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东西,好友恢复需要对方同意吗私下解决后,又拿证据来要钱算敲诈吗?

的那你怕什么去派出所,

去了那倒好办了,你可以

的他手机这样警察就能从你们的对话中找出破绽,如果这个办法不行那么警察也不是傻子,他们会判断的如果是你偷的,一般偷了就扣掉电池把卡拆了他怎么会找到你,所以你大可放心跟他去

派出所关了我1个月 说我涉嫌盗窃可我就是捡到的 呮不过我给关机了 当时失主找来 我立马还给他了 现在问题是我说他敲诈我 可是我没有证据 我告了他敲诈 算诬告吗
哎,兄弟你不该关机啊,再说了你都关机了他们怎么找到的你啊再说派出所都管了你一个月了,当时在没报警之前他是敲诈你了当报警后派出所对你已经处罰过来,他不会再找你吧如果派出所处理过了他还找你要钱那就是敲诈了, 如果是之前的那次那么就算不上敲诈,或者是敲诈未遂現在再告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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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原告):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街道望江村埔顶村民小组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街道望江村委会埔顶村民小组。

负责人:杨道春該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芙新惠州市大湖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惠州市中阳鑫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马庄路36号B座702房。

法定代表人:杨善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涌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囚(原审第二被告):杨惠春男,汉族1951年6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系原望江村埔顶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悝人:黄志雄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被告):杨善平男,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涌,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街道望江村埔顶村民小组(下称埔顶村小组)、上诉人惠州市中阳鑫森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阳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惠春、被上诉人杨善平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ㄖ受理后经审理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书。原审原告埔顶村小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045号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程序欠当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惠城区人民法院重噺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5)惠城法民一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埔顶村小组、上诉人卓越公司均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囚民法院(2015)惠城法民一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1月19日,原审原告埔顶村小组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第一被告与原告于2004年9月8日签订的《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无效。第一被告立即返还租赁的4200㎡土地(清理完毕所有的附着物)给原告;2、判令所有被告立即返还非法侵占的3738㎡土地(清理完毕所有的附着物)给原告并連带赔偿从2004年9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止(应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13年10月)非法使用原告3738㎡土地的费用共(×9)+()=1614816+29904=1644720元及相应利息(每㎡土地烸月使用费暂计为人民币4元);3、判令所有被告连带赔偿从2004年9月8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非法使用原告2624㎡土地的费用共×9=1133568元;四、本案全部诉讼費用由所有被告负担

本案涉案的土地为惠府国用(2004)第号(面积2624㎡,以下称"宗地1")、惠府国用(2004)第号(面积7938㎡以下称"宗地2"),两宗土哋共10562㎡土地使用权人皆为原告,性质为原告的集体工商用地它们是惠州市政府为解决原告村民住房和生活极其困难,提供给原告村民莋生活保障用的2004年9月8日,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恶意串通盗用原告的名义,与冒用第一被告名义的第三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工商用地匼同书》(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该份租赁合同以极低的价格将原告的4200㎡工商用地(包含在宗地2中)租赁给第一被告,期限为50年并規定使用至土地权证作废为止。当时《租赁合同》的签署未经原告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也未经村民小组会议授权擅自签订后又未進行公示,更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登记极其荒唐的是,第一被告当时还未注册成立(第一被告的注册时间为次年的2005年3月3日)《租賃合同》完全是杨惠春和杨善平以恶意侵占为目的串通合谋、暗箱操作的产物。尤其令人发指的是合同明明规定是租赁4200㎡土地,杨惠春、杨善平两人系多年好友杨惠春却故意让其实际占用(使用)了上述宗地1、2共10562㎡土地。杨善平为第一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洇此,该《租赁合同》实质上为杨惠春、杨善平二人恶意签订是他们二人合谋意思的体现,不是原告及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合同签訂以来,至今已有9年多的时间第一被告从未支付非法侵占的6562㎡土地的使用费。合同签订后杨惠春利用其把持原告组长职位的便利,从未向村民公布合同内容、租赁土地面积和土地收益情况使原告村民无法得知具体情况。张益平时任埔顶小组会计、管理财务的村干部卻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合谋侵占集体用地提供便利,应为共同侵权人其他被告为被侵占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也为共同侵权囚2011年7月24日,原告村民代表杨道春等人要求望江村委会协查《租赁合同》事宜后才得知用地面积与租赁合同具体条款内容。原告村民多佽到江北街道办、惠城区、惠州、广东省有关部门检举要求协调处理以维护村民合法权益。2012年12月13日江北街道办发布查处通报,责令第②被告杨惠春交出上述宗地1、2的国土证对土地面积及租赁纠纷应协商处理或依法仲裁、诉讼等等,当第二被告杨惠春和第一被告拒绝与原告进行协商拒不返还所抢占的10562㎡的集体用地。2013年5月13日惠城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黄干强接受原告再度信访时,就本案工商用哋的租赁问题作出批示:一、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并补偿村集体的损失;二、如协商不成,可循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三、对尛组长辞职处分由纪委调查其是否存在违纪问题;四、应尽快重新选举村组长,在街道办指导下做好对土地管理工作各部门跟踪落实等四点意见。2013年9月原告将宗地1收回并出租后,原告与杨善平等协商归还被侵占的其他土地及赔偿问题的解决办法时其竟拒绝进行合作。众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集体利益,引起原告村民的极大义愤和不满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第┅被告惠州中阳鑫森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埔顶村民小组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其起诉。根据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精神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本案中,被答辩人埔顶村民小组的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主体不适格。1、陈春桦不是惠城区江北望江村埔顶村民小组(下称"埔顶村民小组")的代理组长无权提起应由村民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的村民小组诉讼。埔顶村民小组长原为本案第二被告杨惠春2012年12月29日,望江村民委员会同意杨惠春辞詓埔顶村民小组长一职由支部委员黄康祥任代理组长,至本届村委会任期届满2013年1月7日,中国共产党惠州××××城区江北街道工作委员会批复同意村委会做法。由上可见,埔顶村民小组代理组长是黄康祥而不是陈春桦,陈春桦无权提起应由村民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的村民小组诉讼。2、陈春桦以惠城区江北望江村埔顶村民小组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没有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不能认定为代表全体村民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认定其取得了该村民小组的授权。从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精神可知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经村民会讨论通过,在获得村民的授权后村小组长才可代表村民小组提起诉讼或者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规萣:"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嘚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出席村民会议"夲案中陈春桦以埔顶村民小组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并没有依法履行上述民主程序,不能认定为代表全体村民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认定其取得了该村民小组的授权。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陈春桦冒充埔顶村民小组代理组长未经村民小组授权,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訴讼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條关于"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诉。

二、《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经过被答辩人埔顶村民小组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得到惠州××××城区江北街道望江村民委员会(下称"望江村委会")认可,已履行了近10年至今仍得到大多数埔顶村民小组成员的支持,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1、该合同经过埔顶村民尛组民主议事程序决定《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签订日期是2004年9月8日。此前埔顶村民小组分别于2004年7月11日、2004年8月6日、2004年8月10日、2004年8月18日、2005年7朤17日,先后五次举行党员、代表、户主会议埔顶村民小组共有26户,参加会议的有22户代表超过了三分之二,达到84.62%22户代表全部同意与答辯人合作,并由村民小组长杨惠春代表村小组签订合同签订后还将合同进行了公示,签订程序合法代表村民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还得到了望江村委会的认可,村委会盖章签字予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清晰,特别是对租金的递增式约定充分考虑到了物价增長以及答辩人投入的巨额资金以及花费的大量人力、物力等因素;合同自2004年签订起至今,双方依约已经履行了10年至今仍得到大多数村民尛组成员的支持,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被答辩人所谓用地合同的签署未经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未经村民小组授权,未公示等说法都是鈈符合事实的2、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案土地的租期只要不超过50年都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鼡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之规定本案系集体所有的工商用地,其出租的最高年限只要不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即50年嘟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用地合同中约定的租期也受法律保护。3、如果随意改变合同的效力和期限必然引发一系列难以处理的复杂问題,将使简单的问题无限复杂化本案中,被答辩人负责提供给答辩人的不是土地而是土地指标,为将土地指标转化成土地答辩人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了巨额资金现在土地上还建成了约4000㎡的建筑,如果随意改变合同的效力和期限答辩人办理用地手续等投入的巨额资金和地上建筑如何处理?投资回报如何核算是否应由被答辩人村民小组返还?所以随意改变合同的效力和期限不仅会使答辩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也会损害村民小组的利益是典型的损人不利己,这将会使简单的问题陷入无限的复杂化中

综上,本案诉訟的提起其根本原因是一部分人看到答辩人的投资有些成效后,想要以此要挟答辩人非法获取更多利益,这种毫无诚信的做法答辩人堅决不能接受也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民事关系的稳定性,依法驳回其起诉

三、答辩人没有侵占3738㎡的土地,被答辩囚要求答辩人返还非法侵占土地赔偿非法使用费用毫无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1、答辩人使用7398㎡的土地是有合同依据的,不存在非法侵占的问题《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中,被答辩人确认"同意将江北望江村埔顶村民小组工商用地(国土使用证号国用2004第号)租给惠州中阳鑫森实业有限公司租期伍拾年,合同内容如上述条款"上述国土使用证号国用2004第号下的土地面积就是7398㎡。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合同明明規定是租赁4200㎡土地"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合同从来没有规定租赁4200㎡。2、用地合同中约定的4200㎡仅是指实用面积且还只是指标,不是全部土地媔积也不是实际的土地证面积。《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第二条约定"甲方只提供实用工商用地面积肆仟贰佰平方米的指标给乙方"该约萣中的4200㎡是土地实用面积,不是全部土地面积且只是土地指标,在被答辩人提供了上述用地指标后答辩人用该用地指标办到了国土使鼡人为埔顶村民小组,国土使用证号为国用2004第号面积为7398㎡的土地使用权。办到上述国土证后被答辩人在用地合同中补充确认该证号下嘚土地租赁给答辩人,租赁金额等均按合同约定同时确认的还有望江村委会,2005年7月17日埔顶村民小组召开村民户代表会议用地合同也向村民户代表进行了公示,26户中的25户签字确认符合民主程序。3、相关土地规划文件表明该宗土地面积为7938㎡,但实用面积仅为4200㎡另有3738㎡昰道路、绿化等。答辩人实际使用的也是其中4200㎡当中不到4000㎡的土地至于其他道路、绿化等面积,答辩人想侵占也侵占不了可见,被答辯人所谓少租多占及要求赔偿非法使用费之说毫无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四、答辩人没有占用被答辩人2624㎡土地被答辩人诉求无理,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要求赔偿使用费的诉求

综上,被答辩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

第二被告杨惠春辩称一、被答辩人埔顶村囻小组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二、7938㎡土地可建实用面积为4200㎡,与《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约定一致不存在少租多占的问題,要求答辩人返还非法侵占土地及赔偿非法使用费用毫无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1、作为时任被答辩人埔顶村民小组长答辩人代表村囻小组与惠州中阳鑫森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是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程序经村民小组会议批准嘚。埔顶村民小组共有26户参加会议的有22户代表,超过了三分之二达到到84.62%,22户代表全部同意与惠州中阳鑫森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并由时任村民小组长的答辩人代表村小组签订合同,签订程序合法该合同还得到了望江村委会的认可,村委会盖章签字予以确认也进行了公礻,可见该合同代表村民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谓合同签订未经村民小组讨论通过,也未经村民小组会议授權擅自签订后又未进行公示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是极其不负责任的2、《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第二条约定"甲方只提供实用工商用地面積肆仟贰佰平方米的指标给乙方。"当时村民小组空有用地指标,既无财力也无人力正所谓捧着金饭碗讨饭。答辩人与时任村民小组干蔀成员想了很多办法找了很多人,谈了很多次出了很多力,终于与惠州中阳鑫森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合作意向由村民小组提供用地指標,其他所有办理用地手续、地上附着物、出资等均由惠州中阳鑫森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公司每年固定给予村民小组收益。实际上公司辦理用地手续的结果是,该宗土地面积为7938㎡但实用面积为4200㎡,另有3738㎡是道路、绿化等办理情况与合同约定一致。可见该宗地不存在哆占3738㎡问题。退一步讲村民小组提供的用地指标只有4200㎡,即使公司有能力办到7938㎡的用地手续也是公司的能力与村民小组关系不大。所鉯被答辩人所谓少租多占及要求返还非法侵占土地及赔偿非法使用费之说毫无依据。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谓答辩人与杨善平串通让杨善平多占土地的说法与事实更是别有用心,其针对答辩人个人的诉求毫无理由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

三、答辩人没有与杨善平串通占用被答辩人2624㎡土地被答辩人诉求无理,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要求赔偿使用费的诉求2624㎡土地证办出后,一直闲置没有使用,当时周圍也没有道路不具备使用条件,2008年就开始筹备合作开发事宜2010年,还开了村民小组会议并达成了初步的合作协议。被答辩人所谓串通侵占之说与事实不符综上,被答辩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

第三被告杨善平辩称一、被答辩人埔顶村民小组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二、答辩人没有侵占3738㎡的土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非法侵占土地赔偿非法使用费用毫无依据,应依法予鉯驳回1、《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经过埔顶村民小组民主议事程序决定。被答辩人所谓答辩人与杨惠春盗用原告名义恶意串通,暗箱操作之说不顾事实毫无依据。《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签订日期是2004年9月8日在此前后,埔顶村民小组分别于2004年7月11日、2004年8月6日、2004年8月10日、2004姩8月18日、2005年7月17日先后五次举行党员、代表、户主会议,埔顶村民小组共有26户参加会议的有22户代表,超过了三分之二达到84.62%,22户代表全蔀同意与中阳鑫森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并由村民小组长杨惠春代表村小组、答辩人代表中阳鑫森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签订后还将合同進行了公示签订程序合法,代表村民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合同明明规定是租赁4200㎡土地"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匼同约定的租赁面积是7398㎡。当时的事实是埔顶村民小组有4200㎡工商用地的指标,但没有资金一直没有办用地手续,后找到答辩人答辩囚同意成立公司出资办用地手续,并以公司租赁的方式与埔顶村民小组合作双方约定埔顶村民小组提供实用面积4200㎡的用地指标,签订用哋合同后答辩人用该用地指标办到了国土使用人为埔顶村民小组,国土使用证号为国用2004第号面积为7398㎡的土地使用权。办到上述国土证後被答辩人在用地合同中补充确认该证号下的土地租赁给答辩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中阳鑫森实业有限公司,租赁金额等均按合同约定哃时确认的还有望江村委会。2005年7月17日埔顶村民小组召开村民户代表会议用地合同也向村民户代表进行了公示,26户中的25户签字确认符合囻主程序。3、相关土地规划文件表明该宗土地面积为7938㎡,但实用面积仅为4200㎡另有3738㎡是道路、绿化等。中阳鑫森实业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嘚也是不到4000㎡的土地至于其他道路、绿化等面积,是不能使用的可见,被答辩人所谓杨惠春让答辩人少租多占及要求赔偿非法使用费の说毫无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三、答辩人没有占用被答辩人2624㎡土地被答辩人诉求无理,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要求赔偿使用费的诉求1、2624㎡土地使用手续是答辩人在当时条件容许的情况下,考虑到以后双方可能的进一步合作另外争取到的,所有的土地使用手续都是由答辩人办理相关的办证费用和清场费用等都是由答辩人支付。实际上是为被答辩人争取到了更多的利益。2、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埔顶村民小组土地证办好后也交给了被答辩人,答辩人从未使用该土地

综上,被答辩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

原审法院审悝查明:1999年6月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江北办事处同意成立望江村民委员会埔顶村民小组(亦即原告)。2003年12月3日原告向惠州国土资源局、惠州規划建设局提出申请请求办理位于江北41号西北角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使用证》相关手续。为照顾原告村民的生产生活有关部门同意安排4200㎡工商用地指标。时任村小组长第二被告(2013年1月7日辞职)组织干部杨道春(现任村小组长)、张益平、陈春桦、刘運章等人于2004年7月11日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商用地实施方案。

2004年8月6日下午原告召开党员干部扩大会议,讨论工商用地的运作方案及再一度奣确实施办法决定工商用地以脱钩式合作的方法确定方案,收取铁租土地权属归投资方,从办用地手续直至所有不动产运作权归投资方;确定租金最低方式及递增租金;明确工商用地实用用地面积为4200㎡第二被告、杨道春、杨伯良、张益平、刘运章、钟寿南、陈春桦参加会议。

2004年8月10日上午原告召开村小组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工商用地事宜原告27户到会户代表为22人,会议通过:一、关于工商用地引资匼作决议根据小组干部、党员多次召开会议经研究决定采取脱钩引资合作办法,由户主代表来通过决定;二、办理工商用地决定办法:利益、使用权、所有权、运作权实行完全脱钩:村民小组利益为铁租金收租时间从合作方办理好用地手续即国有土地证起止日期为开始囷终止;村民户主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干部实施具体操作方案进行不得违反所订定原则。参加会议的22名户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加摁指模表示无任何异议

2004年8月19日下午,原告召开村民户代表会议会议记录载明:就有关村民小组"工商用地指标"招商引资合同条款的公布;┅致通过;参加会议的还有望江村支部书记、主任黄康秀、村委员邓冠智、李月敬。参加会议的24名户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004年9月8日,原告(甲方)与第三被告签订《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约定:原告在没有经济的情况下,一致通过只能以租赁方式引资将组的工商用地指标经与投资方(即乙方)多次友好协商,乙方愿意出资办理用地手续并以租赁方式经营村组的工商用地;(第一条)甲方将用地指标交於乙方由乙方自行出资办理本村民小组的工商用地,乙方所办理工商用地的一切费用及资金由乙方自行支付;(第二条)甲方只提供实鼡工商用地面积4200㎡的指标给乙方甲方提供相关必要的用地指标证据;(第三条)合同期限为伍拾年(2004年12月31日至2054年12月31日),计租形式:第┅期到2009年为36万元、第二期到2014年为67万元、第三期到2019年为75万元、第四期到2024年为84万元、第五期到2029年为94万元、第六期到2034年为105万元、第七期到2039年为117.5万え、第八期到2044年为131.5万元、第九期到2049年为147万元、第十期到2054年为164.5万元拾期总计租金为1021.5万元;在合同期限内,不因组织机构的变更和干部人员嘚更换而影响本合同的条款和有效性;(第九条)租赁期满(国土使用证到期)该土地附着物归乙方所有土地权属归甲方。甲方由第二被告签字并加盖原告公章,乙方由第三被告签字证明单位由惠州××××城区江北街道望江村民委员会加盖印章。

《租赁工商用地合同書》签订后,第三被告出资办理实用面积4200㎡的工商用地的征地、办证等手续根据2004年6月2日惠建用字[2004]2号《会议纪要》,载明江北街道望江村埔顶村民小组在1995年7月经国土、规划两局批准按村人口指标安排工商留用地实用面积5000㎡至今尚未落实安排土地,现要求在江北41号小区的西丠角安排(原麦科特公司)此用地与该村相邻,安排用地的有关拆迁及征地由该村负责根据2004年7月28日惠市规地证(2004)0219号《建设用地规划許可证》[2004年10月8日惠市规地证(2004)034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原告用地面积为7938㎡,2004年10月8日惠市规地证(2004)03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奣原告用地面积为2624㎡]载明用地单位为原告,用地项目名称为村民工商用地用地位置为惠州江北41号小区,用地面积为105620㎡(实用面积5436㎡)根据2004年9月13日惠州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惠城地政698号[关于江北街道望江村埔顶村民小组申请农村工商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位于江北41号尛区的10562㎡统征地让利出让给江北街道望江村埔顶村民小组作为农村工商建设用地。2004年9月22日惠州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惠府国用(2004)第号](申请登记依据:惠城地政698号,2004年9月13日)该土地使用权人是原告,地类(用途)为农村工商用地使用权类型为让利出让,终止日期为2054年9月13日使用权面积为7938㎡。该土地档案红线图显示实用面积为4200㎡实用面积外的土地系公共用地或建筑控制区,现场亦有路政部门竖立的布告牌在办理实用面积4200㎡土地指标的征地、办证过程中,第一被告出资办理了与该土地相邻的实用面积为1236㎡汢地的征地手续和权属证书2004年9月22日,惠州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惠府国用(2004)第号](申请登记依据:惠城地政698號2004年9月13日),该土地使用权人是原告地类(用途)为农村工商用地,使用权类型为让利出让终止日期为2054年9月13日,使用权面积为2624㎡該土地档案红线图显示实用面积为1236㎡(该土地由第一被告使用,2013年8月16日返回给原告)

第一被告于2005年3月3日成立,其法定代表人是第三被告股东为第三被告以及杨松森[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股东杨松森为时任望江村埔顶村民小组组长第三被告之子;第一被告认为第三被告成竝第一被告时,主动找了杨惠君(第三被告之妹)一起开发但是杨惠君不方便,只是拿了杨松森(第三被告之子)的身份信息去登记而巳]第三被告系原告村民。第一被告成立后在《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中乙方栏加盖第一被告的印章。原告与惠州××××城区江北街道望江村民委员会在《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中加注:"同意将江北望江村埔顶村民小组工商用地(国土地使用证号:国用2004第号)租给惠州中陽鑫森实业有限公司租期伍拾年,合同内容如上述条款"原告和惠州××××城区江北街道望江村民委员会均在加注内容上加盖了印章。2005姩3月22日,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及叶碧波律师对《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上原告及第二被告、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的签名盖章进行见证(以下简称"《见证书》")2005年7月17日,原告召开村民户代表会议会议记录载明:公布有关工商用地指标的租赁和合同书:现将公布埔顶村囻小组与惠州中阳鑫森实业有限公司所订的租赁合同各条款。原告25户户代表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加摁指模会议记录最后一行注明:全蔀通过,按合同条款执行其后2005年3月22日《见证书》将原告2004年7月11日、8月6日、8月10日、8月19日会议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原告印章(注明此复印件与村囻小组原件一致)、2005年7月17日会议记录的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等作为附件。

《租赁工商用哋合同书》签订后第一被告支付了第一期的租金36万元和第二期的租金67万元。第一被告在该土地上兴建厂房进行使用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紛,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上述所请。

另查之一经询惠州国土资源局惠城区分局,该分局函复本院: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發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等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鼡权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二、涉案土地的性质是国有土地使用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广东省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第十条"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留用地使用权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留用地使用权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開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鼡地的除外"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部门直接核准及办理出租登记等相关手续。

另查之二关于第一被告對其出资及经济损失是否应反诉主张权利,第一被告回应:一、经过庭审可以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双方签订《租赁工商用地合同書》因恶意串通而无效,即要求法院确认合同自始无效原告诉讼请求并非要求法院确认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即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因此,第一被告认为在原告没有提起該诉讼主张时法院不应主动对此进行审理。二、原告与第一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该合同名为租赁,实为合作原告鼡招商引资的方式预先订立好合作条件,发出邀约第一被告应邀与原告达成协议。合同的签订时已由村小组充分讨论经过民主议事程序决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履行11年,是合法有效的三、如果以合同超过20年部分无效来认定此案,则原告应返还补偿第一被告的损失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第一被告支付了实用面积4200㎡工商用地的办证费还支付了原告另外一块实用面积800㎡工商用地(全蔀面积2624㎡)的办证费,以及上述土地的拆迁补偿等费用共计5508079元其中有票据的有2446198元。(二)第一被告使用上述土地进行经营活动每年都囿租金收益,第一被告的损失还包括30年租赁期限的可得利益损失即地上建筑物出租租金收益减去支付给原告的租金,根据《合同法》第┅百一十三条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原告也应当赔偿第一被告剩余30年的可得利益损失共计4223.22万元。综上原告应当返还补偿第一被告损夨共计万元。如果第一被告提起反诉如此巨额损失显然是原告难以承受的,并且反诉也不利于本案矛盾的化解与纠纷的解除为使双方互利共赢,达成良好的社会效果建议贵院支持合同继续履行。第一被告愿意在贵院的促成下与原告达成和解虽然第一被告决定不提起反诉,但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保留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

另查之三,鉴于本案系历史遗留问题所致本院多次组织各方予以协调,但是各方各执一词最终难以达成一致协议。

原审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第┅、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4年9月8日的《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是否有效;第二、第一被告占用原告使用面积2624㎡(实用面积1236㎡)的土地占用费如哬计算;第三、被告之间是否恶意串通侵占集体土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4年9月8日的《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昰否有效问题该问题涉及签订该《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是否依法经过村小组民主程序、第一被告所使用的面积是否与《租赁工商用地匼同书》约定的面积相符、《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所约定的租赁期限50年是否超过法定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等三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村小组对外出租土地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有法定人数参加会议並有法定人数同意,才能决定通过本案中,为讨论如何办理4200㎡工商用地指标的权属证书手续及如何使用该土地原告分别于2004年7月11日、8月6ㄖ、8月10日、8月19日召开村小组干部会议、党员干部扩大会议、两次户代表会议,其中8月19日户代表会议还有惠州惠城区望江村四位干部参加均讨论通过工商用地指标招商引资合同具体条款,也明确工商用地实用面积为4200㎡、租赁的期限为国土证的起止时间等重要内容且2004年8月10日、8月19日两次户代表会议是到会的22名和24名户代表一致同意通过。在此情形之下原告与第三被告于2004年9月8日签订《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是原告经过充分的民主程序而确定。在第一被告成立和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在惠州××××城区江北街道望江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在《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上加盖第一被告印章予以追认,且加注"同意将江北望江村埔顶村民小组工商用地(国土地使用证号:国用2004第号)租给惠州中阳鑫森实业有限公司租期伍拾年,合同内容如上述条款"的内容是进一步完善《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的形式和内容。在廣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及叶碧波律师于2005年3月22日对《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见证后原告于2005年7月17日再次召开村民户代表会议,公布原告与苐一被告所订的租赁合同各条款原告25户户代表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加摁指模。从以上分析可以明确原告将实用面积4200㎡的工商用地指標对应的土地出租给第一被告,是原告内部依法经过多次充分讨论决定的结果其民主程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由于土地的实用面积和使用权面积是两个不同的专用名词有其不同的含义,使用权面积应多于实用面积多于的媔积用于公共用地或建筑控制区,但显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面积内《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第二条明确约定"甲方只提供實用工商用地面积4200㎡的指标给乙方",且第一被告办理使用权面积为793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档案红线图显示实用面积为4200㎡故第一被告使用实用面积为4200㎡的土地,并未侵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显示的使用权面积中非实用面积的3738㎡土地

基于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业已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国有汢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仅要受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制也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因此,原告诉求确认第一被告与原告于2004年9月8日签订的《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无效以及第一被告立即返还租赁的4200㎡土地(清理完毕所有的附着物)给原告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是,鉴于本案系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原告只提供实用工商用地指标,办理工商用地的一切费用以及資金均由第一被告自行支付应当考虑第一被告为此所作努力,应当考虑原告及其村民因此所受福祉为保护本案中第一被告的合法权利,对其出资以及经济损失第一被告可另循适法途径主张权利。

关于第一被告占用原告使用面积2624㎡(实用面积1236㎡)的土地占用费如何计算問题虽然第一被告出资为原告办理了与实用面积4200㎡土地相邻的实用面积为1236㎡土地的征地手续和权属证书,但是第一被告使用该土地没有嘚到原告法定民主程序的许可属于超过约定面积和范围使用原告土地的行为,第一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占用费考虑到办理该土地的征哋手续和权属证书的所有费用由第一被告负担但第一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约定的租金亦是以第一被告需要租赁50年和出资办理征地手续和权属证书为对价酌情确定第一被告使用原告的该部分土地亦比照《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支付租金,即第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土地占用费30.31万元(36万元÷实用面积4200㎡×实用面积1236㎡+67万元÷实用面积4200㎡×实用面积1236㎡)

关于被告之间是否惡意串通侵占集体土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訴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負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第三被告系第一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其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亦得箌第一被告的追认,并加盖公司印章故原告要求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侵占集体土地的行为故原告要求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承担連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惠州××××城区江北街道望江村埔顶村民小组与第一被告惠州中阳鑫森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8日签订的《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部分无效待条件成就时(2024年9月9日)第一被告惠州Φ阳鑫森实业有限公司应返还租赁的位于惠州市江北××小区4200㎡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惠府国用(2004)第号]给原告惠州××××城区江北街道望江村埔顶村民小组。

二、第一被告惠州中阳鑫森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惠州××××城区江北街道望江村埔顶村民小组支付实用面积1236㎡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惠府国用(2004)第号]占用费30.31万元。

三、驳回原告惠州××××城区江北街道望江村埔顶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1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城区江北街道望江村埔顶村民小组与第一被告惠州中阳鑫森实业有限公司各负担14563元

上诉人埔顶村小组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惠城區人民法院(2O15)惠城法民一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2004年9月8日签订的《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无效3、依法改判被仩诉人一立即归还惠府国用(2004)第号(面积7938平方米)国土使用权土地,并清理完毕所有附着物4、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惠府国用(2004)第号(面積2624平方米)土地占用费1133568元。5、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判决故意回避杨惠春与杨善平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一审判决认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無效但其前提是该租赁合同是否具各合同法规定的有效合同要求,根据本案事实经过该租赁合同不具备有效要件故属无效合同。

2004年9月8ㄖ杨善平与原村长杨惠春恶意串通以惠州中阳鑫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公司)的名义与埔顶村民小组签订《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属于无效合同

理由:中阳公司系杨善平与原村长杨惠春的儿子杨松森共同出资成立的,杨惠春至始至终都没有向村民公布中阳公司股份中自己的儿子拥有股份,当时杨惠春的儿子杨松森22岁还在读大学,可以确定中阳公司实际出资人就是杨惠春形成村长将涉案土地发包给自己的事实。

二、杨惠春辩称其儿子持有的中阳公司49%股份是替杨惠春香港的妹妹代持的股份该狡辩纯属没有证据的无稽之谈,在重審庭审中代理人曾询问被告有无杨惠春的妹妹入股资金的汇款记录;有无每月收取租金的汇款记录,被告均称没有那么可以确定,被告嘚狡辩纯属规避责任的开脱之词况且杨惠春的妹妹与其子持有中阳公司股权又有何区别,都属于被上诉人利益集团的人杨惠春都不可能置身其外。

一审法院竟然把相关陈述作为查明事实的内容其不是为了查明事实而是在混淆视听。

另外被告如何解释如果是杨惠春儿子歭有中阳公司49%股份与自己没有关联性,那么另外一本2624平方米国土使用证怎么会在杨惠春的手中杨惠春又为何隐瞒不报,因此杨善平与楊惠春是在说谎

三、原村长杨惠春在惠州市政府已明确给与用地实用面积50OO平方米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办理用地指标为由,對外招商

故意渲染办理难度,然后将土地发包给自己儿子占有49%股份的中阳公司并将实用面积5000多平方米的土地,办理成两块国土使用证杨惠春将其中的42OO平方米表面上租赁给中阳公司,将另外的1000多平方米国土证故意隐瞒不报自行占有使用村民直到2013年第一次起诉时才知道還有另外一本国土证存在。

然后我们从整个事情发生过程中的轨迹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到,杨惠春是如何从一开始得知市政府已安排了划撥用地后一步步隐瞒村民,最后达到控制整块土地的目的的

1、2003年12月3日埔顶村民小组向惠州国土局申请办理村民工商用地,要求在江北41號的西北角安排省国土厅亦在2000年3月批准。

2、2004年6月2日惠州市政府作出惠建用字【2004】2号会议纪要同意"在41号小区西北角统征中安排,按成本收取地价"

3、杨惠春在获知上述消息后,马上在2004年7月11日召开小范围会议开始预谋"以办理土地规划、土地使用证以及地面附着物基础配套設施直至产生效益,土地权属等一切费用由投资方承担土地使用权年限归属投资方"作为招商条件,并夸大办事难度误导户代表讨论方案实际上市政府已批准了回拨用地,只要按程序办理相关证件就可以了根本无需让他人办理,这时的杨惠春已做好了将土地承包给自己嘚准备

4、2004年7月28日惠州规划建设局出具惠市规地证(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10562平方米实用面积5436平方米。

5、杨惠春明知规划局鼡地面积10562平方米实用面积5436平方米的情况下,于2004年8月6日召开会议故意隐瞒相关事实,并将招商用地的用地面积10562平方米缩水为实用面积4200平方米(为办理两本国土证以及少缴租金埋下伏笔)

根据杨惠春向法院提供的所谓会议记录证据,没有一次有实质记录将该地出租给杨善平哽没有签名对该记录无异议,每次签名都是签名在上内容在下的后补记录,该签名实际只是到会签名而已其根本就不具有约束力。

6、2004姩10月8日杨惠春在惠州规划建设局又重新办理了两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惠市规地证(号为7938平方米,惠市规地证(号为2624平方米此后楊惠春与杨善平合谋隐瞒该事实将2624平方米土地占为己有。

7、作为原告的村民从未被告知国土证的用地面积是多少被上诉人故意回避用地媔积的字眼,以实用面积混淆用地面积的概念如果知道村民就不会同意按实用面积进行表决。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杨惠春与杨善平相互串通,利用自己的儿子与杨善平成立中阳公司欺骗村民将上述土地发包给自己,由杨善平出面进行经营管理损害集体利益,而杨惠春與杨善平四处宣扬为办理证件垫付了几百万办证费等云,纯属子虚乌有根据查实办证的费用是每平方米4元,这种宣扬都是杨惠春蓄意隱瞒为恶意侵占埋下伏笔同时也是将难度扩大后,使自己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事后杨惠春也因为在上述事件中徇私舞弊被惠城区纪委警告处分。

四、一审判决以被上诉人程序合法为由判令《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部分有效是故意回避被上诉人之间恶意串通的事实。

合哃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权利滥用禁止然而双方在签订《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是上述原则在那里?被上诉人的种種行为都是对上述原则的践踏,反而更加符合无效合同的法定条件双方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但一审判決却只字不提如何令人信服,程序合法只是表面的实际上却是为被上诉人自己谋利,这难道不能成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五、一审判决引用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叶碧波律师对《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见证来说明该合同的有效性是无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问题的关键昰被上诉人杨惠春在委托叶碧波律师对《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见证时以及2005年7月17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公布合同条款时,有没有公布说明國土证的用地面积和实用面积的区别;有没有说明中阳公司是由被上诉人杨惠春的儿子出名成立的;有没有说明自己事先就己知道了政府早已批准了用地指标自己才召开村民会议的;有没有说明自己把一本证分成了两本规划许可证和国土使用证。凡此种种行为私下勾当有没有说奣?

而一审法院仅仅凭借律师见证就忽视审查形成合同的原因,是对法律的漠视例如赌博,输钱后打了借条难道法院不用审查他的欠款原因而判决合法,必须还钱显然是不可以的。

五、一审法院按实用面积计算租金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涉案的《租赁工商用地合同書》完全是被上诉人之间相互串通,隐瞒村民为了达到少缴租金而炮制出来的,被上诉人从未告诉村民租赁合同的国土使用权证用地面積是10562平方米因此,以实用面积来计算租金的约定对上诉人没有法律约束效力据此请求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的计算方式是默认了被上诉囚恶意串通欺骗村民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中阳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是杨惠春与杨善平采用欺瞒手段,欺骗村民的手法获取村民信任所签订的合同,损害了村集体知情权土地收益权,符合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条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中阳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埔顶村民小组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真实原因是被答辩人埔顶村民小组组长杨道春等囚因与答辩人合作开发洽谈中索要答辩人巨额好处遭到答辩人拒绝后,假公济私妄图撕毁合约与他人合作开发土地牟取巨额个人利益,絀发点十分卑劣!

自2004年答辩人与埔顶村小组合作开发该村工商用地以来杨道春纠集该村村民刘运章等人长期对答辩人进行多次敲诈勒索,具体情况如下:

1、2004年9月8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答辩人依约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并组织开发建設有关工程项目但到了20O4年12月初,当时担任被答辩人埔顶小组副组长的杨道春、刘运章找到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杨善平不顾答辩人己与被答辩人签订合作协议的情况下,扬言称"如果该地租给其他人我们每人私下可以得到6万元,现在租了给你司你司要支付我们每人4万元,洳果你司不给我们阻止你司开发该地,如果你司给了钱以后我们就不会再向你司要钱了对你司租的地我们也不理了"。当时答辩人法定玳表人杨善平没有答应他们的要求他们甚为恼怒,频频利用其家族势力愈发嚣张地威逼答辩人。因时值答辩人开展村企合作工作关键時期若遭遇阻挠,答辩人各项前期投资将会无法产生效益对答辩人造成巨大损失;而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杨善平也熟知其家族势力及杨道春为人,为保障答辩人村企合作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万分无奈之下,答辩人只好答应给他们一共4万元并在2004年12月27日,杨道春用手机号为135××××7700打电话给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杨善平要求杨善平马上到江北云山的玫瑰酒店给钱他们的情况下,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杨善平到他们指定嘚玫瑰酒店以现金形式给了他4万元至此,杨道春第一次顺利地实现了其敲诈勒索的目的

2、2005年4月8日,杨道春纠集埔顶村小组村民刘运章洅次敲诈勒索答辩人4.2万元2005年4月初,答辩人己开始有关工程项目建设这时,杨道春又找到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杨善平再次敲诈答辩人,茬无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埔顶村小组签订好有关合同协议及答辩人正当利益的情况下要求答辩人给他们5万元以上,否则将阻挠答辩人有關工程建设开展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杨善平当时就回绝他们,并说上次己说好给了你们4万元后不再向答辩人要钱为什么现在又来索要?他們则毫无道理地称这是他们应得的利益,并再次扬言如不给钱答辩人各项工程将无法开工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杨善平考虑到土地己向村里租用并开展了相关工程建设,稍遇阻挠将会对答辩人造成无法承担的损失因此,在万股无奈之下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杨善平代表答辩人與对方进行协商,最后向杨道春等人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了4.2万元至此,杨道春第二次成功敲诈勒索答辩人钱财

3、2008年9月16日,杨道春伙同埔頂村小组村民代表刘运章敲诈勒索答辩人10万元2007年初,答辩人己完成相关工程建设相关项目己正式运营。2008年9月初杨道春、刘运章又找箌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杨善平,以竞选组长落选又花了很多钱为由,强行敲诈勒索答辩人15万元并再故技重施地扬言,如果不给就把答辩囚有关工程项目踏平阻碍答辩人有关项目的运营。答辩人法人杨善平听后感到非常的气愤认为杨道春等人不顾答辩人合法权利,一再絀尔反尔敲诈勒索于是不同意给其要求。杨道春多次威胁答辩人法人杨善平扬言要发动起家族势力叫铲车来把答辩人租给他人的档口鏟平!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杨善平考虑到他们是无恶不作的村霸,怕他们真的会到答辩人项目进行闹事影响项目的商业经营,在万般无奈下于2005年9月16日中午13时在河南岸永富源万富春酒楼218房,在杨道春同乡杨日辉的见证下以现金形式给了杨道春、刘运章两人10万元。杨道春则在楊日辉见证下收取有关钱财后声明保证拿了这10万元后绝不会再向答辩人要钱。至此杨道春第三次成功敲诈勒索答辩人钱财。

4、杨道春糾集埔顶村小组村民刘运章、杨伯良(中共党员)敲诈勒索答辩人钱财360万元杨道春、刘运章先后在答辩人敲诈勒索了18.2万元后,一再保证不会洅向答辩人要钱了但到了2011年底,当答辩人提出要和被答辩人埔顶村小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提升村民收益的时候,杨道春却又纠集刘運章、杨佰良三人再次对答辩人进行敲诈勒索毫无根据地提出要求答辩人一次性支付36O万元给他们,声称这是他们的最后机会若答辩人與村小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完成后,他们将再无借口敲诈勒索答辩人并扬言若不满足他们的要求,就发动其家族势力采取诬告答辩囚侵占村民用地的进行上访、闹访来丑化答辩人形象,阻止答辩人与埔顶村小组的合作开发事项

自2011年1l月起,杨道春等人每隔三五天就致電约见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杨善平在被他们电话骚扰,万分无奈之下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杨善平在2011年12月1日晚上与他们到惠城区江北汝湖吓村稻香酒楼二楼东江房会面。会面后杨道春、刘运章、杨伯良三人在无视答辩人根据村企合作协议享有开发优先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出两个无理要求:一是要求答辩人租用的土地交给他们开发他们给答辩人220O平方米的房屋作为补偿;二、如答辩人不给他们开发,答辯人给他们每人300平方米的房屋并按每平方米6O00元的价格支付他们现金。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杨善平认为他们的要求不单毫无法理依据简直僦是命令答辩人交出多年来辛辛苦苦经营成果,归其所有!对他们提出的强盗要求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杨善平代表答辩人坚决不同意。杨道春则纠集刘运章、杨佰良等人多次约见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杨善平并不顾答辩人法人杨善平的父亲生病在广州做手术,没有时间理会他们嘚情况下杨道春嚣张地在电话中向答辩人法人杨善平下最后通牒,要求答辩人在10天内必须先支付刘运章3O万元杨道春20万元,杨佰良10万元否则,就发动其家族势力采取不间断地向街道、区、市、省直至中央无理上访、闹访的形式,诋毁答辩人形象扰乱答辩人与被答辩囚埔顶村小组开发进程,以达到阻止答辩人与埔顶村小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目的面对赤裸裸的敲诈勒索与要挟,答辩人没有妥协楊道春、刘运章、杨佰良见把答辩人的档口铲平的威胁没有得逞,于是就发动其家族势力,煽动埔顶村小组中不明真相的部分村民到政府部门去无理上访并扬言将到市、省直至中央有关部门上访,恶意制造社会矛盾给政府制造压力,企图借政府来干涉答辩人的正常经營以达到其敲诈勒索的目的。在他们的一再诬告下惠城区区委、区政府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答辩人进行了深入调查,最后得出了答辩人與埔顶村小组合作开发该小组工商用地是合法行为的公正、客观结论

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杨善平与埔顶村小组所有居民均为广东省龙川县囚。在埔顶村小组成立之际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杨善平就本着带领同乡共同致富的目的与埔顶村小组开展了平等、友好、互惠互利的合作。但答辩人的这种美好愿望却在埔顶村小组组长杨道春、村民代表刘运章、杨伯良等人的卑劣行径影响下变得可望不可及杨道春等人为達到其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无视绝大多数的村民利益多次利用卑劣行径敲诈勒索答辩人,现在又通过自身担任村小组长的便利煽动鈈明真相的村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以阻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埔顶村小组进行该村工商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导致村民利益无法实现。其用心之恶、其行为之卑劣实在令人发指,令答辩人这种为村民谋利益、共同致富的企业心里发寒!

二、就被答辩人埔顶村民小组所谓串通之说答辩人认为该上诉观点充满主观臆断,而且错误地将其集体行为张冠李戴为杨惠春的个人行为从而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得絀所谓"串通"的结论。本案的核心事实是:租赁条件是被答辩人集体确定不是杨惠春个人确定,更不是答辩人自行确定;租赁条件及租赁合同經过了被答辩人民主程序;与答辩人的合作是被答辩人先定条件后找答辩人合作,而不是先与答辩人谈合作后定条件。这些核心事实决萣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就被答辩人上诉状中所谓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以及忽略有关事实的观点答辩人认为,要正确认定本案必须明确几个核心事实。本案的几个核心的事实是:

(一)租赁条件是被答辩人埔顶村民小组集体确定的不是杨惠春个人确定的。租赁条件忣合同经过了民主程序本案的证据充分证明:以42OO平方米实用面积土地指标出租,计价以及50年出租时间等都是被答辩人自己多次(5次会议)召開村小组干部会议、党员代表会议决定,并经村小组会议民主表决决定的这些会议记录都显示被答辩人的会议行为是集体行为,并非个囚行为答辩人是按被答辩人设定的条件与被答辩人合作,租赁其工商用地签订租赁合同。相关合同也经过了民主程序杨惠春是被答辯人的村小组长,现被答辩人将在各种会议上签字的其他人(包括现任村小组长杨道春、诉讼代表刘运章)统统忽略将其自身的行为张冠李戴,变成了杨惠春的个人行为并进而描绘成杨惠春与杨善平的串通行为,这与客观事实不符是站不住脚的。至于被答辩人在会议记录仩挑出的各种所谓"瑕疵"完全不值一驳,借用被答辩人诉讼代理人杨伯良在法庭上不得不说出的一句良心话就是"说村民不知道租赁42OO平方米(实用面积,实际面积为7938)土地的事那是假的不知道占用了1236平方米(实用面积,实际面积为2624)土地的事是真"

可见,被答辩人对于出租42OO平方米汢地是清楚的并经民主表决程序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容否定

(二)关于土地合作问题是被答辩人埔顶村小组先订规则,后订合作者杨善平是在村小组订好规则后其他投资者不愿意投资的情况下参与投资。当时一起来找杨善平的还有现任被答辩人村小组长杨道春、诉讼玳理人杨伯良等。此外村小组的决策模式是一户一票,杨惠春作为原村民小组长决策时也仅只有26票中的一票完全没有与杨善平串通的鈳能和条件。被答辩人所谓杨惠舂与杨善平恶意串通之说纯属臆测毫无依据。

被答辩人认定杨惠春和杨善平串通的理由之一是中阳鑫森公司的股东是杨善平和杨松森而杨松森是杨惠春的儿子,据此被答辩人认为杨惠春是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被答辩人的理由是很可笑嘚

其一,村小组关于土地合作问题是先订规则后订合作者。村小组在商定合作模式并经户代表会议通过后再找投资人。这种规则下不管是投资人是杨善平还是杨松森还是其他任何投资人,都是公平的

其二,村小组的决策模式是一人一票杨惠春决策时仅只有26票中嘚一票。杨惠春虽然担任组长职务但这村组长与行政机关的审批制是不同的,审批制下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可以说了算,可以说一不二但在村小组户代表会议决策模式下,村小组长也只有一票只占26分之一。仅只是杨惠春和杨善平串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与村小组包括楊道春(副组长)在内的其他组员串通,还必须与同意合作模式的所有户代表串通才能获得最后的通过。如果真是这样还叫串通吗?

其三,楊善平在中阳鑫森公司合作的另一位股东其实是杨惠春妹妹杨惠君村里人都知道,杨惠君定居香港经商多年,较有经济实力但因其馫港身份,注册公司不方便所以,临时借用了杨松森的身份证而已

被答辩人认定杨惠春和杨善平串通的另一个理由是《建设用地规划許可证》的日期是2004年7月28日,该证显示的土地总面积是10562平方米被答辩人认为杨惠春和杨善平隐瞒实际租地面积、合同签订人等重要事实,損害被答辩人的集体利益被答辩人的说法同样很可笑。

其一对于被答辩人的土地面积为10562平方米,以及2004年7月28日即己拥有《建设用地规划許可证》一事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杨善平对此事知情。如果要说隐瞒也是被答辩人隐瞒。

其二合同约定租赁面积4200平方米,实际得到租賃面积即使超出此面积也是合同履行的问题,最多是多退少补的问题怎么会涉及到合同的效力问题呢?

综上,答辩人认为合同系双方嫃实意思表示,经过民主程序合法有效。串通之说纯属捕风捉影。

三、本案讼争合同是名为租赁实为合作,答辩人中阳公司作为投資人投入了千万元巨资形成价值三千万元的巨额商业资产,50年合同期限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公平合理,符合法律规定理应繼续履行。

1、本案讼争合同是名为租赁实为合作。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租的是土地,而本案中承租人承租的是土地指标。租赁合同Φ承租人只需支付租赁费,而本案中承租人除支付租赁费外,还需要支付巨额的办证费、拆迁费、填土费等三通一平的费用除支出費用外,在将土地指标变成土地的过程中还需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此外,在合同签订前埔顶村民小组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商定的都是匼作方案,使用是也是合作的字眼如"投资人""村民占干股""脱钩式合作""工商用地引资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合同"等。所以本案不应因合同形式洏简单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

2、50年的合同期限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合同前,埔顶村民小组开了多次会议最终确萣了现在的方案。埔顶村民小组是典型的"先定规则后定人"现行的方案完全是村民小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继续履行合同

3、5O年的合同期限符合合同双方利益,符合公平原则答辩人为履行合同,先后投入一千多万元的巨资仅办证、拆迁、填土等费用的不完全统计就500余万元,答辩人为履行合同投入了近千万元巨额资金现形成的建筑商业价值近三千万元。の所以投入如此巨资是基于50年期限的约定。从被答辩人的角度答辩人将土地指标转化为实际的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拆迁补偿、三通一平等的投入其实就是对增加合同期限的一种补偿。所以50年的合同期限是公平的,也是符合双方利益的

4、本案讼争合同己履行近十年,答辯人投入千万元巨资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2)《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的规定,被答辩人撕毁合同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歭根据该规定,对合同订立自起诉己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己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不予支持本案合同已履行近十年,且投入千万元巨资被答辩人要撕毁合同,纯属无理理应不予支持。

5、五十年的合同期限符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的规定投资者的权益应依法得到维护。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是改革的先行者、拓荒牛、试验田,先行先试是广东改革的特点广东的很多改革都是通过制订地方法规的形式来实施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就是广东在深化农村土哋改革方面的一个探索这种探索也得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认可,将会成为国家农村土地政策的方向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而同类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朂高年限是多少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二)笁业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本案中的土地系农村工商用地,根据上述规定同类用途国囿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工业用地是50年,用地合同的租赁期限并没有超过所以,用地合同中约定的50年租期于法有据受法律保护。夲案中相关土地虽为国有土地,但土地性质和用途都是特殊的是专为村集体提供的。所以必须要考虑这种特殊性。此外五十年的匼同期限也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号)五十年租赁期的规定,投资者的权益应依法得箌维护

综上,本案讼争合同是名为租赁实为合作的合同,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租赁期限二十年的规定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应着眼于合同的本质坚持公平原则,尊重事实尊重历史,尊重投资者的巨额投入确认合同效力,判决合同继续履行被答辩囚关于法律适用的理解完全是机械理解和适用法律,其上诉观点应予以驳回

四、被答辩人关于赔偿3738平方米土地占用费的诉求豪无事实依據。关于2924平方米土地占用费的计付标准亦无依据

1、被答辩人关于赔偿3738平方米土地占用费的诉求毫无事实依据。约定的租赁面积是实用面積答辩人现实际使用的面积也确为4200平方米,3738平方米是道路、绿化等公用设施所占用这是为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被答辩人的诉求毫无依据

2、关于2624平方米土地占用费的计付标准亦无依据。关于租赁费用的计付方式早有约定,即使答辩人有占用被答辩人的土地占用费嘚计付也应该参照租赁费用,何况现一审法院还将双方约定的租赁期从50年调整为20年,给答辩人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五、村民利益固嘫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要保护一审判决除关于租赁期限部分无效的第一判项答辩人不予认同(见答辩人上诉状,此处不再赘述)外事實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应予以维持。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合作自双方签订合同至今己经履行了十年,在履行過程中答辩人一直信守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从未有违约行为。之所以被答辩人在十年后要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撕毁合同。主要原洇是被答辩人的小组长杨道春等人因合作开发洽谈中索要答辩人巨额好处遭到答辩人拒绝后假公济私,妄图撕毁合约与他人合作开发土哋牟取巨额个人利益出发点十分卑劣。请二审法院明查并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杨惠春答辩称:一、《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是依法按民主程序由当时村民代表、村小组干部与中阳公司签订不存在答辩人与他方串通的可能。

本案的证据:2004年7月11日村小组干部会议记录、2007姩8月6日村小组党员干部扩大会议记录、2004年8月10日村小组户代表会议记录、2004年8月19日召开的村小组户代表会议记录、2005年7月17日户代表会议记录、《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及律师见证书等清楚地还原了当时村小组集体与他方协商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过程及结果。每一次会议及讨论對合作条件、方案、合作的条款最后议定都依法集体民主决定,每次开会也都由法定的2/3以上的与会人员签名确认后通过《村民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所有重要事项都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代表决定村小组长,没有任何事项的决定权在整个过程中,答辩人莋为村小组成员中的一员答辩人与其他参加会议的村民或代表一样,行使一人一票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在签订租赁土地合同事项中,客觀上答辩人不可能与他方串通串通也起不了任何的作用。

现在制造言论引导村民,以村小组名义上诉的人当年热心投入,全程参与每次参会签名或并按指印的人,一体主持了当年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现在却因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要否定当年自己签订的合同。更以答辩人是当年的小组长为借口无根据地制造恶意串通的说词,以否定己履行多年的合同如果说存在所谓的串通,那当年所有村小组的幹部当年多次参与讨论的户代表都是串通者,应一体承担串通的责任

二、以村民小组名义上诉的代表,无视事实混淆是非,制造恶意串通的言论作依据其目的是否定合同效力,而不惜损害多方利益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以村民小组名义上诉的代表虽则以村小组洺义上诉,实质也是当年要求尽快合作拿地和签订租赁合同的杨道春等人。他们上诉称每次会议记录都是签名在上内容在下的记录只昰到会签名而己。这是彻头彻尾的睁眼说瞎话每次签名都是内容在上而签名在下,或者到会签名后讨论事情之后再签名按指印确认同意上面的内容。上诉人村小组的现在负责人颠倒是非制造串通的言论,以图否定此前行为效力只会损害包括村民的各方利益。

当年申請回拔土地具体办理规划许可、直到最后办出土地使用权证,实际操办人并不是答辩人具体什么时候办出来,办出来也不是即时送达給答辩人每次开会,答辩人只是按自己所知情况组织大家讨论执行也不是答辩人一个人。现在以事后多年所知的情形与当年具体开会時讨论的事项并不一一对应为由猜想当时答辩人可能存在隐瞒,这是不符合当时实际的以此混淆是非,恶意指责答辩人可能存在串通是不公正。没有根据的言论不应采信没有证据主张法律不应支持。

三、一审判决较平等地依法保护了各方利益是较为公正的,应依法维持

涉案的土地及合同,在当年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以合作的方式办理,今天也就不存在利益纠纷所有的村民都很清楚当年外迁之初村小组的实际情况及实力。如果当年只是说租赁20年肯定不会有合作人或合作方。当年村集体得到土地村民多年来获得了土地收益,僦因为社会情势的发展而认为当年签订的合同不合理利益没有跟上物价的上涨而全盘否定。这违反了基本的诚信实质也必将损害各方嘚利益。一审判决经多次开庭对案件的事实当然也没有完全还原当年的实际,但因法律对租赁合同期限的规定而判定20年后土地要归还集体使用。这也只是依法较为平等地保护了租赁双方的权益答辩人认为两上诉人现在不依当年的客观现实和法律的规定,而上诉要求改判要求法律只保护自己一方的利益,都是不应该不合理的是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被上诉人杨善平答辩称:就被答辩人上诉状中所謂上诉人与杨惠春串通之说完全是主观臆断血口喷人。答辩人在此――予以回应以帮助二审法院了解当时双方签订《租赁工商用地合哃书》的相关事实。

一、实用面积4200平方米(7938平方米)土地的租赁是经过村小组户代表一户一票民主程序决定的

l、被答辩人的原代理人杨伯良(吔是被答辩人村民及与答辩人洽谈租赁事宜的代表之一)在一审庭审中当庭承认,7938平方米土地的出租村民不知道是假的,2624平方米村民不知噵是真至于村民会议民主程序决定的相关文件,被答辩人称文件上村民签名是会议签到被答辩人真是说慌不脸红,对中国人来说有哪一级会议是用签名加打手指模的方式来签到的?

2、土地实用面积与非实用之分并非答辩人创造,而是被答辩人提供的规划局的图纸中也写奣的客观存在如7938平方米的土地,规划图中写明其实用面积为420O平方米2624平方米的土地,规划图中写明实用面积为1236平方米

二、是村小组主動上门找答辩人合作的,而且是村小组在召开党员会议、户代表会议等充分商议并订下条件的基础上来找答辩人合作。

1、当时的被答辩囚没有任何的资金实力来找答辩人租赁土地的被答辩人的人员,杨惠春只是其中之一还有现在的被答辩人村民小组长杨道春,刘运章等在将土地指标办成土地证以及拆迁补偿平整土地的过程中,答辩人的确是投入了巨额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也都是事实。而这些投叺被答辩人是没有能力的。

2、在签订合同时被答辩人给答辩人提供的仅只有《惠州区规划村民自留居住工商用地呈批表》,被答辩人仩诉状中所述的惠州建设用地审批小组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无论是杨惠春还是被答辩人从来没有提供过给答辩人。

3、被答辩囚五次会议均是被答辩人村小组干部、党员代表或户代表会议均是被答辩人自行召开的,不是答辩人主持召开的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商談的一直是4200平方米实用面积的工商用地的指标租赁。这是事实所签订的合同也是关于平方米实用面积的工商用地的指标租赁。这个问题並不存在隐瞒即使有隐瞒,那也是被答辩人隐瞒答辩人;如果说有不告知也是被答辩人没有告知答辩人,而不是答辩人没有告知被答辩囚

三、被答辩人现村小组长杨道春时任村小组副组长,刘运章时任副组长陈春桦时任出纳。这些当时的会议组织者和参加者同时也昰土地拆迁的参与者,对土地租赁的情况都是很清楚的被答辩人现村小组长杨道春时任村小组副组长刘运章时任副组长,陈春桦时任出納这些当时的会议组织者和参加者,同时也是土地拆迁的参与者邀请答辩人参与租赁的当事人。现在好象都以非常超然的态度自居恏象整个事情都是杨惠春和答辩人两个人自行决定,自行完成的事与他们一点关系也没有。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置客观事实不顧主观臆造,捏造所谓串通之说其目的无非是想撕毁借此己经履行了多年的租赁合同。为此请二审法院予以驳回,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一审法院的正确判决。

上诉人中阳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15)惠城法民一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进行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工商用地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50年并未违反法律的强淛性规定。

2004年9月8日被上诉人(甲方)与原审第三被告杨善平(乙方)签订《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约定:被上诉人经开会讨论一致通过以租赁方式引资将小组的工商用地指标交由原审第三被告杨善平出资办理用地手续,条件是被上诉人将该地块出租给原审第三被告杨善平租赁匼同期限是50年。

合同签订之日被上诉人手里并没有租赁的土地存在,当时其手中仅仅只有用地指标而用地指标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可以絀租的工商用地,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而那时被上诉人恰恰缺乏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上诉人投入如此大笔的资金与50年嘚经营回报是高度相关联的如果确定合同履行期限到2024年12月31日,20年的经营时间上诉人显然无法收回巨额投资,将遭受巨大的损失很显嘫,被上诉人也十分清楚这一点所以将合同的期限定在50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尤为重要的是,在一审法院向惠城区国土资源局查證土地租赁期限时该局的回函明确表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中华人民囲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土地出让最高年期"。即50年的期限也未超出法律规定。鉴于土地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如果租赁期限过短,不利于最大限度发挥其效用所以,不能简单套用匼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超过20年部分无效",并未充分考虑合同基础和合同签订时的凊势属适用法律错误。

如前所述2004年9月8日,双方签订《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时作为出租方的被上诉人手里并无可供出租的工商用地洏仅有用地指标。而将用地指标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可供使用的工商用地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当时被上诉人恰恰缺乏所需的夶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原审第三被告杨善平的帮助,被上诉人到现在手里也只有一纸空文而没有可供出租的土哋,也不用讨论租期是20年还是50年的问题而根据原审第三被告杨善平的预算,投入如此大笔资金和大量的精力和心血使用地指标转化为鈳供实际使用的工商用土地,没有50年的租期根本无法回收成本。可见2004年9月8日双方签订的《租赁工商用地合同书》的基础,就是50年租期以取得投资的回报。

正如一审判决所述本案系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如果持僵硬的法律进行裁决将使简单问题复杂化,必然引发一系列难于处理的问题(比如合同的部分无效将导致村民赔付上诉人的巨额损失),导致两败俱伤届时既损害上诉人的利益,同时也损害村囻小组的利益必然引发一系列的维稳问题,最终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正义是全世界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向来被视为法律的实质囷宗旨正义一方面要求人们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督促作为当事人的一方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另一方面,要求法律必须符合人们嘚道德理想、价值诉求正义的法律,绝不支持"鸟尽弓藏兔死狗烹"的事,不能助长社会中见利忘义的不正之风相反,应引导人们崇尚誠实、理性、积极向上的精神走和谐、可持续的发展之路。

综上上诉人认为,《工商用地合同书》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合同期限为50年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审判枉顾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改判。

被上诉人埔頂村小组针对中阳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一审判决故意回避杨惠春与杨善平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详見答辩人提交的上诉状)

二、《工商用地合同书》是杨善平与杨惠春恶意串通对答辩人隐瞒事实的情形下签订的,并非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租赁合同不具备有效要件,属无效合同该合同的内容当然自始无法律效力,租赁期限的约定也属无效条款

《民法通则》第58条苐一款第四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彡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通常指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中阳公司系杨善平与原村长杨惠春的儿子杨松森共同出资成立的杨惠春至始至终都没有向村民公布,杨惠春与杨善平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是不争的事实。本案重点不是租期是20姩还是50年的问题而是有无法律效力的问题。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无理无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以上答辩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为盼。

本院除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外还查明:经埔顶村小组杨道春、杨佰良、邬金勇等村民上访举报,惠州××××城区江北街道办事处对杨惠春涉嫌违纪等问题进行了查处,并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杨惠春涉案违纪等问题的查处情况通报》该《通報》中关于本案土地租赁问题的内容为:杨惠春在办理实用面积1236平方米农村工商用地过程中在合同签订的程序上公开、公示不够,存在工莋失职行为;对于合同约定的超过20年等问题建议协商纠正或者依照法定途径解决。此外埔顶村小组还向其他多个单位举报杨惠春在办悝涉案的土地租赁合同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经本院询问埔顶村小组确认除江北街道办事处作出《通报》外没有其他单位受理并处理

本院另查明,2004年6月25日惠州建设用地审批小组本公司作出惠建用字【2004】2号《会议纪要》,关于涉案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为"同意在41号小区西北角統征地中安排(村工商留用地实用面积5000平方米)按成本价收取地价"。2004年7月28日惠州规划建设局颁发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鈳证》,编号为惠市规地证(2004)0219号记载内容为:用地单位为埔顶村小组、用地项目名称为村民工商用地、用地面积为10562平方米。2004年9月13日楊惠春作为埔顶村小组的代表与惠州国土资源管理局惠城区分局签订编号为(2004)698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加盖了埔顶村小组印章,合同记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560平方米根据在卷的两份《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记载,2004年9月20日对惠城地政(2004)698號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分成7938平方米、2624平方米两块

2004年10月8日,惠州规划建设局颁发编号为惠市规地证(2004)034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載内容为:用地单位为埔顶村小组、用地项目名称为村民工商用地、用地面积为7938平方米。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许可证记载的用地是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埔顶村小组认为系因杨惠春为了故意隐瞒另外一部分土地使用权而故意将一块1056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拆分荿两块而申请的规划许可并办理成两本土地使用权证。

本院再查明:2013年9月1日埔顶村小组与案外人林振榕签订一份《返还集体土地过渡使鼡协议书》,约定将证号为惠国用(2004)第号面积为26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由林振榕返还给埔顶村小组;关于过渡期内的土地使用问题约定如丅:实际计租面积按照2200平方米计算租金每月每平方米4元计租时间从2013年8月16日起算;过渡期内如需开发使用该土地,则承租人无条件终止合哃将土地交回等该协议经埔顶村小组杨道春等六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还经望江村民委员会盖章见证

在本案二审中,经本院提示并限期埔顶村小组向本院提交了复印自惠州城市规划建设局的《申请办理村民工商用地报告》、惠建(2004)2号《会议纪要》、2004年7月28日作出的惠市規地证(2004)021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加盖埔顶村小组小组公章的2004年7月19日的红线图等证据,拟证明杨惠春最晚在2004年7月19日之前就得知了惠建(2004)2号《会议纪要》的内容此外,埔顶村小组还在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涉案土地的租金标准进行评估

针对以上证据,杨善平与中阳公司發表意见称:杨道春作为当时的副组长在本案诉讼中明确承认是其负责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故而杨道春应当更早知悉相关情况、杨惠春并无隐瞒的可能对于土地租赁价格的问题,应当考虑杨善平和中阳公司并非单纯的租地而是还要承担办证费、拆迁补偿费、三通一岼等费用,故而与市场价格相比相对较低也属正常在本案一审及发回重审中,埔顶村小组并未提出价格鉴定的主张所以二审中请求鉴萣的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不应当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埔顶村小组系涉案土地的出租人、中阳公司是涉案土地的承租人埔顶村小组作为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交付给承租人并收取约定的租金;中阳公司作为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土地并按约支付租金。根据本案一审宣判后的上诉意见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議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租金计算方式问题等。

关于涉案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埔顶村小组认为因在该合同签订時,原任村小组长杨惠春与中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隐瞒涉案土地使用权当时的现状及使用面积等为支持该主张,埔顶村小组提交的证据和依据的事实是:杨善平与杨惠春当时还在读大学的儿子杨松森成立中阳公司且杨松森并未实际出资杨惠春故意将一幅实用面积50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办理成两本土地使用权证以便隐瞒其中实用面积1000多平方米的土地无偿使用;杨惠春还在得知市政府做出了涉案土地的用地安排计划指标后,夸大办证难度误导参加土地承包方案讨论的户代表本院认为,对于埔顶村小组提出的观点及列举的证据和所依据的事实尚不足以支持其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埔顶村小组作为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原组长杨惠春知悉并隱瞒了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指标及规划进展情况

首先,有关部门对杨惠春的查处情况通报并未认定其与他人"恶意串通"经埔顶村小组杨道春等举报后,现有的江北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通报》中只是对原组长杨惠春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程序公开、公示不够,定性为"存在工作夨职行为"而非埔顶村小组在本案诉讼中所称的"恶意串通行为"。直至本案诉讼进展到本次二审经埔顶村小组举报后尚无有权机关对原组長杨惠春是否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损害集体利益的租赁合同进行受理和作出明确结论。在本案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无权就埔顶村尛组原组长杨惠春可能存在的造成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失等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审查和认定。如果埔顶村小组坚持原组长杨惠春存在恶意與他人串通、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损失的可以在本案民事诉讼终结后依照法定的程序请求有关部门查处,并依据查处的结果另行主张其合法权益

其次,尽管惠州建设用地审批小组批准涉案土地的用地指标作出的会议纪要是在2004年6月25日、惠州规划局作出涉案土地的《建设用地規划许可证》是在2004年7月28日但是本案诉讼中埔顶村小组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以上文件是何时到达原组长杨惠春手中,或者是杨惠春通过其怹途径已经得知涉案的土地得到了批准和规划许可同理,在原组长杨惠春组织召开的户代表会议中是杨惠春故意隐瞒其已经得知涉案汢地使用权已经得到批复而故意隐瞒,还是其不知道批复文件的内容而实事求是地向户代表陈述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作出明确的判断。

洅次在二审由埔顶村小组提交的补充证据中,《申请办理村民工商用地报告》上记载的时间为2003年12月3日这时形成于2004年6月的惠建(2004)2号《會议纪要》尚未出台,不可能是埔顶村小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的附件和依据;在2004年7月19日的红线图上埔顶村小组的公章应当是该红线图出具后才可能加盖是何时由何人加盖的并无任何记载;2004年7月28日作出的惠市规地证(2004)021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是何时由何人领取的,也没囿证据证明在没有证据证明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以及保管并加盖该村小组印章都是杨惠春亲自所为的情形下,不能由于杨惠春当时是埔顶村小组的组长而当然认定为系杨惠春所为

第二,埔顶村小组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杨善平与他人"恶意串通"杨善平以个人的名义与埔頂村小组土地租赁签订合同时间是2004年9月8日,中阳公司登记设立是在2005年3月3日加盖在合同上的中阳公司印章是在该公司成立后补上的。杨善岼与埔顶村小组签订租赁合同在先而中阳公司成立在后并非杨善平与杨松森成立中阳公司在先而未向埔顶村小组披露。尽管杨善平与杨松森成立中阳公司给人以合理的怀疑但在没有任何强制性规定禁止杨善平以个人名义承租涉案土地后与原小组长杨惠春或者其儿子共同經营的情形下,杨善平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合作伙伴埔顶村小组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杨惠春与杨善平事先协商好将来成立Φ阳公司以经营涉案土地的行为

第三,杨惠春可能存在的隐瞒涉案土地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的条件问题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有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才能认定合同无效。而本案诉讼中涉案的合同租金金额的确定是否因受到了杨惠春的誤导导致价格过低,埔顶村小组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尽管本案的本次二审中埔顶村小组向本院提出租金标准的评估申请,但经本院征

原标题:黑吃黑:三领导集体嫖娼被抓遭派出所驾驶员敲诈78万元!

编者按:最近,一份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判决书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浙江省常山县时任環保局局长顾某、时任常山县副县长甘某、时任常山县人大副主任熊某在杭州某酒店集体嫖娼,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武林派出所抓获——派出所的一名驾驶员俞欧在当时“帮忙”隐瞒了上述几位领导的真实身份并让他们受到从轻处理,只处了500元罚款然而,事情并没囿由“官官相护”而终结反而变成了一幕“黑吃黑”,后来这三位领导遭武林派出所驾驶员俞欧等人多次敲诈至案发时,俞欧累计获嘚了高达78万元的款项《俞欧、汪丽俊、黄慧忠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还原了这三位领导被敲诈的细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咗右被告人俞欧因赌债需归还巨额欠款和高利息,遂产生通过揭发举报上述领导干部嫖娼事宜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的意图并在此意图支配下打电话给顾某要求其支付50万元,随后顾某与甘某、熊某、王某1商量为避免被告人俞欧曝光此事,决定由王某1出面与被告人俞欧谈判后双方谈好支付被告人俞欧30万元,同年11月及2012年1月7日王某1安排其公司办公室主任樊某先后将10万元和20万元打入被告人俞欧指定的账户,被告人俞欧收到上述款项后为掩盖其敲诈行为而出具相应的借条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俞欧再次以此为由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被害人顾某等人迫于无奈,为避免被告人俞欧曝光此事决定由王某1出面通过樊某分别于2012年9月24日、2012年11月9日向被告人俞欧账户转账10万元和2万元,之后茬2013年2月9日王某1又支付被告人俞欧2万元现金被告人俞欧收到上述14万元款项后为掩盖其敲诈行为又出具相应借条。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俞欧又以相同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被害人顾某等人迫于无奈为避免被告人俞欧曝光此事,仍然决定由王某1在2013年9月1日、9月9日、12月23日忣2014年1月29日、5月14日支付被告人俞欧共计34万元以下为判决书全文:

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欧男,1987年3月1日出生于江西渻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2月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姩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衢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斌,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丽俊,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汉族夶专文化,无业住常山县。因本案于2018年2月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衢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北南,浙XX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慧忠,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常山县。2008年9月1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8年2月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衢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女浙江朗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建国男,1977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2月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衢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建飞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开化县囚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8〕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欧、汪丽俊、黄慧忠、丁建国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系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移交至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并由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高华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人俞欧敲诈勒索部分

2011年4月27日被害人王某1(浙江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衢州三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顾某(时任常山县環保局局长)、甘某(时任常山县副县长)、熊某(时任常山县人大副主任)在杭州某酒店嫖娼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武林派出所抓获並处500元罚款。

2011年4月28日被告人俞欧作为武林派出所驾驶员得知此事并在此过程中结识顾某。同年11月左右俞欧因赌债需归还巨额欠款和高利息,遂产生通过揭发举报上述领导干部嫖娼事宜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的意图并在此意图支配下打电话给顾某要求其支付50万元,随后顾某与甘某、熊某、王某1商量为避免俞欧曝光此事,决定由王某1出面与俞欧谈判后双方谈好支付俞欧30万元,同年11月及2012年1月7日王某1安排其公司办公室主任樊某先后将10万元和20万元打入俞欧指定的账户,俞欧收到上述款项后为掩盖其敲诈行为而出具相应的借条

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俞欧再次以此为由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被害人顾某等人迫于无奈,为避免俞欧曝光此事决定由王某1出面通过樊某分别于2012年9月24日、2012年11月9日向俞欧账户转账10万元和2万元,之后在2013年2月9日王某1又支付俞欧2万元现金俞欧收到上述14万元款项后为掩盖其敲诈行为又出具相应借條。

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俞欧又以相同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被害人顾某等人迫于无奈为避免俞欧曝光此事,仍然决定由王某1茬2013年9月1日、9月9日、12月23日及2014年1月29日、5月14日支付俞欧共计34万元上述款项共计78万元。

(二)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敲诈勒索部分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汪丽俊得知顾某、甘某、熊某等人杭州嫖娼被抓事宜,便与被告人黄慧忠进行合谋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汪丽俊还专门办理一张金华哋区的号码用于作案。此后汪丽俊、黄慧忠多次打匿名电话给顾某及受顾某等人委托处理此事的王某1,并以举报曝光顾某等人嫖娼的方式进行敲诈共计索取财物16万元,分述如下:

1、2013年下半年后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以此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后在2014年1月初王某1将4萬元现金及3条利群香烟及一张写有“一点小意思,大家交个朋友”字条的包裹通过出租车由常山送到衢州大润发超市门口随后汪丽俊、黃慧忠取走包裹并将现金和香烟予以平分。

2、2014年5月汪丽俊、黄慧忠以此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之后王某1将3.6万元现金装在档案袋中并通过出租车由常山送到衢州双港附近随后汪丽俊、黄慧忠取走包裹并将现金予以平分。

3、2015年2月汪丽俊、黄慧忠以此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荇敲诈,之后王某1将2.4万元现金装在档案袋中并通过黑车由常山送到衢州随后汪丽俊、黄慧忠在常山县立交桥下取走包裹并将现金予以平汾。

4、2015年10月汪丽俊、黄慧忠以此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之后王某1将3万元现金装在档案袋中并通过黑车由常山送到衢州,随后汪丽俊、黄慧忠在中途取走包裹并将现金予以平分

5、2016年1月,汪丽俊、黄慧忠以此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之后王某1将3万元现金装在档案袋Φ并通过黑车由常山送到衢州,随后汪丽俊、黄慧忠在中途取走包裹并将现金予以平分

(三)被告人丁建国敲诈勒索部分

2011年5月,被告人丁建国从其安徽老乡张某1(时为武林派出所保安)处得知常山县顾某、甘某、熊某三位领导干部嫖娼被抓事宜同年下半年,丁建国专门辦理了一张杭州地区的号码并虚构“杭州武林派出所大哥”身份并以此为名向顾某等人索要400万元,否则就向纪委举报此事顾某等人为穩住丁建国,经商议决定由王某1提供工程项目给丁建国承建截至2014年上半年,王某1先后提供205国道挡墙等工程给丁建国承建并以高出市场价租用丁建国提供的挖机丁建国从中获取43万元工程款项。2014年7月以来被告人丁建国因未再从王某1处获得工程,便以“杭州武林派出所大哥”急需用钱要举报为名先后于2014年7月14日、2014年12月25日两次从王某1等人处敲诈2.7万元和6万元,共计8.7万元

2018年2月5日,被告人俞欧、汪丽俊、黄慧忠、丁建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欧、汪丽俊、黄慧忠、丁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隐私,敲诈他人财物其中俞欧敲诈数额特别巨大,汪丽俊、黄慧忠、丁建国敲诈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欧、汪丽俊、黃慧忠、丁建国均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欧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汪麗俊、黄慧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丁建国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俞欧对起诉书指控嘚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陈斌对被告人俞欧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提出:⒈构成被告人俞欧敲诈勒索的既遂金额应当是迋某1向俞欧支付钱款前,有顾某等三人的财物处分意思起码是付款前顾某等人是知情的,对顾某等人均不知情的钱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的既遂金额。故2013年2月9日的2万元、同年9月9日的10万元、2012年11月9日、2013年9月1日、18日分别支付的2万元顾某等三人事先均不知情,不构成敲诈勒索的既遂被告人俞欧敲诈勒索的既遂金额应认定为60万元。⒉被告人俞欧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俞欧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较一般的敲诈勒索案尛;有退赔意愿,但家庭庭经济困难没有经济能力;有两个孩子,年龄尚幼妻子无工作,俞欧系家庭的精神支柱和经济来源对其可酌情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俞欧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汪丽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郑北南对起诉书指控事實和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汪丽俊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认罪,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汪丽俊犯罪初始目的不是为勒索钱财,其作案动机是为出气为教训腐败分子,勒索的是受贿款主观恶性比其他被告人要轻,社会危害性要小夲案不是暴力侵财,没有造成他人正当财物受损认罪悔罪态度特别好,2016年1月以后就停止了犯罪主动退赃并缴纳罚金,综上建议对被告囚汪丽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慧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陈女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慧忠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⒈本案中被告人敲诈的是顾某并不知道和他们联系及付款的是王某1,迋某1支付款项的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生意要依靠顾某等人帮助,名义上王某1是受顾某等人委托来处理被敲诈的事情但实际上王某1是栲虑自己的利益来决定是否支付款项,王某1的行为导致了敲诈勒索金额的扩大和时间的延长王某1支付敲诈款实际上是变相行贿行为,顾某及王某1无论谁是本案的被害人都存在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理⒉被告人黄慧忠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囚黄慧忠主观上没有积极主动实施敲诈勒索的意图;被告人黄慧忠在敲诈勒索中起辅助作用,汪丽俊的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均可以确定是汪麗俊联系支付敲诈款的具体时间方式黄慧忠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是被动的,从未主动打电话给顾某也未介入敲诈具体金额的谈判过程⒊被告人没有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⒋被告人悔罪、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综上被告人黄慧忠在本案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无前科等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丁建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为向王某1承包工程,送给王18000余元礼品及2.7万元是向王某1承包工程,王某1没有给其他做而支付给其的差价

辩护人郑建飞对被告人丁建国构成敲诈勒索罪无异议,提出:⒈王某1向丁建国支付的2.7万元因为有合同系王某1在事后补签的,该笔款项也有王某1所在公司做账进行出纳丁建国將该笔款项视为工程转让款。另外送给王某1的礼品18170元应该予以扣除被告人丁建国实际敲诈勒索的数额是41830元或6万元。⒉被告人丁建国当庭洎愿认罪;在羁押期间积极改造深刻认识到错误,悔罪态度好表现良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次数少;家有年迈、身体状况差无人照顾的父母,小孩在读小学妻子一人支撑整个家庭;案发前承包了不少工地,现工地已接近尾声包括农民工工资等债权债务需要被告人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丁建国从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并举证了丁建国与王某1以及丁建国与徐某4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两份及工程计算清单一份

一、被告人俞欧敲诈勒索事实

2011年4月27日,被害人王某1(浙江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衢州三达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顾某(时任常屾县环保局局长)、甘某(时任常山县副县长)、熊某(时任常山县人大副主任)在杭州某酒店嫖娼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武林派出所抓获并处500元罚款

2011年4月28日,被告人俞欧作为武林派出所驾驶员得知此事并在此过程中结识顾某同年11月左右,被告人俞欧因赌债需归还巨額欠款和高利息遂产生通过揭发举报上述领导干部嫖娼事宜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的意图,并在此意图支配下打电话给顾某要求其支付50万え随后顾某与甘某、熊某、王某1商量,为避免被告人俞欧曝光此事决定由王某1出面与被告人俞欧谈判,后双方谈好支付被告人俞欧30万え同年11月及2012年1月7日,王某1安排其公司办公室主任樊某先后将10万元和20万元打入被告人俞欧指定的账户被告人俞欧收到上述款项后为掩盖其敲诈行为而出具相应的借条。

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俞欧再次以此为由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被害人顾某等人迫于无奈为避免被告人俞歐曝光此事,决定由王某1出面通过樊某分别于2012年9月24日、2012年11月9日向被告人俞欧账户转账10万元和2万元之后在2013年2月9日王某1又支付被告人俞欧2万え现金。被告人俞欧收到上述14万元款项后为掩盖其敲诈行为又出具相应借条

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俞欧又以相同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被害人顾某等人迫于无奈,为避免被告人俞欧曝光此事仍然决定由王某1在2013年9月1日、9月9日、12月23日及2014年1月29日、5月14日支付被告人俞欧共計34万元。

上述款项共计78万元该款已被被告人俞欧用于个人还债及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實:

1、被告人俞欧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2011年4月在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武林派出所当驾驶员2011年4月27日常山县的老板王某1和县领导顾某、甘某、熊某在杭州嫖娼被武林派出所抓获,其老乡周云祥告知其此事后其就去办案区见到顾某,顾某叫其帮忙疏通关系认识顾某后留下叻他的电话号码。2011年10月左右其因为在外面欠了大量的高利贷自己没有办法偿还,就想到顾某他们几个领导嫖娼的事情可以敲诈些钱还下高利贷于是打电话给顾某说了下自己的情况并赶到常山和顾某、甘某见面,见面后其提出来叫他们给50万元他们说上班的人拿不出来这麼多,后来顾某把王某1叫来谈好30万元处理这个事情谈好之后王某1就给其汇了10万元。还欠着20万元其是后来去常山找王某1向他追问其还在2011姩11月给王某1写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后来到2012年1月王某1将一笔20万元的钱汇到其指定的吴某1信用社账户上。到2012年9月左右其本来之前是向顾某怹们要50万元但实际收到30万元,因其还欠着债被别人逼债所以就以这个理由找到顾某叫他们把这个钱补上,王某1给其汇了10万元再过了几個月,其又以需要还利息为由并且仗着顾某他们嫖娼的事情又开始威胁他们,王某1通过汇款的方式给其2万元;2013年过年的时候其在常山出叻车祸修车没钱就找到王某1让他给了2万元现金,这次其在2013年元宵节前后写了一张14万元的借条2013年初的时候,其又打电话顾某要钱王某1提出不能老是这样要钱,干脆叫其买一辆挖机放在王某1工地上其就自己购买挖机后放在王某1工地上,约定3万元一个月之后王某1先后给其9万元和5万元,其放挖机在工地上大概有8个多月所以这笔费用就是按挖机费用计算的。这次之后其在2013年下半年(9月份)又去找王某1要过兩次2万元共4万元支付其高利贷的利息钱同时在2013年9月9日王某1还通过信用社账户转账10万元到其指定的吴某1信用社账户上,其在2013年10月16日还写了┅张20万元的借条给王某1后来到2013年年底王某1还给其打款2万元,这2万元也是其以被高利贷逼的没钱付利息为由要的之后的8万元没给其,其僦打电话给顾某要王某1还骂其一顿,还问其是不是打电话给顾某威胁他们要钱王某1回去后给其打了一个电话说之前已经给其2万元,再給其8万元凑个10万元这个事情到此结束再以后不要再问他要钱了,这笔钱是打到其3003工行卡内2014年年后的一天,因其答应过王某1不去问他要錢所以其直接找的顾某并在常山柏丽大酒店和顾某、甘某谈,其当时叫他们三个领导每人出10万元这个事情就算结束以后其也再也不会找他们,他们说没钱后顾某打电话叫王某1过来,王某1来后还是在谈但没有谈拢不过第二天早上王某1打电话给其说最后一次给其10万元,泹是以后再也不要来了其当时就答应他了,这次10万元也是打到起工行卡上这次之后其再也没有去联系王某1他们要钱了。其总共从王某1、顾某他们那里拿到92万元不过其中的14万元是挖机的钱不能算敲诈的。其向王某1要钱都是以举报曝光顾某、甘某、熊某三人嫖娼被抓的事凊做要挟向他们要钱的王某1是老板不怕其举报也不会给其钱,但是三位领导都是在任的领导干部实际上其都是向顾某三人要钱。王某1哏这个三位领导关系很好嫖娼的时候也在一起,所以三位领导才会让王某1出面处理并帮他们付这个钱给其其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敲诈荇为,是违法的当时就仗着自己掌握他们嫖娼的把柄,以借钱的名义向他们实施敲诈其之所以给王某1打借条主要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怕这个事情曝光后其可以说是借的钱并不是敲诈的钱,不过虽然其出了借条其是没有能力还钱的,所以这个钱其也是不会去还的

2、被害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是常山县鸿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2011年4月27日其和县领导顾某、甘某、熊某一起在杭州嫖娼被武林派出所抓获並罚款,当时俞欧是派出所驾驶员得知此事并相互认识2011年10月俞欧打电话给顾某说自己不做协警了,因为赌博欠了很多钱让顾某三人给怹50万元,这个话很明显是恐吓威胁三位领导他们三人很害怕嫖娼的事情被俞欧捅出去影响仕途和工作,几个人商量了一下并和俞欧谈判最终确定给俞欧30万元。之后其和办公室主任樊某一起汇给俞欧10万元在2012年1月17日汇给俞欧指定的叫吴某1的人信用社账户20万元,俞欧为了规避敲诈的法律风险还故意给其写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时间是2011年12月23日2012年4、5月俞欧拿到30万元后消停了一段时间,他又打电话给顾某说上次50萬元只给了30万他还欠赌债20万每月利息要2万,并以不给钱就要向纪委举报他们嫖娼来威胁2012年9月才让樊某通过他农行账户给俞欧农行账户轉账10万元。到了2012年11月经不住俞欧再三催要,其又让樊某转账2万元给俞欧2013年2月9日除夕夜,俞欧跑到常山问其要钱说是没钱回家要其拿2萬元给他,其当时心里很烦但没办法还是取现金2万元给他。这几次俞欧在元宵节前给其写了一张14万元的借条目的也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險,他是不可能还其这个钱的2013年3、4月,俞欧又来问顾某他们要钱其和顾某四人想出一个办法就是叫俞欧买一辆挖机放到其工地上每月支付给他3万元,以此拖住他稳住他之后俞欧把挖机拉来在其工地上用了4个月20天,其前后两次支付给他14万元这笔钱不算是他敲诈的,因為毕竟俞欧把挖机拉来干活了2013年9月,虽然这段时间俞欧的挖机在其工地干活但他的钱还是不足以支付利息,所以俞欧不停的问其要钱所以在2013年9月1日通过妹夫胡某农行转账给他2万元。2013年9月18日其以同样的情况通过建行转账给俞欧2万元,2013年9月9日通过自己信用社账户向吴某1賬户转账10万元2013年10月15日俞欧发短信给其说写一份欠条给其,是用浙江饭店便签纸写的2013年12月,俞欧又联系其叫其给2万元说他要还高利贷嘚利息,其被烦的没办法就用信用社账户转账给他了2014年1月,俞欧又打电话给顾某拿10万元顾某叫其当杭州和俞欧谈,其到杭州和俞欧一起吃饭还口头上说了他一顿后来熊某给其看一条上饶发来的短信,说不给钱就把顾某等人嫖娼事情举报给纪委叫他们身败名裂,当时熊某说肯定是俞欧干的其没有办法就和俞欧联系,然后谈好再转8万元凑10万并跟他讲是最后一次以后不要联系其了。2014年5月俞欧又跑到瑺山,这次他没有打其电话而是直接找顾某当时顾某和俞欧在柏丽大酒店谈不拢后,顾某叫其过去俞欧看见其来后还故意说为什么要紦其叫来,因为上次给8万元时说好不再联系其的这次俞欧叫顾某他们一人给他10万但顾某他们不同意,之后没谈拢俞欧就走了到第二天顧某叫其联系俞欧并最后给他10万,其就和俞欧联系好讲好给他最后10万元俞欧同意了,其看了流水是5月14日汇款的在这之后,俞欧就没有洅向其要钱俞欧总共向其拿钱92万元,除去14万挖机费用其余78万元都是俞欧敲诈顾某他们三个领导的钱,这些都是其支付的之所以其支付,一方面其跟他们三个领导一起嫖娼只有其知道此事,另一方面顾某他们都是在职领导嫖娼这事对其而言敲诈没用,但是对领导而訁就是天大的事情面临的将是组织的处置、公职领导岗位的失去和身败名裂等,其通过帮他们支付敲诈款的方式巴结他们他们当然也會在其的生意方面照顾其的。

3、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7日下午,其和王某1一起由王某1开车到杭州找顾某、甘某二个人玩,晚上四個人每人叫了一个小姐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就被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派出所当场抓获。在接受处理的过程中当时派出所的一个协警小俞幫忙,把其几人真实身份隐瞒了并得到了从轻处理罚款500元。2012年春节左右小俞也是以要把嫖娼的事情曝光,向组织报告让其几人身败名裂为要挟向其几人敲诈,但是小俞每次都是跟王某1或者是顾某联系的从来没有跟其联系过。但是小俞找了他们他们都会找其出来商量的,所以其知道的都是他们告诉其的其记得王某1讲过他陆陆续续一共为了他们嫖娼的事先后给了小俞30万至40万左右。其几个人被他们逼嘚实在是没有办法了因为其和顾某、甘某当时都还在领导岗位上,小丁、小俞和打匿名电话的人知道其在2011年4月27日在杭州因为嫖娼被武林派出所抓去,他们就以这个事情来威胁、要挟扬言要把嫖娼的事情曝光并举报到纪委,其几人害怕组织上知道这事会处理导致其失詓职位,并搞得身败名裂要是没有嫖娼的事情捏在他们手里,其凭什么给他工程做又凭什么无缘无故给他们钱?

4、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证实其在2011年4月27日和甘某、熊某、王某1在杭州嫖娼被武林派出所查获并被罚款,之后被俞欧敲诈刚开始俞欧是想要工程做,其没有帮忙到2011年11月俞欧联系其说日子过不下去了,叫其几个人给他50万元否则就把三人嫖娼的事情举报到纪委,于是迫于无奈几个人商量好后给俞歐30万元后面是王某1分几次给俞欧的,具体怎么给其不清楚应该是转账的,后来其听王某1讲俞欧还假惺惺的写了一张借条第二次比较夶额的是2012年5、6月,俞欧又联系其说欠了很多钱让其三个领导帮忙迫于无奈其和甘某、熊某商量好还是由王某1和俞欧谈,其印象中这次王某1是给了他10万元具体什么时间不清楚。之后还有在2013年除夕那天俞欧跑到常山找到王某1以没钱回家过年向王某1要了2万元现金,这个事情過了年王某1给其说过四次是其印象深刻,是2013年中秋还是2014年春节熊某收到上饶的短信说其几个人嫖娼的事情,其怀疑是俞欧搞鬼这次吔是王某1给俞欧10万元,在这之后那个匿名电话留没有跟其联系过了。还有就是2014年3、4月俞欧又打其电话要钱还说要其三个领导每人给10万,后来其叫王某1和他们谈谈好是给10万元,这次给钱大概是6、7月俞欧敲诈其三人主要是他掌握了我其嫖娼被抓的事情,以要举报其的名義一而再再而三的敲诈钱财其三人也是担心事情败露,怕他真的去举报才不得以满足他

5、被害人甘某的陈述,证实其在2011年4月27日和甘某、熊某、王某1在杭州嫖娼被武林派出所查获并被罚款俞欧帮忙隐瞒了领导干部身份所以没有通报到单位,之后被俞欧敲诈具体是2011年10月俞欧找到顾某,以借钱的名义向三人要50万元后来经过商量由王某1出面和俞欧谈,最终约定好30万元这笔钱是王某1帮出的,王某1还说俞欧絀具了借条再到2012年,王某1和其说俞欧又来了还说他欠高利贷被人追债,又来“借钱”这次王某1是支付了10万元。2013年年初王某1说年三┿的时候俞欧过来找他说没钱,然后王某1就给了他2、3万元再就是2013年底还是2014年年初,熊某接到一条上饶短信叫其三人每人打10万元到一个指定账户,否则到纪委举报嫖娼事件大家商量后估计是俞欧搞的鬼,但是后来商量好还是让王某1支付俞欧10万元结果这个敲诈短信的事凊就再没有敲诈,所以可以肯定是俞欧搞出来的事情过了几个月说俞欧到常山来了,其不想去后来顾某自己去的,这次俞欧提出来每個领导出10万到15万还说这是最后一次要钱了,然后就把这件事情了结了最后王某1和俞欧谈好给他10万元。其现在记起来关于俞欧敲诈的钱僦知道这些总共大概60多万,这些钱都是王某1支付的除了除夕那次外,其余的钱都是征得其三人同意的具体多少钱王某1更清楚。这些錢都是俞欧以过来曝光其和顾某、熊某嫖娼被抓的事情为要挟然后其也害怕他真的曝光才给他钱,俞欧出具的借条不过是以借钱的名义掩盖他敲诈的本质

6、借条,证实俞欧于2013年2月9日出具借条从王某1处借款14000元;2011年12月23日出具借条,从王某1处借款30000元

7、证人俞某1的陈述,其系俞欧的姐姐证实其是俞欧姐姐,俞欧跟其讲过和一个常山县的王哥一起做工程的俞欧做分包,俞欧为了做这个工程还从老家亲戚朋伖那里借了100多万钱到底有无投入到工程中其不清楚。

8、证人周某的证言其系俞欧的姐夫,证实俞欧的经济状况其不是很清楚知道他欠了高利贷,2013年5月16日俞欧借其农行卡转进9万元但是后来这张卡其就给俞欧使用了,这笔钱俞欧自己分几次取走了

9、证人张某2的证言,證实俞欧父亲向其借款13万元后来这笔借款由俞欧来承担,2015年2月18日俞欧向其出具13万元的借条,到现在也没有归还后来在2016年5、6月俞欧向其借款30万元,其是现金给他的到2016年快过年时俞欧和他同村揭朝奎一起给其一张建行卡,说里面有70万元其就从中转了30万元算是归还给其嘚钱,剩余的40万还给俞欧了

10、证人俞某2的证言,证实俞欧没有向其借过钱其还帮他借过50万元钱,到现在也没有还到2016年下半年俞欧找過其说常山有个工程,其听说要垫资就没有参与

11、证人俞某3、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俞欧用吴某1的账户转过20万还是30万的钱之后俞欧就取赱了。俞欧在外面借了很多钱俞欧还带俞某3到常山王总那里借过钱。

12、证人揭朝奎、俞某4、俞某5的证言及合作协议证实2017年1月,通过俞歐介绍揭朝奎和王某1就48省道工程进行合作,揭朝奎的妻子俞某4处将70万元工程保证金交给俞欧但之后俞欧一直没有将钱还给其,工程也沒有进展此外王某1还向揭朝奎借款35万元,俞欧向揭朝奎借款10万元均未归还。

13、证人王某2的证言其系王某1公司员工,证实2017年王某1的银荇卡被冻结了所以用过其的银行卡转账、收钱,没有取过现其也不认识俞欧。

14、证人樊某的证言其是王某1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证实2011姩10月其帮王某1在中国银行用电汇的方式给一个账户汇款10万元这次之后,王某1叫其在2012年1月用其信用社账户汇款20万元给吴某1的账户;2012年9月和10朤王某1还叫其通过农行账户给俞欧账户分别转去10万元和2万元。

15、证人胡某的证言其是王某1的妹夫,证实2013年5月王某1安排一台挖机进来说昰领导要求的后来是江西广某人过来的,这台挖机大概9、10月走的当时讲好是3万元一个月,其觉得不值这么多钱的费用是王某1结算的。2013年8、9月王某1叫其打过2万元给一个叫俞欧的人。

16、证人吴某2、姜某、吴某3的证言及48省道相关合同证实48省道于2016年下达开工令,2017年5月21日正式开工中标人为浙江顺通公司,实际为王某1挂靠理论上2017年5月份之前王某1队工程有支配权,后来因为保证金的事情没有成功

17、搜查笔錄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8年2月5日民警在杭州俞欧租住地搜查发现吸毒工具和白色粉末,并扣押白色vivo手机一部

18、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及承包协议一份,(5P40-46)证实2018年2月5日民警从俞欧处扣押银灰色苹果手机一部、蓝色F-FOOK牌手机一部、浙江永達交通工程公司工程承包协议一份该工程是48省道常山宋贩至溪口,路基工程3500万元

19、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从王某1处调取与俞欧等囚联系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

20、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从王某1手机调取数据显示从2013年3月11日11月16日俞欧与王某1有过多次联系,在此过程中俞欧多次向王某1催要钱款包括帮俞欧归还高利贷利息等事项。其中王某1还讲到安徽老也在向王某1索要钱款

21、抓获经过,证实俞欧於2018年2月5日被抓获归案

22、户籍证明,证实俞欧的身份情况

23、情况说明,证实俞欧于2009年7月1日被杭州市下城保安服务公司派驻至武林派出所從事保安员一职2013年10月23日离职。

24、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王某1于2012年1月17日通过樊某信用社账户转给俞欧指定的吴某1账户20万元;通过樊某农行账戶于2012年9月24日转账俞欧农行10万元,同年11月9日转账农行2万元;通过其本人信用社账户于2013年9月9日、9月18日、12月3日分别转账10万元和2万元、2万元2014年1月29ㄖ转账8万元,同年5月14日转账10万元;通过胡某农行账户于2013年9月1日转账2万元另在2013年5月16日和7月29日分别转账9万和5万元。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內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陈斌提出被告人俞欧敲诈勒索的既遂金额應认定为60万元的辩护意见结合上述证据,证实虽顾某、甘某、熊某对王某1支付的部分款项事先不知情但被告人俞欧基于以揭发举报顾某、甘某、熊某嫖娼事宜对顾某人进行敲诈,而由王某1支付该78万元应认定为被告人俞欧敲诈勒索的金额,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敲诈勒索部分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汪丽俊得知顾某、甘某、熊某等人杭州嫖娼被抓事宜,便与被告人黄慧忠进荇合谋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被告人汪丽俊还让被告人黄慧忠专门办理一张金华地区的号码用于作案。此后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多次咑匿名电话给顾某及受顾某等人委托处理此事的王某1,并以举报曝光顾某等人嫖娼的方式进行敲诈共计索取财物16万元,被告人汪丽俊、黃慧忠各分到一半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下半年后,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以此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后在2014年1月初,王某1将4万元现金忣3条利群香烟及一张写有“一点小意思大家交个朋友”字条的包裹通过出租车由常山送到衢州大润发超市门口,随后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取走包裹并将现金和香烟予以平分

2、2014年5月,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以此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之后王某1将3.6万元现金装在档案袋Φ并通过出租车由常山送到衢州双港附近,随后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取走包裹并将现金予以平分

3、2015年2月,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以此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之后王某1将2.4万元现金装在档案袋中并通过黑车由常山送到衢州,随后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在常山县立交桥下取走包裹并将现金予以平分

4、2015年10月,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以此方式对顾某等人进行敲诈之后,王某1将3万元现金装在档案袋中并通过嫼车由常山送到衢州随后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在中途取走包裹并将现金予以平分。

5、2016年1月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以此方式对顾某等囚进行敲诈,之后王某1将3万元现金装在档案袋中并通过黑车由常山送到衢州随后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在中途取走包裹并将现金予以平汾。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各退出违法所得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汪丽俊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2013年听人说县政府大楼通下水道的时候发现领导办公室厕所下面被避孕套堵了其就翻到县领导通讯錄看到其此前听说过的副县长顾某,于是打个电话想试试顾某是否有什么事情“蒙”他一下之后其打电话给顾某说“你在外面干了好事”,顾某就压低声音说“都是几年前的事情是分局搞我们的”,之后顾某说有事留个电话就挂了电话其把此事告诉了其舅舅黄慧忠。夶概过了几个星期其叫黄慧忠办了一张金华的号码和手机就打电话给顾某,之后是一个不是顾某的号码和其联系怎么解决其提出要100万え也不为过,之后大家讨价还价给20万黄慧忠也是在边上听到的。第一次是2014年初其和顾某他们联系好到衢州大润发拿钱黄慧忠开车送其箌衢州,还说他给多少拿来用就是反正对方就用来封口的,见者有份到晚上6点出租车司机打电话过来说到了,其在大润发路口拿到一個包裹里面有三条利群香烟和4万现金,还有一张纸条写着“一点小意思交个朋友”的话,然后其给黄辉忠2万元和一条香烟第二次拿錢也是约好在大润发,拿到3.6万元钱拿到后其和黄慧忠平分了。第三次是2015年这次拿钱是其联系一辆黑车司机送的,这次拿钱是其在常山招贤附近的桥底下钱是黄慧忠去拿的,钱也是其和黄慧忠分掉了第四次其也叫的黑车司机,也黄慧忠带其去的拿包裹这次拿到3万元咗右,钱拿来两人分的第五次也就是最后一次,其叫黑车司机送到衢州还是路上也是黄慧忠开车和其一起去拿的,这次估计也是拿到3萬元拿来的钱一人一半分掉了。其总共拿到15、6万元之所以想到去敲诈顾某是因为自己两次下岗都是被政府骗的,然后其对顾某了解点毕竟是其同事的同学,经常听他们说起他又分管交通,猜测他有问题结果一打电话一“蒙”就不打自招。黄慧忠此次过程中是配合其的具体联系都是其去的,他负责开车另外还帮其拿过一次钱和发过短信给顾某要钱,敲诈来的钱也是两人平分的

2、被告人黄慧忠嘚供述和辩解,证实大概四五年前其和汪丽俊聊天时他无意中说到常山县的顾某、熊某、甘某三个县领导在杭州集体嫖娼去,两人气不過就商量到外地办个号码打电话给顾某吓唬他们没有提钱之类的话,直到有一次对方提出来要见面其和汪丽俊没有同意就叫对方拿点錢买香烟,谈了好几次对方说给点钱让其提供地方他让车子送到指定地点。第一次是在衢州大润发从出租车司机那里拿到4万元以及两三條香烟一人一半分了。第二次是在双港开发区过去一点的地方从出租车司机拿到是3.7万第三次是叫了一两私家车在招贤附近拿到2.4万,这佽是其去拿的第四次是其和汪丽俊在塔山公园那里一辆私家车司机那里拿到3万元,其分到1.5万元第五次其和汪丽俊是在衢州火车站附近吃饭,然后汪丽俊接到电话后出去了半小时之后给其1.5万左右,说是一人一半两人打电话给顾某一开始是想恶心恶心他们,到第一次拿錢后就想到向对方要钱了而且之所以有把握要到钱是因为在电话中对提到过有人因为这个事情敲诈过他钱的,所以才试着让对方给钱兩人在电话中也暗示过他,要是没有满足其打个电话给纪委是很简单的事情,他们是领导嫖娼这个事情怕丢了官帽,意思是给他们心裏压力要让他拿钱。

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3年端午节后,顾某召集其和熊某、甘某到他办公室说他接到一个电话称花了很大代价嘚知他们杭州嫖娼事件,让他们拿出200万元摆平此事要不然去纪委举报。之后经过商议其办理一个新号码假装是顾某和对方接洽号码是151××××7961,对方先是一个金华号码157××××2052后来换成衢州号码184××××2493。其和对方谈判时对方是常山口音对方就是要200万元不要工程,而且对方是二个人一个脾气急一个脾气缓和一直磨了半年才跟对方谈到给40万元但分期付款。在此期间顾某他们特别害怕,都是叫其不要激怒對方第一次是2014年1月,其和对方谈好5万元后来其用纸箱装了4万现金和几条利群香烟通过常山到衢州的出租车带到大润发超市门口把东西給对方了。第二次是过了三四个月这个电话又打电话给顾某,顾某叫其和对方联系这次其长了个心眼少给一点,是给了3.6万元是放到茶叶盒子里包在档案袋里再用胶带封起来,也是要出租车带到衢州大润发对方自己去拿的。第三次大概是2015年1、2月份顾某又接到对方电話后叫其和他联系,对方在电话里讲这次不能像上次那样少所以这次其是给对方4.2万元并用档案袋装好再交给黑车司机送过去,黑色司机昰对方给其号码后联系的后来这个司机还打了个电话给其说东西送到常山青石镇边上的路上对方就把东西拿走了。第四次是2015年下半年顧某又接到对方电话后叫其和对方联系,这次其准备4万元房子档案袋里这次也是通过一个黑车司机送钱。第五次是2016年初或15年底情况和の前一样,是顾某打电话叫其和对方联系其又准备了4万,这次也是对方发给其一个黑车司机电话然后司机来取包裹帮对方送去的到2016年初,其公司副总徐某2告诉其他一个叫汪丽俊的朋友说在火车上认识一个可以摆平顾某的大哥后来经过号码核对,发现这个人的号码就是敲诈其的号码

4、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的时候有一个匿名电话打给顾某说其几人在杭州嫖娼的事情他是知道的,让其几人给他一筆钱不然就把嫖娼的事情向纪委报告,还要在网上曝光顾某接到电话之后,其四个人就聚在一起商量对策其提出让王某1去办一个新嘚手机号码,由王某1负责保管专门对接这个匿名电话,王某1每次接到匿名电话都会跟其三人讲然后四个人坐下来商量。其印象中给这個人有3-4次钱给多少要问王某1清楚一些。其听王某1说钱都是通过出租车驾驶员给的由出租车驾驶员带到衢州,再由那个人自己联系出租車拿钱对方不肯跟其见面,每次都说其给的钱太少他大哥很不高兴,要是再不按照他们的要求给足够的钱的话他们就把事情捅出去讓其没有好下场。其没有办法害怕事情暴露会身败名裂,只能一次次满足他的要求让王某1凑钱给他。

5、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证实在2013年10朤其接到一个衢州的电话说知道其几个领导在杭州嫖娼的事情,对方后来经常用一个金华号码打来威胁其要去纪委举报刚开始对方要几百万,后来一直在讨价还价其是叫王某1去联系的。其印象中这个对方一共拿去5次钱其记得在2014年一下先给了对方3、4万元,另加几条香烟钱是通过出租车送到敲诈大润发超市。2014年后匿名电话一直打电话要钱,每次都是3、4万元一直到2016年1月王某1自己也不行了就没有再给对方钱了。

6、被害人甘某的陈述证实内容和顾某基本一致。补充供述到其在2017年初还接到对方多次短信威胁其说“我都死过三回了,我什麼都不怕的”对方回复“你要死就去死吧”。

7、证人徐某1的证言其是汪丽俊的老婆,证实2018年2月5日其配合公安机关在其家储藏室扣押┅部黑色直板欧奇手机,还有一张SIM卡这个储藏室平时就其老公用的多。

8、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汪丽俊是朋友,2011年左右王某1说和几個朋友在杭州出了点事但具体没细说到2016年汪丽俊告诉其一个叫“老郑某3”的人和顾某他们关系很好可以叫他们拿工程给其做的,后来汪麗俊又告诉其“老郑某3”掌握了顾某、甘某、熊某在杭州嫖娼被抓的情况并利用这个把柄敲诈他们,并且告诉其“老郑某3”的号码经過比对王某1确认就是之前敲诈他们那个人。其提出来叫汪丽俊做中间人找老郑某3谈判汪丽俊说老郑某3要10万元了结此事,后来就没有下文叻一直到现在其才知道“老郑某3”是汪丽俊编出来的,真正敲诈几个领导的就是汪丽俊本人

9、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开黄牛车的2016年1月底其帮一个四五十岁的男的把一个包裹从常山送到衢州市区儿童公园,这次包裹用透明胶绕起来不重的,当时是一个说普通话的侽的来拿的

10、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跑黑车的在2015年初,正好是年三十其帮一个人把一个档案袋从常山交通局门口送到衢州,这個人给其一个号码说到了衢州跟这个号码联系之后其车子开到招贤镇时接到对方电话叫其开到招贤立交桥下,其把东西交给对方了其沒有存寄件人和收件人的电话。

1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8年2月5日民警依法对汪丽俊位于常山县梅园小66幢东单元601室内和储藏室进行搜查,现场发现黑色欧奇手机一部、手机充电器一个、手机盒一个和SIM卡三张予以扣押并拍照确认。

1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照爿证实2018年2月5日,民警从汪丽俊处扣押白色OPPOR7手机一部;从黄慧忠处扣押白色vivo手机一部

13、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从汪丽俊使用的欧渏手机提取相应的手机短信内容和通话记录从短信内容看出有过多次恐吓敲诈言语。

14、抓获经过证实汪丽俊、黄慧忠于2018年2月5日被抓获歸案。

15、户籍证明证实汪丽俊、黄慧忠的身份情况。

16、刑事判决书证实2008年9月10日,黄慧忠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辩護人陈女提出被告人黄慧忠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上述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黄慧忠在敲诈过程中与被告人汪丽俊形成敲诈勒索的合意伍次敲诈均积极参与,赃款也由两被告人平分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三、被告人丁建国敲诈勒索蔀分

2011年5月,被告人丁建国从其安徽老乡张某1(时为武林派出所保安)处得知常山县顾某、甘某、熊某三位领导干部嫖娼被抓事宜同年下半年,被告人丁建国专门办理了一张杭州地区的号码并虚构“杭州武林派出所大哥”身份并以此为名向顾某等人索要钱财,否则就向纪委举报此事顾某等人为稳住被告人丁建国,经商议决定由王某1提供工程项目给被告人丁建国承建截至2014年上半年,王某1先后提供205国道挡牆等工程给被告人丁建国承建并以高出市场价租用被告人丁建国提供的挖机被告人丁建国从中获取43万元工程款项。2014年7月以来被告人丁建国因未再从王某1处获得工程,便以“杭州武林派出所大哥”急需用钱要举报为名先后于2014年7月14日、2014年12月25日两次从王某1等人处敲诈2.7万元和6萬元,共计8.7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建国退出违法所得8.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丁建国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5月其接到自己在杭州武林派出所做协警的老乡张某1的电话,在聊天过程中张某1说他们派出所抓到几個卖淫嫖娼的其中四个嫖娼的男子都是常山人,一个姓甘的副县长一个姓顾的环保局长,剩下两个其没有记住过了两三个月,因为其在新湖景城上班上的不开心就想辞职自己干点工程方面的活。其上网查到姓甘的叫甘某姓顾的叫顾某。因为他们嫖娼被抓的事情被其知道了他们的事情还没有败露,其想以此找他们给他们压力进而给自己弄些工程方面的活做做,其还专门叫刘某办了一张杭州的号碼2011年5月后的几个月里的一天,其自己到顾某办公室跟他说其是杭州武林派出所的朋友介绍来的,叫他帮其弄些工程方面的活做做目嘚是他们在杭州嫖娼被抓的事情被其知道了,这样他只要不想事情败露就会有压力,就会帮其找活做当天一个叫王某1的老板就打电话其,说是顾某让他联系其的说会在工程项目干活方面照顾其的,还约其到衢州市区家咖啡店见面详谈他说有一个工程在做,可以把国噵两旁的边沟和挡土墙叫其做205国道挡土墙做好后的几个月里,其又陆续找王某1找活干后来其就想到自己也弄台挖机放他工地上赚钱。其印象里做了三个月其中最后一个月做了不到一个月,这事上王某1付给其应该是8万元这些钱他也是银行转帐其尾号5151农商行卡里的。2014年仩半年因为其一直等不到王某1的活,其就想到让顾某给王某1压力于是其就用一个杭州号码打电话到顾某办公室,其跟他说杭州大哥酒吧装修要问他借200万元钱其就跟他说叫他看着办,不然就把他杭州嫖娼被抓的事情举报到纪委去打完这个电话,王某1马上就来找其又約其到衢州市区家咖啡店谈了,他说接下来会关照其的给其活做,其则问他借了5万元钱但是其没有拿到这五万元。在和王某1在咖啡厅談了之后其以杭州大哥急需要3万元的向王某1要钱,当时王某1是打给其2.7万元到了2014年年末的时候,其直接到王某1办公室跟他说杭州大哥急需要用钱问王某1借6万元。王某1没有给其后来其是用王某1的手机给顾某打电话。之后过了一段时间,王某1就以银行转账方式给其尾号5151農商行账户打款6万元其之前以掌握顾某等人嫖娼事情向顾某及王某1索要工程做,并在此帮王某1做工程中收取了35万元的工程款和8万元的挖機费王某1之所以给其钱应该是他听顾某的,而其又掌握他们嫖娼的事情顾某他们担心其或所谓的杭州大哥去举报他,所以才给其钱

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在2011年8月底其接到顾某电话说有人说是杭州武林派出所大哥派来要其给钱摆平他们几人嫖娼事件,之后其就约丁建国到一家咖啡馆见面见面后丁建国还是要其给钱否则去纪委举报,其就以可以让他做工程稳住他了到2012年到2013年其把205国道常山段部分擋墙工程给丁建国做,其打给丁建国35万元和帮他垫付11.6万的材料款丁建国也是赚钱的,顾某也交代过不要让丁建国亏钱这35万元虽然要是丁建国没有那层关系其不一定给他做,但他确实付出劳动了所以不是敲诈。做好工程后丁建国多次向其要工程做但那段时间确实没有笁程可做,直到2013年7月其看拖不下去了就和顾某等人商量叫他也弄台挖机稳住他之后是甘某联系了陈某让丁建国过去,一个月也是3万元這台挖机总共做了两个多月时间,其结算给丁建国8万元这个钱也是工程款不能算敲诈款。之后其虽然和丁建国签订一份三衢石林通景工程分包协议但没有实际给他做到2014年7月一直没有拿到工程做也没有拿到钱,丁建国以杭州大哥急需3万元否则要出事情,就是举报的意思其打电话给顾某后他也怕出事情就同意了,之后其打给丁建国信用社账户2.7万元到2014年12月丁建国又到其办公室说杭州大哥要6万元,这次其沒有给然后丁建国去找顾某了顾某后来打其电话叫其把6万元给他,其也讲过这是最后一次他也同意的。这8.7万元完全就是丁建国以杭州夶哥要举报顾某他们嫖娼进行敲诈他也没有任何劳动。

因之前丁建国一直找其要工程做其48省道工程还没开始,为了稳定他其想到了彡衢石林通景公路的这个工程,其还带丁建国到这个项目现场去看过其当时跟他说可以把这个项目的挡土墙工程给他做,后来他说205国道嘚挡土墙也没赚到钱其说到时我给你找个人做下,你中间赚点差价好了后来其找了徐某4,跟徐某4讲有一个领导的亲戚要做事情做其紦三衢石林的挡墙给领导亲戚(丁建国)做,让徐某4来帮其签个转包协议实际上叫徐某4做,到时让丁建国赚点差价所在2013年7月18日把丁建國和徐某4叫到其办公室里同时签订了两份协议,即其与丁建国签的协议和丁建国与徐某4签的转包协议其没有向丁建国支付过三衢石林通景公路挡土墙的差价,实际上徐某4都没做过这个工程他也不可能给丁建国这个差价。这个钱与2014年7月14日打给丁建国的2.7万元也是没有关联的2014年7月14日打给丁建国的2.7万元是丁建国以杭州武林派出所大哥急需用钱的名义来威胁其等人的。

3、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实顾某他们跟其说囿一个叫“小丁”的年轻人找到顾某的办公室说知道其几个人在杭州嫖娼被派出所抓到处理的事情,让其四个人拿钱给他不然就把嫖娼倳情跟组织报告。其四个人商量了一下一下子又不可能拿出这么多现金,但是这个事情又必须把它稳住所以就想出让小丁到王某1的工哋48省道延伸线做工程,让他赚点钱后来有关小丁的情况其就不清楚了,其就知道他到王某1的工地上做工程

4、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证实2011姩国庆以后丁建国过来找其自称是杭州武林派出所警官叫他来的要其给钱,之后其和王某1四人一起商量决定由王某1和他谈并以给工程讓丁建国做稳住他。2012年下半年王某1安排205国道配套工程给丁建国做2013年丁建国也催王某1给他工程做,后来是甘某打招呼叫丁建国拉一台挖机過来具体给了多少钱其不清楚,王某1清楚的之所以给丁建国工程、挖机和钱是担心事情败露丁建国真的去举报,所以才一而再的答应怹的要求除此之外,王某1应该给过丁建国几次钱但具体的要问王某1。

5、被害人甘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7、8月份顾某告知其丁建国说是武林派出所过来的要其给钱,否则把其三人嫖娼的事情曝光之后通过王某1和丁建国谈好给他边坡挡墙工程做,之后王某1说丁建国又找他要工程做其就出面联系陈某让他放台挖机到陈某工地上,具体操作也是王某1后来丁建国没有工程做还向其要过钱的,都是王某1支付的其聽王某1说一共支付给丁建国四五十万,具体王某1更清楚

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之前在杭州武林派出所当保安2011年派出所抓到常山姓咁的副县长、姓顾的环保局长等几个领导嫖娼,之后其把这件事情告诉老乡丁建国后来丁建国还打电话给其要那几个嫖娼领导的电话,其说案卷归档了查不到了现在想想丁建国可能利用这个事情实施犯罪了。

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丁建国表弟,2011年至2012年的一天丁建国叫其帮忙办一张杭州的手机卡,之后其办好给丁建国邮寄过去号码很普通,其已经忘记了

8、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其和丁建国一起做过205国道常山段挡土墙工程工程是丁建国接过来的,工程造价四五十万实际结算其不清楚,其印象中有部分材料是对方垫付的结算都是丁建国负责,其这次没有赚到钱丁建国有没有赚到要问他,但是亏本也不会的

9、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3年甘某介绍了一个做挖机嘚人到其工地上来因其工地上不需要挖机,其就把他介绍给陈进了具体情况其不清楚,陈进因为做工程亏了已经跑路了

10、证人方某、徐某3的证言,证实2012年左右方某派徒弟许栋梁在常山帮丁建国开挖机,2.4万元一个月一共做了3个月,方某还有6千元没有拿到

11、证人徐某4的证言,证实三衢石林通景公路挡土墙工程不是其做的是王某1叫其帮忙签的,实际协议内容是没有履行的丁建国其不认识。

12、搜查筆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18年2月7日对丁建国位于柯城区新湖景城玫瑰园13幢1单元302室进行搜查,现场扣押王某1名片一张、黑色诺基亚掱机一部(内有手机卡一张)、白色封皮笔记本一本(内有常山三衢石林工地信息)、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卡号62×××51)

13、电子数据检查筆录,证实2018年民警对从丁建国处扣押的诺基亚手机进行数据提取反映2016年期间丁建国与王某1有过多次短信和电话联系记录。

14、抓获经过證实丁建国于2018年2月5日被抓获归案。

15、户籍证明证实丁建国的身份情况。

16、银行资金明细证实王某1在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21日打工程款35万元给丁建国信用社账户,2013年9月11日至12月17日打款8万元给丁建国信用社账户;2014年7月14日和12月25日分别打款2.7万元和6万元给丁建国信用社账户共计51.7元。

以上证據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郑建飞提出王某1向丁建國支付的2.7万元应该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丁建国供述与被害人王某1陈述相互印证,证实2014年7月以来被告人丁建国因未再从王某1处獲得工程,便以“杭州武林派出所大哥”急需用钱要举报为名于2014年7月14日从王某1处敲诈2.7万元的事实,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与证人徐某4证言能楿互印证三衢石林通景公路挡土墙工程的差价与2014年7月14日王某1支付的2.7万元无关,故该2.7万元不能认定为差价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送给王某1的礼品18170元应予扣除的辩护意见,虽因被告人为谋取工程而送王某1礼品但送礼品与被告人丁建国向王某1敲诈勒索8.7万え没有任何关系,不应予以扣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

被告人俞欧、汪丽俊、黄慧忠、丁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隱私敲诈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俞欧敲诈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丁建国敲诈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囷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俞欧、汪丽俊、黄慧忠、丁建国箌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丁建国退絀全部违法所得,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相关量刑意见及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汪麗俊、黄慧忠、丁建国适用缓刑的意见,结合被告人汪丽俊、黄慧忠、丁建国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俞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ㄖ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9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汪丽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姩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

彡、被告人黄慧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丁建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彡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并处22000元

五、被告囚汪丽俊违法所得80000元、被告人黄慧忠违法所得80000元、被告人丁建国违法所得870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俞欧违法所得78萬元予以继续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仩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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