天台县举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有几个单位

当前位置: >
县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日09:58&&来源: 天台县新闻网
  本报讯 5月3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台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王进假冒注册案依法予以改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王进,男
,28岁。2011年7月底以来,王进在未取得广州车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授权生产“五福金牛”注册商标脚垫的情况下,召集徐斌等人擅自生产假冒的“五福金牛”汽车脚垫,并由徐斌负责厂里的日常管理。日因广州车邦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有关人员举报,天台县工商局经检大队当场查扣假冒“五福金牛”注册商标汽车脚垫834套及“五福金牛”商标件等物品,并对王进处以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  案发后,王进、徐斌分别于日、31日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万元。判处徐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  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王进已经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但尚未出售,没有违法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应该按照非法经营数额来确定罚金。本案查明王进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22720元,故罚金数额应在此之下,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进附加刑罚金人民币48万元不当,要求依法改判遂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王进并处罚金人民币48万元部分,改判为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维持其余部分。  (天洁)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联合商标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下一篇文章:
更多关于假冒注册商标
??????????
在此发表留言
匿名发表&&&&
商标转让交易须知
交易温州联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2 &&传真:3
Copyright&AD IN PAGE
&&&&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三沙镇三沙街247号。  诉讼代表人洪凯英,系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人曾凤熙,男,1954年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县三沙镇。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逮捕。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伍孝信,福建省建达律师事务所霞浦分所律师。  辩护人蔡方良,福建省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曾凤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凤熙及辩护人伍孝信、蔡方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间,被告单位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曾凤熙从福州市亚泰汽配厂买回“TOYOTA”、“RENAUL”、“CITROEU”、“HYUNORI”、“HONDA”、“KIA”等品牌的汽车刹车片带回华丰公司作为样品,与原有的“Bendix”、“vaieo”两种汽车刹车片样品一起,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美国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法国法莱奥公司、日本国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日本国丰田汽车株式会社等单位委托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本厂工人生产上述公司同款式的汽车刹车片。同时,华丰公司还印制了上述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粘贴在所生产的产品上,并按上述侵权商品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日,霞浦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后,在本县松港街道闽东水产品市场10幢西向第一、五号店面查扣了假冒“TOYOTA”、“RENAULT”、“HYUNORI KIA”、“HONDA”商标的汽车刹车片共计778箱15560盒,在华丰公司(三沙街247号)的厂房二层车间内查扣“Bendix” “vaieo” “CITROEN”等商标的刹车片共计628箱。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为5132918元。  就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曾凤熙供述;2、证人林某勇、游某强、黄某才、孙某明、林某雪证言;3、价格鉴定结论书、4、美国霍尼韦尔、法国法莱奥等公司的声明函、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相关函件及证明书、霞浦县工事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营业执照、商标注册单、扣押财物通知书及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包装外盒、抓获经过、侵权产品照片、现场照片;5、被告人曾凤熙的户籍证明。据此认为,被告单位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曾凤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凤熙辩称,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没有达人民币5132918元。  辩护人伍孝信、蔡方良提出的辩护意见:1、商标权人所提供的零售价格不能作为量刑依据;2、被扣押的“RENAULT”刹车片182箱外包装不是雷诺商标,不能认定该款侵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凤熙系被告单位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7月间,被告单位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美国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法国法莱奥公司、日本国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日本国丰田汽车株式会社等单位委托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曾凤熙组织本厂工人生产上述公司同款式的汽车刹车片,并按上述侵权商品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日,霞浦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后,在被告单位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厂房的二层车间内查扣标注“Bendix”刹车片303箱计3140盒、标注“vaieo”刹车片125箱计500盒、标注“CITROEN”刹车片200箱4000盒;在本县松港街道闽东水产品市场查扣被告单位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存放在该市场10幢西向第一、五号店面标注“TOYOTA”刹车片455箱9100盒、标注“RENAULT”刹车片182箱3640盒、标注“HYUNORI KIA”刹车片75箱1500盒、标注“HONDA”刹车片66箱1320盒,共计盒,价值为人民币115.1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曾凤熙。  2、证人林某勇、游某强证言,声明书:证实存放在本县松港街道闽东水产品市场10幢西向第一、五号店面的产品系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所有。  3、价格鉴定结论书、货物销售发票:证实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价值为人民币115.14万元  4、扣押财物通知书及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包装外盒、抓获经过、侵权产品照片、现场照片:证实经举报,霞浦县工商局在被告单位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厂房的二层车间内查扣标注“Bendix”刹车片303箱、标注“vaieo”刹车片125箱、标注“CITROEN”刹车片200箱,共计628箱;在本县松港街道闽东水产品市场查扣被告单位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存放在该市场10幢西向第一、五号店面标注“TOYOTA”刹车片455箱、标注“RENAULT”刹车片182箱、标注“HYUNORI KIA”刹车片75箱、标注“HONDA”刹车片66箱,共计778箱等事实。  5、美国霍尼韦尔、法国法莱奥等公司的声明函、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相关函件及证明书:证实被告单位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侵权,以及部分被假冒产品的市场价格等事实。  6、被告人曾凤熙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曾凤熙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曾凤熙提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没有达人民币5132918元,及辩护人伍孝信、蔡方良提出商标权人所提供的零售价格不能作为确认“非法经营数额”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蔡方良和商标权人都提供部分被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在市场的销售单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可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因此,其中“TOYOTA”、“HYUNORI KIA”、“HONDA”、“Bendix”刹车片,辩护人蔡方良向本院提供了市场零售价格发发票,经本院核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即“TOYOTA”刹车片9100盒×60元=54.6万元,“HYUNORI KIA”刹车片1000盒×55元=5.5万元、500盒×50元=2.5万元,“HONDA”刹车片1320盒×55元=7.26万元,“Bendix”刹车片3140盒×70元=21.98万元。其中“vaieo”品牌的刹车片,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未提供市场价格,以被侵权单位及其委托代理单位出具的价格证明计算,即500盒×350元=17.5万元,另“RENAULT”、“CITROEN”两款刹车片无权利人声明,以价格评估结论报告书确定的单价为依据,即RENAULT刹车片3640盒×10.5元=3.822万元,CITROEN刹车片4000盒×4.957元=1.9828万元,上述合计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15.14万元。因此,被告人曾凤熙提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没有5132918元的辩解及辩护人伍孝信、蔡方良提出商标权所提供的零售价格不能作为确认“非法经营数额”的依据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伍孝信、蔡方良提出被扣押的“RENAULT”刹车片182箱外包装不是雷诺商标,不能认定该款侵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单位不能提供该款刹车片系自主品牌或受委托加工的有效证明,同时,外包装虽然不是雷诺商标,但是,该款刹车片型号与雷诺相符,可认定为侵权。故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曾凤熙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曾凤熙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霞浦县华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曾凤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赃物假冒刹车片1406箱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审&&判&&长&&&&王&&新&&宇                审&&判&&员&&&&沈&&晚&&晖                审&&判&&员&&&&胡&&恒&&松    &&&&&&&&&&&&&&&&&&&&&&&&二 O 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苏&&玲&&玲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邱进特、邱进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疑难实务-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
你现在的位置: &&
邱进特、邱进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问题提示:1.“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2.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想象竞合犯?  【要点提示】  对于公司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分情况对待,并非绝对地属于或不属于单位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有正规的主营业务,只是部分业务往来没有按正常途径操作,或者是偶尔实施了不法行为,对于此类公司行为可以按单位犯罪来认定;但对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目的而设立单位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即使偶尔经营部分正当业务的,一般也不予认定为单位犯罪。  如果被告人并非出于“冒充”的故意,也没有欺骗消费者,消费者知道被告人销售的产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则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想象竞合犯,而只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例】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372号(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刑二知终字第4号(日)  【案情】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进特  被告人:邱进生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邱进特、邱进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邱进特、邱进生于2009年3月至9月,租用广州市海珠区一处大厦902、903、1815室作为上海易才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特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被告人邱进特担任上海易才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广州特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邱进生担任广州特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采购。二被告人以上述二公司的名义,通过互联网招聘网络技术人员和网络销售业务员,在互联网上设立LV、GUCCI商品销售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外国客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LV、GUCCI商品,并通过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西联汇款的方式收取货款,至案发时止销售金额共计元。同年9月16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根据LV商标代理人的举报,对上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将被告人邱进特、邱进生抓获,并当场扣押涉案物品一批及假冒LV各式皮手袋92个、LV鞋5对、LV各式皮箱15个、LV各式皮带27条、LV各式钱包52只、GUCCI各式手袋33个、GUCCI鞋4对、GUCCI钱包17只、GUCCI各式皮带13条,共计商品258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20096元)。  【审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进特、邱进生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进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邱进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三、扣押的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略)均予以没收或销毁。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进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其能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2)其在进行违法活动的同时也在进行其他合法经营活动,被查扣的账户中的存款并非全部是犯罪所得,不应全部没收。建议二审法院考虑以上情况,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上海易才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特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属于单位犯罪,依法应减轻对上诉人邱进特的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邱进生上诉提出:(1)其在特亿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之名,并不享有法定代表人的权益,其应被认定为从犯。(2)其是在邱进特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一段时间才应邱进特之邀来广州的,故不应以全部销售数额来认定其销售的数量。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邱进特、邱进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以下两个问题存在争议:一是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属于单位犯罪的问题,这种辩护理由在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里较为普遍;二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想象竞合犯,此类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在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中也较为常见。  一、专门的“售假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概念在学界有不同理解,目前较为统一的认识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出于单位集体的意志,为本单位谋取利益,通过其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且法律明文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由于单位犯罪是通过个人犯意的集合而表现出来的单位整体犯意,由集体共同决策,而非由个人的单独意志来决定,因此,体现出的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同等犯罪后果的自然人犯罪来说要轻。故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对个人的处罚无论是人罪条件还是量刑幅度等方面都相对宽松,这也直接导致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张案件属于单位犯罪成为律师最常提出的辩护理由。  某种单位行为是否要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必须要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即只有法律规定单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才构成单位犯罪,且从犯罪主体来看,只有合法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在法律上并未规定为单位犯罪,但却是以单位意志决定而实施犯罪的现象,例如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罪、盗窃罪等,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暴力犯罪、传统的自然犯罪、货币犯罪、部分金融诈骗罪均不构成单位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第213条至第220条)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第220条明文规定了对单位犯规定之罪的处罚措施,故此节规定的单位犯罪行为均可按单位犯罪处理。  否定公司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地位,与公司法上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颇为类似,后者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否认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相互独立的人格,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不能容忍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的活动,谋取法外利益,揭开公司面纱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两个互为补充的制度,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同样,在刑法上,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的财产权,避免股东利用公司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幌子,拿公司作“挡箭牌”,以达到排斥或限制司法权力对其个人进行干预的目的,法律不承认股东与公司之间相互独立的人格,不承认股东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而要股东对其利用公司做出的违法行为承担个人责任。通常认为,以下几种情况都不以单位犯罪论:(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2)个人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目的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3)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5)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对于此类犯罪不实行“双罚制”,而应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公司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分情况对待,并非绝对地认定或不认定单位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有正规的主营业务,只是部分业务往来没有按正常途径操作,或者是偶尔实施了不法行为,对于此类公司行为可以按单位犯罪来认定;但对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目的而设立单位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即使偶尔经营部分正当业务的,一般也不予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中合法经营与违法活动的数额及比例,需要被告人提供相关证据(如账册、往来明细等)证明。  在本案中,被告人邱进特、邱进生以上海易才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特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招聘网络技术人员和网络销售业务员、在互联网上设立LV、GUCCI商品销售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外国客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LV、GUCCI商品,这些行为均是以公司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典型的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行为,此类公司即俗称的“售假公司”,即使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且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的,从事的并非暴力犯罪、传统的自然犯罪、货币犯罪等单位犯罪不能成立的犯罪类型,纵使被告人辩称其还实施了部分合法的经营活动,但是由于是以实施犯罪活动作为主要业务,且被告人无法提供账册、往来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该类“售假公司”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无需考虑单位的罪过,而应直接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  二、本案并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想象竞合  在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中,大量的犯罪行为均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行为人可能是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制售伪劣产品,也可能是通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情形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被告人是通过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方式进行销售,虽然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可能触犯数个罪名,首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次是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其销售的是药品,且没有相关销售资质或许可证,则又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其伪造或擅自制造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则还可能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罪。《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规定即是指各罪名之间的想象竞合关系。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四种:一是掺杂、掺假,即在所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降低或失去该产品应有的性能的行为;二是以假充真,即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三是以次充好,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新产品的行为;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总之,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均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冒充”的行为方式欺骗消费者。因此,如果不是通过“假冒”的行为方式销售产品,则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邱进特、邱进生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的名牌产品,毫无疑问,该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如果被告人是通过“冒充”的行为方式欺骗消费者,其192万多元的销售数额加上22万多元扣押的库存货物,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了200万元,按照“择一重罪”的处罚标准,当以《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其并非出于“冒充”的故意,并没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是“以假卖假”,是专门的“售假公司”;其也没有欺骗消费者,消费者知道被告人销售的产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是“知假买假”。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特征,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因而也就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想象竞合犯,而只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审合议庭成员:肖燕邹世发戴雪平  二审合议庭成员:幸福马健中边龙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毅  责任编辑:李玉萍  审稿人:蒋惠岭)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8号楼2702室
联系电话:010-0-&&&传真:010-
版权所有: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摘要】:知识产权作为新兴产业,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其中,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十分重大。然而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断深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现象越来越多,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的数量也不断攀升,凸显了此类行为对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所造成的严重危害。为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立法者与司法者不断进行深入研究,但从当前司法现状来看,本罪在处理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导致对本罪的处理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一致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刑法的权威。为此,笔者对实践办案中本罪所涉及的诸多争议与难点进行梳理,并提出对这些问题的思考结果,希望对本罪的完善起到些许作用。
本文共分为5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概述,主要介绍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我国的立法沿革与发展、设立的依据与价值,以及本罪中一些相关概念的理解,如商标、注册商标及商品。对于“商品”而言,《刑法》及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一般仅认定为有形商品,但这种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为更好地实现商标权的保护,应当认定“商品”也包含部分无形商品。
第二部分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部分分别讨论了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部分。对于本罪的客体,笔者采用通说的观点,认为其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又包括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客观方面包含几个问题,分别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判断标准、销售数额的标准及《刑法》对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态度。其中,本罪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是实践中最具争议的内容。笔者认为,当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销售金额认定标准不明确,缺乏操作性,是最终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数额认定标准不一的主要原因,且遗漏了对被侵权商品的商标权价值的评价,因此,笔者建议对其作出修改,统一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作为立案追诉标准,并同时采用“计件法”作为补充。
第三部分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停止形态。本罪作为数额犯,在一些情况下存在已销售和未销售商品并存的现象,对这种情况如何定罪在实践中也存争议。笔者认为,对于两种状态下能够查清的销售数额,有条件的情况下都应当对其作出刑法评价,并按照两部分分别查清的数额,根据构成本罪既遂、未遂的标准区分情况进行认定,不能以一概全。
第四部分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竞合关系。实践中有些案件在符合本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如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如何最终确定罪名并量刑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看法,没有确定的标准。笔者认为,一行为触犯多罪名,应先对各罪按其情节进行评价,归入各罪中该行为应处的量刑档次,在此基础上再对各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从而确定重罪名并最终进行量刑。
第五部分是结语,是笔者对本文的总结。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立法中的出现是我国刑法的一种进步,虽然本罪从设立至今时间并不长,从立法技术而言也并不完善,且在理论与实践界存在这样那样的争议,但笔者认为,它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进步。笔者试以本文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以追求对本罪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0【分类号】:D924.3【目录】:
摘要4-6Abstract6-11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概述11-23 (一)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法沿革与发展11-14 (二) 设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依据与价值14-17 (三) 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关的概念辨析17-23
1. 注册商标的概念与特征17-18
2. 《刑法》中商品、产品、物品、货物等概念的区别18-20
3. 有形商品与无形商品20-23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23-34 (一)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体23 (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方面23-31
1. 销售的商品系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制造的商品23-24
2. 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和他人相同的商标24
3. 对驰名商标采取特殊刑法保护的争议24-25
4.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25-31 (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31-32 (四)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方面32-34
1. 过失不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2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明知”的认定32-33
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否需以营利为目的33-34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停止形态34-41 (一)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形态存在与否的争议34-35 (二) 判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标准35-36 (三) 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数额标准的理解36-38 (四) 既未遂并存的犯罪停止形态辨析38-41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竞合关系41-45 (一)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41-42 (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非法经营罪42 (三) 竞合犯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操作42-45五、结语45-47参考文献47-51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1-52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初开荣;[J];中华商标;1999年01期
黄丽勤;周铭川;;[J];研究生法学;2005年04期
丁灵敏;;[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0年02期
赵秉志,许成磊;[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03期
杨丹;;[J];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05期
刘宪权;[J];法学;2005年06期
梅屹松,杨亚民;[J];法学;2005年11期
吴健勇;;[J];法制与社会;2009年07期
刘钰;程莹;;[J];法制与社会;2009年23期
姜传伟;于东业;陈传义;;[J];法制与社会;2009年24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沈腾飞;[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
翁丽珠;[D];厦门大学;2006年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谈萧;;[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6年01期
潘勇;;[J];安徽科技;2010年07期
尤金亮;;[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3期
李正锋,许其勇;[J];中华商标;2004年01期
罗正红;;[J];中华商标;2008年03期
张相羽;;[J];中华商标;2009年03期
史强;;[J];中华商标;2009年08期
黄细江;;[J];中华商标;2012年01期
吴亚娥;;[J];安康学院学报;2007年06期
卫青;[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02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王春林;;[A];2010年(第十届)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论文集[C];2010年
蒋俏蕾;;[A];2006中国传播学论坛论文集(Ⅱ)[C];2006年
杨文升;孙强;;[A];WTO法与中国论丛(2009年卷)——《WTO法与中国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C];2008年
王刚;纪萍萍;;[A];专利法研究(2006)[C];2007年
钱翠华;;[A];专利法研究(2009)[C];2010年
李秋容;;[A];科学发展观与行政体制改革研究——湖北省行政管理学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C];2008年
贺志军;;[A];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册)[C];2007年
李萍;;[A];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C];2009年
张俊霞;;[A];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C];2009年
王宁;;[A];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论文集(上)[C];2009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吴波;[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许青松;[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张少林;[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沈强;[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周旋;[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徐鹏;[D];吉林大学;2011年
郭湫君;[D];华中科技大学;2011年
潘华志;[D];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
邵小平;[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吕炳斌;[D];复旦大学;2011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陈云霞;[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陈军;[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彭慧玲;[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叶传禄;[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林立峰;[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张国华;[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陈学;[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刘鹏;[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杜玲玲;[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曹俊华;[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二级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周恩海,赵廉慧;[J];中华商标;2000年02期
赵秉志,许成磊;[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03期
庞云霞;张有林;;[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1期
杨丹;;[J];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05期
周道鸾;[J];法律适用;1998年09期
李晓;;[J];法律适用;2006年05期
刘之雄;[J];法商研究;2005年06期
刘之雄;[J];法学评论;2003年01期
朱孝清;[J];法学;1994年02期
许成磊;[J];法学;2001年09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刘志伟;[N];法制日报;2003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朱铁军?蔡丽明;[N];人民法院报;2008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李艳;[D];四川大学;2006年
徐湧捷;[D];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
李金华;[D];上海交通大学;2007年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周道鸾;[J];法学杂志;1998年05期
;[J];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1993年06期
杨丹;;[J];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05期
马宏健;张金成;;[J];新疆人大(汉文);2000年10期
徐锡龙;[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年05期
张少峰;[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04期
杨勇;姜敏;;[J];致富之友;2005年10期
田力文;;[J];法律适用;1993年10期
周恩海,赵廉慧;[J];中华商标;2000年02期
,黄峥;[J];法学;1993年08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宋曦;;[A];中国烟草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7年
李萍;;[A];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C];2009年
王丽;高晓莹;;[A];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精选(上卷)[C];2000年
刘丕军;;[A];2003年度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获奖论文汇编[C];2004年
刘家俊;;[A];反邪教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反邪教协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C];2003年
单民;周洪波;;[A];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二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3年
张芸;杨少萍;;[A];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册)[C];2009年
李永升;;[A];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三届会员代表会议——暨第十一届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C];2002年
艾琳;;[A];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8年
沈曙铭;;[A];中华口腔医学会全科口腔医学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学术年会会议论文集[C];2009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童瑞军 姚建新;[N];扬州日报;2010年
金永熙;[N];中国医药报;2004年
周详;[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年
吴文亮;[N];江苏法制报;2005年
金晓影 胡哲南;[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
车文秋 郭京霞;[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
宋学勤;[N];厂长经理日报;2001年
;[N];人民法院报;2005年
赖际锋;[N];中国工商报;2010年
中国消费者报
岳纲举;[N];中国消费者报;2005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张小宁;[D];武汉大学;2009年
刘箭;[D];武汉大学;2009年
刘远;[D];中国人民大学;1999年
张维;[D];吉林大学;2012年
李晓强;[D];山东大学;2012年
周厚兴;[D];吉林大学;2006年
张云鹏;[D];吉林大学;2007年
李睿;[D];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
宋洋;[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王慧;[D];大连海事大学;2013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张巍;[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段体明;[D];兰州大学;2012年
李冠男;[D];华南理工大学;2011年
陈春娥;[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马燕燕;[D];华东政法学院;2003年
武清华;[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李爱华;[D];兰州大学;2011年
檀浩;[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陈奇;[D];吉林大学;2011年
郑齐猛;[D];河南大学;2003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知识超市公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京批字第直0595号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订购热线:400-819-82499
在线咨询:
传真:010-
京公网安备74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