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限额与社会医疗保险限额赔偿限额下分别包括什么费用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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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医药费】交通事故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一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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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 医药费】交通事故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一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典型案例:交通事故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一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王明珍诉被告付元明、甄国友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日19时50分许,被告付元明驾驶川FR7777二轮摩托车载乘其妻、子从汉旺镇新开村经武都村往德茂公路方向行驶,行至绵竹市汉旺镇武都村十二组汉旺中学路段时,与从左向右横过公路的原告发生碰挂,致原告受伤。
  日,绵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作出认定,认定被告付元明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到绵竹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日出院,出院时医嘱休息1个月、门诊随访。发生住院医疗费25068.33元(其中,被告甄国友支付了10000元、第三人支付了5000元)、卧具使用费30元,门诊随访期间发生门诊费14元。
  日,德阳正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所受伤作出鉴定意见,其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明珍的颅脑车祸损伤致残程度属七级。其头部车祸损伤致残程度属十级”。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500元、检查费530元、复印费16.5元。
  另查明:被告甄国友系川FR7777二轮摩托车的车主,被告付元明系被告甄国友的雇员,此次事故是在被告付元明完成被告甄国友交办事项的过程中发生。
  被告甄国友于2008年3月在第三人处购买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日零时至日24时。
  绵竹市人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对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1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鉴定及检查费1030元、卧具费30元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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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得到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赔偿金(张立君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0元。此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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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28.71105,318.00623,902.90元&203=23,417.40603,902.90&20年3=26,019.00153,902.90&3年(18-15)2=5,854.3543,902.90&14年(18-4)2=27,320.305005,000.00193,429.0511,000.00193,429.0511,000.00=182,429.0530%=5,4728.71
125,000.00
2,944.001,500.00500.0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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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目包含内容
交通事故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通事故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分项超出计后超过交强险部分,则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如一交通事故,行人被小轿车所伤,认定为行人为次要责任,小轿车方为主要责任,住院发生医疗费用30000元。则交强险赔10000元后,小轿车方再赔()*70%=14000元。
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即未死亡)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残疾赔偿金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住宿费 + 死亡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a、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b、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c、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d、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e、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f、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g、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h、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i、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j、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k、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转载]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一)2
(一)法律专业人士的法盲回答-2&
好了,再看看第三位高人的回答吧!(见下图)逗号前的半句我就不多说了,和第二位律师犯的错误一样,把提问者当白痴了。后半句“要有单位的误工证明”,看似很有道理,实则害人不浅。原因如下:且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从以上法条不难看出,误工费的计算是看两点:误工时间(本法条第一款)和收入状况(本法条第二款),换算成公式就是:误工费=每日的收入&误工的天数。
&好,那我们先看误工天数如何确定?在实践中的法庭审理,律师往往都会把误工时间从住院日(一般就是事故发生日)计算至《司法鉴定书》上载明日期的前一日,我自己在以往办理的案件中也是这么做的。直到有一天,同事杨彬明律师代理的一个案子,对方的律师(交通事故赔偿方)突然提出这样的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法律规定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的提前条件是“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如果没有这个“证明”,误工时间就只能计算住院期间(入院日——出院日),虽然法官当场也楞住了(因为以往也都是按照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的),但最终还是采纳了对方律师的意见,毕竟人家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从此,我们都会注意这个严重的问题,都会去受害人的主治医师那里开具相关的证明,否则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就只能吃亏了,这其实是律师的失职。
&由此可以看出误工时间的确定与受害人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没有任何直接的和间接的关系,就算单位开具了误工时间的证明,那也是废纸一张,因为法院根本不会去理会单位证明的误工时间,误工时间只看《司法鉴定书》的出具时间以及受害人主治医师的证明。当然,如果是受害人没有住院而且又评定不出伤残等级的这种情况下(这种情况是指受伤害非常轻微,但也有可能导致误工的情况),单位的证明也有一定程度的效力,但效力不大。但是再请看一下提问者的提问“我妹妹出了车祸,轻伤”。说得很清楚了,是轻伤,也就是说提问者的妹妹已经构成了6-10级的伤残(重伤为1-5级)。那么,这样的话,误工时间的计算看的就是《司法鉴定书》的出具时间以及受害人主治医师的证明,与单位证明无关。
&写到这里,肯定有人要说了,那误工时间与单位证明无关,但收入状况总与单位证明有关了吧!好,那我接下去说收入状况的确定。
&法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我们先看第一句话“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这句话的意思大家都看得明白,但这里涉及到一个证据的问题,也就是受害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固定收入。看了第三位律师的话,一定有很多人以为受害人所举的证据就是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了。可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个证据几乎不会被人民法院的法官采信,原因就是单位和受害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而单位和加害人之间一般不存在任何的关系,如果这个单位和受害人之间平时相处的不错或是这个单位比较好说话的话(通常情况下受害者会和自己的单位软磨硬泡,要求把收入证明的得高一点),单位完全可以在出具证明的时候把收入写高。更可怕的是,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受害人工作时或是上下班必经之路途中,单位就会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单位的责任系工伤赔偿),更会故意的把受害人收入做的虚高很多。所以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庭审理实践中证明受害人收入的证据一般会是受害人的纳税凭证和工资卡(工资条)。所以如果受害人听了第三位律师的解答只是拿了单位证明就去打官司,会有极大的可能导致误工费认定上的损失。
&我们再看第二句话“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段话的第二个逗号以前的内容基本就是废话,因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没人能举证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各位请看看自己,你能举证自己最近三年的收入吗?所以只有最后的半句才有实践的意义,而且这个意义还非常的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适用侵权所在地管辖的规则。那么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所在地就是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或是工作所在地(外来务工者),在侵权发生地法院起诉,就可以按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以我在的浙江为例,现在的标准是34146元,而外来务工者所在家乡的标准都会低于浙江标准,所以这个法条是比较保护受害者利益的。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差别很大,也就是同命不同价的情况,在具有司法实践中如果能证明在城市务工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城市户口认定。一般持有暂住证、租房合同、社区(村委会)证明、集体宿舍证明等都可以证明居住情况。
&综上所述,大家可以看出:一、如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这个证明的效力会很低,一般不被法官采信;二、如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低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那你就是个白痴,赔偿一方会很高兴你替他省钱了;三、如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那这个证明开与不开又有什么区别呢?所以说第三个律师的后半句话是害人的,会让你的利益收到损害,这样的回答还是不要回答的好。
&唉,那再看看第四位律师是怎么回答的吧!(见下图)看清楚哦,回答的答案和第三位律师是一模一样的,可人的的确确又不是同一个哦!唉,啥都不想说了。
(一)中本人指出的那些法律专业人士所犯的错误希望普通人群能够有所认识,以避免今后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友遇到类似问题而遭受损失。(二)中本人还将对一些普通人群应当掌握或者了解的问题作出解答。
&在(一)、(二)普法篇的基础上,(三)、(四)将会是业务探讨篇,希望本人的(一)、(二)首先是能让普通人群学到一些道交事故损害赔偿的知识,毕竟这是民事诉讼中多发的案件。在此基础上,(三)、(四)引发同行的探讨,本人业务也不精,文章中也会有很多的错误,但不至于胡说八道,很希望同行和老师们的指正。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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