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进口方业务有哪些

请问外贸信用证是什么证啊?谁能给具体一点的答案
请问外贸信用证是什么证啊?谁能给具体一点的答案
谁知道外贸信用证是什么啊?涉及哪些方面的内容啊?
外贸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非现金货款支付方式。
外贸信用证详解:
&&&&&& 长期以来,信用证作为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虽然20世纪90年代以后信用证在世界贸易中的使用率迅速下降,但是我国对外贸易结算仍以信用证为主(约占出口总额的80%),仍是出口企业首选的支付方式。在介绍信用证有关内容之前,有必要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做简要介绍。《UCP500》第一条规定了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所有在信用证正文中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明文规定,本惯例对一切当事人均有约束力。”《UCP500》的内容包括六大部分,即总则与定义、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责任与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和可转让信用证,已成为当事人保证信用证得以正常运作必须遵循的国际惯例。下面介绍的相关内容都在《UCP500》的框架之内。  (一)含义  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开立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这个定义中隐含三层意思:(1)信用证是由银行开立的,属于银行信用;(2)卖方(受益人)需要向银行出示单据;(3)出示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等。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有以下六个基本当事人:  申请人(Applicant or opener),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受益人( Beneficiary ),即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即出口方或实际供货人。  开证行(Issuing bank),即接受委托开立信用证并承担保证付款的银行,一般为进口方银行。  付款行(Paying bank or drawee bank ),即开证行指定的对信用证项下付款或充当汇票付款人的银行,可以由开证行自己承担,也可为进口方银行授权的银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即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开证行的往来行或出口方指定银行。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即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根据一般为出口方银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  (三)信用证业务程序    ①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②开证行开出信用证;  ③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  ④受益人向申请人装运货物;  ⑤受益人将全套单据交给向议付行;  ⑥议付行审核单据确定无误后办理议付(垫付)给受益人;  ⑦议付行向付款行寄出单据;  ⑧付款行付款或承兑;  ⑨付款行向申请人提示单据;  ⑩申请人付款。  (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内容简繁不一,但概括起来一般都包含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L/C本身的说明(about L/C): 包括号码、种类、金额、开证日期、当事人等条款;  2、对汇票的说明(about draft):包括汇票的当事人、金额、期限和主要条款等;  3、关于货物的说明(about goods):商品品名、数量、价格、包装和包装等条款;  4、关于装运的说明(about shipment):包括装运港、目的港和转运港、是否允许分批和转运、装运日期等条款;  5、关于单据的说明(about documents):包括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以及要求等条款,是跟单信用证的核心条款;  6、其他:  (1)关于特殊条款(about additional conditions):对于较为复杂的信用证,一般均有这个条款,比如对装运、单据等的特殊要求;  (2)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3)关于给议付行的指示(about banking instructions)。  (五)信用证支付的特点  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  《UCP500》第14条A款规定,对于各种类型的信用证,“当开证行授权另一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和保兑行(若有的话)有义务:(ⅰ)对已承担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进行偿付;(ⅱ)接受单据。” 在这个意义上,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还是照样履行要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独立自足的文件  《UCP500》第3条阐明,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的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 。虽然信用证是在合同的基础上开立的,但信用证一旦开立,就成为独立自足的文件。在这个意义上,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往往只需对照信用证,而不是合同或者两者兼顾;条款办,而不是按合同条款办。  3、信用证如果出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不符,一旦受益人接受了,就要按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  《UCP500》第4条规定了单据与货物/服务/履约行为的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履约行为”; UCP500第15条 阐明了当事人对单据的真伪性不负责任。“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一概不负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有关银行只管单据而不管货物/服务/履约行为,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直,银行就要履行付款责任。否则,银行就可以不履行付款责任,哪怕货物/服务/履约行为是符合基础合同要求的。  (六)信用证的种类  1、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Irevocable credit & Revocable credit)  1)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旦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在信用证中往往注明“不可撤销”(Irevocable)字样。  2)可撤销信用证,指在有效期内不必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可以随时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没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一般不予接受。在信用证中往往注明“可撤销”(Revocable)字样。《UCP》500规定,如果L/C中未规定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2、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 clean credit)  1)跟单信用证,如信用证业务流程中使用的是跟单汇票,即跟单信用证,在信用证条款中就会有“单据要求”(Dument required);  2)光票信用证,如果信用证业务流程中使用的是光票(汇票)的信用证,在信用证条款中就没有“单据要求”。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比较广泛的是跟单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sight credit & usance credit )  1)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业务流程中使用即期汇票的信用证,在信用证条款中就会有“即期汇票”的条款(Draft at sight);  2)远期信用证,信用证业务流程中使用即期汇票的信用证,在信用证条款中就会有“远期汇票”的条款(Draft at xx days’sight)。对受益人而言,前者收款时间快,而后者慢。  ?  3、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 Non-transferable credit)  1)可转让信用证,按 UCP500第 48条的解释,系指受益人梯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银行”),或在自由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在信用证中特别授权转让的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信用证的“可转让”的要求既明确又严格,即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诸如“可分割”(Divisible) 、“可分开”(Fractionable) 、“可转移”(Transmissible)等用语并不能使信用证可转让。因此,如果信用证中使用了这些用语,银行可不予置理。  2)不可转让信用证,如果L/C中没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或“不可转让信用证”,应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伴随着转口贸易的出现,在跟单信用证结算业务中也派生出一种转让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以香港地区转让信用证为例进行讨论。在这类转让信用证业务中,香港地区的商人(第一受益人)一般只充当中间商的角色,国内的进出口公司(第二受益人)为实际的供货商。第一受益人在收到进口商的信用证以后,通过当地的银行(转让银行)将其转让给国内的第二受益人,由第二受益人发货并向银行单据。待转让银行从原始信用证的开证行收到货款后,在向国内第二受益人付款。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为赚取商品的差价利润,一般会降低商品的价格,并缩短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等项目以为其换单留出相应的时间。因此,转让信用证是一份经过“缩水”的信用证。  4、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 & Unconfirmed credit)  1)保兑信用证,由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称保兑信用证。凡在信用证上载文,愿意承担保兑者称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保兑银行通常是由通知银行担任。  2)不保兑信用证,由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称不保兑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采用保兑信用证,那么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而言,就同时取得了两家银行的付款保证。UCP500第九条规定了保兑行的责任,归纳起来,保兑信用证已明确的是保兑银行须直接向受益人负责,保兑银行议付时承担第一付款人角色,即保兑行应该按照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办理信用证的有关事项,独立对受益人负责。换言之,保兑银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而不是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被开证银行拒绝以后,才能向保兑银行要求偿付。也不是仅在开证行由于某种原因倒闭致使无法向受益人付款的情况下才由保兑行向受益人履行付款义务。受开证行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收单付款的行为,并对其行为负法律责任,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付款义务。  5、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又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受益人继续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使用次数或累计总金额时为止的信用证。  它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可以多欢循环使用,而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循环信用证主要用于长期或较长期内分批均匀交货的供货合同。使用这种信用证,买方可节省开证押金和逐单开证的手续及费用,卖方也避免了等证、催证、审证的麻烦,因而有利于买卖双方业务的开展。  循环信用证按运用的方式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两种:  (l)按时间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金额的信用证。  (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原金额再继续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循环次数或总金额时为止。在该项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做法有三种:、。  第一,自动式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用完后,无需够待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  第二,半自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用完后的若干天内,开证行本发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第三,非自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用完后,必须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后,方能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6、背对信用证  背对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背对背信用证或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或 Secondary Credit),是适应中间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信用证。它是指出口人(中间商)收到进口人开来的信用证(称为母证)后,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近似的新证(称为子证)给另一受益人(实际供货人)。这另开的新证就是背对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背对信用证通常应用在转口贸易中。  新证开立后,原证仍有效,由新证开证行代原受益人(中间商)保管。原证的开证行与开证人同新证毫无关联,原因在于新证开证人是原证的受益人,而不是原证的开证人与开证行。因此,新证的开证行在对其受益人(供货人)付款后,便立即要求原证受益人(中间商)提供符合原证条款的商业发票与汇票,以便同新证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与汇票进行调换,然后附上货运单据寄原证的开证行收汇。不过,新证交货期要短于原证交货期,其单价要低于原证,其金额也小于原证,以使原证受益人中间商前时间办理交单议付,并使其有利可图。这里要注意,新证的内容除开证人、受益人、金额、单价、保险金额、装运期限、有效期限等可有变动外,其他条款一般与原证相同。只是新证条款的修改比较困难,所需时间也较长,原因在于新证条款如要修改,新证开证人需征得原证开证人的同意。  7、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买卖双方各自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即在对等贸易中,交易双方互为买卖双方,双方各为自己的进口部分互为对方开立信用证,这两张互开的信用证便是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从生效时间看,有两种做法:一是同时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即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虽已为对方所接受,但暂不生效,侯另一方开来回头信用证被该证受益人接受时,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二是分别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即一方开出的信  8、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前,可凭汇票或其他有关证件向指定付款行(通常为通知行)提前支取贷款的信用证。它与远期信用证刚好相反,是开证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单在后。预交信用证分为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两种信用证:(l)全部预支信用证是指仅凭受益人提交的光票预支全部货款,实际上等于预付贷款,也有的要求受益人在凭光票预取货款时,须附交一份负责补交货运单据的声明书;(2)部分预支信用证,是指凭受益人提交的光票和以后补交装运单据的声明书预支部分货款,待货物装运后货运单据交到银行再付清余款。预支货款要扣除利息。  为醒目起见,预支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常用红字打出,习惯上称其为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s Credit)。不过,现在使用的预支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并非都用红字打出,即使用黑字打出,同样能起红条款信用证的作用。  9、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人的请求开立的对受益人承诺某项义务的凭证,或者开证行对开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予以一般性付款担保的信用凭证。例如,开证行为开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对受益人作出下列承诺威担保:偿还开证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开证人的款项;支付由开证人所承担的负债;对开证人不履约而付款。  可见,备用信用证实质上就是保函,是在开证人(债务人)不履约或违反约定时才使用的,因而有担保信用证之称。在一般情况下,备用信用证并不被使用,具有备用性质,这就是常说的往往“备而不用”。  UCP500仍把备用信用证列入信用证范围,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用证。备用信用证之所以被称为信用证,是基于采用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是以单证相符为条件的,但它与跟单信用证也多有不同:  (l)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除货物买卖之外的其他多种交易,如劳务贸易、工程项目承包等,其目的是为了融通资金或保证付款。跟单信用证则不同,它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以清偿货款为目的。  (2)备用信用证具有保函性质,即受益人只有在开证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从开证行索偿,如果开证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受益人则无此权利,因此,它往往是备而不用的文件。跟单信用证则不具有保函性质,即只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开证行必须付款。  (3)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凭其出具的汇票或证明开证人违约的证明书,向开证行索偿债款。在跟单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向开证行索偿,要以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依据。  但要注意,一笔业务采用备用信用证时,如果在该证中作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开立”的限定,那么它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就要依据该惯例的条文加以解释,而不能以“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银行保证函为由”同时加列“根据《合约保证书统一规则》(第325号出版物)开立”的文句,因为国际商会的这两种文件的立意及遵循的准则各异。  (七)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  合同中应规定L/C种类、有效期、开证期限等内容,例如“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by seller’s documentary draft at xx days’sight to be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15 days after date of shipment.The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xx.”(通过不可撤消信用证,凭卖方的跟单汇票见票后XX天(即期或远期)获得支付,该证在装运后15天内在中国议付有效,该证必须在xx(日期)前到达卖方。)
其他回答 (1)
简单的说就是拿固定资产证做低压给银行。。。作为保证。。。。主要用来对两个不熟悉的人或者不信任的人做生意时使用。。。但是不建议这样做。。。。因为产生的费用一般做外贸的人比较难接受。。。。这样的生意要长久几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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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开证,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国外出口商()开出的,保证其在收到规定的后向受益人付款或承兑远期付款责任的一项约定。它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解&&&&释银行应指示向出口商开出的国外出口商
进口开证的业务流程,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向银行所属各支行提交开证申请资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开证申请书及申明、合同(副本)、代理协议(如需)、外经贸委各类批件(如需)、外管局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购汇工作单、核销申报单、以及其它应需提交的。
新开证客户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进口付汇名录卡及协办员证(副本)、企业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区内企业还需提供登记证)(副本)、(副本)、预留印鉴。
2)银行按有关规定审核并落实相关资金://,手续齐备后向相应的国际业务部提交全套进口开证资料。国际业务部审核无误并确认企业符合外管局有关的分类管理后,承诺在一个工作日内开出,并通过银行在所在地的相关()将信用证及时通知。
3、对方通知信用证,向其银行并向进口开证银行寄单。
4、银行收到并后将单据交换至分支行,通知客户付款/承兑赎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外付款/承兑/拒付。
单证相符情况下,银行将根据开证时落实的资金情况扣划企业相关账户对外承兑/付款;单证不符情况下,银行将提示,由其决定接受不符点或拒付。1、负首要付款责任:提供的是,而不是进口开证商业信用。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凭合同开立,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是独立于合同以外的。
3、是纯业务:银行处理业务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只要单证、,就必须付款。
4、为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解决了在付款和交货上的信任和风险问题,也为双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
5、的一般遵循原则:国际商会统一规则600号(UCP600)。1、将银行信用引入贸易谈判,改善谈判地位。
2、帮助争取较低的购买价格或较长的付款期限。
3、解决双方交易初期彼此互不信任的问题。
4、减少资金占用。
5、改善。1、DATE(申请开证日期)。在申请书右上角填写实际申请日期。
2、TO(致)。银行印制的申请书上事先都会印就开证银行的名称、地址,银行的SWIFT CODE、TELEX NO等也可同时显示。
3、PLEASE ISSUE ON OUR BEHALF AND/OR FOR OUR ACCOUNT THE FOLLOWING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请开列以下不可撤销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是保兑或可转让的,应在此加注有关字样。开证方式多为电开(BY TELEX),也可以是信开、快递或简电开立。
4、L/C NUMBER(信用证号码)。此栏由银行填写。
5、APPLICANT(申请人)。填写申请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进口开证,有的要求注明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
6、BENEFICIARY(受益人)。填写受益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
7、ADVISING BANK(通知行)。由开证行填写。8、AMOUNT(信用证金额)。分别用数字和文字两种形式表示,并且表明币制。如果允许有一定比率的上下浮动,要在信用证中明确表示出来。
9、EXPIRY DATE AND PLACE(到期日期和地点),填写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10、PARTIAL SHIPMENT(分批装运)、TRANSHIPMENT(转运)。根据合同的实际规定打“×”进行选择。
11、LOADING IN CHARGE、FOR TRANSPORT TO、LATEST DATE OF SHIPMENT(装运地/港、目的地/港的名称,最迟装运日期)。按实际填写,如允许有转运地/港,也应清楚标明。
12、CREDIT AVAILABLE WITH/BY(付款方式)。在所提供的即期、承兑、议付和延期付款四种信用证有效兑付方式中选择与合同要求一致的类型。
13、BENEFICIARY'S DRAFT(汇票要求)。金额应根据合同规定填写为:发票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发票金额的100%(全部货款都用信用证支付);如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时按信用证下的金额比例填写。付款期限可根据实际填写即期或远期,如属后者必须填写具体的天数。信用证条件下的付款人通常是开证行,也可能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14、DOCUMENTS REQUIRED(单据条款)。各银行提供的申请书中已印就的单据条款通常为十几条,从上至下一般为发票、运输单据(提单、空运单、铁路运输单据及运输备忘录等)、保险单、装箱单、质量证书、装运通知和受益人证明等,最后一条是OTHER DOCUMENTS,IF ANY(其他单据),如要求提交超过上述所列范围的单据就可以在此栏填写,比如有的合同要求CERTIFICATE OF NO SOLID WOOD PACKING MATERIAL(无实木包装材料证明)、CERTIFICATE OF FREE SALE(自由销售证明书)、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合格证明书)等。申请人填制这部分内容时应依据合同规定,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选中某单据后对该单据的具体要求(如一式几份、要否签字、正副本的份数、单据中应标明的内容等)也应如实填写,如申请书印制好的要求不完整应在其后予以补足。
15、COVERING/EVIDENCING SHIPMENT OF(商品描述)。所有内容(品名、规格、包装、单价、唛头)都必须与合同内容相一致,价格条款里附带“AS PER INCOTERMS 2000”、数量条款中规定“MORE OR LESS”或“ABOUT”、使用某种特定包装物等特殊要求必须清楚列明。16、ADDITIONAL INSTRUCTIONS(附加指示)。该栏通常体现为以下一些条款:
+ALL DOCUMENTS MUST INDICATE CONTRACT NUMBER(所有单据加列合同号码)。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PENING BA进口开证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所有开证行以外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FOR EACH ITEM % MORE OR LESS ALLOWED(每项数量与金额允许 %增减)。
+THIRD PARTY AS SHIPPER IS NOT ACCEPTABLE(第三方作为托运人是不能接受的)。
+DOCUMENTS MUST BE PRESNTED WITHIN xxx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单据必须在提单日后xxx天送达银行并且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
+SHORT FORM/BLANK BACK/CLAUSED/CHARTER PARTY B/L IS UNACCEPTABLE(银行不接受略式/不清洁/租船提单)。
+ALL DOCMENTS TO BE FORWARDED IN ONE COVER,UNLESS OTHERWISE STATED ABOVE(除非有相反规定,所有单据应一次提交)。
+PREPAID FREIGHT DRAWN IN EXCESS OF L/C AMOUNT IS ACCEPTABLE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ORIGINAL CHARGES VOUCHER ISSUED BY SHIPPING CO./AIR LINE OR ITS AGENT(银行接受凭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正本运费收据索要超过信用证金额的预付运费)。
+DOCUMENT ISSUED PRIOR TO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CREDIT NOT ACCEPTABLE(不接受早于开证日出具的单据)。
如需要已印就的上述条款,可在条款前打“×”,对合同涉及但未印就的条款还可以做补充填写。
17、NAME,SIGNATURE OF AUTHORISED PERSON,TEL NO.,FAX,ACCOUNT NO.(授权人名称、签字、电话、传真、帐号等内容)。1、开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来进口开证源。
2、应满足“证同一致”的要求。最好不用“参阅XX号合同”(As per S/C No xx)的规定,因是自足文件,签发后就与买卖合同无关了。
3、条款要明确。开证时必须列明需要出口人提供的各项的种类、份数及签发机构,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4、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而不予理睬。
5、中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转运、是否接受第三者等条款。
6、我国银行一般不接受开立他行的,对也持谨慎态度。
7、开证申请书文字应力求规范、完整、明确。要求银行在上载明的事项,必须完整、明确,不能使用含糊不清的文字。应避免使用“约”、“近似”或类似的词语,这样,一方面可使银行处理或卖方履行信用证的条款时有所遵循,另一方面也可以此保护自己的权益。
8、网上申请开证的客户必须注册企业网上银行证书版后才能办理相应业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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