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美忠比尔盖茨有多少资产产

(2006)杭刑终字第250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杭刑终字第250号
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荣耀,又名方荣跃,男,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杭州市余杭区政协委员,原系杭州经纬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浙江省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主任兼开发区下属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总公司总经理、余杭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住(略)。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文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晋涛,浙江浙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荣耀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日作出(2006)滨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方荣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小兵、毛建中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方荣耀及其辩护人田文昌、郭晋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
(一)1998年初,马定荣和俞美忠取得余杭邱山农贸市场改造项目后,找到被告人方荣耀(时任浙江省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总公司总经理兼下属余杭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商定邱山项目由俞美忠带资建设,挂靠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余杭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此后余杭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和余杭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签定了合作开发合同并共同组建杭州余杭新邱山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邱山农贸市场改造的项目公司。为达到剥离并占有邱山项目利润的目的,由俞美忠出资,被告人方荣耀以弟弟方国跃、马定荣以妻弟李明革为挂名股东,共同成立了杭州余杭汇隆贸易有限公司。余杭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将邱山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全部交给杭州余杭汇隆贸易有限公司。
2000年2月,被告人方荣耀收受马定荣因邱山项目而给付的3万元人民币。日,在被告人方荣耀的要求下,马定荣又将50万元人民币从杭州余杭新邱山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汇入转制后由被告人方荣耀实际控制的杭州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
(二)2000年3月,原余杭市电影总公司经批准转制给马定荣等六个自然人,因变更工商执照验资需要资金,马定荣找到被告人方荣耀(时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并兼杭州余杭财经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联系借款。3月8日,被告人方荣耀在明知马定荣借款用于个人验资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杭州余杭财经投资有限公司公款人民币388万元给马定荣使用。同月17日,马定荣将借款归还。
上述事实有证人马定荣、俞美忠、李明革、方国跃、李芒、方成先、董建强、丁方珍、高晴霞、陈建芳、姜春燕、夏罡、夏征、黄水儿、陈梅乾、林寿龙的证言,企业工商登记、转制资料,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财务凭证、账单明细,验资报告,扣押清单,被告人方荣耀的身份、任职证明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荣耀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方荣耀有期徒刑十一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同时判令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的赃款人民币5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方荣耀上诉称:一、原判认定其受贿部分中,3万元是汇隆公司的分红,与其职务没有关系;50万元是汇隆公司支付给经纬公司E世纪项目的管理费。二、挪用公款部分中,出借388万元不是其个人行为,且借款方是单位而不是个人。
辩护人认为:一、本案检察机关取证程序违法,故相关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二、原判认定的受贿部分中,3万元的性质属于违纪行为,即使定罪亦应认定为自首;50万元是新邱山公司代汇隆公司支付给杭州经纬的伊世纪项目部分管理费,不应认定是方荣耀受贿。三、出借388万元属企业资金拆借行为,不应认定是方荣耀挪用公款。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方荣耀受贿及挪用公款的事实清楚;定案证据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其以权力入股获取贿赂以及擅自决定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原判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因此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为了说明检察机关违法取证、邱山项目存在开发风险、方荣耀意图在该项目上使国有公司利润最大化、汇隆公司剥离的是操作者的利润、汇隆公司在E世纪项目上有利润、马定荣对E世纪项目的认识、50万是新邱山公司代汇隆公司支付给经纬公司的E世纪项目费用、余杭财经投资公司自行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等事项,辩护人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针对辩护人的举证,出庭检察员归纳强调了原判确认的部分定案证据,同时也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加以反驳。
综合一审和二审法庭中已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1998年初,马定荣和俞美忠取得余杭邱山农贸市场改造项目后,找到时任浙江省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总公司总经理兼下属余杭市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董事长、经理的被告人方荣耀,商定邱山项目由俞美忠带资建设,挂靠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经纬公司,经纬公司收取挂靠费50万元。日,经纬公司和余杭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签定了《合作开发邱山农贸市场合同》;同年8月,合同双方共同组建了杭州余杭新邱山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邱山公司),作为邱山农贸市场改造的项目公司。此后,被告人方荣耀与马定荣、俞美忠商定,由俞美忠个人出资并任法定代表人,方荣耀以弟弟方国跃名义,马定荣以妻弟李明革名义,于日成立杭州余杭汇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公司);同月签订协议书,约定方国跃、李明革二人为挂名股东,汇隆公司成立后一切债权债务及收益均与二人无关。由经纬公司与汇隆公司签订《关于开发新邱山农贸市场项目的经济承包合同》,将其在邱山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汇隆公司,汇隆公司上缴挂靠费50万元。
2000年2月,被告人方荣耀向俞美忠和马定荣提出分红。当月俞美忠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从汇隆公司取出9万元,由马定荣将其中3万元交给被告人方荣耀,被告人方荣耀予以收受。
2001年初,被告人方荣耀离职经商并继续担任转制后的经纬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上半年邱山项目基本完工,被告人方荣耀向马定荣、俞美忠提出分配其在邱山项目上的利润,要求马定荣支付包括汇隆公司约定上缴经纬公司50万元挂靠费在内的款项。日,马定荣将邱山项目挂靠费50万元从新邱山公司汇至经纬公司。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方荣耀通过其堂弟方成先多次向马定荣催讨,同年2月28日,马定荣再次将邱山项目利润50万元从新邱山公司汇至由被告人方荣耀实际控制的经纬公司。
案发后,被告人方荣耀退出受贿款3万元,其余50万元由侦查机关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马定荣的证言,证实汇隆公司的成立目的、实际股东、汇隆公司与E世纪项目的关系,以及支付邱山项目挂靠费50万元和两次给方荣耀邱山项目利润共计53万元等事实。(2)证人俞美忠的证言,证实汇隆公司的成立目的、出资情况、其与E世纪项目的关系,以及2000年春节给方荣耀3万元和此后方荣耀向马定荣要求分配邱山项目利润等事实。(3)证人李明革的证言,证实汇隆公司由俞美忠出资以及其在公司挂名等事实。(4)证人方国跃的证言,证实其在汇隆公司未参与出资和管理等事实。(5)证人夏征的证言,证实多次在马定荣家里碰到方成先来要钱的事实。(6)余杭经济开发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转制、经纬公司、新邱山公司、汇隆公司、昌隆公司、临建公司等单位工商登记材料,证实各公司成立时间、性质、股东等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和相关公司转制情况。(7)俞美忠、李明革、方国跃成立汇隆公司的协议书及有关财务凭证,证实汇隆公司由俞美忠出资,李明革、方国跃挂名,成立后公司一切债权、债务、收益均与李明革、方国跃无关。(8)《合作开发邱山农贸市场合同》,证实日经纬公司和余杭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共同组建新邱山公司作为邱山农贸市场项目公司的事实。(9)《关于开发新邱山农贸市场项目的经济承包合同》,证实日,经纬公司将《合作开发邱山农贸市场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义务承包给汇隆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金由汇隆公司承担,汇隆公司上缴承包款50万元,项目公司初期投入和建设资金由汇隆公司筹集出资。(10)夏罡出具的说明及有关财务凭证,证实日,新邱山公司财务人员以支付工程预付款形式,领出9万元现金交给马定荣。(11)新邱山公司有关财务凭证,证实日、日,经纬公司两次开具内容为管理费的收据,收到新邱山公司100万元。(12)中共杭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纪委在掌握方荣耀享有邱山项目干股的线索后,方荣耀交代了收受53万元的事实。(13)扣押清单,证实赃款的退还及扣押情况;(14)上诉人方荣耀在侦查阶段曾供述50万元系邱山项目的利润款,庭审中辩解系E世纪项目管理费,其余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二)挪用公款事实
2000年3月,原余杭市电影总公司(以下简称电影公司)经批准转制给马定荣等六个自然人。因变更工商登记需要验资,马定荣找到时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并兼杭州余杭财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方荣耀联系借款,并以电影公司名义、通过余杭市文化局向被告人方荣耀要求帮助解决。被告人方荣耀在明知马定荣借款用于个人验资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于3月8日挪用投资公司公款人民币388万元给马定荣使用。3月17日,马定荣将388万元借款归还。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马定荣的证言,证实因电影公司改制验资需要而找方荣耀借钱的事实。(2)证人李芒的证言,证实2000年3月方荣耀安排其经办电影公司改制借款的事实。(3)证人黄水儿的证言,证实财务部经理李芒告知其电影公司马定荣借款用于验资、并指示先从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总公司打到投资公司账上再打给马定荣、后马定荣与其一起到中信银行办理的事实。(4)证人陈梅乾、林寿龙的证言,证实1999年因电影公司改制验资需要,马定荣提出余杭市文化局帮助出面联系,后马定荣等6名自然人股东向开发区借款并及时归还的事实。(5)电影公司股权确认大会会议纪要及转制方案批复,证实1999年12月经批准,电影公司转制及股权分配情况。(6)电影公司《关于要求市文化局协助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工商验资的报告》,证实日电影公司向市文化局要求解决六名自然人股东办理工商执照变更验资资金,文化局在同月5日签字盖章,要求方荣耀给予帮助。(7)投资公司会计凭证、中信实业银行余杭支行查询结果及账单明细、转账支票、进账单,证实日投资公司将388万元汇给马定荣个人、后马定荣将款打给其余股东,3月17日马定荣分2次归还。(8)验资报告,证实电影公司的改制情况和日马定荣等六名自然人股东验资金额及比例情况。(9)上诉人方荣耀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中的供述与辩解。
另有上诉人方荣耀的户籍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任职证明及《到案经过》在案,证实其身份、任职及归案情况。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取证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辩护人为此提交的方荣耀、俞美忠的律师调查笔录和李芒、方国跃的《说明》,涉及的材料并非一审判决的定案证据,加之记录均经被告人或证人签字、盖印认可,辩护人的举证亦不能证明系检察机关以非法强制手段取得,故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受贿部分中3万元一节,经查,上诉人方荣耀既非汇隆公司的注册股东,亦无任何资产的投入,其以“干股”形式获取财物,利用的是职务上的便利,且数额亦已达到成立犯罪的标准,故不能认为是公司股东获得的合法红利或违纪所得。同时,上诉人方荣耀对该节事实的供认,系在有关部门掌握线索之后作出,故亦不属自首。上诉人方荣耀及其辩护人就该节事实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受贿部分中50万元一节,辩护人为证实邱山项目存在开发风险、方荣耀意图在该项目上使国有公司利润最大化、汇隆公司剥离的是操作者利润等事项提交的相关材料,其证明的对象与该节事实的定性缺乏实质的关联性;其为证实该款是新邱山公司代汇隆公司支付给经纬公司的E世纪项目费用等事项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足以证实款项与E世纪项目有关,更不能证实新邱山公司代汇隆公司就E世纪项目向经纬公司付款。故上诉人方荣耀及其辩护人提出50万元系E世纪项目管理费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挪用公款部分中款项的使用性质问题,经查,日以电影公司名义制作的《关于要求市文化局协助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工商验资的报告》证实款项用途是六名自然人股东进行工商登记验资;银行账单明细、转账支票及进账单证实投资公司于日将388万元转入马定荣个人账户;因此,上述公款的使用性质属个人使用并进行营利活动。而在上述过程中,投资公司与公款的实际使用者之间无业务上的关联,款项被他人使用的过程中亦无公司利益存在,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诉人方荣耀挪用公款的行为体现了投资公司的意志,故上诉人方荣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不能视为单位的行为,该节事实的性质更不属单位之间的借款行为。对于上诉人方荣耀及其辩护人就该部分事实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荣耀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期间的职务便利,以在邱山项目中享有“干股”的形式,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5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方荣耀在任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对上诉人方荣耀所犯两罪应予并罚。原判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维持原判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良
审 判 员 韩 骏
代理审判员 门淑芳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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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至5000万元
投资门槛:
产品期限:
期限类型:
预期年收益率:
收益类型:
是否保本:
投资方式:
资金投向:
资金托管费率:
销售手续费率:
成立日期:
00:00:00.0
成立规模:
到期日期:
实际年收益率:
资金运用情况:
信托资金用于向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汇建筑或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其批量集中采购原材料。
信用增级情况:
1、杭州美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位于淳安县富文乡面积约54118.38平方米地块作抵押。(注: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为1.11亿元,对于该5000万元贷款来讲,抵押率为45%。)
2、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俞美忠、俞琴英、叶华峰对本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俞美忠为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俞琴英和叶华峰是其女儿和女婿。
其他相关信息:
预期收益:100万元至300万元(不含300万元)&&&&&&&&&&& 8%
&&&&&&&&&&&&&&&&&&& 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 8.5%
&&&&&&&&&&&&&&&&&&&& 500万元以上&&&&&&&&&&&&&&&&&& 9%
借款企业基本情况
借款人前身为杭州市余杭区的临平建筑公司,创建于1950年4月,是当时余杭区最大的一家建筑施工单位。1999年2月改制为余杭区临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11月公司更名为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18万元。法人代表厉新勇。公司的业务经营资质分别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司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杭州美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位于千岛湖淳安县富文乡的面积约54118.38平方米地块为本笔贷款提供抵押。
该土地位于淳安县富文乡石头埠,富文乡位于淳安县东部.东与建德、桐庐毗邻,南与淡竹接壤,北与文昌镇交界,西与千岛湖镇相连。四块土地位置相连,四至为:东南面靠山,西北面临湖。该区域东面是通往杭州方向的老的省道,北面是富文通向千岛湖镇的新开公路,该地块离杭千高速出口约7公里的公路里程,杭州高速出口处所在地为淳安县膏溪新城坪山区块,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已基本到达地块,交通便利。
1、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07年4月由借款人投资5500万元全资控股注册成立,法人代表李长金,截止2010年9月底,公司总资产1.82亿元,总负债650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5.7%,负债水平较低。公司主要开发杭州君湖国际大酒店项目。该项目位于东湖街道星光街1082号,是杭州市余杭区政府为打造新余杭形象而设立的重点改造工程项目。项目占地1279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8000平方米,其中酒店面积约21700平方米,商业用房面积约17800平方米,人防地下仓库约8500平方米。预计投入使用后年租金收入约2000多万元。
2、自然人俞美忠、俞琴英、叶华峰
由俞美忠及其女儿俞琴英、女婿叶华峰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方汇建筑的创始人俞美忠48岁,从事建筑施工行业多年,也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经验丰富、作风稳健,重信用、守合同,在其领导下方汇建筑多年来获得持续和稳健发展。俞先生逐步形成了以建筑产业为主导,汽车贸易、金融投资、酒店管理等多元化发展相结合的事业格局。其女俞琴英及女婿叶华峰均受过良好教育,现从事与方汇建筑相关的其他家族业务。俞氏家族在杭州当地及行业内均有良好口碑,拥有较充实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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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信托·恒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书 东莞信托·恒信-方汇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书 一、 信托计划概况——————————————————————1、受托机构: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 2、产品类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类型: 3、信托计划规模: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且不大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信托计划规模: 计划规模 4、信托计划期限:信托期限自成立日起为 12 个月。 信托计划期限: 计划期限 5、投资门槛:人民币 100 万元,并按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投资门槛: 6、预计投资收益:8.5%-10% /年; 预计投资收益:按照委托人总投资金额分为如下五档预期年化收益率: 委托资金 小于 300 万元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含)以上 预期年化收益率 8.50% 9.50% 10.00%7、收益分配:信托收益按季度进行分配,首个收益结算日为 2012 年 3 月 21 日,到期分 收益分配:配本金。 金额优先、 8、推介期:2011 年 12 月 19 日—2012 年 2 月 19 日,本产品“金额优先、时间优先、 推介期: 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 额满即止” 额满即止 。9、资金运用:向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借款人或方汇建筑)发放总金额为伍 资金运用:仟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10、主要收益来源: 10、主要收益来源:方汇建筑按期支付的利息收入。 收益来源 11、信托计划成立: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前,如募集资金达到 500 万元(含)信托 信托计划成立:计划即成立。二、信托计划特点及风险控制措施1、抵押物足值 抵押物足值杭州美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位于千岛湖淳安县富文乡的 1 号、2 号、3 号地块以及富文乡石头埠地块提供抵押。 该抵押土地由淳安永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作出评估,抵押物评估总价值为 15830.74 万元,抵押率 30%。2、保证人具备较强担保能力该笔贷款由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俞美忠、俞琴英、叶华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4 月由方汇建筑投资 5500 万元全资控股注册成 立,主要为承建杭州君湖国际大酒店项目,法人代表俞佳群。俞美忠及俞琴英、叶华峰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俞美忠从事建筑施工行业多年,经验丰富、 作风稳健, 重信用、 守合同, 在其领导下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年来获得稳健发展。 俞琴英及叶华峰均受过良好教 育。俞氏家族在杭州当地及行业内均有良好口碑,拥有较充实资产。三、 受托人情况介绍—————————————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前身为东莞市财务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3 月 13 日,注册 资本金人民币 5 亿元,是东莞市属国有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历经全国信托行业五次整 顿, 为全国获准保留的少数几家地级市信托公司之一。 公司成立二十多年来, 坚持依法合规、 稳健持续的经营理念,追求风险控制前提下的持续发展。在服务东莞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 也取得长足的发展,公司实现稳定增长,主要经营管理指标处于全国同业的中上游水平。公 司以提升资产管理能力为公司战略立足点,先后发行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资、股权收益权、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证券投资、贷款等多种类信托计划,为投资者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 截至 2010 年底,东莞信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人民币 147.78 亿元,目前所有的 信托产品运行情况正常, 风险控制得当, 得到投资者的认可。 2010 年实现总收入人民币 2.45 亿元,利润总额 1.87 亿元。四、 信托产品的认购及相关服务————————————————1、信托理财产品查询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更为详细的产品信息: 致电东莞信托理财热线:400--3388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旗峰路福民广场 12 楼 广东省东莞市城区旗峰路福民 福民广场 登录东莞信托网站:2、信托产品购买第一步:客户电话预约信托理财产品。预约产品遵循“金额优先、时间优先、额满即止”的 金额优先、时间优先、额满即止 金额优先 原则。 第二步:办理产品签约手续。办理签约手续时,投资人需持以下有效证件: (1)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银行存折;若授权他人办理, 被授权人除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 人存折。 (本信托不接受委托他人银行账户缴款) (2)投资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的,经办人持机构有 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税务登记证复 印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 公司章程复印件 、 (加盖公章) 、开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则经办人 除需持有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有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 认真填写 《资金信托合同》 应填事项, 保证所填内容真实、 准确,并签署《资金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 、 。 投资人需明确信托收益划付账户, 投资人可在任一银行网点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参与本信 托计划及分配信托收益与返还信托本金的账户。该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前不得变更、 取消。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办理银行卡或提供卡号/账号作为信托收益划付账户;受益人 为机构的,需提供受益人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确认参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请持上述必备证件于 2011 年 7 月 31 日前到东莞信托有 限公司或指定地点签署信托文件。 第三步:客户在收到东莞信托缴款通知后,将产品购买资金划至指定银行的信托专户。3、产品信息披露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投资人可以通过东莞信托网站()或与销售人 员沟通的其它途径及时了解到产品成立信息。 本信托计划实施期间,东莞信托将按季度制作《信托项目季度管理报告》 ,信托计划成立日 起每季度在公司网站()或其他有效途径进行披露。4、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每一信托产品设有专门的产品经理,您可随时了解产品情况。 项目经理:信托三部 江帆 8项目经理:信托三部 罗子杰 8 销售经理:销售中心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守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根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守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根 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 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 由信托财产承担。 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 时,由投资者自担。请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由投资者自担。请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声明:本推介书仅为信托计划的简要说明,不作为任何法律文件, 声明:本推介书仅为信托计划的简要说明,不作为任何法律文件,亦不构成任何要约或承 诺,具体内容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仔细阅读 具体内容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为准。 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附:本信托计划中各交易对手及用款项目情况介绍 本信托计划中各交易对手及用款项目情况介绍 及用款项目1、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为临平建筑公司,创建于 1950 年 4 月,隶属于余杭区建设局的集体企业,是 当时余杭区最大的一家建筑施工单位。1999 年 2 月改制为余杭区临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02 年 11 月公司更名为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18 万元。公司股东为 2 自然人,俞美忠控股 90%,其女儿俞琴飞控股 10%,法人代表厉新勇。公司的业务经营资 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司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 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根据其 2011 年 9 月份报表显示,该公司总资产 57719 万元,总负债 33455 万元,净 资产为 24264 万元, 资产负债率 57.96%%, 2011 年度 1-9 月份累计营业收入 24825 万元, , 其资产质量及盈利水平较好。 2、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 杭州东湖果品批发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4 月由方汇建筑投资 5500 万元全资控股注册成 立,主要为承建杭州君湖国际大酒店项目,法人代表俞佳群。截止 2011 年 9 月底,公司总 资产 2.73 亿元,总负债 1.56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57.11%,负债水平较低。 3、抵押物介绍 、 杭州美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位于千岛湖淳安县富文乡的 1 号、2 号、3 号地块以及富文乡石头埠地块提供抵押。 该土地位于淳安县富文乡石头埠,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容积率 1.5 以下, 建筑密度 35%以内,绿地率:35%以上;宗地 1、2、3 土地规划条件为:用地性质为住宅 用地,容积率 0.1 以下,建筑密度 2%以内,绿地率:40%以上。该抵押土地由淳安永盛房 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作出评估,抵押物评估总价值为 15830.74 万 元,对应该笔贷款抵押率为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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