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资费发错资费信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005&&电信企业擅自增加资费标准,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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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电信企业擅自增加资费标准,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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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电信企业擅自增加资费标准,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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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中国网 | 时间:
&#160;| 文章来源: 信产部
&#160;&#160;&#160;&#160;信部清[号
&#160;&#160;&#1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160;&#160;&#160;&#160;为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移动信息服务市场消费环境,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管理,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由基础电信企业负责向用户收费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60;&#160;&#160;&#160;一、电信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下同)应负责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计费和收费的准确性,在业务使用和收费过程中应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保证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160;&#160;&#160;&#160;二、基础电信企业应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审核工作,保证业务名称通俗易懂,名符其实;对于名不符实,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160;&#160;&#160;&#160;三、电信企业在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示信息费的资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等内容;未按要求进行明示的,电信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信息费。
&#160;&#160;&#160;&#160;对于需通过用户多次参与或互动才能完成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如有奖竞猜、有奖问答等),电信企业应在业务宣传时标示出用户一次成功参与该项业务所需的信息费总额;对于涉及信息费、通信费等多项收费叠加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电信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业务收费的整体构成。
&#160;&#160;&#160;&#160;四、基础电信企业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由其负责向用户收费的全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服务接入代码、具体业务名称、业务内容、资费标准、客服电话及其他应告知用户的事项,以便用户查询和使用。
&#160;&#160;&#160;&#160;五、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160;&#160;&#160;&#160;用户使用按条点播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信息,告知用户业务名称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用户在同一天内反复使用的同一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在用户当天首次使用该业务时,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信息。用户明确表示不需要按条点播类业务收费提醒信息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
&#160;&#160;&#160;&#160;用户拨打移动语音信息服务(IVR)接入号码后,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首先播放语音通知,告知用户该服务的资费标准、收费的整体构成,并在得到用户确认后开始计信息费。对于用户确认的方式,可以采取由用户按键确认或者在语音通知中明确告知用户计收信息费的起始点等方式,用户未按键确认或者在语音通知播放完毕后6秒内挂机的不得计收信息费。
&#160;&#160;&#160;&#160;六、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收费查询功能,方便用户查询每月的付费金额。用户要求定期提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收费提醒信息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在每月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短信,明确告知用户上月已使用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费用总额,以及退订和清单查询方式等信息,并不得向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160;&#160;&#160;&#160;七、用户明确要求不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不得再向用户收取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信息费。
&#160;&#160;&#160;&#160;八、用户通过短信方式向基础电信企业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查询、退订和确认反馈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向用户免收相关费用。
&#160;&#160;&#160;&#160;九、用户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收费清单,基础电信企业应至少保存五个月。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所产生的订制关系,基础电信企业应妥善予以保存,直至用户取消该项业务后,再至少保存五个月。
&#160;&#160;&#160;&#160;本条所称订制关系主要指用户申请订制、基础电信企业请求确认、用户确认反馈等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与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服务接入代码)以及具体信息内容。
&#160;&#160;&#160;&#160;十、用户向基础电信企业投诉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问题时,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妥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提醒或确认,以及订制关系缺失或不完整的收费行为,基础电信企业应在查证后立即向用户退还费用,并严格履行企业公开对社会做出的赔付承诺。
&#160;&#160;&#160;&#160;十一、基础电信企业应严格加强对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管理,健全业务拨测和实时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应按照合作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
&#160;&#160;&#160;&#160;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违规企业信息通报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查处移动信息服务方面的资费和收费违规行为;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存在恶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屡次违规等严重情节的电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
&#160;&#160;&#160;&#160;十三、对于手机视频等其他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没有保障措施的,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为移动信息服务企业提供接入服务。
&#160;&#160;&#160;&#160;十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160;&#160;&#160;&#160;各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措施。确因技术和系统等原因,对本通知个别条款无法按期实现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对社会公开说明并公布具体的实现时间表,同时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最迟于日前执行。
&#160;&#160;&#160;&#160;二○○六年九月八日
&#160;&#160;&#160;&#160;抄送: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160;&#160;&#160;&#160;部内: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电信管理局,驻部监察局。
&#160;&#160;&#16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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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被”绑定服务
电信企业承担双倍返还资费的违约责任
作者:李艳艳&&发布时间: 09:33:02
南宁法院网讯& &近年来,移动通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通讯方式,随着电信业的迅猛发展,电信服务的普及,由此引发的电信服务纠纷也逐年增加。近期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用户手机号码被电信企业乱绑定而引发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8月,小明(化名)发现其使用的手机号码通信套餐被绑定了资费为3元/月的短信服务,累计收费共计48元。小明遂向广西通信管理局投诉。2013年2月,该局向小明做出《信访答复函》,载明该局经过调查,涉案电信企业在为小明所使用号码定制某短信业务时未严格按照业务规范要求向用户发送清晰的业务请求确认信息,在未充分告知用户所要定制的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情况下,即为小明定制了该业务,通信管理局认定此为电信企业的责任。通信管理局遂据此责成涉案电信企业予以整改,并要求其严格履行企业赔付承诺规定并向用户退赔相应费用。随后,涉案电信企业将已收取的资费48元双倍退还给小明,合计退回96元。但小明仍然认为电信企业的过错导致了其他损失,遂将电信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机械停工损失、差旅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小明因涉案电信企业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为话费损失,该损失电信企业已通过双倍返还的形式进行弥补,承担了违约责任。而小明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机械停工损失及差旅费与电信企业的违约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亦未能证实其确实存在前述损失和支出,因此法院驳回了小明的诉讼请求。小明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依法驳回小明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评析:如今,电信行业的发展给人们的通讯带来便利,但电信企业在追逐利益的同时,应不断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规范包月类、订阅类信息服务业务定制和收费行为。此外,各地通信管理局作为地方电信行业的管理机构,负责地方通信行业的监管工作,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事业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本案中,小明在得知其使用号码被电信企业乱绑定套餐后,选择先行向地方通信管理局投诉并获得及时处理,该做法值得肯定。
来源:青秀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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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0:42:0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责任编辑:政治处
发布单位: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信部联清[号
发布日期:日
生效日期: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精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电信市场竞争秩序,保障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当前电信市场情况,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加强电信资费监管的有关措施,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电信资费的内部管理与规范。企业是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企业特别是集团总部的重要责任。各集团公司应当充分认识到当前形势下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从大局出发,切实负起责任,强化内部电信资费管理职能,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电信资费管理程序和制度,规范下属企业的资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二、各级电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号)。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电信资费,各级电信企业不得宣传和实施。
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的涨价方案、增加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资费方案以及下列范围的短期促销、资费套餐、大客户优惠、用户积分、手机租赁等资费方案,各省级电信企业在履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时,应当同时提供其集团公司的书面意见,未经其集团公司同意,各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经集团公司同意的资费方案,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将其书面意见抄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涉及固定本地电话(包括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的;
(二)涉及移动电话基本月租费、通话费和漫游费的;
(三)涉及国内长途和国际及港澳台电话通话费的。
三、各通信管理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近期监管的重点是:
(一)电信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取低于成本的资费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电信企业回收竞争对手终端设备,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电信企业利用不合理的差别定价,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电信企业未按《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六)电信企业存在价格串通、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四、各级电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不得在未与电信用户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收费项目和服务项目。各相关企业应当加强对短信息服务业务的规范,解决短信收费不透明、乱收费、退订难等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各通信管理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电信资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分别依法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按照《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由通信管理局建议有关单位追究相关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在2003年电信市场价格无序竞争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对本企业的资费行为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日前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电信资费管理相关规定,并于日前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本通知自日起执行。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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