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投资公司面临资金断裂,还不上钱,投资人准备到公安机关报案非法集资报案材料吸收公众存款,

(代表之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成因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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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之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成因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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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人大办 严婷婷
&&&&& 合肥市人大代表、包河区检察院检察长潘孝峰反映:近年来,包河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2012年至今,包河区检察院已办理此类案件6件8人,累计受害人700余人,涉案金额1亿5000余万元。该类案件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利率政策,扰乱了金融信贷秩序,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危害,而且极易引起区域性群体事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因素。&&&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 (一)涉案金额大,损失严重。包河区院办理的6起案件,涉案金额均达百万元以上,其中数额最大的七千余万元,最少的也有一百多万元,受害者个体的投资金额动辄几万、十几万、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不等。作为滚雪球式的投资,前期高额返利,需要靠后续连续集资维持,资金运转十分脆弱,一旦没有后期集资续入,资金链条就会断裂,高额返利无法兑付,甚至连本金都无法追回,投资者随时可能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倾家荡产。&&& (二)受害者众多,波及面广。6起案件中,被害人合计达700余人,且受害群体广泛,从下岗职工、离退休老人、农民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到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 (三)打着“低投入高回报”的幌子,诱惑力和煽动性强。吸揽存款者无一例外的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通常以高于银行几倍利率来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行为人采用小额返利的方式“兑现”承诺,以取得早期投资人的信任,早期投资者得到返利后,一方面加大自己的投资量,另一方面鼓动周围人参与投资,聚沙成塔,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聚敛呈几何倍数增长的非法集资款。&&& (四)虚假包装,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行为人为获取公众钱款,采取的手段多种多样,有的打着集团公司的名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为违法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有的采取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汽车融资租赁等模式,刻意夸大宣传攻势,通过附近居民口口相传,营造自己资金充足、实力雄厚的假象。有的甚至以金融机构名义严重误导群众的判断,骗取群众的信任。&&& (五)作案周期长,且伴随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借款合同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加之投资行为本身的周期性、渐进性和预期性,使群众很难在短期内看清它的危害,致使报案不及时。同时,行为人为达到一定时间段内能够持续吸引投资的目的,往往会用其它违法手段虚构事实,欺骗群众,构成伪造印章、抽逃出资等牵连犯罪。&&& (六)矛盾化解难,维稳压力大。实践中由于此类案件赃款赃物的追缴情况不理想,致使众多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及时弥补,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同时由于此类案件证据收集较难,导致因证据不足而对犯罪数额就低认定的情况,容易引起被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集结到各级政府寻求救济,或采取堵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社会闲置资金增多,投资需求增大。&&& 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大量资本游存于民间,需要寻找投资出路,传统的银行储蓄方式虽然安全,但利率低,已不能满足投资增值的需要,民间游资囿于条件所限,既难以进入正规的资本市场,又对资本市场的风险性存在顾虑,他们迫切寻求一种既有高收益又可以稳定保值的投资方式,为一些公司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了土壤。&&& (二)企业融资需求活跃,融资市场尚不规范。&&&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也日渐紧迫,但随着金融监管的不断加强,受银行信贷制度限制,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难度日益加大,不得不从合法融资渠道之外获得资金,而从社会公众手中募集资金的,就构成了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与此并存的是,最低公司注册资本下调,公司设立标准降低,社会上各种公司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以各种新名目、新花样出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加剧了民间融资的不规范性,使得民间融资演变成非法集资的可能性加大,给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全隐患。&&& (三)投资心理不成熟,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在此类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多为企业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农民、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低收入人群,在趋利投机心理的支配下,容易被谎言和假象所迷惑,忽视投资风险,加之缺乏必要的金融及法律知识,不能正确辨别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尤其是中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缺少情感关怀,不法分子往往抓住这一特点,大打“情感牌”,小恩小惠、嘘寒问暖,获取信任,再许诺高额利息、红利,让人们心甘情愿地去“投资”。&&& 有的受害者是经熟人介绍加入,因相信熟人关系而失去警觉,盲目跟风;有的虽然意识到这种集资方式有问题,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面前,还是盲目认同、冒险一搏,以至血本无归;有的虽然想及时收手,但对投资风险估计不足,还没等到“上岸”,就已案发。&&& (四)对应的监管机制不健全。&&& 我国市场经济活动日益复杂,但目前相关的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在进入司法程序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基本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相关部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还不够明确,也无对应的管理措施,不能全面、及时掌握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动态,无法形成打击惩处合力。&&& (五)打击惩治方式相对被动、单一。&&& 由于此类案件犯罪手段较为隐蔽,社会公众对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即使发现有熟人参与吸储,也不会主动报案,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主要还是依靠案发后司法机关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线索发现较晚,惩处方式相对单一。此外,由于司法机关的打击处理有一定的滞后性,能为群众挽回的损失十分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遏制和防范对策建议&&& (一)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同时落实维稳举措。&&& 1、加大侦破、查办力度。加强经济犯罪情报信息专业队伍和情报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机衔接,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拓宽案件线索来源;适当将侦查工作前移,以获取最佳刑事取证时机;公、检、法三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案件定性和证据认定上统一认识。&&& 2、加大追赃工作力度,尽可能地降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和骨干分子获得的非法收入都要严加追缴,让犯罪嫌疑人“倾家荡产”,使非法所得“物归原主”。&&& 3、建议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量刑幅度,对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实际损失的,建议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判处缓刑,从而增强打击效果,提高此类犯罪的“成本”,增强威慑力。&&& 4、加大对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强化对赃款的去向和被告人资金状况的调查,及时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为给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5、加强舆情研判,对此类犯罪中反映出来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风险源点和不稳定因素,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报送风险研判报告,促进社会管理,对因案发导致上访、请愿的,要联合相关部门做好释法、维稳工作。&&& (二)拓宽投资和融资渠道,强化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深化融资体制改革,金融监管和服务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可以通过放宽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限制等措施,使中小企业不需要从民间非法融资,使人民群众不愿意把闲置资金出借给非法融资主体,使资源配置不能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从源头上预防同类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破获的典型案例,揭露其犯罪招术手法,营造出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强大声势。采取巡回审判、法律宣讲、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将典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等及时告知广大群众,教育警示广大群众尤其是中老年人群,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警钟常敲。&&& 大力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加快金融知识普及,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强化投资风险意识,合理理财,谨慎投资,自觉远离非法揽财业务活动。同时,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激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四)建立综合治理工作模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大,尽早发现、控制、处理是有效减少人民群众损失的手段之一。然而,打击此类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绝非公安机关单打独斗就能奏效,还涉及检、法、工商、金融、银行、银监、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因此,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的工作模式,成立打击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完善会商联系、信息交换、案件移送、联合执法制度,开展多样化的协作形式,形成打击合力。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长效机制,做到尽早介入、及时汇报、迅速打击、挽回损失、确保稳定。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主办
建设与维护:合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平台技术支持:航天四创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今年上半年,建湖县检察院受理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两件两人,批捕两件两人,公诉部门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两件两人,提起公诉两件两人。这几起案件受害人数多、案值大,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一、案件特点&
  (一)社会危害大。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均为建湖当地人,在本地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有一定社会经验和人际关系,社会活动能力较强,集资往往从亲戚、朋友开始,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幅射效应,从而形成了以亲情、友情为纽带的网络,一旦案发不能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这几起案件中,涉案金额较大,多数过百万,但每个受害人所出借的金额一般多是几万上下,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受害人动辄几十人,也造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后果。如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受害人就高达21人。&
  (二)犯罪嫌疑人往往也深受其害。从该院以往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来看,极少数是用来盈利的,多数犯罪嫌疑人为私营业主,在一时生产经营受困受困之后,无法通过正常借贷渠道解决困境,只得许以高利从民间借贷,而自己本身又会被高利拖垮,最后人财两空。&
  (三)犯罪形式具有诱惑性。犯罪嫌疑人利用公众求富心切的心理,采用前期高额返利方式兑现高息承诺,以取得早期投资人的信任,诱使其追加投资或者带动周围的人参与进来,形成了滚雪球式的快速资金聚集,短时间就吸收了巨额资金。诱使投资人不断增加投资和为其宣传吸引投资,使存款数额猛增,同时,其所支付的利息额同比急剧增加,风险极速放大。在赚钱效应的虚假宣传下蒙蔽了投资人分辨意识和防范意识,大部分投资人又是亲朋好友介绍,所以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大。&
  (四)侦查取证困难。一是由于投资本身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群众很难在短期内看清它的危害,报案不及时;二是犯罪嫌疑人在吸收存款的过程中,手续不完备,有的本金和利息在利滚利后以一张借条的形式出现,给数额认定带来困难;三是犯罪嫌疑人为达到在一定时间内快速聚拢资金的目的,往往会使用一些违法犯罪手段虚构事实,欺骗群众,此衍生出其他犯罪,增加了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查办难度。&
  二、原因分析&
  首先是融资市场供求的矛盾突出,民间游资寻机投资。近年建湖县民营企业发展较快,受银行信贷制度的限制,一般企业在形成规模前很难获得贷款,随着金融监管的不断加强,贷款程序不断规范,向银行贷款的难度日益加大,而另一方面是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理财意识增强,急欲投资致富,大量民间游资需要寻找投资出路,使得民间借贷市场也异常活跃,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了土壤。二是法制观念淡薄、投资心理不成熟。有的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为了避免资金链断裂,不惜铤而走险,越陷越深,结果触犯了法律;有的犯罪嫌疑人直至案发仍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而被害群众大多在犯罪嫌疑人及中间人的夸大宣传和高利息回报诱惑下,心甘情愿地去“投资”;有的虽然意识到这种资方式有问题,但在高额利益诱惑面前,还是认同了这种投资形式,盲目跟风投资,以至血本无归;有的虽然想及时收手,但对投资风险估计不足,还没等到“出局”时间,就已案发。三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和打击不力。随着市场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而社会管理体制还不健全,在金融监管、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漏洞,再加上目前在招商引资的大环境下,有的管理部门片面理解招商环境,放弃或放松监督管理。&
  三、防范对策&
  办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证。建议相关部门在小企业的借贷上制定更详细,更有利与小企业主的措施,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要出台相应措施协助受困企业做出困境,而不是自行出高利筹款,从源头堵住犯罪,当然也要加大对相关犯罪案件的宣传,使得民众对这类案件的危害有更深的了解。&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投资人的风险自担意识。要采取各种形式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要通过对已经给社会公众造成巨大损失的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群众“没有免费的午餐”,旗帜鲜明地告诫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做到不参与、不帮助宣传,从源头上消除此类案件滋生蔓延的土壤,防止案件的发。&
  (二)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尽早发现此类犯罪的苗头。随着投资、理财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话题的情况下,各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以投资、理财的方式进入普通人的视野。针对此类案件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知道,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能盲目跟风投资。同时通过群众的广泛监督,一经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发现及时打击,把此类犯罪消灭在初期,减少人民群众的损失。&
  (三)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管打击力度,要从公司注册登记、银行大额资金往来等方面加强管理,加强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和分析,尽早发现犯罪,避免造成较大的损失。对检查、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的要一查到底。要加大对此案件的打击力度,针对此类案件损失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情况,应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司法控制,加大侦查力度深挖彻查,适当提高量刑幅度,从而增强打击力度和打击效果,提高此类犯罪的“成本”,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作者:胡立东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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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破获公安部督办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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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州人司某和山东人马某等人打着“股权代理”的幌子,短短一年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高达3600余万元。
昨天(6月13日),海安警方宣布,历经5个多月艰苦侦查,成功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抓获司某、马某等6名嫌疑人。
省委政法委转来匿名信
圈钱公司浮出水面
2011年年底,海安县公安局经侦部门接到省委政法委转来的一封匿名信,矛头直指天津市恒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众公司)。信中称,天津恒众公司法人代表司某、总经理马某,在江苏开办了10多家分公司,以收益率不低于30%,甚至12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吸收公众资金,并购买宝马、奥迪等高级轿车归个人挥霍。
获悉这一情况,海安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初步查明仅天津恒众海安分公司就涉嫌向胡某等80余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高达1000余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于涉及范围广,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隐患。海安县副县长、公安局长严卫飞随即主持召开案情通报会,抽调相关部门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展开深入调查。
销售股权业绩火爆
受害群众多达400余人
警方随后初步查明,2010年年底,犯罪嫌疑人司某、马某二人电话商议,在天津注册成立一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用于“圈钱”搞投资,并达成共识。
因无充足的注册资金,马某授意司某寻找代理公司办理注册事宜。在代理公司的操作下,日,司某注册成立了天津恒众公司,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司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为公司总经理,对外公开销售天津恒众公司股权。
由于销售业绩火爆,2011年2月至4月间,司某和马某先后在我省南京、海安、常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地成立了12家分公司。短短一年时间,司某和马某非法吸收资金高达3600余万元。
民警侦查发现,该案涉及江苏、天津、重庆、上海、广东五省(市),受害群众多达400余人。
中央政法委召开协调会
指定案件江苏管辖
很快,案情层层上报至南通市公安局、江苏省公安厅、公安部及中央政法委。正当海安警方准备对司某、马某实施抓捕时,天津警方成功将两人擒获,并分别于今年1月29日和2月8日以涉嫌抽逃出资罪将两人刑事拘留。经查,司某今年57岁,通州人。马某今年33岁,山东省博山县人。
2月25日,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联合召开协调会,指定江苏管辖天津恒众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月6日,司某、马某被天津警方移送海安警方处理。 4月23日,该案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由海安警方全力侦破。
经过进一步深挖调查,警方发现,2011年7月,司某和马某在上海成立上海润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零润商贸有限公司以及广东深圳新影传媒有限公司,作洗钱之用。据司某交代,他们转入上海零润商贸有限公司资金800万元左右;转入上海润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资金约300万元。
2011年11月,他们又将1600万元分多次打到重庆巫山硫铁矿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司某、马某与重庆巫山硫铁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及股东李某、邢某、韦某协议约定:1600万元是重庆巫山硫铁矿有限公司委托天津恒众公司向社会投资人销售的股权。刘某又以还款名义,通过层层转账、提供虚假说明(银行提取大额资金要有支取说明)、验资等程序,将1600万元堂而皇之地变成他们个人在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金再次投到巫山硫铁矿,但是这些钱并没有用于投资巫山硫铁矿,而是被刘某取出1000万借给两个朋友各500万元。
今年4月底,刘某(52岁,南京人)和李某(49岁,南京人)相继落网。 6月7日,海安警方远赴重庆,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成功抓获邢某(男,43岁,南京人)、韦某(女,34岁,重庆人),为案件侦破画上圆满句号。
项目名称凭空捏造
非法吸金套上华丽外衣
犯罪嫌疑人司某交代:“项目名称都是我们自己起的,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也没有经过哪个部门审批过,目的就是让投资者相信我们是真的。”
为了获取投资者的信任,司某、马某两人凭空想象,给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套上吸引人眼球的项目名称,如快速一期、稳健一期和成长一期、双A发展一型等。与此同时,他们还承诺溢价,让投资者充满投资欲望,如:双A发展一型承诺溢价30%、双A发展二型承诺溢价70%、双A发展三型承诺溢价120%,然而这些都是子虚乌有的项目。
据警方介绍,司某、马某等人利用吸取的资金,仅汽车就购买了7辆,其中宝马2辆、广本2辆、奥迪1辆。
投资客户重点攻关
专场讲座提升公司影响
“投资客户重点要找政府公务员、企业老板、教师,包括一些炒股的人,因为这些人有一定的身份地位,社会影响力大。 ”犯罪嫌疑人司某曾向原天津恒众海安分公司负责人章某如是说。
为了提升天津恒众公司的影响力,让投资者感觉公司是“正规”的,2011年5月,司某还专门在海安作了一场关于股权投资的讲座。同年10月,章某在司某授意下还通过媒体为天津恒众公司做宣传。
然而,司某等人的行为,终究难逃法律的严惩。海安县公安局副局长卢寒介绍,截至目前,该案共追回现金赃款500万元、宝马等高级轿车3辆。涉案6名犯罪嫌疑人已逮捕4人,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审1人。公安机关将继续全力追缴赃款,将群众损失降到最低。
通讯员潘金喜 本报记者张亮
[编辑: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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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南通市西寺路10号河南金邦担保老板玩失踪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本报记者李素莉文图 风险管控是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担保行业的生命线。河南金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老板离奇失踪事件再次提醒人们,面对高息诱惑,脑子里一定要绷紧风险防范这根弦。
老板玩失踪
月儿弯弯照九州,几家欢乐几家愁。2010年元旦,正当人们高高兴兴迎接新年时,记者接到一位姓吴的男士的电话,称2009年11月中旬,自己把卖房子的40多万元钱交给郑州一家担保公司做项目投资,2009年12月下旬发现这家担保公司的老板跑了,担心自己的钱会出问题,他急得吃不下饭、睡不好觉。
经询问得知,这家担保公司名为河南金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邦担保)。通过河南省工商局企业查询得知,这家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主营)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信用担保、企业资产重组并购的咨询服务、企业托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咨询,法定代表人是张建华,公司地址在郑州市金水区某写字楼上。
1月5日下午,记者来到这里,“金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几个绿底金字映入眼帘,大门紧锁,里面空无一人。门上贴着一张白纸,上面写着一行字,“金邦公司的信件请转交财富广场物业办公室”。透过玻璃向里看去,前台空间很狭小,地上散落着几张报纸,靠墙摆着一排花盆,盆里栽着绿色植物,里面的门关着,看不清里面的情形。据同楼层工作的员工讲,金邦担保的营业面积有218平方米,如果按住宅计算,也就是五室两厅的样子。
财富广场物业办公室一位女士证实,金邦担保的人跑了,还欠一季度的物业费没有交。记者拨打金邦担保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建华的手机,电话无法接通。随后记者多次拨打一位周姓副总的手机,但一直无人接听。
打开金邦担保网站,上面公司动态的最新刷新时间为日,网页上仍不断闪出“全力打造中小企业融资绿色通道,点石成‘金’,守信重誉,不断满足客户各种需求,‘邦’你成财”、“合法、安全、高效、诚信”的广告语,看上去有点滑稽。
点击金邦担保的“组织结构”,出现了一个金邦担保的组织结构图,最上面是董事长、下面是总经理,总经理直管综合部,下设内联组、文档组、法律顾问、财务组,两个副总经理,一个管辖国际业务部、项目部、企联部、金邦投资网,另一个管理营销部(销售)、业务一部(理财)、业务二部(借贷)、业务三部(银贷)。
专家分析,从金邦担保的组织结构图看,金邦担保的部门设置有重大缺陷,拉业务的部门设置得挺全,却没有设置负责风险控制的部门,而风险管控恰是担保公司最要害的部门,因为风险管控是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担保行业的生命线。
200多万去向不明
金邦担保的老板跑了,目前去向不明。其在南阳淅川的妻子王女士称,他们已协议离婚,没联系,关于他的去向自己不清楚。
对于老板突然失踪,金邦担保的会计裴女士也很吃惊,她说,以为老板出去办事手机打不通很正常,后来看理财客户都赶到公司来反映情况,老板电话又长期打不通,才知道出事了。
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吴先生的40多万元资金是由金邦担保投向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都大酒店)用于经营的。龙都大酒店于日召开第十二次股东会议,决定以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某处房产作为抵押物贷款,出资人为段女士,贷款金额为25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
段女士除自己出资500万元,又通过金邦担保募集资金,在她和其他14人签署的《联合出资借贷担保协议》[金邦保甲字()第001号]上明示,借款人是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担保人是河南金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各出资人同意联合出资2500万元,由河南金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出借给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于公司经营,为便于借款主合同签订,各出资人一致同意由出资人段女士全权代表其他出资人以出资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合同公证等一切借贷手续。各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在担保人河南金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主持下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金邦保甲字()第001号]借款合同的附件,本息的归还,由借款人分别存入各出资人指定的卡号内。
《联合出资借贷担保协议》中列出了借款合同中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注明各出资人的身份证号码,15位出资人都签字盖了手印,金邦担保盖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的个人印章,协议签订日期是日。
15人的出资金额加起来是881万元,而据吴先生和段女士介绍,这笔款牵涉到28个人的33笔款子(有人出资两次),实际出资总金额为1212万元。目前的问题是龙都大酒店只收到944万元,中间相差268万元,这笔钱目前去向不明。
龙都大酒店对此事如何看呢?1月4日下午,记者赶到龙都大酒店财务室询问此事,一位女士让记者找吕女士,称这件事是她负责的,她现在不在,回头请她跟记者联系。记者留下了联系方式,但直到记者发稿时也没接到吕女士的电话。
假如龙都大酒店认可这944万元的账,那么268万元的差额到哪里去了呢?
吴先生表示,他的钱不是直接给龙都大酒店的,而是打到了金邦担保的账户上。记者找到了段女士签署的一份《委托收款书》,该收款书写明,根据日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段女士签订的编号为:[金邦保甲字()第001号]借款合同,特委托河南金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收河南龙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偿还的本次借款本金,其中的2000万元整转入以下账户,开户名是张建华。剩余的500万元整由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直接转入以下账户,开户名是段女士。以上转款如果出现经济纠纷,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负责。落款时间是日。
老板跑路,公司关门,268万元巨款去向不明,28位出资人为自己血汗钱有可能打水漂而心痛上火,他们四处奔走,寻求解决之道,并开始寻找自己在与担保公司签订理财服务协议过程中的漏洞。
据河南省工商局的公开信息显示,金邦担保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法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龙都大酒店通过金邦担保筹措的这笔资金总额高达2500万元,由于张建华失踪,这笔款子只筹到1212万元,如果筹到2500万元,蕴含的风险更大。
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出资人不了解也不关心龙都大酒店用这笔钱做什么用,《联合出资借贷担保协议》上只是笼统地说“借款用途是用于公司经营”。段女士说,她不担心款还不上,因为龙都大酒店提供了一处房产作抵押。记者查阅,《郑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郑房证字第号)显示,房屋所有权人是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坐落在二七区二七路上,评估价值总和为5229.28万元,债权数额为2500万元。履债期限为日到日。上面盖有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段女士的签名及手印,还有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这样也不是没有任何风险。”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首先应该考察第一还款源,即龙都大酒店用什么钱来还这笔钱,而不是“炒房炒成房东”,以被迫处理房产来追款。
在采访中,不少出资人向记者承认,他们之所以甘冒风险通过担保公司理财,主要是看中了他们的高利息。以段女士投向龙都大酒店的500万元为例,《联合出资借贷担保协议》上注明的借款月利率为1.5%,半年的利息为45万元,如果把500万元存入银行,半年期利率为1.98%,半年的存款利息为49500。二者之差为400500元,前者约等于后者的9倍,而用这个钱足以买一幢房子。
据了解,月息一分五还是龙都大酒店项目中月利率最低的,其他利率还有一分六、一分八、两分,最高达到两分三。正是由于高息诱惑,有一批自认为很专业的投资人,游离于各担保公司之间,不看担保公司实力、信誉,谁家给的利息高就让谁理财。
“月利息在一分二到一分五之间比较正常,二分以上风险很大。”河南省一家担保公司副总表示。他说,目前担保公司喜欢投向房地产行业,有时要赎回抵押率过低的资产再抵押,以获得更多贷款,或在项目运作与并购时需要用小款换大款,或在贷款时需要交保证金,或者在办理承兑汇票运作资金时需交贴息等,这时需要过桥资金应急,年利率15%到18%是可以维持的,不过期限较短。如果只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维持这么高的利息就比较困难。
律师说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宏建认为,金邦担保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嫌,如事实成立,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潘宏建认为,正规担保公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根本区别是,担保公司既不吸收也不占有借贷双方的资金,只是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同时为符合担保条件的借方提供担保,为投资客户的投资提供专业化的信用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的担保服务费,对借贷双方实行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而金邦担保开设账户,接收不特定对象的存款是事实,中间还有截留、挪用之嫌。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显然,金邦担保的金额远超100万元。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潘宏建律师建议,出资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他们收集证据,以确定金邦担保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证据确凿,可依法论处。
浏览次数:&&编辑:张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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