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社2014年医保缴费基数数和比例,2014个人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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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南京的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2014年南京的缴费比例是多少?今年缴费比例与去年有什么不同,据悉,今年社保缴费比例最新还没有公布改动,依据去年我市的缴费比例及计算公式详情如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4最新南京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五险一金包括社保与公积金两个部分,下面,分别为大家介绍2014年南京社保缴纳比例及基数、2014年南京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
  (1)2014年南京社保缴纳比例及基数
  社保缴纳比例
  养老:单位20% ,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大病保险10元
  失业保险:从日至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费
  社保缴费基数
  从9月1日起,南京参保企业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从2200元提高到2400元,上限从13678元提高到16200元。社保缴费基数的上调,也意味着个人社保费支出要增加,以下是详细的调整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
  (一)我市(除溧水、高淳区,下同)参保企业和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400元,上限为16200元。
  (二)溧水、高淳区参保企业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160元,上限为16200元。
  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170元(其中含大病救助10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度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元。
  调整后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及缴费标准从日起执行。
  (2)2014年南京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2014年度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3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16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4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补贴政策执行省市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
  专家介绍,南京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12%,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缴存比例分为三种:首先是机关及事业单位,其缴存比例为单位及个人各占12%;其次是外商、港澳台商的企业,单位及个人各占10%-12%;第三种是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缴存比例为单位与个人各占8%-12%。
  新调整后的最高缴存基数为16200元,按照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1:1计算,职工公积金账户每月的缴存金额上限可以达到3888元(16200元&12%&2),由于最低工资标准尚未公布,按照去年执行的话,职工每月最低缴存额为236.8元(1480元&8%&2)。与去年南京公积金的个人最高缴存3648元相比,今年增加了240元
(南方财富网数据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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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排行&&& 2015年社保缴纳比例是多少?最新社保缴费基数年社会保险缴纳比例表,个人缴费基数。北京社保,2015,北京,个人,社保,自己缴纳,多少钱,缴费基数,基数,补缴&&& 生活和工作在北京的人都想知道北京社保缴费基数怎么样,北京社保基数怎么算,北京社保自己缴纳多少钱等相关问题。北京社保基数2015如何确定?北京社保补缴怎么办理?通过北京社保网上服务平台咨询可知,社保缴费基数根据不同的参保情况分为若干类。在北京市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2015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为日至日。北京社保基数2015要根据2014年平均工资来定,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793元。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7379元。从上可知,北京社保基数2015的大概范围。北京社保自己缴纳多少钱?北京社保自己缴纳分三种情况:对于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其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和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北京社保基数2015还要注意,北京最低社保基数也就是社保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北京社保补缴可以吗?外地户籍人员在京北京社保补缴,在提供工资单、劳动合同的同时,首次还要增加一份完税证明。对于跨年补缴,在提供个税完税证明的同时,一律要走行政审批手续。更多北京社保自己缴纳多少钱、北京社保基数2015相关信息参保人可以咨询北京社保局。
11月20日起,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始申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申报范围为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参保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单位于11月20日至12月25日期间登录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关于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申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按照要求填报相关内容。于11月20日至12月25日期间,按照要求填写《徐州市2015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和《徐州市2015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加盖电子印章(网上电子签章)后上传报送。同时参保单位将纸质材料于12月6日至25日期间报送至徐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未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就近至以下徐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服务中心、贾汪区社保服务大厅开通网上业务领取电子印章。
近日,统计部门发布郑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郑州市2013年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4622元。7月1日起,郑州参保职工养老缴费基数随之调整。
  日至日期间,省会参保职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范围划定,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 11155.5元,下限为2231.1元。每人每月最多缴纳892.44元,最少缴纳178.49元。
  按照规定,参保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个人实际工资总额为基准,若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则最高缴费基数按不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上限;若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则最低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下限。
  郑州市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8%;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 1%;工伤及生育保险由单位承担缴费。
2015年社会保险业务结算年度五项社保缴费基数的通知各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参保单位申报2014年至2015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各参保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均须向我局所属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申报2014年至2015年度(社保年度:日至日)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其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一并申报退休人员2014年6月应计发的月养老金。
二、申报时间和申报程序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日前,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携带U盘及时到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拷贝申报资料。拷贝后至日期间,参保单位新发生的人员增减变动,应同时填报人员增加或减少变动表,于日前一并报送至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逾期不再办理。
(二)参保单位填报申报资料时,只能修改职工工资栏目,其他内容不得更改,对资料中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原15位号码必须升级为18位)”应认真核对,如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拷贝的职工人数、基本信息等数据有错、漏、重复等现象的,应另行填写相关表格向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申报更正。社会保障卡已逐步发放启用,请各参保单位对参保人员的各项数据认真核对,如实填报,以作为数据整理的依据。
三、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和调整
(一)参保单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月平均工资(四舍五入到元)据实向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申报,申报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十六届人民政府46次县长办公会议精神,机关公务员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阳光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申报缴费。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84元,2014年至2015年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390元,上限为11952元。按有关规定,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必须统一。
(二)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如实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并予以公示。未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少缴社会保险费且无法补缴,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补偿。单位职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
(三)未按本通知规定按时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参保单位,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业务办理单位:来安县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人社局院内)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14年7月―2015年6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
1、征缴比例。按照现行政策,基本养老、职工医疗、失业和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比例保持稳定,工伤保险继续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具体征缴比例见附件1)。
按照《郧西县2014年财政预算方案》(西政发[2014]6号)要求,2014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由财政直接预算到基本单位,参保单位应按缴费比例全口径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计算的工资收入据实核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低于全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928元的60%的,按60%予以核定(1746元/月、20956元/年);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8732元/月、104784元/年)。高危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的据实申报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在全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928元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日起严格按照“金保工程”软件需求和运行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接续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当年度的缴费基数核定补缴。接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基数和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照省、市规定,一律记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申请参保的,严格按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申报缴纳
2014年7月―2015年6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时间为日―7月31日。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单位实体性质,主动向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据实申报应参加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在日前完成申报核定缴费,避免影响本单位慢性病门诊补助人员按月享受待遇。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在申报时,一是要如实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做到“两表两签字”,并附报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劳动工资报表、工资发放原始财务凭证、纳税申报表和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为职工代扣代缴明细情况;二是参保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同时填写《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三是对新增的参保职工,要准确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础信息表》,保证新增人员的基础信息符合“金保工程”信息采集标准和整合要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依法依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
四、工作责任
1、用人单位应当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社会保险工作责任,要积极主动如实申报,确保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参保险种及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在本次申报缴纳中,要一并做好欠费补缴工作。
2、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要指导用人单位完整、如实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其他申报材料,规范缴费基数的核定程序。在核定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时,要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适用险种、费率、职工名册、缴费基数、缴费数额、缴费起止时间、用人单位信息等申报事项进行全面审核,特别是参保险种是否按照规定的险种参保,有无选择性参保;参保人数、缴费人数与实际用工人数是否一致,有无漏保职工;缴费基数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有无瞒报、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等情况的稽核。并协同各社保经办机构对发现的严重未如实申报的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稽核,必要时联合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实施专项稽查,切实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3、凡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要及时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依法核定缴费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移交地税部门强制征收。逾期仍未缴纳的,人社部门依法对其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实施划拨社会保险费,并予以处罚。对拒不参保、拒不缴费的单位,人社和地税部门依法提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年成都最新社保交费基数成都市2014年社保缴费比例表及最低缴费比例已经出炉,于6月份日向大家公布其缴费数据,这将决定2014年-2015年6月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先让我们来看年今年的数据,与之去年相比有那些变化。
大家能看到以上的数据了吧,让我们在回顾一下2013年的社保缴费比例和基数
2015年常州社保缴费基数:上限14496元,下限2564元<FONT color=#5年常州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为上限14496元,下限2564元。为更好发挥社保的作用,近日常州市人社局对今年10月至明年6月的社保缴费基数做了调增规定。
  根据规定,日至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564元;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4496元,下限不得低于2564元。
  对于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分14496元、4832元、2899元和2564元四档。当期缴费年度内,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述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缴费。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2564元。
2015年镇江上调社保缴费基数  前天,省人社厅发布通知,9月1日起,江苏将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按自然年度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年内仍执行现有标准,明年上调。
  省人社厅通知,今年9月1日起我省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下限,将从去年度的2564元提高到2899元,上限则从12820元提高到14496元。这意味着,参保人每月至少要缴的参保费及社保待遇也将相应提高。社保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跟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江苏省按照计息年度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各地执行不一样,我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按自然年度调整社保基数,因此此次不在省同步上调社保基数的范围内。今年下半年,我市仍执行2014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2170元,上限为12820元;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170元;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上调社保缴费基数,与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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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
社保缴纳基数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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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月收入:
社保与公积金缴费明细(可调整参数)
个人缴费比例:
养老  %:640.00
医疗  %:160.00
失业  %:80.00
工伤  %:0.00
生育  %:0.00
重疾  %:0.00
公积金 %:560.00
个人缴费总额:1440.00
  应纳税额:
单位缴费比例:
养老  %:1600.00
医疗  %:600.00
失业  %:160.00
工伤  %:48.00
生育  %:48.00
重疾  %:0.00
公积金 %:560.00
单位缴费总额:3016.00
单位支出总额:
 社保基数:
最低值:1700
最高值:9481
公积金基数:
最低值:1050
最高值:13284
工具说明:
根据个人的基本工资,计算五险一金的缴纳金额;同时,弄清公司的福利状况,了解自己的工资到底扣除了什么费用。
操作步骤:
第一步:选在自己所在的城市,会显示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如果没有相关城市,您可以选择其他,然后填写当地的社保缴纳比例;
第二步:输入个人月工资,点击计算,即可得出五险一金缴纳的结果。
商业贷款(%)
公积金贷款(%)
6个月至一年
整存整取(%)
零存整取(%)
使用外币计算器,可计算出将美元、欧元、日元等外币兑换成人民...2014年宁波五险一金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五险一金指的是社保与住房公积金两个部分,因此,下面小编分2014年宁波社保缴费标准与2014年宁波公积金缴存标准两个部分为大家解答。
2014年宁波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金投小编介绍,一金指的是与两个部分,因此,下面小编分2014年宁波社保缴费标准与2014年宁波缴存标准两个部分为大家解答。
2014年宁波社保缴费标准
宁波市区社保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适用企业)
缴费费率:单位标准14%,个人标准8%
缴费费率:单位标准(10+1)%,个人标准2%
缴费费率:单位标准(4.5+1)%,个人不承担
缴费费率:单位标准2%,个人标准1% (农民工不承担)
缴费费率:单位标准0.7%,个人不承担
生育缴费费率:单位标准按行业分类,个人不承担
(1)2014年社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加的参保人员,其五项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3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确定。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确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确定。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与上限:2447元&12231元
(2)的浮动费率有什么变化?
从2014社保年度起,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有以下调整:
1、调整二、三类行业工伤发生率与费率挂钩的参数。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在按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年度工伤发生率(用人单位工伤事故数占该用人单位月平均职工人数的比例,下同)大于等于4%的,上浮一档费率。
2、实行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标准化等级与费率挂钩。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不到80%、工伤发生率不到1%、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次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本行业最低费率;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在按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追加下浮一档费率。上述单位同时达到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A级或B级的,按&有利企业,只靠一头&的原则调整次年度费率。
(3)宁波调整部分社保缴费基数
从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已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三档,市区统一按1650元标准执行。为此,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并缴纳的项目,从日起应同步有所调整。
列入本次调整范围的主要是,部分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外来务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申报的区间范围为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至社平工资三倍。因此,参保人员的原缴费基数低于1650元的,需调整至1650元。若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增加缴费25.2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增加缴费18元),职工(雇工)个人需增加缴费14.4元。
全市参加外来务工失业员的缴费基数将从1470元调整至1650元,单位缴纳部分从原来的每月29.4元调整到每月33元。
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若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或原缴费基数低于1650元的,应调整至1650元。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原缴费额基础上,增加32.4元额度缴费。
2014年宁波公积金缴存标准
宁波市区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职工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宁波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7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26315元的按26315元计缴。
按规定,从日起至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以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至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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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满期生存金:1万元-5万元
初中教育金:2,000元-99万元
疾病身故:1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万元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行李延误:旅行期间被保险人的随行托运行李每延误8小时,可获赔偿500元。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最高给付20万元。71周岁及以上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障责任的保险金额减半。
健康医疗保障/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最高不超过30000元。(回国后续治疗的累计不超过30天,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15%)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
意外保障/意外伤残-1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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