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明君是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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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游向你解明“射击类依然引领业界潮流”的原因
  无论是《使命召唤》还是《战地》,《光环》还是《孤岛危机》,放眼望去似乎全是射击游戏,那么逗游这次就与大家一起探讨下FPS为何还这么流行。射击游戏流的行既有游戏方式本身的乐趣,也有因其表现很直接的先天优势。射击游戏自然是指广义的第一人称射击FPS与它的变种第三人称射击TPS,它们虽全是ACT的变种,只是因其直接的表现方式而在全世界迅速流行起来,故将它们单独划分。
  首先要说的是,逗游在此无意与大家讨论射击游戏规则,而是单就其表现方式本身具有的先天优势来加以分析它流行的原因,这里就不免要引申一下了。因为你要想人为什么会去玩游戏这件事,游戏的本质是带给人快乐,在此基础上无论你是追求爽快还是想更真实的虚拟现实,射击游戏就很容易被人们选中。
【与人们追求的爽快度相契合】
  就其“爽快度”去看,射击类与动作类的不同在于,动作游戏会用很夸张很繁琐的工序去表现一件很简单的事儿,而打倒一个敌人的最简单方法并不是给他一套多么华丽的组合技,而是用枪直接对他开火,这才是最省事最有效率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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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き明かす中文是什么意思
中文翻译ときあかす04解き明かす【他五】说明;解明:&&&&(Ⅰ)〈口〉分かる.理解する. 解不开这个理儿/そのわけがどうしても分...:&&&&淡;薄;细;稀薄化;尺;直尺;划线板;直角尺;黄色(的);树(木);纵...:&&&&あかす1 0 明かす 【他五】 说出;揭露;道破;过夜;证明:&&&&なきあかす 4 泣き明かす 【他五】 哭一夜;哭到天亮:&&&&说明,解明,究明:&&&&おきあかす 0 起き明かす 【名】 整夜不睡:&&&&あかす1 0 明かす 【他五】 说出;揭露;道破;过夜; ...:&&&&まちあかす 04 待ち明かす 【他五】 等到天亮;彻夜等 ...:&&&&一直想到天亮,彻夜沉思,长思达旦:&&&&かたりあかす 5 語 り明かす 【他五】 谈到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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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说理的新思路
作者:陈雪梅 陈龙&&发布时间: 10:21:14
一、&裁判说理不充分问题的提出:亲子关系推定的适用与否(2)
赵某之母沈某与赵某某结婚。偶然,赵某某听到沈某与刘某的通话内容,怀疑赵某可能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赵某某为证实此事,委托某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赵某与赵某某不具亲子关系。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 mso-spacerun: 'yes'; mso-bidi-font-family: 黑体; mso-font-kerning: 1.年6月,赵某某以刘某、沈某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赵某与刘某之间的亲生父女关系,二被告连带支付其因抚养赵某所支出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审理中,经赵某同意,赵某某申请对赵某与刘某进行亲子鉴定,但刘某不同意且未说明合理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进行亲子鉴定须经刘某本人同意并采集其基因样本,而提供基因样本的举证责任在刘某。据此,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确认赵某与刘某之间具有生身父女关系,二被告连带支付赵某某因抚养赵某所支出的费用,并赔偿赵某某精神损失。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确认亲生父女关系,要有推断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上的证据,才可适用推定原则。在案件没有证据证明刘某与沈某在1986年年底前后有同居、发生过性关系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刘某拒作亲子鉴定及沈某的陈述,就推定刘某与赵某具有亲子关系,一审法院适用推定错误,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某某诉讼请求。同时,二审法院以赵某某诉讼请求主要是侵权损害赔偿内容、一审判决内容也主要是赔偿为由,将案由变更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4 mso-spacerun: 'yes'; mso-bidi-font-family: 黑体; mso-font-kerning: 1.年12月,赵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刘某的亲子关系。2006年1月,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刘某住所地在某某区为由,将本案移送至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中,赵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调取证据,即强制刘某就其与赵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法院征询刘某意见,刘某拒作亲子鉴定且未提出合理理由。
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赵某证明了其母与刘某发生过性关系,即证明了其母与刘某有生育原告的可能性。血缘关系存在与否,尚需科学的验证,而当前最为科学的手段就是进行亲子鉴定,而进行亲子鉴定需要刘某的配合与协助。原告已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其证明责任既已完成。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作亲子鉴定,可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拒作鉴定的行为,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定,即推定原、被告间的亲子关系成立,遂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赵某与刘某之间的亲生父女关系。
一审判决后,被告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某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推定必须有推定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的证据,否则不适用推定。在本案中,赵某只举示了两张照片及沈某的证言,而且,照片拍摄于日,仅能证明2003年6月前后刘某与赵某之母发生过性关系,不能证明他们在1986年年底前后同居或发生过性关系;沈某证言是孤证,不能作定案依据。因此,不能因刘某拒作亲子鉴定,就简单推定其是赵某亲生父亲,即本案不适用推定。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证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撤销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件,前后共提起两次诉讼。虽案由不同,但亲子关系认定均是关键性的基础事实。第一次诉讼中,某区人民法院将提供基因样本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因其拒绝提供该证据,从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认为,因原告没有提出作出推定所应具备的证据,从而认定不适用推定规则。第二次诉讼中,某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已经提出证据证明原告之母与被告刘某有生育原告的可能,且其已提出亲子关系鉴定申请,证明责任已完成。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作亲子鉴定,就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二审法院却认为,根据原告现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认定其已完成证明责任,故不能适用亲子关系推定。由此可知,各级人民法院对亲子关系推定的适用认识不一,到底何时适用推定,是否有一定标准作为理论支撑裁判的说理过程,有待进一步探讨。&
二、裁判说理的现状分析
司法公信力是在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个案中点滴积累起来的。在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已逐渐意识到个案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个案正义的实现不仅体现在结果上,更应重视过程的保障。现阶段裁判说理尚存在问题:
(一)认识不全面
对于裁判说理,人们往往关注作为裁判结果载体的裁判文书中的论证说理,对裁判过程的说理并未倾注过多的关注。裁判文书的公开、说理已引起广泛重视,各级法院通过采取的各项措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更应关注裁判过程的说理。因为对于当事人而言,其亲身参与、经历诉讼,整个审判过程是最真实的,相较于纸质的裁判文书,真实的审判对他们法律信仰的影响尤为重大。为了使裁判为当事人乃至公众所信服、接受,更应付出更多的精力充实整个裁判过程的论证说理,充分发挥法官的审判职能,真正做到有理有据、为人信服,从而彻底解决纠纷,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论证依据不充分
对于任何一个案子,都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方可作出最终的判决。法官审判案件,不能仅仅依据法律规定,还必须结合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即事理、相关的法学理论即学理、人之常情和社情民意即情理综合作出判断,所以,一个判决应努力做到&合情、合法、合理&。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比如法院审判的压力、法官素质的参差不齐等,致使法官无法掌握充足的法学理论知识,以指导审判实践,唯有通过不断的法学培训来充实头脑,为裁判的过程提供更充实的论证依据。
三、裁判说理的新思路:当事人案件事实解明义务
当事人案件事实解明义务,又称事案解明义务,是指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确定性主张后,对方当事人为厘清事实负有就所对其有利与不利事实的陈述义务,以及为厘清事实而提出相关证据资料或忍受勘验的义务。(1)据此定义,双方当事人均负有该项义务。(2)但对于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其负担案件事实解明义务是题中之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论及案件事实解明义务即指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协力义务。
若课以案件事实解明义务,应通过何种方式履行?该项义务的履行方式包括陈述说明、协力提供证据资料、忍受勘验检查义务。陈述说明义务是指非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应对案件事实相关内容予以陈述、说明,不能仅作不知陈述。(1)协力提供证据资料义务是指当证明待证事实所需的证据资料为非负证明责任一方所掌握时,其应当协助对方提供证据资料,以协力发现案件真实。忍受勘验检查义务是指在必要时,非负证明责任一方应当容忍查看和检查勘验标的;在适度与合理要求范围内请求检查身体的,该方也应当容忍。
四、案件事实解明义务确立的依据
传统证明责任理论以罗森贝克&规范说&为原则。是否只要双方当事人据此提供证据,辩论终结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法官就应当适用证明责任规则作出判决。如此适用证明责任规则是否存在漏洞?可否要求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协助对方履行证明责任?但该义务得以确立依据何在?
(一)&发现真实为核心的诉讼目的观
现代民事诉讼价值呈现多元化,在各种冲突的价值观念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是较合理的。追求客观真实始终是民事案件审理中的最高理念,应在尽可能发现案件真实的基础上权衡利益。所以,案件真实的发现是民事诉讼目的的核心。
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适用有其特定条件。只有在当事人穷尽证据提出责任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才有必要负担这种证明上的负担。其实质是一种拟制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我们总是研究客观证明责任,探讨负担证明责任一方举证不能时该如何处理,殊不知,证明责任概念的重心实际上在于当事人证据提出的行为责任。所以,须在合理范围内预先给予负担证明责任当事人为证明自己权利所需的适当手段,使其具备证明的可能性。案件事实解明义务正是基于不负证明责任一方更接近事实,通过课以其义务,使对方当事人具备获得相应诉讼资料的可能性,从而查明案件事实。故,在一定程度上,案件事实解明义务的课以便于案件真实的发现,丰富证据收集手段。
(二)&协同主义诉讼构造
协同主义诉讼构造强调诉讼是一个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合作的动态过程,主张当事人与法院在合理分权的基础上相互合作,共同促进诉讼的进行和纠纷的解决。(1)不仅涉及当事人与法院间的协同,也包含当事人间的协同合作。
我国民事诉讼经历了由职权主义诉讼构造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的演变。似乎实务部门尚不能很好把握当事人与法院的权限配置。现阶段,出现了过于强调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忽视法院促进诉讼的倾向,因而不利于最大程度上发现案件真实。当事人作为案件过程的亲历者,对案件事实较清楚,在一定条件下让其将掌握的证据提交法庭以便查明案件真实,并非严苛的要求。相较法院调查取证,案件事实解明义务有其可取之处。故,应重视当事人之间协同发现案件真实的作用。对于该项义务的课以有较为严格的条件,需要法官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只有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相互合作,才能协同发现案件真实。
(三)&实质武器平等
受司法竞技理论影响,诉讼常被比作战争。&民事诉讼乃是一种民事战争;原告武装以诉讼形式,仿佛配上了刀剑,因此,被告要用抗辩装备起来,作为盾牌加以抵抗&(1)武器,恰是双方当事人攻击防御手段的形象比喻。
为实现裁判的公正,必须赋予当事人取得与使用攻击防御武器的平等机会。其核心在于实质武器平等。实务中,双方当事人在证据提出能力上存在差异,乃至相差悬殊。若待证要件事实的证据明显偏在于不负证明责任一方手里,按照证明责任规则其无需负担证明义务,但负担证明责任当事人实难完成证明责任,难道就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法则,判决负担证明责任一方承担因举证不能导致的不利后果?法官难道就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证据掌握情况的实质不平等置若罔闻?实质意义的武器平等更强调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保障程序上机会的平等,需要法官在庭审中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机会。案件事实解明义务课以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对其掌握的证据协力提出义务,协助负担证明责任一方完成证明责任,填补因证据明显偏在导致的当事人间的实质不平等。
五、案件事实解明义务的具体适用
对案件事实解明义务法理基础进行探讨之后,需要解决的是如何适用问题,包括法律要件、法律效果的选择等。
(一)&案件事实解明义务的法律要件
德国多数学者主张&三要件说&(1)、日本学者支持&四要件说&、(2)我国台湾地区知名学者亦各自提出自己观点(3)。无论何种学说,虽表述不同,但皆具备法律要件的共同要素。为实现诉讼的不偏不倚,须考虑双方当事人主客观所处的状态,从而判断是否课以非负证明责任一方案件事实解明义务。
1.客观上,负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处于无法证明的状况
什么叫&处于客观上无法证明的状况&?即该方当事人存在证明困难。对于证明困难,可以分为消极证明困难和积极证明困难(4)。本文重点讨论消极证明困难。
消极证明困难是指负担证明责任当事人,因证据偏在情事所导致的证明困难。(5)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证据,从而无法就自己负有证明责任的事项为充分主张、证明。就消极证明困难,为什么该方当事人无法取得证据?其原因之一即其处于事实发生的经过或场域之外,而属于他人事务或领域。(6)例如,租赁物毁损灭失,出租人就此向承租人提起诉讼。因承租人对该租赁物处于实际控制,所以对于该租赁物毁损灭失事实承租人应承担解明义务。又例,在专利产品致害的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因购买了含有高新专利技术的产品,事后在使用时遭受财产损失,对于该专利产品或技术诀窍的可靠性,产品制造人应负担解明义务。
2.主观上,负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不具有可归责性
这种可归责性主要是指,不具有可依据法律所能够认定的主观上过错,应仅从故意或重大过失层面来理解。也就是说,对于该方当事人处于客观上无法证明的状况并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所造成的。如果无法使用证据的结果是由该方当事人原因造成,这时就无法藉由对方履行案件事实解明义务以取得法官对负担证明责任一方有利的心证。因为,该方的案件事实解明要求不具有履行可能性,不能违背平等原则而使对方负担严苛的法律义务。
3.负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必须指明解明对象与自己权利主张相关之具体合理线索
&指明对象与自己权利主张相关&是指该方当事人应先指明需要解明的事证与自己的权利主张到底有何关联。也就是说,应先具体表明之所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关证据的根据与理由。
对于&具体合理线索&的认定,涉及摸索证明概念(1)的运用。摸索证明实质上是举证者无法明确待证事实时,协助举证者获得有利证据资料的证据收集手段。对于摸索证明经历了绝对禁止到一定条件承认的态度转变。当事人主张的具体化义务(2)也在转变过程中发展。在特殊个案中,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曾经历的事实经过与提出主张达到相当程度的关系时,即满足此项要件。(1)&具体合理的线索&要求使对方当事人和法官都能明晰所要解明的对象,使其能和其他证据区别,实现特定化。
4.非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处于易解明事实的地位,必要且有期待可能性
处于易解明事实的地位是指该方当事人基于对证据资料的掌握,令其提出并不会带来多大困难,不会让其为此付出更大精力。解明对象的必要性是指该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重要作用,不能通过其他证据以替代之。该要件中最核心的是解明的期待可能性。
台湾学者姜世明教授认为,所谓案件事实解明义务的期待可能性要求,参考有关情况报告请求权(2)及非负证明责任一方说明义务的界限,其主要可能考虑因素包括:(1)应负主张责任人的主张是否属于毫无根据的空谈。(2)对于可能因此造成非负主张责任一方须揭发自我犯罪,而有受追诉之虞的,要求非负主张责任人提供武器给相对人使用,在此是否仍属于可期待,应受到置疑。(3)如果涉及非负主张责任人的基本人格权、隐私权或营业秘密等权利保护的,是否对于该义务的要求仍无退让余地,有待于评估。(3)其实,对于期待可能性的把握关键在于:需要对当事人&保密特权&与裁判公平(即发现真实)要求之间进行平衡。也就是说,在认定是否构成期待可能性时,法官必须衡量如果允许系争证据不开示,对利害关系人带来的利益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失之间的权衡。如果责令当事人开示证据,将给他造成更大的损失,则认定不具有对案件事实进行解明的期待可能性。
亲子关系的认定涉及当事人隐私权保障的敏感问题,且具有一定公益性,所以进行司法审查时,法官往往持审慎态度。首先需要考虑必要性要求。如果责令一方履行协助义务,是否能实现子女利益的最大化。此外,当事人是否提供了初步的表面证据,使法院认为有可能发生与权利人主张事实一致的情形,以避免妄自猜测。其次,考查合理性要求。也就是说,应限于被要求人可以容忍、接受的情形,不能对其造成负担。最后,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具有可期待性。在个案中,已不存在其他可替代性的证据方法,而亲子鉴定成为查明亲子关系存否的唯一证明方法。法官须严格地对要件进行审查,方可课以当事人案件事实解明义务。
(二)&违反案件事实解明义务法律效果的选择
没有法律后果的义务不能称之为义务。所以,需要明确当事人违反案件事实解明义务的法律效果。
1.学说观点
自由裁量说即将对违反案件事实解明义务行为的法律评价委由法院自由裁量,证明责任转换说即以行为的违反为契机,进而转换证明责任。(1)两种学说根本区别在于违反案件事实解明义务时,对于法律效果,法官是否有选择的自由裁量空间。
依自由裁量说,违反案件事实解明义务时,可能产生两种后果即负担证明责任当事人对于该事证所为的主张为真,或者具体的待证事实为真。(1)如何区别两者,试举例说明。
就亲子关系推定,如果具备了案件事实解明义务的要件,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应配合协助法院进行亲子鉴定。如其不履行该项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可能是亲子关系存在,因为当事人申请对方作亲子关系鉴定的目的即借助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从而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而另一种法律后果可能是亲子鉴定的结论为肯定。这种法律后果并不是拟制主张即亲子关系的存在为真实,而是推定待证事实为真实。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亲子鉴定有可能不是亲子关系认定精确、不可推翻的依据,这时,这两种法律后果的区别将更加明显。
证明责任转换说认为,一旦当事人违反了案件事实解明义务,对于该待证事实就转由原本不负担证明责任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其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评析与选择
在德国,学界通说与判例实务见解各有所采,学界多采自由裁量说,然判例却多立于证明责任转换之立场。至于日本则采自由裁量说。(2)
德国判例实务多采证明责任转换说原因之一在于法律后果的明确性。一方面使其具可预测性,可以引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亦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便于指导法官审判实践,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但应意识到,对非负证明责任一方一概课以证明责任转换过于严苛,将对现行证明责任体系造成很大冲击。再者,证明责任转换说并没有考虑个案的特殊性。如果要课以当事人一项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其要件的把握必须在具体个案中为个别评价。不应采用直接导致证明责任转换这种定型、划一的处理方式。笔者认为,违反事案解明义务法律效果的规定,应采自由裁量说,更符合司法实践。
六、案件事实解明义务实现的配套规则
民事诉讼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每一单独规则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所以有必要借助其他规则使该项义务得以顺利运行。
1.法解释论上确立案件解明义务
对于案件事实解明义务,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此早已展开激烈讨论,但立法尚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明确使用与此相关的概念,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1)、《德国民事诉讼法》(2)、《德国民法》(3)相关法条中可以找到案件事实解明义务的印记。我们不应盲从于立法主义,应钟情于法解释论。
&&&&就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也可找到案件事实解明义务的依据。首先,民事实体法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再次,民事程序法也有论证的基础。《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由此可见,我们应付诸更多努力在法解释论上全面阐释案件事实解明义务。
2.课以法官对该事项的释明义务
法官释明义务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释明义务可以作为法官和当事人间相互沟通的&桥梁&。第二,透过法官的&引导&促使当事人进行充分、必要的主张和举证。基于案件事实解明义务理论较为深奥,适用要件较为严格且不易把握,当事人尚无能力对其进行深入解读。再者,当事人和法官对此认识可能存在差异,为避免在不同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举证质证,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官有必要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解明义务的含义、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进行释明,使当事人能够明晰其所处的境地,从而采取相应的诉讼行为以避免更大的利益损失。法官释明义务的履行能够搭建一个信息交流、对话沟通的平台,双方当事人能够利用这个平台更好地实施诉讼行为,在信息交流的基础上,履行各自的义务,从而尽可能地揭示案件真实。
3.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由于立法的固有缺陷,法的滞后性、僵硬化等导致法官仅凭法律规定并不能有效实现立法宗旨。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官凭借对法律的理解、审判经验可以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相对较合理、较公正的判决。
对于案件事实解明义务而言,由于实际生活中碰到的真实案例纷繁复杂,个中细节千差万别,立法者不可能对其作出统一、定型化的规定。对案件事实解明义务的适用范围、法律要件、法律效果的把握都需要付诸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只要在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内都是合法的。法官在作出自由裁量时,需严格把握案件事实解明义务的内容构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作出具有合理性的决定。
亲子关系诉讼有其特殊的价值理念,根本触及人伦性。在价值、利益权衡中,需要综合考虑身份关系稳定性的维护、子女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案件真实的发现等,在诸多利益中,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从而不会对其他的价值造成过大损害。民事审判实质上就是一个价值冲突相互较量,不断寻找平衡点的过程。
对于案件事实解明义务的适用领域不仅局限于亲子关系诉讼中,在文书提出命令、证明妨碍等领域都有其适用的空间。随着审判实务部门对学说理论重视程度的不断加强,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有关判例实务和理论的基础上,源源不断地注入新鲜的血液,便会使当事人案件事实解明义务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较完善的发展。
来源:三中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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