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煤矿隐蔽治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报告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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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ame(src='///ns.html?id=GTM-T947SH', height='0', width='0', style='display: visibility:')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双安委发【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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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安委发〔2014〕18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双鸭山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强化全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及时消除水、火、瓦斯、顶板等各类煤矿隐蔽致灾隐患,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双鸭山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双鸭山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9月1日
双鸭山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强化全市地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水、火、瓦斯、顶板等各类煤矿隐蔽致灾隐患,防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要求,结合全市煤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文件为统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重点突破,全面实施的原则,以消除各类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为目标,以物探、钻探、化探为主,走访调查、专家会诊等手段为辅,以专项资金为保障,以水、火、瓦斯、围岩性质等灾害条件普查为重点,全面排查我市地方煤矿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制定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做到超前预防、源头治理,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与工程示范相结合,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灾害排查,通过典型引路,全面开展隐蔽灾害普查工作。
坚持企业主体与技术支撑相结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引入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有序推进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坚持地面普查与井下探查相结合,按照“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勘查”要求,开展精细探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利用2年左右时间,由各产煤县(区)政府和各煤矿企业负责,对所属矿区及煤矿井田范围内主要地质构造、地上及地下水体、主要钻孔、采空区、煤层瓦斯含量、瓦斯赋存规律、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火区范围、批准开采煤层围岩性质等隐蔽致灾因素进行全面普查,了解和掌握影响各矿井和矿区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类隐蔽致灾因素,组织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防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通过开展地面普查,重点普查采空区范围、地质构造、含水性和瓦斯富集区,宏观指导矿区规划、资源整合、矿井设计等工作;通过开展井下探查,精细探查采空区、导(含)水体、小构造、瓦斯和应力异常区域等致灾因素,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二)具体目标
1、水文地质致灾因素普查
(1)采空区普查。采用调查走访、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手段,查明煤矿井田范围内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矿区历史上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并由县、区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地方煤矿采空区分布图(含历史上采空区),明确开采年限、开采范围、开采标高等基本信息,为整治整合保留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基础资料。
(2)废弃老窑(井筒)普查。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范围,各类保护煤柱留设情况,开采工艺及采空区充填情况等资料,建立矿区及井田内废弃老窑(井筒)台账,并将调查成果及时填绘至相关图件上。
(3)封闭不良钻孔普查。调查了解井田内及周边施工的所有钻孔情况,标注在图上,收集钻孔封闭基本情况,分析各钻孔封闭质量,了解和掌握不良钻孔情况,建立钻孔管理台账。
(4)主要地质构造普查。查明矿井边界断层和井田内落差大于5米的断层,查明矿井内主要褶曲形态、位置及产状要素,收集矿井裂隙发育资料、总结规律,编制煤矿构造纲要图。其中,断层普查主要包括断层性质、走向、倾角、断距,断层带宽度及岩性,断层两盘伴生裂隙发育程度,断层富水性和导通情况等。
(5)导水裂缝带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实测和理论计算等方法确定矿井导水裂缝带高度,合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6)地下含水体普查,应查明影响矿井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导水通道和水力梯度等,预测煤矿正常和最大涌水量。
(7)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井田内岩浆岩侵入体分布范围、古河床冲刷带、古隆起、天窗等,将查出的不良地质体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8)查明塌陷坑、水塘、河流、鱼池等地面水体,查明地表水体与地下水体是否有水力联系、补给关系。
2、瓦斯地质因素普查
(1)开展煤层瓦斯基础参数测定。查明各矿井现开采煤层残余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和解析度;拟延深区域、拟接续采区和新揭露煤层原始瓦斯基础参数进行全面测定,了解和掌握矿井瓦斯地质规律,确定矿井地质瓦斯类型(简单类型:煤层瓦斯含量小于4m3/t;中等类型:煤层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4m3/t,且小于8 m3/t;复杂类型:煤层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8 m3/t;极复杂类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实施分类管理。
(2)瓦斯富集区普查。重点对高瓦斯矿区矿井进行普查,系统收集矿井所有的瓦斯资料和地质资料,查明各矿井煤层赋存规律、瓦斯赋存规律,掌握矿区及矿井瓦斯富集区,编制瓦斯地质图。
(3)查明矿井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对瓦斯涌出的影响,初步查明主要构造区域有瓦斯涌出情况和涌出量变化规律。
(4)查明本矿和周边已知采空区瓦斯涌出量及变化规律。
3、火灾因素普查
(1)查明所有揭露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采取了防自燃措施。
(2)查明矿井历史上有无自然发火史。
(3)查明井下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
4、围岩及顶板因素普查
(1)查明矿井开采深度和开采煤层性质(单一型、复合型)。
(2)查明开采煤层顶(老顶、直接顶、伪顶)、底板岩性、节理及裂隙发育程度和抗风化程度。
(3)查明煤层顶板物理力学参数,对顶板稳定程度进行分类(稳定、中等稳定、不稳定)。
(4)查明矿井历史开采工艺、生产准备方式、采空区管理形式及各类煤柱留设情况。
四、技术途径
(一)采空区灾害普查
老窑采空区灾害普查要通过调查、物探和钻探勘查等手段。对于老窑采空区水害探测而言,地面成熟的物探技术包括高分辨率、高密度三维地震勘探以及地面瞬变电磁、直流电法、高密度电法、探水雷达等,井下成熟的物探技术与装备主要包括井下直流电法、地质雷达、无线电坑透、远距离超前地震、槽波探测与瑞雷波超前探测技术等。采空区的探测方案选择要同时考虑到有效性和经济性,根据实践经验针对不同的采空区埋深和地表地形条件下,采用以下方案是既经济又有效的选择:
当采空区埋深小于30m时,可以采用地质雷达进行探测;当采空区埋深30~150m时,根据不同的地形和地表干扰条件可以选择高密度电法、瞬变电磁、探水雷达、浅层二维地震方法中的一种或两种进行探测;地形起伏小、地表干扰小时可以采用任选三种方法的一种或两种;地形起伏小,电磁干扰较大时可以采用高密度电法和浅层二维地震;地形起伏较大时可以采用瞬变电磁或探水雷达;当采空区埋深大于150m、地面电磁干扰较小时可采用瞬变电磁法或探水雷达;当采空区埋深大于150m、地面电磁干扰较大时(如村庄或工矿企业附近)可采用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法。
物探工作结束,可以在物探圈定的异常范围内进行钻探,根据原来小煤矿的开采工艺设置合理的钻孔间距,一方面验证物探结果的准确性,另一方面为物探解释提供依据、减少多解性。当揭露的采空区含水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化验,确定采空区积水的来源;采空区不含水时抽取气体样本进行气体成分检测,确定有毒有害气体聚集和分布特征。
(二)煤矿隐蔽水害普查
根据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的特点,首先应进行水害隐蔽致灾因素(地质构造、采空区等)综合地球物理勘探,方法有地面2D/3D地震、地面高密度全数字地震、地面瞬变电磁、地面高密度电法、地面探水雷达,井下槽波、矿井直流电法、矿井高精度电法、矿井远距离地震超前探、无线电坑透、音频电透视、矿井瞬变电磁和地质雷达等;然后进行水源探查的地球化学分析,寻找突水水源;最后通过钻探(远距离定向钻、水平钻)对水害隐蔽致灾因素进行验证,经过多次钻探验证及采掘揭露验证后,根据水害致灾因素特点,制定实施综合的隐蔽水害治理措施。
(三)煤矿瓦斯致灾因素普查
地质勘探阶段:利用地勘钻孔探测构造及煤层分布状况,同时准确测定揭露煤层的瓦斯含量,分析矿井瓦斯灾害隐蔽致灾的复杂程度,为矿井的开采设计提供基础资料。
建设和生产阶段:采掘工作面采用无线电波坑透、探地雷达、远距离地震超前探测、瑞利波联合探测瓦斯隐蔽致灾因素;在构造和瓦斯异常区域采用井下钻探和井下实时测定煤层的瓦斯含量进行检测验证,综合分析不同程度的地质构造、软煤分布及瓦斯赋存异常区域,采用相应的瓦斯治理措施,达到全面遏制瓦斯隐蔽致灾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
(四)煤矿顶板致灾因素探查
采掘工作面是顶板灾害普查工作的重点,采掘工作面生产前,首先对煤岩物理力学参数进行测定,通过井下现场勘查并结合采掘工作面地质报告、采掘工程平面图、作业规程等资料,评价矿井顶板安全状况。采用物探与钻探结合的方法进行超前地质探测,确定影响顶板安全的地质异常区域、应力异常区域及顶板致灾因素。在采掘工作面生产过程中,通过对隐蔽致灾因素进行实时监测及预警保障顶板安全。
(五)煤矿冲击地压致灾因素探查
首先开展基础参数测定,分析矿井煤层厚度、断层褶曲和大厚度坚硬上覆岩层的基本特征,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同时探测应力分布。其次开展实时探测,通过采用对应力的直接探测和间接探测方法,比较分析不同时刻的应力变化,对冲击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价,最后采用钻探进行验证。
(六)煤矿隐蔽火源致灾因素探查
对于浅埋藏隐蔽火源致灾因素,采取以遥感成像技术与红外测温技术相结合的探测方法进行大范围探查,对可能存在致灾因素的地点利用火灾标志气体分析法进一步分析确认,利用钻探探火进行验证;对于深埋藏隐蔽火源致灾因素,利用测氡法进行深部火灾范围圈定,利用井下标志性气体分析法进一步圈定隐蔽火区存在精确范围并用井下钻探验证,圈定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影响范围。
五、工作程序
全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2014年9月1日-2015年4月30日,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一)宣传发动(2014年9月1日-10日)。各县(区)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组织辖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各拟保留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和治理工作的原则、目标和工作程序进行详细传达和贯彻,确保统一思想,辖区上、下联动。
(二)制定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2014年9月11日-30日)。各县、区政府组织各煤矿企业结合各矿井和矿区实际,制定本县、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规划及实施方案,明确各矿井普查范围、对象、手段,明确完成时限和保障措施(组织、资金、人员、制度、引入中介机构、技术等保障措施)。
(三)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2014年10月1日-2015年3月30日)。按照县、区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要求,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负责组织所属各保留矿井同步开展井田范围内及拟扩界部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建立公司和矿井两层领导机构、明确具体负责人,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落实资金计划,认真组织开普查工作;未参与本轮整合重组限期退出矿井,负责开展本井田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对各相邻矿井之间(公共区域)可能影响各矿安全生产的区域的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工作。要明确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开展重点:以生产矿井、确定保留并整治整合期间可过渡生产及确定限期退出矿井为重点矿井;以水灾致灾因素为重点普查因素;以物探和钻探相结合为主要技术手段,确保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重点突出,循序渐进,稳步开展。
针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以及我市地煤系统物探设备和物探专业人才匮乏的实际,要求各煤矿企业和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引进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在装备、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参与我市地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报告(2015年4月1日-15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结束后,各煤矿企业负责组织编制所属各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报告;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各矿区公共区域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编制格式严格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要求编写。
(五)工作报告综合评审(2014年4月16日-30日)。由县、区政府聘请组成专家评审组,对辖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报告进行逐矿、逐企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由煤矿企业、县(区)和市煤管局分别存档备案。
第二阶段& 2015年5月1日-31日,制定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方案阶段。
由矿区兼并主体牵头,根据所属煤矿井田范围内及所属煤矿拟扩资源储量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隐蔽灾害治理方案,分类明确隐蔽灾害的治理措施,明确组织实施负责人、明确治理对象、治理目标、治理期限及治理经费保障等内容,并由各县、区政府组织专家对各企业各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方案进行评审。经专家组评审同意的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方案要上报县(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阶段& 2015年6月-2015年12月,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治理阶段。
各煤企业按照经专家评审同意的隐蔽灾害治理方案要求,组织实施隐蔽灾害治理,定期向所属煤矿企业、县(区)和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隐蔽灾害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隐蔽灾害治理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编写治理工作总结,并经企业主管安全和技术负责人员审批后存档备案。
六、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地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双鸭山市地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叶根飞&&&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杨成太&&& 市煤管局局长
成& 员:刘长辉&&& 市煤管局副局长
&&&&&&&&&&& 刘& 俊&&& 市煤管局总工程师
&& &&&&&&&&&杜朝野&&& 尖山区副区长
&&&&&&&&&&& 邵长旺&&& 岭东区副区长
&&&&&&&&&&& 邢& 友&&& 四方台区副区长
&&&&&&&&&&& 尚志伟&&& 宝山区副区长
&&&&&&&&&&& 徐鼎国&&& 宝清县副县长
&&&&&&&&&&& 齐振迁&&& 集贤县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会室设在市煤管局,具体负责地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办会室主任由杨成太同志兼任。
七、经费保障
为保障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全市地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所需经费从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中计提。其中,煤矿企业普查工作所发生费用在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各煤矿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增提安全生产费可优先用于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市及县(区)普查工作经费在各县区对应增提的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公共支出部分列支,超额部分由各县(区)财政列支;同时,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以减轻地方政府经费负担。
八、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是客观评价矿井灾害程度,科学制定灾害治理措施,有效防范各类灾害事故的根本途径,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各县(区)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煤矿隐蔽灾害普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重要部署上来。县、区政府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机构,由县(区)主管领导为组长,煤管局局长为副组长,煤管局安全、技术管理机构为成员领导组织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各煤矿企业要相应成立以矿长(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制定方案,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各煤矿企业要结合辖区煤矿企业实际,按照科学设计、技术可靠、重点突出、全面覆盖原则,分别制定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强化工作分工,落实责任人,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资金,深入组织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三)政策引导,有序开展隐蔽灾害普查治理工作。各县(区)要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煤矿安全准入相结合,将煤矿隐蔽灾害普查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煤矿办理复产开工等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未按规定进度完成普查工作的煤矿企业,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调动企业开展普查工作的积极性;要以灾害严重的典型矿区或煤矿企业为示范,率先开普查治理工作,通过典型引路,引导辖区煤矿企业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四)中介介入,加强普查工作的技术服务与交流。各县(区)、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尤其是当前各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相对不足,极大地制约着此项工作的有效实施,因此县(区)、各煤矿企业要积极引进技术人才,强化现有人才队伍培训教育的同时,加强与科研院所和地质勘探等技术服务机构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保障。
(五)强化监督,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各县(区)要强化对煤矿企业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及时组织开展专家汇疹和审查,帮助和指导煤矿企业解决普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同时对矿企业提交的普查报告进行严格审查,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普查报告,不得审批和备案。市煤管局将把煤矿隐蔽灾害普查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定期对各县(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诿、推动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煤矿企业应付检查,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制定措施,强化隐蔽灾害治理。各县(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普查情况,对普查成果进行认真总结和分析,对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实施分类管理,并将梳理出的隐患作为矿井、采区、水平延深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编制的重要依据,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施动态管理,并作为安全监管和指挥生产的科学依据,实现隐蔽致灾因素的科学治理,保障安全生产。
(七)动态管理,建立隐蔽灾害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县(区)煤管局、各煤矿企业要将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和防治与煤矿风险防控管理体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有机结合,建立隐蔽致灾因素动态监测、排查、治理机制,不断补充和完善相关技术手段,开展精细探查,确保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和治理手段先进、措施可靠、工作到位,为煤矿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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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煤监局 省煤矿监管局组织召开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现场会
为了进一步推进地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查清并采取有效治理煤矿重大灾害,防范重特大事故,近日,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在阜新市联合召开地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现场会,重点推广阜新市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会上,阜新市煤管局做了题为《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防治工作 促进地方煤矿安全发展》的工作汇报;辽西监察分局介绍了如何强力推进辖区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辽宁天诚安全咨询有限公司及阜新永安煤矿设计有限公司介绍了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新技术、新方法。省两局领导针对促进全省地方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也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参加会议的人员回去后,要做好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工作,要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会议内容,尤其是阜新市煤管局和天诚公司有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做法介绍,以及省两局的有关工作要求,认真研究如何组织本地区煤矿开展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推动各矿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
二是省两局将根据今天的会议内容以及国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起草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文件,持续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三是各地区在继续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作为复产验收必备条件的同时,也要加强指导,严格监管,对于部分煤矿为了应付检查而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且报告内容简单,数据缺乏依据,没有防范措施等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参加现场会的有辽宁煤监局、省煤矿监管局分管领导,各产煤市、县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各监察分局分管领导、辽宁煤监局机关有关人员。会议还邀请了各省属国有煤矿安监局的负责同志参加。
【附件下载】郑煤〔2014〕123号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郑州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活动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4〕54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活动,于2014年9月底前,各煤矿必须完成本矿的普查报告和煤矿瓦斯地质图、综合水文地质图及其说明书的编制工作的要求,各矿普查工作已经进入最后阶段,为保证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质量,决定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进行审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方式及分工
煤矿企业的普查报告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县(市、区)的普查报告由郑州市煤炭局组织审查。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应成立相应的专家评审组织,对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和省骨干煤炭企业区域分公司报送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进行严格把关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
二、审查主要内容
&&& &(一)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
(二)瓦斯地质图及说明书
(三)水文地质图及说明书
三、时间安排
根据郑政办明电〔2014〕54号明电安排,各县(市、区)必须于9月30日前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审查完毕。
四、审查范围
按照郑政办明电〔2014〕54号明电要求,审查范围为郑州市地方煤矿和兼并重组煤矿。
五、对格式及内容的审查要求
1.编图软件及图件格式:编制的三级《综合水文地质图》、《瓦斯地质图》统一使用武汉中地公司的MapGIS软件进行绘制,以便区域图文的处理,文字说明书统一使Word格式并附图。
2.图例要求:三级瓦斯地质图必须按照《煤矿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方法》(AQ/T 1086—2011)要求图例绘制;三级综合水文地质图严格按照《GBT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和《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及附录、附表内容进行绘制。
3.瓦斯地质图上除标注0.74MPa、8m3/t等值线外,还必须标注0.6MPa、6m3/t等值线。
4.瓦斯地质图必须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郑州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活动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4〕54号)要求的内容,不得漏项,依据数据资料要真实可靠。
5.综合水文地质图必须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郑州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活动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4〕54号)要求的编制方法,不得漏项,依据数据要真实可靠。
6.最终形成的普查报告必须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郑州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活动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4〕54号)的要求汇编,其主要内容包括:
(1)矿井、井田基本情况。
(2)地质概况。
(3)编制普查报告依托力量(高校、资质单位、企业自身等)说明。普查报告不要求必须是有资质单位编制,但必须对报告编制依托的技术力量进行说明,包括:机构人员组成、设备多少、企业注册资金等。
(4)报告采取的主要技术手段。
(5)煤矿企业普查人员组成、投入资金情况。
(6)普查成果内容:采空区面积普查说明及成果统计;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说明及成果统计;断层、裂隙和褶曲普查说明及成果统计;瓦斯富集区普查说明及成果统计;导水裂缝带普查说明及成果统计;地下含水体普查说明及成果统计;开展的其他普查活动以及成果统计。
(7)煤矿针对主要致灾因素采取的防治措施。
(8)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六、其他要求
1.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技术审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审查工作按时完成,保证质量。
2.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依据资料不得过时、虚假,成果必须真实、全面;否则,一经发现视为不合格,责令煤矿企业采取措施,重新进行编写,并限期编写完成。
3.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统一以正式文件将普查报告及图纸报送至市局郑州市煤矿瓦斯水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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