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恶力量第二季问题

军事问题 政府的军事力量
。对比之下,与他们同时的一些最高级的世袭军事将领却大都无能而不值一提。此外,在位的皇帝已不再是擅长军事和能够亲自严密监督整个中国军事制度去执行任务的人;优秀领导人的出现和使用都带有偶然性,支持军事的结构再也得不到严格的维护。这种变化是逐步的,在暂时的更有利的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还可向好的方面转化。但是总的说来,刘大夏关于明中叶诸帝掌握的军事手段“远不逮”以前几代皇代掌握的手段这一判断是很深刻和正确的。
但是历史学家沮丧地指出,没有人曾经应皇帝之召。
海南岛的黎族周期性的造反持续到20世纪。
其部分内容如下:
臣叙人也,叙之夷情,臣固知之。戎、珙、筠、高四县在宋元时皆立土官,以夷治夷。羁縻而已。国朝代以流官,不通夷语,不诸夷情。其下因得肆行苛刻,激变其党。洪武、永乐、宣德、正统年间四命大将徂征,随服随叛。景泰初年,势益滋蔓。得汉人缚之于树乱射之,曰:“尔害我亦已久矣。”天顺、成化间,累出为恶。臣于是时尝言,剿之不能,抚之不从,唯立土官治之,为久远之利。诸夷忻然悦服。都御史汪浩徼倖边功,诬杀所保土官及寨之二百七十余人。诸夷怨入骨髓,以为官军诱杀之,转肆虏掠。后兵部尚书程信统大兵,仅能克之。臣谓虽不能如前代(宋、元)设总管府长官司,亦合设冠带把事,分抚各寨。令夷人自推公平宽厚者一人为大寨主,许以世袭。其有不任,别选贤者代之。如此则汉不扰夷,夷不仇汉,可相安于永久矣。
不论明朝政府多么强烈地感到需要关于蒙古发展情况的情报,有时他们似乎了解得非常不够。在15世纪后半期,他们只有关于在蒙古谁继承谁和谁影响最大的模糊的概念。这个时期明朝往往不知道诸“小王子”的名字。这是一个多事之秋,甚至蒙古的年代史编写者也记述得很不确切,甚至很不准确,而且这些年代史是在以后很晚时期才编成的。这里的问题是,明朝对同时期的事件了解得很不够。一般地说,我们得到的印象是,1550年仇鸾作出的关于蒙古人对中国的了解远远多于中国人对蒙古的了解的论断,适用于明朝的大部分时期。
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它是通过以下的办法做到这一点的:模糊了中国本土的各个区域与主要在亚洲内陆和满洲的北方和西方的更加辽阔的领土之间的区别,前者直接由中国的地方和省的政府文武官署治理,而在北方和西方的领土上,中国和当地的掌权者之间存在着一种表面的联系纽带——基本上是名义上的纽带。也就是说,抱有期待心理的中国朝廷封给较小的部落首领以王、都司直至卫指挥的头衔。这种做法由来已久,但在明代,它的使用的范围却是前所未有的。
马文升在他仕宦生涯早期曾多年在西北边境任职;也许是出于这种经验,他对蒙古政治的洞察力,多于其他中国政治家通常所具备的。他在15世纪90年代预言,蒙古人最终会在突厥斯坦占上风;他说,那里不同民族的居民早就适应了蒙古的霸权,而不会加以抵制,特别是在成吉思汗的一名真正的后裔出现时更是如此。总之,在这种环境中,蒙古的皇权象征比与之竞争的中国的皇权象征更有力量。
当时的战略思想是,必须使三卫的蒙古人继续成为该区域稳定的核心。但是在奴儿干以西,变动的形势使蒙古社会的其余部分在15世纪较晚的时期处于流动的状态。在它的中心部分,即中国人所称的鞑靼王国,它的所谓的小王子们(他们作为成吉思汗的直系后裔有权要求领导全部蒙古人,而中国人对他们的了解则很少)的命运正在好转。
方余子俊之筑边墙也,或疑沙土易倾,寇至未可恃;至是寇入犯,被扼于墙堑,不得出,遂大衄。于是边人益思子俊功云。
关于更详细的论述,见牟复礼:《1419年的土木之变》[400],载《中国的兵法》,小弗兰克·A.基尔曼、费正清编(坎布里奇,1974年),第243—272页。
张廷玉等编:《明史》[41](1736年;1974年北京再版),170,第4545页;夏燮编:《明通鉴》[210](约1870年,1959年北京再版),26,第页。《明史》兵志提供的数字是错的;参见《明史》,89,第2177页。又见富路特、房兆楹合编:《明人传记辞典》[191](纽约和伦敦,1976年),第1609页。
吴晗:《明代的军兵》[593],《读史劄记》[594](1956年;1961年北京再版),第106—107页;《明史》[41],89,第2178页。
关于这个问题及以下的内容,见岑仲勉:《黄河变迁史》[514](北京,1957年),第468页以下。
引自谈迁编:《国榷》[498](约1653年;1958年,北京再版),40,第2544页。
富路特、房兆楹合编:《明人传记辞典》[191](纽约和伦敦,1976年),第376页。
这个时间及某些细节系根据屠勋的讣告;见焦竦:《国朝献征录》[76](约年);《中国史学丛书》,6(台北,1965年),44,第71叶。关于萧敬,见张廷玉等编:《明史》[41](1736年;北京,1976年再版),304,第7784页。
《明史》[41],300,第7676页。
夏燮编:《明通鉴》[约1876年,北京1959再版),40,第1530页。
《明史》[41],286,第页。
《明史》[41],181,第4813页。帖子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力量问题的年度报告(2008年)》,
共&912&个阅读者&
军号:1560409 工分:6452
本区职务:会员
左箭头-小图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力量问题的年度报告(2008年)》,
文章提交者:二战怀恋者
加贴在&&铁血论坛
http://bbs.tiexue.net/bbs32-0-1.html
3月3日发表了提交给国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力量问题的年度报告(2008年)》,全文如下:概述中国是一个具有不断增长的全球影响力的地区政治与经济强国。它近年来的迅速崛起是今天的战略景观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因素对该地区和世界来说具有重大涵义。美国欢迎一个稳定、和平与繁荣的中国的崛起。若论在中国的国家发展及其融入国际体系方面提供最多帮助、便利和鼓励的国家,则非美国莫属。美国继续鼓励中国更多地分担维护全球体系的稳定、适应力与成长方面的责任,从而作为一个负责的国际利益攸关方参与进来。然而,在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问题上,尤其是在其不断扩充的军事力量和这支力量可能会如何派上用场方面,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人民解放军正在寻求全面的改造,从一支用于在本国领土上打长期的人数众多的军队改造成能够在周边地区与高科技敌手打赢短期、高强度战争的军队——对这一策略,中国称之为准备打“信息化条件下的。”中国在远距离上维持军事力量的能力目前还很有限。但正如2006年的《四年一度的防务评估报告》所说,中国“具有最大的潜力,可以在军事上与美国竞争,并将能够逐步抵消美国传统军事优势的突破性投入。”中国的近期重点是准备应付的紧急情况,包括美国干预的可能性。这一重点是对中国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然而,对中国军事采购和战略思维的分析结果表明,北京还正在开发用来应付其它地区紧急情况,譬如资源或所引发的冲突的能力。近年来,中国军事改造的速度已经加快,范围已经扩大,其刺激因素是外国先进武器的采购、中国国内的国防和科技产业中的仍然很高的投资率,以及军队的组织和军事学说方面的影响深远的改革。中国军队不断扩展和改善的军事实力正在改变着东亚的军事力量对比;中国战略实力的提高产生着超越了亚太地区范围的影响。表明中国核力量现代化的证据是部署了新的东风-31和东风31A洲际导弹。这种现代化正在使中国的战略打击实力得到提高。中国新兴的反接近(anti-access)/区域封锁(area denial)实力——例如它继续开发先进的巡航导弹、中程弹道导弹、用于攻击包括航母在内的海上舰只的反舰弹道导弹,以及2007年1月成功试验一件直接进入轨道的反卫星武器——正从传统战场的海陆空维度扩展到太空和网络空间领域。对于支撑中国军事现代化的动机、决策和关键实力,国际社会的了解很有限。对人民解放军正在实现现代化的军事实力的宗旨与目标,中国领导人尚未做出详细的解释。例如,中国继续公布不完整的国防开支数字,其所参与的行动看来与其宣称的政策也不一致。中国的军事与安全事务方面的缺乏透明度使误解和错误估计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对稳定构成风险。这种局面将导致针对不明情况采取两边下注的策略。这是自然的和可以理解的。第一章重要的事态发展“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国家主席胡锦涛过去一年的几项重要的事态发展涉及国会在《2000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202款(公法106-65款)中所提出的问题。中国的大战略、安全战略和军事战略方面的事态发展l 中国共产党于日至21日召开了第十七次党的代表大会。大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兼中共总书记胡锦涛重申了“开放与发展”的长期战略,即在中国发展其经济、军事、科学和文化国力的同时,谋求保持国内与本地区的稳定。l 党代会之后,上海市委书记习近平和辽宁省委书记李克强立即被任命为政治局常委,从而跻身2012年的下一届党代会最高领导职位的接班人行列。党的领导人们还支持把胡锦涛的意识形态上的“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发展与社会和环境需要并重)纳入到党章里。l 党代会前夕,有11位委员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3位委员被替换。新的中央军委委员有总装备部部长常万全上将、解放军空军司令许其亮上将和解放军海军司令吴胜利上将。国防部长曹刚川退役,不再担任中央军委委员和政治局委员。他将保留国防部长头衔,大概一直到2008年3月为止。l 在临近****的几个月里,军界领导人还被任命为7个军区当中5个军区的新的司令员。其中包括北京军区的房峰辉中将、广州军区的章沁生中将、南京军区的赵克石中将、兰州军区的王国生中将和沈阳军区的张又侠中将。这些新的司令员反映出人民解放军的现代化重点,及其按照解放军演变中的职业军事教育大纲提拔比较年轻的、受过较好教育的、训练较为有素的军官的努力。l 在台湾问题上,胡主席的****讲话没有强调军事威胁,而是阐明了继续实施中国的军事现代化的重要性,敦促全党“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l 胡锦涛的讲话还包括表示愿意在北京的“一中”原则基础上与台湾举行协商,以“达成一项和平协议”。台湾总统陈水扁拒绝接受这项建议。l 在2007年8月庆祝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的讲话中,胡主席呼吁加快武器和装备的现代化,加强兵员的训练,通过“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作战能力。北京从90年代末开始使用这种语言,从而反映了中共经济增长与军事现代化并重的战略,而不是把一个摆在优先于另一个的位置上。l 2007年12月,中国宣布把海南省的西沙群岛的政府提升为称为“三沙市”的一个县级政府,对西沙、南沙和中沙群岛享有行政管辖权——这一领土要求引起了与文莱、菲律宾、马来西亚、台湾和越南的争端。一位中国发言人声称,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的航道”享有“无可争议的主权”和实际管辖权。作为对中国声明的反应,几百名越南抗议者在河内的中国使馆外面举行示威。中国军事力量方面的事态发展中国对其军事力量的长期和全面的改造正在使其兵力投放和反接近/区域封锁能力得到提高。与准备应付台湾海峡的紧急情况的一项近期重点相一致,中国在台湾对面的各个军区部署了许多最先进的系统。中国说,在“信息化”条件下作战和提高“一体化联合作战”能力是人民解放军扩军的主要目标。信息化条件是以通信干扰、电子监视和精确打击武器为特征的作战环境。“一体化联合作战”是解放军有关多军种联合军事行动的术语。弹道导弹和巡航导弹。中国拥有世界上最活跃的弹道导弹计划。它正在开发和试验进攻性导弹,组建新的导弹部队,从质量上改进某些导弹系统,并开发对抗弹道导弹防御力量的方法。l 到2007年11月为止,人民解放军已经在台湾对面的守军驻地部署了990到1070枚CSS-6和CSS-7短程弹道导弹。它正以每年100多枚导弹,包括这些导弹的射程、命中精度和有效载荷得到提高的改版导弹的速度扩大这支部队的规模。l 人民解放军正在采购大量命中精度很高的巡航导弹,譬如国产的、地面发射的东海-10陆地攻击巡航导弹、俄罗斯SS-N-22/“日炙”超音速反舰巡航导弹(装备在中国也是从俄罗斯采购的两艘现代级和两艘“现代II型”级导弹驱逐舰上),以及SS-N-27B/“炽热”超音速反舰巡航导弹(装备在中国采购的12艘完全是俄罗斯建造的基洛级柴电动力潜艇当中的最后8艘上)。l 中国正在CSS-5中程弹道导弹的一种改版的基础上开发一种反舰弹道导弹,作为其反接近战略的组成部分。这种导弹的射程超过1500公里。融合到一个精密的指挥和控制系统中后,它就成为中国的反接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使解放军获得远距离攻击海上舰只,包括航母的实力。l 中国正通过添置生还能力较强的系统来实现较远射程的弹道导弹力量的现代化。最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正在第二炮兵的一些部队中部署东风-31和较远射程的东风-31A导弹。l 中国还正在研制新的潜射弹道导弹JL-2,以部署在新的“晋”级(094型)核动力弹道导弹潜艇上。JL-2预计将在年度达到初始作战能力(IOC)。太空与反太空。中国正在开发一项多维度的计划,以限制或阻止其潜在的敌手在危机或冲突时刻动用以太空为基地的资源。虽然中国的商业太空计划肯定具有非军事的研究用途,但它却显示出具有直接军事应用的太空发射和控制能力。l 2007年1月,中国成功地试验了一件直接进入轨道的反卫星武器,摧毁了自己的一颗报废的气象卫星。这项未经宣布的试验表明,解放军有能力袭击在地球低轨道上运行的卫星。这项试验引起了许多国家的担忧。其所造成的残骸云朵危及到所有宇航国家的资产,并对人类的宇宙飞行构成危险。l 中国于日发射了其第一个绕月探测器。“嫦娥一号”绕月探测器于日到达月球轨道。这项任务的圆满完成显示出,中国能够实施复杂的航天活动——这种能力对太空对抗军事行动具有广泛的影响。“嫦娥一号”航天任务完成了探索月球的一项三阶段计划的第一阶段。这项计划包括中国于2012年启动一项无人驾驶月球车飞行任务和2020年实现载人登月的愿望。l 2007年10月,中国的一类航天测量船当中的第5艘“远望5号”——用于支援中国不断发展的航天计划,包括其不断扩展的航天发射活动的一艘远洋航天观测船——下水。l 中国于2007年发射了其第100枚长征系列火箭,并继续将一系列比较精密和多样的卫星送入轨道。中国正在开发经过改进的“长征5号”重型运载火箭。到2012年,这种火箭将能够把较大型的侦察卫星送入地球低轨道,或将通信卫星送入地球同步轨道。中国还正在海南岛修建一个新的卫星发射场。它期望着到2010年用国产的太阳同步和地球同步卫星(预期寿命分别为5年和15年)取代其库存中的所有外国生产的卫星。l 中国宣布了关于2008年发射15枚火箭和17颗卫星的计划。此外,中国还宣布打算启动第三次载人航天飞行任务。“神舟7号”将于2008年10月,即北京奥运会之后不久发射。它突出显示了,航天事业的发展是民族自豪感的一个重要象征。中国的载人航天计划中所采用的大部分技术都是从俄罗斯的设备中衍生出来的。在具体的卫星有效载荷与应用方面,中国获得了俄罗斯的大力援助。l 中国领导人仍对中国的航天计划和航天对抗活动的军事用途保持沉默。电脑网络战实力。一年来,世界各地的许多电脑网络,包括美国政府网络,遭到了看来是源自中国境内的闯入。这些闯入活动所要求的许多技能和能力也是发动电脑网络袭击所必需的。虽然这些活动是否是解放军或中国政府的其它成分所为,或者得到其支持还不清楚,但是开发电脑网络战能力却与解放军在这一问题上的权威性著述相符。l 2007年,国防部、美国政府的另外一些机构和部门以及与国防相关的智库和承包商遇到了多次电脑网络闯入。其中许多看来是源自中国境内。l 德国联邦宪法保卫局(德国的国内情报机构)副局长汉斯·埃尔马·兰贝格(Hans Elmar Remberg)公开指责中国赞助“几乎是每天的”电脑网络闯入活动。兰贝格说:“在世界各地,中国都在加紧搜集政治、军事、公司战略和科学情报,以尽可能快地弥补技术上的空白。”在提到有关中国渗透德国政府的电脑网络的报道时,德国总理默克尔说:“我们必须共同遵守一系列博弈规则。”类似地,2007年9月,法国国防部秘书长德隆(Francis Delon)证实,政府的信息系统遭到了源自中国的袭击。l 除了政府之外,源自中国的明显的网络闯入还把工商企业当作目标。2007年11月,英国情报机构军情五处的总干事乔纳森·伊文斯警告300位金融机构负责人说,他们遭到了来自中国的、国家赞助的电脑网络利用。海军力量。中国海军包括74艘主要战舰、57艘攻击型潜艇、55艘中型和重型水陆两用舰只和49艘导弹海岸巡逻船。l 中国拥有一项活跃的航母研究与设计计划。如果中国领导层做出选择,中国的造船工业就能在本10年结束时开始建造一个国产平台。l 人民解放军海军正在利用天波和表面波超视距(OTH)雷达来提高自己的超视距瞄准能力,并正在开发射程和命中精度得到增强的导弹。l 两艘商级(093型)核动力攻击型潜艇(SSN)和一艘晋级(094型)弹道导弹核潜艇(SSBN)可能很快就会与4艘较旧型号的汉级SSN和中国唯一的一艘夏级SSBN一起投入现役。l 中国的武库中大约有10艘宋级(039型)柴电动力攻击型潜艇(SS)。宋级SS是为了运载YJ-82(CSS-N-8)反舰巡航导弹(ASCM)而设计。据目前的估计,元级柴电动力攻击型潜艇已经全面投产,并将于2010年以前准备服役。l 解放军海军两年来获得了7艘新的国产水面战舰,包括装备着国产HHQ-9远程舰对空导弹(SAM)的两艘旅洋II级(052C型)导弹驱逐舰(DDG)、装备着俄制SA-N-20远程舰对空导弹的两艘旅洲级(051C型)导弹驱逐舰和3艘江凯II级(054A型)导弹护卫舰(FFG)(将用目前正在开发的垂直发射的中程HHQ-16海军舰对空导弹装备。这些战舰反映出,领导层很重视使中国海军获得先进的对空作战能力。缺乏这种能力历来都是这支舰队的弱点。l 中国正在继续建造其新的022型双体船式导弹巡逻船。这种船很可能会装备反舰巡航导弹。空军与防空。中国在台湾的不加油的作战射程内部署了490架作战飞机,并拥有可以将这一数量扩充几百架的机场容量。其中许多飞机都是较旧型号的升级型。然而,较新的和较为先进的飞机则占其武库中的越来越大的百分比。l 现代化的FB-7A战斗轰炸机将为已经部署在中国空军中的F-10和苏-30MKK等其它多用途飞机和攻击机提供补充。l 中国正在对其B-6轰炸机机群(最初是用俄罗斯的图-16改装的)进行升级,利用的是一种新的改版。投入使用后,它将装备一种新的远程巡航导弹。l 2007年7月,解放军空军获得了4个大队的升级版的俄罗斯SA-20PMU-2远程(200公里)地对空导弹系统。另外4个大队的系统预计将于2008年交付使用。据报道,SA-20系统提供有限的弹道导弹和巡航导弹防御能力。l 中国的航空工业正在开发几个类型的空中预警机和控制(AEW&C)飞机。这包括以Y-8运输机为基础制造的KJ-200(用于空中预警和控制,以及情报搜集和海上监视)和在俄罗斯A-50飞机构架结构基础上研制的“空警”2000(KJ-2000)飞机。地面力量。解放军拥有大约125万地面部队兵员,其中40万人驻扎在台湾对面的3个军区。中国正在用新式坦克、装甲运兵车和火炮加强这些部队的力量。解放军地面部队所获得的新的实力包括现已部署在北京军区和沈阳军区的部队中的大约200辆98型和99型主战坦克。人民解放军军事学说方面的事态发展l 2007年1月,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布了有关军事训练的年度方针。这一方针第一次把重点放在"信息化"条件下的训练上。l 解放军即将编制出一项新的《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并使之产生法律效力,以使其军事训练与其有关"信息化条件"下的战争变革的憧憬相一致。这项新的大纲将强调合乎实际的训练条件、电磁与联合作战环境下的训练,以及把新的高科技融入到力量结构之中。l 中国的民兵部队正从注重地面力量的一支支援部队转变为为地面部队、海军、航空兵和导弹部队提供支援的多军种力量。解放军还正在准备应付未来作战的训练中使民兵部队与现役部队相结合。中国的民兵部队的人数为1000万到1500万。使这支力量充分一体化将是一项挑战。国际军事交流、演习和互动l 2007年3月,解放军海军的两艘导弹护卫舰参加了巴基斯坦在北阿拉伯海主办的"和平-07"多国海军演习。美国和另外7个国家的海军部队参加了演习。演习的重点是海上反恐。l 中国总理温家宝于2007年4月对日本进行了第一次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温与当时的日本首相安倍就扩大经济联系和讨论军事交流及维护中国东海和平的机制问题达成协议。中日两国之间在东海地区的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中国国防部长曹刚川随后于2007年6月访日。这是两国间10年中的第一次高级别的防务领域访问。2007年11月,解放军海军的旅海级驱逐舰"深圳"号进行了中国对日本港口的首次访问。l 2007年8月,中国进行了第一次跨国兵力部署,将1600人的部队和装备部署到俄罗斯,以参加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联合举行的照本宣科的演习"和平使命2007"。l 尽管中国一贯允许美国海军军舰在香港停泊,但2007年11月,北京却在最后时刻拒绝让美国的两艘扫雷舰"爱国者"号和"守护者"号驶入香港寻求补充燃料和躲避恶劣天气--这项决定不符合有关安全港的国际惯例。次日,北京又拒绝美国的"小鹰"号航母战斗群在计划抵港度感恩节的当天进入香港港口。在美国采取外交策略后,中国扭转了这项决定,但为时已晚,该航母战斗群的舰只已经来不及接受。l 联合国维和行动部任命赵京民少将为一项联合国维和行动——联合国派往西撒哈拉全民公决代表团(MINURSO)——的中国司令官。到2007年12月为止,中国参加了13项联合国维和使命,在全球范围部署了1800名官兵。l 2007年11月,中国在达尔富尔部署了135名工兵(最终将达到315人的一支部队的一部分),作为加入"混合力量"的第一支不属于非洲联盟部队的分遣队。l 2007年12月,中国和印度在中国境内举行了两国各自有100名人部队参加的、历时一周的"携手-2007"反恐演习。此前,即2007年4月,解放军和印度的海军在中国南海举行了联合军事演习。与这些事件形成对照的是,中国于2007年11月摧毁了不丹的一个三国交界地区附近的一处被遗弃的印度地堡。力图获取先进技术,以增强中国的军事实力l 联邦调查局的官员们已经确认,中国正在做出大规模的和范围广泛的努力,以从美国获取先进的技术。类似地,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官员也提到,中国是对美国构成间谍威胁的主要国家。2000年到2006年5月,该局发动了涉及非法向中国出口美国武器和技术的400多项调查。l 2007年12月,一位加州居民因参与向中国非法出口夜视技术的一项计划而被判处两年徒刑和罚款。l 隶属于俄罗斯宇航局的一个研究所的前所长因为把机密技术传递给中国而被判处11年半徒刑。据一位俄罗斯发言人说,这一信息可以被用于研制能够携带核弹头的导弹。台湾的防御能力及海峡两岸间局势的稳定2007年台海附近地区没有发生任何武装事件。总的局势像2006年一样,仍是稳定的。然而,中国在该岛对面的军事集结和先进武力的部署并没有减缓。而台湾自己最近则扭转了几年来防务开支不断减少的趋势。它还正在有选择实现军力现代化,并改善应急方面训练的总局面。但是,力量对比继续朝着有利于大陆的方向转变。l 2005年,台湾领导人宣布计划到2008年,将防务开支增加到占GDP的3%。2007年6月,台湾立法院通过了一项长期推迟的、共计89亿美元左右、即约占GDP2.65%的防务预算,包括拨款购买P-3C“猎户座”飞机和“爱国者先进能力II型”(PAC-II)导弹的升级版--美国最初是2001年向台湾提供这些系统的。l 就2008年来说,台湾立法院于2007年12月通过了一项105亿美元的预算,即上调12%,包括拨款购买3批PAC-III防御性导弹连,以及就采购美制柴油动力潜艇问题进行一项可行性研究。l 台湾还继续通过加强其危机处理结构、实行军事人员改革、提高联合能力和实现装备现代化来加强防务。l 在2007年4月进行的年度“汉光”演习期间,台湾首次宣布,它成功研制出一种陆地攻击巡航导弹,称为雄风-2E型(HF-IIE)。"国防部"--它说这种导弹是一种用于压制火力的、部署在岸上的战术导弹--声称,这是一种防御系统,只有在中国首先发动攻击后,它才会被用于打击具体的一系列军事目标。l 美国按照《与台湾关系法》(公法96-8(1979年))的各项条款,继续提供防务物品、服务和训练方面的援助,以使台湾能够保持充分的自卫能力。
延伸阅读:
本帖已经被管理员锁定,不能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力量问题的年度报告(2008年)》,相关文章
占位标签-勿删!!
军号:1590010 工分:414
左箭头-小图标
(<span id="Wonderful)
占位标签-勿删!!
总页数1第1页&[共有2条记录]&分页: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力量问题的年度报告(2008年)》,回复
本帖已经被管理员锁定,不能回复您的位置:&&&&&& > 正文
法人行为能力问题探讨 10:27&&来源: |
  内容提要: 法人行为能力的具有与否完全是一个价值判断,而不是一个事实判断,所以与采取何种法人本质理论并无密切的关联。传统中确立行为能力这一概念是为了保护意思能力不健全的自然人的利益,所以,行为能力这一概念对于法人是没有价值可言的,传统民法在此犯了机械类比的错误,在法人领域讨论机关问题比讨论行为能力的问题更有意义。传统民法中对于法人机关的地位纠缠于代理说与代表说,而两者在实质层面是没有区别的,并且都具有论证逻辑上的不周延性。法人的机关本质上是采取一种拟制的方式将自然人的行为视作法人的行为的一种立法技术。
  关键词: 法人 行为能力 机关 代理 代表
  在我国现今的民法理论中,在介绍法人基本理论时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思维倾向,即都是将其自然人作类比,以此试图揭示出这种类似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的所具有的独特属性。由此,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也几乎是形成共识性的观点,即认为法人的行为能力具有三个与自然人的不同特点:法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在享有的时间上的一致性;两者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法人行为能力由机关或代表人实现。[1]但是这种认识随之而来会产生很多相关的问题,如既然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享有时间和范围上具有一致性,那么我们在法人这样一种独特的民事主体身上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还有无必要;如果前述区分存在具有必要性,那么法人的目的范围对于法人而言,究竟是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还是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2];作为与法人行为能力联系在一起的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应然关系应该是怎样的,为什么传统民法会产生代理说和代表说的争论;法人的行为能力问题与人们对于法人的本质认识有无必然的联系。在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这些问题理所当然的应该为我们所关注 .笔者不揣简陋,求教于大方。
  一、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法人本质理论
  在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和理论上对于法人有无行为能力存在着争议。以德国为代表的民法理论认为法人没有行为能力,《德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1,社团须设董事会,董事会得以数人组成之。2,董事会在裁判上及裁判外,代表社团,有法定代理人的地位。”可见,德国民法是将法人的机关看成是法人的代理人,而根据代理的类型来判断,这属于法定代理的范畴,由此我们可以反面推断出立法者是将法人看成无行为能力的。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和奥地利等国的理论通说基本上也是认为法人是不具有行为能力的。[3]英美国家学者也持同样立场。[4]但是以瑞士民法为代表的国家则明确承认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瑞士民法典》第54条规定:“法人依照或章程设立必要的机关后,即具有行为能力。”这一立场为我国民法理论所继受,并且在民事立法上也是明文规定了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的。[5]而日本属于较为特殊的类型,它摇摆于承认与否认之间,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不存在一个明确的答案。[6]各国为什么会对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存在与否产生如此之大的争议,这主要是源于各国对于法人本质认识的分歧。
  传统民法在讨论法人的行为能力时总是将其与法人的本质理论联系在一起,主张法人拟制说必然导致否认法人具有行为能力,而主张法人实在说的观点在必然承认法人享有行为能力。[7]从表面上看,法人本质理论确实决定着人们对于法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问题的态度,因为诚如上述学者所言,一般主张拟制说的国家似乎都是采法人无行为能力的立场,而主张实在说的国家一般都是采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的立场。
  但是如果我们从法人的本质理论以及行为能力制度的价值基础的角度去观察,就会发现这两者之间的联系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紧密。如传统学说所言,主张法人实在说的观点认为法人是具有实在意志的,因而可以像一个意思健全的人那样以自己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主张拟制说的观点则认为法人是一个纯粹的法律上的拟制的人,自己没有意志与意思能力,类似于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疯子。[8]可见,导致两者认识方面的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对法人是否具有意志这一方面的分歧。事实上,法人是否具有意志完全是一个价值判断,而不是一个事实问题[9].就事实方面而言,论证法人具有意志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很多学者之所以要论证法人具有意志是为了得到另外的目的,即为了使自己提出的观点有理论上的支持。[10]所以,就拟制说而言它也可以在理论上论证法人具有意志。但是从行为能力的角度而言,论证法人是否具有意志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行为能力概念和制度本身就是为了自然人而准备的,它是为了“保护意思薄弱之人”。[11]所以,笔者认为关于法人行为能力的争议根源于传统民法将法人与自然人作简单类比,将自然人的一切制度简单照搬适用于法人。对于传统民法的这一思维方式,有学者指出它在总体上就与法律的制定原则不符,“法律追求的应该是社会价值的实现,而不是机械的类比技术。”[12]我国台湾学者也指出:“对法人而言,其所谓‘人'则具有法律技术上及形式上的意义,乃类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而赋予人格。”[13]鉴于行为能力的特殊的价值诉求,其强调自然人的意志能力和意识能力很容易得到理解,因为只有意识不健全的人才需要特别的保护。但是具体到法人则为了使其具有行为能力是否也有必要为之杜撰一个意志就非常值得怀疑了,因为意志的有无对于法人的行为能力没有必要的存在的价值。对于法人是否需要有行为能力本身是一个立法的价值选择问题,而不是事实判断问题。也就是如有学者所言那样,法人是否需要具有行为能力的问题,人们更应当关注的是立法选择问题而不是抽象的论证。[14]自然人与法人的在行为能力方面的差异更深层次的原因来源于两者的价值基础的差异。自然人人格兼有伦理性与工具性,某种程度上其自身就是目的,而法人只是具有工具性价值,只是人们实现特定目的和价值的手段,两者在存在基础上上有着截然不同的依据和理由。所以,“自然人外之组织体,如欲认定符合权利义务集散处之设计,赋予权利能力,大可不必影射自然人。”[15]
  二、法人是否需要行为能力制度
  法人拟制说一直备受批判的原因在于它拒绝承认法人具有行为能力。主张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学者认为,“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发出有效的意思表示。……人们之所以想象出法人这种形式,旨在使其有能力与自然人一样,机会均等地参与法律交往和经济交往。既然如此,为何法人不应具备行为能力这一对参与法律交往而言具有本质意义的性质,不免无法理解。”[16]这一论述表面看起来很有道理,但是却经不起推敲。首先,这一观点的立论就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已经指出行为能力制度真正的价值是保护认识能力有缺陷的自然人,所以认为只有具有行为能力才能发出有效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讲是对行为能力制度功能的误解;其次,从实践来看,即使像德国民法中没有承认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国家在立法和实践中也没有出现重大的问题。而自以为优越的主张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学者自己也承认,在采取法人自己有行为能力时,无法解释为什么法人自己进行行为的同时机构却为其进行行为的矛盾现象。[17]相反,德国民法在不承认法人的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采取机关代理的做法却避免这一矛盾,同时很好的解决了法人交往和内部控制问题。[18]所以,在笔者看来行为能力是仅仅存在于自然人领域的法律概念,在法人领域至今还看不到其真正价值所在,相反还会增加诸多理论上的困惑,如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致,以及目的性限制究竟是行为能力还是权利能力限制等虚假命题。基于行为能力存在的特殊价值,不仅承认法人具有行为能力是多余的,就连在法人领域内谈论行为能力的问题也是没有任何必要的。[19]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也确实是沿着这一趋势发展的,如最新的德、日学者在论述法人问题时都有意回避了法人的行为能力问题。[20]所以,“立法是否承认法人的行为能力,其技术性基础不在于实体意思基础,而在于有无必要将个人的行为能力连接构造为法人的行为能力。”[21]因此,主张或者论证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学者犯了机械类比的错误,即将适用于自然人的一切制度全盘类推适用于法人,而不考虑法人独特的价值基础,没有认识到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仅仅是一种工具性价值,是实现其背后自然人民事主体的价值诉求的工具。
  在认识到法人的这种独特性后,相应地在法人领域一个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同等重要地位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如自然人那样进行民事活动那样的立法构造,那么很明显在法人领域就是法人机关的问题。
  三、法人机关的地位――机构说与代表说或代理说的争论[22]
  传统法人理论绝不是追求在纯粹虚无的层面建立一种主体,而真正的目的在于使其真正能够参与民事活动,这才是法人制度的真谛。由此法人的机关就为法人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因为法人只有借助它才能真正参与到民事活动中来,才能最终实现法人制度的设计者所追求的价值。传统民法经常将法人的机关与自然人的器官作为类比,其中法人实在说在这一方面走得更远,将法人完全类比成自然人并且为之设计了意志。但是不管法人实在说作何种程度理论上的努力,法人还是与自然人存在着无法祢合的巨大空隙。在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情形下,灵与肉是统一的,通俗的讲,除了在基于胁迫的情况之外自己的身体(行为)基本上是受自己的意志所支配的。与之相反,即使按照实在说所力图说明的那样,法人是自己拥有意志的,但是它参与到民事活动中还是需要有具体的人来进行,并且只能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此时一个自然人兼有双重身份,即自己作为民事主体的身份和充当法人机关的身份。由此一个重大的困难就会经常性的出现于传统法人理论之中,即如何区分什么时候是法人的行为,什么时候是作为机关的自然人自己的行为,并且这一判断的困难程度要远远大于判断自然人是否是基于自身意志而行事。对于后者我们仅仅需要考察自然人是否受到欺诈或胁迫,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一个自然人的器官是不会背离其大脑的指挥的。同样道理,拟制说也无法解决这一矛盾。因为按照拟制说的观点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一个无形的民事主体,它仿佛犹如一个只有灵魂而无肉体的精灵。自然人是一个兼有灵与肉的民事主体,而法人则必须在自己的灵魂之外寻找替身,代替它在世俗生活进行活动。但是这一替身本身可能会具有自己的追求和意志,也同样出现了区分替身自身的行为与代替法人行为的困难。
  一些学者试图缓解这一困难和矛盾而提出:“将个人在法律上加以分立是可能,将个人基于不同方式的行为分别归入自然人与法人,正符合法律构造的特征。大陆法系民法的实证处理,使个人只是在他的行为依特定的秩序方式所决定时,才属于作为法人机关而行为。这一行为之所以不同于个人的其他行为,是由于具有特定的意义,符合了法人秩序。”[23]但是问题的困难在于如何判断特定行为符合法人的秩序,如果真的如他所说的那么简单的话,现代民法各国民法也不会再为法人机关问题而困扰了。在现代民法在判断行为人的特定行为是否属于法人秩序并不是简单地如上述学者所说的,“以这些个人行为是否基于法律或章程赋予的职权而为的事实加以说明的。”[24]除此之外,现代民法还要考虑到对第三人的保护和交易安全等诸多方面的要素。如果说如何判断行为的归属成为一种困难的话,那么这种困难其实仅仅是具体法律实施方面的困难,还涉及不到理论的问题,因为法律必然追求规范性调整,一切具体的技术性问题都是可以留给实务界的。法人机关的真正问题在于如何为这种矛盾寻找理论上的根据,能够为人们在处理这一问题提供指导,为人们的解决方案提供理论上的根基。为此,传统法人理论在对待这一问题出现了两种对立的理论,即机关说和代表说。
  机关说以法人实在说为基础,认为法人不仅仅具有权利能力,而且法人本身是一个具有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现实的整体人”(reale Geamtperson),这一“社会体”(socialer Koerper)并非由其机构代表,而是通过其机构,自身所欲和所为。[25]代表说以法人拟制说为基础[26],认为法人是人为创造的组织,虽然是一种具有财产能力的权利主体,但是作为纯粹的拟制物,本身既没有意思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因此法人类似于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疯子,必须由根据阻止法任命的自然人来代表。[27]两者的分歧在于,前者将法人完全类比成自然人,将法人的机构看成是法人的“器官”[28],机关不是外在于法人的,而是法人的自身的组成部分。代表说认为法人只是具有一种工具性价值,“对法人主体的真正意图是利用……以为法人是超越具体人的超人,显然是错误的,法人不是真正的人,本身不可能有思维能力。”[29]为了使得法人像自然人一样参与民事活动,必然要从外部引入一个具体的人为其进行民事活动,同时把它的法律后果强制性的归属于法人。目前机构说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学界通说。德国学者代表性的列举出了代理说的不足之处,认为首先代理说不能合乎逻辑,无法令人信服的解释下列问题:如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如何能够由一个不具有权利能力的机构来代表?机构的代理权又来自何处?其次,代表说耗费了过多的概念,要采取两次拟制的方法,即第一次拟制一个法律上的“人”,第二次将机构的行为拟制成法人的行为。[30]但是不管主张机构说的学者如何论证自身的合理性,在机构说中总是存在着一个无法愈合的漏洞,这也为主张机构说的学者所承认,即法人毕竟还是要通过自然人来进行活动的,那么如何论证具体的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31]
  其实机构说对于代理说列举出的诸多批判的论点中,存在着一个重大的误区,就是将原来适用于自然人的代理制度完全原封不动的套用于法人。也就是说事实上就连“代理说”这一名称的合理性都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在拟制说看来他们只是借用代理的一部分原理来说明法人与机关之间的关系,来解决法人的行为动力来源问题,而不是完全套用代理,更不是如机构说所指责的那样将意定代理中的授权、法定代理中的监护原理一股脑的适用于法人。也许《德国民法典》中规定更加有助于说明这一点。《德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了董事会的地位,其具有法定代理人的地位。这一的设置颇具考究,立法者只是规定董事会具有法定代理人的地位,而不是直接规定就是法定代理人,其真正用心在于用代理的原理解决法人活动现实的推动力量问题,通过引入外部的人来实现,但是由于它与真正的法定代理是不同的,所以只能说是“具有法定代理人的地位”。这一法条采用的立法技术就是拟制,将本来不是同一的事物看成相同的事物,但是大家在内心都知道这两者是不同的,这样做就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接着在《德国民法典》的第27条立法者的这一意图更加明显,“董事会的执行业务,准用第664条至670条关于委任的规定。”“准用”词汇的使用一般是与拟制具有相同的功能,为了达到法律条文的简洁也是将原本不同的事物当成相同的事物,只是准用有“不相当时不用”的弹性。有学者将《德国民法典》的第31条的规定(“社团对于董事会、董事会的一员或依章程任命的其他代理人由于执行属于权限以内的事务,发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致使第三人受到赔偿时,应负赔偿的责任。”)看成是德国民法采取实在说的根据。[32]其实《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远没有这位学者所想象的那么复杂,在目标上也并不明确追求自己到底坚持哪种学说[33],而是追求实用的立场,即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此时立法者也是采取强制归属的方法,将董事等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归之于法人,本质上而言,此时也是拟制。可见德国民法通过以上这些规定不仅可以有效的调整法人与机关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兼顾了对第三人的保护。所以,将德国民法中机关的地位不管称为“一体”(机构说)还是称为“代理说”都是非常不准确的。德国民法这一处理方式的真正魅力在于抛开了将自然人和法人作机械类比的思维模式,以法人的技术性为基础,采用了纯粹技术性的处理手段。这一技术手段就是拟制,即只要在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和有充分的价值基础的情况下,可以绕开形式逻辑的制约,可将有说成无,将白马说成黑马。有学者这样评价德国民法中的法人机关法律规范:“法律依形式逻辑而设计,更契合人们对于法律信任及形式美学的追求。但是德国民法对于法人机关问题,却以双轨理论,提供了一种复杂的规范逻辑范式。”[34]在笔者看来,德国民法不是采取双轨的处理方式,而是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拟制性”的技术方法。所以,一个国家如果想要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具有实用性,不偏离社会现实,坚持传统的机构说和代理说都是无法实现这一目标的,而必须对两者进行改造以使其向这个方向靠近,而改造后的两种学说也已经不再是原来的面貌了,果真如此的话[35],“代表说与机构说之间也就不存在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了。”也许我们可以称之为“拟制说”。[36]
  在笔者看来,采用原来所谓的“代理说”经常会使人混淆法人在真正授权委托时产生的代理活动与法人机关的活动,如法人授权其工作人员订立合同,此时工作人员就是代理人,而不是其机关。这一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就只能适用或民法中代理制度的规范来处理,而不属于法人制度的范畴。以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的一些规定来看,就存在这一问题。我国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文普遍被学者视为我国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37]所以从逻辑上讲应该类似于《德国民法典》第31条关于法人对其机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但是从法条的实际含义来看,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其他工作人员”缺乏《德国民法典》的“组织任命”的要求,这样使得法人是否也要对基于普通授权委托产生的一般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承担责任成为一个疑问。[38]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没有意识到法人的代表机关与一般代理人是具有本质的不同,前者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法人对其承担责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拟制”,仿佛是对自己承担责任,这是法人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后者是外在于法人的,法人要不要承担责任要根据民法代理制度的规定,属于代理制度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规定的这一缺陷经常会导致法人过多的承担责任,因为按照代理一般原理,代理人进行违法活动时损害第三人利益时,被代理人除非在明知而不反对的情况下通常是不承担责任的。[39]
  注释:
  [1] 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1-82页。
  [2] 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法人的目的事业限制的问题,除了上述两种观点以外,还存在着代表权限制说和内部责任限制说的观点。参见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页。
  [3] (德)福尔可·博伊庭著,邵建东译:《德国上的代表理论》,载《民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3页。
  [4] 黄立著:《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37页。
  [5]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规定了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
  [6] 参见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第371页。
  [7] 参见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页;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0页。
  [8] (德)福尔可·博伊庭著,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德代表理论》,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32页。
  [9] 关于这一问题笔者将另行撰文详述其理由。
  [10] 即使是法人实在说中也只是有机体说的学者是坚持法人是具有意志的,主张组织体说的学者从来就没有主张法人是因为具有意志而成为民事主体的,事实上也就是因为后一派学者对于有机体说的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差异,才形成了一种有别于有机体的学说。这一问题的具体论述参见笔者的博士:《法人制度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
  [11] 王伯琦:《民法总则》,台湾中正书局印,第56页。转引彭诚信:《对法人若干理论的批判》,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
  [12] 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第372页。
  [13] 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页。
  [14] 尹田著:《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
  [15] 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16] (德)福尔可·博伊庭著,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德代表理论》,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31页。
  [17] (德)福尔可·博伊庭著,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德代表理论》,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44页。
  [18] 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第373页。
  [19] 彭诚信:《对法人若干理论的批判》,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
  [20]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健东译:《德国民法总论》2000年版;(日)四宫和夫著,唐晖·钱孟珊译:《日本民法总则》,台湾五南图书公司1995年版。两位学者仅仅在其著作中讨谈了法人的权利能力,而对法人的行为能力只字未提。
  [21] 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第372页。
  [22]主张代理和代表两者概念的区分主要是我国大陆和台湾两地的学者,从渊源上讲,更大的可能性是大陆的学者受到了台湾学者的影响。一般认为代理存在于两个民事主体之间,而代表则是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参见刘德宽著:《法人之本质与其能力》,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4页;郑玉波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而事实上在德国民法中代理和代表其实都是一个词“vertreten”,德国学者也从没有将两者区分开来,如果说硬是要区分的话,那可以说完全是为了解决法人机关的问题而人为构造的,更加通俗的讲代表和代理两者的区分完全是我国学者为了解决法人机关理论上的难题特意而作的努力。在传统民法中也确实找不到区分两者的理论根据,具有鲜明的人为拟制成分。现阶段有学者可能是意识到区分两者是无意义的,所以就从原来主张区分代理和代表的观点转变到不加区分加以使用。(参见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第355页。)在本文中代理与代表是不加区分使用的。
  [23] 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24] 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25] (德)福尔可·博伊庭著,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德代表理论》,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32页。
  [26] 但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即使是采取的学者也有采取代表说的。参见黄立著:《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37页脚注。
  [27] (德)福尔可·博伊庭著,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德代表理论》,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44页。
  [28] 在德语中“organ”既可以指自然人的器官,也可以指法人的机关。
  [29] 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第356页。
  [30] (德)福尔可·博伊庭著,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德代表理论》,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40-541页。
  [31] 参见博伊庭《论德国民法中代理理论》,载《梅迪库斯纪念文集》,转引(德)福尔可·博伊庭著,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德代表理论》,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541页。
  [32] 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第359页。这位学者认为在德国民法典》第26、27条采取的拟制说所持的“代理说”的观点,而在31条转而采取了实在说所坚持的“机构说”的观点,所以,《德国民法典》采取的内外有别的处理方法。
  [33] 《德国民法典立法记录》中已经明确表示对于“代表说”和“机构说”应当由法学界定夺,立法者不去对两者作出评价。参见(德)福尔可·博伊庭著,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德代表理论》,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533页。
  [34] 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第362页。
  [35] (德)福尔可·博伊庭著,邵建东译:《德国公司法上德代表理论》,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546页。
  [36] 其实对于代理说是不存在改造的问题,而只是将人们对其存在的误解消除,恢复原来的真实面貌,但是只要采取“代理说”则必然存在着误解的危险,所以索性更改名称。
  [37] 马骏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2页。
  [38] 有学者甚至认为《民法通则》43条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了雇员,由此我国《民法通则》是将法人对其机关承担责任和对其雇员承担的“转承责任”一起规定的。参见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第380页脚注2. [39] 但是《民法通则》43条中的另外一个限制性条件又减弱了这一责任,其要求是在“经营活动中”。这一限制又为法人不合理的逃避责任提供了可能。
  湖南大学法学院·蒋学跃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适合基础好、时间充裕、自学能力强的学员
高清智能交互课件,下期学费减半。 适合基础薄弱、工作忙,高效备考的学员
实验班助教贴心指导,签署协议保障通关。适合有专职助教督促指导,零基础、时间紧的学员
考点集中,方便快捷,手机/平板专属课堂。购买全套课程任一班次同时购买移动班,可享7折优惠
历年真题,应试指南。看书、做题、云笔记功能一应俱全
1100元/门&
1800元/门&
3000元/门&
500元/门&&
50-100元/套&&
司法考试相关栏目推荐
··············
2015年司法考试移动班,支持以手机/平板电脑为载体学习网络课程,每15-20分钟一个讲座,化繁为简。权威名师倾情打造,授课幽默风趣,妙语连珠!
学员:maojiayi学员:wppwdd8学员:laimengzhu学员:gongzheng2013学员:szt520125学员:wangshen1987
咨询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移动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当年考试不过,第二年半价重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当期考试未过,签署协议,学费全返!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每15分钟一个讲座;
化繁为简,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适合有一定专业基础,高效利用零散时间高效备考的学员!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5
Rights Reserved.&#12288;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
  /   京公网安备66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龙之力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