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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 - 司法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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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
2012年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试
说明:笔者匆匆分析作答意在抛砖引玉,让大家一睹为快,参加讨论,为异议做准备。分析中,法律依据、法理分析、语言表述均未详加斟酌,更多的是本人的解题思路与技巧的口语化表述,亦未作审校,错漏难免,大家多担待!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解析】从题干信息需要判断:甲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甲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AB项从法治理念的角度分析,均无不妥;C项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可以肯定结论正确。D项,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把握两点:(1)必须是起诉前支付拖欠工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第一点,从题干信息可以确认;对于第二点,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求刑事责任的用语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所以D项说法错误,为正确答案。
【辨析】解答本题主要还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不是直接考查对象)。另:依据题干信息,并未交代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考生从这个角度分析,就与命题人设题思路岔开了,难以得出正确结论。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考点】死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解析】死刑是刑罚种类一章中常考考点,对于死刑的存废、判处也常常存有争议,对于类似的试题的解答,一定要找法律依据(法律条文),不要屈从于个人观点或简单的给出唯一结论(从命题人设题角度看,也只能依据法律条文才能回避不必要的争议,符合司法部的设题要求)。ABCD四个选项,只有A项表述与“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法律条文表述一致,因此A项正确。
【辨析】同样是一道披着法治理念外衣的刑法试题,真实考查对象为死刑。死刑是近年学界热议的话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关注的焦点,其存废、如何判处均各持己见。考生如果了解这个背景,结合司法部对命题人的设题要求,就能从解题技巧上应答,既然选正确的,又要避免争议,法律条文就是出题依据。
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第一句说法明显错误,罪刑法定如果只约束立法者而不约束司法者,就成为“纸面”的罪刑法定,没有任何意义了。第二句说法错误,如果考生能够发散思维,联系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很容易判断,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侦查阶段就应该不立案或撤销案件处理,判断是否构成当然要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第三句说法错误,罪刑法定原则有四个基本要求,即事前的、成文的、严格的、确定的。禁止类推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排斥习惯法是成文的罪刑法定所要求的。第四句说法正确,属于事前的罪刑法定内容,也为曾经真题所考查的选项,也是每个授课老师都会讲授的内容,很容易判断。综上,C项当选。
【辨析】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上考查主要是围绕四个基本要求进行设计选项的,考生要准确、全面把握。另:考生做题应发散思维结合相关学科(特别是刑诉法、法理)进行,开阔思路,有时就会事半功倍。
4.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本题考点可进一步具体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四个选项均是围绕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为角度设计。AB项,较容易判断正确,CD项会迷惑较多考生。不作为犯有四个核心考查角度:(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2)作为可能性;(3)结果回避可能性;(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具体到本题,先前行为能够产生作为义务,必须是先前行为制造了法益侵害的危险,以至于行为人有必须防止的义务。以此标准来判断并结合解题技巧,显然C项正确,最符合题意。
【提示】不作为犯罪还将持续作为重要考点出现,考查角度为解析中的四个方面,从本题来看,考生需要深入学习,不能停留在表面层次,否则C与D间就容易误判。另:本题B项为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四版第76页所举案例,笔者虽不能确定张教授2012年未参与拼题为误传,但可以肯定的是其仍将持续对司法考试产生影响。
5.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考点】犯罪故意
【解析】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每年必考,但综合性、概括性较大,无法具体预知,只能靠平时所学积累的知识作答。A项,本项情形如果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严格的条件,否则极易造成个人自由的刑罚侵害,从选项所给条件不足以判断为犯罪,也就无从探讨故意或过失了。B项,司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C项,考生判断本项首先应立足于选项所给事实,即错误把妻妹当妻子了(不要发挥想象,认为行为人就是装糊涂);其次,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很正常的生活行为,而非犯罪行为(不能简单的分析为未经妻子允许的性行为即是强奸,对于未经妻子同意的强行性行为认定为强奸,学界和司法实践均持审慎态度,否则犯罪面打击过大,不利于和谐稳定)。综合以上两点,因我国刑法没有过失强奸罪的规定,认定为意外事件较妥。D项,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学第四版第1019页举例:房主将房屋出租他人后,发现他人在房屋内吸食、注射毒品的,不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项发生的场合是在自己家中,主人对场所具有支配管理地位,有阻止场所内危险发生的义务,D项当选。
【辨析】本题ACD项具有很大的迷惑性,较难判断。A项从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是社会危害性、刑法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角度分析,较易得出正确结论;C项关键要判断未经妻子允许的或强行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另要立足于选项所给事实判断,切莫臆想事实情节;D项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角度分析,思路就会豁然开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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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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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t_msgfont" id="postmessage_.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考点】因果关系的认定
【解析】本题明确两点即可轻松做对试题:(1)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构成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事实;(2)因被害人特殊体质导致的危害后果,一律认定为有因果关系。认定有因果关系不要等同于构成犯罪或追究刑事责任。因此,C项正确。综合题干所给信息,对于甲认定为意外事件较妥。
【提示】不作为、因果关系认定还将持续为司法考试所关注,考生应作为刑法复习备考的重点。
7.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考点】正当防卫的条件
【解析】正当防卫鉴于其在排除犯罪性事由一章的地位,每年必考。考查角度在于一般正当防卫或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A项,本项考查一般防卫权的条件之防卫强度,考生匆匆阅读试题容易误判为防卫过当,构成过失犯罪。由于罪犯的激烈反抗,以至于死死按住,并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因此即使致被害人死亡也应在防卫限度内。B项,本项考查特殊防卫权的条件,角度有两个:(1)抢劫既遂后,在能挽回损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即防卫时间的问题;(2)本项情形下,乙行使的是特殊防卫权,造成齐某车翻人亡并未超出防卫限度,即防卫强度问题。C项,本项叙述的事实情节即很易让人感到过于脱离生活或遐想,封闭的住户尚有防盗门,怎么就发现是卖淫,而不是个人隐私范围事项。从考查角度看,是一般防卫权的防卫起因条件,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紧迫性,本项不具备。D项,本项考查一般防卫权的防卫限度要求,偷越过边境,情节严重尚构成犯罪,且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丁开枪(是否非法持有枪支未作交代)将偷越国边境(题干未交代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何某打成重伤,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属于防卫过当。
【辨析】本题为极为特别情形下的个案,不具有普遍性,因此考生对陌生案例的判断会犹豫不决。但个别选项设计显得过于脱离生活常识,有闭门造题之嫌或有些情节未作交代影响判断。
8.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考点】犯罪形态
【解析】解答本题判断两个问题很关键:(1)甲的主观方面是要杀死乙,而非伤害乙;(2)甲致使乙昏迷后的主观认识(认为死了,还是其他),甲是否离开现场(以便判断掐和后面的刺是否为一个整体的杀人行为评价),题干均未作交代,会产生歧义。如果甲误以为掐死了乙而在原地休息,进而发现未死继续实施刺杀行为,把掐杀与刺杀作为一个整体杀人行为对待,可以认定为中止。如果甲以为掐死乙而离开后,又折回发现乙未死,继而实施刺杀,这里面就是两个杀人行为,对于第一个是未遂,第二个是中止。笔者判断,命题人是前一种思维,因此B项正确。
【辨析】单项选择题为增加难度往往设题时,语言表述模糊,容易造成对相关事实的交代不清,产生阅读理解障碍。
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考点】共犯的成立、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罪形态、间接正犯
【解析】本题既是考查2012年司法部三卷本刑法部分关于共犯成立理论的一个重要变化,也是命题人在利用设题技巧在审慎的推行新理论。笔者在“解读2012年司法部三卷本——刑法”一文中提到一个理论表述的重大变化,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者与他人可以成立共犯。了解这一点,本题即迎刃可解,BC两项排除(这两项干扰性很大)。A项属于重中之重,大家都耳熟能详,很容易就排除掉了。D项,抢夺既遂后,不存在中止的问题了,只是对犯罪所得的处分。
【辨析】对了解2012年司法部教材变化的考生,很容易解答正确。对于新理论关于重大理论的试题一般都相对简单,而且利用设题技巧回避直抒胸臆,采取迂回战术。考考生不是第一位的,而是让考生了解刑法理论的最新发展或者说研究成果。
1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考点】共犯的认定
【解析】A项,本项结合抢劫罪考查承继共犯的成立及刑事责任,甲与张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但张某不对甲重伤陶某的结果负责,即张某不适用抢劫致人重伤的加重情形。B项,乙与黄某构成共犯,乙是帮助犯。C项,丙若事前通谋属于共犯,分工不同;丙事后明知赃物而购买,刑法独立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是共犯。D项,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必须是集体私分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多数人,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因此丁与职工间不存在共犯关系。若丁以集体名义私分给少数人,则可能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辨析】共犯认定每年必考的重点,本题BD项设置陌生些,AC项较为熟悉。特别注意A项的学习,与此相关的其他情形的判断,如选项稍加修改,甲在制伏陶某的过程中,张某路过将陶某打成重伤并帮甲掏出财物,甲是否需要对重伤负责等。
您的是标准答案就好了,暂时正确了10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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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t_msgfont" id="postmessage_.《刑法》第49条规定:____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___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____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______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考点】死刑&&刑法法律条文
【解析】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填空题,无需多说。至此,死刑在本年度考试中已经被考查2次2分。
【提示】该题型2013年将延续,考生阅读法律条文时,必须关注条文中的关键词。
12.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
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
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考点】数罪并罚原则
【解析】正确解答本题需要对《刑法修正案(八)》对数罪并罚原则的修订内容。把握两个原则:(1)有期徒刑的并罚,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下的,和修订前无变化(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5年;(2)附加刑一律采取并科原则。至此,对甲有期徒刑并罚因为总和刑期为39年超过35年,应在25年以下判处;对甲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科,判处8年;对甲没收财产5万和罚金20万分别执行。所以,D项正确。
【辨析】参加2011年的考生对本题应该是送分题,该角度在2011年已经考查,丢分考生大半。
13.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____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_____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______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_______ 核准。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考点】减轻处罚 假释 死缓考验期满的处理 追诉时效 刑法法律条文
【解析】直接考查刑法法律条文的填空题,与11题题型相同,无需解析。
14.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考点】放纵走私罪、叛逃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罪数、剥夺政治权利、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解析】A项,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海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派往某国考察),在境外叛逃,构成叛逃罪,且其掌握国家秘密,应从重处罚。B项,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境外组织或个人性质应否加以限定,学者有不同意见(张明楷教授认为原则无限制,即与我国是否为敌不受限,但组织或个人宜限定为企图窃取我国情报或秘密的组织或个人),但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C项,甲构成放纵走私罪、叛逃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三罪,应数罪并罚。D项,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据此,即使刑法分则关于叛逃罪未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下,因叛逃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类罪,也应该受到总则的指导作用判处相应期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辨析】B项的认定稍有争议,难民署难以认定为企图搜集我国秘密或情报的组织,按照个别学者的观点,难以成立外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但向境外组织提供,也无法认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罪。综合全部选项,选择最佳选项,以D项为妥。
1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区分
【解析】A项,甲违反交通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B项,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C项,丙醉酒后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D项,丁在繁华路段飙车,致使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而死,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危险驾驶罪。
【辨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相似情形的区分,2011年就有预测,但未在当年考查,2012年予以考查。刑法修正案(八)也正如所预测,继续成为2012年的出题热点(至此,已有4题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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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一下第14题,选非题应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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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t_msgfont" id="postmessage_.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考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法律拟制、被害人承诺
【解析】A项,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殴打或体罚虐待,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致人伤残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B项,非法拘禁他人,采取暴力手段致人伤残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本项情形在于判断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是否就能评价为暴力手段,若是,则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若非,则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C项,本项考查《刑法修正案(八)》内容,被害人对本项情形不具有承诺资格,构成故意伤害罪,如被害人年满18周岁,则取得承诺资格,行为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以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论处。D项,从被害人承诺资格角度予以考查,被害人承诺被杀,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毫无疑义。对于承诺伤害自己的身体,则意见不一,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即使被害人承诺他人伤害自己,对方也不能对伤害他人的后果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本项中被害人被断其一小指头(应属于轻伤范畴),依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构成有效承诺,排除成立犯罪。综上,笔者持保守立场,选择B项,排除D项。
张明楷教授观点节录:“基于承诺的自伤”是被害人承诺让行为人对其实施伤害,被害人自己不伤害自己,而是行为人实施伤害。至少应区分三种情况判断:(1)为保护另一重大法益,而承诺伤害的情形,应承认承诺的有效性,排除成立故意伤害罪,《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为此提供了法律根据。例如,甲为了挽救肾衰竭的儿子乙的生命,请求医生丙将自己的一个肾脏取出移植给儿子,丙排除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可能。(2)单纯的重伤害危及被害人生命而没有保护另一重大法益的情形下,即使取得被害人承诺,亦属无效承诺,不排除成立故意伤害罪。例如,甲扒窃成性,屡教不敢,自己也痛恨自己所作所为,向好友乙承诺若自己再次扒窃,将自己扒窃的那只手剁掉,甲再次扒窃,找到乙让其剁下自己扒窃的右手,乙推脱不掉照此办理,不能排除乙构成故意伤害罪。(3)单纯的轻伤害不危及被害人生命,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形下,可排除帮助者故意伤害犯罪的成立。
【辨析】本题在B项与D项之间取舍颇为费难,即使了解相关知识,也要碰碰运气,看与设题人思路是否一致。
17.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500元的,构成强奸罪
B.使用暴力强迫单位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采石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C.雇用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考点】强奸罪、强迫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拐卖儿童罪的认定
【解析】A项,即使是卖淫女依然享有性自由的权利,不能因为其职业身份给钱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是交易,而是强奸行为。B项,强迫劳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修订的罪名,其犯罪构成要件发生重大变化,犯罪主体不再限于单位,犯罪对象也不再限于本单位职工,了解这些后就容易判断,否则容易误判。C项,考生如果审题不仔细容易出错,在劳动法上年满16周岁就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雇佣未满16周岁的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D项,根据司法解释,捡拾流浪儿童后又出卖的,符合拐卖儿童罪犯罪构成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综上,C项说法错误,当选。
【辨析】本题虽算不上难,但在考场环境如果考生心态不佳,审题不仔细,备考中阅读法律条文不注意关键词,很容易抓狂。年龄是司考中经常用来设计试题的题眼(陷阱),试题中一旦出现年龄的数字,考生应迅速反应关于年龄的相关法律规则,常考的年龄如刑事责任年龄(特别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18.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
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
【考点】侵占罪的认定(侵占罪与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区分)
【解析】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分的关键是看财物由谁占有,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罪是对象是委托物(自己占有之物)或脱离物(无人占有之物)。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在于对象是否为本单位的财物,犯罪主体与被害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A项,顾客衣服口袋的财物是否能评价为顾客占有是关键,笔者认为属于可以推知他人事实支配的财物,构成盗窃罪。B项,乙隐匿的货款为本单位的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C项,乘客钱包掉落于地,飞机属于公共交通工具,财物既不能评价属于乘客占有,也不能评价为航空公司占有,属于脱离物,丙构成侵占罪。D项,丁是宾馆工作人员,其行为为职务行为,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客人与宾馆发生委托保管关系,丁与客人不存在委托保管关系,丁占有客人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辨析】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分是难点,也是重点,每年必有一题。关于行为人占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遗失物,有不同观点,历年真题曾经考查过。比如2011考查顾客遗落于出租车上的财物,即使顾客下车瞬时也并丧失对财物的占有,司机或后乘客占有的,为盗窃罪;经过一段时间后,顾客丧失占有,继而转为出租车司机占有,司机占为己有的,构成侵占罪,后乘客占有的,仍构成盗窃罪。对于大型的交通工具,如公交车、地铁、火车、飞机等,顾客遗落物是否转移为司机或交通工具运营所有者或管理者占有,是有不同观点的。本题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对以后相似情形的判断有标杆作用。
19.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
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
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
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
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考点】包庇罪的认定
【解析】A项,窝赃、包庇罪中的窝藏、包庇行为属于同性质的行为(张明楷教授观点),该罪的客观表现包括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和帮助其逃匿。向犯罪的通报公安机关的抓捕的信息,属于帮助逃匿的行为表现。B项,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虽有作证的义务,不享有沉默权,但保持沉默并不会给证人带来相应的法律制裁。C项,在本项的描述中,透露三个信息:(1)甲是证人身份在表述;(2)已经进入刑事诉讼阶段;(3)甲有意为乙作假证明包庇。据此,甲构成伪证罪。若尚未进入刑事诉讼,则甲构成包庇罪。D项,本项情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强制到庭作证,并予以罚款或拘留处罚,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综上,A项当选。
【提示】妨害司法罪在每年的司法考试中都会涉及,特别是伪证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脱逃罪。
20.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
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
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
【考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法律文件为1998年最高院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A项,依据司法解释,成立共犯,必须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甲教唆乙挪用公款,成立共犯。B项,依据司法解释,乙不明知甲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入罪时期限受三个月不归还的限制,明知为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时,入罪时无需受三个月不归还的限制,甲乙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CD项,依据司法解释,因收受贿赂而挪用公款的或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均须数罪并罚。综上,D项当选。
【辨析】司法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共犯的成立的规定,在理解上有不一致的地方。司法考试所持立场,并未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要求共谋,还必须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公款。
21.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考点】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知识面的广度,要求考生要熟悉一般玩忽职守渎职罪与刑法特别规定的渎职类犯罪的罪名及两者间的关系。A项,法官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为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B项,检察官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玩忽职守罪为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C项,值班警察玩忽职守,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D项,市政府基建负责人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玩忽职守罪为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综上,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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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第18题C项,乘客钱包掉落于地,飞机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丙不构成侵占罪,构成盗窃罪。
英雄所见略同
我也这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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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考点】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法定刑的种类
【答案】ABCD
【解析】A项,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相对应的概念,前者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后者说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的表述属于对客观行为表现的描述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范畴。B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相对应的概念,前者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知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如人、物、动产、杀害等;后者必须通过精神层次的规范或价值评价才能确定的要素,如猥亵、侮辱、淫秽等。本项中“他人”属于凭感觉即可认识的要素,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C项,基于B项的解析,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D项,以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是否确定及确定程度,将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浮动法定刑。绝对确定法定刑是指条文中仅规定单一刑种和固定的刑度,如熟知的绑架罪条文中,致使被绑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如本项所述情形,我国刑法大多条文的法定刑属于此类。浮动法定刑是法定刑的具体期限和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不居,处于一种相对不确定的游移状态,如我国刑法条文关于附加刑罚金刑的规定大多属于此类。综上,ABCD当选。
【辨析】(1)关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分,是较为难以把握的,也是司法考试喜欢考查的,有些因素的认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认识或发展不断变化的,比如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脑死亡概念的出现,对于判定为脑死亡而心脏仍在跳动的人进行杀害,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犯罪对象,就需要进行规范和价值的判断。又如,律师、国家工作人员是记述的还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等等。在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四版中将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进一步归来为:法律的评价要素、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和社会的评价要素。(2)法定刑的种类中,还有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即条文中不规定刑种和刑度,只笼统的规定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因该法定刑种类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我国刑法未有此类法定刑。(3)本题题型2011年出现,考查的是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条文,2013年会延续。
52.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考点】犯罪过失的认定
【答案】ABCD
【解析】A项,老师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进行处罚,学生跳楼自杀,老师无法预见其危害后果,属于意外事件。B项,汽车修理工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损害后果,而实施造成危害结果的,成立故意犯罪。C项,本项可以从正当防卫的条件分析,还可以从不作为犯罪的先前义务分析,路人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行为不是先前行为义务的来源(张明楷教授认为防卫过当的情形下,产生作为义务,可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很容易判断不构成过失犯罪,属于见义勇为的正当行为,但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紧急避险。
【辨析】(1)B项的判断会有异议,对于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产生危害后果,继而实施的,构成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曾经的历年真题是如此观点,案例情形大概是为毒死妻子在饭中下毒,结果儿子提前回家与妻子一起吃,为了毒死妻子未加阻止儿子进食,明知必然发生危害后果而继续实施的,认定为故意犯罪。(2)D项很容易判断正误,但分析起来法理依据却有点为难。
53.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考点】犯罪未遂与不能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观罪过
【答案】CD
【解析】A项,不能犯与未遂犯的认定及处罚是近年热议和争议的话题,曾经的考题对将长发男子当作女性强奸的,定性为强奸罪未遂(当年真题解析作者标注为陈兴良教授),之后有5年之久未再涉及此似争议问题,2012年再次考查,具有标杆作用,对于不能犯的处罚将明确司法考试所持立场。但是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组编的真题解析读本、2012年司法部组编的三大本均未对此有改变。笔者对判断A项正确持审慎态度。B项,甲应当预见危险物品放置课桌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却疏忽大意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属于过失犯罪心理,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而非意外事件。C项,基于B项的解析,本项说法错误。D项,基于B项的分析,本项说法错误。综上,CD项当选。
【辨析】本题A项的判断颇为费难,不是难在知识上,而是难在不知道司法考试所考是为了坚持原有立场,还是更改原有立场,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二选一,各百分之五十的几率,碰碰运气吧。
5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考点】犯罪形态的认定、逃税罪、抢夺罪、拐卖儿童罪、故意杀人罪
【答案】BCD
【解析】A项,单位犯罪不是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的共同犯罪,以此角度分析,不应将单位的行为与甲个人行为分开讨论,直接认定单位的犯罪形态即可,以单位中止犯罪为妥(当有司法解释规定时,即依据司法解释判断,如:认定单位自首和单位工作人员自首时,司法解释有规定,是区别对待的,单位构成自首的前提下,直接责任人员只要如实交代即构成自首;单位不构成自首的情形下,直接责任人也可构成自首,但是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的条件)。B项,关键是对财产犯罪对象财物的理解,假币也是财物也有价值,因此抢夺假币,也构成既遂。C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际控制被害人即既遂。D项,关键在于判断甲的射杀行为与胡某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依据司法考试所持立场应做肯定回答。综上,BCD项当选。
【辨析】做题有时切入分析的角度很重要,能够事半功倍。A项情形未有相应条文予以规定,但从单位犯罪不是内部人员的共同犯罪角度切入,问题就容易解决。D项,情理上会感觉甲构成杀人既遂难以接受,因为胡某是受到惊吓心脏病发作而死,但是从因果关系认定的角度切入,根据相当说受害人体质异常导致的危害结果的,一律认定有因果关系。
55.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考点】共犯的认定、対向犯
【答案】ABC
【解析】A项,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购买者并不构成犯罪,理论上成为片面的対向犯,也属于必要共犯的下属类别。B项,乙与赵某均构成重婚罪,属于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対向犯。C项,丙构成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属于双方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的对向犯。按着学者的分类,必要的共犯分为対向犯、聚众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因此ABC项均构成共同犯罪。D项,王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丁刑法单独规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构成共同犯罪。综上,ABC项当选。
【辨析】本题考查有些逆天,争议较大,按照传统观点只能选出一个正确选项(B)。从理论上,按照学者的著述可以选出ABC三个正确选项。其中A项,学者个人也认为似有不妥(可以参见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四版第350页关于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的分类),但让人归入対向犯,属于必要共犯的下属分类。估计这道题,会成为异议试题之首。至此,感觉今年的刑法试题,无论学的好坏,考生若拉开分数差距很难,因为有的选项过于简单,大家都能判断正误;有的选项则过于疑难,或考查新理论,需要碰运气,学的好些的考生也未必能答对。
56.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
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
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
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考点】禁止令规则
【答案】ACD
【解析】A项,禁止令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包括被假释的犯罪犯罪分子。与社区矫正的对象相比少了被假释的犯罪的分子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B项,根据司法解释,本项情形禁止高消费活动。C项,从情理上即可判断禁止进入的特定场所,不应包括公共卫生间类似的应急场所。司法解释也是如此规定的。D项,禁止令的执行期限,自缓刑、管制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同时计算。综上,ACD项当选。
【辨析】“新法必考”的司考铁律再次得到验证。本题选项设计较为难以判断的是AD项,陷阱较深。A项如果没有特别比较记忆,容易与社区矫正的对象混淆;D项如果没有看到相应条文,容易理解为类似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BC项均从情理上即可判断,稍难的为C项,有些干扰因素,如果对情理、法理没有深入思考、积累,死学习容易误选。看过笔者关于禁止令解释解读的内容的考生应该能够做对本题,AD项均作强调,BC项也予以提及。
我也认为选D
个人认为18题选D19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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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t_msgfont" id="postmessage_.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考点】立功的认定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2011年新增自首与立功解释(2010版)内容。A项,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他案件的联络方式、藏匿地点才构成立功,供述同案犯的藏匿地点或联络方式不能认定为立功。B项,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注意划线部分关键词):(1)在司法机关安排下,约犯罪嫌疑人至指定地点;(2)在司法机关安排下,当场指认或辨认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4)提供司法机构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或藏匿地点。据此,本项能够认定为立功。C项,不能够认定为立功的情形包括:(1)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或被押后违反监规通过律师、亲友获得他人犯罪线索,检举揭发的;(2)犯罪分子通过自己曾经的职务行为获取的他人违法犯罪线索而检举揭发的;(3)犯罪分子亲友“代为立功”的,不能认定犯罪分子立功;(4)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体貌特征、联络方式、藏匿地点等信息,据此抓获同案犯的。本项不能认定为立功。D项,依据C项解析也不构成立功。综上,ACD项当选。
【提示】当年新增重要法律文件,当年已考或未考,翌年仍将是出题热点。
58.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考点】盗窃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立功
【答案】ABCD
【解析】A项,甲身为警察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主体,只要有出租、出借枪支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发生危害后果;对于依法配置枪支人员,则要求不仅有出租、出借行为,还需造成危害后果。B项,枪支在我国属于禁止流通物,对此实行严格管制,无持枪资格人员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的,均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持枪资格人员丧失资格后,拒不交出枪支的,构成私藏枪支罪。另:根据司法解释非法持有军用枪支1支即入罪。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C项,丙明知为枪支而盗窃构成盗窃枪支罪,乙非法持有枪支的性质不影响丙盗窃枪支罪的成立。另:若丙盗取枪支就是为了送交派出所则另当别论,但是从题干信息看不出如此事实情节,也不符合生活情理。D项,丙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可以构成立功。选项表述与法律条文相比缺少“查证属实”的条件,不甚严密。综上,ABCD项当选。
【辨析】题干叙述的事情情节,有让人感觉丙偷抢即是为送交派出所之嫌,但如此理解有悖生活常理,这对判断甲是否构成盗窃枪支罪有影响。盗窃枪支罪要求要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没有所有的主观目的,很难构成盗窃行为。
59.甲、乙等人佯装乘客登上长途车。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僻路段;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一乘客反抗,被乙捅成重伤。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等人劫持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
B.甲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乙重伤乘客,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D.甲开枪打死司机,需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劫持汽车罪、抢劫罪、抢劫罪加重犯、罪数(想象竞合犯)
【答案】ABCD
【解析】A项,甲乙等人劫持汽车并劫财的行为,同时构成劫持汽车罪和抢劫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结合本案有抢劫罪加重情形(公共交通工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抢劫罪法定刑重(劫持汽车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抢劫罪加重犯最高刑死刑),最终以抢劫罪论处。B项,依据A项解析,本项正确。C项,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不数罪并罚,属于加重情形,升格法定刑。D项,抢劫行为完成,甲开枪打死司机为杀人灭口,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另行构成故意杀人罪。至少对甲要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依据题干信息尚无法准确判断甲是否属于共犯实行过限行为)。综上,ABCD项当选。
【辨析】解题需要对劫持汽车罪及法定刑有所了解,但劫持汽车罪较少考查,比较陌生。同时,考生如果联系不到罪数(想象竞合犯)的问题,很容易错误的将A项排除,以至于四个选项的“连带责任”而丢分。D项经常为考查角度,审题仔细即可避开出题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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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t_msgfont" id="postmessage_.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
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
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
【考点】刑讯逼供罪的认定
【答案】BCD
【解析】A项,刑讯逼供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包括肉刑或变相的肉刑,本项即属于变相肉刑的方式逼取口供,构成刑讯逼供罪。B项,刑讯逼供罪为身份犯,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为了逼取口供,乙在主体、主观方面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对乙以故意伤害罪论处。C项,逼供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本项情形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项,刑讯逼供罪要求客观上司法人员必须实施具体的肉刑或变相肉刑行为,不包括口头恐吓、诱供等行为方式,本项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61.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考点】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刑法第201条第1、4款理解、刑法修正案七)
【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第1句,本项表述情形属于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但根据刑法第201条第4款后半段的规定有除外情形,选项使用“一律”字样表述阻却处罚事由错误。第2句,本项情形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以犯罪论处),而非应减轻或免除刑罚(定罪量刑从轻)。第3句,处罚阻却事由只适用用第1款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客观行为方式,不包括抗税行为方式。第4句,处罚阻却事由只适用于第1款中的纳税人主体,不包括扣缴义务人。综上,ABCD四项的组合均错误,当选。
【辨析】本题题眼设计很精妙,逃税罪也属于重要罪名,刑法修正案七为2010年新增法律文件。第2句题眼(考查角度的设计)与第1题D项有重复之嫌。考生判断正误可能对连对或连错。
62.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考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答案】ABC
【解析】A项,针对毒品的犯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四种行为,不包括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B项,刑法单独规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于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重处罚(量刑身份)。C项,刑法单独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属于强迫吸毒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本项表述情形只是使他人产生毒瘾,并未交代伤亡事实情节,仅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D项,依据洗钱罪司法解释行为人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窝赃毒品、毒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在理论上,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窝赃毒品、毒赃罪归类为法条竞合犯,将窝藏毒品、毒赃罪罪与洗钱罪归类为想象竞合犯(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第1016页)。综上,ABC项当选。
63.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受贿罪
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考点】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修正案七修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答案】ABC
【解析】A项,一审中,甲交代差额300万为受贿所得,并查证属实,不再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认定,甲构成受贿罪。B项,基于A项解析,本项说法正确。C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身份犯,要求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乙为小学教师不具有该身份,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D项,本项的判断需要揣摩设题人的意图或者设题人未能表述出来的相关事实情节,甲构成受贿罪的情况下,乙是否参与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是共犯,便不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未参与,乙也不负有证明甲或自己收入差额巨大的义务,同时根据修订刑诉法的规定也免除特定亲属关系间的作证义务,换言之,仅仅根据题干所给信息认定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较为困难,必须增加一些构成要件要素,如乙明知甲为犯罪所得并予以窝赃等主客观要素。笔者揣摩设题人是乙参与甲的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这比较符合生活常理,因此排除D项。综上,ABC项当选。
【辨析】本题在D项判断上有困难,缘于题干对事实情节的叙述缺少相关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描述。
<td class="t_msgfont" id="postmessage_题非法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才够成犯罪。
第5题,个人吸食毒品都不是犯罪,主人怎么会是犯罪?我认为答案是A,明知别人要跳楼轻生,故意实施刺激行为,并直接产生了死亡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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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因主体不同犯罪构成也不同,对于配备公务用枪者为行为犯,有出租、出借行为即构成犯罪;对于依法配置枪支者为结果犯,必须有出租、出借行为,发生严重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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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不构成犯罪,但是容留他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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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
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
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
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
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
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
B.扣除甲的成本1万元,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9万元
C.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
D.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
【考点】购买假币罪、走私假币罪、犯罪数额、刑法适用范围
【答案】AD
【解析】A项,甲用真币换取高仿真假币,属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数额较大,构成购买假币罪。B项,计算假币数额以假币面额为标准计算,犯罪数额为10万元。C项,保护管辖的适用的对象是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实施犯罪行为,甲为中国公民适用属人管辖而非保护管辖。D项,甲将假币夹入书中从国外邮寄至国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成立走私假币罪。但需要注意,根据2001年最高法关于全国法院金融犯罪案件纪要的精神,针对同一宗假币实施刑法规定的非选择性罪名时,不数罪并罚,择一重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十万为走私假币罪加重情节和购买假币罪数额巨大的情节,相比较而言,走私假币罪法定刑较高(走私假币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购买假币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以走私假币罪从重处罚。综上,AD项当选。
【辨析】对于“构成某罪”、“成立某罪”、“以某罪论处”等刑法用语,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因个人习惯常有不同理解。一般而言,前两个用语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使用的,并非最终的定罪结论;第三个用语即为最终的定论。但对于“构成某罪”也有从最终定罪处罚结论的意义上使用的,考生应注意结合题型等信息综合判断,避免不必要的丢分。
87.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构成行贿罪
B.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
C.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赵某被甲欺骗而订立合同,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考点】商业贿赂犯罪、使用假币罪、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答案】BC
【解析】A项,题干信息未交待赵某所在单位国有单位,其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应理解为非国有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B项,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使用,构成使用假币罪。C项,赵某非法收受甲财物,为甲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达到5000元以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项,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是身份犯,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失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赵某不具有此身份。综上,BC项当选。
88.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
【考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答案】ABC
【解析】A项,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调味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相同商标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行为犯,只要在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明知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即构成该罪。甲明知“一滴香”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然销售,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项,有毒、有害食品也属于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以上立案标准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D项,对同一件商品既假冒注册商标,又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并罚。但对于不同商品分别实施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行为的,数罪并罚。综上,ABC项当选。
【辨析】本题选项设置上对于ABC项中行为人行为性质的叙述采用了“构成”、“触犯”某罪的字样,表明设题人对于两词的含义有不同理解。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无需数罪并罚,择一重从重处罚;同时,甲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无需数罪并罚,择一重处罚。最终对甲只能以一个重罪从重论处。结论一致,但是推理过程中使用的罪数理论不同,有的认为是想象竞合犯、有的认为是法条竞合犯、有的认为是牵连犯。
89.关于事实四甲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抢劫罪论处
B.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C.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D.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考点】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解析】依据2005年最高法关于两抢的司法解释,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论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结合题干所给信息,甲为加盟店从事正常商品交易(并非以交易为幌子),索要超出正常交易价格百分之二十的费用(是否相差悬殊,尚可接受),拳脚相加并未交代致人重伤的情节,综合上述事实情节,符合司法解释以强迫交易罪的定罪处刑的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因此,D项当选。
【辨析】本题是依据司法解释给出的答案。依据学者的观点,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属于相容的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可能同时构成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按照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处理。
90.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B.甲虽然虚构事实吸纳巨额资金,但不构成诈骗罪
C.甲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D.对甲应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数罪并罚
【考点】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罪数
【答案】BC
【解析】A项,甲作为自然人高息放贷,依据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法律并不禁止,只是对于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若甲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从金融机构套取现金再高息放贷,则构成高利转贷罪。BC项,甲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虚构事实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骗罪。若甲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吸纳公众存款为己所有的,可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属于特殊的诈骗罪,法条竞合犯。D项,甲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无从谈起。综上,BC项当选。
91.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B.甲集资诈骗的数额为2000万元
C.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死刑
D.甲已死亡,导致刑罚消灭,法院对余款500万元不能进行追缴
【考点】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刑法修正案八
【解析】A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的方式吸纳公众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项,根据2010年最高法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解释(2011年新增法律文件),计算集资诈骗数额时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予以扣除。C项,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方处死刑。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死刑,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D项,甲死亡导致其刑事责任的消灭,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不必然消除,甲的死亡不影响对其余款的追缴。综上,A项当选。
【辨析】有些试题选项的设计,在题干所给信息之外,在选项又附加了相关事实情节,比如A项叙述了甲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了,即不需要再从题干信息判断甲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又如C项问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何种情形下集资诈骗罪可以判处死刑,考生不要再结合题干信息判断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而且有上千万的亏空账目无法归还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判处死刑。如此理解就答非所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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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二、(本题22分)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参考答案】
1.村长构成受贿罪(1分)。理由:根据立法解释,村委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村长依据土地管理法协助政府从事土地管理工作,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构成受贿罪(1分)。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的共犯(1分);同时赵某父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分),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1分)。理由:赵某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他人财物,利用其子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时,赵某得知父亲收受财物并承诺关照,存在权钱交易,侵犯了国家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法益,构成受贿罪,其父对赵某受贿具有教唆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赵某的父亲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不需数罪并罚(2分)。
3.共同构成贪污罪(1分);二人的犯罪数额均为50万元(2分)。
4.对陈某以盗窃罪论处(1分),对李某以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罚(1分),陈某与李某构成盗窃罪的共犯(1分),盗窃罪属于犯罪预备形态,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1分)。理由:陈某教唆李某实施盗窃行为,属于教唆犯,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属于犯罪预备行为。李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另起犯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属于实行过限行为,陈某对此不知情,由李某单独负刑事责任(2分)。
5.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1分)。理由:行政法上规定的发现火情报警义务不构成刑法意义上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1分)。
6.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存在因果关系,理由:(1)黄某的放火行为对范某的死亡危险大;(2)介入因素范某反身取财行为不异常;(3)介入因素范某反身取财直接导致被砸死。综合以上三个标准,认定存在因果关系(2分)。
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不存在因果关系,理由:(1)黄某的放火行为对范某的死亡危险小;(2)介入因素范某反身取财行为不异常;(3)介入因素范某反身取财直接导致被砸死:(4)介入因素范某反身取财不属于黄某可控范围事项。综合以上四个标准,认定不存在因果关系(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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