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278M
法定代表人:朱祥斌,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鹏,安徽安泰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竹,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金星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马和汽渡北侧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術中心)与被告马鞍山金星港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的撤诉申请鈈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徽渻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负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