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公司存货公司房产税如何征收

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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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
作者:佚名&&&&税务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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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税原值的确认   (一)税收政策演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已废止) 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定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由此可见,对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的确认,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依据,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房产原值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当相应予以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五条规定同时废止。”因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有可能将应税房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而不计入“固定资产”,所以财税[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应税房产无论在会计处理时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均应当按规定计征房产税。房产计税原值的确认仍然依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自财税[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有了独立于会计核算之外的确认标准。由于税法与会计已经产生了明显的差异,因此,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房产原值与财税[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房产计税原值的计算   财税[号文件规定:“宗地容积率(注:容积率是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进一步明确:“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通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根据上述规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确定:第一,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地价应当全部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第二,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占地面积和地价并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例1:A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指平整土地等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房屋建造成本,下同)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00平米。(假设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下同。)   容积率==0.1   土地单价=600÷10000=0.06(万元/平方米)   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06=120(万元)   A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万元。   例2:B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   容积率==0.6   因为容积率大于0.5,所以B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二、新旧政策的衔接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合并简称“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应当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实际占地面积的部分,会计制度并未明确要求将这部分“空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因此,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财税[号文件下发后,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相应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增或调减。   例3:C公司是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C 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均为1000平米。C公司会计核算时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万元(×600),其余540万元(600-60)地价计入“无形资产”。   从例1的计算结果可知,C公司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为120万元,因此,C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60万元(120-60)。   例4:假设在例3中,C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   对于纳税人会计核算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超过财税[号文件规定标准的部分,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准予调减。本例C公司在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减房产计税原值480万元(600-120)。   例5:D公司是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D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房屋总占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D公司会计核算时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180万元(×600),其余420万元(600-180)地价计入“无形资产”。   从例2的计算结果可知,D公司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因此,C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420万元(600-180)。   例6:假设在例5中,D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   因为D公司会计核算时已经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所以D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不需要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整。   (二)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指出:“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指出:“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以及“外购不动产支付的价款难以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以外,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单独计价(注:单独计入“无形资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而不计入房产原值。原来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将地价合并计入房产原值的,在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时,还应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并单独计价。财税[号文件下发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未将地价款计入房产原值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财税[号文件的规定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   例7:E公司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E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00平米。E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款全部计入“无形资产”,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0.   从例1的计算结果可知,E公司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为120万元,因此,E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120万元。   例8:F公司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F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F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款全部计入“无形资产”,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0.   从例2的计算结果可知,F公司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因此,F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600万元。   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 问:财税[号文件规定:“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注:2010年12月2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纳税人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整后,2010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应当计算房产税补(退)税额?   答:《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7]11号)的规定:“纳税单位的房产,当月发生增减变动的,均从次月份起调整房产计税价值。”因此,纳税人因执行财税[号文件造成2010年12月份房产计税原值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从2011年1月份起相应调整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即2010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不需要计算房产税补(退)税额。   (二)问:纳税人发生的房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因初始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化而调整房产账面原价的,是否应当同时调整房产税计税原值?   答:《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号)规定:“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房产原值的,不论是否按新调整的房产原值提取折旧,均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财税[号文件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因此,纳税人发生房产评估增值(或减值)以及初始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或者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化,并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调增(或调减)房产原值的,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除发生资产重组以及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等少数情形外,房产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不得因房产增值(或减值)而随意调增(或调减)房产原值。   (三)问:财税[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对于“地价”应当如何把握?是否应当考虑土地评估增值和摊销等因素?纳税人支付的土地租金是否构成地价?   答:财税[号文件规定的“地价”应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地价,包括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将土地评估增值计入“无形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土地价值单独核算)而未计入房价的,在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时,不需要将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加计入地价。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对土地进行摊销的,在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时,摊销额也不得从地价中扣减。纳税人因租赁土地支付的土地租金不构成地价。纳税人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未支付地价的,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可为零。   (四)纳税人既有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又有免税房产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房产的,应当如何分摊地价?   答: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纳税人,在计算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时,可按“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确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纳税人,可按“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建筑面积÷房产总建筑面积(包括免税房产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土地总价”确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   (五) 财税[号文件下发以前,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未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并且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未将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是否应当补征2010年度以前的房产税?   财税[号文件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应当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因此,在财税[号文件下发以前,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未将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造成少缴房产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应按规定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需要说明的是,在财税[号文件下发以前,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可只将房产实际占用土地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房产未占用的土地所对应的地价,可不计入房产计税原值。但是,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已经将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或者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超过房产实际占用土地所对应的地价的,在2010年底以前,应当以会计核算的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2011年以后,容积率在0.5以下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超过财税[号文件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可按照财税[号文件的规定相应调减房产计税原值。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纳税人可将土地使用权单独计价,而不计入房产原值。因此,在财税[号文件下发以前,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未将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不必补征房产税。   (六) 财税[号文件下发以后,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和处理是否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   答:财税[号文件规定仅适用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和处理不产生影响。财税[号文件下发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房产原值与申报缴纳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可以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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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证: 粤ICP备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_百度知道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提问者采纳
不管是否投入使用都是需要缴纳房产税以上仅供参考
谢谢。三你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一,但临时出租或无租让别人使用或者自己经营使用都是需要缴纳房产税的、若开发出的商品待售状态、若开发出的商品转为固定资产,以存货管理的话(即未投入使用)不需要交房产税、若开发出的商品待售状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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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不缴这个说,但是税种很多,光营业税就是25%
没有这一项,但是其他税费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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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注释:本文第十点失效。参见:穗地税发﹝2005﹞54号文件。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地方税征管,根据地方税有关法规规定,现对近期我市地方税征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确定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问题
  根据国土房管部门关于&对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而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不包括临建房屋),虽未领取《房地产证》,但在房地产管理上,已视为产权明确的房产&的解释,对我局《关于明确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缴交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号)中第一条第1点中关于&如未领取国土房管部门核发该房产的《房地产证》的,视为产权未明确房产,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即应由出资方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更改如下:
  (一)对以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形式建造的这类房产,在未取得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前,以国土房管部门批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的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二)对于不纳入国土房管部门产权登记范围的违章建筑和临建房屋,视为产权未明确的房产,该房产的使用人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本文下发之前已作出税务处理的,不再作调整。
  二、关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宾馆、招待所自有房产用于出租或部分时间、部分面积对外经营应如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根据《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87﹞粤税三字第023号)第十二条第一点的规定,对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宾馆、招待所对外营业或出租的房产,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计征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用于出租的房产的土地使用税按下列公式计征:
  应征土地使用税=出租房产占地面积&单位面积税额&(出租天数&365天)。
  (二)对外营业的房产,如果能准确核算申报的,按实际计算;如果核算不清的,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并考虑到免税单位对内营业的收费标准低于对外营业收费标准的因素,按对外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的50%核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公式为:
  应征房产税=房产帐面原值&70%&1.2%&﹝对外营业收入&(对内营业收入+对外营业收入)&50%﹞;
  应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土地面积&单位面积税额&﹝对外营业收入&(对内营业收入+对外营业收入)&50%﹞。
  三、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第九条&批准征用之日&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我市国土房管局的有关规定,从日起,对申请用地单位不再批出《建设用地通知书》而直接批出《建设用地批准书》,因此,对在日前征用土地的,以《建设用地通知书》的审批日期为批准征用日期;在日后(含4月1日)征用土地的,以《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审批日期为批准征用日期。
  四、关于企业无租使用个人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87﹞粤税三字第00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单位无租使用个人房产,应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不适用本款规定,仍按照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土地、房屋权属因企业合并或兼并而发生变化如何界定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第四点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的精神,不管企业合并或兼并后是否更改企业名称,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能提供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审批的部门)批准合并或兼并的批文;
  (二)新设企业或者存续企业承担被合并或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而不是仅接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六、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在集团内无偿调拨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在集团内无偿调拨房地产,包括将子公司的房地产无偿上调集团公司,将集团公司房地产无偿下拨子公司,以及在子公司之间无偿调拨房地产,虽然发生产权转移,但由于没有取得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关于企业转制重组过程中由于企业名称变更和所有制性质改变而发生房地产变更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企业转制重组只涉及企业名称变更和所有制性质改变,没有发生资产转让行为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纳税人以信函、电报、传真形式的&订单&、&要货单&代替合同使用是否征收印花税的问题
  根据《》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代替合同使用的信函、电报、传真形式的&订单&、&要货单&,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用于销售但未出售的属于&存货&的商品房,在办理过户更名时有关印花税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对在建或已建但未出售的属于&存货&的商品房在办理过户更名过程中所订立的转移书据,不属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征收范围,不贴印花。
  十、关于牵引车应如何计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问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牵引车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3号)规定&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没有记载载重吨位数的,应由车主提供该牵引车载重吨位数的有关资料作为载重依据&,现进一步明确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吨位:
  (一)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内有记载 &核定载质量&的,按此吨位数计税;
  (二)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内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可参照车辆缴交公路养路费的计费吨位数作为计税吨位;
  (三)车主不能提供缴交养路费的计费吨位的,按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内的&总质量&作为计税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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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房产网
  去年12月楼市的高位成交并未在新一年开局得以延续。相关机构数据显示,1月份全国各城市商品房住宅成交量环比普遍下滑,可能成为近5年来除2012年外1月份开局成交的又一低点。
  楼市成交量环比回落,土地市场却在明显升温,一线城市更诞生了多宗高价地块。有预测称1月20大标杆房企拿地金额将有望接近400亿。
  针对2015年楼市开局“房冷地热”局面,业内人士分析,随着市场预期的改变,2015年楼市将呈现止跌反弹态势,房企将在“去库存”的同时谨慎“补库存”。
  1月楼市成交回落 二线城市同比跌幅最大
  已在去年12月攀升至年内高位的楼市成交量,在步入2015年后再次回落。中原地产研究部监测的50个城市成交数据显示,1月前25天总计成交商品住宅173001套,环比降幅达30%,与去年同期相比也有约6%的下滑。
  业内人士指出,按照目前各地成交情况推算,预计今年1月份全国商品住宅成交量将出现两到三成的环比下跌,成为近五年来除2012年1月外的又一低点。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数据显示,今年1月前25天,北京等四大一线城市成交套数同比去年同期上浮37%,而二三四线城市则同比、环比均呈下跌态势。其中,二线城市总成交量跌幅最大,同比下跌16%,环比下跌33%。
  在上海某房地产研究院研究员严跃进看来,1月份典型城市新房成交量的明显下跌,与观望状态下购房需求被提前透支关系密切。“受政策影响,购房需求在2014年第四季度已得到较好释放,市场需求被提前透支,进而导致成交量出现下跌。”
  不过,严跃进补充分析,1月份的成交状况其实并算不糟糕,对比2014年下半年数据,除11和12月份外,这一成交量总体上仍处较高位。
  与新房市场相比,率先回暖的二手房市场表现更为稳定。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向中新网房产频道表示,随着年初房企供应节奏的放缓,新房成交短期内难有起色,而二手房市场,尤其是一线城市的活跃行情将有望延续。
  库存持续攀升 房企“抄底”一线土地市场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已达6.2亿平方米,同比增长了26%,创下历史新高。其中,去化速度较慢的二三线城市楼市库存积压更加严重。
  步入2015年,虽去库存速度有所加快,但楼市库存高位盘整的态势并未扭转。以杭州为例,据上海某房地产研究院监测的库存数据,截止1月27日,北京等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库存面积相较2014年年末小幅下滑,杭州、温州等更多城市则持续攀升。
  而在房企拿地激情复苏影响下升温的土地市场,正将又一波新增供应量推入楼市。据中原地产数据显示,1月截至25日,20大标杆房企拿地金额达335亿元,已连续3个月突破300亿元。张大伟分析,全月有望接近400亿元。
  “房企今年的拿地积极性明显提升,并更加倾向于在一线城市拿地。”严跃进分析,以北京为例,1月份以来,北京土地市场连续出现多块高价地,溢价率大部分超过40%,并诞生了总价86亿元的新地王。
  张大伟也认为,一二线城市避风港效应凸显,“由于大部分三四线城市投资风险大、回报率低,一二线城市已成为房企主要阵地。”
  另外,相关机构预测,随着信贷及调控政策的进一步放松,房企将调整策略加大拿地步伐,2015年开局土地市场热度有望延续,全年土地成交量增幅预计将在3%左右。
  开局“房冷地热” 业内看涨2015年楼市
  在楼市开局“房冷地热”的形势下,2015年房地产市场将何去何从?
  “1月份市场成交行情黯淡,但市场看涨情绪并没有因此回落。”严跃进表示,受春节因素的影响,2月份成交量预计也不会太大,但随着房企推盘和购房者入市节奏的加快,春节过后市场成交量将会继续攀升。
  日前,中科院在《2015中国经济预测与展望》中也预测,2015年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与销售额都将有所上涨,且全国商品房销售均价也将有1.2%的同比涨幅。
  对于2015年1月房企积极入市所致的土地市场回暖,业内人士分析,这预示着房企对后市的预期正在逐步转向乐观。
  “2015年的市场会比2014年好。” 旭辉集团董事长林中在接受中新网房产频道采访时表示,从全国平均看,预计交易量会有5%—8%的增长,房价平均涨幅可能在5%左右。
  同策咨询研究中心总监张宏伟则认为,2015年的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中小企业,可能面临更多的债务违约的市场风险。”他认为,在库存高压下,继续加大去库存力度,尽快回笼资金是房企在2015年的重点所在。
  对于今年房企策略,严跃进认为,2015年房企总体上应该是“去库存”和“补库存”兼并的思路。“对于一些难以消化的项目,应加大促销力度。大城市大房企则需积极补充库存,增加可售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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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 赵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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