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 税收第一引荐人有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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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04:40
 2013〕12号文件精神,结合黄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对象1个项目只能确定1个引荐单位或个人。二、奖励条件、标准、兑现时间(一)招商引资信息奖: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奖励2万元。(二)招商引资投资奖:2‰执行奖励,对引进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工业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亿元以上单个工业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上述奖励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年限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进度核定,分年度兑现。三、奖励资金来源四、认定程序五、其他事项60%的比例奖励给个人,剩余部分由单位自行安排奖励。2016年元月起施行。以前拟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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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收藏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2017年合集来源: 东营网-东营日报 08:16评论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创新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动员和汇集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中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引荐人是指把投资项目引荐到开发区,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经项目投资方书面认定的法人或自然人。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开发区新投资的,经认定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制造业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外资项目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人到开发区直接投资的项目;内资项目是指开发区以外的境内投资人到开发区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投资项目须符合以下标准:(一)属于内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须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可限定为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属于外资项目的,实际到位外资额须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二)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年度公布为准)、国内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年度发布为准)、大型央企的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不设置下限。(三)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第五条 引荐投资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一)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区内现有企业新上的转型升级、重整重组、增资入股等项目,按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作为引荐奖励资金。(二)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8‰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对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引荐奖励资金最低80万元人民币。(三)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引荐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非制造业外资项目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六条 引荐奖励资金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兑现:(一)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0%以上,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项目注册资本的30%以上,引荐人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二)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签订协议书,对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分两次兑现奖励;对项目资金未完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多申报两次。  第七条 引荐奖励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核拨:(一)备案。申请奖励的引荐人应当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后,向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三)审定。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材料后,联合经发局、财政局、纪工委、审计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四)公示。将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项目等情况开发区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投资促进局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向财政申请奖励资金并按照程序支付。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  第八条 引荐人若年度同时享受多项财政奖励政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已按委托招商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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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巴中市投资鼓励办法》(巴委办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荐项目的认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市注册公司,落户经开区或县(区)工业园单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3000万元以上,签订正式合同,并且竣工投产达效的工业项目。外资项目按外资注入当日挂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投资。
第二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项目认定范围: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安排的政策性项目资金;一般性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性项目。
二、第一引荐人的认定
第三条:首次提供有效信息,将我市以外的投资人(含回乡创业人员)或企业引荐到经开区或县(区)工业园实现项目落户、开工、达产,并对其投资行为和落户过程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服务等职责的中间人,为项目的第一引荐人。
第四条:以下人员不列入第一引荐人奖励范围:项目投资方的单位或个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机构或人员。
三、第一引荐人认定程序
第五条:第一引荐人或委托人陪同客商到我市考察、洽谈,在合同正式签订后,需填写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提供的《巴中市外来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引荐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引荐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巴中市外来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登记表》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认可,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实行一次性登记备案,备案后不得变更或重复申报登记。
第六条:第一引荐人在项目投产达效后,填写《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励申请确认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一引荐人书面申请;《巴中市外来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登记表》;当期验资报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所投资企业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所引荐项目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验资报告和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须由具有合法验资、评估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时需查验正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第七条:项目投产后一个月内,第一引荐人按上述要求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认定。同一项目属多方引进的,各方应出具联合引进协议书;不能达成协议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第一引荐人提出奖励申请后,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县(区)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奖励对象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各方无异议后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对第一引荐人的奖励
第九条:对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受益地财政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一次性奖励第一引荐人,项目投资是境外资金的按4&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第一引荐人领取奖金后,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奖励,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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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和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引进项目的确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投资项目可确定为引进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册资本在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
(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和华商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三)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项目。
(四)经国家认定的外来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带动性强、关联度高,能形成新的产业链项目。
(五)文化旅游、社会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商业项目。
第二条&项目引荐人的确定
提供有效信息,将县域以外的投资人(含回乡创业人员)或企业引荐到我县实现项目落地、开工、达效,并对其投资行为和落地过程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服务等职责的中间人,为项目引荐人。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奖励3万元;
(二)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奖励5万元;
(三)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万元;
(四)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励10万元;
(五)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高奖励。
第四条&奖励程序
(一)登记。引荐人在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后1个月内(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需填写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淇县引进外来投资引荐者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引荐项目企业营业执照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所引荐项目单位对引荐者的确认证明。登记表和所提供的材料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二)申请。引荐人在项目完成合同(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且达产后1个月内(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要求对引进的资金、项目、技术进行认定的,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淇县引进外来投资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提交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接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和反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确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受理后的申请,按照项目认定办法规定的职权,会同县招商引资综合督导组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由县招商引资综合督导组出具核查意见汇总后,按程序报送主管招商引资工作县领导和县长审核签字。
(四)奖励。符合奖励条件且经县长签字同意后,由享受项目税收的同级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兑现给引荐者。
1、对引荐者的奖励资金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享受税收的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同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结算)。
2、奖励资金直接兑现给引荐者个人。
3、项目分期投资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可进行分期、分阶段奖励。
第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引荐者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为合法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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