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三一重工工在印度尼西亚建造工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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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之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上)
随着“一带一路”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调整战略,开始布局海外。印度尼西亚位于亚洲东南部和澳大利亚西北部之间的海上,具有“千岛之国”的称号。印度尼西亚作为东盟最具影响力的成员之一,在“一带一路”合作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中国企业到印度尼西亚投资首先应注意法律环境问题。印尼法律体系整体比较完整,但也有很多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且不同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印尼的税收体系比较复杂,企业税收成本较高,但对中小微企业有税收优惠以及产业优惠。工资成本整体相对较低,但印尼《劳工法》对资方比较不利。中国企业到印尼开展投资合作要密切关注当地法律变动情况,充分核算税赋成本,用足用好优惠政策,了解当地《劳工法》关于工资和保护劳工权益的具体规定,精心核算工资成本。本文着重对印度尼西亚的投资法律做简单介绍,包括印度尼西亚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外资进入市场准入、投资方式、税收体系、外汇管理、投资优惠政策、知识产权、劳动用工、争议解决、土地法、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外国企业在印尼成立企业、印尼主要行业投资法律风险等,并通过案例分析对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投资涉及的其他方面,如人文、社会、政治、经济金融等仍需投资者详细考察。水平和时间有限,敬请各位专家、学者及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以便为“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及中国企业豪迈地走出去献出一份力量。一、印度尼西亚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政府在1994年签署《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政府在2001年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投资法》、《公司法》、《所得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贸易法》、《海关法》等。二、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对撒撒资合作的(一)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投资主管部门】印度尼西亚主管投资的政府部门分别是:投资协调委员会、财政部、能矿部。他们的职责分工是: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负责促进外商投资,管理工业及服务部门的投资活动,但不包括金融服务部门;财政部负责管理包括银行和保险部门在内的金融服务投资活动;能矿部负责批准能源项目,而与矿业有关的项目则由能矿部的下属机构负责。投资行业【鼓励、限制、禁止投资的领域】根据2007年第25号《投资法》,国内外投资者可自由投资任何营业部门,除非已为法令所限制与禁止。法令限制与禁止投资的部门包括生产武器、火药、爆炸工具与战争设备的部门。另外,根据该法规定,基于健康、道德、文化、环境、国家安全和其他国家利益的标准,政府可依据总统令对国内与国外投资者规定禁止行业。相关禁止行业或有条件开放行业的标准及必要条件,均由总统令确定。日,印度尼西亚颁布第25号《投资法》的衍生规定,即《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投资行业的标准与条件的第76号总统决定》和《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行业名单的第77号总统决定》。根据这两个决定,25个行业被宣布为禁止投资行业,仅能由政府从事经营。禁止投资的行业包括:毒品种植交易业、受保护鱼类捕捞业、以珊瑚或珊瑚礁制造建筑材料,含酒精饮料工业、水银氯碱业、污染环境的化学工业、生物武器工业,机动车型号和定期检验、海运通讯或支持设施、舰载交通通讯系统、空中导航服务、无线电与卫星轨道电波指挥系统、地磅站,公立博物馆、历史文化遗产和古迹、纪念碑以及赌博业。此外,外国投资者可投资绝大部分营业部门。依照印度尼西亚《投资法》的规定,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设立独资企业,但须参照《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规定,属于没有被该《目录》禁止或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外国投资者也可在规定范围内与印度尼西亚的个人、公司成立合资企业,还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受到投资法律关于对外资开放行业相关规定的限制。上述《目录》还对某些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条件进行了调整,主要变动如下:(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外资只是把在印度尼西亚的相同业务经营拓展到印度尼西亚境内其他地区,政府不再要求外资事先设立新的企业或申请新的许可;(2)&& 通过在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实现的非直接投资或资产组合投资,可不受《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中有关规定的约束;(3)&& 对在同一业务领域的兼并、收购和合并行为,存续公司受有关外资股权限制规定的约束;(4)&& 合资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股权投资。如印度尼西亚合作方无力增资,外方有优先增资权。如企业增资后,外方所持有的股权超过法规允许的最高比例,外方需通过以下方式,在两年内将所持有的股权降至法规允许的最高比例范围内:①& 向印度尼西亚合作方出售超出上限的股份;②& 通过印度尼西亚境内资本市场出售超出上限的股份;③& 由合资公司回购超出上限的股份。(5)&& 为促进相关行业发展,印度尼西亚政府放宽外资进人以下领域的条件:①&&以特别许可证形式允许外资进人过去不对外开放的糖精工业部门;②&&在建筑公共工程行业,外资股权比例最高限制由55%提高到67%;③&开放外资进入文化旅游领域中的电影服务业(包括影片工作室、影片处理实验室、配音设备、电影洗印和复制)。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 49%;④&外资在医院服务、专科诊所、临床试验室的股权比例限制由65%提高到67%。对外资的经营地点不再限制,允许外资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开展经营业务;⑤&电力行业。允许外国企业通过合作方式参与开发0.1和1万千瓦的发电项目;对1万千瓦以上的发电项目,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95%;(6)&& 为保持新法令的一致性,向印度尼西亚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印度尼西亚政府对外资在以下行业领域的股权比例进行了调整:①&根据2009年第41号关于保护农业用地可持续利用的法令,主要粮食作物(玉米、大豆、花生、绿豆木薯和红薯等)种植面积超过25公顷的,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②&信息通讯领域。根据2009年第38号关于邮政的法令,从事邮递业必须获得特殊许可,且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能超过49%;电讯基站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须100%由内资控股。此外,《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附件中,增加新的条款,进一步放宽对东盟其他成员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的股权限制和地域限制。如在海运货物装卸服务领域,东盟成员国投资者被允许最高持股比例60%,而东盟以外国家投资者只被允许最高持股比例49%。【2014年调整的外资政策】印度尼西亚官方投资统筹机构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投资负面清单。印度尼西亚政府通过修订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放宽了对外资准人的限制。其表现为,一方面扩大了外商投资的领域,开放了部分原先仅限当地投资的行业;另一方面,对外资的持股比例要求放宽,一些行业外商可以控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①&&第一类为对外资更加开放领域,陆路交通客站和车辆常规检验部门的外资可持股比例从零放宽至49%,为此次放宽幅度最大的两个行业。其他两个行业为制药业和金融风险投资业,外资可持股比例分别从原来的75%和80%调整至85%。广告业外资可持股比例亦从零放宽至49%,但仅限东盟国家。②&&第二类为新设定的外资可持股领域,固定通讯、多媒体综合网络电信、多媒体服务供应商的外资可持股比例分别为65%、65%和49%。③&&第三类为公私合营的基础设施项目领域,其中机场、港口和陆路交通客站(含铁路)的经营管理外资可持股权分别为49%、95%和49%,供水95%,收费公路95%,10兆瓦以下发电厂49%,10兆瓦以上的100%,输电和配电分别为100%。此外,此次修订负面清单还收紧了几个外资可持股比例领域,如货物分销业和仓储业从100%缩减至33%。农业领域外资可持股比例因须与2010年颁布的园艺法规定相配套,从95%缩减至30%。目前清单中完全禁止类的产业有部分化学品、特殊交通设施和博彩业等,部分禁止类的产业有制糖、矿业和医药等。投资方式【合资企业】根据2007年第25号《投资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外国投资者可与印度尼西亚的个人、公司成立合资企业。【独资企业】依照印度尼西亚《投资法》的规定,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设立独资企业,但须参照《非鼓励投资目录》规定,属于没有被该《目录》禁止或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受到投资法律关于对外资开放行业相关规定的限制。【有关案例】中国工商银行并购印度尼西亚Halim银行。2005年4月开始,工商银行就与印度尼西亚当地银行接触,探讨并购合作的可能性,但当时市场上几桩外资银行收购印度尼西亚本地银行的案例溢价都比较髙,如何确定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并购价格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工商银行根据既定的收购策略,着眼于未来的长远发展,牢牢把握谈判的主动,最终以合理的价格和适当的投资支付方式获取了在金融资源和市场机会丰富的印度尼西亚市场的全牌照经营资格。工商银行与Halim银行股东于日顺利签署了股权买卖协议,用约2200万美元成功收购Halim银行90%的股份,成为中资银行成功收购境外银行的范例。(二)印尼税收制度【所得税】日印度尼西亚国会通过了新《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最髙税率从35%降为30%,分为四档,5000万盾以下,税率5%;5000万盾至2.5亿盾,15%;2.5亿盾至5亿盾,税率25%;5亿盾以上者,税率30%。企业所得税率,2009年为过渡期税率28%,2010年后降为25%。印尼对中、小、微型企业还有鼓励措施,减免50%的所得税。为减轻中小企业税务负担,2013年印度尼西亚税务总署向现有的大约100万家印度尼西亚中小企业推行1%税率,即按销售额的1%征税。【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对进口、生产和服务等课征10%的增值税。【印花税】是对一些合同及其他文件的签署征收印度尼西亚盾的象征性税收。企业在印度尼西亚报税报税时间除根据印度尼西亚政府从1月1日到12月31日财政年度报税外,企业也可使用会计年度报税,企业纳税通过月度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进行。报税渠道企业自行到税务部门报税。报税手续纳税年度期间应当由纳税人本人每月缴纳分期支付税款,应纳税额需根据前一纳税年度《年度所税申报表》到期应付的税款,并扣除下列所得税:已按规定扣缴的所得税和已征收的所得税;在境外已付或到期应付,并且属于规定的可抵免的所得税。在提交前一年纳税年度《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到期日前,纳税人本人应立即缴纳的分期支付税款的数额,就当等于年度最后月份的分期支付税款的数额。如果在当前纳税年度期间签发了前一纳税年度的税收查定,就应当以有关的税收查定为基础重新计算分期支付税款的数额,并且应当自前一纳税年度的最后月份起生效。(三)外汇管理印度尼西亚货币为印度尼西亚盾,印度尼西亚盾可与美元、欧元等主要货币自由兑换。印度尼西亚实行相对自由的外汇管理制度,资本可自由转移。印度尼西亚货币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政策,印度尼西亚银行采取一揽子货币汇率定价法,根据印度尼西亚主要贸易伙伴的货币汇率的特别提款权的汇率变化来确定印度尼西亚盾的对外比价,每日公布其汇率。(四)印度尼西亚对外国投资优惠优惠政策框架【旅游业优惠】东盟旅游部长会议(东盟旅游论坛)于1999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各国一致同意对外资投资旅游业提供以下优惠:(1)&& 兴建观光旅馆、休闲中心、高尔夫球场可免税,外资可持有100%股权。(2)&& 旅游设施进口手续简化并免征关税。(3)& 印度尼西亚考虑将旅游土地使用年限延长为70年(目前为30年),使旅游业成为吸引外资的火车头。印度尼西亚投资部考虑像泰国一样成立投资单一窗口,帮助外商办理各项繁杂事务;投资部还将授权印度尼西亚驻外使领馆办理外商投资申请前的协调、咨询事务,以使外商能在人境10天内完成所有行政手续。【制造业优惠】1998年12月,东盟各国首脑峰会在越南河内召开,这次会议发表了包括《河内宣言》、《河内行动计划》、《东南亚自由贸易区》及《共同优惠税率计划》在内的《大胆措施方案》。在该方案中,印尼对外商的优惠措施有:所有制造业均允许外资拥有100%股权(包括经审核的批发零售业)。外商可拥有已登记注册的新银行的100%股权。1亿美元以下的投资案,审核时间将在10天内完成。【税收优惠】(1) 1999年1月,印度尼西亚政府第七号总统令,公布了恢复 鼓励投资的“免税期”政策。对纺织、化工、钢铁、机床、汽车零件等22个行业的新设企业给予3到5年的所得税免征。如投资项目雇用工人超过 2000人,或有合作社20%以上的股份,或投资额不少于两亿美元,则增加1年优惠。对于已超过30%的规模进行扩大再生产的项目,减免其资本货物以及两年生产所需材料的进口关税。对于某些行业或一些被视为国家优先出口项目和有利于边远地区开发的项目,政府将提供一些税收优惠。上述行业及项目将由总统令具体决定。对出口加工企业减免其进口原料的关税和增值税及奢侈品销售税。对位于保税区的工业企业,政府还有其他的鼓励措施。(2)& 根据印度尼西亚《有关所规定的企业或所规定的地区之投资方面所得税优惠的第1号政府条例》,印度尼西亚政府对有限公司和合作社形式的新投资或扩充投资提供所得税优惠。提供的所得税优惠包括: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根据新《所得税法》,2010后为25%),可以在6年之内付清,即每年支付5%;②&加速偿还和折旧;③在分红利时,外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税率是10%,或者根据现行的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采用较低的税率缴税;④&给予5年以上的亏损补偿期,但最多不超过10年。上述所得税优惠,由财政部长颁发,并且每年给予评估。(3)& 印度尼西亚政府2013年进一步简化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手续,降低获得免税期和免税津贴的标准。根据印度尼西亚政府现行规定,在基础金属、炼油、天然气、有机基础化学、可再生能源和电信设备等5个工业部门,投资额超过1万亿印度尼西亚盾(约合1亿美元)的企业,可获得5至10年的所得税免税期。同时,在印度尼西亚偏远落后地区投资的129个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企业,最低投资额500亿印度尼西亚盾(约合500万美元)且投资期限超过6年的,可最多按总投资的30%降低应纳税所得。印度尼西亚将改变目前仅对投资额超过1万亿印度尼西亚盾(约合1亿美元)给予优惠待遇的政策,视不同情况对有关企业给予同等优惠待遇,以吸引更大规模的投资,促进印度尼西亚经济发展。同时,将增加可获得税收优惠的产业部门,让更多领域的企业投资获得税收优惠,并对企业申请较少的产业部门减少或取消优惠政策。行业鼓励政策【行业优惠】自日起,印度尼西亚政府对6种战略物资豁免增值税,即原装或拆散属机器和工厂工具的资本物资(不包括零部件),禽畜鱼饲料或制造饲料的原材料,农产品,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苗或种子,通过水管疏导的饮用水,以及电力(供家庭用户6600瓦以上者例外)。2007年,为吸引外商进人印度尼西亚,与当地企业合作从事渔类加工业,印尼政府准备采取多项税收措施,具体包括免除国内加工鱼产品的出口税,减轻渔业加工机械进口税,减免收人税及增值税,在综合经济开发区和东部地区投资的企业还可获得土地建设税减免优惠。2009年,印度尼西亚政府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发展用机器、货物和原料免征进口税。2010年,对部分行业的投资给予财政奖励或税收优惠。印度尼西亚政府将对至少10个营业部门提供财政奖励以支持其发展,即食品饮料业、纺织业、电子行业、交通运输业、通讯信息产业、基础金属与机器工业、石化工业、农畜产品加工业、林业和海洋产品加工业、创意产业。此外,印度尼西亚政府还拟对环保型企业、大型投资项目、在落后地区投资的基建项目,以及具有较多附加值、提供广泛就业机会和运用先进科技的工业部门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2011年以来,推出财政奖励政策,大力支持资本和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发展。针对包括原金属、炼油、天然气、有机基础化学、可再生能源和电信设备等5个工业部门,投资规模在1万亿盾(约合1.17亿美元)以上的,免除其开始商业运行后5-10年的税款,对已投资印度尼西亚但经营尚不足一年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到此项优惠税收政策。同时对符合印度尼西亚产业导向和优先发展领域的120个产业和地区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为了提高本国钢铁产能,印度尼西亚政府一直鼓励钢铁工业和炼油厂的投资建设,包括给予长达15年的免税期,并给予2年期的减税50%优惠。【投资便利】印度尼西亚中央与地方政府实行投资审批一站式服务。实行一站式服务之后,每个部门都派代表到投资统筹机构办事处,以便加快办理审批手续。依据《投资法》第30条第7款,需要中央政府审批的投资领域包括对环保有高破坏风险的天然资源投资,跨省级地区的投资,与国防战略和国家安全有关的投资。2013年10月印尼采取的配套政策重点是为在印度尼西亚的投资和经商提供便利。政策主要适用于雅京首都专区。为提高经商便利,该经济政策配套由八个部分组成,涉及经营业务、电力安装、纳税和缴纳保险费、解决合约中的民事诉讼、解决破产案件、土地注册和建筑物所有权、房屋建造许可证和贷款便利化。地区鼓励政策印度尼西亚为了平衡地区发展,按照总体规划部署和各地区自然禀赋、经济水平、人口状况等特点,将重点发展“六大经济走廊”(Economic Corridors),即爪哇走廊一工业与服务业中心、苏门答腊走廊一能源储备、自然资源生产与处理中心、加里曼丹走廊一矿业和能源储备生产与加工中心、苏拉威西走廊一农业、种植业、渔业、油气与矿业生产与加工中心、巴利-努沙登加拉走廊一旅游和食品加工中心、巴布亚-马鲁古群岛走廊一自然资源开发中心。印度尼西亚政府将按照规划出台政策和措施,对在上述地区发挥比较优势的产业提供税务补贴等优惠政策,优先鼓励发展当地规划产业。除爪哇岛等地区外,未来几年印度尼西亚的发展重点,将是包括巴布亚和马鲁古等在内的东部地区,将进一步出台向投资当地的企业提供税务补贴等优惠政策。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2009年,印度尼西亚通过了经济特区新法律。特殊经济区,是印度尼西亚区别于工业开发区(Industrial Park Estates)和保税区(Bonded Area)外的经济开发区,旨在通过在各主要岛屿建立经济集群和商业中心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印度尼西亚的特殊经济区是《年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重点发展项目,作为印度尼西亚“六大经济走廊”战略的重要支撑点,并成为连接印度尼西亚主要岛屿的重要经济纽带。根据印度尼西亚关于特殊经济区有关规定,在特殊经济区内投资企业将获得税收减免、基础设施配套、简化投资手续等优惠政策。对于经济特区,印度尼西亚期望能引进更多的先行性企业,行业涵盖物流、工业、技术、旅游、能源、出口加工等。投资企业可享受5到10年不等的免税期。经济特区都将提供开放和灵活的特殊政策,拥有进人国际市场的能力(近海港或空港),位于第一资源地区,欢迎个人和私人资本采用多样化的合作模式进行投资。2014年2月,印度尼西亚政府又新批3个特殊经济区,大力推进经济建设。在原有廖内省巴淡(Batam)、北苏拉威西省比通(Bitung)、北苏门答腊省双溪芒克(Sei Mangke)、万丹省丹戎乐孙(Tanjung Lesung) 4个特殊经济区外,印度尼西亚经济统筹部又批准南苏门答腊省丹戎阿比一阿比 (Tanjung Api-Api)、北马鲁古省摩罗泰(Morotai)和西努沙登加拉省曼达里卡(Mandalika) 3个特殊经济区。【丹戎阿比一阿比特殊经济区】将建立以椰子加工为中心,包括橡胶、矿产、煤炭加工等产业为主的特殊经济区,前期投资将由印度尼西亚国有企业PT PupukSriwidjaja公司投资2.7万亿印度尼西亚盾(约合2.3亿美元),园区总的基础设施投人将达12万亿印度尼西亚盾(约合10亿美元)。PT Taiba、PT Hanaruba Sawit Kencana等公司将入区投资。【摩罗泰特殊经济区】将以渔业加工、制造业和旅游业为主,预计项目开发投资需6.8万亿印度尼西亚盾(约合5.7亿美元)。由于摩罗泰是印度尼西亚与台湾和日本距离最近的岛屿之一,目前台湾国际合作和发展基金(ICDF)、 长荣公司、Everspring Marine、Kinpo Elektronik、CTCI等公司均有意投资。【曼达里卡特殊经济区】也将以旅游业为主,总投资需2.2万亿印度尼西亚盾(约合1.8亿美元),印度尼西亚巴利旅游发展公司、PTMNCLand和环球国际等公司有意投资。印度尼西亚国家特殊经济区委员会已对上述3个地区进行详细评估,并批准设立特殊经济区。有关报告已呈递印度尼西亚总统,待批准后即可正式生效。(五)知识产权印度尼西亚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主要有2001年《专利法》、2001年《商标法》、2002年《著作权法》、2000年《商业秘密法》、2000年《工业设计法》、 2000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和2000年《植物品种保护法》。《专利法》规定,专利保护期为20年,期满后不得续展。《商标法》规定,商标保护期为10年,保护期可以续展。《著作权法》规定,有效期分别不同情况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50年和首次发表后50年。印度尼西亚加人的国际条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法条约》、《伯尔尼公约》以及《WIPO版权条约》和《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印度尼西亚是WTO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委员会中的活跃成员。在WTO知识产权论坛上印度尼西亚提倡将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信息的披露整合进TRIPS。印度尼西亚同意加强TRIPS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互支持,尤其是其近期刚达成的名古屋协议。印度尼西亚认为发展中国家并没有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开发中获益,且在使用由他人创造的新发明时,支付了更多金额。印度尼西亚认为印度尼西亚专利法第7条禁止了对有生命生物(除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并禁止申请任何培育植物或动物的重要生化过程(除非生物或微生物过程)。同时,印度尼西亚还对有关TRIPS协议和公共卫生中《多哈宣言》第6节的实施表达高度关注。印度尼西亚认为2005年已达成协议的程序较为繁琐,且对进口和出口成员的适用标准过于复杂。(六)劳动就业依印度尼西亚政府规定,外国人投资工厂应允许外国人自由筹组工会组织。全国性的工会联盟有全印度尼西亚劳工联盟(SPSI)和印度尼西亚工人福利联盟 (SBSI)。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印度尼西亚劳工总政策旨在保护印度尼西亚本国的劳动力,解决本国就业问题。根据这一总政策,印度尼西亚目前只允许引进外籍专业人员,普通劳务人员不许引进。对于印度尼西亚经济建设和国家发展需要的外籍专业人员,在保证优先录用本国专业人员的前提下,允许外籍专业人员依合法途径进人印度尼西亚,并获工作许可。受聘的外国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居留签证和工作准证。
(七)反对商业贿赂近年来,印度尼西亚积极采取措施打击腐败和商业贿赂,包括设立机构、颁布法律法规等。从1999年开始,印度尼西亚先后颁布了3个重要的反腐法案,包括1999年《根除贪污犯罪法》、2002年《根除洗钱》和2002年《关于建立根除腐败委员会法》。目前,印度尼西亚政府正在起草新的反腐法案,该法案吸纳了《联合国反腐公约》中的主要条款。新法中列入了之前从未涉及的私人企业发生腐败和境外行贿问题,被誉为国内反腐与国际反腐相结合的重大举措。
(本文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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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路透社消息,印度尼西亚官方周一表示,中国工程机械制造企业――三一重工(Sany Heavy Industry)将斥资2亿美元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厂房用来制造重型机械设备。
官方还表示三一重工已在印尼爪哇(Java)以西的茨克郎(Cikarang)购置了用于建厂所需的约10公顷土地。
此外,三一重工在印度兴建的产业园也已于4月12日在孟买东南的浦那举行了隆重的开业典礼。据悉,在2007年,三一重工开始在浦那投资6000万美元建设产业园。目前,占地为3万多平方米的一期工程已正式投产,当地所生产的工程机械设备已销往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等国。 烟台万华二季产销正常 MDI河北省局派组督导各地农机补贴国内家电企业是否要停下“增扩”的脚步2012年2月份电气行业市场交易数据分析PPTV与CNTV子公司合作 推进互联网电视标准纺织服装:关注3月品牌服饰订货会个性时代 橱柜五金品牌化需“对症下药”葛兰素史克第一亿支在中国本地包装疫苗下线2012年门窗行业将会进入门窗系统时代上海光华PZ1740四开单色平版印刷机简介经典电视背景墙装修 俘获你的心(组图)源音3D全息音响系统BIRTV展会首次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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