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卫生局有权发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吗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县财政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正确还是错误)_百度知道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县财政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正确还是错误)
与上体类似的一道题
市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市财政局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正确还是错误) 谢谢!
对同一事项省人大的规定与国务院部门规定不一致时,执行省人大的规定(正确还是错误)
提问者采纳
这个要查阅相应的制度
可是很不好查啊···所以求解答···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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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好难啊!!=-=我也在做 求答案.!!!.@qq!!!!!!
你是说案例分析么,选择和判断还行,从网上基本能搜到
选择判断我只搜到一半╥﹏╥... 还连蒙带猜的!!案例题完全搞不清╥﹏╥...
请问你是哪里的呀
····老大 你怎么问的跟我的都一样啊。 难道 做一样的题??
你 做完了 么有, 有的话 给我 看看呗。
把你邮箱告诉我,我把案例分析的答案发给你们
我也在做这个
加我QQ,有答案了
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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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江东区卫生局严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关
今天是: &&&&&&
当前位置:
江东区卫生局严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关
(江东区法制办报送)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江东区卫生局严格按照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江东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并规范有序地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亲自抓、业务科室具体承担的工作方案,抓好协调,梳理涉及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科室,包括局办公室、医政科、公共卫生科、行政审批科等,三次召开专题讨论,层层落实,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
二是做好内功、学习规范。加强对《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宁波市江东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牢固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公布、备案与监督、评估与清理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及操作事项要求。认真学习区级、市级层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成熟案例,为该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奠定文本基调。
三是严把程序、逐一落实。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经公开征求全系统医疗机构意见、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局党委集体讨论等程序,并经市卫生局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完成《江东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向全区医疗机构公布。
四是做足外功、细致完善。在定稿之后公布之前,区卫生局根据《宁波市江东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将该规范性文件草案有关材料报送区法制办前置审查,分管法制同志五次上门讨教,并根据区法制办在该规范性文件草案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对制定依据、语句表述、标点符号运用、可操作性等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一一修改。区卫生局严格按照区法制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参考文书样式》要求进行备案,备案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得以提高。
通过该医政管理岗位上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既促进了我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也为下一步其它文件的备案打下了坚实基础。在2012年9月份江东区法制办行政执法专题会议通报中,区卫生局今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受到表扬。通过备案工作的逐步推进,更促进了其它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卫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开了好头、打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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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政〔〕号
方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方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单位:
《方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方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划清工程权属,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落实管护措施,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工程长期良性运行和工程效益持久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公益性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在农户、村庄(居民点)、乡集镇、建制镇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联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都必须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充分考虑农村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所成立的农村饮水工作领导小组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相应的工作责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对供水主体工程建设维护中出现的水事纠纷进行协调和处理,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业务管理部门,县农村饮水工作领导小组在水利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县财政局按相关要求负责保障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和维修资金。
县卫生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全面落实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
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县物价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合理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
县电业局负责保障供水工程的电力供应及用电优惠政策的落实和电价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 工程权属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供水管理服务体系,推行专业化管理与用水协会相结合、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县水利局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并成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总站和水质自检体系,统畴监督和规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代表政府行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国有资产管理权。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健全完善建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受益区或村组为单元,组建农民协会,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
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为主、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辅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为辅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无偿援助、捐赠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归指定的接受援助或接受捐赠者所有,无明确指定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第九条 户有户用的小型、微型、分散供水工程,无论投资主体为国家或个人,形成的资产一律归个人所有。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施建受益农户,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推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机制,明确工程经营者权责,因地制宜,实行&产权明晰、市场运作、竞争承包、股份经营、协会监督、确保安全&的管理模式,确保工程长效运行,达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目的。
(一)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乡镇或跨行政村)集中供水工程,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总站的统畴下,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将供水工程的使用、经营、管理权委托各受益的乡镇政府,由各受益乡镇政府负责组建专管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和维护;也可由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转让等合法形式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工程管理委员会或项目法人负责经营管理和维护。在工程保值、增值和效益充分发挥的前提下,经营管理者(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拥有供水工程的管理、经营、使用权,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保本微利,自负盈亏。
(二)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两委通过4+2工作法,确定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也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也可由通过&一事一议&,并经县水利局批准,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采取拍卖、租赁、承包、转让等合法形式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个人或股份联合体负责经营管理和维护,在工程保值、增值和效益充分发挥的前提下,经营管理者(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拥有供水工程的管理、经营、使用权,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保本微利运行,自负盈亏。
(三)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可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四)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自管或联户管理;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由资产投资者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通过拍卖、转让经营管理权等合法形式所得资金,纳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帐户。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形式所得资金,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用于本工程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管理单位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理权责。并成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用水单位和用水户组成的用水者协会。协会主要职责是:监督供水管理单位和协管员管理好供水工程的维护和水费收缴工作,反映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供水管理单位共同商定供水方式、配合物价部门核定水价、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总站成立抢修中心(抢修电话),专职负责突发性及较大供水故障的维修。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成立专业维修队,负责供水区域内的日常性维修,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全天候服务和保障制度。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依法自主经营,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和义务,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者协会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 第十五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水源地;
(二)符合行业规范的制水工艺;
(三)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并取得供水许可证;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和卫生知识培训,并经体检合格后,持相关证明上岗;
(五)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建立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化验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宣传保护水源、供水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
(二)依法保护供水工程及其设施,维护工程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和日常维修、养护;
(三)负责工程运行管理、抄表收费、水质自检等,确保供水安全;
(四)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和县水利局备案;
(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技术档案。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应对农村用水户登记造册,发放用水户手册。在不能确保生活用水前提下,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更不得擅自改变供水性质。
第十八条 县水利局会同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全县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各乡镇应根据所在地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因工程维修、施工等重大原因需要停水而且时间超过三日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尽量缩短停水时间。
第二十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制度。依照财务规定提取工程大修费和折旧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逐月足额向县水利局上交维修基金。
第二十一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文件;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用水户档案、日供水量台帐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节水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资源性缺水或季节性缺水地区实行用水限量管理。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强化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加强水质安全监管,确保供水水质卫生达标。县环保局要会同水利、卫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共同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并在取水点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保护告示,防止水源遭受污染。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域内,应植树种草绿化,涵养水源,不得建设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和生活设施。&&&&&&&&&&&&&&&&&&&
(一)挖井提水、自流泉取水点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应设置明显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在标志范围内不得建筑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沼气池、排污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品以及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
(二)河流、山溪取水点的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的范围内,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严禁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沿岸防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得建设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及堆放有毒有害物质。沿岸农田不得施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农田。不得从事可能污染水质的任何活动。
(三)从水库取水的,不得利用库面水体从事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不得向水库倒卸淤泥、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县环保局批准。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并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予以相关制裁。
第二十六条 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保证生活用水;水源水量紧缺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可定时限量供水。
第二十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配备有净化设备和蓄水设施的,要加强对净化设备和蓄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和消毒。对饮用水的消毒,要按照《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资质标准》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药品和消毒措施,保证消毒时间和有效药物浓度。
第二十八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水体异常应及时向县环保局报告。县水利局依托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建立农村供水水质检测网络,对小型供水工程应配备生物观察水质简易设施。
第二十九条 水质检验
日供水1000吨或供水人员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有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及管理人员,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安全标准的要求,对供水水质进行日常检测,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并接受县卫生防疫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的监督,保证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县卫生防疫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对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水质,要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抽检,规模水厂要每月抽检一次。
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相关要求。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三十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第五章 & 供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群众饮用水和公共用水需要。在水量允许的条件下,经县水利局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三十二条 县水利局负责对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维护、维修服务的单位及人员进行技术考评、资质评定及从业资格管理,并对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县卫生局负责对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供水许可、管理人员健康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施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具体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者协会商定并报县物价局批准,供水站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第三十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户,应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一定的增容费后,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勘察、规划、设计和安装,增容费(不含材料费)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新增用水户商定,但不得高于县城自来水的同类收费标准,由新增用水户负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确需改动或拆除的,需提出具体补偿措施,经县水利局批准后,方可改动或拆除。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不得无故中断向用水户供水(定时供水除外),确因机械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临时停水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群众最低用水需求;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 集中供水应实行承包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单村供水如果不是由饮水户协会管理的,则应成立村民评议委员会,接受用户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供水管理人员的报酬应和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第三十七条 管理站和管理人员应千方百计降低运行成本,严格控制管理人数。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三十八条 供水管理站和管理人员应确保工程受益对象的饮水需求,保质保量及时供水,使用户正常饮用安全水、卫生水。
第三十九条 县水利局应定期对供水站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开展供水工程达标活动。其考核内容按下列标准进行。
(一)实际供水量达到设计能力和分期实施的供水工程的年供水量逐年递增的情况;
(二)水质检验的综合合格率应不低于95%;
(三)管网的漏失率一般不能高于10%;
(四)能源单耗一般不高于6.8千瓦时/千吨米;
(五)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
(六)单位制水成本一般不高于设计水平的10%&;
(七)供水站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八)供水站站区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环境优美、站容站貌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第六章 水价、水费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保本微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十一条 农村供水水价构成:
(一)提水工程及加压等机械所损耗的动力费用;
(二)供水生产及水质净化过程所损耗的材料费用;
(三)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维护费用;
(四)依照有关规定应提取的工程大修费、折旧费;
(五)按规定应缴纳的其他管理费用;
(六)管护人员的协议工资及规定应交的社会保障金;
(七)经确定的合理利润。
第四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要以保证工程良性运营为目的,按照&保本微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区分不同工程、不同地域成本费用,合理核定。跨村兴建的集中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县物价局商县水利局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单村兴建使用的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用水者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核定。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定的水费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由县物价局商县水利局按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服务到户,计量收费。所有的供水工程都要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用水加价计收水费;当工程用水总量达不到工程设计供水规模的50%时和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实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户用水量每月不足基本水量定额的按每户每月基本水量定额标准水价计收,超过基本水量定额的按实际用量计收,以确保工程最低运行费用支出,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商业、建筑业等用水进行分类定价,企事业单位及经营性用水按水表计量以月征收。
第四十四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计收水费要使用专用规范票据。用水户均要安装经质量监督部门校准的水表,按量付费。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逾期3个月内不缴纳者,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直至交清水费及滞纳金后恢复供水。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比照上月的用水量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协商收缴水费。
第四十五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四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要设专户管理,并按规定的比例上交县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帐户。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要在县水利局指定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管理人员的报酬等项开支。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供水管理站提出计划,经县水利局批准后实施;工程日常费用由管理站和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四十九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总站和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组建维修专业队,统一供应配件,公布热线电话,随叫随到。日常维修应在24小时内完成,工程大修根据情况尽快维修,但一般应在5日内完成。
第五十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在供水点显著位置和水费收交薄上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在发生意外时能保证用户随叫随到,及时服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在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范围内,从严控制管理人数,供水管理人员必须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并接受由县水利局和县卫生局举办的业务技术培训,掌握一定的业务技术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十二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饮水安全工程设备、仪表、管网、管件,对易损件、开关、仪表等设备,要加强监管、维护;对容易锈蚀的压力灌、支架、阀门等设备每年要进行油漆防护处理;对送水管线要设立标志,避免因开沟、建房、修路等人为活动破坏,造成停水。
第五十三条 县乡电力部门要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供应,确保电力畅通,确保电价执行农村生活用电价格,因故确需停电的,要提前三天告知供水工程管理单位。
第五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
第五十五条 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饮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县水利局备案。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上报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到信息公开、应对及时、保障供水。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分级建立乡(镇)、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以乡(镇)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与分工合作。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在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指导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急工作及启用应急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县卫生局负责遭受农村供水突发性事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以及饮用水水质的应急监测和卫生保障。
县环保局负责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及污染应急处置;负责对农村供水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理有关污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置;按照拟定的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及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掌握的本区域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负责指挥协调本地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必须按预案要求负责相应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
第五十八条 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县、乡政府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及时组织会商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蔓延,将突发危害降至最低。
第五十九条 当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并造成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乡镇政府要采取向灾区派出送水车、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以保证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第六十条 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安全事件。
第九章 政策措施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资金,专门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费用、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
一、维修基金的筹措渠道:
(一)县财政每年按上级要求从财政预算中拨入资金;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税收返还;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中提取的大修费和折旧费;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拍卖、转让收益;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节余资金;
县水利局按照专款专用、专户专账、统筹使用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使用细则,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监督。
二、维修基金提取办法。县财政拨入的年度维修基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从水费中提取的大修费(水费的5%)和折旧费(水费的10%),由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收取统一上交水利局;从水费中提取的日常维修费(水费的3%),建立村级维修基金,由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各级维修基金均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全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凡按照本办法进行正常管理,装表计量并及时足额交纳水费,按时交纳维修费和折旧费的,均列入县维修基金养护维修范围,给予工程维修补助。对不能按时交纳维修费和折旧费的乡镇,核减该乡镇项目,同时停拨维修基金。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使用原则为&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不调节使用基层上缴维修基金&。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不得动用维修基金。
四、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县水利局归口管理的前提下,实行承包经营、合理收费,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的规范化管理。人为损毁工程的,其恢复维修费用由行为人负责;供水管网支管道及其以下部分维修费用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负责;维修基金仅适用于管道管径&P50以上的管网、建筑(含水源构筑物)及设备。
(一)对维修费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的小型维修,由工程管理者负责自行维修,保证农村居民正常用水需求。凡维修费用超过500元的维修项目,由管理人或村水管员据实向乡镇水利站申报,乡镇初审后报县水利局,批准后实施,事后根据供水规模即实际支出情况给予补助。
(二)维修基金实行限额管理,每年县级下拨的维修基金,单村工程最高不超过0.5万元/年,联村供水工程最高不超过3万元/年,规模水厂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三)对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维护积极负责,运行正常,群众反应非常好者,根据供水规模分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档次一次性给予工程管理负责人奖励。
五、应急处理:对应急维修项目,可以向县水利局报告,由县水利局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先行维修,再按实际核算工程数量进行结算,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价格按照农村居民生活电价执行。县城自来水管网向农村扩网供水的,实行优惠水价,并免收城镇污水处理费。
第六十三条 对残障人员家庭、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实行优惠或免费供水。对拟定减免水费的对象应张榜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
第六十四条 县财政设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用以补偿水费不足和降低群众水费负担。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拿出不低于10万元财政资金,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进行财政补贴。工程受益区经过县民政局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高扬程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由各地视情自行界定并适当予以补贴。
第六十五条 跨村、单村供水工程,以及乡镇供水工程向农村供水部分的经营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交纳营业税及相关规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取水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水质监测费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第六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纳入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六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达不到供水条件要求的;
(二)擅自停业的;
(三)擅自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四)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五)擅自改变工程用途的;
(六)对水源及出厂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不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监督管理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个人)要制止其行为,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停止供水并申请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
(二)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等供水设施的;
(三)擅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正常供水的;
(四)擅自拆卸、迁移公用供水设施的;
(五)私自接水、窃水的或改换计量仪表的;
(六)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构(建)筑物的;
(七)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八)拒不交纳水费的。
第七十一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一)玩忽职守,酿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或水质污染,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三)擅自离岗影响生产,造成停水、断水的;
(四)擅自改变工程用途、提高水价的;
(五)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方城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县政府下发的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 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 &&& (共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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