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退休养老制度改革事业退休人员工作单位在地方养老保险如何执行?

原来自己交养老保险现在考入省直事业单位不交养老保险原来交的怎么办?_百度知道
原来自己交养老保险现在考入省直事业单位不交养老保险原来交的怎么办?
从2015年1月起,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员、参公单位)全部参加养老保险。你以前缴纳的可以转移衔接到现在所在单位接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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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事业单位说单位交养保险’社保证实单位少听见该单位交需要自交同能参加份社保险‘’原我交‘社保保管安全
去证实了确实在本市没有账户,那我交的钱最后怎么办呢?社保说要去你现在所在单位问去,因为档案啥的都要交道你现在的单位(原来我是托管的)。档案转走就不归他们管了。现在的单位像我这样的情况没有一个,我是头一个。
是没有账户,还是法律规定该单位不需要缴纳?没有账户由单位申请啊。去社保中心问可靠。不管你的档案、户口在哪里,你的已经缴纳的社保是安全的,由社保中心保管。记住自己的社保帐号就可以了。
提问者评价
已经办理了。先挂起退休后在说。
其他5条回答
1 继续缴纳两份何乐2 社保退保像能退部3详细咨询社保
我全是自己交的,单位没给我拿一分钱,退的话不全退吗?
不会全退的
事业单位有不用缴纳社保的人,一般都是很早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改革按老人老办法不要求他们缴纳。事业单位改革以后都要走社保,建议你接着缴纳,因为领取养老金是多缴多得。
养老保险退不了的。退休后是社保给你发工资,不是你们单位了。
一:我跟你的情况是一样的,也是之前在私企工作,后来考取事业单位,所以我的回答应该对你来说有点意义。
二:如果你不补齐中间差的部分,不影响你现在的就职,也不影响你现在事业单位给你继续缴纳保险,保险这块是可以间断着交的,你之前6月前都交保险,现在10月再开始新单位继续交,中间空着,你的事业单位不管前面那三个月想接着交是可以交上去的。
三:如果你补齐中间差的几个月,补的就是养老保险。
1:这直接影响的是你的工龄,很多城市的事业单位是根据工龄决定你的工资水平的。
但是你只差3个月,具体要看你之前保险的缴纳情况,这么比方,你之前工作,缴纳保险是2009年6月到2010年6月,你的工龄就是一年,如果你缴纳保险补齐了,是2009年6月--2010年10月,那么你的保险是一年零4个月,你的工资就根...
怎么办理挂起啊?我的也交了不少了。这个钱退休后一次性领出吗?
省直事业单位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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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福建省机关事业单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发放我是2015年8月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问我的退休弗如何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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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已制定养金并轨实施办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金具体计算办查查福建省办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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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武夷山市政府网-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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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闽劳社文[ 号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
  &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 2002]112号)精神,我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 一、关于养老保险费的补缴问题
    &(一)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闽劳社(2002) 36号文件第6条规定的参保人员,经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批准,可提前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的本人缴费基数×补缴当月的缴费比例×补缴月数。
   & (二)参保人员补缴历年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为补缴时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补缴比例为:补缴2002年6月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5 %和2%;补缴2002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底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5%和7%;补缴2004年7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5%和8%今后比例如有变动的按新规定调整。
   & (三)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在退’休前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补缴手续。退休前未按规定补缴的工作年限,在其退休计发待遇时,每中断1年相应扣减2%养老金总额(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 (四)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不缴纳养老保险
& 费,也不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
    &一、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问题
   & (五)参保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将档案、身份证明等材料报送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由其审核确定养老金标准。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应对报送的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材料齐全的,其中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应在15日内办结;办理病退、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的,应在30日内办结。
   & (六)参保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份,为本单位从事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人员办理特殊工种报备手续。需要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在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应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哥续。
  & & (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办理延期退休的高级专家、单位法人代表等需要办理延期退休的人员,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备案确认。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按规定办理延期退休审批、备案确认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规定计发,并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延期退休期间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为缴费年限,也不计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八)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的30日内向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申报,逾期不申报而领取养老金的,比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40条有关冒领养老金规定处理。
 & (九)中央属、军队驻闽单位参保人员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比照属地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缴费单位无力调资及缓缴申请问题
   (十)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1、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 & 2、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
  & & 3、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停产、停业六个月以上的;
     4、亏损严重,且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十一)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性调整工资,各参保单位必须在调资文件下发后的一年内申报调整到位。确实无力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调整到位的,报经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核准,可以延长一年申报调整到位。在核准的申报期内调整到位的,其退休人员应调整的养老金可准予办理补付手续。
    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申报调整的,除必须补足历年调整工资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外,申报调整工资前其退休人员应调整的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支付,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不予补付。
  & (十二)确实无力调整缴费工资基数或无力补缴的,应向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提出缓缴申请。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应在20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缓缴的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经批准缓缴的参保单位,应在收到缓缴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批复在签订缓缴协议后方为生效。缓缴期满逾期一个月后仍无力补缴的,该单位将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原待遇不变,但养老金调整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经批准缓缴的单位,其退休人员缓缴期间的养老金按照批准缓缴前的标准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继续拨付,缓缴期间的养老金调整由单位负责支付。
  & (十三)凡未经批准缓缴而连续欠缴养老保险费2个月及其以上的参保单位,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可予以暂停拨付,改由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待单位补足欠费后,再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继续拨付,但暂停拨付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付;从2004年7月1日起,对连续欠缴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或累计欠费1年以上的参保单位,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可按参保单位自动退保处理,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十四)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历年所欠保费后,方可办理参保职工的到龄退休、调动转移、及因出国出境定居办理退保等手续。
    &确实无力补缴的,经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认定,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调整工资标准前的缴费工资核定养老金;在职人员因流动需办理转移基金时,其补清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后,可按规定办理转移基金;因出国出境定居办理退保手续时,可按其实际缴费年限和金额办理退保手续。
    &四、关于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十五)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重新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按企业职工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 &(十六)省属和在闽中央属的国家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其非在编人员应从2002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符合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单位,其在编人员应同非在编人员一起参保,否则可暂缓办理其非在编人员参保手续。
    (十七)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非在编人员(不含申请参保时男年已满60周岁、女年已满55周岁的非在编人员,下同),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单位与非在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花名册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并以非在编人员在本单位的最后一次起始工作时间作为其参保缴费时间。
&   (十八)非在编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 (十九)非在编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满15年,但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5年的,其到达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扣除实际缴费年限后都要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其补缴标准为:补缴时本省(不含厦门)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补缴时的缴费比例×补缴月数。不按上述规定补缴的,按其实际缴费年限予以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2004年6月30日前,已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中的企业编制人员,凡按事业单位缴费工资标准缴费的,可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否则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增的企业编制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十一)2004年6月30日前,已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照机关工改的企业单位,其2004年7月1日后新增的人员(不含新增的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十二)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连续工龄,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按规定计发补贴费,所需资金列入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 &1、1994年5月底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含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期间在农村插队的年限);
   & &2.1994年6月1日以后在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可视同缴费的工作年限。
  & (二十三)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社会中介机构改制后,可申请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可申请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按职工改制前的档案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原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制后档案工资中事业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征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时也按此比例计发待遇。
 & &(二十四)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有条件的可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申请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 五、其他问题
 & &(二十五)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财政拨补经费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的,其国家干部和全民固定职工从单位成建制改为财政拨补经费或经费自给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单位成建制改为财政拨补经费或经费自给前属国家干部或全民固定职工身份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属集体所有制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非在编人员的,应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属聘用制干部的,应从1994年6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聘用制干部和全民固定职工原属劳动合同制工人、非在编人员身份期间的年限,也应按规定补缴。
  & (二十六)关、停、撤销、解散、破产、出售和拍卖等主体不存在的参保单位,其符合省政府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前退休、但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提前退休期间养老金的预留以经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核定提前退休当月的养老金为基数,每年按10%递增,一次性汇入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基金专户,委托其代为拨付。
  & (二十七)符合闽劳社(2002) 36号文件第28条规定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原单位主体不存在的,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审批手续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职工档案寄存单位负责办理,经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审核后予以发放养老金。
  & (二十八)1995年1月1日以后成建制移交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中,经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核实,对移交前已参加工作,且在当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参保并连续缴费的,可视其为1994年12月底前参保。
   &(二十九)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可参照企业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执行。
  & (三十)凡申请参加机关事业社保的单位,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的时间为纳入统筹时间,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省机关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 (三十一)本通知下发后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意见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5〕89号
  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
  本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初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待遇领取条件和程序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日后(含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日前参加工作、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并指导各地实施。
  对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意见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对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八、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全省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缴费比例、计发办法、预算管理、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和待遇支付。逐步实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一、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按规定统一投资运营。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十二、调整原加发基本退休费的政策
  对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日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其他符合原有加发基本退休费情况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十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各地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四、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务。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通过适当调剂增加编制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收、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五、做好改革衔接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新制度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本意见实施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在本意见实施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有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意见实施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该部分在本人退休时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并一次性支付。各地原有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5年按新制度正式启动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改革牵头协调部门的职责,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并加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实名制,坚决清理纠正违规超编进人问题。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国发〔2015〕2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本意见自日起实施,省和各地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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