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信贷公司经理 你们 知道谁可以受理代打人行征信中心业务 经过主体者的书面同意简称{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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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齐鲁银行泰安分行征信管理类申报材料1 征信管理类申报材料目录1. 齐鲁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2. 齐鲁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更新管理办法 3. 齐鲁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4. 齐鲁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删除实施细则(修订) 5. 关于转发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 的通知》的通知2 微机传送齐鲁银行文件齐鲁银发〔 号 签发人:贾汉忠关于印发《齐鲁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支行,总行各部、室: 为进一步提高个人征信数据质量,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 安全合法使用和个人征信系统顺利运行,结合本行对个人征 信系统的使用情况,总行制定了《齐鲁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 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分支机构、 部认真组织学习,并将文件要求切实贯彻到日常工作中: 一、各分支机构、总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共同做好 上报数据的维护工作,做好前台核心系统和信贷风险管理系 统的数据录入工作,保证个人征信数据抽取的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 二、 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查询、 使用个人征信系统。 对于每月因系统录入不完整出现的预校验错误,及时登录信3 贷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查询修改。附件: 《齐鲁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齐鲁银行 二 OO 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主题词:信贷审批 个人征信 管理 通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齐鲁银行办公室 2009 年 8 月 28 日印发 校对:于乐4 附件:齐鲁银行 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规范齐鲁银行个人征信业 务的操作和管理,保障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合理使 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负责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业务人员提供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和贷后管理等工 作所需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齐鲁银行总行信贷审批部 是全行个人征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数 据质量维护和报送工作;总行科技部是个人征信工作的技术 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个人征信系统技术统筹安排及支持工 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个人征信系统的操作和使用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5 第二章 第五条系统数据的报送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 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月初按照总行下发通知要求,对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个人征信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根据提示逐项进行修改和校验,确保当月数据无误。修改方 法按步骤如下: (一) 按照错误信息提示, 在前台综合系统中补录信息; (二)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客户管理-个人客户中同 步信息并保存成功; (三)在个人征信-人行上报-错误信息中点击此客户 号,点击采集数据,若前台录入的信息显示则修改成功; (四)执行个人征信-人行上报-预校验; (五)在个人征信-人行上报-错误信息中查看错误信 息,没有错误信息显示则表示修改完毕。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在通知下发后 2 日内完成全部错误数据的修改工作,确保本行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征信管理局。 第三章 第八条 系统各级用户的职责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科技部设立6 总行维护员、信贷审批部设立总行管理员和数据上报员、分 支机构设立高级操作员、一般操作员、查询管理员。其中查 询管理员具有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报告的权限,一经设立,不能删除,遇岗位变更只 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 第九条 各级用户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一)总行维护员 1、系统的安全运行工作; 2、数据报文的预处理工作; 3、基础数据的定期提取、维护等工作。 (二)总行管理员 1、负责分支机构各级操作员的管理工作,具体是:新 建用户、修改分支机构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 用、启用用户、重臵用户密码、对分支机构的权限维护等; 2、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操作规程的制定及日常管理工作; 3、对查询系统的用户设臵、管理工作。 (三)总行数据上报员 1、负责个人信息数据的报送工作; 2、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组织有关部 门进行处理并再次上报。 3、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异议的处理、反馈等工作。 (四)分行高级操作员由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支7 行、总行营业部高级操作员由机构市场营销部主任担任 1、督促本分支机构一般操作员及时对系统提示的错误 信息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完成后进行报文预校验工作; 2、监督一般操作员的合规操作; 3、负责相关人员岗位变动的上报备案工作; 4、负责分支机构权限内业务的及时、准确录入,承担 因分支机构未及时、准确完成录入而影响全行上报工作的责 任。 (五)各分支机构一般操作员由负责系统日常操作的人 员担任 1、协调并审核前台综合柜员在贷款发放前将个人客户 基础信息录入到综合业务系统中,保证数据真实、完整、准 确、及时,并符合个人征信数据报送质量要求; 2、对个人征信系统中需修改的错误信息及时修改完成; 3、承担因延误完成数据录入,影响全行数据报送工作 而形成的责任。 (六)查询管理员由总行负责审查审批个人业务及贷后 管理的相关人员及分支机构有查询业务需求的客户经理担 任 1、根据业务需要对在贷款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工作中 个人单笔信用信息的查询工作及对查询结果的保存、打印; 2、分支机构查询管理人员须建立查询备案登记簿,查8 询记录逐笔登记《齐鲁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 况备案表》 (附件 1) ; 3、负责分支机构查询情况的统计工作,将当月查询人 次、查询类别、查询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防范风险的 典型案例等内容在次月 5 日内以书面形式报信贷审批部; 4、对因非工作原因泄漏客户信用信息的,承担相应的 责任。 第十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分支机构高级操作员负责本行操作员信息建立和变更的 备案(见附件 2) ;总行管理员负责对全行所有用户的登记造 册及用户信息变更的备案登记工作,以备人民银行征信服务 中心检查。 第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分支机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信贷审批部报送变更情况备案表 (附件 2) ; 总行在接到分支机构变更情况备案表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完成 登记及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操作员应及时、准确、全面的上报本行数据。本行个人征信系统只保留当前最新的时点数据,对以 前月份的数据,分支机构操作员可通过打印、拷贝等方式留 档。 第十三条 各级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首次登录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9 第十四条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以确保系统数据的安全。 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不能设臵“公共用户”。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查询管理金融业网间互联综合前臵系统(网址:9.56.47.21)中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可通过登陆 本行内网首页“人行网间互联系统”进入)实现了各金融机构 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系统管理等业务的网上操 作。 第十七条 按照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下发的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总行根据各分支机构客户经理业 务需求设臵查询管理员,具有单笔信用报告的查询和信用报 告的打印权限。严禁使用他人用户名登录系统查询个人信用 报告,查询情况应逐笔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在如下情况可以通过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相关人员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经被查询人书 面授权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10 (四)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需要考察相 关个人信用情况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 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信用状况。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之外,各分支机构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 授权。个人贷款业务的书面授权已列入借款申请书条款;企 业贷款申请需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书面授权书格式见《授 权书》 (附件 3) 。 第二十条 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稳定运行, 减轻系统负担,各分支机构避免过度集中查询,如有集中查 询的需求,时间安排在每日 18:00 到次日 8:00 之间查询。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异议信息是指个人客户对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关于本人的记录产生异议的相 关信息。提出异议的个人称为异议申请人。 异议处理是指本行根据异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人民银 行要求受理、核查和更正异议信息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本行各分支机构应设臵两名异议处理管理员,负责分支机构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受理、核查、 上报与回复。总行个人征信管理部门设臵两名异议处理管理11 员,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审核、更正、管理、回复, 结合实际情况与人民银行进行协调沟通。 第二十三条 个人客户如对其个人征信报告中本行上报数据产生异议,可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也可直接 向本行业务发生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由本行业务发生机 构负责受理。 第二十四条 异议的受理(一)个人客户向本行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齐 鲁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附件 4,以下简称异议申 请表) ,并由客户本人签字,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 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二)如异议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异议申请 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本行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受理个人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包括:(一)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居住、职业等; (二)贷款信息,如还款周期、还款日期、还款金额等; (三)担保信息,如保证人基本信息或抵质押物等; (四)系统信息,如个人征信系统仍然体现已结清的信 贷业务或出现不存在的信贷业务等; (五)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收到异议申请表后,应立即对12 异议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信息不成立的,于 10 个工作日 内将核查结果回复申请人,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 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经核查异议信息属实,各分支机构应当于5 个工作日内将出现错误的原因书面提交总行征信管理部 门,总行征信管理部门在接到分支机构的说明后,统一解决 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同时,各分支机构应采取以 下措施: (一)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操作程序是否存在问 题; (二)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如发 现错误,应当重新修改报送。 第二十八条 经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是否存在错误的,各分支机构需填写异议申请表于 5 个工作日提交总行征 信管理部门协助核查。总行在接到各分支机构提交的异议申 请表后,应会同总行科技部门对异议共同复审。复审后,确 属本行个人征信系统原因导致错误信息的,科技部门应确保 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并及时通知总行征信 管理部门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客户。 第二十九条 经总行复审,对于非本行系统原因造成客户异议的,由总行异议处理管理员填写《齐鲁银行个人信用 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 (附件 5) ,请人民银行进行外部协查。13 第三十条总行异议处理管理员应及时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查看是否存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反馈的 异议协查信息。对涉及本行的异议信息,应在落实相关情况 后,尽快在征信中心系统平台填报异议信息处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总行异议处理管理员收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发的异议协查信息后,应及时发送到各相关分支机 构,各分支机构接到总行的异议协查通知后,应在 5 个工作 日内,将书面核查结果提交总行个人征信管理部门。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罚 则各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人民银行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 信用信息的; (二)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相关内容的; (三)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负责征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恶意查询、反14 复查询、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规定以外的其它用途、向非内 部授权人员泄漏个人信用报告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 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人信用信 息报告内容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造 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与自然人、法 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造成恶劣影响 及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记录将在个人征信数据库记载,各分支机构查询人员应根据业务需要开展查询 工作,对恶意查询、反复查询、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规定以 外的其它用途、向非内部授权人员泄漏个人信用报告内容等 违反相关查询制度的行为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个人征信系统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本行下发的年度客户经理管理考核办法执行。各分支机构及相 关部门须明确相关责任人,对违反规定扣分对应的扣款在奖 金兑现中予以扣除。上级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不合规情况进行 的经济处罚,直接落实到责任分支机构缴纳,由分支机构从 相关责任人奖金中扣除。 (一)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抽取后 2 个工作日内,分管客 户经理应将错误数据修改完毕,逾期未修改的,每笔扣 0.5 分,延误全行数据报送的,每笔扣 1 分;15 (二)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 告,查询记录逐笔登记《齐鲁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查询情况备案表》 ,漏登 1 笔,扣 0.5 分。未按要求建立备案 表的,一经查实,扣除本项所有分数,责令写出检查,限期 整改,并全行通报; (三)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管理员用 户专人专用,不得混用。客户经理无权将本人用户授权他人 使用,经检查存在查询权限混用现象的,每次扣除相关责任 人 1 分; (四)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操作员、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动,应新增或撤销用户 的,须填列《齐鲁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各级人员申请建立、变更情况表》 ,在 2 个工作日内报 送信贷审批部,迟报每次扣 1 分; (五)各分支机构收到异议申请人填写的异议申请表 后,应立即对异议进行核查,核查不存在异议信息的,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回复申请人,逾期回复每次扣 1 分。 (六)各分支机构收到异议申请人填写的异议申请表 后,核查存在异议信息或无法确认异议信息是否存在错误 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核查结果或齐鲁银行个人信 用报告异议申请表提交总行个人征信管理部门,逾期提交每 次扣 1 分。 (七)各分支机构接到总行的异议协查通知后,应在 516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核查结果提交总行个人征信管理部门, 逾期提交每次扣 1 分; (八)对客户反映的有效异议,经落实责任在各分支机 构的,每笔扣 0.5 分,在规定期限内未处理完成的,每笔扣 1 分。 (九)未按要求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数据,造成客户投诉 的,发生一次扣 2 分。 (十)未按总行要求维护系统,擅自修改系统数据的, 发生一次扣 2 分。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济商银发字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2007〕88 号文件同时废止。附: 1、齐鲁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备案表 2、齐鲁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各级人员申请建立、变更情况表 3、授权书 4、齐鲁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5、齐鲁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17 附 1:齐鲁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备案表填报机构(分支机构) : 被查询者 被查询者姓名 证件类型 被查询者 证件号码 查询人姓名 所在部门 担任职责 查询原因 查询时间 备注填报人: 分支机构负责人: 填表说明:1、该表为 分支机构对个人业务的查询备案,由查询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2、 分支机构需在月末将当月查询总次数报信贷管理部,该表仅在接受上级部门检查及本行业务检查需要时提供,其他时间由 分支机构保管。18 附 2:齐鲁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级人员申请建立、变更情况表申请机构名称: (盖章) 机构代码 姓名 工号 申请级别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变更类型 变更原因 备注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说明:1、申请级别分为:高级操作员、一般操作员、查询管理员。 2、变更类型分为:新增、更换、调离等情况。 3、 分支机构在建立相关人员职责及岗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均应报总行备案。 4、该表一式两份, 分支机构、总行各留存一份。年月日19 附 3:授齐鲁银行 :权书本人同意贵行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查询和批露本人相关的贷款信息。 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用途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授权人签字:年月日说明: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 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 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20 附 4:齐鲁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申 请 人 姓 名 申请人证件号码 申请人手机号码 异议描述: 申请人证件类型 申请人电话号码 申请人通讯地址受 理 行 受理行联系电话异议处理管理员申请人(签字) :受理行(公章) : 齐鲁银行 年 月 日21 附 5:齐鲁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异议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证件号码 异议信息发生机构 异议信息所属账户 异议描述:申请人证件类型 申请人电话号码 申请人通讯地址 异议信息所在报文名称受理行异议处理管理员联系电话齐鲁银行 年22月日 微机传送齐鲁银行文件(信贷审批部)齐鲁银信〔2011〕1 号关于印发《齐鲁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更新 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行、管辖行及所辖经营行、济南辖内各支行、总行各部 门: 为进一步提高个人征信数据质量,根据人民银行《个人 基本信息在线更新操作规程》和《个人基本信息在线更新操 作手册》 ,结合本行实际,总行制定了《齐鲁银行个人征信 系统数据更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齐鲁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更新管理办法23 (此页无正文)齐鲁银行信贷审批部 二 O 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主题词: 信贷审批 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更新 管理办法 通知抄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内部发送:贾汉忠副行长,办公室、信贷审批部 联系人:于乐 齐鲁银行办公室24联系电话:73(共印 5 份)2011 年 6 月 24 日印发 附件:齐鲁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更新 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为进一步提高个人征信数据质量,维护个人信用信息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人民银行《个人基本信息在 线更新操作规程》和《个人基本信息在线更新操作手册》 , 结合齐鲁银行(以下称“本行”)实际,制定《齐鲁银行个人 征信系统数据更新管理办法》 (以下称“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 个人基本信息更新的数据项包括: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和职业信息等相关数据项。 第二章 第四条 申请与受理客户认为本行向个人征信数据库提供的信用信息需要更新,可直接向本行经办机构提出个人基本信息的 在线更新申请,由本行经办机构负责受理。 第五条 审查申请资料 经办机构需审核的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 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 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25 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在线更新申请表》 (见 附表,以下称“申请表”) 。 (三)能证明所更新的个人基本信息的相关证明文件及 复印件,并留复印件备查。 客户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经办机构应不予受理,并 当场告知客户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六条 提交资料 申请人和经办机构填写一式两份申请表,一份经办机构 留存,另一份于受理 5 日内提交总行信贷审批部,信贷审批 部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员(以下称“管理员”)收到申请表后 5 日内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个人基本信息在线更新功能对客 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在线更新。 第三章 第七条 数据更新报送的原数据有误时,管理员先使用“删除”功能将本行报送的错误信息删除,再使用“增加”功能录入客户 提供的最新信息。 报送的原数据没有错误,客户只是想更新自己的基本资 料, 管理员可直接使用“增加”功能添加一条最新的基本信息。 第八条 管理员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对数据进行“更新”操作时,经办机构应同步更新核心系统及信贷风险系统的个人 客户资料,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26 第九条客户的个人基本信息被在线更新以后,一般于次日在信用报告中显示。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本行人员在工作中应对所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及更新数据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本行人员在数据采集、核实、报送和查询过程中对数据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密。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个人征信在线更新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经办机构应对所有相关纸质档案资料整理件、个人基本信息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应按照 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单独存放。 第六章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附 则本办法由总行制订、解释和修改。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7 附表:个人基本信息在线更新申请表编号:申请信息 申请人姓名 证件 证件 类型 号码 申请更新的数据项 □出生日期 □最高学历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 性别 □ 户籍地址 □ 通讯地址 □ 住宅电话 □单位电话 □ 手机号码 □婚姻状况 □ 配偶姓名 □配偶证件类型 □ 配偶工作单位 (备注:空格中填写申请更新的具体内容,下同。) □ 居住地址 □ 居住状况 □ 工作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职称 □职业 □ 本单位工作起始年份□最高学位 □邮政编码□配偶证件号码 □配偶联系号码 □邮政编码 □单位所属行业 □邮政编码 □职务申请原因(请选择): □ 基本信息存在错误□ 提供新基本信息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 以下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填写 受理机构(盖章) 受理人(签字): 受理意见: 受理日期:年月日年月日28 微机传送齐鲁银行文件齐鲁银发〔 号关于修订《齐鲁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各分支机构、总行各部门: 为规范企业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企业征信系统数据 安全、 合法使用, 根据 2013 年颁布的 《征信业管理条例》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1 号) 有关规定, 总行修订了 《齐 鲁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增加了企业征信信息查询、披露授权条款规定。 二、增加了企业征信信息查询登记管理规定。 三、人民银行实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与企业征信系统合 并报送数据,增加了总行运营部维护核心业务系统提取数据 质量的职责。 四、增加了五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29 五、对贷款卡管理规定进行了删减。附件:齐鲁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齐鲁银行 二 O 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主题词:信贷审批 企业征信 管理办法 通知内部发送:行各领导,总行各部门 联系人:赵欣欣 齐鲁银行办公室30联系电话:3 年 9 月 26 日印发 附件:齐鲁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为规范企业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保证采集、报送、维护以及异议 处理及时准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 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号) 、 《企业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6〕第 8 号) 、 《征信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631 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包括企业征信接口上报系统(以下简称接口上报系统)及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人行企业征信查询系统)两部分。 其中: 接口上报系统已内臵于信贷风险管理系统 (CMIS) 中, 其通过对系统中客户信息、业务数据的自动抽取,实现向人 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报送;人民银行企业信用 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 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 第三条 部门职责企业征信数据上报工作是一项全行性工作,涉及多个生产系统及相应主管部门。接口上报系统由总行信贷 审批部牵头,风险管理部、国际业务部、金融市场部、运营31 部、科技部共同参与。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成立由分管风险的行长(风险总监)任组长,负责征信系统管理的部门牵头,营业室(分行、 管辖行运营部门)共同参与的企业征信工作日常领导小组, 根据总行统一部署,切实规范企业征信系统在分支机构的管 理、运行工作。 第五条 总行信贷审批部是全行企业征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推动征信数据 质量不断提高,切实推进企业征信系统在全行客户分析、授 信决策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征信 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汇报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对分支机构数据录入质量、纠错及时性等进行 考核、评价及工作检查等。根据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入库数 据比对结果及分支机构发生的征信突发事件,对相关分支机 构及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通报,提出处罚建议等; 2.协调督促总行各相关部门完成其主管系统的升级改 造及有关数据的及时修改; 3.负责各分支机构上报至总行的征信突发事件的应急 处理或协调; 4.负责信贷风险管理系统(CMIS)每日征信上报报文 的上报,负责导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每日反馈报文; 5.负责将内部校验错误每日导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32 定期下载人民银行反馈错误,督促分支机构和科技部门及时 完成纠错整改; 6.负责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分支机构 用户管理员及总行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及维护; 7.负责做好企业征信系统应用、数据纠错、异议处理 等方面的培训、辅导工作。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配合信贷审批部做好保全条线征信系统的应用培训和辅导,充分利用企业征信系统 的威慑作用提高清收效果;负责审核分支机构提出的企业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客户已核销信息(已核销贷款本金及欠 息等)的删除申请。对于审核同意的删除请求,逐笔向信贷 审批部提交审核意见,由信贷审批部通知科技部门向征信中 心申请删除,科技部门负责将该项从两端核对差异数据中剔 除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根据信贷审批部要求,确保上报企业征信系统国际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数据的及时 准确完整性,协助系统中问题数据的修改工作并及时向信贷 审批部反馈有关修改进度。 第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根据信贷审批部要求,确保上报企业征信系统票据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数据的及时 准确完整性,协助系统中问题数据的修改工作并及时向信贷 审批部反馈有关修改进度。33 第九条总行运营部、零售银行部、电子银行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核心业务系统数据质量维护工 作,确保从核心业务系统提取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性,协助 系统中问题数据的修改工作并及时向信贷审批部反馈有关 修改进度。 第十条 总行科技部是企业征信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企业征信系统技术统筹安排及支持工作,与总行信 贷审批部共同做好企业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维护工作。负责征 信接口上报系统、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作; 根据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接口规范及信贷审批部要求及时进 行系统升级改造,为提高数据质量、提升系统应用成效提供 技术支持;负责对上报报文加密加压及人民银行反馈报文解 密加压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记录进行查错纠错;定期对接口上 报系统中的人行反馈类错误进行清理重报。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各分支机构征信系统管理部门须配备至少 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征信查询登记、异议受理、 初查,并及时将本机构无法纠错的问题汇总后上报总行信贷 审批部和科技部请求支持。 第十二条 人行企业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1.人行企业征信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用 户分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查询用户两种。每一分支机构设34 用户管理员 1 名,由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用户管 理员负责创建、维护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 2.各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新设、离职、调离等,将用 户变更申请提交上一级分行、管辖行审核后报送总行用户管 理员。总行用户管理员收到申请审核同意后,于三个工作日 内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调整; 3.各分支机构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对本机构企业征信 查询系统中所有用户登记造册并定期更新。人行企业征信查 询系统中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 用。为规范用户管理,各分支机构在人行企业征信查询系统 用户一律以个人工号命名。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数据查询、报送、修改、删除及纠错 向人行企业征信查询系统查询或提供企业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书面授权书 作为信贷档案保管。已办理的信贷业务,主合同有效期内,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送授权书有效;未同意办理的信贷业 务,批复书下发日起,授权书失效,失效授权书与拒贷档案 一同保管。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须建立查询备案登记簿,查询记录逐笔登记《齐鲁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备 案表》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及业务管理35 部门按其职责确保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信息、授信信息及不 良信息记录数据等与事实情况严格一致,并及时更新,保证 企业征信数据能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至人民银行企业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代码是人行企业征信查询系统对各金融机构 业务发生单位的唯一标识,是企业征信数据正常报送的必要 条件。 新设分支机构取得金融机构代码后,必须及时提供该机 构对应的金融机构代码给总行信贷审批部和科技部。为避免 漏报信贷信息,各分支机构不得在尚未申领金融机构代码或 尚未向总行信贷审批部、科技部上报其金融机构代码的机构 中进行信贷发放。违者,一经发现,总行信贷审批部有权暂 停该机构系统的使用,直至提供合格的金融机构代码后再次 启用。 第十七条 对于我行原因(如会计人员账务操作失误、客户经理信息录入错误等)造成的客户不实信用记录,业务 经办机构自行发现的,由业务经办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向上级 分行、管辖行提交信息更正申请,分行、管辖行征信管理部 门审核通过后报送总行信贷审批部。申请书应明确企业名 称、贷款卡号、业务编号、业务种类、金额并附信贷管理系 统台账截图及人行企业征信查询系统截图辅证,及问题说36 明、今后改进措施,明确责任人及处罚措施,申请错误信息 的更正。 第十八条 对于客户失误造成的客户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我行不予删除。 第十九条 对于已核销的贷款本金或贷款欠息,根据帐销案存的管理要求,一律将其核销记录按未还款报送人民银 行征信中心,仍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上述核销信息原则上 不予删除,但符合以下情形,可由风险管理部审核同意后申 请删除: 1.债务人因兼并亏损企业等原因,享受国家减免贷款 本息政策核销的贷款本金或贷款欠息; 2.由于计算错误或其它操作失误,导致借款企业贷款 本金或贷款欠息虚增的情况; 3.按规定审批程序与债务企业达成重组协议,对原贷 款本息予以减免的,且该债务企业经分支机构研究后属于我 行营销对象的。 已核销信息删除事项,由分支机构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 送 《申请删除企业征信系统已核销信息情况表》 及相关资料, 详细说明目前已核销贷款本金或贷款欠息的追索情况及删 除的理由。经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同意后,逐笔向总行信贷 审批部提交审核意见,由信贷审批部通知科技部生成批量删 除报文,向征信中心申请删除。37 第二十条总行信贷审批部定期汇总各分支机构删除请求,对数据质量低、情节严重者进行全行通报,并抄送总 行行领导及总行各相关主管部门,扣减相关分支机构的日常 考核得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异议信息是指由我行上报,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加载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借款人或担保 人认为与其真实情况不符并提出异议的信息。 按是否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异议处理流程 划分,异议处理分系统内异议处理及系统外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异议申请。若客户认为其在人行企业征信查询系统中记载的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可向注册地人民银 行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三条 异议登记。受理人民银行接到申请后进行异议信息定位。申请人如实填写“异议信息处理申请表”并签 章后,受理人民银行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并发出协查函。 第二十四条 异议核查和异议回复。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我行应于 10 日内进行纠错修改, 填写协查回复函,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汇报更正情况; 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于 10 日内填写协查回复函, 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书面回复。 第二十五条 除受理管辖人民银行发出的协查函外,为38 维护客户权益,对于客户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诉,我行 同样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条 客户系统外异议由业务经办机构受理,受理原则为“谁上报、谁受理、谁解决”。 第二十七条 若异议问题属实,且实际由我行有关人员操作失误或未尽到告知、审核等责任引起(如柜面人员操作 失误、客户经理信息录入错误等) ,业务经办机构征信管理 部门认定后,报由分行、管辖行向总行信贷审批部提交情况 说明、今后改进措施,明确责任人及处罚措施,总行信贷审 批部审核上述材料后,协助进行纠错。 第二十八条 若异议问题属实,实际由系统原因造成,由总行科技部进行问题排查,分析查找问题根源,完成相应 纠错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应急处理流程重点客户、优质客户等由于我行企业征信接口上报系统报送的征信数据与实际不符,可能对我行声誉 产生不良影响或使我行面临潜在巨大损失的,由业务发生机 构提出应急处理申请,并经上级分行、管辖行分管行长签署 意见,可启动应急处理流程。 第三十条 启动应急处理流程后,由业务发生机构提交企业征信系统数据紧急修改申请,明确业务信息、客户信息 等要素,并对目前企业征信基础数据库中查询结果、当前实39 际情况做简要描述,上级分行、管辖行分管行长签字后提交 总行信贷审批部核实。 第三十一条 总行信贷审批部收到申请后,立即进行分析,确认确与实际不符的,尽快协同科技部对业务进行删除 纠正,并联系征信中心尽快加载我行删除报文。 第三十二条 总行启动应急处理流程后,应同时进行问题追查,比照系统外异议处理流程查找问题根源,若为人为 失误造成,应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并做出相应处罚。责 任部门所在分行、管辖行应将情况说明、处罚意见、改进措 施等材料后期补报总行信贷审批部。总行信贷审批部根据情 节轻重、分支机构整改力度、该行累计应急处理情况等因素 决定是否进行全行通报并抄送总行相关主管部门及行领导。 第三十三条 应急处理仅能在短时间内缓解矛盾,若源头数据由核心账务系统或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国际业务系 统、票据业务系统产生,总行相关部门应对系统程序进行检 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确保后期报送企业征信报文 的准确性。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信息管理及安全保密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和保存的企业信用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仅供目标客户分析、 授信决策、贷后管理等内部管理工作时使用,严禁向无关人 员泄露,严禁向客户提供查询所获得的客户信用信息、信用40 报告等。 第三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对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应以实际业务背景为基础。征信数据的查 询、下载、传递、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我行有关保 密的规章制度,严禁向第三方透露通过人行企业征信查询系 统获取的借款人或担保人资信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在办理授信审查、信贷发放审查及贷后管理工作时,应将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数据作为重要参考因素,授信审查、定期监控等业务审批 流程中必须附带相关客户的信用报告作为参考附件。对于已 有多头授信或在他行已出现不良记录的客户,相关人员应详 细注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时间及查询结果,供决 策人参考。故意隐瞒不报或漏报造成损失的,根据我行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征信接口上报系统是我行内部使用的上报系统,未经许可,各相关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上报系统 功能、上报检测机理及错误清单等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及本办法之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征信数据 库中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向人 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虚假信用信息。 第三十八条 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各级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其管辖用户的权41 限,不得随意增设查询用户,不得随意修改用户基本信息和 重臵用户密码。 第三十九条 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更改密码 (密码必须 8 位或 8 位以上) ,以后至少每 3 个月更改一次 密码。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应定期对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查询和使用 符合本办法之规定。检查结果书面抄送总行信贷审批部备 案。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罚 则为保证企业征信数据质量,总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部门有权对分支机构人为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征信 数据差错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十二条 客户投诉甚至起诉我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管理办法从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录入贷款卡当日,贷款卡状态实际已经无效的,错录入他人贷款卡或故意编造贷款卡的,对贷款卡进 行修改但未尽核实义务,造成一错再错的,依据有关管理办 法从严处罚,并在全行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或擅自篡改客户在我行不良信用记录(如逾期记录、欠息、垫款42 记录等)的,依据我行有关管理办法从严处罚,同时报送总 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 5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 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 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六条 罚措施。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附 则 各分支机构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处本办法由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齐鲁银行企业征信试运行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齐鲁银发 〔2009〕 129 号) 同时废止。43 附: 1.企业征信系统信息查询报送授权书 2.申请删除企业征信系统已核销信息情况表 3.齐鲁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备案表44 附 1:授 权 书齐鲁银行 :本单位同意并授权贵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企业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及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查询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及相关担保情 况,亦同意并授权贵行将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担保情况提供 给该等信用数据库。授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45 附 2:申请删除企业征信系统已核销信息情况表申报机构:XX 行 填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1、客户基本信息描述: 我 行 客 户 XXXXXXXX ( 客 户 号 : CXXXXXXXXX , 贷 款 卡 号 : XXXXXXXXXXXXXXXX ; 贷 款 卡 密 码 : XXXXXX ) 贷 款 合 同 号 : XXXXXXXXXXXXXXXXXXXX ,贷款编号: XXXXXXXXXXXXXXXX ,该 企业目前在人行征信系统显示的已核销贷款或欠息金额 XXX 元。 2、我行追索及核销情况概述 存 在 问 题 3、申请删除理由: (任选其一,并简要说明理由) 类型: (1)政策性减免 (2)维护银企关系 (3)我行操作失误 (4)其他 申请机构意见: 简要理由:申 请 机 构 意 见 分 行 、 管 辖 行 意 见行长签字:盖章: 分行、管辖行意见:申请日期:行长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附资料: 1、申请删除人行征信系统已核销记录请示报告 2、CMIS 中可证明我行已核销资产信息的截图如下: CMIS 截图 3、人民银行征信网站已核销资产信息的截图如下: 人民银行征信网站截图46 附 3:齐鲁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备案表填报机构: 企业名称 贷款卡号 查询人 所在部门 查询原因 查询时间 备注填报人: 机构负责人: 说明:1、查询原因分为:贷前审查、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等; 2、该表为分支机构、总行相关部门对对公业务的征信查询备案,由各单位征信管理员负责 统一管理。47 微机传送齐鲁银行文件齐鲁银发〔 号关于印发《齐鲁银行征信系统数据 删除实施细则(修订) 》的通知各分行、管辖行及所辖经营行、济南辖内各支行、总行各部 门: 为规范我行征信系统报文信息管理,根据人民银行有关 规定及《齐鲁银行企业征信试运行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 《齐 鲁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结合我行实际,总行组织 修订了《齐鲁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删除实施细则(修订) 》 ,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齐鲁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删除实施细则(修订)48 (此页无正文)齐鲁银行 二 O 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主题词:信贷审批征信系统细则通知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内部发送:贾汉忠副行长,办公室、信贷审批部 联系人: 赵欣欣 齐鲁银行办公室49联系电话: 3(共印 5 份)2011 年 4 月 14 日印发 附件:齐鲁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删除 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为规范我行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系统报文信息管理,维护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 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齐鲁银行企业征信试运行系统管理暂 行办法》 、 《齐鲁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结合我行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行向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管 理。 第二章 第三条 征信系统数据的删除客户认为我行向数据库提供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时,可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中国 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也可直接向我行 经办分支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由我行经办分支机构负责 受理。 经办分支机构接到异议申请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5 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信息核查完毕,对于我行原 因(如会计人员账务操作失误、客户经理信息录入错误等)50 造成的客户不实信用记录,向总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交删除申 请书,申请书应明确客户名称、贷款卡号、业务编号、业务 种类、金额并附信贷管理系统台账截图及人行征信查询系统 截图辅证,及问题说明,明确责任人及处罚措施,分支机构 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总行征信系统管理部门; (二)总行征信系统管理部门接到分支机构书面删除申 请后,会同总行科技部门进行复审,5 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信 息核实完毕。经核实信用信息确实有误的,经办人出具处理 意见报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 (三)经审批同意删除后,提交总行科技部门,由科技 部门协助对信用信息进行删除更正。 第四条 总行科技部门发现因系统原因造成信用信息报送错误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总行科技部门出具书面删除意见及问题说明,经 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总行征信管理部门; (二)总行征信管理部门经办人核实后出具意见报部门 负责人签字审批; (三)对信用信息进行删除更正。 第五条 生成删除报文后,总行征信管理部门填报《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或《金融机构个人征 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加盖业务公章,将扫描件(电子版)51 上报征信中心内网邮箱,原件留档备案。同时将删除报文上 报数据库。 第六条 及时补报。 第三章 第七条 第八条 附 则 对于删除后需要重新上报的数据,应在删除后本细则由齐鲁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济商银发字 〔2009〕224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商业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删除实施细 则》的通知同时废止。52 微机传送齐鲁银行文件齐鲁银发〔 号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服务 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各分行、管辖行及所辖经营行、济南辖内各支行、总行各部 门: 根据中征〔2010〕12 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服 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征 信中心对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 统用户实行服务收费。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做出相关要 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计费标准 (一)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服务和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服务两部分。 征信查询服务收费标准=基准服务费× 收费调整系数 1、基准服务费 查询企业征信报告的基准服务费为 120 元/份。 同一登录53 用户 30 天内对同一企业信用报告的多次查询,按查询一份 企业信用报告收费。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基准服务费为 8 元/份, 同一登录用 户 1 天内对同一个人信用报告的多次查询,按查询一份个人 信用报告收费。 2、收费调整系数 收费调整系数=贡献量系数× 查询量系数 贡献量系数根据上年末用户累计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数 据数量,占全部数据量的比例和“数据贡献量系数表”确定。 查询量系数根据用户每月查询信用报告的数量和 “数据查询 量系数表”确定。54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费。登记服务收费标准为 每件 100 元/年, 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的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件 40 元/次。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情况的查询不收费。 二、收费方式 征信中心原则上按自然月计费、收费,对于接受服务量 小的机构,可能合并若干月份作为一个计费和收费周期。 征信查询服务费用采取总行统一记账方式:支付时先由 总行代垫,信贷审批部提供明细清单后由业务处理中心直接 计入各分支机构结算手续费支出,分行及管辖行所属成本亦 分解计入下辖支行。55 (一)信贷审批部在收到征信中心寄送的服务收费账单 以及消费明细的电子邮件后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服务收费账 单上注明“已核对无误,请付款”并加盖部门公章,提交运营 部业务处理中心作为付款凭据。 (二)运营部业务处理中心凭信贷审批部提交的服务收 费账单进行付款,暂挂其他应收款科目(可下设专户) ,汇 款附言务必注明账单编号。 (三)信贷审批部于付款后7日内根据消费明细编制 “征信查询服务费用分解明细表”将代垫费用分解至各分支机 构,费用分解表经制表、复核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提交业务处 理中心。 (四)业务处理中心凭“征信查询服务费用分解明细表” 将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查询费记至分支行 642102 结算手续 费支出科目,同时冲减应收款挂账。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打 印留存,作为短期征信调查依据,并作为提交总行进行审批 的纸质资料,有效减少后期查询次数。 (二)为避免无效查询和重复查询,严禁进行与信贷业 务无关的信用报告查询操作。 (三)同一客户信用报告的多次查询应使用同一查询用 户登录,避免造成查询量虚增。56 (四)各查询用户对登录密码要规范管理,不得向他人 泄漏,严格按照密码管理要求定期更换登录密码。 (五)各查询单位不得自定收费项目,将征信查询费转 嫁给被查询对象,增加被查询对象的负担,也不得要求被查 询对象提供其信用报告。 以上规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 起执行,有效期为 1 年。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 的通知》 齐鲁银行 二 O 一 O 年十月十二日主题词:信贷审批 齐鲁银行办公室征信收费转发 2010 年 10 月 12 日印发 校对:赵欣欣57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2010〕12 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服务收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58 59 60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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