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营养计划tpms胎压监测系统统中查找上年度的学生信息

供餐单位供餐调查表怎样导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 供餐单位供餐调查表(表 3)_百度知道
供餐单位供餐调查表怎样导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监测 供餐单位供餐调查表(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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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义务教育午餐营养改善计划受益达2600万教育部门要建立实名制信息系统防止现冒领、套取家补助资金行  24务院召部署实施全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电视电议教育部部袁贵仁表示教育部门要建立实名制信息系统防止现冒领、套取家补助资金行  受益达2600万  10月26务院务议决定启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680家试点县所农村义务教育提供每<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f元钱营养膳食补助通政策首先解决贫困区农村校吃饭问题受益达2600万占西部农村近30%  财政部副部张少春提各要县单位定期公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校名单及受益数等信息建立实名制及用餐情况信息管理系统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督促关校、供餐单位或全面公营养改善计划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及用餐名单等信息接受、家社监督  严禁超标建设食堂  目前全<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f.3亿农村<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万校住宿寄宿制校食堂建设滞餐条件较差;些非寄宿制校离家远午饭问题突  袁贵仁要求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同关部门起本区农村状况、校食堂现状、午能家吃饭情况等进行全面解要求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关部门理清原材料供应、食品加工、食品配送、餐、监督管理等各环节规范流程工作要求综合考虑本区农村食堂现状、饮食习惯等素合理确定试点县农村供餐内容式县(市)研究制订具体试点案  各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食堂列重点建设项目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校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  建立供餐准入制  务院食品安全委员办公室主任张勇表示针<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家试点县实行营养餐改善计划建立健全供餐准入制度严防假冒伪劣安全食品流入校园  外教育部组织<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试点县关员进行面面培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校校、食堂负责、工作员及供餐企业、托餐点相关员进行全面培训  全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及内容  营养餐供餐模式  校食堂或者配备食堂实行食堂供餐;校目前没食堂向具备资质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偏远山区校或教点关部门批准实行或家庭托餐  营养餐供餐内容  由于每都同饮食习惯、独特物产供餐内容定非要统都牛奶加鸡蛋关键合理搭配保证营养食品原料除外购外条件农村校适度展勤工俭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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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关于对全县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数据修改上报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日点击数:
各学区办、中小学:
我县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数据上报后,教育部在系统中审核时发现我县部分数据存在填写不完善、不规范问题,要求必须立即修改后重新进行上报。为确保我县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数据的全面完成,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多数学校存在下列问题:一是上报系统中看不到学校基本信息;二是学生出勤表只填写一个月;三是供餐单位调查表只填写一次;四是学生调查表填写不完整。
二、修改注意事项
(一)下载本通知后的附件&&返回数据,打开&数据核查要求&文件,同时打开客户端的相应数据表,结合&数据核查要求&认真核对并修改每一个表的数据。需要修改的数据都在excel文件中用黄色标注,严格按要求准确无误修改完成。
(二)&返回数据&文件夹中的所有表格包含了全省的数据,各学校要逐一打开所有电子表格查找本校是否存在错误数据(查找方法:按组合键ctrl+F弹出&查找替换&对话框,输入&思南&并单击查找下一处,找完与本校相关的条目为止),若有错误数据则按&数据核查要求&在客户端中修改完后重新进行上报,若无但需要在网上查看本校其它数据是否填写规范和完整。
(三)修改完成后上报数据的操作要求:
1、操作必须先把电脑的系统日期修改到2012年。
2、所有数据表的上报务必要在学校信息和学生基本信息已上报的前提下才能生效,即在导入学校所有学生基本信息后就要在导入界面进行一次上报操作。
3、供餐单位调查表是每两个月上报一次,即在填写供餐单位调查表界面就要填写和上报四次。
4、学生出勤表应填写8个月,每月上报一次,即在导入学生出勤表的界面就要导入8个月和进行8次上报操作。
5、学生调查表按要求被监测学生应每人填写一张。
6、所有数据录入和操作完成后,最后要在客户端的数据管理菜中再进行一次上报,即总的一次上报。
以上操作必须按顺序完成,一步不能少,这样所有数据才能在网上正常显示。
(四)如何查看本校在网上有无基本信息:进入监测网,用本校用户名登录后,单击管理菜单中的&2.学校基本情况表(表2)&,点右边的查询,如果能看到本校名称、填表人等信息,说明已做正确操作,若看不到则需在客户端重新上报一次。与此同时,各校要在此处(网页上)的管理菜单下的所有项目(8.学生血生化指标表(7)除外)中查看一遍看是否本校数据都能看到,若一切正常工作即做完,否则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不误。有很多学校在网上看不到本校的基本信息,请各校认真在客户端填写后重新上报一次。
(五)各学区办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督促辖区内学校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数据的核对和修改工作,数据修改上报必须于2月4日前全面完成,逾期后果自负。
联系人:王登国&
思南县教育局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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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府办发(2012)26号关于印发黎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点击次数:)
〔201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黎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黎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顺利实施,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计划”的基本内容
(一)实施范围。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启动我县国家试点工作。
(二)补助标准。按每生每天3元、全年学生在校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6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三)供餐方式。结合我县实际,供餐方式主要分为学校食堂供餐和家庭(个人)托餐两种形式。营养食谱必须以优质无害肉类、蛋类、鱼类、奶制品及新鲜蔬菜水果等为主,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营养餐必须达到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做到科学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营养质量。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通过集中采购、与农户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学校食堂副食品、蔬菜供应问题。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可以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1.寄宿制学校。
(1)寄宿学生。由学校食堂统一制作营养餐提供给学生。县教育和科技局将营养改善资金直拨学校,学校根据供餐食谱购买营养价值高的原材料进行加工,以免费加菜形式给予学生改善营养。
(2)非寄宿学生。由学校食堂统一制作价值3元的营养早餐以免费早餐形式提供给学生。
2.非寄宿制学校。较偏远且规模较小的学校及教学点,由学校委托家庭(个人)制作营养午餐或早餐,免费提供给学生。
二、组织保障
成立黎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计划”的实施,研究和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组& 长:唐& 浩(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欧大兴(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韩鸿毅(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禹华忠(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徐业常(县国教办副主任)
温& 俊(县应急办专职副主任)
张勇贤(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广局局长)
周& 文(县财政局党组书记)
粟才勇(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闵文相(县教育和科技局局长)
向如华(县农业和扶贫开发局局长)
龙& 懿(县审计局局长)
潘春泉(县工商局局长)
王启祥(县质监局局长)
田& 芸(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吴卫立(县卫监局局长)
张朝国(县发改局副局长)
杨枝清(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朝华(县妇联主席)
吴德怀(团县委副书记)
欧定魏(县教育和科技局副局长)
杨胜培(县教育和科技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和科技局,简称“县营养办”,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闵文相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欧定魏、杨胜培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教育和科技局。要把“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托餐家庭(个人)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二)县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县发改局。负责把“计划”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四)县农扶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县工商局。负责供餐学校食堂或托餐家庭(个人)食堂的备案登记和管理。
(六)县质监局。负责对供餐学校食堂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
(七)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负责制定本县配餐指南。负责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负责对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家庭(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对有关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和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八)县纪委监察局、县审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以及“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九)团县委、县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等。在县人民政府的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十)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长作为乡(镇)实施“计划”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做好学校食堂建设及设备设施配套完善工作。切实做好食堂的统筹供应与协调调试,杜绝“三无”产品和腐烂变质食品进入校园,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采购、贮存、保洁保鲜、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坚持经常到学校开展监督检查,保证“计划”顺利实施。
(十一)试点学校。负责“计划”的具体落实。把实施“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由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农村中小学生营养不良问题仍较突出。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为重点,启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学生素质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因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安全风险高,同时农村学校现有基础条件和管理力量还很薄弱,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乡镇、各部门和有关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配合,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当成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来抓,切实按照有关决策部署,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同时,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办法》(见附件1)要求加强管理,并根据各自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
(二)加强食堂建设和管理。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快改善学校食堂供餐条件,在保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确保“计划”能够覆盖全县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要坚决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的通知》(黎府办发〔号),加强学校食堂的管理。
(三)严格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计划”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供餐食堂和个人要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加强运营监督管理,确保相关食品采购、保管等环节不出现漏洞。教育部门要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名系统要真实、准确,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要进行动态监测,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由卫生部门牵头,教育部门配合,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开展学生营养改善状况调查,包括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成绩、体质、体能等指标及膳食营养摄入状况,建立学生身体健康档案,密切跟踪调查学生营养改善状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试点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健全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切实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度建设。教育部门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定期全面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审计部门要建立“计划”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加大监督力度,把“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建立问责机制,对于部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和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相关学校要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平台,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设在县纪委监察局和县教育和科技局。县纪委监察局电话:;县教育和科技局电话:(纪检监察室法规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投诉平台设在黎平县人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版块“投诉举报”栏目。
(四)确保食品质量与安全。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试点学校要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要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试点学校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并加强食品存放管理,实行食品留样48小时制度。严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食堂和学生餐桌。相关部门要针对原料供应、加工操作、包装贮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各个环节,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定期进行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及时查处校餐生产、加工等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卫生专家巡查各试点学校,通过现场指导、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指导各学校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师生和餐饮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五)加强营养教育,做好宣传工作。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试点学校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要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附件:1.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
2.黎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
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管理
(一)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
补助标准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5:5分担。各地要做好“计划”专项资金与补助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要尽快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在预算分解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三)资金使用。
国家试点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有条件地方可实行餐卡(券)制,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
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由各县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如原上报的在校学生人数有变动,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足。各县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结余部分存放于县级财政专用帐户上,用于抵扣下一学期的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为保证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全部用于学生伙食,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劳务补贴、添置、维修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等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开支;食堂煤水电等相关费用可由学校公用经费中给予补贴。
(四)资金监管。
1.各县要制定“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节余留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计划”资金。
2.各县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充实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对试点学校食堂实行成本核算。
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3.各县应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学校、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4.各县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5.建立“计划”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每年都要将“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
6.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食品安全管理
(一)“计划”实施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各县要将“安全、卫生”作为学校实施“计划”的首要条件,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有关法规标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卫生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评估情况,安排所辖学校分期分批实施“计划”。不符合条件的学校,不得纳入“计划”实施范围。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环节的食品安全。县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三)各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的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定点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保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有效实施。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食品采购管理。
1.各县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针对“计划”所需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招投标、配送等环节,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学校所需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一般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蔬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可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食品配送服务要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
2.各县要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凡进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材料应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学校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有条件的要对采购或配送的食品查验“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要定期公示采购物品的数量、价格等情况,接受学生、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3.各县要指导学校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学校定期同供货商结算账目,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从农户个人采购的食品及食材,应做好购货记录。
4.加强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一律取消其供货资格。
5.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五)食品存放管理。
试点学校要建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在校储存期间,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严防食品在储存期间发生霉变、腐烂和生虫不洁等现象。对过期食品和霉变食品要按规定及时处理,严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食堂和学生餐桌。
(六)各县应组织相关部门,针对原料供应、加工操作、包装贮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各个环节,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要定期对纳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和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依法进行食品卫生专项检查。明确专人负责,加大抽检频次,及时查处校餐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县和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八)各县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卫生专家巡查各试点学校,通过现场指导、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指导各学校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师生和餐饮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有条件的试点县在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活动期间,可将涉及“计划”的食品供应商、供餐企业和供餐家庭(个人)等一并纳入培训计划,通过学习指导,提高校外食品供应方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食堂建设和管理
(一)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攻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1〕23号)要求,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大力加强农村中小学食堂建设,实现全省除教学点外“校校有食堂”的目标。村小和片区完小要充分利用闲置校舍改建食堂,乡镇所在地小学食堂不应小于100平方米,初中不应小于200平方米。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7号)规定。农村中小学食堂实行自办自管,按照公益性、零利润的原则,中小学学生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在2012年春季开学前妥善收回。
(三)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规范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把其列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食堂经营服务工作。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员。设立伙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并上墙明示。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各县要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9号),结合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齐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问题。招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身体、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有问题的不能录用。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饮食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学校炊管人员专业知识岗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食堂工作。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食堂炊事员不得兼管理员,管理员不得兼采购员。
(五)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实行成本独立核算,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
学校食堂实行三种供餐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一般适用于小学;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一般适用于中学;三是蒸饭制,即由学生自备米菜,由学校统一蒸饭,主要适用于一些条件艰苦的山区学校。
实行包餐制的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粮油等原料市场价格、不同年龄段等因素,根据价格管理部门设定的最高限额,合理确定不同的伙食费标准和收费方案,并报教育、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实行自购制的学校食堂,应根据成本合理确定饭菜价格,每餐供应的主副食、菜肴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
实行蒸饭制的学校食堂不得收取费用。
试点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口,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六)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学校食堂可单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支票户),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采用蒸饭制方式的小规模学校,其食堂财务可纳入学校事业财务账中统一核算。
学校食堂收入核算以自身的经营服务活动为依据,主要包括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上级部门下达的学生伙食补助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学校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为保证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全部用于学生伙食,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劳务补贴、添置、维修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等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开支;食堂煤水电等相关费用可由学校公用经费中给予补贴。
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它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伙食管理委员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弄虚作假,虚列支出;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四、校外供餐管理
(一)建立校外供餐准入机制。
各县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外供餐的基本条件和评审办法,形成轮流更替和优胜劣汰机制。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对预进入“计划”的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个人)等,试点县要组织职能部门,先期进行严格的资格(资质)审查,通过筛选,最终确定校外供餐推荐名单,指导试点学校做好选择。
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要将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作为确定供餐模式的首要条件,要在县级确定的推荐名单中选择供餐企业和家庭(个人),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最安全的供餐模式。
采取校外供餐模式的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家长、学生和教师代表,对校外供餐者进行两次测评,测评结果上报县级营养办备案。
未经资格(资质)审查、不在县级校外供餐推荐名单之列的企业和家庭(个人)严禁从事“计划”的供餐、托餐和原辅材料供应业务。
(二)建立校外供餐退出机制。
校外供餐名单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要及时上报县级营养办,停止其供餐资格并将其清退出供餐名单。
1. 供餐企业、供餐家庭(个人)签约人无故更换的。
2.出现违反供餐合同(协议)的行为,包括严重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供餐期间严重缺失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条件等。
3.供餐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者,包括已进入名单但尚未实施供餐的企业、家庭和个人。
4.供餐期间对就餐学生进行克扣、延时、减量、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有打骂(体罚)学生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
5.在协议供餐时间内连续停止供餐三天以上者,或频繁发生停止供餐情况者。
6.在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五、实名制管理
各县对中小学学籍实行电子化统一管理,对初中、小学各年级学生进行实名登记,严格转学、休学管理程序。县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负责中学的学籍审批和管理;各乡镇中心校(教辅站)负责小学学籍的审批和管理。
各县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实名制动态监控,实时动态掌握学校在校生人数。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坚决杜绝套取学生补助资金和冒领学生补助资金的行为发生。
六、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绩效评价,严查违法违纪问题,严格责任追究。
(一)监督检查重点。
1.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2.学校食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
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4.食品配送服务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是否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5.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6.对供餐企业、原辅料供应者、农产品种养殖和经营户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
7.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供餐食品是否有营养,食谱搭配是否合理,实行“计划”后学生的身体素质是否有明显提高。
8.国家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学校或供餐单位和个人,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现象。
9.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10.“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1.加强行政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预防腐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定期督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计划”覆盖的试点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2.重视舆论监督。各地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计划”,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时改进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3.发动群众监督。试点地区和学校应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加的“计划”实施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专业机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或审计;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可委托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机制。
1.建立工作通报制度。省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市(州、地)、县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上报本地“计划”实施情况。
2.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从上至下,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每年对各地、各单位及个人目标责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按期完成任务、服务质量好、无违纪违规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3.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各地要定期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4.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在省教育厅纪检监察室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在省教育厅政务网上设立厅长信箱,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布。每个试点县也须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事食品种植、养植、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与学校商品交易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业主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校外供餐企业和家庭(个人)托餐点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一律停止供餐(托餐)经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黎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理各中小学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应范围
(一)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损失,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二)适用范围。因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
成立县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食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县食安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县食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各乡(镇)长组成。指挥长负责领导指挥全县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办。乡镇政府和学校相应成立本乡镇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履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职责。
应急指挥部职责:全面领导全县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各中小学校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意见,并对办公室提出指导性意见。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定期组织人员对全县各中小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督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下发上级有关文件和本办制订的各项文件、通知,指导中小学校制订应急预案。根据指挥部要求,在全县中小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预防工作,并组织人员对各校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向指挥部反馈检查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向指挥部报告,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协调各方关系,具体负责人员调度,组织后勤保障,保障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运行机制
(一)预警机制。
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三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和Ⅲ级(一般)。
Ⅰ级预警: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50人以上(含50人),食品安全事故为Ⅰ级预警。
Ⅱ级预警: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故为Ⅱ级预警。
Ⅲ级预警: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的食品安全事故为Ⅲ级预警。
2.预警报告。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电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源单位接到现场第一发现人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医疗部门。预警报告必须迅速、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
(二)应急处置。
1.应急响应。
对于不同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预警或报告,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总的要求是:加强战备值班,力求快速反应,准确判明预警级别,迅速启动相应应急程序,有效组织救援行动。依据三级预警,相应采取三级响应对策,即Ⅰ级预警实行Ⅰ级响应,Ⅱ级预警实行Ⅱ级响应,Ⅲ级预警实行Ⅲ级响应。
(1)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相应成员,事发源地乡镇主要和分管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并按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
(2)Ⅲ级响应: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事发源地乡镇分管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并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2.指挥与协调。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按程序启动预案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的救援、处理工作。建立以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的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单位应急指挥部自动进入响应程序,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投入全方位的救援和处理。公安机关加强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同时妥善保护事发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食堂菜肴样品等,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对一些谣传要及时澄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积极配合现场指挥部工作,待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勘查完毕,确定可结束应急状态后,方可结束应急状态。
(四)善后与调查评估。
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努力协调好中毒人员医疗保障,做好事故后的人员安置、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调查与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的调查与后果评估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完成。事发学校必须主动配合县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检测及后果评估工作。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加调查评估。根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分析总结,认真吸取教训,并及时进行整改。对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应急保障
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各种机动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车辆有效调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为应急反应人员提供交通、住宿、衣食、医药、物资、经费保障。
五、监督管理
1.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应适时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检验预案的实际效果。对每次演练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提出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和整改完善措施、应急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各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各部门应加强本级应急队伍的建设,制订培训、演练计划,主动组织培训和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对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培训一次、演练一次以上。
2.宣传和培训。
有关部门要经常性的组织开展有关食品安全防范方面的培训和知识讲座,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了解和掌握事故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和程序。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及各试点学校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预案。遇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者进行预案演练后, 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或者预案演练总结,对应急预案暴露出的不足及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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