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改单位控烟考评奖惩制度考评数据属于什么行为

相信任何一个淘宝卖家都讨厌碰到恶意,恶意评价对店铺有可能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恶意评价也就相应而生。想要知道恶意评价的投诉类型怎么,首先得清楚淘宝恶意评价受理范围类型有哪些!01利用中差评谋取额外钱款或不当利益支持受理范围:双方沟通过程,买家存在主动利用中差评要挟为前提,胁迫卖家提供额外钱款利益或其他不当利益(包含优惠券、返现等)不支持受理范围:买家未出现上述要挟、胁迫卖家等恶意行为的,不在受理范围02同行竞争者交易后给负面评价支持受理范围:卖家提交投诉后,审核部门会通过多个维度审核,是否涉及同行竞争等恶意行为不支持受理范围:买家评价未涉及恶意行为的,不在受理范围03消费者在交易中被第三方诈骗产生负面评价支持受理范围:只针对消费者在交易中被第三方诈骗产生的负面评价;不支持受理范围:交易中未涉及第三方诈骗的,不在受理范围04评论内容中出现辱骂或污言秽语受理范围:评价涉及辱骂或污言秽语/评论内容中泄漏他人信息,该类型仅针对评语内容审核,提交不受好中差评限制,投诉成立仅处理涉及的文字或图片,评价不做删除,淘宝网仅隐藏评语或解释中涉及辱骂、污言秽语。不支持受理范围:评论内容未涉及辱骂或污言秽语评价的,不在受理范围05评论内容中泄露他人信息支持受理范围:评价方擅自将别人的信息公布在评语内容或评价解释内容中,该类型仅针对评语内容审核,个人微信:提交不受好中差评限制,投诉成立仅处理涉及的文字或图片,评价本身不做删除,淘宝网仅隐藏评语或解释中涉及泄露信息的评语内容。不支持受理范围:评价内容未涉及泄露他人信息的评价,不在受理范围温馨提示:广告评价问题举报可在自己的【评价管理-已收到的评价】点此进入,发起广告举报,举报广告评价,处理时效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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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恶意评价
A 、凡是因为物流而引起的中差评(如少货、到货时间晚等等情况)
B 、在交易过程中,评级方利用中评或者差评,对被评价方进行威胁,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不退货退款、降价等)
C、 在评价中有污言秽语、色情、辱骂、违反&和谐社会&精神风貌的言语
D、 涉嫌同行业的恶意评价
答案:A、凡是因为物流而引起的中差评(如少货、到货时间晚等等情况)
解释:凡是因为物流而引起的中差评(如少货、到货时间晚等等情况)不属于恶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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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司法实践如何认定恶意串通的损害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审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过程中,笔者认为如何审查及认定恶意串通人之间存在恶意至关重要,对认定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审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过程中,笔者认为如何审查及认定恶意串通人之间存在恶意至关重要,对认定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不可能制裁人们主观的思想和想法,而只能处罚行为人的外在行为。但是,要求我们在评判行为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时,必须首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我们只能通过恶意串通人的外在表现行为来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
关于恶意串通中的恶意的界定,通说认为其恶意应当是意思主义的恶意,即合同当事人具有加害他人的不良动机,恶意串通当事人必须都具有加害他人的故意,如果一方缺乏故意的主观要件,也不构成串通行为。当事人具有加害他人的不良动机表明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明知的,即明确知晓其所订立的合同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仍然为之。如有一方行为人不知晓,且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就不能构成恶意。恶意串通当事人订立该合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即是希望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的实务认定,我国《通则》及《合同法》中对其均未涉及,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及中并未对恶意串通作出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的认定通常是采取有条件的适用推定。
所谓推定,是一种法律规则,根据法律或者经验法则、判例,由已知的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允许行为人反驳的一种证明法则。行为人应当推定确定合理的基础事实,推定的事实是该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但是由何基础事实标准可以推定出这一结论呢?
笔者认为:适用推定必须要以达到一定的客观事实标准为基础,而这个标准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必须能够证明因恶意串通人之间的行为使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此时受害人自身合法利益受损,发现行为人之间极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时,其就有权利启动司法审查程序,受害人可能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恶意串通,可能只能提供一线基本的线索。鉴定于这种行为的特殊性,审查人员应该通过详细审查该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当时的最初约定情形、签订过程以及履行过程等,如果某些情形明显不符合常理或者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时,如市场价值300多万的房屋无故以160万的价格卖出或抵债,这时明显不符合房屋的交易习惯且出卖人利益也受到损失了,买卖双方均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此时即可适用推定来认定某恶意的存在,即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日常习惯经验,推理、判断未知事实是否存在,并允许相关当事人进行反证、辩驳,只要存在高度盖然的可能性,则可择优判定某种事实,从而在最大限度内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在审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过程中,采取推定方式认定案件事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需注意的是,推定方式仅限于难以用证据直接证实的情况,推定事实仍需以可知事实为基础或以有效证据佐证,并且不因采取推定方式而免除当事人需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在认定是否恶意串通时,推定方式仅适用于认定当事人在实施某行为时是否故意而为之的心理状态,对于当事人基于该行为是否牟取了利益,主张权利的对方当事人仍需举证。
适用推定虽然降低成了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但是可能会使得对方当事人陷入了比较不利的诉讼地位。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赋予恶意串通人充分反驳推定的权利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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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磊律师,正纵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郑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过诸多类型的诉讼及非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郑律师一直坚持以“防范控制为主,起诉应诉为辅”的方针,为众多客户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郑律师发表过《劳动合同解除劳资双方的义务》、《浅谈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运用》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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