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篇赞扬医疗保险管理局分管党纪的女领导的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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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主管单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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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社保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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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文处理暂行规定(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宁城执〔2013〕29号
[宁德市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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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科)室,直属各单位:&&& 《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文处理暂行规定(试行)》等六项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足和问题,请及时提出建议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日(此件主动公开)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文处理暂行规定(试行)&&& 公文办理程序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会签、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 第一条& 收文管理 &&& (一)本局的收文处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收文处理的程序是:收文、登记编号、拟签、阅批、分送、承办、归档。 &&& (二)收文登记。当日收文须于当日进行登记和编号,按来文顺序编号登记,并填写“文件阅批单”与参阅资料合并装夹。 &&& (三)文件阅批。编号登记的收文由办公室根据文件内容分别呈送局有关领导阅批。 &&& (四)文件承办。办公室按照局领导的阅批指示,及时向相关承办处(科)室或直属单位转交办理。相关承办处(科)室或直属单位负责在限定期限内将承办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存档。 &&& (五)属传阅文件、资料,办公室登记后附传阅单,速送局领导传阅,不得扣压、滞留,一般每位领导传阅不超过2天,并注明传出时间。特急件应随到随传、随阅,必要时可集体阅读。 &&& (六)对所有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分工负责登记和保管。 &&& (七)所有收文均应在办公室登记编号,个人不得保存文件正本。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汇报或传达工作后应及时交办公室登记编号,不得滞存。 &&& (八)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所有的重要文件和资料不得随意放置,不得私自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阅看。 &&& 第二条& 发文管理 &&& (一)发文要求 &&& 1.应当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 2.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所列数字有根有据,陈述事实符合实际; &&& 3.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 4.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 &&& 5.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及《宁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宁政办〔号)等对文件的规范性要求。 &&& (二)发文程序 &&& 1.草拟公文。拟稿人草拟公文后,填写“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文稿纸”,送交主办处(科)室或直属单位负责人核稿。 &&& 2.核稿与复核。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所拟的文稿清样进行认真的核稿。核稿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发布并实施的政策、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会签,数据是否准确,文字表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凡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发文的文稿经处(科)室、直属单位核稿、会稿并清稿后,送办公室复核把关(有关案件处理除外),党委文件还应经政治处复核把关。重点复核公文格式是否正确,语言表达是否贴切,文字是否精炼、通顺,主送、抄送及份数是否合理,密级是否恰当,有否打印清样和标明文件名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主办处(科)室、直属单位修改或重新办理。 &&& 3.审批签发。以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一般由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发,特殊情况经局分管领导授权后,可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签发。以局名义行文的,原则上由分管拟稿处(科)室或直属单位的局领导审核,若有需要,可呈送其他局领导会签,最后提交局长签发;特殊情况经局长授权后,可由局其他领导签发。局党委文件一律由党委书记签发,特殊情况经局党委书记授权后,可由其他党委成员签发。 &&& 4.成文封发。公文签发后,由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打印文稿清样由主办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校对,校对修改后付印成文封发。未经签发人批准,校对人不得擅自改动公文内容。 &&& 5.归档。制成的公文一式三份与签发稿一并由办公室归档。 &&& 第三条& 与外单位、外部门会签办文程序 &&& (一)由本局起草并主办(编本局文号)联合行文的文稿,需送外单位、外部门会签的应打印清样,主办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核稿,有关处(科)室会稿、办公室复核把关后,送局有关领导审阅签发。待联合行文各单位全部会签完毕后,再由主办处(科)室、直属单位交回办公室,按办文程序登记编号印刷等。 &&& (二)外部门起草主办送本局会签联合行文的文稿(编外部门文号),一律由本局相关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核,由办公室复核把关后呈送局领导审阅会签。外部门送来的会签稿原则上应先由主办的外部门领导签发,再由本局领导会签。凡送本局会签的文稿,经局领导签发后,由相关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交送主办的外部门。 &&& 第四条& 上述公文不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章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局党委、政治处印章及党委书记私章由政治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局行政、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局长私章由会计人员保管;局纪委、监察室印章及纪委书记私章由监察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其他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印章及直属单位法人代表印章由各科室或直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 第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不得私自将印章委托他人代存代管,在出差或休假时,报经有关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将印章交由指定专人代管。 &&& 第三条 非公文用印实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印章保管人员对每一次使用印章要认真审查、登记,以备查考。 &&& (一)使用局党委印章,须经党委书记签字或党委书记授权党委成员签字同意,政治处登记后才能用印,否则政治处有权拒绝。 &&& (二)使用局行政印章,须经局长签字或局长授权副局长、副调研员签字同意,办公室登记后才能用印,否则办公室有权拒绝。 &&& (三)使用局纪委印章,须经纪委书记签字或纪委书记授权监察室主任签字同意,监察室登记后才能用印,否则监察室有权拒绝。 &&& (四)使用其他各处(科)室、直属单位专用印章,须报局分管领导同意,由各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才能用印。 &&& (五)一般性业务报表,由有关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签字即可用印。重要合同、协议、申报审批表等,经有关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签后方可用印。干部职工个人的汇款单、包裹单、工资收入证明等需加盖印章,印章保管人员经登记后可直接用印。 &&& (六)使用局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私章及直属单位法人代表私章,须经私章本人同意,相关印章保管人员方可用印。 第四条 印章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不得在空白纸上、介绍信上盖印,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印。特殊情况非盖不可的,须经审批登记后盖章。 &&& 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全局经费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全体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在出差、打电话、接待来客、使用办公用品等方面要增强节约意识,不铺张浪费。 &&& 第二条 局长为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是我局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办公室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会计、出纳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保密制度,对局长负责。 &&& 第三条 财务工作实行局长“一支笔”审签制度,除机关人员工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支出外,其他所有支出均需局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 基本程序:所有支出项目在事前必须填写审批单,报经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支出报销时须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合法票据,由经办人在原始单据上写明具体事由并附审批单及费用支出明细,出纳会计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局长授权的局分管领导审核,由局长最后签字报销。凡未附支出审批单或票据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一律不予报销。 &&& 第四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财经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并及时认真地做好票据、报表的整理、装订、保管、上报等业务工作。办公室对全局的经费使用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书面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经费管理和开支使用情况。 &&& 第五条 严格财务现金管理。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现金管理职责,提取现金数额较大时,会计、出纳要共同沟通并请示局长同意。购置大宗办公用品或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上时,原则上应从银行转账,一般不得用现金支出。库存现金不得超出规定限额(2000元),多余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将现金带回家中保管。每月底,会计、出纳要及时对库存现金登记盘点,做到账实相符,不得白条顶库。 &&& 第六条 票据的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罚没款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定期(一般按月)缴销,缴销票据金额应与实收金额相符。直属各单位票据遗失后要立即报告办公室,办公室应在5日内上报市财政局,按规定处理。支票管理要由专人负责,设支票备查簿,财务印鉴和支票要分开存放,月底财务人员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对逾期未提现的支票予以追回。 &&& 第七条 因公借款时,借款人要事先填写借款单,经局长批准同意方可借款,未经批准,财务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借款。借款应及时归还,原则上一月一清,否则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直至扣完借款为止。 &&& 第八条 日常经费支出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购置办公设备及日常用品,由各处(科)室、直属单位按程序填报《行政设备及办公用品购买申请表》后,交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并负责保管和发放。 &&& (二)对外各类文字材料和有关资料印刷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安排结算,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 (三)各处(科)室、直属单位加班误餐时原则上不安排工作用餐,确需就餐的,报经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到指定餐馆就餐。 &&& (四)加强水电及办公费用的管理,全局要树立节约意识,从节约一滴水、一滴油、一度电、一张纸入手,争做节约型科室、节约型单位。 &&& 第九条 严格控制公务出差经费。公务出差一律要先审批,严格按公务出差的标准开支和报帐。严禁借公务出差旅游。 &&& 第十条 直属各单位公务经费试行包干制度。各单位设报帐员1名,负责本单位收入、费用的记帐,并在银行缴款单、费用报销上盖好本人印鉴以示记帐。 &&&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所有罚没款都必须足额及时入账,严禁坐收坐支。直属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除当场罚款在五十元以下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外,原则上都要实行罚缴分离,由当事人到指定地点缴纳。 &&& 第十二条 树立依法理财意识,严肃财政纪律,认真执行审批程序,合理合法使用资金。严禁虚报冒领、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装备设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装备设备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证行政执法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装备设备,是指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用于实施和保障执法工作所配备器材的统称。主要包括: &&& (一)交通设备:包括执法公务车、皮卡车、商务车、货运车、宣传车、摩托车等车辆。 &&& (二)专用设备:包括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针孔摄像机、发电机、风钻机、切割机、液压钢筋钳等专用器材。 &&& (三)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空调、文件柜、电话机、移动硬盘、办公桌椅等固定资产。 &&& (四)个人装备:包括为执法人员配发的通信设备、制式服装及标志等各类附件。 &&&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装备设备的统一计划、购置、调度、维护、统计、规费交纳等工作。装备设备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办公室负责装备设备管理方面的日常检查。 &&& 第四条 装备设备管理实行定人定位负责,由专人管理、使用。各处(科)室和直属单位分别负责已配备到本单位的装备设备的使用、保管工作,日常维修、辅助品供给及年度检验等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 第五条 装备设备必须用于公务活动,未经局长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外借或变相外借。 &&& 第六条 交通设备管理: &&& (一)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和调度。直属单位业务用车由直属单位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和调度。 &&& (二)原则上局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局机关处(科)室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因特殊公务出差,车辆需离开宁德市区,由局长审批,办公室负责登记。驾驶员凭办公室派车单领取出差补助。科长和一般干部下乡、出差不派车。 &&& (三)严格车辆回场制度。公务车辆除负责接送上、下班任务的车辆可以在指定停车场或安全地点寄放外,其他车辆均要停放在本局停车场。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等非上班时间除加班执勤外,车辆一律停放在本局停车场。 &&& (四)驾驶员要随时做好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节约用油和原料,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各种设备完整有效,确保行车安全。车辆管理员负责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车辆保养情况。 &&& (五)车辆维修履行报批手续,并在定点厂家维修。需维修保养部位要预先报告,由驾驶员负责填写维修保养申请单,经车辆管理员把关、直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复核后,报局长审批。车辆维修费每季度清算公榜。 &&& (六)车辆加油统一实行IC卡制度。由办公室或直属各单位与供油公司签署协议,注明严格执行一张IC卡只能对应一部车号进行加油的制度,实行一月一清算并公榜。用油与出车里程差距明显的,须查究原因。 &&& (七)车辆实行定点保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车容不整洁需清洗保洁的,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到定点洗车场清洗保洁。 &&& 第七条 专用设备管理: &&& (一)专用设备实行专人使用、专人管理原则。 &&& (二)专用设备只限执法取证使用,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 &&& (三)专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器械性能与操作技术,严格按技术要求作业,不许无关人员乱动机器。 &&& (四)执勤时专用设备应随身携带,不能人机分离,使用完后及时归还妥善保管。 &&& (五)专用设备取得的证据,任何人不得随意洗剪、修改或消除。 &&& 第八条 计算机使用管理: &&& (一)不准用计算机观看与工作无关的影像资料、上网聊天和玩各种游戏,不准上网浏览不健康的网站信息。 &&& (二)谨慎使用公共和共享的软件,不使用来源不明的软件,不准擅自拷入或拷出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对计算机内的有关程序设置不得随意更改。 &&& (三)经常使用正版杀毒软件进行检查,一旦发现病毒及时处理,对于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不得擅自打开。 &&& (四)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不在联网的机器上存储、处理、传递带密级的文件资料。报送给市政府及其办公室的非密工作资料、代拟文稿等电子文件,不能通过互联网发送,应通过政务办公邮件系统发送。对重要程序及数据要及时做好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 (五)学习掌握计算机应用知识和网络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新形势下开展电子政务的能力。 &&& 第九条 制服、标志管理: &&& (一)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号、领带)由本局统一式样制作,工作制式服装分春秋装、夏装、冬装。 &&& (二)执法人员工作时间必须着制式服装,并按规定佩戴执法标志(帽徽、肩章、臂章、胸号、领带等),穿黑色或棕色皮鞋。办公室内可以不戴帽子,但不准赤膊或穿背心、短裤和拖鞋。 &&& (三)执法人员参加集会和外事活动应统一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外出以及其他不宜场合,不得着制式服装。执法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或非公务出入宾馆、歌舞厅、发廊及其他娱乐场所。 &&& (四)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 &&& (五)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本局统一规定时间。原则上春季换装时间为3月1日,夏季换装时间为6月1日,秋季换装时间为10月1日,冬季换装时间为12月1日(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 (六)个人装备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或损坏。因公损坏或遗失制服、标志的,由本人写出报告,出具三人以上证明,经直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负责补发。因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或损坏制服、标志,确需补发的,由本人写出报告,经直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按原价由个人交款后予以补发。 &&& (七)执法人员调离、退休、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在办理手续前缴回全部标志。禁止将制服或标志复制、伪造、涂改或者赠送、出借、出售给他人,不得随意改裁制服。 &&&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 &&& (一)固定资产范围: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 (二)产权及管理:本局公有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具体由办公室统一调配与管理。办公室要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建帐、领退、维修、报废等工作。 &&& (三)购置管理: &&& 1.财产的购置应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处(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长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按金额管理权限统一办理。控购物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 &&& 2.本局所有新增固定资产必须经过办公室验收、登记和入帐;同时将“财产物资验收单”的财务联交由会计人员记帐。 &&& 3.新增固定资产金额的核算,应按购入价、调拨价及初次购入或调入所支付的税金、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支出作为原值进行初始登帐。 &&& (四)库存管理:库存固定资产应健全帐册,分类分品名登记其数量和金额。在保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要尽量减少财产物资的储备量,加快周转。对长期库存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向上一级机关报告并及时研究处理,防止积压浪费,属于报废的财产物资应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做好有关帐册的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 (五)使用管理: &&& 1.建立以使用处(科)室或直属单位和使用个人的双重财产管理责任制。各处(科)室、直属单位领导为本部门的财产管理责任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管理责任。 &&& 2.加强个人保管使用的公有财产的管理。要爱惜公有财物,不得任意损坏。如有丢失和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若属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和损坏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3.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调离单位或离退休时,应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本局干部职工(包括借用人员和劳动派遣人员)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应及时移交个人领用的公有财产。 &&& (六)维护维修:为最大限度发挥公有财产的使用效能,延长使用寿命,使用部门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和日常保养,确保设备在良好的状态下运作。需维修的设备及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维修。 &&& (七)报废报损: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报废报损处理。 &&& 第十一条 装备设备的保管、维修与统计: &&& (一)装备保管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确保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 (二)装备领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办理,履行各种手续。装备设备出入库,必须严格审验清点,装备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质量等应与领发通知相符。 &&& (三)装备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由专业维修人员负责维修。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拆卸。 &&& (四)装备设备的维修应当实行定点维修,未经批准不得外修。装备设备需维修时,应事先申报维修项目,经批准后实施,需更换的配件由办公室统一采购或委托定点维修处代购。 &&& (五)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装备设备维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做到真材实价,严禁将装备设备维修经费、材料、备件挪作他用。 &&& (六)装备设备报废报损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由使用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说明报废或报损原由。一般设备或其它固定资产确实超过使用年限,不能再用和修复的,由办公室列出清单提出处理意见,在报经局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废报损。 &&& (七)装备设备统计每年编报一次,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办公室按照要求具体负责统计、审核、汇总,并经局主管领导审查。因主观原因未按规定使用、保管、维修装备造成装备设备遗失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维修费用和其他责任。 &&& 第十二条 奖惩 &&& (一)对装备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奖励。 &&&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装备正常使用或执法任务正常执行的,根据情节实施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追究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 1.擅自馈赠、出售、交换、出借装备者;擅自动用或者越权批准动用装备者;擅自挪用装备维修经费、材料和备件者; &&& 2.玩忽职守或者违章违纪操作造成装备被盗、损坏、报废、丢失、失控、霉烂变质,或者装备完好率、使用率下降者; &&& 3.弄虚作假,谎报装备完好率或者对装备事故隐瞒不报者; &&& 4.以各种装备谋取个人或者小集体利益者,或以工作便利为个人办事者; &&& 5.私藏、盗窃、故意损坏或者破坏装备,利用装备进行违纪违法活动者; &&& 6.有害于装备管理的其他行为。 &&& 违反前款规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信访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局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局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本局受理的活动。 &&& 第三条 各处(科)室、直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分工责任制。局信访工作目前暂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根据信访内容进行分工,各处(科)室、直属单位具体抓落实。各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必须重视信访工作,将信访工作纳入处(科)室、直属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阅办重要来信,接待重要信访,认真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 &&& 第五条 来函(包括电子邮件)、来电经办公室受理登记,报局长阅批后,由各处(科)室、直属单位办理。来局机关上访的,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接待,涉及具体业务处(科)室、直属单位的,由办公室通知熟悉情况的同志负责解释说明。市信访局来电来函要求协助处理的上访,由局领导指派有关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前往协助。 &&& 第六条 执行信访接待日制度,接待日的具体事务由办公室牵头落实。 &&& 第七条 有关处(科)室、直属单位应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下列方式分别办理: &&& (一)对本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或有权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 &&& (二)对依照法律和关规定应当由其他党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信访人告知不予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同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 (三)对我局的下级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我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 第八条 各处(科)室、直属单位及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 秉公办事,及时、适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加强督查,促进问题的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件明政策规定和不能解决的原因,以缓和群众情绪;对来局机关上访的,要做到热情服务,耐心倾听,悉心办理。 &&& 第九条 局领导、各处(科)室和直属单位要加强信访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信访动态,及时发现行政执法工作中产生的新问题、新情况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 第十条 各处(科)室、直属单位对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批转交办的以及群众直接寄送的信访件,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时限办结。 &&& 第十一条 要严格落实信访事项登记、立案、调查、催办、复信、回访、上报、归档等工作,及时督办、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首问首接责任制(试行)&&&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受来访人询问的工作人员(含借调、聘用人员和临时人员)。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访来电人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和反映的事情进行登记,转局领导阅批后,交有关处(科)室或直属单位办理。 &&&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接待来访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的身份,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诚恳;回答提问应做到明白、正确、耐心;办理事情应做到及时、公正、无误。 &&& 第四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且来访人携带资料齐全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来访人携带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 第五条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单位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本单位负责人或局分管领导。 &&& 第六条 不属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耐心解释说明,并尽可能告知责任部门。 &&& 第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接待态度粗暴或冷漠、办事作风拖拉或处事不公而受到当事人投诉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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