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二条395条和422条

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
二十八、合同法考点提示
〈合同法〉于日第九届全国佃大第二次会议通过,日起施行。199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要特别注意。
律师资格考试中合同部分的内容占相当的比重,在1999年和2000年的考试中各占60分多。其题型有选择、文书制作、案例分析等可大可小,非常灵活。
一、合同法总则部分
1合同法的适用。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合同的主体扩大,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为合同的种类增加。另外,要特别注意合同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溯及既往”地适用。
2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关于超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内容。要注意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3)合同的形式。要注意合同法不强调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4)要约、承诺。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过去三部分合同法对要约、承诺都没有规定,这次合同法以要约、承诺作了具体规定,要重点掌握。主要有要约和承诺的要件、撤回、撤销、生效和失效。
(5)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负的责任,参见〈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
3合同的效力。
(1)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登记时生效。
附生效条件或附始限的合同自合同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生效。
(2)无效合同。要熟练掌握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
注意合同无效的第一种情况: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里以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的要件,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撤销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掌握五种可撤销的情况,尤其要注意后三种情况,合同法只赋予受害方撤销权。 (4)合同效力待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主体有问题(第47条);二是代理、代表方面的问题(第48——第50条);三是有权利瑕疵(第51条)。
4合同的履行。
(1)履行的几个原则。
(2)履行的规则。国家定价发生变化时的履行规则、质量、期限、地点、方式、价款或酬金规定不明时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时的规则。
(3)抗辩权。要掌握三个履行抗辩权(第66、67、68条)。
(4)代位权(第73条)和撤销权(第74条)。要重点理解、掌握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5)合同的担保。要重点掌握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5合同的变更与转让。要重点掌握合同的转让。
6合同的终止。
(1)终止的几种情形。
(2)合同的解除。掌握法定解除的几个条件(第94条)。
(3)合同解除的程序。
(4)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为合同有效,原因条件为违约事实客观存在,不以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赔偿损失、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3)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4)违约责任免除。不可抗力、负责条款、法定的经过失免责。
8合同纠纷解决。
注意我国为“或审或裁”制和“一裁终局”的仲裁原则。
9时效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和仲裁时效为4年。
二合同法分则部分
共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最重要的是买卖合同,其次要重点掌握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和新规定的几种合同类型如行纪、委托、融资租赁和居间合同。对于具体的合同,一要掌握基本规定;二要掌握法律的特别适用;三是掌握新的规则(如不动产留置权)。
三新〈合同法〉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民法通则〉的不同 1在违约责任上的不同;
2在合同主体的不同;
3在解除条件、程序上的不同;
4在转让规则上的不同;
5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不同;
6在无效合同后果处理上的不同;
7除斥期间起算时间不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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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练习必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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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同时履行抗辩权与解除合同的区别   一方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与单方行使解除权而宣告合同被解除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以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条件,尽管权利的行使造成合同暂不能履行,但当事人双方仍然希望维持合同的效力。而解除合同则是终止现有的合同关系,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并使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的状况。   第二,在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合同关系仍然存在,抗辩权只是给予一方当事人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行使抗辩权并不免除自身的履行义务,如果双方都负有同时履行的义务,则应判决双方同时履行。在宣告合同解除以后,合同关系已不存在,当事人不负继续履行的义务,即使一方希望履行义务也不可能。   第三,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解除的条件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与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应当注意的是,尽管行使抗辩权与行使法定解除权不同,但法律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对抗辩权的行使也是适用的。如一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依法可行使解除权,也可行使抗辩权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虽不是一种补救措施,但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成为非违约方保护其利益的一种有效措施当然,如果违约在性质上是严重的,则非违约方也可从自己的利益考虑,直接选择解除合同的方式。   在当事人通过双方协议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解除以后,如果当事人约定解除具有溯及力或该合同属于非继续性合同,则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自始未成立,当事人应负回复原状的义务,也就是双方应返还各自从对方所接受的给付、在返还给付时,亦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原则,即双方的返还应同时履行,一方在没有收到对方返还的财产前,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返还的请求。
   七、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适用中常常与留置权发生冲突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将自己之给付暂时保留。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留置权的性质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先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家具一宗,当乙方依约完成工作后,甲方不按约支付加工费,乙方有权留置甲方的家具不交付,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家具款。经催告甲方仍不支付款项,乙方一有权变卖家具,并享有从变卖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例二〕甲方购买乙方的家具一宗.在同时履行的情况下,当甲方不支付家具款而要求乙方交付家具时,乙方有权拒绝交付家具,并要求甲方支付款项。   以上〔案例一〕乙方行使的是留置权;〔案例二〕乙方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由此可见,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给付款项并超过约定期限时,占有财产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两种制度都是为了保护己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其先行履行后不至于因得不到对方履行的对价而被损害相关利益。然而,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效力是物权效力,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的内容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设立的,留置权人对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有优先受偿权;既可以对抗债务人,也可以对抗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包括任何第三人对于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和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性质属于债的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只能就双务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它只能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   2.目的不同   留置权的目的是为担保合同债务履行,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留置对方财产,以在约定期限届满以后且债务人仍不付其应付款时,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变卖该财产的款项优先受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不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于谋求双方同时履行各自义务,以维护利益的平衡。   3.适用范围不同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对于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我国《合同法》第395条、第422条规定的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亦适用留置权。法律未作明文规定的合同,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当一方不履行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时,另一方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供用水电合同、保险合同等。   4.依据不同  
留置权必须在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的情况下,在债务人经催告而不为给付时,即可依一定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消极阻止对方请求,并非积极实现自身债权的手段,其仅为一种拒绝给付权能,并不具备独立权利的地位。通常在抗辩权发生时一方并不占有双方的财产。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各自以自己的特点为合同履行服务。留置权适用的某些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往往不予适用,从一定程度上讲,它们在某些双务合同中的适用是相互排斥的。换言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适用于所有的双务合同,其效力的空白处往往让渡给留置权制度发挥作用。
   八、诉讼中被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时,法院应如何判决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实务应用时,存在如何判决的问题。举一个例子,如双方当事人在买卖房屋合同中约定,出卖人要交付房屋和房产证,买受人要付款30万元,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现出卖人只交付了房屋,起诉买受人付款,买受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原告交付房产证。在被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如何判决?有一种观点认为,一旦被告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法院就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以上这种观点不当,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均不好。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认定被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判决原告和被告同时履行各自所负的债务。这样,原告可以通过一次诉讼达其目的,也符合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有学者也曾指出:&法院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不必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即使被告没有请求法院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只要他已经主张了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也应当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另外,这种附有对待给付条件的判决,应当认为是原告全部胜诉的判决,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以上观点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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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模拟试题(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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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解析】本题完全可以借助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的知识点把握。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而民法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都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既可以产生于合法行为,也可以产生违法行为,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是由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
【解析】报社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针对甲的身体,因此谈不上侵害其生命权或健康权。隐私权,是公民以其个人秘密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受到损害的,构成侵害隐私权。据此,选项B应选。
【解析】《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解除条件成就时失效,则解除条件不成就的,继续有效。因此,选项C应选。
【解析】所有权、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享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名誉权为自然人、法人,甚至其他组织都可以享有。《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据此,肖像权为自然人所独有。
【解析】《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选项A应选。
【解析】甲不知乙的羊混入自己的羊群,甲的行为不构成有意识的&拾得&或&无因管理&。授权行为,在民法上一般指授予代理权,由代理人为本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很明显也不存在这种问题。据上,排除选项ACD。《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甲没有合法根据获取乙的羊的所有权,并使得乙受到损失,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解析】《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不可以采默示方式,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受遗赠,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因此,选项C应选。
【解析】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因此,选项D应选。
【解析】在本案,甲是原作品着作权人,乙是改编作品着作权人,丙是表演者,丁是录音制作者。根据《着作权法》第39条第2款,由于丁使用乙编成的戏剧剧本,因此必须向乙和甲支付报酬;根据第40条规定,丙表演,因此丁也应对其支付报酬。因此,选项D应选。
【解析】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区分标准是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相对,区分标准是合同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相对,区分标准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对价关系。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相对,区分标准是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在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因此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因此属于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标的物是否交付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成立和生效。如果出卖人没有按合同交付标的物的,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
【解析】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进行划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标准区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是根据第三人是否知道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进行划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自己订立合同;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都是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解析】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属于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因此排除选项C。典物的所有权仍为出典人享有,因此典权仅仅是定限物权。
【解析】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264条、第315条、第395条、第380条和第422条分别规定承揽合同承揽人、运输合同承运人、保管合同保管人、仓储合同保管人和行纪合同行纪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解析】在选项A,甲针对的受要约人是丙,并非乙,因此乙向甲表示接受并非承诺,而是向甲发出的要约。单纯的缄默或不作为一般不能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方式,除非法律强制规定、交易习惯表明或者当事人双方事先明确同意。在选项B,不作为作为承诺方式是甲的要约规定,乙没有义务遵守此规定。在选项C,甲刊登的广告的内容不符合要约规定,属于要约邀请,乙的行为属于要约。在选项D,甲的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属于要约。乙汇款行为构成承诺。
【解析】选项AB,根据婚姻法第10条,属于婚姻无效事由。选项D根据第11条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至于选项C,不影响婚姻效力。特别注意,对选项C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而认为属于撤销事由,因为合同法不适用于婚姻关系(合同法第2条第2款)。因欺诈而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婚姻无效;但是婚姻法第10条并未将此规定为无效事由。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欺诈而结婚的,不影响婚姻效力。
【解析】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据此,选项A应选。要物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遗嘱属于单方行为,其成立也谈不上交付遗产,据此排除选项C。口头遗嘱的生效以立遗嘱人死亡为前提,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并非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据此排除选项D。
【解析】《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选项A应选。
【解析】尽管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没有明确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根据双方达成的交易习惯,应当标的物应当是交流电机。甲方没有恪守信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很明显,甲方的行为谈不上违反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甲方违反诚信履行义务,并非滥用权利,因此也排除选项C。
【解析】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不能直接作为质权的客体。可以质押的是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人身利益和权利不可转让,当然不能担保债权的实现。
【解析】主物与从物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进行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互相结合才能发生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据此,选项D应选。
二、多项选择题
【解析】选项A属于履行道德上的义务;选项B属于明知无给付义务;选项C属于给付未到期债务,都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选项D属于&非债清偿&,支付金钱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解析】一般地,双方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合同成立。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因此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排除选项A。但该民事法律行为附生效条件(甲之子出国),并附生效期限(一年内)。在生效条件成就和生效期限到达前,该行为自然不生效。据此,选项BCD应选。本文考试吧网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选项BCD应选。至于选项A,错在&一年&,应为两年。
【解析】《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六)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据此,选项A、B正确。着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选项C不应选。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因私有房屋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据此,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私有房屋所有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成为遗产的范围。私有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发生转移的,其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解析】选项C并非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简答题
26.【答案要点】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2分)。
(2)条件的法律特点:
①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1分)
②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1分)
③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1分)
④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具有合法性。(1分)
27.【答案要点】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2分)。
(2)抵押权的特征:
①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1分)。
②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具有不可分性(2分)。
③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具有物上代位性(1分)。
四、辨析题
28.【答案要点】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1分)。
(2)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每一个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谓&自己选择,自己责任&。通常情况下,对他人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2分)。从另一方面讲,法律只使行为人本人承担责任,不株连他人。从这种意义上讲,&一人做事一人当&是正确的(1分)。
(3)不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行为也应负责(3分)。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雇佣人对受雇人因业务行为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等(1分,考生任意举一例即可给分)。
【解析】&不完全正确&意味着:一般情形下是正确的,但存在例外。第2点说明其正确性;第3点说明其例外。
五、法条分折题
29.【答案要点】
(1)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2)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3)该制度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起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1分)
(4)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1分)
②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1分)
③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1分)
④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1分)
(5)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分)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1分)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1分)
六、案例分析题
30.【答案要点】
(1)委托合同效力待定(3分)。因为李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签订委托合同能力,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应视其父母是否追认而定(2分)。
(2)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3分)。因为其委托人事先授权,行为的效果则直接由委托人承受(2分)。
(3)行为效力的确认权属于李勇自己(3分)。因为一个月后,李勇即在法律上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其法定代理人确认其行为效力(2分)。
(2)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如果代理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法履行代理职责。据此,李勇不能实际享有姚刚授予的代理权。但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李勇与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3)李勇与陈瑞签订的音响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李勇签订该合同时为17周岁零11个月,过一个月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法定代理人,当然也谈不上其法定代理人确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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