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农田有永久转让承包农田合同吗?

浅析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划定与保护
浅析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划定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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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划定与保护
以慈溪市为例
市国土资源局 何建立
(一)重点把握三对关系,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问题
一是理清永久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关系,二是理清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红线、城镇扩展边界线的关系,三是考虑永久基本农田的未来管理过程中不可预期的重大项目能不能碰的问题,
(二)亟待解决三个难点,优先确定时限、数量、划定标准的问题
一是永久基本农田中&永久&的时限问题,从规划期现价角度,本轮规划 2050153020602050
二是永久基本农田中&永久&的数量问题,50020%-30%30%
三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标准问题。12156506
三、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潜力分析
(一)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思路
表1 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潜力划分标准
高标准基本农田
粮食功能区
现代农业园区
耕地利用等别
图斑面积&2公顷
Ⅰ级潜力区
Ⅱ级潜力区
Ⅲ级潜力区
(二)我市永久基本农田潜力分析
1、我市基本农田空间特征
6201240516.1560.7741-46-9
图1 我市基本农田分布图
表2 我市各乡镇基本农田占比情况表
单位:公顷& %
2、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功能区分布
图2 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分布图
表3 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分乡镇表
&&&&&&&&&&&& 单位:公顷& %
&&&&&&&&&&&&&&&&&&&&&&&&&&&&&&&&&图3 我市粮食功能区分布图
表4 我市粮食功能区分乡镇表
单位:公顷& %
3、初步潜力分析
图4 我市永久基本农田潜力分析图
四、耕地保护的主要举措
(一)提升基层综合执法能力,强化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二)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激发耕地保护主体活力
(三)依托现代农场建设经验,提升耕地集中保护水平
(四)落实&占优补优&政策,提高耕地整体质量等级
】【】【】【】&&&&两部委联合发文: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当前位置:&&&
两部委联合发文: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中国国土资源报
】【】【】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最大限度地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
  根据安排,北京、沈阳、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厦门、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西安14个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先行展开,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成果完善工作将于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
  目前,一些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与优质耕地的重叠度较高,大中城市周边还有不少优质耕地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发展占用优质耕地的现象仍比较突出;同时,两部在核查中发现,一些地方仍存在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现象。为此,《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这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生态文明战略的重要举措,以及尽职尽责保护耕地资源的重要任务。
  《通知》对划定工作提出了四方面总体要求:一是明确要求、保护优先。此次划定工作要贯彻落实中央的最新要求,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二是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划定工作要与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工作协同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工作相衔接;在划定过程中,涉及基本农田数量或布局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依法依规、规范有序进行调整完善。三是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各省(区、市)先从500万以上人口特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开始,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稳步有序开展划定工作。四是部省联动、部门协同。划定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两部负责宏观指导、监督检查。
  《通知》还从强化组织保障、加强指导监督和加强宣传引导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各地加强政府组织领导,认真谋划,精心部署,做到人员落实、经费到位,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建立定期上报和通报制度,适时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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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永久转让使用权,合法吗
请教律师:
我与同一村民小组的张某,签了一份不足一亩面积承包土地永久转让使用的协议,转包费当时付清。现在有单位拟用该地块,开出的价格比我的高。如是张某就想毁约,并告上法庭,法庭初步意见好像我的转包协议是非法的,法律不予保护,说是国有土地不能买卖,因协议中有永久转让使用权等字样。请问,我的转包行为法律可以保护吗。
咨询者:fa261450&广西&&[咨询时间:-状态:已解决]
陈平凡律师的解答:
你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你们协议是有效的,只是永久转让的那个条款无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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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永久基本农田”且缓行
  继数月前发布京津沪土地红线“告急”的“警报”之后,国土部门近日发文,要求率先划定14个大城市辖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据此,有人推测,这些城市的扩张今后将不得不绕着农田进行,未来有可能出现这样的局面:拥挤的城市建筑包围着绿油油的农田,这活像一种俗称“荷包蛋”的发型;只不过,那种发型的特点是头发在旁边,中间是光秃秃的,而这种“发型”的特点则正好相反:周边是光秃秃的,正中间的一簇禾苗随风摆动。
  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这是因为,在一些人看来,不如此,不足以说明农业的重要性,不足以体现国土部门“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宏伟构想”,国人不足以了解国土官员们对于大家的命运是何等的“深谋远虑”。不这样“在水紧处捉鱼”,不这样“用强以立威”,不足以显示国土部门的存在。
  本栏目已经多次指出,我国人民曾经遭受的饥饿与农业和土地无关。诚如当年的国家主席刘少奇所说,大饥荒的原因主要在于人祸。饥荒发生之后,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开仓放粮,这是饿死人的主要原因。可惜的是,这一点至今不能得到坦率的承认。病在头上,却嫁祸于脚。不客气地说,时至如今的一切所谓“重视农业”、“保护耕地”之类的言论,要么是对真相的无知,要么就是报复性的情绪宣泄(其中恐怕也包含着某些官员为了推卸责任而有意进行误导性宣传的因素)。农业要重视,难道其他产业就不要重视吗?所以,这样的话,其含义只是说要给农业搞特殊化,要让农业享有特权地位。这些话听上去堂皇冠冕,其实都是有头无脑、于事无补的空话而已。
  跑到城市里来划定永久性农田,这是国土部门一贯僵化的计划经济思维的反应。国土部门有一种不加思索的根深蒂固的思维习惯,就是各省的经济都要同比例增长,城市化也要同比例进行。他们不顾我国地理条件的特点,从来都不考虑资源与人口跨省流动的因素。在他们的眼中,一个地区的发展快于其他地区,一个省份的城市化率高于其他省份,都是“不合理的”,是需要纠正的。因此,这14个城市的耕地缩减得比较快,就要赶紧过来加以制止,否则“报表就不平衡了”。国土部门难道不是这样想的吗?国土部门的思维方式难道不就是如此简单吗?笔者有没有冤枉有关的官员呢?读者们不妨自己来判断。
  姑且不论按照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像上海这样的城市最终究竟会不会完全消灭耕地。现行政策的关键精神是:任何城市都“必须”保留耕地。至于为什么“必须”,有关的专家提供了一个理由,他们说外国的城市辖区内都有耕地,而且外国的农用地与非农用地的价差也很大,所以,我国也必须这样。这种逻辑看似荒谬,却拥有很多信奉者。
  笔者愿意认真对待这种“邯郸学步”式的想法。我认为,这种想法犯了一个严重错误,就是它忽视了我国处于城市化的“进程之中”而不是已经结束了城市化。发达国家的城市化已经结束了,那里的经济无论如何增长,都不会再有增量人口进城了;加之许多发达国家的总人口都处于下降通道中,因而,无论如何,城市的总规模是不需要扩展的。又由于城市建筑物一旦废弃,一般不能用于复耕,所以,有智慧、比较合理的政策,就是既管住城市的总面积,又管住每个地块的用途(那句“我们不能犯不可挽回的历史性错误”的名言也只有用在这个地方,才是有道理的)。如此一来,就可以迫使新房屋不得不在现有城区之内寻找地块进行建设,而不能随意毁坏农田。否则,城市内的废弃建筑物就可能无人问津,其数量就会越来越多,而城市的人口密度(在统计上)也就会越来越低。
  然而,我国的情况是不同的。首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继续,耕地将会越来越多,绝大部分耕地都不存在“要不要永久保留”的问题,因为它们势必将是永久保留的;除了用于耕种,别无他用。未来用途不确定的是城市周边的耕地。几亿农民要进城,但我们不可能确知他们最终将会落脚于何处。有的城市规模可能增长不了多少,而有的城市则可能急剧扩张。出于工商业活动的需要,当城市需要扩张的时候,一般来说,任何农田都要为它让路;任何农田,无论优质到何等程度,都绝不可能与工商业活动的利益相比较、相抗衡。因为农业的产值过于微小。由此所生成的土地需求,其数量相对于土地总面积来说,是十分微小的,但满足这类需求是城市化的关键;这类需求如果不能得到满足,就等于卡住了城市经济的咽喉,城市的房价就要上涨,其经济秩序就会发生冲突、紧张和紊乱。假如这类土地不予供应的话,土地部门还向哪里供地呢?还叫什么“城市化”呢?
  简言之,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对于现有城市的供地不仅应当置于所有供地操作的优先方面,而且,尤其要保持灵活性。土地部门要对城市周边的土地持开放政策,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让土地使用人自由选择和利用。最应该保持用途灵活性的就是这类土地。即使在此过程中发生了规划与利用上的差错,以致对原有城市土地的利用不够充分,都不要紧,因为有源源不断的增量人口涌进来,可以把闲置的土地重新利用起来,而不至于像发达国家那样没有后续人口来填补。
  这么一解释,现行政策的南辕北辙也就一目了然了。最应当保持用途灵活性的土地,现在却要硬性划为基本农田,而且还是“永久性的”;最应当优先予以满足的土地需求,现在却要把它“优先”地限制起来。这就好像在吃抢食,土地部门要先替农业部门抢上一块似的。全国其他地方都先不去,专门跑到经济最为发达的这14个城市来凑热闹。某些人的“意志主义”大于天,他们最喜欢做的就是与经济规律相对抗,“人定胜天”。这突出地表现了他们对于自由市场的怀疑和蔑视。这种逻辑无论如何被驳斥,它都心无旁骛地我行我素;不是一日如此,而是长期地、数十年地一成不变。
  对于这些人,笔者倒有一些建议。譬如,不妨先去各个农业大省和农村地区划设“永久性农田”,这种活动在那里必定不会遭到强烈批评和反对,而且其准确性也会比较高。其次,由于市区的扩张,许多城市的耕地的确减少了;假如这让土地部门感到烦恼的话,不妨建议国家扩大现有城市的管辖区域,把周边的部分农村囊括进来。这样一来,这些城市的耕地比例也就不会“显得”很低了,这里的农业部门与土地部门也就都继续有事可做,而不至于面临被撤销的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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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我们这里的情况和你所说的恰恰相反,在永久性农田保护区的承包土地我们早已经委托给村集体以每年每亩4百元租费付给我们。可是那些不受永久保护的农田有机会的能卖几十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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