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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开发 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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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开发的概念产品开发(Product Development)是指个人、科研机构、、学校、金融机构等,创造性研制新产品,或者改良原有产品,产品开发的方法可以为发明、组合、减除、技术革新、或改革等方法。例如:电灯的发明、汽车设计的更新换代、饮食方式的创新、洗发水增加去头屑功能、变频空调等等。另外美国次贷,同样也是金融产品开发,即使是失败的,仍属于产品开发的范畴。产品开发是金融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础,这是市场经济的铁律。产品开发不仅指生产新产品,而且指改良新产品。产品开发有美容、体育等许多方面的用品。外文名Product Development产品开发指生产新产品,指改良新产品有美容、体育等许多方面的用品。
产品开发应选择那些能够顺应并且满足的产品样式,同时又能够是设计并开发出的产品能够为带来收益和利润,是企业一直保持市场的竞争优势。
产品的选择应当考虑一下因素:
1、产品的市场潜力
2、产品的收益性
3、市场的综合的考虑市场的容量、设计并开发出的产品能否具有竞争优势,考虑市场的竞争弱点,选择有利于发挥优势的产品进行设计开发
4、可利用的资源条件考虑开发设计的产品的材质、工艺、便利程度、经济性和环保性
5、考虑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在设计产品的过程中充分的考虑设计出的产品能否制作出来,能否符合它的工艺,能否用现有的生产能力把产品生产出来。如设计的产品没有考虑它的工艺和生产能力,就使的设计的产品只能是“纸上谈兵”
6、经销能力、销售渠道、市场的服务能力
7、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产品设计是产品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产品的特征、功能和用途。
产品的功能性设计
产品功能设计注重的是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要求在产品设计中充分考虑顾客要求,体现产品的经济价值,并以此为原则,保证高品质设计,包括:配合度精确、性能优良而稳定、耐用性能以及售后维护的便利程度。技术手段:、装配过程模拟、装配设计、质量功能选择和计算机辅助设计等。
可制造性和可装配性
产品的可制造性和可装配性设计,即产品设计要满足产品制造和装配的工艺要求。其目的是:在可接受的价格下生产出功能和结构两方面都满意的产品。完美的产品设计代表了成本—效益,是通过将、设计和研制与可制造性和可装配性相结合得以实现的。为了在竞争价格下,生产出最高质量的产品,产品的可制造性设计必须与产品功能设计协调进行。
面向制造和装配
面向制造和装配的产品设计正是这样的一种设计思想,在满足产品功能、质量和外观等要求下,从提高产品的可制造性和可装配性入手,从而以更的产品开发成本、更短的产品开发周和更高的进行产品开发。“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变离不开国家和对产品开发的重视,离不开面向制造和装配的产品设计。如何进行面向制造和装配的产品设计,可参考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面向制造和装配的产品设计指南》。产品开发的工作内容
制订“产品开发”及统筹和协调设计开发,更改产品之外观设计,结构设计之相关工作。
相关部门按“产品开发”行使有关职责。
1、相关记录
2、开发任务书
3、产品开发计划
4、首件产品确认书
5、设计更改申请书
6、新产品评审记录
7、样品制作单
8、新产品开发
9、新产品开发程序:
10、结合产品的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人员商讨后,安排编制“产品计划书”,对设计开发各阶段的主要工作项目,负责部门及负责人,计划完成时间及输出资料进行描述。
11、“产品开发计划”应随着设计开发工作的进展加以修订,并按原修订接受发放及回收作废处理。
12、按“开发任务书”及“产品开发”要求绘制产品工艺图纸。
13、对产品工艺图纸的设计评定,其中设计评审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产品能否满足设计目标
——工艺参数
——工艺性与
14、工艺设计经评定送交客户审核和确认后,发放文件于相关部门及人员。将相关开发文件(如产品零件表)交计划科备料。
15、新产品试制完成后,须安排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
——样品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情况
——图纸修改
——产品零件表/工艺流程/
——如有需要可同时制定小批量试制计划
16、新产品开发流程:
组织 → 计划实施 → 检测/评审 →
17、开发完成:
新产品已稳定生产,将全部资料整理、分析、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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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结构(Product mix) 社会产品各个组成部分所占的比重和相互关系的总和。它可以反映社会生产的性质和发展水平,资源的利用状况,以及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 从宏观上讲,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各类型产品在国民经济中的构成情况;从微观上讲,指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中各类产品的比例关系。外文名Product mix所&&&&指指各类型产品在国民经济中的构成
宏观上讲产品结构分为:与、重工业产品与轻工业产品、进出口产品与内销产品,高档产品、中档产品与低档产品,老产品与新产品等的比例关系。从微观上讲,产品分为:军用品与民用品,机械产品与电器产品,优质产品与一般产品,技术密集型产品与等之间的比例关系。以产品本身为对象来讲,指组成产品实体的各零件之间的性能、部位是否协调合理。如:车身、车头、刀架、尾座、齿轮箱等零部件在整个机床中的结构关系。
对的各个组成部分可按不同的标志进行分类,形成不同类型的和不同层次的产品结构。
按产品的用途分类,分为与,形成社会产品的两大部类结构(或称产品的用途结构)。
按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类,分为工业产品、农业产品、建筑业产品等,形成的部门结构。
按产品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加工阶段分类,分为、和,形成社会产品的再生产序列结构。
按产品的构成分类,分为劳动密集型产品、资金密集型产品和技术(或知识)密集型产品,形成社会产品的消耗结构。
按产品的消耗分类,形成社会产品的能耗结构。
按产品的、分类,形成社会产品的品质结构。
按产品生产的时间分类,形成社会产品的时间序列结构。
在每个大类的产品中,还可按一定的标志进行细分,因而在每种产品结构中又会形成许多次结构(或称亚结构)。在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产品结构中存在着不同的发展趋势。从较长历史时期考察:
在社会产品两大部类的结构中的比重有上升的趋势,而的比重则有下降的趋势。
在中食品的比重有下降的趋势,而日用品的比重则有上升的趋势。
在的部门结构中农产品的比重有下降的趋势,而的比重则有上升的趋势。
在中自给性产品(如粮食)的比重有下降的趋势,而商品性产品(如经济作物)的比重则有上升的趋势。
虽然产品及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是在不断发生的,也不排斥另外一些产品结构具有相对的,各个部分的比重大体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各种不同的产品结构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任何一种产品结构的变化都有一定的界限。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使产品结构合理化,需要依据产品结构的发展趋势进行自觉的调整。产品结构受各种因素制约,并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生产力状况和科学技术水平是决定产品结构的主要因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各种层出不穷,日新月异,不断促进产品结构发生变化。作为维系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的性质对产品结构也发生重大作用。除了新产品、生产关系对产品结构的影响之外,产品结构受当地的、宗教信仰、、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也会对产品结构发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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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类电子产品在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有不同的内涵,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内涵。我国消费类电子产品是指用于个人和家庭与广播、电视有关的音频和视频产品。
主要包括:电视机、影碟机(VCD、SVCD、DVD)、录像机、摄录机、收音机、收录机、组合音响、电唱机、激光唱机(CD)等。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则把电话、个人电脑、家庭办公设备、家用电子保健设备、产品等也归在消费类电子产品中。
随着技术发展和新产品新应用的出现,数码相机、手机、PDA等产品也在成为新兴的消费类电子产品。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融合了计算机、信息与通信、消费类电子三大领域的开始广泛地深入家庭生活,它具有视听、信息处理、双向网络通讯等功能,由、相关支撑硬件(如显示卡、存储介质、IC卡或信用卡的读取设备)、嵌入式操作系统以及应用层的组成。广义上来说,信息家电包括所有能够通过网络系统交互信息的家电产品,如PC、机顶盒、HPC、DVD、超级VCD、无线数据通信设备、视频游戏设备、WEBTV等。目前,音频、视频和通讯设备是信息家电的主要组成部分。从长远看,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也将会发展成为信息家电,并构成智能家电的组成部分。2013年上半年,国美在业内率先推出了“安全健康”配件工程,涵盖彩电、空调、手机、音响、电脑等十几种品类的几千款配件产品。[1]
据了解,在消费类电子产品中有6种金属物质(和镉等),通过皮肤接触进入人体和,可对造成伤害。为此,国美率先在国内以相比欧盟RoHS(是欧盟于2006年7月开始强制限制消费类电子品类中铅、、汞、、多溴联苯、多溴苯联醚六项有害物质含量的指令)标准更为严格的参数来控制配件产品的引进,逐步推行“健康配件”,成立了配件公司,专门针对配件产品进行管理,还将根据消费者需求加大对优质配件产品的引进,并在卖场内开辟配件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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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也称产品认证,国际上称合格认证。根据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是依据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产品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种。一般来说,对有关人身、健康和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者为强制性认证,即“以法制强制执行的认证制度”。其他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县级以上(含县,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获准认证的,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对于违反法律、、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有关认证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认证检验机构对进行检验、评定所依据的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由于我国的标淮体系中有国家标淮、行业标淮、地方标淮、企业标淮,不同产品有不同的特征及特性要求,所以认证机构在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时,主要有以下几类依据:
1、一般产品开展质量认证,应以具有国际水平的或为依据。对于现行国家标淮或行业标淮内容不能满足认证需要的,应当由认证机构组织制定补充技术要求。对于这一点,《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出认证的水平和层次。
2、我国名、特、优产品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应当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作为认证依据。
3、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加入了相应国际认证组织的认证机构(例如: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进行产品质量认证时,应采用国际认证组织已经公布的、并己转变化为我国的国家标淮或行业标淮为依据。
4、我国己与国外有关认证机构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产品,应按照合作协议规定采用的标淮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凡根据进行认证或只对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认证的,称为安全认证。它是对商品在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是否具备保证人身安全与避免环境遭受危害等基本性能的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合格认证是依据商品标准的要求,对商品的全部性能进行的综合性质量认证,一般属于自愿性认证。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的要求。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刷并统一规定编号。证书持有者可将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上。使用标志时,须在标志上方或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
分为方圆标志、、PRC标志。此外,一些较有影响的国际机构和外国的认证机构按照自己的认证标准,也对向其申请认证并经认证合格的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颁发其认证标志。如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标志,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UL标志等,都是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认证标志。
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两种。方圆标志用于没有行业认证委员会的商品的合格认证或安全认证。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安全认证标志。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合格认证标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时采用的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转让认证标志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
对于认证产品的质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该产品的的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给用户或者造成损害的;经监督检查,发现获准认证的产品不合格,属生产企业责任的由颁发认证证书的认证委员会撤销认证证书。经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时,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
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认证:
中国企业向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企业或者代销商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认证委员会通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认证委员会对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实行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是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其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提高商品质量信誉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商品在获得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通过注册加以公布后,就可以在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提高自己产品质量的可信度,有利于占领市场,提高。
2、提高商品质量水平,全面推动经济的发展
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进行,并及时解决在认证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可以加强国家对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促进商品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已取得质量认证的产品,还可以减少重复检验和评定的费用。
3、提供商品信息,指导消费,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从认证注册公告或从商品及其包装上的认证标志中获得可靠的,经过比较和挑选,购买到满意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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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依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生产,质量、特色或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原厂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经审查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含&&&&义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特&&&&征传统工艺进行生产
其特征是:
1、产品原材料来自特定地域。
2、产品按照传统工艺进行生产。
3、产品要在特定地域内进行生产。
4、质量、特色或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
第三条 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
第五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各种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特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审核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护办按照原产地域产品的特点设立若干专家审查委员会,分别负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以下简称“申报机构”)。
第九条 申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报手续;   (二)负责受理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三)负责对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初审;   (四)负责管理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 申报机构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应当向保护办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书;   (二)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传统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   (四)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生产地域地理特征之间关系的说明;  (五)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第十一条 保护办对申报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中国质量报》等媒介上向社会公告申报机构及其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机构及其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向保护办提出。   保护办应当在接到异议起一个月内,对异议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保护办组织相关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的申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品生产者简介;   (三)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四)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申报机构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申报机构报送保护办审核。
第十五条 保护办对申报机构报送的生产者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生产者申请经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第十七条 获准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相应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保护办撤销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保护办指定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原产地域产品的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产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从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接受酬金、礼品;   (四)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五)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违反前款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从1995年开始,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加大了同法国干邑办、农业部、财政部和欧盟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每年互派人员考察访问、培训研讨,加深了对这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并着手建立中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
特别是在1997年5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同法国总统希拉克签署了《中法联合声明》。1998年9月,中国总理朱镕基同法国总理诺斯潘签订了《中法关于成立农业及农业食品合作委员会的声明》。两个声明中均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原产地命名和打击假冒行为方面的合作,对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建立起了重大推动作用。
经过多年的反复研究探索,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日以第6号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这一规定的发布,明确了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推进原产地域保护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有利于保护民族精品,培育世界品牌促进经济发展;
(2)有利于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资源泉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3)有利于同国际惯例接轨,增强国际竞争力。
原产地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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