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逾期公司注销要多长时间间会被注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说明 - 进出口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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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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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说明
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二、许可机关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并实施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
(一)零售(加油站);
(二)批发经营(带有储存设施);
(三)仓储经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由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其中,奉贤区、金山区、闵行区、青浦区安全监管局自日起实施,其他区县自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暂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企业申请多种经营方式,其中涉及批发经营(带有储存设施)或仓储经营的,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三、经营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
(一)零售(加油站);
(二)零售(除加油站);
(三)批发(不带储存设施);
(四)批发(带有储存设施);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应申请批发(带有储存设施)。
(五)仓储经营。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仓储经营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应同时申请仓储经营和批发经营。
四、办理时限
(一)新设申请、延期申请:20个工作日
(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二)变更申请:10个工作日
五、申请类别
(一)新设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新设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或被注销的;
3.变更经营地的;
4.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5.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6.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7.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延期申请
企业需要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负责人;
4.门牌号(指因道路建设变更路名等原因,由公安机关依法变更门弄牌号并经相应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形);
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6.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遗失补办申请
企业遗失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应在本市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提出申请。
(五)注销申请
企业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提出注销申请。
六、网上申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受理统一使用市安全监管局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登录“上海安全生产”网() “网上办事”-“在线受理”,进行注册并经审核后进行 “在线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如无原件,复印件须经企业盖章)拍照或扫描形成彩色图片文件,并以WORD或PDF文件形式(可内含图片)上传。每个文档标题应当与其内容一致,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企业网上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但需承诺对所有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并将全套纸质材料存档备查。如发现申报文件、资料等与企业事实不符,除责令整改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纳入上海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
七、网上受理
市和区县安全监管局分别设立受理窗口负责许可申请的咨询、受理、颁证等工作。各受理窗口的地址、联系电话应当在“上海安全生产”网公开。
咨询窗口的地址:歇浦路288号16楼A窗口&&
联系电话: 董老师
受理审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按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即予以受理,由信息系统告知企业,并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二)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信息系统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告知不予受理。
八、申请材料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材料根据经营方式各有不同,具体说明详见附件1-6。
1.批发(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2.零售(除加油站)经营企业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3.批发(带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4.零售(加油站)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5.仓储经营企业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6.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注销、遗失补办材料说明
九、许可证书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分为正本、副本、附页。正本、副本、附页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格式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设置。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附页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注明 “零售(加油站)”、“零售(除加油站)”、“批发(不带储存设施)”、“批发(带有储存设施)” 、“仓储经营”中的相应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根据经营方式载明不同内容。
正本载明:许可范围见副本。
仓储经营企业副本载明:仓间或储罐编号、危险化学品类项、该仓间或储罐最大储存量、可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名。
其他经营方式的企业副本、附页载明:汽油、煤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类项、品名。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方法:沪(A)安监管危经许[B]GH。其中A为区县简称(如奉贤:奉,金山:金,闵行:闵,青浦:青),B为4位阿拉伯数年份(如:2013),G为2开头的6位阿拉伯数流水号(如:200001),H为可多选的经营单位特征代号(Q:汽油、煤油,D:剧毒化学品,F: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Y:易制爆危险化学品,S: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另副本注明:请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
批发(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
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二、经营许可的相关文件
(一)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说明:A.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B.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应出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二)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企业,应提交进口、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负责人、管理人员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承诺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B.经营场所应有产权证证明文件,房屋用途应为:非居(如:商业、店铺、办公、工业等);
C.租赁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在有效期内。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说明:企业申请时无需提交,但要建立存档备查。
零售(除加油站)经营企业
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B. 零售企业应有装卸、搬运、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岗位操作规程。
三、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A.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
B.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负责人、管理人员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C.企业应提供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B.经营场所应有产权证,房屋用途应为:非居,如:商业、店铺、办公、工业等,如租赁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在有效期内。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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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 D1scuz! && 2001-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安监危函﹝号
 日   点击数:1170   来源: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市直有关企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已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结合我市情况实际,通知如下:
&&& 一、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权限
&&& 《办法》第四条明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 1、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包括有储存设施(场所)和无储存设施(场所)的批发经营企业以及只有经营店面的零售经营企业);
&&& 2、经营汽油加油站(含撬装式加油站装置及加油加气合并站)的企业;
&&& 3、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 4、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市直属企业;
5、带有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 二、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经营以及成品油经营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除提交以上文件、材料外,还应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受理与颁证
申请人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已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受理其申请;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依照《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准予变更的,发证机关收回原经营许可证,在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并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申请人变更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除提交上述相关文件、资料外,还要提交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包括构成重大危险源和加油站)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 五、经营许可证的重新办理
&&&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 六、经营许可证的延期
申请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
七、有关事项的处理与要求
(一)关于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和安全评价问题
带有储存设施(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包括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和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两种情形。带有储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以及成品油油库、加油站、剧毒化学品储存经营的,应当依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申请经营许可证还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加油站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2)带有储存设施(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经营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安全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涉及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履行安全“三同时”审查,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3)带有储存设施经营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可不提交上述文件、材料,但需有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以下七个证明材料,并经有关专家现场核查安全经营条件。
&&& 申请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是否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性检查结论;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安全设施符合性结论;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符合性;经营场所符合经营条件的结论。
(二)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问题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含成品油库),申请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证,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零售经营门点以及加油站延期换证暂不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三)关于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经营问题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营属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还应当提交下列管理制度的目录清单: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仓储安全管理制度,购销管理制度、销售流向登记制度、购买和运输凭证存档等制度以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填报制度,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
(四)关于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问题
申请人经营并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并提交制度目录清单。
(五)关于注销经营许可证问题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 1、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 2、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 3、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 4、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八、其他事项
依据《办法》相关规定,2011年12月1日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市、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书面报告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此前印发的宣安监危﹝2012﹞34号文件同时废止。
&&&&&&&&&&&&&&&&&&&&&&&&& 2012年11月26日
抄送:省安全监管局。&&&
& 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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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是第741272位访客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清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情况的通知
发表时间: 10:16:25
&各县区、五个开发(度假)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及时掌握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数量分布,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新办、延期换证及注销等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决定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情况的清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对象全市行政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括加油站、油库。二、清理内容1.对即将到期但尚未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提前三个月进行提示,督促其按期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工作。2.对逾期未办理换证手续、停业未申请延期手续、到期不再经营的企业,定期公告注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每半年开展一次原由市安全监管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情况的清理行动。对于日前由市安全监管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每到期一家,按照《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权限下放以及做好承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昆安监管〔号)的有关要求,由所在县区安全监管局核发新一轮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各县区安全监管局逐一收集保存,每半年汇总并提出予以公告注销的意见后,统一报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依法予以注销。三、有关要求1.为减少工作量,避免数据重复统计,从2015年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情况清理工作与市安全监管局每年6月份组织开展的危化处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梳理工作一并进行、一并上报。2.从2015年起,每年的1月15日、7月15日前,请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将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分别向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通报一次,以便及时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情况。3.请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如实填写《昆明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情况统计表》,于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2015年起,每年的1月15日、7月15日前分别向报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填报《昆明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情况统计表》。联系人:胡蓓,联系电话(传真):,。&&&&&&&&&&&&&&&&&&&&&&&&&&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0月31日昆明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序号单位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安全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许可证号有效期是否注销原因&&&&&&&&&&&&&&&&&&&&&&&&&&&&&&&&&&&&&&&&&&&&&&&&&&&&&&&&&&&&&&&&&&&&&&&&&&&&&&&&&&&&&&&&&&&&&&&&&&&&&&&&&&&&注:该表只统计许可证已到期的企业,每家企业都必须明确是否注销。需注销的企业待注销公告公布后报昆明市安全监管局,不予注销的企业需写明不能如期换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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