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治理工程需要什么样的资质,到哪里的天气怎么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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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地质灾害,工程监理
所属地区:
招标摘要:
(1)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
(2)总监资质等级及类别: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国家培训证
4. 资审方式
标书下载:
京沪高铁沿线(镇江段句容境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监理招标公告(无需报名
资格后审)
本招标项目已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以
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49号文件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
,代理公司为江苏天润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监理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1)工程地点:句容市下蜀镇
(2)工程造价:约2700万元
(3)计划开工时间: 2013年4月20日
(4)招标类型:施工阶段监理
本招标工程共分 1
个标段,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工程全过程的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
投标人资格要求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
(2)总监资质等级及类别:
本工程资审方式: &&&资格后审&&
http://www.)下载本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资料。招标文件费用在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向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取,费用为人民币500元,招标文件费用一经缴纳,无论何种原因招标文件的相关费用不退。未缴纳招标文件费用的投标单位,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投标人条件
5.1投标人必要合格条件
⑴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⑵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⑶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⑷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总监的资质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⑸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⑺总监理工程师无在监工程(提供证明原件),若总监有在监工程,则按苏
建工(2007)168号文第十九条执行。
5.2其他条件
⑴开标时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持身份证原件)必须到场。
⑵投标申请人在要求递交的资审资料中应提供项目总监及项目组成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和所属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名单原件或投标单位提供公司人员花名册并由投标申请人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原件以供审查(社会保险交至资格预审前两个月)以供审查。
⑶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本公司注册地银行提供的存款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一)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二)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⑸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89号令及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评估法总分为100分。
具体评审方法:
(一)首先对投标人资格及监理人员配备进行审查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企业有效营业执照【提供原件】;
(3)企业资质证书【提供原件】;
(4)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国家培训证【提供原件】;
(5)项目组成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或投标单位提供公司人员花名册并由投标申请人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原件以供审查【提供原件】,社保证明最迟缴纳至开标前两月;
(6)项目总监无在建工程证明【提供原件】若总监有在监工程,则按苏建工(2007)168号文第十九条执行。
(7)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提供原件】
(8)&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提供原件】(由句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各投标单位汇款银行及账号明细进行核实)
(注: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二)综合评审
中标单位的确定: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以打分的方法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评标将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人员素质、监理费、监理检测设备、监理业绩信誉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量化,以每位评委的单项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的平均得分累加后,按得分高低依次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三)监理费的报价未执行发改价格[号文规定的政府指导价作废标处理。
(四)各投标单位报价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五)计算下浮幅度时,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六)评委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七)中标单位的确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依据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投标保证金缴纳
潜在的投标人在投标前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壹万元),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帐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帐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保证金交至句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监管帐户,各投标单位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句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 2013年&
4月12日上午9:00前对各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核实,超过规定时间递交的保证金无效。
收款人单位名称:句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句容市农商行华清支行&&&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句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公告发布时间
&&&&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3月22日,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须在&& &2013年3月25日(招标答疑、澄清提交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答疑、澄清要求,任何招标答疑、澄清内容不得包含本公司或其他单位相关信息,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如有疑问请发邮箱)
招标人将于
2013年3月 26日前回复所有的答疑、澄清要求,如招标人不能在此时间前完成答疑、澄清要求回复,招标人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并以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形式予以公告。
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4月12日上午9 时30 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句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开标室(501)(地址:句容市长江路1号)。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注:开标时必须由拟定项目总监理本人持企业加密锁和项目总监IC卡以及投标所需资料进行投标工作,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到场)
9.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签订《廉政合同》,并交纳廉政保证金。&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联系方式:
招标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天润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句容市华阳镇&&& &&&&& &&& 地&&&
址:句容市华阳镇&&&&&&
邮&&& 编:212400&&&&&&&&& &&&&&&&&& 邮&&& 编:&212400&&&&&&&&&&&
系 人:居伟&&&&& &&&&& &&&&&&&&& 联 系 人:&
&&王和顺&&&&&&&
电&&& 话: &&&& &&&&&&&&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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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传&&& 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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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与管道运输、机械制造等七个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安监办〔2008〕29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与管道运输、机械制造等七个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8〕1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署,现将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与管道运输、机械制造等七个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八年三月五日&&&&安徽省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排查治理的范围(一)总体范围1.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2.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二)重点企业和单位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涉氯、合成氨、电石、剧毒、涉及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使用危险工艺的企业;小化工(100人以下)企业;近3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2007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 2. 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 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 4.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承运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剧毒溶剂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等重点品种的运输企业和单位。 5.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交通运输工具用加油(气)站。 6.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处置易燃易爆、有毒废弃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二、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外部安全防护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内部生产、储存装置之间及与周边建(构)筑物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期搬迁或周边建筑拆迁整改并符合规范要求。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首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诺整改的隐患以及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被列入省、市挂牌整治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并符合要求。3. 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储存场所、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4. 工艺技术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及检测检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5. 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6. 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7. 防雷电、防静电、防洪涝、防台风、防冰雪、防构筑物倒塌、防冻、防滑、防潮、防火、防爆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8. 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工艺流程、危险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具)配备与使用制度、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9. 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队伍,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事故状态下防止化学品流出企业的措施落实情况。10.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和医药生产建设项目的设立审查情况、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11. 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库存产品及原料的处置情况。(二)其他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1. 使用液氯、液氨、剧毒化学品的自来水厂、造纸企业、大型冷冻库房、电镀和电子企业、游泳场馆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2. 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3. 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4. 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配备情况。(三)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1.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及内部防火间距、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2. 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专人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3. 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4. 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5. 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6. 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火、防爆、防寒、防冻、防高温、防中毒、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1.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2. 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3. 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4. 雨、雾、雪等极端恶劣天气状况下的车辆运输安全措施的制订情况。(五)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 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 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 加油(气)站的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在用的加油站,其地下油罐和通气管管口与外部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是否采取降低加油站等级,或采取增加油气回收系统,或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等措施,使其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4. 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1)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2)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3)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和充装品种、数量与核载登记的台帐建立和执行情况,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作业场所和储存设施安全生产状况。 2.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3. 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防台风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三、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008年2月-4月) (一)制定市、县(市、区)政府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落实机构人员,开展排查治理。(二)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按照“五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的要求,完成省、市2007年隐患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并通过省、市局组织的安全验收。(三)督促企业、单位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按照隐患类别、严重程度建立台帐,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列出整改计划,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四)各市对企业隐患排查情况及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抽查,4月中下旬,省局对各市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第二时段(2008年5月-9月) (一)督促企业、单位按照列出的整改计划,实施整改。对隐患整改迟缓以及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对存在现实危险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下达停产停业整改指令,依法处置。(二)结合6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成品油加油站,进行一次全省同时联合执法检查,对违规经营的由所在地安全监管局实施处罚。(三)省局于7月上旬召开一次全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调度会议,通报各地排查治理情况,布置下一阶段整治任务。第三时段(2008年10月-12月) (一)检查事故隐患整治销案情况。(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检查,认真补差补缺,确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四)总结考评各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四、排查治理方式(一)自查自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以岗位、班组、车间、厂为单位对照现行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按照隐患整治的责任范围,确保整治“五落实”。(二)依法整治,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安全监管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督促企业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改,必要时实施联合执法。(三)安全许可推动隐患整治。以安全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建设项目等安全许可为手段,以安全评价论证为支撑,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生产。对存在安全隐患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将不予许可。若企业继续生产经营,将依法查处,以次推动隐患及时整改。(四)落实排查治理“六结合”。即企业自查与互查相结合;边检查边整改相结合;阶段性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员工检查与专家、内行检查相结合;综合性检查与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相结合;安全检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五)加强信息调度,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各地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加强调度,及时上报。掌握新情况,指定新措施,解决新问题,推广新经验,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安徽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排查治理的范围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和常年经销的零售网点二、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生产工艺布局是否合理,危险工序交叉、危险和非危险生产区不分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2.工厂围墙、危险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药物粉尘大的制(混)药、装药等工房的排水沟和沉淀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散落在操作台和地面的药物粉尘是否及时冲洗清理,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3.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三超一改”)的现象是否已彻底整改。4.擅自改建、扩建、搭建的工(库)房是否彻底清理、拆除。5.生产区域是否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危险工序现场是否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6.是否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7.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大雷暴雨天气时,是否按规定落实了停产制度。8.“一证多厂”或“分包”生产的问题是否已得到整改。9.是否建立了烟花爆竹产品及药料流向登记制度并认真执行。10.从业人员是否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1.按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有关标准的要求,重新核定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和定量;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C级工房的作业人数(每栋不超过4间×6人,即24人以下)。(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常年经销的零售网点1.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2.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存储,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等现象。3.库房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4.批发企业是否存在将储存仓库发包或者出租给零售经营者,以及使用非危货资质运输车辆配送烟花爆竹的现象。5.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过多、安全距离不足和超量储存等现象,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连片经营和超量储存等现象。(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否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皖安政办明电〔2007〕62号)要求落实“打非”责任,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收集非法生产信息系统,是否建立并落实了定期排查和定期例会制度,是否及时组织了“打非”活动,当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是否得到了有效遏制。三、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第一时段(2008年2月-4月)(一)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落实机构人员开展排查治理。(二)节后生产企业复产验收检查的落实情况,防止出现“三超”问题。(三)雪灾造成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工(库)房坍塌、受损情况以及在清理和修复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进展情况,以及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关闭、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停产的落实情况。(五)在3月底前,完成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第二时段(2008年5月-9月)(一)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认真落实高温和大雷暴雨天气时停产制度,深入排查隐患,逐项消除、治理隐患,确保在生产旺季到来之前完成已查出隐患的整改工作。(二)充分利用高温停产的机会,认真开展安全设施技术改造和安全评价、培训、审查以及重新核定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定量等工作,并做好夏季和高温时段的复产验收审查工作。第三时段(2008年10月-12月)(一)检查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二)检查生产企业是否违规使用氯酸钾,是否存在生产工艺布局不合理、“三违”、“三超一改” 等问题,是否消除“一证多厂”或“分包”现象,是否按照标准对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定量重新进行了核定,关闭企业是否拆除关死。(三)检查烟花爆竹从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情况。(四)检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仓库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否建立了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以及零售网点规划和布设是否合理。(五)加大“打非”工作力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认真排查和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四、排查治理的方式(一)排查治理实行上级对下一级日常督查整治的工作机制,对较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专人跟踪治理,整治验收销案,将排查治理的内容列入同级政府安委会的督查重点,落实整治进度、经费、监控措施和责任。(二)3月和10月,省局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三)7月上旬,召开全省烟花爆竹整治进度调度会,总结交流上半年工作,查找梳理和研究解决存在的共性问题,布置下半年工作。(四)12月下旬,召开全省烟花爆竹隐患治理总结交流会,总结经验,交流体会,研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五、排查治理的要求(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认真行使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协助地方政府抓紧制订工作方案,协调相关工作,支持配合相关部门,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要抓好“四个结合”。在排查治理过程中,要突出抓好“四个结合”:一是与整顿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较好、有志做大做强的企业,按照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通过实施改扩建和实质性重组整合,加快推进“四化”进程,力争今年30%以上的企业取得二级及以上《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二是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相结合。严把安全准入关,促使一批有一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有能力整改的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通过治理隐患,达到安全标准,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三是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差、无力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淘汰。对因违法违规生产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以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四是与指导和服务企业相结合。要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做到超前指导,科学引导,热情服务,把指导和服务愚于监管之中。(三)要落实“两个”责任主体。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刻吸取2005年宁国市&#”和舒城县&#”两起较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教训,监督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深入发动员工排查隐患,治理隐患,组织管理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隐患排查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停产整改,限期消除。同时,要加大换证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拆除关死,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必须停产到位,对实施停产整改的企业要严禁边生产边整改,严防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四)要加强信息调度和总结交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调度,实行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跟踪管理,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按要求上报信息和资料。要加强对数据的分析,提出前瞻性的对策和建议。要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交流,积极推广典型经验,要认真查找和解决共性问题,进一步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安徽省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的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每班确保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情况(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对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每年在职培训教育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佩戴情况。(二)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对爆破器材库、尾矿库、露天大边坡、地下采空区、排土场等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监控管理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以及建立救援组织或者签订救援协议的情况;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规定提取落实情况(金属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非金属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小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三)矿山开采设计和图纸资料情况;是否有正规的开采设计和图纸;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并定期填绘图纸;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合。 (四)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有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并按其施工;爆破安全距离、爆破作业警戒和标志、爆破后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程规定;是否有爆破作业记录;是否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情况;露天爆破是否存在扩壶爆破作业;是否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五)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六)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小于30米;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是否设置了安全出口方向的标志。 (七)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保护设施安装实施情况;竖井提升系统的制动、防坠器、防过卷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是否设置了梯子间;小矿山提人设备是否采用了正规矿用提升绞车;斜井提升系统“一坡三档”等防跑车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运行有效;提升运输系统声光信号装置和通讯设施是否齐全、可靠。(八)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是否存在自然通风的情况;主扇是否开启;是否存在以局扇代替主扇进行通风的情况;局部通风是否合理并符合规程要求;是否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以及形成循环风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九)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目前采空区的状况是否清楚,并填绘在图纸上;是否按照设计留设了矿(岩)柱;采空区是否及时处理,是否按照设计采取了强制放顶或者充填的措施。(十)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的情况;对围岩松软或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十一)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的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积水;开采岩层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并采取了有效治理措施;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情况;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十二)矿山供电系统管理情况;井上、井下供电是否分开;地下矿山是否采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备了功率符合要求的备用电源;井下各级配电电压、电缆架设、变(配)电所硐室、电气保护装置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十三)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和小采石场分层高度、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以及最终边坡角是否符合设计规定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小采石场是否存在高架头一面墙式开采或者在下部掏采。(十四)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露天矿山顺层开采,且岩层倾角大于25°而缓于边坡角的边坡或者岩石节理、裂隙发育以及遇有断层的边坡,是否采取了有效防止边坡塌方、滑坡的安全措施。(十五)排土场设计及堆放情况;排土场是否有设计;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是否明确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的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十六)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的情况;开采境界外截洪沟、排水沟的设置情况;深凹露天开采预防中毒窒息的安全措施情况。 (十七)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定期检测检验的情况,在用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十八)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008年2月-4月) (一)对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二)制定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三)停产复工矿山的排水、机械通风、巷道维修、边坡监控及管理、重要设施和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验收。 第二时段(2008年5月-7月) (一)组织矿山汛前大检查,重点为地下矿山、深凹露天采场以及露天转井下开采的重大水害排查治理和防汛工作的准备情况。(二)制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方案,落实除险加固及防排水设备、物资、资金、预案,监控矿山附近地表水体(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三)检查矿井井口标高是否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以及井口防地表水泄入井下的安全措施情况,对有可能发生进水淹井的矿井,雨季汛期一律停产。 (四)汛期对井下涌水量较大的矿山,要密切监控井下水量的变化,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排水措施。第三时段(2008年8月-9月)(一)夏季高温重点检查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管理制度的情况,对风量、风速、风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强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点生产环节、要害部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反设计组织施工、生产的检查,防止发生较大、重特大事故。 (三)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巡回检查,严防已经关闭矿山的死灰复燃。 第四时段(2008年10月-12月) (一)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对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监控措施,并得到落实。 (二)针对矿山冬季生产的特点,加强对提升运输、机械通风、顶板、防排水系统运行隐患的排查治理。 (三)防止年末突击生产,加大防“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打“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力度。(四)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规定的提取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安徽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三)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防垮坝、防漫顶、防自然灾害等事故情况;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情况。 (四)尾矿库设计资料情况;尾矿库是否有正规设计;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对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擅自加高尾矿坝坝体、改变筑坝方式和材料、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的整改情况。(五)已投入生产运营但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尾矿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资料的整改情况。 (六)尾矿库是否履行了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制度,未履行的进行整改情况。(七)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尾矿坝滩顶高程是否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采用上游式筑坝法是否存在违反坝前均匀放矿原则,采取“独头”放矿方式,放矿时是否有专人管理,并不离开放矿岗位;是否存在子坝挡水的情况。(八)尾矿坝外坡坡比、坝面保护设施,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渗漏出逸点、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三等、四等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是否存在影响坝体稳定性的一些隐患,如坝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坝体出现裂缝、坍塌的滑动迹象,坝面出现管涌、流土漏砂、高位渗漏及沼泽化等渗流破坏现象,坝面无排水系统或者无块石、植被保护,大雨冲蚀形成冲沟的现象,对这些隐患的整改情况。(九)尾矿库排洪设施、防洪能力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尾矿库排水(排洪)设施(如排水井、斜槽、涵管、隧洞、溢洪道、截洪沟、截水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进行整改的情况。(十)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等情况;对尾矿坝及调洪库容小的尾矿库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 (十一)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履行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未履行的进行整改情况。 (十二)尾矿库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以及整改情况。(十三)根据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稳定性确定的危库、险库、病库进行整改的情况。(十四)对非法建设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关闭取缔情况;无主管的尾矿库闭库治理情况。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008年2月-4月) (一)2007年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销号。 (二)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制定和专项资金安排的落实。 (三)病库的除险加固和防垮坝、防漫顶、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及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的落实情况。 第二时段(2008年5月-7月) (一)组织尾矿库汛前大检查,重点为尾矿坝、排洪系统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汛工作的准备及落实。(二)立足于防范汛期尾矿库垮坝事故,加强对尾矿库重大隐患的治理和监控。重点排查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排渗设施等未满足设计与规程要求的隐患,坝体外坡坡比未满足设计要求,存在沉陷、裂缝、滑坡、冲沟等的隐患,滩顶高程未满足生产、防汛等要求的隐患。 (三)对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除险加固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尾矿坝及调洪库容小的尾矿库是否实施了有效监控;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是否实施了有效监控。 第三时段(2008年8月-9月) (一)组织尾矿库汛期后的检查,重点为尾矿坝坝体和排洪排渗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完好性。(二)重点排查坝体浸润线的高度、干滩长度、坝面及排洪设施受损情况,并对水毁工程修复及整改的落实。第四时段(2008年10月-12月) (一)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 (二)一定时期内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防护措施的制定和监控。 (三)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的整改消除。   安徽省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设计资质,项目是否履行立项申请、审查、审批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的情况。 (二)冶炼、铸造、煤气车间的控制、操作和值班室以及人员聚集场所的布置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情况。(三)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水、油、汽等系统配置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是否落实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 (四)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是否及时排放,起重和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高温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制造企业资质、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是否达到安全规程要,金属重罐(包)、吊耳和吊具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 (五)金属冶炼炉(高炉、转炉、电炉、精炼炉、均热炉、熔炼炉等)及各类浇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设备设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六)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七)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是否严格执行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煤气柜、管线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要求。 (八)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涉及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煤气等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等各环节中,预防泄露、中毒、窒息、爆炸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运行、检查和维护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九)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等工艺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运行、检查和维护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十)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情况,是否有效齐备。 (十一)重点环节(部位)的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防范冶炼炉爆炸喷溅、熔融金属重包倾覆、压力容器爆炸、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点环节(部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预案的内容是否满足应急救援的隔离、疏散、抢险、救援需要,是否有明确的应急组织机构、报告程序、应急联络方式、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物资储备等,对所有员工进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定期进行预案演练情况。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 第一时段(2008年2月-4月) (一)2007年排查出的冶金有色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 (二)重点部门、关键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建立及责任人的落实。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的制定和整改资金计划的落实。 (三)受灾地区冶金有色企业复产验收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治理。 (四)冶金有色企业重要设备设施停产检修和现场生产与基建、技改同时作业时的组织管理、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时段(2008年5月-9月) (一)防高温、防汛、防异常天气措施的制定、落实和应急演练。 (二)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三)潮湿季节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潮湿物体接触发生喷溅和爆炸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低气压状态下预防煤气中毒窒息等防范措施和防止炉料潮湿发生冶炼炉喷溅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四)预防冶炼炉爆炸喷溅、熔融金属重包倾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进行演练和持续改进。 (五)工业动火、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审批、监控制度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及进行整改。 第三时段(2008年10月-12月) (一)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 (二)冶炼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等工艺环节的监控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 (三)重点环节(部位)防范机械伤害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四)各类油、气、水管道防泄漏、防冻裂、防中毒措施落实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五)防“三超”、反“三违”以及异常气候防断电措施的落实。 安徽省石油天然气开采及管道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防井喷失控。井场安全距离,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和使用,起、下钻操作,压井材料储备,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井涌、溢流的处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二)防硫化氢中毒。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井下工具的选材,硫化氢探测、报警和人员防护设备的配套,点火程序的制定和点火器材的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三)重大基础设施的防火、防爆。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油气处理站场、天然气净化厂、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间距的设计,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的配备,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配套,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以及管道占压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规程、标准的要求。 (四)放射源和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源的储存、领取、使用和废物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五)直接作业环节安全防范。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和平台起浮拖航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作业许可、安全防范和现场监控的情况。 (六)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审核,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执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008年2月-4月) (一)2007年排查出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一定时期内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特护措施的制定和监控情况。 (二)健康、安全和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审核和修改、完善情况。 (三)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四)锅炉、压力容器、电工和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二时段(2008年5月-9月) (一)钻井井控技术规程和硫化氢防护标准的宣传贯彻情况,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物探、钻井、井下作业及管道施工野外作业现场的防坍塌、防洪水等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油气处理站场、油库群和天然气净化厂等重点防火部位的防雷击和防火、防爆措施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时段(2008年10月-12月) (一)2008年排查出的隐患的整改销号。 (二)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井队的搬迁、大型设备的运输和安装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三)占压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排查治理,石油天然气管道、油气处理设施的防泄漏、防爆炸措施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四)“三高”(高产、高压、高含硫)气井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安徽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一、已通过机械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企业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一)企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规程、运行程序、组织机械在有关的各部门、各环节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职责权限是否明晰;是否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做到运转协调统一、流畅。(二) 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标准化成果是否得到进一步巩固。(三)企业是否自觉的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落实到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每件事、每个人。二、没有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企业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是否落实,企业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二)企业内部使用的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制氧站、乙炔发生站是否按规定取得安全许可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企业内部使用的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道、钢瓶、氧气瓶等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四)企业内部使用的工业梯台的扶手高度、立柱间距、模杆间距、走台和平台净空高度是否符合标准。  (五)企业使用的运输(输送)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设置急停开关,开关标记是否明显,接地线是否符合要求。 (六)企业内部使用的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罩、盖、栏,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是否完好有效;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是否符合要求;未加罩旋转部位的锲、销、键是否有凸出;磨床旋转时是否有明显跳动;车床加工超长料时是否有防弯装置;插床是否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锯床的锯条外露部分是否有防护罩和安全距离隔离。 (七)企业使用的锻造机械中锤头、操纵机构、夹钳、剁刀是否有裂纹,缓冲装置是否灵敏可靠。铸造机械是否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管路是否密封良好,控制系统是否灵敏,有无急停开关;防尘、防毒设施是否完好。两类机械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八)企业使用的冲、剪、压机械的离合器、制动器、紧急停止按钮是否可靠、灵敏,传动外露部分安全防护装置和防伤手安全装置是否安全可靠,专用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九)企业使用的木工机械的限位及联锁装置、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夹紧或锁紧装置是否灵敏、完好可靠;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跑车带锯机是否设置有效的护栏;锯条、锯片、砂轮是否符合规定。 (十)企业使用装配线的输送机械防护罩(网)是否完好,有无变形和破损;翻转机械的锁紧限位装置是否牢固可靠;吊具、风动工具、电动工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运转小车是否定位准确、夹紧牢固、料架(箱、斗)结构合理,放置平稳;过桥的扶手是否稳固,踏脚高度是否合理,平台防滑是否可靠;地沟入口盖板是否完好无变形,沟内清洁有无积水、积油和障碍物。 (十一)企业使用砂轮机的砂轮是否有裂纹和破损,托架安装是否牢固可靠,砂轮机的防护罩是否符合要求、砂轮机运行是否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是否超标、安装的地点是否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十二)企业使用的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接机连接处是否有可靠屏护,保护接地线是否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十三)企业使用的注塑机的防护罩、盖、栏是否牢固且与电气联锁,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缝等缺陷,自动取料到装置标识是否清楚。(十四)企业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是否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绝缘电阻、电源线护管及长度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罩、手柄应是否完好,保护接地线是否连接可靠。风动工具的防松脱锁卡防护罩是否完好,气阀、开关是否完好不漏气,气路密封有无泄漏,气管有无老化、腐蚀。 (十五)企业使用的各种电气线路和移动电器绝缘电阻、电源线是否符合要求,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涂装作业场所电气设备防爆、通风、涂料存量、消防设施隔离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十六)企业的作业场所是否进行安全文明生产,是否进行职业健康考评。 三、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008年2月-4月) (一)对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二)制定并实施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对没有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企业要积极申请去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二时段(2008年5月-9月) (一)认真做好防高温、防汛、防异常天气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确实做好危险化学品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加强对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道等危险性大的设备和密闭的涂装作业等场所的监管力度。 第三时段(10月-12月)   (一)加快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对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制定监控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二)针对冬季生产的特点,加强预防作业场所职业中毒隐患的排查治理。 (三)组织对申请去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企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主题词:安全生产& 隐患& 治理& 方案& 通知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日 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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