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 wwe美国职业摔角方面的问题,想问一下广大经验丰富的同行们。我现在在北京的。

话题:焦点在线律师团启动 维权法律问题全攻略第87期
日 上午10点
律师你好:销售商售房时不征求购房人意见,直接指定按揭银行和保险公司,合法吗?
如果该项目由两个以上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话,应该征求业主的意见,保障业主的选择权
春风吹拂明月心,焦点谈房方向明.网络连接法律情,业主欢喜牵新居.
回复:有新意
开发商对小区地下车库有权利随意定价吗?
回复: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在重庆有合作的律师所,我们也可以直接代理外地诉讼,如果你谈的情况涉及面广,也有证据线索,我们可提供诉讼服务,欢迎考察我们律师所,欢迎了解我们的业绩。,
回复: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在重庆有合作的律师所,我们也可以直接代理外地诉讼,如果你谈的情况涉及面广,也有证据线索,我们可提供诉讼服务,欢迎考察我们律师所,欢迎了解我们的业绩。,
回复 没有公示,擅自的变更属于违约,如果变更也未经批准,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回复:回复 没有公示,擅自的变更属于违约,如果变更也未经批准,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回复:二、这是个规划变更问题,首先关于广告等宣传内容的效力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不能作为你要求开发商的依据,法律上,这些内容属于邀约邀请,不是邀约。另外,你所说的变更规划没有通知是违法的,应该开发商事先告知,业主不同意可以选择退房,没有公示,
回复:一、车库价格问题,目前似乎没有限制性规定,但是,价格远远超出实际的市场价格,而且又有证据证明,开发商有商业欺诈的事实,你们可以到价格行政部门举报
回复:渝北区,重庆高院的所在地,我好像看到过你提的小区。
律师你好:销售商售房时不征求购房人意见,直接指定按揭银行和保险公司,合法吗?
如果该项目由两个以上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的话,应该征求业主的意见,保障业主的选择权
春风吹拂明月心,焦点谈房方向明.网络连接法律情,业主欢喜牵新居.
回复:有新意
开发商对小区地下车库有权利随意定价吗?
回复: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在重庆有合作的律师所,我们也可以直接代理外地诉讼,如果你谈的情况涉及面广,也有证据线索,我们可提供诉讼服务,欢迎考察我们律师所,欢迎了解我们的业绩。,
回复: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在重庆有合作的律师所,我们也可以直接代理外地诉讼,如果你谈的情况涉及面广,也有证据线索,我们可提供诉讼服务,欢迎考察我们律师所,欢迎了解我们的业绩。,
回复 没有公示,擅自的变更属于违约,如果变更也未经批准,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回复:回复 没有公示,擅自的变更属于违约,如果变更也未经批准,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回复:二、这是个规划变更问题,首先关于广告等宣传内容的效力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不能作为你要求开发商的依据,法律上,这些内容属于邀约邀请,不是邀约。另外,你所说的变更规划没有通知是违法的,应该开发商事先告知,业主不同意可以选择退房,没有公示,
回复:一、车库价格问题,目前似乎没有限制性规定,但是,价格远远超出实际的市场价格,而且又有证据证明,开发商有商业欺诈的事实,你们可以到价格行政部门举报
回复:渝北区,重庆高院的所在地,我好像看到过你提的小区。
敬请帮助!
不合理,应该退还全部定金!!!!
关于福利集资购房,出售需办理那方面的手续。
福利集资建房只能向集资单位内部销售,不允许对外销售!!
请问律师,如果要和kfs签订办理产权证的补充协议应该如何签。
我个人认为产权证由开发商代办是一种委托关系,您可以随时解除这种委托关系。最好能让律师看一下您的合同。(我不是律师)
如果你对代理人(中介)收费额没有意见,我建议你在协议中约定一下具体办好产权证所需要花费的时间以及违约责任 。
请问律师:我家刚装修一个月的房子,现在所有做的木工活都出现了大问题,装修公司现在答应修理并赔偿,但我们要的数目有差据,现在他们还没有给我们答复。
回复:请问律师:我家刚装修一个月的房子,现在所有做的木工活都出现了大问题,装修公司现在答应修理并赔偿,但我们要的数目有差据,现在他们还没有给我们答复。
我们在签定购房合同后,开发商在没有征得我们的同意的情况下,就我们楼旁边的建设规划进行了修改,而且在修改后建设了一段时间后,在售楼处张贴了一个通知,现在致使我们楼的采光受到了巨大的影响,我们应该怎么办?
我同意大晖先生的意见。此外,我的意见是:如果的确无法改变了,就要求开发商作适当的补偿。
我个人认为:先要判段,是原规划就是这样的,还是存在规划变更的问题。
开发商进行规划变更需要提前公示,如果开发商未公示,可以行政请求建委撤销这个规划变更。
对危改回迁房质量问题北京市有何政策法规
与普通建筑规范没有什么不同,一样要执行国家的规定 。
关于预售许可证的问题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房子连地基都没挖是不能售房的,不知道为什么现在还有这种情况?!
预售许可证上许可的销售范围的有限制的,甚至会具体到每一个房间你。所以你要买的房子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也是可能的。为了交易安全,请一定主意这个问题。
请教袁前岭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请问律师;开发商交房给我时,我发现层高出了问题。
回复:请问律师;开发商交房给我时,我发现层高出了问题。
我家也是这样的情况,关键是合同上写的是层高2.8米,而kfs给我的房屋没到这个高度,是不是违约呢?有赔偿的标准吗?
从描述的情况看,开发商肯定是违约的,但由于不违反国家关于层高的设计标准,我们也很难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因为这个问题没有办法量化。
众多的业主集中在一个相对集中独立的小区内,这个小区由物业公司来管理。那么,物业公司的利润应由谁来定?业主的私家车上缴的停车费,是否可以作为全体业主的收入进行平均分配,用以减轻其他费用的负担?依次类推。- - - --
土地使用权和公共物业的所有权归业主共有,收益应当规业主共有。现在问题是物业管理委托制度有问题。应当实行酬金制或者信托制解决这个问题。
回复:土地使用权和公共物业的所有权归业主共有,收益应当规业主共有。现在问题是物业管理委托制度有问题。应当实行酬金制或者信托制解决这个问题。
产权证和购房合同的原件都要压在银行,是这样吗?
回复:不是绝对的,有的项目在做完抵押登记后产权证也给业主。但是产权证是否在自己手中都已经有了它项权利,不可转让
关于供暖费问题
办理入住后物业公司可以要求缴纳当季取暖费。
购买的新房办理完收房手续后未装修入住,采暖费交吗?
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应该缴纳采暖费!
我还没有看到这种报道和资料,如何适用,文件本身会有规定。
补充合同上写着,至收房之日起,与房屋相关的一切风险一并转移买受人.这个条款符合国家法规吗?如果今后发现较严重的质量问题也由买受人自己承担吗?我听说公交工程都是质量终身制,难道买错了商品房,质量问题就由自己承担?合理吗?
从房屋交付(交钥匙)起,房屋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是另外一种法律制度。
请问律师:入住之后,房子的门禁系统所用的门卡,物业只免费提供一张给购房者本人,多一张都要花30块购买,这样合理吗,我们应该如何来维护进门的权利
这不是原则问题,可以和物业公司交涉。
如果您是买受人,面对比较差的质量问题(包括门\窗\其他结构\水管等) ,您将如何处理?
有些时候也会无奈,现在的市场状况就是这样。
咨询求助!
纠正一下,郑律师讲的对!
一般来说,违约金被视为赔偿金。只有违约金明显过高或过低,才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必须通过司法介入才能解决。至于证据,就是你实际多支付的凭证。
请问:如果kfs在交房时,楼盘还是临时用电,业主可以拒收吗?这期间业主的损失怎么算?是否应由kfs继续支付违约金。
看合同如何约定。严格来讲临时用电不行。国务院有供用电管理条例。但是,目前是较普遍的现象。这和市政公共设施建设有关,不是开发商自己能解决的。
是不是说业主不能以此拒收呢?
法律意义上,可以拒收。但是,这样对你是否经济,要全面考虑。
请孟律师指正:我个人认为拒收要看合同中的交付条件约定,象您所述应该追究违约责任而不是拒收。
物业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回复:物业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物业公司尽了管理责任就行,对室内财产没有保管责任。
回复:物业公司尽了管理责任就行,对室内财产没有保管责任。
二手房买卖中遇到的难题
回复:1/现在已有中介的诚信联盟,承诺不吃差价款,而且印象中上海有了类似的限制规定
2/你的问题需要看你和中介的合同,从你的反映来将,目前不好追究中介的责任
回复:1/现在已有中介的诚信联盟,承诺不吃差价款,而且印象中上海有了类似的限制规定
2/你的问题需要看你和中介的合同,从你的反映来将,目前不好追究中介的责任
请问一下? 我买了一世情园的房子,可是有些担心:我们是和京都华源房地产开发商签的合同,但是钱去交给了霖港房地产,将来手里拿的发票也是霖港开给我们的发票!这样好像不太对吧?如果房子出了问题按合同我们应该找华源,可是华源会说你们钱又没交怎么办?
回复:我写的那篇“无奈的中心绿地”的案子就有类似的事情。这种情况是有很多原因的,大体上都会涉及开发是否规范的问题,要慎重
回复:必须要求开发商出示两个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的文件,否则风险很大。
去年六月,我在收房的时候和开发商签定了“退房协议”协议中规定:自签定协议60内办理房屋合同注销手续,办完后30日内开发商退给我购房款,可是半年过去了,开发商连注销手续都没办,更不用提办理退款的事了,请问,我能和开发商要求索赔吗?
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按照退房协议约定去履行自己的义务!!!
谢谢您对我的帖子的回复。但我觉得没办法和开发商打官司。您看,开发商虽说没和作合同注销的手续,但银行贷款开发商替我还给了银行。目前只是因为他在作大产权登记,没有办法进行合同注销的手续,这也是国家的规定。所以,开发商以此来说事。如果我起诉他,
我是想和开发商协商,让他给我一个确切的退款日期,可开发商说因为现在正在房地局办理大产权手续,所以不能作合同注销的工作,但什么时候能办完大产权说不好。现在,我起诉开发商,他们也会一直拖的吧,比如一审,二审等。如果我不起诉,是否有好的办法?
那是托词而已,解除合同的手续随时可以办理,和办大产权没有关系!!!!
真的啊!开发商怎么能这么明目张胆的欺骗我?本来我给房产局打电话,就是想问办理大产权和解除合同的关系,但房产局的人不回答我,让我找开发商解决,现在因为开发商已替我将贷款还给了银行,所以银行已将正式的备过案的合同退给了开房商。但没有
我在物业工作人员签字批准情况下搭建阳光房,(且图纸盖有物业公章),后物业反悔,要我拆除,我未从。物业发出整改通知第二天,有人潜入家中,砸毁阳光房,问:1)可否告物业侵犯私人财产;2)若因无证据不能告,可否告物业未尽
回复诉讼中,你要举证证明财务损坏是物业所为,同时也要说明是物业擅自毁约,非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受损导致,也非政府管理原因。
回复:首先要看看物业公约有没有不许建房的规定。如有,你后来有否变更的约定,如果是物业针对你家得便更,那么他毁约就要看是什么原因了
回复:什么意思
图片:孟宪生律师到达房谈现场
请问律师,我该不该补缴房款??
当然应该补缴房款!
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应该承担预期交房责任
图片:袁前岭律师到达房谈现场
咨询一下关于暖气管道
可以看一下暖气管线的设计,如果有变更应该重新报批
可以看一下暖气管线的设计,如果有变更应该重新报批
这期房谈我们做了很长时间的预热,在比较靠前的位置都做了处理,所以大家可以看到,一进来之后已经有717条贴子,在之前有一些律师非常认真的回了一些,像朱律师。
从这个角度来看,咱们做律师在线这个栏目在焦点网网友中引起反响还是非常大的,很多人都在感谢,我在之前论坛里面和他们交流,他们都是表示感谢,焦点网能为业主想,提供法律的武器,很多人对这个也非常支持。
我们先把这里面主要的问题分别解答一下。
而且他谈到商业欺诈这个问题,他可以有主张权,但是商业欺诈从律师实务角度来说,业主如果提这个主张,将来举证工作非常艰难,所以不建议他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以商业欺诈的理由去主张权利。
我们要维权,这是我们刚给KFS的公开信,请律师指点一下,我们做的对吗?我们下一步应该怎么做?
应当没有法律上得错误.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应当理性的处理,与开发商谈判,争取调解解决.
我们一直理性的处理,积极的与开发商谈判,可他们的态度请看下文:
巧克力城几大怪:这是业主气愤不过写的,真实的反映了巧克力城现状.
请律师帮我们分析分析巧克力城几大怪:这是业主气愤不过写的,真实的反映了巧克力城现状.
朱律师,您好!请教您一个问题
回复:这是个严谨问题,我认为应该把准确的身份证号书面明确附在合同里,即使今后不会有问题,但是业主不应为这个问题承担任何可能的风险
我提一个我碰到的问题,我比较苦恼的问题,我们刚住进去半年,单元门是可视对讲,显得非常高档的,结果我们住进去之后,开发商管理权,维护权交给物业以后,这个门出问题了。
现在有两个月都没有修好,电路板坏了,不能用了。
那个门肯定是我交的房款里面体现,有一部分买这个门了,但是现在坏了,物业说我们在积极的联系厂家,但是这个门不是我们买的,我们只能去联系厂家,督促厂家来修理,厂家修不修理我们也没办法。这个应该怎么办?
陈旭/这还应该找开发商,是开发商的事,和...
开发商交了房入住了,委托物业来做维护,业主还有没有权利找这个开发商,或者是怎么行驶这个权利。
陈旭/你所谓的委托,委托前入住管理,门坏了,按道理应该有保修期,最起码一年,你在不到一年的器件内坏了,开发商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
业主先应该找一下开发商,再看他的答复,根据他的答复,如果他推诿?
陈旭/推诿没关系,你跟他说,一个礼拜给我答复,要是不给你答复,告不告是另外一回事了,我自行去修理,因此发生的费用你要承担的。
这个单元门应该是由这个单元的来摊,比如说40户他们去摊这个费用?
陈旭/往往是这样,统一40户人的意见不太容易,有时候你算多少钱,你愿意成为这个头,那你就成为这个头,你不愿意成为就没办法。
如果因为单元门的问题,导致屋里财产丢失之类的,是不是有权利找物业去索赔?
陈旭/当然了,这属于他管理不善。
他说这个门不是我买的,拿出书面的东西,我已经找厂家采取维修措施了。
陈旭/你找没有错,但是你的工作没有完全做到家,你加强保安了,还是采取临时措施了,采取临时的防盗措施了,要是没做这样的工作,还是失职。
应该是入户门?
陈旭/自己家里门,如果不影响小区整体的外观整洁的话,那我个人认为,他要换应该是可以的。
陈旭/我买了这个房子,跟这个房子有关的,在我墙内,我这个单元内的所有的物件都是我花钱买的,在我没有对整个小区造成整体上外观影响的话,我自...
为何物业不允许我换门? 请问门的使用权和更换权是否属于我们业主?
如果是室内的门,又不影响整个小区的环境,我们认为你可以自行换门。但希望你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问题。
回复:如果是室内的门,又不影响整个小区的环境,我们认为你可以自行换门。但希望你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问题。
袁律师,我们入住后发现,刚入住的时候,物业的保安是20个,等入住三个月之后,发现就剩10个保安了,我们认为我们交的物业费还没有变,但是为什么刚入住的时候保安多,做保洁的人越来越少,我们业主能不能去约束他。
服务标准是以人数为标准,还是以实际的质量为标准。
袁前岭/如果以人数为标准,就必须有物业管理合同来约定。
如果发生了财产丢失的这种事件,能否以这个为理由去找物业索赔,比如说保安数量减少,这个应该是没有直接原因的,但是是不是有间接原因。
袁前岭/这个可以作为一个方面,一个理由,或者是一个证据来证明财产的丢失和物业公司有责任的话,这是一个间接的证...
律师您好!我是鹿港的业主,曾经有一位律师业主就鹿港的收房纠纷写过一个法律分析,而KFS以为是集体收房的受托律师写的,于是冒充业主名义给予回应,共10点,请问能否就这些问题给予分析。谢谢!!
我们将在稍晚一点的时间讨论这个问题,请您关注。
请问律师,我们鹿港小区的业主今天上午去办理两种结算单。嘉轩开发商认为其中两名业主是集体收房的领导人,拒绝给他们办理,声称要收回他们的房屋,并威胁说要找人废了他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办。急。多谢
回复:我们一会&会诊&一下鹿港的团收,你的具体问题是这样:1如果开发商说解除合同,必须要他拿书面的文件.2/人身威胁为什么不去投诉110,以人身受威胁为由110会来人,业主必须会借助行政部门的力量.
对不起,是面积结算单
回复:我明白了,我不清楚团收人员统一的方案里确定没确定&面积结算&在什么时间交,因为面积结算交纳是收房流程中的一个环节,因为你们提出集体收房了开发商区别对待是显然的.他们不同意交,业主最好以什么方式固定证据,例如录音.这样你们可以规避责任
这个问题好象是比较普遍,服务缩水,往往现在据我们了解,现在北京市的小区里边,有业主委员会的没有多少家,大部分还是处于您说的第二种状态。
~袁前岭/第二种状态即使依据你所说的司法解释,只要提供服务了,你就要交费,业主提出抗辩,我不交这么多之?
再有,请问购房是以签署合同时间为准还是以房产证时间为准,若结婚在签合同与房产证下来之前,房产如何确认。谢谢
购房事实的确定以签署合同、付款时间为准。如果购房款是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由一方交纳的,那么该房产产权应该认定为交款一方所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袁律师,我们入住后发现,刚入住的时候,物业的保安是20个,等入住三个月之后,发现就剩10个保安了,我们认为我们交的物业费还没有变,但是为什么刚入住的时候保安多,做保洁的人越来越少,我们业主能不能去约束他。
我们认为我们交的物业费并没有减少,刚开始入住的时候,一个单元门口站一个保安,住了两、三个月之后,变成了一个楼门口站一个保安,这样的话,是不是我们的权益受到伤害了。
这个问题从这两方面来解决,一方面如果有业主委员会的话,可以和物业公司签详细的协议,保安是多少人,保洁多少人,如何去工作,从这方面约束。
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恐怕签的物业合同没有这么细,就从另外一个角度,他们有没有提供好完整的物业管理服务,从这个角度来主张。
20个保安变成10个保安了,你给我提供的这种安全防范的服务有没有体现,你的保洁也变少了,你给我是不是打扫好了小区的环境。清洁卫生的工作有没有做好,如果说他的工作做好了,我觉得你恐怕还不好追究他的责任。
这个问题好象是比较普遍,服务缩水,往往现在据我们了解,现在北京市的小区里边,有业主委员会的没有多少家,大部分还是处于您说的第二种状态。
律师,您好!关于个人办理的问题,非常感谢!
个人办理产权必须要开发商配合,否则无法办理,
契税和维修基金要根据各区县地税局和房屋管理部门的具体情况,可以咨询一下
如果是测绘费业主不应该承担
回复:非常感谢袁律师!还有如下问题:
小区广告、公共区域和设施的主要收益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第二种状态即使依据你所说的司法解释,只要提供服务了,你就要交费,业主提出抗辩,我不交这么多之前约定的费用,我们只能从这个角度去抗辩,你没有提供你该提供的服务,从这个角度考虑。
如果开发商说,我是把这个减少了,我原来20个保洁,现在是10个保洁。但是原来20个保洁一个人工作是4个小时,现在10个保洁一个人工作是8个小时,我能够保障我的服务,人即使变少了,我只要能保障我的服务,你就应该交费。
服务标准是以人数为标准,还是以实际的质量为标准。
袁前岭/如果以人数为标准,就必须有物业管理合同来约定。
如果发生了财产丢失的这种事件,能否以这个为理由去找物业索赔,比如说保安数量减少,这个应该是没有直接原因的,但是是不是有间接原因。
袁前岭/这个可以作为一个方面,一个理由,或者是一个证据来证明财产的丢失和物业公司有责任的话,这是一个间接的证...
图片:业主的问题通过大屏幕及时准确地在房谈现场显示出来
这算不算违约?
属于开发商违约,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这算不算违约?
回复:这算不算违约?
袁律师,关于车位的问题,现在各个小区车位的问题比较多,前一段时间紫金长安因为车位的问题要打官司,让业主非常关注这件事情。
现在很多楼房的地下车库作为人防设施这种类型的,在人防设施这种前提下,在被占的时候是作为人防设施来使用的,在平常的时候当做车库来使用。这种情况下,业主对这个车库有什么样的权益?
车位这个问题,今年出了很多起事,包括通县的项目,经贸国际公寓车位的问题打起来了。
前一段时间,在北京市发改委就车位费的收费问题开了一个会,其实车位的问题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物权的问题,怎么样界定物权。
现在小区里面地下的车位分三种,一种就是开发商完全享有所有权的地下停车库,开发商收取车位费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第二种是开发商没有所有权,他没有缴纳地下室的土地出让金,这一块儿有人的看法认为这属于小区配套设施范围之内,应该是属于业主所有。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像您刚才说的,属于人防的设施,属于人防设施的时候,现在依据人防办的规定,平暂结合,平时是可以让百姓使用的,是这样的含义。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的话,是不是人防设施的这种使用权应该在业主,而不是在开发商。
我补充一句,关于人防设施做车位也好,做别的使用也好,咱们上面的政策是什么呢,谁投资,谁受益,而且你要到人防办办一个相关的手续,使用的手续,投资以后,把它作为经营场所,我投资了收益归我,是这样的,但是它有一个手续。
因为人防面积不计算为公摊面积,是国家强制开发商要拿出相应的比例建人防面积,平暂结合,就是说平时把它利用起来做其他的使用,暂时作为防空使用,是这么个精神,为这个问题我们专门去过市人防办,区人防办问过,人防面积该怎么算的问题。
袁律师,您好!请问精装房出现明管、明线是否属于不合格装修,KFS把强弱电箱设在室内特别明显的地方,严重影响整体效果,据说当时设计没考虑到。KFS是否应予赔偿,或修改方案。
不能说有明管明线就肯定是不合格装修,
请问签合同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应该是先签合同在付首付
实际上人防工程的所有人属于谁呢?
问题是如果物权法对此没有约定的话,而且开发商他取得了地下停车库的所有权的证书,现在所有权证书他是发产权证的,他完全享有产权。
这个问题,当然就目前这个问题可能说是一种权宜之计,将来立法之后,之前的也就这样了,但是在这个问题,我觉得肯定照着现在这种方式,将来纠纷不断。
如果确定了产权,这一块儿产权肯定是没有争议了,能不能从使用专用性的角度。
专用性的问题倒是能够解决,反过来说,如果承认了所有权,所有权处分收益权是必需的。
这个问题比较专业了。
实际上是属于国家,行话叫环建项目,是这个意思。
这个问题上我有一个不同的看法,人防工程也好,还是配套的地下车位也好,实际上它是属于住宅工程的一个配套设施,业主的专有性,起码是专用性是不可改变的
另一个角度来讲,现在我们的土地制度是公有,公有就造成一个土地的使用权制,如果你把土地跟国外一样,作为直接的不动产的话,它是一个空间权的问题。
在空间权的问题上,也就是说,一物不能有二权,你现在楼上,地面以上是整个归业主共有了,地下又单独给一个开发商,或者是给一个其他人,我觉得这是,在法律,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这是一点。
再有一个呢,当然现在可能有些主管部门,刚刚陈律师讲了,他认为谁投资谁受益,反过来我问一下,现在人防工程吧,他没有分摊,但是他的成本肯定是打在房价里了,所以他是不是分摊问题,我认为跟房价,跟投资是没有关系的。
那么他是不是分摊,他只是说将来在产权登记的时候,他是不是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但是呢,他整个成本并不是说开发商就承担了如果谁投资,谁受益。
他没有把价值转移出去,或者他没有获得价值的回报,他当然把自己的现金到这儿变成了一个固化的空间。
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对这个问题必须要有一个重新认识,当然了现在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没有特别约定的,这些公共配套设施应该随着专有部分转移给所有的业主共有,这是有这么一个规定,但是上海市的也是这么规定的。
这肯定针对不了人防了。
先不说人防的问题。
我刚才说的第二种情况,开发商没有办产权。
我认为还不是办产权,不办产权的问题,法律就这么定了,他就是这样的,他办不办产权,卖房之前,开发商都要把产权办成他的,才能进行产权转移登记。
跟产权办与不办没有根据,这是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相应的将来物权法可能会对这方面做一个直接的规定,按照规定,那就是应该贡献出来。
当然我看一下台湾的,台湾响应的物权规定,也是规定了,前面约定了,可以约定有些问题,但是他后面呢,有一些明确的,是不允许做出约定的,是不可分离的地下室,绝对是不能单卖的。
你这个问题需要物权法的出台才能界定,他作为小区的配套,是不是这种小区的,就像附属物一样,必然随着小区的所有权走。
现在咱们物权法的第二稿,那种约定是很麻烦的了,什么都可以约定,那么约定了,起码将来还会产生纠纷,那就是说,我开发商和几个业主约定了,对于其他的业主是不是有效?
再请教关于暖气管线
感谢袁律师的答复
这个可以两条路,一条路是业主可以自己去看一下,开发商有没有变更暖气管线的设计,如果说变更的话
从业主的角度来说,业主主张的权利恐怕就是开发商既然规划设计变更的话,我从这个角度来主张,你规划设计变更,依据合同的话通知业主,业主有权退房。
你们可以主张规划设计变更!!
感谢焦点为广大业主创造了这么个机会。陈、孟律师,你们好,很长时间以来,你们为广大业主做了很多法律方面的公益性援助,再次表示感谢。关于朱明瑛的案子,不管结局怎样(无因管理的帐是应付的),都希望陈律师从法律角度向广大业主
无因管理的帐是应该付,但问题是怎么付、付多少?如果我们强调事实服务、而忽略程序,那么就无法律和秩序可言。谢谢您关注我们的事业。
请问如果婚前共同购置房产,但由于贷款原因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人,但两人之间签有共同出资共同拥有房产的协议,此协议是否有效?另外,若两人在购房不久后结婚,此房可否作为婚内共同财产?谢谢
第一个问题,我现在建议他去做一个正式的协议公正,通过这个约定是可以有效的,共同购置的,实际上是对共同购置一个特定财产,双方对于出资额有一个明确约定
这个约定的后果,可能导致将来两个人成为债权债务的关系,但是为了保持他这个形式的有效性,做一个律师鉴证,提一个形式上的建议。
另外两个人在购房后不久结婚,此房可以作为婚内共同财产,这儿有这么一个问题,这个是一个先后顺序,第一他是不是肯定要去做这么一个协议
如果做了这个协议,我认为双方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一个共同投资人的关系,两个人之间是债权债务的关系,至于能不能作为婚后共同财产,现在实际上很多夫妻结婚的时候,探讨是不是去做婚前财产公正,我的建议也是用这种方式确定
请问如果婚前共同购置房产无协议 感情破裂怎么收回?请问如果婚前共同购置房产,但由于贷款原因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人,两人之间未签有关于出资情况的协议,只有一条短信证明房款是由某放出的,在尚结婚前感情破裂,可否追回?此短信是否有效?谢谢
两个人协商,对婚内财产,由于他是在婚前购置的财产,我建议他是从约定的,如果婚后两个人没有约定,是法令。具体怎么去做这个方案,可以让他在网上进一步来问律师,因为两个人不知道这个协议是不是已经有了。
签署的协议有效,但由于房产证上只有一人,如果产权人私自出售该房产给善意第三人,你的权益会受到损害,另外此房不能成为婚内财产。
请问律师,如果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私自出售该房产给善意第三人,其配偶是否有权提出房产证所记载的产权人无权处分属于他(她)的那部分财产的主张,要求法院撤消产权人与 购买该房产的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第一,两人之间签有共同出资、共同拥有房产的协议是有效的。我认为可以。
图片:巧克力的道路由于赶工期交房,在最冷的时间里以最段的时间完成,路面铺好才不到半个月,许多质量问题就呈现出来,KFS又推给物业,他们之间踢皮球,我们如何能等!难道业主争点利益就这么难?!
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但是,维权难是普遍的社会问题.
难道业主和KFS就不能和平共处吗?
难道国家就没有制约机制吗?我们业主什么也不清楚啊.
开发商不理我们怎么办?说不收房就是违约,可收房还必须交足了钱,把字都签了,签了字不就代表我们认可了吗?! 我们凭什么交足了钱!
孟律师,现在新的商品房合同修改马上就要出了,这一块儿你了解有什么样的信息吗?或者说是有什么样的看法,能提前对业主有什么更好的,或者说是权益上更好的保障?你能不能做一些预测,或者是细节?
细节我还不是非常的清楚,还是让陈律师来谈一下。
我们这期正好有一个选题,因为冬季是收房的高峰期,我想问一个问题,从律师实务当中看,目前收房的问题都集中在哪些方面,有哪些动向,如何避免这种到收房的时候才发现这些问题。
收房现在的争议主要是三个大点,一个是房屋质量问题,现在的房屋质量问题冲突点在于,开发商坚持什么呢,出现质量问题,都是属于维修的质量问题,不应该作为业主拒收的理由。
在拿到这个表以后,开发商一般不会对业主任何以房屋质量为由拒收进行理睬了,根本不屑一顾,业主现在强调的是我要住一个完善和使用功能齐全的房子,是一个质量规范,质量标准之争。
有一个法律之争,有一个专业之争,高水平,高素质的一些专业人员也是有的,也会提出一些观点,法律之争就是出现了质量问题,能不能作为业主拒收的理由,这是最麻烦的问题。
第二是收房流程,应该从房地产市场的习惯上讲,收房流程从我个人来认识,基本上都是不利于业主的。
因为业主强调我买一个产品,我要先确定这个产品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目的和要求了,我再接收。
但是现在收房流程往往和物业,后期需要费用的费用捆绑在一起,强加给业主,所以流程之争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第三个,开发商交付房屋都要把物业关系捆绑在里面一并签订,第一年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指定的,无论在合同里面,事先约定的时候,附没附这个公约,但是这个物业公约也是不可改的。
另外不是简单的我开发一个楼座,可能是分期开发的,导致业主认为我付了物业费以后,是不是能享受这个小区整体落成以后享有的权益。
从流程的认识上,从业主的角度认为这个都是强加给业主的,所以说我觉得就这么三点,所有的收房里面没有其他的了。
希望律师给业主一些建议,避免出现这三大焦点问题,有没有普遍意义上的建议呢?
我有一个建议,这里面实际收房面临两种形式,一个是个体的业主,每个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是一个独立的买卖合同,因此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他本身收房应该是一个个人行为
我根据合同交付条款的约定,在一定时间内我去收这个房子,如果是这种方式去收房,我的建议
尽量跟开发商能够在收房的环节上,至少对于入住之后的一些整改和维修问题,在收房之前有一个磋商,我指的是个体收房,个体收房改流程,改物业合同,强调质量规范
那样我认为业主的风险很大,因为没有第三方裁判的话,也不能单方认为拒收是有理由的,所以我对于个体收房是这么一个建议。
希望按照公司的流程进入收房程序,但是让公司最好能够事先对他可能发现的一些质量问题,或者是一些整改问题,维修问题能有一个明确的方案,不能糊里糊涂的收房。
现在大多数人还是糊涂的状态,到了物业公司,有的物业公司是很负责任的,你不去主张这个权力,物业公司也是很负责任的,但是有的物业公司是不负责任的,你事先又不了解,所以就肯定会扯皮,发生争执。
还有市场上很多搞团体收房,我现在实际上也是一个建议,我觉得集体收房开始之前,大家不必关注我前面说的三个问题,那是实体问题,要关注一个程序问题。
我既然是集体,肯定你集体就要遵循一个规则,或者是一个程序。这个规则和程序,你拟定好了,我建议他们再采取集体收房。
图片:这个问题有些难度,几位律师都陷入了沉思
有这么一句话你可以记住,我坚持程序正义,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我们做任何一件事情,要坚持程序正义,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
现在我说鹿港的案子,我看到对方的律师有一个质疑,说你是打着集体收房的旗号,单个个体跟开发商签的合同,我不知道他有没有做具体的授权委托手续,比如说我委托朱律师代表80户去收房,怎么不可以呀。
我把我的权利委托给律师了,但是如果他没有做,那你说我们集体收房,这个就不对了。
所以说我们还有一个做法,虽然我们集体收房做了,但是具体办签到手续的时候,每个人都去签,只是这些人有利益共同点,有共同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委托一个律师来解决,这样的话,开发商无可挑剔。
但是我们恰恰有些律师,或者是有些当事人不注意。我们办过一个案子,这么一弄,开发商个个击破,报复我们怎么办,如果这点自信都没有,就不要参加所谓的集体收房,这个不是理由。
然后才能讲到实际权利的问题,这是我们很多人忽视的问题。
我觉得收房的时候,应该是利用游戏规则,而不是去创造游戏规则。
因为我做了很多集体的,我认为还不是说,可以说所有的集体维权都把这个问题给忽略了,都是在他们维权斗争的过程中,才明白这个。
刚才陈律师说的还留有一定的余地,我现在从我个人经验上来说,所有的都把这个忽略了,你做任何事情,刚才已经说了,没考虑程序就考虑实体,你诉讼的话,为什么会出现律师的置业,就是这样的。
鹿港的集体收房业主每个人都河律师签过授权委托书的。但对方不认。
我从网上看到的,世纪城小学的问题,这个问题我想请律师回答一下,因为问题是这样的,世纪城广告宣传上说,三期有小学,业主去问的时候,发现所谓的即将搬到他们小区的人大附小,为什么搬到他们小区呢?
是因为人大附小和他们交换了土地,现在人大附小那块土地,世纪城将用来进行房地产开发,让附小搬到世纪城三期里面,并不是说为三期的业主服务的,搬到三期之后,他还是拒收三期业主孩子的,他不接受插班生的。
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有没有构成一个合同欺诈,因为他是在广告宣传里边有提到这个?
[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有没有构成一个合同欺诈,因为他是在广告宣传里边有提到这个?]请问广告宣传里边提到了些什么? 您至少应该把涉嫌欺诈的内容明确一下吧? 能不能提供一些更相关的证据? 比如广告宣传里有世纪城业主的子女在入学方面享受
回复:[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有没有构成一个合同欺诈,因为他是在广告宣传里边有提到这个?]请问广告宣传里边提到了些什么? 您至少应该把涉嫌欺诈的内容明确一下吧? 能不能提供一些更相关的证据? 比如广告宣传里有世纪城业主的子女在入学方面享受
回复:[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有没有构成一个合同欺诈,因为他是在广告宣传里边有提到这个?]请问广告宣传里边提到了些什么? 您至少应该把涉嫌欺诈的内容明确一下吧? 能不能提供一些更相关的证据? 比如广告宣传里有世纪城业主的子女在入学方面享受
其实这个问题他在广告宣传上,如果说提到了我盖好这个楼房,将来会有这个小学,我们的业主真的享受到这个服务,这是两回事。作为开发商说,我现在盖一个楼,边上出现什么建筑,这个如果有了,就不是欺诈了。
世纪城三期小学的问题,他们业主找了我们所的一个律师,资料我看了一下。
当时买房的时候没有宣传,然后买房的业主拿着之后的宣传过来找,这肯定不行了,学校的问题我也看到了,是人大附小给他们出了一个函,我们是准备在那儿建学校的,至于学校是不是不向业主开发,这详细的情况我不是特别清楚。
如果学校不向业主开发,在这儿建学校恐怕就没有多大意义了。
他为什么要建,就是因为人大附小把土地卖给世纪城的开发商了,为了补偿,就同意在世纪城三期里面建一个学校,等于是补偿。
还是问陈律师一个比较新的问题,商品房合同修改这一块儿,陈律师有参与吗?关于这一块儿,跟广大网友提前透露一下,或者是有什么样得好处,来做一些解释?
我参加北京市建委质量处,房产交易处等等部门组织的新的示范文本讨论制定的工作,大家从网上也看到了,前天下午由市工商局和北京市建委牵头,就这个新的示范文本进行了听政会,邀请了消协,开发商,业主,律师等等各有关方面的人士来参加听政。
应该说这个新的示范文本合同,现在还不是最后定稿,但是基本就是这样了,它最大的变化,大家可能从媒体上也已经看到。
第一,更加强调业主的权利,所谓强调业主的权利,大家可以注意一下这个示范文本。
比如说以前的示范文本当中,对于交接的程序,对于房屋的质量问题,对于待征待缴的契税维修资金的问题都没有约定,但是新的示范文本里面对相应的问题都做了规定。
这也是现在我们在收房,交房过程当中进场发生的问题。现在大量的收交房问题,契税该不该交,什么时候交,交房的钥匙应该什么时候给我,是交完所有钱,签完所有手续之后再给呢,还是应该先让我看房,提出整改意见,就整改意见达成一致以后,才能交。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水电气应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交付,环保用品,如果你没有用环保用品的话,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关于配套问题等等等等,这些都是在新的示范文本里面有规定,这都是很大的进步。
我看了一下昨天的报纸,开发商方面对这个都认为有难度,没办法操作,但是业主非常欢迎。
这说明什么呢?我个人感受,现在我们一直在强调,政府要加强管理,我个人感受,政府还是对这个市场,是随时在关注,随时在提出一些好的,保护市场工程交易的这样的法律法规。
所以说我们在操作中,可能是由于各自的利益不同,有不同的侧重点,形成了尖锐的矛盾
但是从政府层面上,讨论修改制定这个我始终参加了,的确我特别的感动,北京建委各处室有关负责人,能够主动的请我们律师,在实践第一线,代表开发商利益的律师,代表业主利益的律师都能参加这个讨论
我们真的很有感受,觉得政府真的是想为老百姓做好事,真的想维护市场的交易制度。
所以说对于这个试用文本,虽然可能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我提出几个问题,这个试用文本对于怎么解决合同,还是没有规定,有些购房人因为种种原因,还贷还不起了,家里经济发生变故了,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提出解决合同,没有一条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结果现在开发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房子跌价不同意退房。
还有一个交接流程的问题,我们现在看到大量的交房收房的纠纷是交接流程,这个合同里面也没有规定,有的律师提出来,还是要给市场,当事人留下有关一定的空间,这个事情由他们另外再去商定,我们的合同不可能面面俱到。
还有一个进步,一个小地方的进步,比如说你们去关注一下前面的条款,就是这个房子具体的楼层,门牌号等等,要以公安机关最后认定的门牌号作为交付的门牌号
原来买的是508,交付的时候变成408了,有的人出于迷信也罢,可能就不要这个了,我觉得是这样的,如果物理位置不变,坐标位置不变,门牌号不管变成什么样的,都是应该可以的,在新的合同文本当中,特别做了这一点,这一点做的非常好。
另外对于代理人,购房人身份,有的是未成年人,有的是单位购房,律师提了一个意见,非常详细把购房人的资格做了描述,购房人是谁,法定代理人是谁,委托代理人是谁,等等等等,这个条款较前几个版本还是有非常大的进步。
昨天我看到报纸登的,因为建委是苗乐如主任去做的现场听政的发言,工商方面是崔局长做的一个背景说明,而且关于背景说明这个,和苗主任讲话的那些稿件,我们在商务也开会讨论了一下,提了一些建议,应该怎么讲,下午两点才开的听政会。
现在政府方面我们看出来,还是非常认真的在做这个工作,政府非常注意最近交房和收房的纠纷非常多,所以也是非常希望,律师能够站在非常客观、公正角度来处理问题。
还可以披露一点,在听政会上也公布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有18位律师作为顾问团来参与了这个工作,并且把我们的电话、单位都公布了,有问题,业主或者是有关的客户可以找律师来咨询,我们会对新的示范文本做出某些说明和解释。
由陈文律师领先,有18位律师组成的,有事可以找这18位律师,就这个文本,看有什么不明白的,我们都会做一些说明和解释。
这个文本有可能什么时候出来?
3月份,3月份公布就实行了。
刚才你说的水电气的条款,可能放宽了质量问题的范畴了,我早上听了一下新闻,也提了一下这个。
做这个事提前征求一下网友的意见还是非常好的。
他特别强调要求用环保的材料。
我是庄胜二期东区的业主,我们的项目8次延期,逾期最长的已超过一年。现在kfs可能会交房,几个问题烦请回答:
把问题拆开:1、合同约定收房是取得峻工备案表为条件。但市政配套肯定不全,如电就会是临时电,不是合同约定的市政双路供电。是否可拒绝收房?如转为正式电,kfs需向供电局按什么标准交多少钱,如果kfs未交,业主是否可拒绝收房?同样,水、暖、气也应
2、现在正值冬季,没有暖气无法装修,如果现在交房,没有暖气,毛坯是否可以拒绝收房?
3、如果在实际施工图出来后,也就是套内面积基本确定的情况下,kfs依然以较大的面积出售,我是否可以欺诈起诉kfs,要求双倍返还差额部分的金额?
4、业主拒绝收房后,kfs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布合同无效,强制退房?
回复:应该发给开发上中止收房含,如果拒收文件,建议通过行政信访程序试试
回复:这里有个争执:1\备案表就是交房条件是合同约定的,但业主主张的是实际的质量问题,这个标准的争议确定恐怕要由裁判机构决定
就是说如果拒绝收,要打官司?
沁春家园3期业主,关于水电!!!
电是临时的,水是市政的,
回复:电是临时的,水是市政的,
其实严格来说,临时电是不允许做民用,但是各个小区都面临着,你刚入住进去,有一段时间临时建筑,这个无法避免。
临时用电不能超过90天。
袁前岭/但是临时电不能民用。
如果他已经这么做了。
袁前岭/现在问题是市场的情况是这样的,大家都是有这么一个过程,从临时电到民用电的过程。
法不责众了?
有些问题是涉及到公共设施的问题。
法规规定这个事情不能超过90天,但是有人这么做,如果引起重大的事故,等等问题的话,这个到供电局查他的就完了。
是不是临时用电非常简单的办法,小区里面这么粗的黑电缆,架好几条,肯定是临时电。
有的小区使用四、五年了,他的整个设施都是正常的设施,整个这是涉及到一个公共投入问题,有些问题不是一个开发商能解决的。
你既然公布了一条规定,这回在把关的时候,又必须参照这个法律,这个事好象是挺拔多数的。
请问,北京市是否有规定说收房分为两步骤,第一次验房,交相应费用,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什么的,然后那钥匙,列出业主认为房子(精装修)存在的问题,然后在一定时间内完善,再进行第二次验房?
没有这种规定
请问律师,铁皮能作为居住小区的围挡么,我们(鹿港)合同条款中写到一期入住时要做到封闭,但到现场一看竟然是用铁皮和钢管做的简易封闭,起风后好几片铁皮都折了,露出大洞,伸至有的铁皮还被刮走,这样能算满足收房条件了么?
回复:这个问题肯定不能作为据收的理由
哦,谢谢朱律师,那我们收房后有权让他们改成砖砌围墙么?
说到鹿港的问题,其实和我们最后的问题还是关联非常紧密的,就是竣工备案表的问题,鹿港的收房小组已经委托律师向朝阳区建委发出律师函了,质疑鹿港家苑是否取得竣工备案表的资格
朝阳区建委也回复了,竣工备案表没有问题,如果没有问题的情况下,现在开发商不允许业主去拍照,收了房才允许拍照,这一块儿,我估计这是一个焦点问题,所以咱们发表咱们自己的一些看法。
交房,我们更强调的是一个法定条件,所谓的法定条件,有没有取得竣工备案表,面积测位表,其他的合同约定条例,可是我们现在在实践中,开发商方面,比较讲的就是我能拿出竣工备案表和面积测位表,还有两个书,两表两书恰恰忽视了很多合同约定的条例
比如说配套,交接程序,费用的征收,任何一个案子都是这几个问题。
先说质量,你拿到竣工备案表,我们看到的现场是什么呢,建筑垃圾场,到屋里去看,可能有这样那样的瑕疵,你就让我收,可是我买的是完整的商品,不是买带裂缝的杯子,我买的是好杯子,凭什么交付给我,我还没用就坏了,你现在交付就是坏的房子,你怎么就能...
所以我写过一篇文章,现在我们应该严格交付条件,在日本,盖一个房子,都拿东西隔好,一旦把它放下来以后,绿化所有的都好了,没有一点问题,起码你现在看不到问题,你使用过程中,哪个东西坏了的话,那是我们理解的,维修的这么一个内容,不能上来就整改...
所以说我觉得一定要呼吁的话,我作为一个专业律师,政府应该在这方面严格条件,要规范这个事情,不能拿一个很不合格的,很不规范的东西交给人家。
孟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收房时都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产权问题\质量问题\流程问题
我接着您的话题往下说,我作为业主,我也代表很多业主,我觉得尤其是咱们中国人的业主,是非常善良的。
像您说的这一点,我们业主从内心上是能接受的,我一上来你就开始修我也能接受,很多业主都是这种想法的,他是无奈,然后他接受了,中国人是很善良的。
在我们善良的前提下,比如说我钱都交清了,按照合同,我现在去要收这个房子,我现在就要求我要拿这个钥匙,然后我去看我这个房子去,而不是说前面要附加什么条件
物业费要交清了,取暖费交清了,什么什么乱七八糟这些东西都交清了,才给我钥匙,我觉得矛盾就是在这上面,什么时候给我钥匙,就这一点,是不是我到了交房日期,就应该拿到钥匙,不应该有任何附加条件。
从合同来看,现在合同,包括鹿港这个案子,他引用的什么第五条,第几条那个,已经说我给你附加了这个条件,你也签了这个约了,现在有争议了,一方说它是无效条款,一方说它是有效的。
如果我评论这个事的话,其实我觉得什么时候交费这个问题不是绝对的矛盾,我觉得是可以调和的,实践中,各位律师可能也做过,如果你作为开发商的律师,你要跟对方承诺,在我办完大产权证,做完初始登记以后,开始做小产权证了,没你的费用我不能去办。
这个时候我通知你以后的七天之内,多少天之内约定,你要交给我,不交给我,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这是变通的办法。
反过来作为业主,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承诺,你把他挪用,你让他在收了这个钱以后,多少天之内开具正式发票,不就解决了吗。
所以我觉得任何问题,其实都是有解决办法的,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律师,还是开发商本人,还是业主,业主律师,都是有一个什么心态来处理这个问题的问题。
[所以我觉得任何问题,其实都是有解决办法的.] 如果把没法解决,不了了之的情况也看作是一种解决方式的话,这个论断应该是绝对正确的.
问题是我们鹿港的开发商坚决不同意协调,一定要交清后才准许验房。
我理解您的话,如果出现这样问题的话,您认为这个问题现在不存在,或者说这个问题能解决。
不是不存在,问题肯定很多,关键怎么解决。比如说有些场面非常火爆,业主请的律师,业主本人,四、五架摄像机就来了,我可不可以说不让你录,不让你拍,我不跟你谈,就走了,你首先把气氛弄的很对立。
开发商也是一样,你这样,我不跟你谈怎么怎么样,大家把这个问题一定要化解,每一个收房现场,几乎都看到这种,气氛很火爆,这个双方都要检讨。
问题更多的是在开发商这边,业主是分散的,是一个一个独立的个体,如果在你开发商通知业主去收房的时候呢,你把这个铺垫做好了,比如说像您说的,你可以在我们现场交费,可以不用现场交费,两个条件。
你要不在现场交费,要签署一个承诺书,还有一种情况,你可以在我们现场交费,交完这些费以后拿钥匙。开发商如果把这个东西做好,铺垫好了,对立的场面不应该会有了。
你说的没错,这是我们现在呼吁提倡的,作为开发商方面,你怎样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怎样把交房弄的更人本一点,更合理一些。
很多开发商讲,这是我们约定俗成的行规,业主一旦提出一点不同的意见,你就跟我们来对立了,以强势的地位欺压我们,打压我们,这个也不对。
这里面一个有开发商的问题,我们如果做开发商律师的时候,你有没有基本的认识或者是能力说服开发商,跟他做最大程度的沟通。
有些律师,孟律师说得很好,弄了半天我们自己打自己,你作为开发商律师,能不能把这个问题放在客观公正的角度来处理。今天开发商律师是一副面孔,到了业主这儿又是一副面孔,这个不行,我们还是要维护最基本的公正。
有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刚才可能涉及到了,我认为我的表述是可以发在网上的,一个房地产市场的大环境问题,业主本身你做集体维权也是看到大环境当中不利于业主的这一方面,但是他仅仅看到了这一方面。
这个大环境探讨了半天,新出台的修改合同,现在集体维权导致谈到一个什么是质量问题,什么是交付流程,这里面政府确实是在积极的考虑这些情况,但是可能由于市场,市场的这个发展,他要快于政府经验的积累。
因此呢,可能政府在疏导和指导方面确实有不足的地方,我不是说政府主观上的问题,它是一个客观问题。
很多现在,中国任何的发展都是市场在先,你可能规范在后,这个只是一个很难克服的大环境,包括新出台的版本合同,以后还要导致一系列的纠纷。
但是这个呢,我认为从业主的角度来说,他应该看到是逐渐的,达到一个市场交易平衡,是为这个方向在做
所以说这个我就是说,恐怕集体维权把这个只能作为一个实际和客观的认识,这个就不好作为一个,我要改变的一个市场目前的客观习惯,客观状态,这个诉求我认为在集体维权中把这个作为一个主要的,我认为肯定是不太适当的。
另外一个,刚才陈律师一再强调,在座的律师都做过集体维权的业务,看到一些声势浩大的维权的场面,造成这种场面,两方都是有责任的,业主和开发商都是有责任的。
我先谈开发商,开发商做自己销售工作过程当中,只是注重了硬性,能够显现出来的一个服务工作,对业主的软性和柔性的服务,根本不去考虑。
所以这个恐怕就是说,作为我个人以后,我要提倡的一种,开发商必须认真的去考虑业主的心态去。
因为现在维权场面发生一些比较激进的对立,往往都是一个心态的对立,不是实际问题的对立。刚才说的第三个问题,实际上就是业主的心态,业主的心态我就不再重复了,一开始我已经谈到了。
他如果通过集体维权的方式,那么你在维权之前就一定要考虑,我按照什么程序,什么规则去做,这个肯定是不能网络上的一聚大众大家有一个共同诉求就一哄而上去做去,那样的话,业主付出的代价和维权成本是相当高的。
这三块可能是长期的,通过意识慢慢去达到这个,你可能维权的效果。但是我觉得作为律师来说,可能我们站在一个高度上,还是有必要对于目前的现象,有这么一个提议。
早晨刚看新闻,对全国进行了商品房满意度调查,北京的满意度是最低的,也就是说在全国的大环境一致的情况下,北京的开发商做得最差,这恐怕不是如您所说,让它达到一个逐渐的交易平衡的问题,而是维权活动要为北京的市场状况做出贡献。
今天互动法律的答疑部分我们到这儿,接下来的时间,我们会请几位律师就鹿港业主论坛出现的法律问题几点争议做一个现场的探讨。鹿港的问题,和对法律案例关心的业主可以跟我们做在线的互动,答疑的部分到此就结束。
鹿港的问题我想各位专家可能有所了解,户内设施极其粗糙,窗户关不上,漏水,楼提不符合规定.公共设施简单的铁皮围挡,石子路,外墙色差很明显.噪音,临时电,没有通市证水等诸多问题.想请教各位专家,如何能够正确的维权,哪些问题有利于业主维权.
我觉得他对房屋的认识可能是个人认识,他的评判标准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对于收房的业主。
第二,他后来谈的比较泛的问题,实际上业主在维权之前,以鹿港为例,我也看了一些材料,我感觉他维权内容的层次性并不是很鲜明,应该突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维权过程中,有证据能证明开发商违约,或者是不符合交房条件的问题,这可能是维权主攻方向。
刚才那位业主已经谈到了,房屋的一些瑕疵问题,那个属于次要矛盾,如果两者没有层次的话,将来维权成功是非常艰难的。
我们现在的建议就是说,业主内部要筛选自己可维权的内容是什么,把这个问题要分层次,然后分出可能对自己有利的角度,而且他必须考虑到他所主张的一系列权力都可能发生诉讼,他是否有证据支持这个主张。
业主谈鹿港的问题,现在需要解决的是这个问题,而不是简单的对开发商对质,法律的理论上抗衡的问题,针对这个也扩大,也是比较泛的谈了一下。
我代表一位业主问一条个性问题:我们在购买鹿港的时候,售楼小姐介绍卧室是全落地的中空玻璃阳台,因为我是低层住户,曾经就阳台全落地玻璃窗安全问题跟开发商有过交涉,开发商答复没有问题,
这个问题认定欺诈应该说是很难,只能说看合同当时是怎么约定的,因为在买卖过程中,双方都会提出相应的条件,只有双方达成一致,那才可以构成合同条款,在交涉过程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不可以作为条款。
至于维权方式呢,我觉得最终还应该是依据合同来解决问题。
看到合同条款,里面有没有详细约定这一项。
现在很多业主是把权力太泛化了,或者是把维权的概念太泛化了,纳到合同和法律的基础上去解决。再有一个,根据鹿港这个事情呢,我发表两点建议,一个那就是说,现在从材料上来看,双方的律师都在争,在吵。
谢谢律师的回答。但是鹿港的开发商其及律师在回答和协商任何问题时都一个答案,即他们认为没有问题,没的商量,不满意可以退房。而格式合同不可能规定的这么细。我们这位业主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关于购房何时付房款的问题。
回复:如果合同已经约定了关于付款的方式和内容,就不好在重新约定了
回复:如果合同已经约定了关于付款的方式和内容,就不好在重新约定了
谢谢朱律师。我们和房主都是口头约定,还没有任何合同。只是说要去房产商处该原来的合同,您看这样稳妥么?
朱律师辛苦了!我还想问的是,有朋友说,必须等拿到房产证才能付款。否则万一是骗局怎么办?您觉得有这种可能性么?我们又该如何避免这种风险?是不是要去房产局更名后才能付款?而为了房主放心,这笔款该托放给那个地方,双方手续齐全才能支付,才合适呢?
谢谢各位律师对鹿港的关注。其实集体收房小组的成员都河律师签过授权委托书的,但KFS坚持对此不认可。对业主的问题也不做任何形式的回复。另外,1月6日,在建委和集体收房小组的陪同下,KFS勉强同意看房。在1月6日晚间大约11点多,抽检了6户。
业主有权利委托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所以开发商不承认授权委托书没有道理,
因为开发商在会议纪要上没有实质问题的承诺,所以即使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恐怕没有很大的作用
但建委的领导如果在上面签字确认了,是否有效呢
有效肯定有效,但是作用不大
我对这个东西的总结,没有什么新鲜的问题,无非的就是一个收房流程,一个先交钥匙,后交钥匙的问题,收钱上的问题。
我的观点是这样的,我想畅想一下,律师在线的栏目如果能形成一股力量,去号召,向开发商形成一种力量,向他们倡议,这个问题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并不一定非要把它激化。
你收到契税之类的,现在法律这么透明,你也获得不了什么好处,你还不如关于收钱这一块儿,你可以在收房之前发一个通知给业主,你可以选择,我可以告诉你,如果你要及时交清了,我们有什么样的好处,我可以很快的办下大产权,办下小产权
如果因为你个体契税没有及时缴纳,会影响大家拿到产权证的时间,这是一种引导,我并不强制你这样做。
第二个,从地税局某些机关的角度来说的话,如果大家集中的去机关交的话,对于他们工作造成一种负担,如果说我们可以请地税机关的人到我们现场办公,为什么大家不在这头交呢,这是一种倡导,这是第一个。
第二关于拿钥匙的问题,这个完全可以,因为前面的问题解决了,后面的问题可以提供给业主,我觉得这个真的是要维护业主的权益,我钱交清了,没有这样的问题,你就应该把钥匙给我,我至少能看到自己的房子,然后这个前提
因为现在纠纷,很多集中在这个问题上,实际上后面有很多很多的问题,比如说刚才说到,我房子还没有用,就开始修了,这其实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但是现在就是说,第一步,大家都卡在第一个问题上,还没到第二个问题,所以说我希望,通过咱们的努力,我比较欣赏咱们上一次律师在一起的时候,我忘了是哪个律师说的一句话,我们作为律师,作为这个团体的成员,应当为社会做一些公益性的,不能纯粹是要怎...
有的时候,你就得去倡导一下,这个问题就能很快的通畅,能解决。实际上我可以预测一下,到下半年之后,这个问题还很多,各个社区都会出现这个问题,开发商或许就不会以惯例等等借口来做这个事情。
现在这个问题,有些小区已经解决了,有些小区出现了这么多问题,有些开发商实际上自觉的在改。
回复:现在这个问题,有些小区已经解决了,有些小区出现了这么多问题,有些开发商实际上自觉的在改。
这个有了实务上的建议,比如说流程问题,我认为流程,刚才也说了,都是不利于业主的,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业主对这个维权,某种程度上是情绪的反应。
但是这里面契税,维修基金,现在你如果放弃他有没有待征权,委托权,至少作为买售人,如果完全最终成为一个业主,办下产权证来这毕竟是一个业务,就关注这两笔钱我交给开发商他是否会挪用的问题。
第二,这个收房流程,假设业主我不争议收房流程是不是先验房,再来确定拿钥匙,甚至可以考虑业主退一步,按照你的流程去收房。
这个问题上,业主考虑两个问题就可以了,第一有些可能是法定的,最终能通过裁判确定的房屋质量问题,即使是你没有先看房,我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之后发现的
那么从法律上,我律师可以负责任的说,发现法定的质量问题,举一个例子,有严重的防水问题,依然可以在收房之后,向开发商提不符合交付条件这个主张,是可以的
而且也有先例,法院可能裁判之后,也会以开发商在入住之日,是不符合交付条件这么一个理由,让他按照视为延期交房这个赔付方式赔付的。
我说这个例子意思就是说,现在业主是担心自己的责任,自己的一些权利通过这个流程给吞没了,什么问题呢?
就是我一旦交了房子,我是按期来收的,将来开发商不会出现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把质量问题都转化成维修问题,从律师实务的角度来说,我可以告诉业主,有些细小的问题,你争和不争最终落实都是维修。
有些重大问题,不会因为你先办理了书面的交房手续,最后再看房子,而使开发商的责任回避了,这是一个。
还有一个物业的问题,刚才我谈了物业和交房程序往往是捆绑在一起的,这个时候业主应该客观的认识物业合同的一些约定。很多项目都是批次开发,分期开发的,肯定不能拿一个远期的要求来要求物业公司,用远期的标准,为业主提供这种临时性的。
远期的全面的物业服务与现在临时的物业服务不相等,但服务费用却相等呀。
所以这种物业上的,如果要是有一些能够和开发商协商,通过座谈会承诺这种方式解决的,我认为他也不应该成为一个拒收,或者说一定要改变程序的一个重大障碍。
简而言之,质量问题我刚才说了,质量问题开发商怎么想用程序回避这种责任,是回避不了的,房屋有质量问题,永远要承担责任。
物业问题,只要业主从现实角度去考虑,这个阶段我需要物业公司为我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就可以满足我使用功能和正常的居住,那因此,我觉得可能退一步,你前面倒是海阔天空了,维权可能要达到的是这么一个效果。
如果冲突,还是以鹿港为例,如果冲突是双方可能都没有节制和控制的话,这个冲突发生之后,双方确实是两败俱伤的,作为开发商影响他的市场形象,作为业主可能付出了很多精力和时间的代价
所以说这个时候,鹿港的建议,是必须双方都得有一个,包括开发商在内,都应该有一个适当的,给自己解决问题找一个通道,而且是比较恰当的方案。
实际上造成现在目前的情况,是双方没有控制情绪。
这是一方面,站在业主的角度谈开发商的问题,刚才我已经说了,有三个问题,开发商无论是好的开发商,经验丰富的开发商和经验不丰富的开发商都面临一个问题,他侧重只是宣传我房屋的品种,走一些形式上的对业主服务。
以鹿港为例,开发商既然看到业主有这样的诉求,不应该简单的用法律对法律的形式去谈,法律对法律比较抽象了,那样对开发商也不是有利的。
开发商应该从客户服务的角度,提供一些比如说心态上的服务,我举一个例子,你实际上把业主一些激化的情绪用你服务的方式,能够把它弱化,可能双方就建立了一个沟通机制,如果开发商像现在的状态
比如了说刚才有一个贴子,还有人身威胁这方面,强调我法律上就站得住脚,我一定拿竣工备案表作为交付条件,这样争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业主都是要来买他房子的。
我比较赞成大家的观点,这不是一个很新鲜的,很多有争议的问题,而一个态度的问题,双方如何解决,如何想去解决这个问题。
我这段时间正在做青青家园的集体收房,我跟开发商说过一句话,如果双方都坚持对自己最有利的解决方案,我们可能就谈不成,我们既然坐下来谈,就想解决问题,解决问题我们必须要拿出中间的方案来解决问题。
现在鹿港这个就陷入这个误区了,两方都坚持拿到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这样的话,很难在协商的过程当中达成一致。
开发商能说出他的苦衷,因为你们贷款户开发商提供了担保,不交契税维修基金,我不能给你办下产权证,我永远给你担保下去,我没有这个义务。
业主说,契税维修基金不应该交给你,所以我就不交,谁都坚持自己有利的方案,开发商说我入住的时候必须拿到,否则入住之后就麻烦了,这类事情我们遇到太多了。
业主并不在这个问题上多纠缠,事实上业主都已经集体向地税部门交纳,并且为了减轻地税部门的压力,业主以小组委托的形式正在办理。
业主说我不能给你,我给你风险太大了,地税局也说了,你要让别人代收,所有责任自己承担,所以我不交给你。
如果都坚持自己最有利的方案,这个问题永远也解决不了,法律意见书发得再多有没有用,就是看你想不想解决问题,大家坐下来面对面的谈,找一个中间方案,中间的方案很多,刚才陈律师也说过几个。
我给你承诺,或者是你给我承诺,我交给你,开发商应该承诺什么时候把正式的票据给我,你要是不给我你将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或者是业主给开发商承诺,你具体办理大产权的时候,我向你交这个契税维修基金,如果那时候我不交给你,我将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现在很多郊区都跟地税部门和小区办联系了,在入住之前,把契税维修基金全交了,已经可以提前交,你自己去交呗。所以说这些东西,最主要的恐怕还是一个态度的问题。
我想请教各位律师,我们全体业主收到的入住通知上均没有开发商的公章。但听说开发商在发入住通知前经过公证,这样的入住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入住通知书明确确定了应该交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面积测绘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以及其他物业费用款项后才允许
以交钥匙时间为交房时间.
其实大家刚才也都谈得差不多了,从鹿港这个问题,确实不是什么新的问题,其实大家都是在重复的谈。
确实要解决这个问题,应当说不是我们一个律师,或者说通过一个小区的具体案例能解决的,将来可能要通过咱们的平台,或者是通过我们焦点律师的团队向业内发出一些共同的声音,然后更重要的,应该说这个规则应当逐步的去改变,这样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当然了,我们今天也好,或者是以前,我们在网上,或者是回贴的时候,回了一些具体的贴,其实如果说仅限于现在这种回答,可能也就是让业主明白,但是,根本改变市场上不公平的交易状态,是很难的。
要真正的能够改变这种状态,那当然了,可能需要所有的律师们共同的努力,也需要大家利用好这个平台去做努力。当然了,对于咱们焦点网组织这个平台,是不是下一步可能进一步把这些律师组织起来,针对性的,有一些建议给有关部门。
你比如说契税这个问题,现在其实很多人都在争来争去,包括鹿港,他这个律师,他拿出,不管对错吧,他拿出很多的意见来。
我们可能说,会组织一批律师,那么我们就按照税收征管法,把这个到底应该是怎样的,那你税务机关,你到底对这个问题,你应该是怎么去处理的,给税务部门出个建议,税务主管部门他重视这个问题,你税法有明确规定的,你随便的去代征,那就是触犯税法,就是...
这样以来,可能就没有人再去代征,政府在什么时候合适的介入,他改变这种博弈双方的力量是很重要的。
而且在法制上,肯定是可操作的,只是税务部门现在他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他可能是没注意,他并没有去处罚,甚至从上面看到的一些信息,税务机关还去协调这个,其实税务机关用不着协调,税收征管就是国家的权力。
税务机关更多的解释就是说,你们这不叫代征,叫代收,所以违反税法。
我要委托开发商,我给开发商签一个委托书,你代我交去现在有的是这样的,他要求我把钱交到他的帐户上,并不是交到别处。
这里面还有一个延伸服务的问题,一收房,一般小的社区几百套,上千套,大的社区可能上万套。
集中在一段时间,大家都去税务机关去交的时候,税务机关可能承受不了这样的工作压力。
税务机关不会在书面上跟开发商说,可能在下面暗示开发商,你帮我们收一下,我们集中给你处理一下,如果开发商邀请税务机关到现场,可能还会有一些成本的问题,所以说这里面就有这个问题,就像自行车征税的问题一样。
开发商能不能说收房前一个月发个通知告诉大家什么时间去交,给你一个月的时间,你还没有交,那我到时候强制你交,获取一些依据,因为我给你时间了,你没有去交,我现在帮你交。
我为什么这么做呢?我的原因是要减少我的抵押风险,我要帮大家很快的拿到这个房产证,我这样要求还是有一些道理的。我可以给出你时间,你去交去然后分散一下税务局的压力。
现在从咱们的愿望是好的,给他减轻压力,但是按照国税局去年的通知,原来他还是允许房屋交易机关代收的,但是从1月1号开始,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了,其他机关代收都不允许了,那就是税务局自己去收。
我刚才说的不是代收,是让业主自己去交去,这个不算代收,自己去交去。
这里面也有一个妥协的办法,确实让业主自己去交,大产权证还没办下来,所以我也建议,他有一个妥协,能不能不去追究代收代缴的概念了,将来开发商能够落实办下大产权证,或者是正在办,这个时候通知业主来交来,这个方案对双方都能接受。
其实还有一个解决方案,就是把这笔钱交给公证机关。
操作起来有成本,可以找出三套,四套,五套方案,然后比较。
这个时候争该不该收,必定僵持,业主就是有道理,开发商玩文字游戏,最后就强调吧,如果打官司之后,法律也不会做出特别明确的,一旦做出来,会成为一系列的参照。
开发商有情有理了,我是给你提供担保了,否则也不会无缘无故的收你。
每天下午四点半都会有律师在律师在线栏目里给大家回答问题,大家到时可以去律师在线栏目提问。
今天就到这儿,大家有什么样的问题,可以再去律师在线栏目里向律师提出一些问题,包括我看到今天有些业主提出的问题,都是非常长篇的,我们在现场,律师也不可能那么长篇大论的去看下去
所以有具体的非常细的,或者是大家有什么样的想法,长篇文章的这种问题,可以发布到律师在线栏目里,我们律师会及时的给大家做以解答。也请几位律师回去以后,就鹿港问题给一个比较实务的建议。
律师您好!我是鹿港的业主,曾经有一位律师业主就鹿港的收房纠纷写过一个法律分析,而KFS以为是集体收房的受托律师写的,于是冒充业主名义给予回应,共10点,请问能否就这些问题给予分析。有点长,麻烦了。谢谢!!
第十,无论对方的观点有没有道理,进行人身攻击都是很不合适的,
谢谢袁律师和孟律师。
问题九,我认为,法律是需要证据的,不要在没有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轻易作出主观的判断,对解决问题没有任何帮助,而且会授人以柄
问题八,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为要约是有很多条件限制的,司法实践中认定也是根据具体情况,所以不好说只要开发商的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都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问题七,不能简单的说购房合同肯定存在欺诈,而且在收房阶段去讨论是否有欺诈没有任何意义!!
问题六,既然有明确的文件要求业主承担,开发商出具该文件我想就没有什么争议了,
问题五,我认为预期交房的责任,关键在于是由于谁导致的预期交房,如果是因为开发商在收房时捆绑了很多法律和合同之外的义务,由此导致的预期交房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问题四,我认为开发商不让业主在入住前验收房屋是没有什么道理的,所谓的验收,肯定是先验后收而不是先收后验,而且这样也符合交易的基本习惯!!
问题三,开发商没有出具竣工表,肯定要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什么争议,至于合理的验收房屋的时间,多久才算合理?如何认定?应该双方充分协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认定
问题二,我认为,该观点是正确的,虽然合同中有关于入住后风险的约定,但是如果房屋存在质量或者其他问题,开发商也是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因为已经交房而改变
问题一: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法律规定的的确很明确,业主的律师的观点有道理,但是我觉得既然大家协商解决该问题,双方应该拿出中间的方案,譬如:签署承诺书在开发商具备产权分割条件是业主交纳上述费用,等等!!这样才有利于协商的继续进行!!
关于契税的问题,应该说开发商是没有权力收的,问题在哪儿呢,我们国家有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把税收的征管权,税收征管权本身是国家权力,而且呢,税收征管法是禁止法律和法规授权的机关去收税。
同时还有一条处罚规定,没有法律和法规授权擅自去征税,是要受处罚的,开发商擅自去待征这种契税,是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所以说待征税这个问题是不行的。
这是针对一个观点来谈的,开发商实际上已经不要求。
不要求就对了,公共维修基金是存在一个性质和误解问题,当然从法律的角度,建设部的规章,还有北京市主管部门的规范意见,要求统一的规集公共维修基金
但是公共维修基金不是买售人对开发商,对出卖人的义务,应该说在买卖合同里面,跟买卖没有关系,不应该做出这样的约定。公共维修基金最终我们是都买了房了,大家出钱来维修的问题,所以说这一步,我认为也是有问题的。
如果担保存在的话,他应该用反担保,或者是用相应的法律方式来解决,而不应该用跟合同无关,跟他这种担保又无关的方式来解决。
第二是关于收房流程。
基本上应该先验后收。
1月6日后,有个&嘉轩房地产&的id发了一篇《致鹿港一期全体业主的公开信》(见内,姑且不论这种不盖章的文字是否能真正代表开发商),请问律师,文中提到的不收房的四个后果有道理么?如果我们有房子确实不满足收房条件的证据的话,是否有不同解释呢?
如果产生延期交房,要看责任在谁?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必须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如果是业主的原因,业主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合同责任,关键是由于谁的责任而导致的!!!!
我是中鑫的业主,我也很关心YBREEZE说的后4个后果问题,希望律师回答一下!谢谢!
律师,您好!
我购买的房子是房主去年拿到钥匙的新房屋。如今,房主已经一次性支付了房款,但还没有办理房产证,也没开发票。我们协商近期去开发商处更改合同,支付房款。请问我们如何规避付款的风险?是否需要去房产局更名和验房手续?谢谢您们
我建议您就此问题找律师详细谈一下,可能会对您有指导作用。因为理论是一回事,操作是另外一回事。
我和开发商签了退房协议,但开发商以正在办理大产权为由,已经半年了,不办理合同注销,不退我首付款,请问:房地局有规定吗?办理大产权时就办理合同注销?
开发商的理由不成立。依据购房合同规定应在30天内退清购房款等款项。
回复:打错了,应该是房地局有规定吗:办理大产权时就不办理合同注销。我咨询过房地局,他们不告诉我,让我找我的开发商。
陈旭律师:我指的是户门,因为我们周围的两个单元里一个是美容院,一个是小卖部,很乱,我想把我家的大门换成防盗门,难道这样不行吗?
和物业协商是不太可能的,他们坚决不允许.是不是我就没权力换门了? 难道这门不是属于我自己的吗?
那么让物业拿出个理由,凭什么不让换?让他们给出一个文字东西,看他们能否出?如果是你自己的户门,我认为他们不让你换,没有道理。
各位律师好,能不能提供一个较好的认购协议的范文.
我的主页里有“范本”,您可以参考。
回复:认购协议不必太复杂,必须明确认购内容与主合同的内容的一致性.第二,尽量延长一点认购时间到主合同签定的时间的期限
请问律师:鹿港一号楼紧邻正在施工的公建,(一号楼的地基裸露在公建的大坑里),因此,KFS将一层的消防通道门锁上了,如果不锁的话,一开门将一脚迈进数米深坑。请问这符合消防安全条例吗?如果不符合我们能否要求收回峻工备案表?谢谢!
回复:建议到消防局举报。
开发商的欺骗式销售是否侵犯了我的购买选择权和构成欺诈?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问题,朗琴园的项目我接触过,从整个小区\业主素质\物业管理都是很不错.别再想着被骗的问题了,这样只会让你自己烦恼.看看小区环境,看看外面明媚的阳光,朗琴园确实不错的.
回复:举证很困难
回复:你的主张需要确凿的证据,否则,欺诈很难构成
很难取胜。需要有证据!!!
各位律师好!我是鹿港一期业主,已于去年签订购房合同时向开发商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现面临收房,开发商要求办理收房手续前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请问我是否必须按照他们的要求现在交纳,如目前可暂不交,应在何时交纳?谢谢!
在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情况下,我建议您自己去办理产权证。
非常感谢!您的讲解清楚明了,我决定按照您的建议自己去办理产权证。现在唯一的疑问是:
请你电话问开发商一下,联系好了就可以去办理。前提条件是开发商应该已经办理初始登记手续,也就是取得大产权证。不明白的,请电话我:8
在交房前必须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是目前北京市交房流程的一个误区,
谢谢王律师,那么按照目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最迟应在何时向何部门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
鉴于目前产权过户手续由开发商代办,合理缴纳时间应在办理产权证前3个月左右。
请问,我们一定要由kfs来办理产权证吗?这些费用一定要由kfs代收吗?如不由kfs代收,我们应交给谁?
自己办当然可以。公共维修基金应向房管部门小区办交纳,并开出公共维修基金专用发票。契税向房管局缴纳。
我们曾经咨询房管部门,他们好像不受理个人缴纳的
个人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交到北京市小区办而非区小区办,可以
这就是目前存在的问题,实践操作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内容:请在此输入问题详细的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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