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真玩具gun与玩具gun,怎样鉴定,最近...

  【摘要】公安部出台《仿真枪认定标准》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由于没有相应的操作细则和解释,执行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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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枪鉴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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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安部出台《仿真枪认定标准》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由于没有相应的操作细则和解释,执行过程中随意性、主观性大,因此由仿真枪鉴定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层出不穷,在社会上和法律界引发了不少争议,给公安机关技术鉴定部门带来了很大压力。通过对仿真枪鉴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揭摆,引发对仿真枪鉴定的思考,探索适合我国现时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痕迹检验人员仿真枪鉴定的方法和问题。中国论文网 /1/view-5209407.htm  【关键词】行政诉讼;仿真枪;检验鉴定  一、案件资料  2011年5月某日,接群众举报,称在我市某县某乡某村有三名青年持三把长枪狩猎。接报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查处。经过侦查,抓获三名嫌疑人,当场缴获塑料质疑似仿真长枪三把。办案部门将三把疑似仿真长枪送市局检验。鉴定结论为送检疑似仿真枪两支系仿真枪,一支系枪支。办案部门对三名涉案人员进行处罚后,2011年8月某日,三名被处罚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公安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开庭审理时,通知鉴定人出庭。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主要辩论的焦点问题是:仿真枪的概念、认定标准、鉴定程序方面。控诉方认为公安部发布的《仿真枪认定标准》对仿真枪的概念描述不准确;仿真枪只要具备了“威力”、“外型”和“颜色”三个标准中的一条,就有仿真枪的嫌疑,如此定性失之偏颇。比如,一支木头玩具枪漆上黑色,难道是仿真手枪吗?显然不是。“像”、“近似”、“感觉像”都不应该作为标准,而应该是“逼真”、“跟真的一样”才可能认定为仿真枪。仿真枪还应该具备一个条件,就是“仿”的对象,如仿“五四”或“六四”。认为他们持有的是仿CS游戏上的玩具枪,现实中没有比对样本,不能认定为仿真枪。虽然最终法院认可了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裁定控诉方败诉,但是,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部门确实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对仿真枪鉴定要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理性的原则,以免造成工作的被动和社会不良影响。二、讨论(一)仿真枪就是一种外形模仿制式枪支的玩具或枪模  仿真枪的定义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仿真枪,在国际上称为“AIRSOFT GUN”(中国译为:空气软枪),在国内称为BB枪,是一种外形模仿制式枪支,发射一种名为BB弹的塑料弹的玩具。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仿真枪认定标准》,认定仿真枪从威力、结构、外形上确定了标准。其中外形的标准只要外形与真这枪支相同或相近,长度介于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而且此认定标准规定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以将认定为仿真枪。公安部对仿真枪的认定是适用于广义的仿真枪的。由此可见,法律意义上的仿真枪是一种外形与制式枪支相似,威力上不足以致人伤亡或失去知觉,属于国家管制的枪支范畴。  (二)仿真枪鉴定看似简单,实际在检验鉴定中会遇到不少难题,比如办案单位送检的疑似仿真枪样式各种各样,对其鉴定时,比对样本枪支及其相关参数资料难找,特别是国外枪支资料。我们一般在图书馆查找相关书籍进行摘抄或复印、照相记录,也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但是网络上公开的枪械资料有限,准确性不高,给检验鉴定带来困难。  (三)公安部发布的《仿真枪认定标准》标准有三条,即威力上的标准、结构上的标准、外形上的标准,此三条标准只要符合一条,就可以认定为仿真枪,但是我们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办案单位送检的疑似仿真枪,有时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或具备三个条件中的两个,这样我们应该一一予以说明、测量和检测。  (四)鉴于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因仿真枪鉴定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增多,法律界对仿真枪的认定标准又有不少争议,加之大量玩具枪的形态、结构、威力介于玩具与仿真枪之间,我们在鉴定时本着“抓大放小、理性鉴定”的原则,对于可发射BB弹或钢珠弹丸的疑似仿真枪,若弹丸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坚决认定为枪支;若弹丸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且外形、颜色、结构和相应的制式枪支相同或相似的,认定为仿真枪;若枪口比动能小于等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且颜色、结构和相应的制式枪支相同或相似,长度小于所仿制式枪支的二分之一或大于一倍的,一般不认定为仿真枪。对于不能发射弹丸的疑似仿真枪,若外形、颜色、结构和相应的制式枪支相同或非常相似的,认定为仿真枪;若外形、颜色、结构和相应的制式枪支相同或非常相似的,但长度小于所仿制式枪支的二分之一或大于一倍的(即缩小一定比例或放大一定比例的高仿品),一般不认定为仿真枪,只能算是玩具枪或枪模。  (五)对于仿制的非制式疑似仿真枪,鉴定时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可发射BB弹或钢珠的,若弹丸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坚决认定为枪支;若弹丸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般不认定为仿真枪;对于不能发射BB弹或钢珠的,不认定为仿真枪。  (六)仿真枪鉴定要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受理,由具有鉴定人资格的痕迹检验人员具体承担。  参考文献:  [1]尹伟巍.仿真枪“以管代禁”刍议[J].辽宁警专学报,2010(4):38-41.  [2]张金菊,王新建.我国仿真枪管理问题探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47-52.  [3]朱一多.关于我国仿真枪新型管理模式初探[J].知识经济,2011(20):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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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立法的行政手段,全面禁止捕捞、捕捉、销售“八脚物”。因此,销售乌贼、螃蟹也触犯法律,食用乌贼、螃蟹也可能面临治安拘留。以上这种形象的比喻,正是我国的司法名词“仿真枪”所正在实施的法律状况。目前很多国家直接使用“空气枪”或“空气软枪”直接描述我国“仿真枪”中第一大类别的空气软枪,并专门为空气软枪设定专门的法律条文,而目前被我国涵盖的“仿真枪”中的第二、三、四大类别,则分别列入严格管制的体育用枪、工艺品枪械的范畴内,其区分和划分的合理性较为明显,可操作性强,能够服众。这样,与有些国家的司法译名比较起来,我国的“仿真枪”这个词汇已经不能准确描述特定标地物,其意义涵盖过广,包含了四大种类的互不相关的物品,这四大种类物品的功能属性差异过远,就如同乌贼、蜘蛛、螃蟹的关系一样,用途也极大不一样,因其中占据全部数量极小部分的第二大类和第三大类和第四大类的物品,确有一定的危害潜能,不宜广泛流通,但是第一大类,即空气软枪,占据全部“仿真枪”市场绝大多数数量的份额,因其并无实质性杀伤力,对人体无伤害的能力,且无改装之可能性,通过有效监管,完全可以令其发挥出对社会有积极面的价值和影响,并且有效遏制其消极面的影响,故不应耗费社会资源去禁止其存在,故现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代表审议讨论,将原先“仿真枪”所涵盖的四种类的物品,拆解出“仿真枪”的概念,而“仿真枪”这个词汇,建议剔除出中国法律的专用名词库。具体建议条款思路如下:第一点,对于原先“仿真枪”所包含的第一种大类别,建议以“空气枪”、或“空气软枪”名词代替,不再禁止生产和销售出口动能小于2焦耳的产品。但是生产和销售,由体育总局下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来实施。只有通过国家标准认证的生产厂和销售商,才能具备经营此类商品的资格。对于动能超过2焦耳的空气枪,则划归“气枪”的概念中。制造商生产的,和进口商进口的空气枪,其内部结构应与真枪有重大差距,且关键部位,不得使用钢、铁等材料制造。不可具有用常规家庭之工具,对其结构做修改的可能性。第二点,而原先“仿真枪”所包含的第二种大类别,即CO2二氧化碳高压瓦斯枪,则划归军、警、狩猎、体育用枪中的“体育用枪”的行列属性当中。或者又因为其发射于气枪相同的4.5毫米口径弹丸,故也可将此类高压瓦斯枪,直接划归“气枪”的属性行列当中,严格禁止个人持有。第三点,原先“仿真枪”所包含的第三种大类别,即“火药跳壳道具枪”,又称为“CAP枪”,则划归我国目前法律中工艺品枪械的范围,禁止个人未经过许可持有,并且禁止制造生产和销售主要部件采用金属材料制作的“道具枪”,禁止生产、改造、销售用于改装、改造塑料制道具枪的金属零部件。第四点,原先“仿真枪”所包含的第四种大类别,即“操作枪”,因无内部结构,金属制的则可划归我国目前法律中工艺品枪械的范围,也禁止个人未经过许可持有,而塑料材料制的,可视其为普通玩具。第五点,在体育总局下设立“中国枪模协会”,负责制订和监督空气软枪的生产、销售的标准和规范,负责在各个地区、市建立宣教机构、协会,用来规范使用者行为,实施培训、认证、考核,使其心理素质和业务素质达到一定水平。第六点,“中国枪模协会”,工商部门,有权提高和降低指定销售商的商店级别,有权回收指定销售商的经营资格,当工商部门或群众举报某地某经销点,违规操作,令未成年人购得玩具枪,证据确凿,“中国枪模协会”即可降低指定销售商的商店级别,例如由3星级降到2星级,情节严重并屡教不改的,级别降至0星级的,可回收该销售商负责人经营资格,并在5年内不再对该自然人授权。又例:在“中国枪模协会”地方分协会指定的全市销售专区地段之外,擅自开店的,可直接将商店级别降至0级。并取缔其法人经营资格。(“中国枪模协会”地方分协会仅在市区一个固定范围内集中销售商店,例如“BB枪一条街”,并且标准是方圆500米之内没有中小学校,在此范围外销售一律判定违规。)(任何个人和群体,只能在“中国枪模协会”地方分协会指定的区域、场馆内,进行WG野战游戏运动,私自在公共场合、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野战游戏运动的,处以行政罚款)第七点,“中国枪模协会”,工商部门,有权回收制造商、进口商的经营资格,制造或进口超标、违规的空气枪制品,是否违规,由“中国枪模协会”标准认证、鉴定中心判定。第八点,制造商在制造外观上与我国军、警、体育用枪相一致的空气枪玩具的时候,必须在枪口设置一鲜艳绿色塑料不可拆卸结构,在长枪型玩具的护木或机匣的左右侧面,加印“中国公安部玩具枪辨识标志”,在短、手枪型的滑套前左右侧面,加印“中国公安部玩具枪辨识标志”,该标志为白色激光凹刻结构,外形为一把拉开的弓,内部为字母W,下面一行小中文小字,为“公安部玩具辨识”字样。标志大小规定:标志的大小,必须依据比例来刻印,不得随意恶意缩小到过小的地步,如护木不可雕刻,则其大小位于机匣前部空旷处的三分之二的比例。其最小高度,不得低于1.5厘米。第九点,任何空气枪玩具,进入、离开中国国境,必须事先报关,海关派遣专人,也可由“中国枪模协会”派驻专业人员常驻海关,协同执行货物鉴定任务。第十点,在公共场合不当出示空气枪,惊扰公众的,在隐蔽处向过路行人射击的,向野生动物射击、向宠物射击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处以罚款。屡教不改,3年内连续3次犯过失,没收其当事空气枪。向行人射击直接造成伤害事件的,依据刑法中故意伤害罪处理。第十一点,向公共设施、公共财产射击,导致物品损坏的,由法律中,破坏公物罪处理。第十二点,未成年人操持空气枪在公共场合肇事者,空气枪主人除了负相应责任外,还应该交纳让未成年人在无成年人辅导控制下操持空气枪的行政大额罚款。第十三点,以此物品实施抢劫、勒索、恐吓、强奸等犯罪行为,依据《刑法》中,相关条款处理。 XaDd*mUU{mmuo:jSC|oR第十四点,公民在航空、铁路、长途汽车中,需要携带空气枪玩具的,需向相关部门的申报,并交由此类运输部门的人员鉴定,运输过程中,物品通过货运班次抵达目的地,人随航班、客运车次抵达目的地。未经申报的,以在公共场合携带武器罪论处。第十五点,在出现侦办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在当时事发现场所持物品为空气枪,即以持有真枪论处。例子:某地区抢劫案件后,监控录像发现劫持者持枪械形状物品经过监控探头,将其抓获后,劫持者无法提供当时劫持用的枪械形状物品,或故意隐瞒、藏匿该物品,即可按其持有真枪实施抢劫论处。第十六点,各银行柜台、押运重要公款、财务、宝藏及重要物品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劫匪仅仅操持中等军事素养的人员完全可以辨识的空气软枪、儿童玩具枪、无发射物操作枪,以及枪械形状物体,但是明显可以判断其真假,例如使用黏土、陶瓷、木块、木板制成枪械形状的,工作人员没有进行任何有效抵抗,而直接将物品让劫匪取走,则在案情结破后,劫匪证物截获后,或周围有确凿证据记录,则这些工作人员以渎职罪论处。实例:某劫匪使用一把外观仿自奥地利的“AUG自动步枪”,身上并无其他刀、爆炸物等物品,对携带职工工资现金的某公司两名保卫科人员实施跟踪,在狭窄的小巷子相遇,最后两名护送职工工资的保卫人员,没有任何抵抗即将钱款交由劫匪,而在周围的群众和摄像探头,有群众证明劫匪所持“AUG步枪”的枪管口部,有黄铜色的一圈,该枪的抛壳口部分没有真枪应该有的刻字,而在枪托下方刻有明显的“MADE IN CHINA”字样,字迹很大,在劫匪与保卫人员交涉时候,保卫人员完全有看见的嫌疑,且群众反映该劫匪持的“AUG步枪”金属前截部分是明显烤漆黑色,而实枪的金属前截质感是钢发黑化学处理。经过公安人员调取现场录像,和事发现场的群众的证词,公安专业人员确定为一般初等军事素养的人员,均可辨识的明显的玩具枪,其理由有三,真枪枪口不可能有黄铜一圈的内外双管结构,该枪真枪的枪口因该为5.56口径的细小口,且枪口明显带有6个膛线,与玩具枪枪口特征差距过远,事发时候,劫匪将枪口对准保卫人员头部不足半米的距离,即便是灰暗的路灯下,这个细节依然会很清晰可辨,没有理由保卫人员看不到这一细节,更况且连周围的群众都注意到这个细节,第二,枪托下巨大的MADE INCHINA字样,即便是在侧面,依然可以看到,该形状的真枪为奥地利产品,不可能跑出这样的特征。第三,初等军事素养的人,都知道这种外观造型异常独特的枪支,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现的概率几乎为零,是因为中国的军、警并未装备,且奥地利从不对外出售,而且管制甚严,如果在中国大陆出现这种形状的东西,可以几乎百分之百地肯定为玩具,因此可以判定如下事实:第一, 劫匪所持器械,有多方证据可以证明并不是真实枪械,而是玩具。第二, 劫匪身上并没有其他真实的枪械、刀具、爆炸物品。第三, 身为公司专业的保卫人员,竟然连最初等的基本军事素养都不具备。法官根据以上三点,可以做出裁决,公司保卫人员完全有识破劫匪手中玩具枪的多个机会,但是因为不具备最基本的军事素养,而丧失了挽回公司巨额损失的机会,属于完全不能胜任该工作,犯下了渎职罪的事实成立。释文:以上第一点建议案中,使用了新型的对空气枪威力约束的定义方法,即以出口动能的测量方式为焦耳能量单位的量化,来评判空气枪与实质破坏力还相距多远,据多方查证和了解,出口动能以焦耳为单位的测量法,已经被各国在枪形状玩具的立法上使用了数十年时间,实践证明,要比公安机关涉案狗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是否嵌入、穿透一定厚度的松木板的方法更先进,可靠,更能服众。也比我国涉及儿童玩具枪的制造的相关法规所定义的,儿童玩具枪射出物距离不大于7米的量化方法来地先进。另外,现行枪支管理法中也含有一个漏洞,即进行射击游艺活动的单位,可以配置口径在4.5毫米以下的枪支,这种漏洞情况也可以以焦耳单位量化的方法来填补。公安部认定是否枪支的标准中,射击松木板方法为什么有缺陷?可以举个实际的例子,倘若某种山民自制的火铳发射出比鸵鸟蛋还要大比铅球还重的丸状体,对于厚度在25.4毫米的木板上,只能砸出个大坑,无法嵌入,但是这种情况下,它的动能已经好几十焦耳了,一旦砸在人体上,不是断骨头就是造成内脏出血。再者,松木板有非常多的种类的,有不同工艺制作合成的,我调查了一下木材市场,居然发现了一种比泡沫塑料硬不了多少的新型松木板,用手指甲轻轻一抠即可深深陷入进去,如果使用这种松木板来鉴定的话,势必造出冤案来。儿童玩具枪也是如此,一个儿童玩具枪能把铅球扔出7米远的话,也是儿童玩具吗?而枪支管理法中,允许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4.5毫米以下的气枪,那么特工专用的一款微型高压瓦斯喷针气枪,口径1毫米左右,是否也可以在开展游艺活动的个人所持有呢?用以测量真枪以及任何发射器的电子动能检测仪器,已经出现很久了,而且价格并没有多贵,完全可以配备到市一级的公安部门使用。而对于空气软枪来说,国内外均有生产军迷使用的高精度速度测试器,价格不贵,通过测量得出的弹丸出膛速度,和军迷所使用的弹丸的重量值,套用换算公式,即可得出威力是否超过标准,公安部门可以配备这种测速器,来判定军迷的玩具枪是否超出2焦耳的范围。以上第二点建议案中,原先“仿真枪”所包含的第二种大类别,即CO2二氧化碳高压瓦斯枪,建议从“仿真枪”概念拆解出来,并入“气枪”的范围内,是因为这种高压瓦斯枪所用弹丸,与气枪弹丸相同,且威力略逊与气枪,虽然与气枪结构和击发原理不同,但这种物品射击效果与气枪接近,对社会具有一定危害潜能,并入气枪概念后,只有开展游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体育单位才能持有,缩小了社会拥有面,杜绝了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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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立法的行政手段,全面禁止捕捞、捕捉、销售“八脚物”。因此,销售乌贼、螃蟹也触犯法律,食用乌贼、螃蟹也可能面临治安拘留。以上这种形象的比喻,正是我国的司法名词“仿真枪”所正在实施的法律状况。目前很多国家直接使用“空气枪”或“空气软枪”直接描述我国“仿真枪”中第一大类别的空气软枪,并专门为空气软枪设定专门的法律条文,而目前被我国涵盖的“仿真枪”中的第二、三、四大类别,则分别列入严格管制的体育用枪、工艺品枪械的范畴内,其区分和划分的合理性较为明显,可操作性强,能够服众。这样,与有些国家的司法译名比较起来,我国的“仿真枪”这个词汇已经不能准确描述特定标地物,其意义涵盖过广,包含了四大种类的互不相关的物品,这四大种类物品的功能属性差异过远,就如同乌贼、蜘蛛、螃蟹的关系一样,用途也极大不一样,因其中占据全部数量极小部分的第二大类和第三大类和第四大类的物品,确有一定的危害潜能,不宜广泛流通,但是第一大类,即空气软枪,占据全部“仿真枪”市场绝大多数数量的份额,因其并无实质性杀伤力,对人体无伤害的能力,且无改装之可能性,通过有效监管,完全可以令其发挥出对社会有积极面的价值和影响,并且有效遏制其消极面的影响,故不应耗费社会资源去禁止其存在,故现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代表审议讨论,将原先“仿真枪”所涵盖的四种类的物品,拆解出“仿真枪”的概念,而“仿真枪”这个词汇,建议剔除出中国法律的专用名词库。具体建议条款思路如下:第一点,对于原先“仿真枪”所包含的第一种大类别,建议以“空气枪”、或“空气软枪”名词代替,不再禁止生产和销售出口动能小于2焦耳的产品。但是生产和销售,由体育总局下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来实施。只有通过国家标准认证的生产厂和销售商,才能具备经营此类商品的资格。对于动能超过2焦耳的空气枪,则划归“气枪”的概念中。制造商生产的,和进口商进口的空气枪,其内部结构应与真枪有重大差距,且关键部位,不得使用钢、铁等材料制造。不可具有用常规家庭之工具,对其结构做修改的可能性。第二点,而原先“仿真枪”所包含的第二种大类别,即CO2二氧化碳高压瓦斯枪,则划归军、警、狩猎、体育用枪中的“体育用枪”的行列属性当中。或者又因为其发射于气枪相同的4.5毫米口径弹丸,故也可将此类高压瓦斯枪,直接划归“气枪”的属性行列当中,严格禁止个人持有。第三点,原先“仿真枪”所包含的第三种大类别,即“火药跳壳道具枪”,又称为“CAP枪”,则划归我国目前法律中工艺品枪械的范围,禁止个人未经过许可持有,并且禁止制造生产和销售主要部件采用金属材料制作的“道具枪”,禁止生产、改造、销售用于改装、改造塑料制道具枪的金属零部件。第四点,原先“仿真枪”所包含的第四种大类别,即“操作枪”,因无内部结构,金属制的则可划归我国目前法律中工艺品枪械的范围,也禁止个人未经过许可持有,而塑料材料制的,可视其为普通玩具。第五点,在体育总局下设立“中国枪模协会”,负责制订和监督空气软枪的生产、销售的标准和规范,负责在各个地区、市建立宣教机构、协会,用来规范使用者行为,实施培训、认证、考核,使其心理素质和业务素质达到一定水平。第六点,“中国枪模协会”,工商部门,有权提高和降低指定销售商的商店级别,有权回收指定销售商的经营资格,当工商部门或群众举报某地某经销点,违规操作,令未成年人购得玩具枪,证据确凿,“中国枪模协会”即可降低指定销售商的商店级别,例如由3星级降到2星级,情节严重并屡教不改的,级别降至0星级的,可回收该销售商负责人经营资格,并在5年内不再对该自然人授权。又例:在“中国枪模协会”地方分协会指定的全市销售专区地段之外,擅自开店的,可直接将商店级别降至0级。并取缔其法人经营资格。(“中国枪模协会”地方分协会仅在市区一个固定范围内集中销售商店,例如“BB枪一条街”,并且标准是方圆500米之内没有中小学校,在此范围外销售一律判定违规。)(任何个人和群体,只能在“中国枪模协会”地方分协会指定的区域、场馆内,进行WG野战游戏运动,私自在公共场合、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野战游戏运动的,处以行政罚款)第七点,“中国枪模协会”,工商部门,有权回收制造商、进口商的经营资格,制造或进口超标、违规的空气枪制品,是否违规,由“中国枪模协会”标准认证、鉴定中心判定。第八点,制造商在制造外观上与我国军、警、体育用枪相一致的空气枪玩具的时候,必须在枪口设置一鲜艳绿色塑料不可拆卸结构,在长枪型玩具的护木或机匣的左右侧面,加印“中国公安部玩具枪辨识标志”,在短、手枪型的滑套前左右侧面,加印“中国公安部玩具枪辨识标志”,该标志为白色激光凹刻结构,外形为一把拉开的弓,内部为字母W,下面一行小中文小字,为“公安部玩具辨识”字样。标志大小规定:标志的大小,必须依据比例来刻印,不得随意恶意缩小到过小的地步,如护木不可雕刻,则其大小位于机匣前部空旷处的三分之二的比例。其最小高度,不得低于1.5厘米。第九点,任何空气枪玩具,进入、离开中国国境,必须事先报关,海关派遣专人,也可由“中国枪模协会”派驻专业人员常驻海关,协同执行货物鉴定任务。第十点,在公共场合不当出示空气枪,惊扰公众的,在隐蔽处向过路行人射击的,向野生动物射击、向宠物射击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处以罚款。屡教不改,3年内连续3次犯过失,没收其当事空气枪。向行人射击直接造成伤害事件的,依据刑法中故意伤害罪处理。第十一点,向公共设施、公共财产射击,导致物品损坏的,由法律中,破坏公物罪处理。第十二点,未成年人操持空气枪在公共场合肇事者,空气枪主人除了负相应责任外,还应该交纳让未成年人在无成年人辅导控制下操持空气枪的行政大额罚款。第十三点,以此物品实施抢劫、勒索、恐吓、强奸等犯罪行为,依据《刑法》中,相关条款处理。 XaDd*mUU{mmuo:jSC|oR第十四点,公民在航空、铁路、长途汽车中,需要携带空气枪玩具的,需向相关部门的申报,并交由此类运输部门的人员鉴定,运输过程中,物品通过货运班次抵达目的地,人随航班、客运车次抵达目的地。未经申报的,以在公共场合携带武器罪论处。第十五点,在出现侦办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在当时事发现场所持物品为空气枪,即以持有真枪论处。例子:某地区抢劫案件后,监控录像发现劫持者持枪械形状物品经过监控探头,将其抓获后,劫持者无法提供当时劫持用的枪械形状物品,或故意隐瞒、藏匿该物品,即可按其持有真枪实施抢劫论处。第十六点,各银行柜台、押运重要公款、财务、宝藏及重要物品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劫匪仅仅操持中等军事素养的人员完全可以辨识的空气软枪、儿童玩具枪、无发射物操作枪,以及枪械形状物体,但是明显可以判断其真假,例如使用黏土、陶瓷、木块、木板制成枪械形状的,工作人员没有进行任何有效抵抗,而直接将物品让劫匪取走,则在案情结破后,劫匪证物截获后,或周围有确凿证据记录,则这些工作人员以渎职罪论处。实例:某劫匪使用一把外观仿自奥地利的“AUG自动步枪”,身上并无其他刀、爆炸物等物品,对携带职工工资现金的某公司两名保卫科人员实施跟踪,在狭窄的小巷子相遇,最后两名护送职工工资的保卫人员,没有任何抵抗即将钱款交由劫匪,而在周围的群众和摄像探头,有群众证明劫匪所持“AUG步枪”的枪管口部,有黄铜色的一圈,该枪的抛壳口部分没有真枪应该有的刻字,而在枪托下方刻有明显的“MADE IN CHINA”字样,字迹很大,在劫匪与保卫人员交涉时候,保卫人员完全有看见的嫌疑,且群众反映该劫匪持的“AUG步枪”金属前截部分是明显烤漆黑色,而实枪的金属前截质感是钢发黑化学处理。经过公安人员调取现场录像,和事发现场的群众的证词,公安专业人员确定为一般初等军事素养的人员,均可辨识的明显的玩具枪,其理由有三,真枪枪口不可能有黄铜一圈的内外双管结构,该枪真枪的枪口因该为5.56口径的细小口,且枪口明显带有6个膛线,与玩具枪枪口特征差距过远,事发时候,劫匪将枪口对准保卫人员头部不足半米的距离,即便是灰暗的路灯下,这个细节依然会很清晰可辨,没有理由保卫人员看不到这一细节,更况且连周围的群众都注意到这个细节,第二,枪托下巨大的MADE INCHINA字样,即便是在侧面,依然可以看到,该形状的真枪为奥地利产品,不可能跑出这样的特征。第三,初等军事素养的人,都知道这种外观造型异常独特的枪支,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现的概率几乎为零,是因为中国的军、警并未装备,且奥地利从不对外出售,而且管制甚严,如果在中国大陆出现这种形状的东西,可以几乎百分之百地肯定为玩具,因此可以判定如下事实:第一, 劫匪所持器械,有多方证据可以证明并不是真实枪械,而是玩具。第二, 劫匪身上并没有其他真实的枪械、刀具、爆炸物品。第三, 身为公司专业的保卫人员,竟然连最初等的基本军事素养都不具备。法官根据以上三点,可以做出裁决,公司保卫人员完全有识破劫匪手中玩具枪的多个机会,但是因为不具备最基本的军事素养,而丧失了挽回公司巨额损失的机会,属于完全不能胜任该工作,犯下了渎职罪的事实成立。释文:以上第一点建议案中,使用了新型的对空气枪威力约束的定义方法,即以出口动能的测量方式为焦耳能量单位的量化,来评判空气枪与实质破坏力还相距多远,据多方查证和了解,出口动能以焦耳为单位的测量法,已经被各国在枪形状玩具的立法上使用了数十年时间,实践证明,要比公安机关涉案狗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是否嵌入、穿透一定厚度的松木板的方法更先进,可靠,更能服众。也比我国涉及儿童玩具枪的制造的相关法规所定义的,儿童玩具枪射出物距离不大于7米的量化方法来地先进。另外,现行枪支管理法中也含有一个漏洞,即进行射击游艺活动的单位,可以配置口径在4.5毫米以下的枪支,这种漏洞情况也可以以焦耳单位量化的方法来填补。公安部认定是否枪支的标准中,射击松木板方法为什么有缺陷?可以举个实际的例子,倘若某种山民自制的火铳发射出比鸵鸟蛋还要大比铅球还重的丸状体,对于厚度在25.4毫米的木板上,只能砸出个大坑,无法嵌入,但是这种情况下,它的动能已经好几十焦耳了,一旦砸在人体上,不是断骨头就是造成内脏出血。再者,松木板有非常多的种类的,有不同工艺制作合成的,我调查了一下木材市场,居然发现了一种比泡沫塑料硬不了多少的新型松木板,用手指甲轻轻一抠即可深深陷入进去,如果使用这种松木板来鉴定的话,势必造出冤案来。儿童玩具枪也是如此,一个儿童玩具枪能把铅球扔出7米远的话,也是儿童玩具吗?而枪支管理法中,允许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4.5毫米以下的气枪,那么特工专用的一款微型高压瓦斯喷针气枪,口径1毫米左右,是否也可以在开展游艺活动的个人所持有呢?用以测量真枪以及任何发射器的电子动能检测仪器,已经出现很久了,而且价格并没有多贵,完全可以配备到市一级的公安部门使用。而对于空气软枪来说,国内外均有生产军迷使用的高精度速度测试器,价格不贵,通过测量得出的弹丸出膛速度,和军迷所使用的弹丸的重量值,套用换算公式,即可得出威力是否超过标准,公安部门可以配备这种测速器,来判定军迷的玩具枪是否超出2焦耳的范围。以上第二点建议案中,原先“仿真枪”所包含的第二种大类别,即CO2二氧化碳高压瓦斯枪,建议从“仿真枪”概念拆解出来,并入“气枪”的范围内,是因为这种高压瓦斯枪所用弹丸,与气枪弹丸相同,且威力略逊与气枪,虽然与气枪结构和击发原理不同,但这种物品射击效果与气枪接近,对社会具有一定危害潜能,并入气枪概念后,只有开展游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体育单位才能持有,缩小了社会拥有面,杜绝了危害。
在“仿真枪”概念出现而形成司法“三元概念”至今,已经过去十余个年头,事实上看来,在各级地方的执法部门当中,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难题,一个是定性难,即便是公安部门的相关认定标准出台,但是其弹丸是否具有危害性?危害到何种程度,而威力到多大算做对社会的具有潜在威胁,一直没有个全国性统一和科学的鉴定标准,就以公安部门指定用松木板来进行是否对人体有伤害的那个鉴定方法,也难以实现科学统一,因为所谓“松木板”是个广义词,有着各种各样的品种的松木,各种各样加工成型的松木,都是个坚硬度差值非常巨大的不同材料。当然争议最大的还是仅仅外观和大小颜色与真枪酷似这样的条文,这种具有极端主义的思想长年困扰着中国的法律界,真枪具有实际射击杀伤效能,弹丸能侵彻、贯穿人体组织,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因此各国禁止平民拥有枪械缘由的核心是因为枪械的实际性能,而非枪械的外观。纯粹的外观、造型、颜色、大小,是无法致人伤、残的,在中国制订全国禁止一种大小外观颜色形状的法令,其形式主义的意义大于实际社会贡献意义。非但没有可操作的价值,反而成为国家经济建设的拌脚石,扩大市场内需、开发多种产业、增加就业机会的拦路虎。对于这种情况给国家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的估计,请见下章分析。犯罪嫌疑人利用空气软枪外形实施犯案,虽有犯案成功的部分案例,但是也有更多的被识破的案例,玩具枪的外观虽然有被人利用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但是不具备成功实施犯罪行为的必然欺骗、蒙骗因素,相比菜刀、水果刀、木棒、板砖等犯罪分子常用器械,空气软枪所造成的实质性肉体伤害几乎可忽略不计,因此玩具枪无论外形如何,都于社会的危害性无因果关系。而军事迷和枪械爱好者以弘扬爱国主义、自主接受国防知识教育熏陶的个人收藏空气软枪的行为,要与有目的的犯罪分子持有玩具枪之行为要区分开来(见以下国外法规的处理),不宜以行政立法手段不分青红皂白,全部一棍子打死!而丧失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体系,兼顾各方利益而在中国合理管制各种类别的玩具枪尤为重要。因此,具体事物要具体处理,“仿真枪”概念包含了上文提及的4大类别的无害和有危害潜能的物品,4大类别为相互独立的无关联实体,不能因为任何原因和理由就随意将这4种完全不同的事物硬扯到一起,而继续在法律条文当中使用“仿真枪”这个明确的模糊概念,明显就是继续故意混淆物品的概念,继续执行这种法律,将使用空气软枪来进行对社会对国家有积极因素活动的军事迷,和利用枪械外形物品来进行非法恶劣活动的犯罪分子一并同罪处理,(在收集玩具枪的群体中,军事迷占绝大多数,图谋不轨者占极少部分)其社会后果和公平公正度对于立法者来说,有无兼顾到此种方面的考虑?另外,4大类别中,以空气软枪占有的数量比例最高,为98%,其余2%为具有实质性破坏潜能的后3大类别,而因为这2%的极少数与野战游戏毫无关联的器材,而全面禁止野战游戏在中国的开展,你说有没有这种道理?明显破坏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理。以禁止“仿真枪”为名,禁止空气软枪在中国的存在,没有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并且在群众当中,对国家立法机构的和行政体系产生了负面的看法,我们看到,在所谓“仿真枪”所涵盖的4大类别当中,具有肇事潜能的后三类,在群众当中,持有的数量也非常非常少,而近来,野战游戏在世界的广泛普及和健康发展,第一类,无害的空气软枪有了较大范围的普及,这就说明群众自身是具备有善恶判定标准的。这就好比中国全面禁止邓丽军的唱片、禁止打腰鼓扭秧歌、禁止女性穿着裸露腿部的裙子一样,如果要禁止以上事物,可以找到成千上万种理由,而行政禁令司法禁令的颁布是打印机印刷机几分钟就可以完成的简单任务,无论是邓丽军的唱片,还是女人的裙子,如果要说因其负面的影响,而完全忽略了其正面的,对社会对生活所具备的正面价值的因素,裙子厂被迫倒闭了,对国家有何利可图?唱片公司整天就知道八个样板戏,又对国家的经济建设有何积极贡献?而百姓即便在国家全面禁止邓丽君唱片的时候,依然有人冒着风险在收藏此类唱片,因“私自收集邓丽君及港台淫秽唱片”被判3年徒刑的不在少数,在公众场合不允许播放此类“侵蚀青少年心灵的资本主义糜糜之音”,究竟邓丽君的歌曲淫不淫秽?大家心理都有数,那么在一些群众的家里,小声播放邓丽君等港台流行音乐、关上窗帘在丈夫面前穿着短裙成为了一道时代的风景。这就说明这种禁令文化并没有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而陷入操作上的窘境。造成这种操作上的困难,另一角度来讲,就是复杂问题,被简单处理了。“仿真枪”所涵盖的4大类物品,虽然为互相独立的,不相互关联的,具有不同功能本质的物品,(就如同乌贼、蜘蛛、螃蟹,虽然外观上都是八只脚,)但是在作为新生事物进入中国,通过的是非法的途径,而销售者通常将这4大类别的物品一古脑掺杂在一起销售,甚至公然将气枪掺杂进其中销售,因为一些人对此物品的无知,往往容易将这4种类的物品的本质和功能混淆在一起,造成概念和逻辑上的混乱。(见到蜘蛛有毒,因此所有是八条腿的都有毒)。第五章 出现问题的因果关系分析对多年来,因“仿真枪”酿成的刑事案件咨询了相关机构,做了一些整理,也同一些律师和大量网友做了网上的访谈,有网友提出,“因果关系没有理顺,并且从动乱年代延续下来的一些极端主义思想今天依然干扰立法界的立法工作。”该类刑事案件有几大类别:第一:走私入境案件类。第二:非法销售案件类。第三:持“仿真枪”第一第二类对路人和过往车辆及居民财产公共财产及动物进行偷袭射击案件。第四:持“仿真枪”全四类物品,利用其外观进行抢劫、绑架、勒索、强奸案件。第五:未成年幼儿不当使用,导致人身伤害事件。第六:野战游戏当中,未穿着护具,及穿着质量不合格的护具,导致眼部受伤事件。有网友反映,所谓“因果关系”没有理顺,甚至黑白颠倒的因果关系,是造成一团乱像的根源所在,至于是否有人故意搅乱“因果关系”,见下一章节的论述,目前,司法界普遍都有一种非常简单粗暴的粗浅看法:即“因为“仿真枪”泛滥,所以会造成以上六种不良事件发生。”这种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的因果关系,但是被越来越多的群众网友所强烈反对,认为这种荒诞简单的因果推论,造成了一种形式主义妖风和形而上学的思想卷土重来。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采纳了日本国和香港、大陆的一些群众的看法,对于这些因果关系,他们有着另一种更加成熟和实际的因果关系的理解。首先,WG野战游戏有着其正面积极的一面,各国积极鼓励开展此项运动,使得该产业及其装备向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先进发展中国家普及,但因中国相关法律滞后,导致的观念落差,自我阻绝了正规进口渠道,由于国内无国家认可的正规市场存在,因此此类物品的国内物价水平4到7倍于国外市场价格,使得一些走私分子获得有大利可乘之机,进而铤而走险,走私和高价销售此类物品。而在销售过程当中,除了无害的第一大类空气软枪之外,其余三类在国外也高度严管的有危害潜能的物品,也一并走私进来。所以才构成了走私案件。第二,非法销售的案件因果关系分析:在WG野战游戏广泛开展的国家当中,均有对其严格管理的法律条款,例如英国、法国、日本等,以英国和香港地区为例,此类成年人游戏器械商品,其销售商必须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授权,也就是所谓“专卖制度”,而专卖制度本身催生了成年人军事题材游戏器材商人的约束制度,条款齐全,非常严格,在销售过程中,购买者必须出示身份证件证明年龄已过15周岁(英国、香港地区年龄标准),并且通过技术监察手段,可以了解销售商是否违规操作,是否在贩卖第一类空气软枪以外种类的商品。而在中国,因为禁止“仿真枪”法案的存在,不可能出现国家授权并监管的正规商店出现,这就导致了群众喜闻乐见的野战游戏运动器材,转入国家无法监控到的地下去销售,原本国家可以监控管理到的变成完全无法管理和监控,中国的销售商没有对国家机构的宣誓和负责,因此就无法确定销售商究竟向哪些对象销售何种商品?除了销售空气软枪外,是否还有销售金属制的道具枪?是否有向七八岁的儿童贩卖成人体育游戏商品?倘若国家也如同香港地区和日本那样拥有正规销售渠道,这些非法小商贩根本就没有生存的空间存在。第三,持“仿真枪”第一第二类对路人和过往车辆及居民财产公共财产及动物进行偷袭射击案件的因果关系分析:在WG野战游戏广泛开展的国家当中,均有正规的WG野战游戏射击培训中心、协会、训练班、俱乐部等的宣教机构大量存在,WG野战游戏有专门划分的专用场地,之所谓称其为“宣教机构”,是因为这些机构,多是经过政府认证后的机构,在管理上到位,成熟,为了达到一定的标准,政府要求这些机构强制性的安排心理课程,对于初入该协会的成员,进行心理辅导培训,即所谓的“宣教”,告诉成员如何对待人生、如何正确对待空气枪,持枪心理,尊重生命、健康,尊重动物的生存权利等心理课程,正因为国外的宣教机构的存在,在他们的国家内,持这些东西造成各种刑事案件的数量才非常非常少。而在中国,由于相关法律的制约,因此不存在国家认证标准的相关宣教中心,在该运动刚开始在中国流行的时候,中国的老百姓拿到这些玩具枪,可以说根根本本就不知道是做什么用的?打鸟?打猫?打狗?偷袭路人?打你家玻璃?拿到公共场合炫耀?吓唬人?近年来,有所改善,是因为在中国野战游戏群体,内部自行订立了《中国WG运动守则》这样的“不是法律的法律”,对该群体进行自我约束和人员素质管理、培训。虽然国家并不承认这个《守则》的合法地位,但是从客观上来说,这个《守则》的出现,在几年的时间内,确实对中国野战游戏的群体的个人行为的约束做出了非常重大的贡献,成绩是实实在在摆在这里的,2004年是“仿真枪”在中国肇事的高峰年份,而以此之后,空气软枪在中国每年以一定百分比速度增长,而恶性持玩具枪抢劫、击打动物和行人肇事率却迅速下滑。第四,持“仿真枪”全四类物品,利用其外观进行抢劫、绑架、勒索、强奸案件的因果关系分析:据了解,在日本国和香港地区等地方,一些犯罪分子不愿意持玩具枪而宁愿持刀具进行抢劫等犯罪行为,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个地区普及和开展WG野战游戏运动,一般居民具备有辨识真假、识别玩具枪的能力,故该地区犯罪分子一般不使用这种玩具来进行抢劫等活动。也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国内和平年代,四十多年长时间没有进行过全民大练兵活动,因此,在普通居民当中,普遍缺乏单兵武器的基本常识,国民的军事素养急速下滑,因此给了某些别有用心的盗匪,利用这些玩具的外观进行犯罪活动的可乘之机。第五:未成年幼儿不当使用,导致人身伤害事件的因果关系分析:同第二点和第三点,国外的销售过程,不可能将此物品销售给未成年人,而相关的宣教机构,也均制定在家庭保管过程当中,禁止幼儿接触和可能接触。而在中国,一些顽固的旧观念认为“玩具枪就是小孩玩的”,在中国国内尚未建立起“成年人专属玩具用品”的概念,是与当今世界潮流相比较,显得观念落后了。成年人专属用品的法律地位已经在国外普遍建立起来,这些商品对于释放成年人的工作和学习压力,增长对社会有用的知识产生了积极影响,又由于成年人专属物品的一些特殊性,是幼儿和未成年人不宜接触的,但不能以未成年人接触的理由来剥夺成年人享有正常成年生活的权利,也就是不能让成年人永远生活在只有孩子才能接触到的世界里,这对于成年人来说,是残忍的,是不公平的。成年人权利是公民基本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成年人的专属用品与幼儿世界的合理隔离的相关法规的制定,就是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的一大重大空白,观念的滞后是导致目前各种争议出现的原因。第六:野战游戏当中,未穿着护具,及穿着质量不合格的护具,导致眼部受伤事件的因果关系分析:在香港地区、日本、法国等国家地区,具备对WG装备的制造生产的规范标准,除了对空气软枪出口动能的限制之外,还规范了WG野战游戏过程中,队员所佩戴的护目镜等的有关装备的质量规范标准,并且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强制认证的验收,还对群众比赛用的场地及其设施和管理做出明确的标准,也要通过强制认证和验收的。在中国,由于国家的一些法律滞后因素,并没有类似国外相关的机构划分出可以供中国居民合法进行WG野战游戏的专用场地和必要隔离设施,因此中国大众进行此类游戏,多是几个人组团,到荒山野岭或废弃的工厂去进行游戏,因此佩戴质量不过关的护具和被废弃建筑物坍塌而造成的事件渐渐增多,近年来空气软枪造成的事件,渐渐由原来的匪徒利用外观抢劫,击打行人和小动物等肇事事件,渐渐向在野战游戏中的意外事故量倾斜。如果国家能向国外做法一样,指定体育总局监管相关的防护设备的生产,划分规范游戏场地,相信中国做地一定比国外的更好。
玩具枪枪口设置红色不可拆卸的帽子,而日本则要求玩具枪不能完全与真实枪支完全没有外观区别,因此我们在国外的有关人员也确认了,在日本以及普遍开放WG游戏的地区,普通百姓对于玩具枪的辨识能力甚至超越了中国警察的能力,是因为广泛普及的结果,就以日本国的几款产品来分辨,我们咨询了日本有关专家和百姓,均表示,分辨空气软枪,即便是比较黑暗的时候,日本产的玩具枪口,因为分为内管和外管结构,而内管普遍为显目的金属制成,比如铝合金和黄铜管,所以当不法人员以枪口指着人的时候,“枪管”里面就会有一圈的内枪管,极易露陷。而电动玩具枪,弹夹下的大拨轮,护木里可以看见的电线,更是非常容易辨识,另外,对于平时不可能出现在本国的外国枪支,以其外观即可在很远的地方辨识是玩具,例如奥地利的AUG步枪,如果在中国街头出现,那绝对是玩具。且玩具枪的外观材料多为塑料或铝合金,视觉质感与真枪相去甚远。在中国已经有太多持玩具枪抢劫因被识破露陷而被抓捕的实例,而随着空气软枪这样的玩具枪在中国渐渐普遍普及,而使得群众辨识水平日益增高,从而给企图利用该玩具外观实施犯案的犯罪分子以沉重打击。2,对于中国来说,因空气软枪不具备实际致伤致残能力,且具备有增强公民军事素养,防微杜渐、居安思危、防止演变成军盲大国,开展野战游戏增强团队精神、可以借此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公民正确的枪械心理观念等的多项积极因素,因此可以允许公民合法持有和进行相关比赛的。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开放此类商品,应该向他们学习管理经验,公民如若用此类器械做不法之事,仍以法律追究。各国法规均不允许公民在公共场合随意携带、公示,不得未经申报而携此类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得随意向宠物和野生动物射击。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在销售过程中,应以身份证件核实年龄。在比赛过程中,必须佩戴合格护具。第二大类概要:CO2类高压瓦斯体育用枪,外观也是模仿真枪的外观,不能用来向人体射击,以二氧化碳产生的超高压气体为动力,发射4.5毫米的钢珠或者有尾铅弹,其动能一般在3焦耳到10焦耳之间,已经能够具有侵彻入人体肌肤的能力,一般作为体育射靶用途,对于这种产品,世界各国均管制较严格,多数国家不允许普通人员自行持有,多为体育竞技场所使用。第二大类总结:对于中国来说,因为其确有一定致伤致残的能力,应该禁止在各种渠道向普通群众兜售此类商品,严格禁止个人持有,并且严格规范应用它进行体育和娱乐射击的管理。第三大类概要:CAP道具枪,外观模拟真实枪支,无任何发射物体。不能进行游戏运动。这种“道具枪”也并不是拍摄影视节目所使用的道具枪的概念,同样,它的材料在日本多为塑料,而台湾也生产少量的铝合金和锌合金软性金属成分的产品,特点是内部结构与真枪几乎相同,但是枪管堵塞,使用的是可以两节螺丝旋开的玩具弹壳,里面填装少量火药子,可以产生声光效果的玩具,台湾前几年,发现有工厂,有组织地利用大型车、削床,通过改装枪管,更换成自制的钢制枪管,发射自制的弹药,所谓弹药也并非军、警用的制式弹药,因为制式弹药爆炸力大,“道具枪”依然无法承受,非法组织使用的是自己做的少量装药的弹药,这种弹药短距离内足以致伤,但难以致命,用来向陈水扁射击的改装玩具枪,就是因为动能不够,无法侵彻入陈的大肚皮,而发生拐弯,转向别处去的。第三大类总结:对于中国来说,应该严厉禁止使用任何金属材料的此类商品出现,不允许进口、制造、销售、和个人持有此类金属材料的成品,一切制造生产和进口此类型玩具,必须严格使用工程塑料,且枪口必须堵塞,枪管头部必须用红色塑料不可拆卸结构,玩具弹壳的装药量必须在国家指定的标准之内,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并且对于个人不允许在除了家庭以外的公共场合随意出示和燃放,在喜庆节日时候,可以在指定时间内在鞭炮爆竹指定燃放区燃放。任何个人和单位企图以金属部件改装此类商品的行为一律为违法行为而制裁。第四大类概要:无发射物操作枪。没有任何结构,几乎就是一种金属块或塑料块,可以装入假子弹,上假弹夹,没有任何击发结构,“枪栓”可以拉,“滑套”可以动,假子弹壳可以一颗颗抛出去,没有枪管,就是一根塑料棒棒。完全就是休闲时无聊把玩的东西.第四大类总结:对于中国来说,应该如同第三大类叙述,严禁采用金属来制作此类商品,只允许塑料。且枪口没有洞,用以标识其身份。对于私自企图改装此类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法律的追究。因气枪与真枪的外观有所差距,也并未在“仿真枪”词汇包含意义内,气枪在中国的法律状态目前比较合理,故不多论述,近来气枪在国内不断开始泛滥,对于野生动物已经产生了一定危害,也对生态平衡造成了一定影响,所以应该加大对个人持有气枪的收缴工作。第三章 “杀伤力”“对社会巨大危害”的汉字语言规范问题是“仿真枪”乱象问题的根源之一我们国家对于语言词汇的法律规范还尚处于空白,不象英国等国家,对于一些特定词汇有特定的法律责任的应用,如果你在国外的报纸上刊登,一个玩具枪可以在5米外穿透三层报纸,因此具有“巨大杀伤力”“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那么你就等着上法庭受审,告你的有可能是玩具枪厂商,也可能是任何看报纸的人,但是这种新闻刊登在中国的报纸上,就会有很多人信以为真,认为确实“具有对社会重大危害”。国际惯例上,对于“杀伤力”的通常标准,对于微型飞行物体来说,微型飞行物体直接侵彻入人体除了眼睛以外的皮肤内,才算得上是具备致伤致残的必要条件,因此可以用“具有杀伤力”这个词汇来描述该微型飞行物体的效能。一般来说,对于玩具枪发射的6毫米口径塑料球,需要射入人体皮肤的动能要7焦耳以上,我们调查了日本国还有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的法律以及欧洲几个国家的法律,均都以焦耳来作为玩具枪是否威力超标的依据,比如日本为0.9焦耳,香港为2焦耳,这些都作为一个法定依据写入正规的法律正文中,成为司法鉴定的依据。目前我国没有新闻法,因此新闻报导中,涉及玩具枪的描述五花八门,例如东北新闻网05年7月5日发表的《长春仿真枪暗战调查:改装后可百米外射穿3合板》,其标题所论述的,按照物理学公式粗略推算,估计至少出口动能也要达到50多焦耳以上,如果真是这样,在近距离足够造成严重伤害,但是根据该记者高会鹏的描述,我们发现其在新闻文稿所论述的完全属于上面第一大类中所描述的电动玩具枪,经过我们咨询香港空气软枪射击运动的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他们表示,作为空气软枪,即便是非常大的修改内部的零件配茫?渥畲蟾脑斓募?抟膊豢赡艽笥?焦耳以上,也就是说,3焦耳的能量能够支持重量在0.2克的BB弹直线飞行,距离不可能超过45米,最远极限也只能飞行70米落地,而3焦耳出口动能的BB弹,因三合板材料不同,在7米到9米处左右,由于空气摩擦减速,就已经完全丧失穿透一般三合板的动能,经过笔者的朋友在香港的相关机构内的实践,得出上述结论,因此,记者高会鹏已经涉嫌杜撰虚假数据,混淆视听,欺骗群众、违反新闻道德。另据专业人事的进一步介绍,空气软枪之所以存在动能的最高上限,无法通过进一步改造获取更大动能,是因为其工作原理和机械结构所造成的瓶颈,真枪之所以能够获取较大弹丸动能,是利用火药由固体瞬间变为气体的化学反应,根据不同火药的性能,体积瞬间膨胀1000倍到7000倍之间,属于硬性气体,能够在枪膛内产生巨大压力,而空气软枪之所以被称为“空气软枪”,是因为,使用汽缸活塞推动普通空气做动力的,普通空气本身不可能膨胀,是活塞瞬间压缩汽缸内的气体,产生瞬间气压差推动弹丸运动的,当活塞刚开始压缩空气的时候,弹丸就已经开始飞出枪口,所以即便是假设弹簧拥有无限大力矩的时候,也可假设弹簧有6亿吨的推力,而在活塞尚未完全完成运动行程的时候,BB弹丸就已经飞出枪管,所以余下的气体能量完全都被浪费掉了,这就是活塞汽缸式空气软枪限制、封顶最高动能的物理学原理。而对于GAS类的空气软枪,一般使用的是134A气体,日本国仅允许销售这种气体作为玩具枪动力,非标准气体,如“猛将气”,作为日本国仅允许0.9焦耳的地区以外,比如香港、英国、法国等地区使用。GAS气体受温度影响,夏天,134A气体约为8公斤推力,猛将气为12公斤,冬天,134A气体约为5公斤推力,猛将为9公斤左右,以猛将气体在夏天推动玩具枪所产生的最大动能,目前最大的历史记录也就在1.5焦耳左右,同样GAS类的也存在不可克服的威力提升的物理学极限瓶径,首先是气体的储存仓,空气软枪这个部位一般也是软性金属制成,比夏天的猛将气体更大压力的气体,如若罐入日本国生产的玩具枪中,将会造成气体安全阀门的自我泻放而排光,如果在阀门上动手脚,高压气体排不出去,就会撑坏气体阀门,导致气仓变形,造成爆裂。而退一步说,即便是气仓动了手脚,可以存放巨大推力的气体,目前世界上所有GAS类空气软枪的汽缸部分均为塑料做的,塑料汽缸充气之后,过压即炸裂而报废,再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是汽缸和活塞均为最坚硬的金属制,GAS类空气软枪不同与CO2类体育用枪,击锤敲击气阀后,气阀本身打开的速度很慢,汽仓内的气体是由缓到快的过程缓慢泻放出去的,而从气仓要经过汽化室、橡皮出气嘴,汽缸接口,曲里拐弯的气路,也由于空气本身的弹性因素,导致汽缸内的压力是缓缓升高的,再加上所有的空气软枪汽缸内都有必须要存在的切气活门,当缓慢上升的气压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弹丸就已经飞出了枪口,切气活门由于弹丸的位移失去气压平衡,而关闭了通往枪口的气体阀门,而真正具有强大力度的气压,这时才能到达汽缸,产生推动整个玩具枪滑套后移再装填的动作,这样,无论是多大压力的气体,主要的气体尚未进入汽缸,弹丸就已经被主气流前缓缓上升压力的空气推飞出枪管了,所以也存在一个出膛动能的最大极限。而这些都是退了一万步的各种假设可能,连汽缸都变成金属做的后得出的结论。这样,一个不可能超过3焦耳,一个最大极限1.5焦耳,又怎能跟我们的文学形容词汇“杀伤力”甚至是更严重一点的词汇“巨大杀伤力”挨得上边吗?所以我们来看看现在涉及玩具枪的一些报导,是否具有滥用特定名词达到夺人耳目的炒作目的。实例:重庆晚报日,记者丁春兰写的《收缴44把仿真枪,十名小贩被拘留》中,有以下论述:“经鉴定,这批枪属于仿真枪,钢珠实心,射程虽不到两米,但如果对着人,却能打出血泡。”经过我们核实新闻插图中照片所拍摄的所谓“仿真枪”,经过辨认确定为某厂生产的手拉气动类型的玩具手枪,全锌合金软金属外壳,内部塑料,仿制柯尔特.25手枪,该玩具的实际枪械特别小巧,而玩具枪的汽缸容积也小,没有“威力”可言,在香港经过实际装配钢珠试射,射程连一米都不到,钢珠直接从枪口掉落地面,至于记者丁春兰在新闻报导中所描述的,“射程虽不到两米,但如果对着人,却能打出血泡。”的言论,我亲自做了实践,让一人用手抛掷6毫米钢珠,射程约为3到4米,砸中我的裸露的手臂,没啥痛的感觉,并未见该记者所论述的“血泡”出现,并且该玩具枪并非在中国的制式武器的仿制品,没有在中国出现该型号真枪的任何可能性,且外观粗糙,外部零件不真实,具有初等军事素养的人基本可轻松辨识,也不存在“心理杀伤力”,更谈不上对社会所谓“危害”。经调查,记者丁春兰已经涉嫌以明显虚假数据欺骗公众,造成公众不必要的心理恐慌,违背了新闻记者所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对于此类敢冒天下之大不违的“记者”,应该予以行政和法律的严肃惩处。对《昆明昨端掉地下“军火库”》文章作者及其中蒋姓人员,实在应予以起诉!该文章从头到尾充满自相矛盾,和问题数据。第一,即便是文章中非法贩卖的4.5毫米口径的CO2高压气体射击靶体育用枪,目前威力最大的也绝对无法“射穿厚达3厘米厚的木板”,更何况是在射穿4层纸盒之后!气枪的威力要比CO2类型的更大,经过实际测试也无法做到这一点,难道该记者所见到的所谓木板比泡沫塑料还要软?另外,该文中所论述“记者亲手试射了一把美国现役军用M-9仿真手枪,在穿透4层纸壳后,子弹仍能穿透一张3厘米厚的木板。”中,所谓M-9外观的CO2类高压瓦斯枪,是在2006年末才由台湾开发出来,而这篇文章是写自2005年12月,在2006年末以前,还不存在任何一款M-9外观的CO2动力枪,这就说明这个所谓记者所见到的有可能就是在2005年当时热门销售的空气软枪中的HFC-190,或则KJ的M9第二版,也可能是日本MARUI的空气软枪,就这种类别的“软枪”,别说是木板上能否留下个印记,两层包装纸盒能否贯穿都成问题。且M9型号的真实意大利制和美制手枪,由于管制严格,也因为我国军、警并未装备,基本不可能在中国境内出现,具有一般初级军事素养的人员均可辨识。这就是一个数据上非常重大的以新闻为工具欺诈公众的严重事件。二,彻底的自相矛盾,文章中,蒋姓人员被邀请参加野战游戏,但是在游戏前,却发现“仿真枪子弹直接打穿了木板和啤酒瓶子,并陷进路边树的树干里。蒋先生当场就被吓倒”。稍微有一丁点智商或头脑的人,都会看出其中破绽,不知道蒋先生的这些朋友是请他去玩呢,还是去参加“屠杀大会”? )我们了解了一下大陆地区的野战生存游戏的现状,虽然说因为部分法律法规存在一些滞后的问题,但是大陆的WG游戏成员们,空气软枪的持有者们,基本上已经自行制订出了《中国WG运动守则》这个不是法律的法律,用以自我约束,规定游戏运动中必须仅持空气软枪参加,绝不允许使用类似CO2高压气枪,气枪、火药枪之类的物品参加比赛,在比赛前,队员间必须相互检查威力有否超标。参加比赛的“软枪”出口动能必须在1焦耳以内。射击场地之外不得暴露装备和射击。???????5米之内不得开火。???????等的特别严格的规定,这些对人相互射击的游戏,在欧美日已经流行了将近30多年了,如果都象蒋姓人员说的那个样子,按照几十年以来世界上参加野战游戏的所有人来计算,地球上的人口至少能减少8分之1了!在中国,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装备的价格高昂,一般只有高薪阶层才能玩地起,而这些阶层一般受过良好的教育,有着较高的文化和心理素质。带蒋姓人员去参加比赛的,都拿这些杀人的玩艺来比赛?这种令人哭笑不得的新闻让我们对国家的新闻机构的权威性感到严重怀疑。三,严重的捏造数据!文章中出现了大量令人震惊的捏造数据,这种堂而簧之、不知所云的扯蛋数据,不知道是根据什么而编造出来的!乃是文革动乱之后,中国最严重的新闻大案件!!请看看这个记者的嘴脸,看以下链接。再下面的链接是网友们对这个记者的愤怒的谴责,长达数年的几千条愤怒谴责的留言。 }-0Rke6`&Y举例,在文章中:“以下是昨日在螺蛳湾“军火库”缴获的仿真枪目录。仿真枪都采用全金属制造,重量、模样和真枪一样,并采用电动气泵波箱发弹,在用钢珠的情况下可以打穿木板或者车窗玻璃,更有甚者可以穿透钢板。制造商来自日本和法国。”“?????现役美军用枪M-4自动步枪所使用子弹:宝乐瓶研磨BB弹,0.8MM钢珠;出售价格3500元;有效射程300M,在有效距离内击穿木板、玻璃、双层纸箱。国产的卖450元,有效射程200M,在有效距离内击穿玻璃、双层纸箱。美军伊拉克用枪M-4改良自动步枪 所使用子弹:宝乐瓶研磨BB弹,0.8MM钢珠;出售价格4600元;有效射程400M,在有效距离内击穿木板、玻璃、双层纸箱。 SXq#|"1F俄罗斯名枪AK-47AK-74 所使用子弹:宝乐瓶研磨BB弹,0.8MM钢珠;出售价格3800元;有效射程400M,在有效距离内击穿木板、玻璃、双层纸箱。国产的卖380元,有效射程300M,在有效距离内击穿玻璃、双层纸箱。???????”各位见证者可以看见这种令人震惊恐怖的数据,一把用来参加野战生存游戏的玩具枪,射程短的200米,长的400米,可击穿钢板,这样的性能连真枪都深感逊色!!目前,可用于游戏的空气软枪,最远直线射程没有超过45米的,弹丸掉落地面的最远距离没有超过70米的,至于击穿钢板???!!!我不知道怎么用言语形容这样的荒诞数据,胆敢出现在中国的正规市级政府门面的新闻媒体上,对于中国国民的智力是个彻底的侮辱!!中国的老百姓举着可以在400米打穿钢板的家伙来玩相互射击游戏?这种数据呈报到党和中央领导人的办公桌面前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况且0.8毫米直径的钢珠,连手捏都捏不住,0.8毫米是个啥概念?近视一点的人恐怕看都看不见?这种纤细如尘的细小“钢珠”如何才能安装到弹夹当中,还得请这位“记者”高人明示。中国人岂是软体动物??!! !自然,对“社会巨大危害性”这个词汇的滥用,也是造成中国不明真相的公众对于空气软枪抱有不正确心理的根源,如果5米外只能射穿8到9层报纸的能力,是非常“令人震惊的巨大威力,”因此“具有对社会的巨大危害”,那么我手上长着一根能捅穿十来层报纸的手指头,是否我的十根手指头加起来,可以威胁整个地球乃至整个银河系的和平,可以屠杀全人类了?我不知道为什么这样荒诞的因果关系,为何一遍又一遍地不厌其烦地堂而簧之地出现在堂堂中国的各大报纸上?不过一个事实可以肯定,极少部分法律工作者居然也跟风叫嚣,宣称能在1米内捅穿三层报纸的玩具枪,即可认定为“具有对社会巨大危害性”的标准,并不是以我个人的理解,他们这种行为,是对全中国法律工作者智商上的侮辱和对头顶上神圣国徽的亵渎!除非一种事实的出现,可以对于只能射穿几层报纸,即可认定对社会具有巨大危害性,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全部不属于哺乳类脊椎生物中的一个种族,而是属于类似蜗牛一样的无脊椎软体动物,如果这种事实成立,那么以上论述“对社会具有巨大危害性”之判断成立。讲完这个章节,也要小小总结一下,对于法律工作者和立法参与者来说,拿着国家的工资和薪水,理应为国家的经济建设秩序和人民的福祉着想,不敢说面对错综复杂的情况大家都能够处理好,但是对于一个小学生水平都能够判断出来的最简单的是非因果关系,如果在这些大专、硕士、博士们的答卷里都被搞地一塌糊涂,那么对于国家十几亿每日辛苦劳作的纳税者们来说,是多么悲哀的事情。
~~~~~~,不过,是不是可以再短点??建议将“仿真枪”这个词汇不再作为中国司用名词(司用:司法专用)第一章:序言第二章:成年人玩具枪知识扫盲 ,第三章:“杀伤力”“对社会巨大危害”的汉字语言规范问题是“仿真枪”乱象问题的根源之一第四章:“仿真枪”作为司法名词的不可操作性第五章:出现问题的因果关系分析第六章:黑色利益集团第七章:为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公正的立法制度,立法应该杜绝偏激的极端主义思想和情绪化思想。第八章:建设性意见----用来取代“仿真枪”的司法名词及中国未来涉及成年人玩具枪的立法建议 ]第九章:在司用名词剔除了“仿真枪”这个词后,向公民开放动能2焦耳以下的“空气软枪”的理由第十章:修改条款后将对社会产生的积极影响:序言成人玩具枪到底是玩具还是枪?它到底有没有所谓的“危害性”?“仿真枪”这三个字究竟适不适合作为中国司法学术用语?目前,在国内外群众眼里,WG野战游戏本身也就类似扭秧歌、打腰鼓、在公园跳交谊、唱二人转一样类型的运动,而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里,目前这种运动广泛开展,作为有消耗的高端娱乐运动,为国家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也对于市民的身心起到了锻炼作用,在长久和平的国家内,在保证社会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了国民基本军事素养水平的保持。而国际上随着几次重大的枪击案件,部分原本向公民开放枪支的国家,开始考虑使用外观高度仿真的玩具,取代本国向公民开放的枪支。咨询了一个涉外律师机构的工作人员,了解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日本国、德国、法国的相关法律资料,发现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中,虽然没有全面禁止成年人玩具枪,但是也并不等于使用者可以用它来做任何事情,严格来说,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是以管代禁,并且做出显著成效,大体上这些国家的法律条款是这样规定的:这些国家和地区都不允许未经政府批准牌照的商家经营野战游戏玩具枪的,而被批准牌照的商家肯定属于体育部门下面组织的某个协会,销售过程中,购买者必须出示身份证件证明年龄符合购买条件,而个人是无权私自通过航空、列车等交通工具运输这些物品的,要携带运输必须报批,个人也不能在公共场合携带、公示这些东西的,严格限制制造商产品的规格,所生产的玩具枪完全没有改装的可能,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最大法律允许的出口动能为2焦耳,个人持有动能超越2焦耳以上的属于违法,个人将原本小于2焦耳的改成大于2焦耳的属于非法,个人若无法提供证明某事件中,证人举证其所持的类似枪械物品为玩具枪,则按照持有真枪处理。我们注意到,在国外法学中,不是真枪就是玩具枪,也即所谓“二元概念”,真枪包括军、警、政府专员、民用(向民众开放国)、体育、狩猎、影视用枪,除了这些概念之外,全部为玩具属性概念,也就充分肯定了除真枪之外,其余全为娱乐用途之无害的可自由交易的玩具商品。“二元概念”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体系中,经过了数十年长时间的考验和发展,证明操作性强,公众接受程度高,兼顾了各个群体的利益,各得其所,有效规范了社会的秩序而目前中国的法学体系中,涉枪的司法概念出现了三个概念,即军、警、政府专员、体育、狩猎、影视用枪为真枪概念,《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出现了一种叫做“仿真枪”的模糊概念,除此之外还有个儿童玩具枪概念,从而构筑了我国目前的“三元概念”,96年新法颁布,执行十余年来,新《枪支管理法》虽然在制止实枪犯罪上有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三元概念对于非实枪方面却出现了大问题,表现在“仿真枪”这个中间模糊概念,公安部门自己推出的“仿真枪认定标准”这个文本里,本身也含有较大不科学性和操作的难度,如果仅认定大小在真枪二分之一到二倍之间,颜色和真枪相仿者,即为“仿真枪”的话,那么一个厨师用几个白萝卜雕刻成手枪的形状,然后浇上黑色酱油,端到客人面前,那么他已经涉嫌“非法制造销售仿真枪”了。另外,日常生活中的黑色塑料杆的带有自拧干功能的拖把,其外观与北欧一种著名的远程狙击枪极为相似,那么生产销售和使用这种托把是否也构成犯罪行为?还有,空调安装工所使用的日产某品牌手电钻为黑色、以及汽车维修站的注油枪,在形状大小颜色上与二战时,美军汤姆逊冲锋枪极为相似,那么生产和销售使用这些设备的,也已经在客观上触犯了我国的现行法律。三元概念在执行过程中,成人玩具枪虽然与真实枪支的处理不同,但是中间这一元概念基本偏向真枪这一元的处理方法,对于制造商制造和销售商销售以及公民持有成人玩具枪,在中国大陆地区为有罪判定的状态,在历次的全国“缉枪治爆、管制刀具危险物品排查”专项整治行动中,“仿真枪”这一概念的物品和管制刀具并列为仅次于枪械和爆炸物的第二级别的“危险品”,这样的做法已经在国际上遭国外一些人士的耻笑,也确实,在国际惯例当中,对于危险品这个概念基本以其实际伤害效果来界定,而非其形状外表,例如有毒化学物质,爆炸物质,枪械、榴弹等,会以实际的对人体和周围造成不可修复的破坏力,所以禁止一般情况下公民持有的,而成人玩具枪则没有达到这种条件,野战游戏类的BB枪更是在被出口国的安规标准之下设计制造的,而各国的玩具枪安规标准则已经考虑到致伤所需要的枪口能量限制了,且在结构上符合各国法律规定的无改装可能的标准,所以在国际惯例中,对于所谓“仿真枪危害社会”这种说法,不予认可。也正是国际社会普遍不禁止它的理论依据。近来也因为美国的几次重大的枪击案,欧美各国政府也考虑使用外形高度逼真的成人玩具枪和野战生存游戏产业,取代本国的民用真枪市场。而目前我国由于三元概念的存在,我国所谓的“仿真枪”,故名思意----“仿真的也是枪”,这种对物品的定性与国际上使用了三十余年的惯例相去甚远,在客观上,我国的法律中,涉及玩具概念的仅有儿童玩具枪才是玩具概念,这就否定了当前国际流行的野战生存游戏玩具枪作为成年人玩具的属性,因为我国对新事物认知能力普遍慢与国外,因此在我国,成年人专属玩具用品的法律地位到现在都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属于严重的空白!例如成年人性用品,是涉及成年人卫生和健康的用品,但是该产品的生产国家标准至今没有出现,对成年人健康不利。同样,成年人玩具枪在中国被否定了其作为休闲娱乐、爱国主义国防知识教育和体育竞技的价值,在国际公认的玩具,到了中国大陆境内,就变成了枪械武器,因为专门制定“仿真枪”这个概念,就是将这种物品归入“枪械”的范围之内,而否定了其作为玩具的本质,仅肯定其有可能产生的极少数负面影响,忽略了其更多的对社会积极面的影响,而全面禁止其存在,无论从哪种理由上,都无法论述这种做法的合理性。第二章 成年人玩具枪知识扫盲所谓“仿真枪”这个词的标地物汇涵盖意义过广,定义极为模糊,已经将无有害成分和含有有害成分的几类品种的物品全部纳入到这个含义中,就如同把乌贼、蜘蛛、螃蟹划归为“八脚物”,因为蜘蛛体内含有毒腺,对人体有害,因此以立法的行政手段,全面禁止捕捞、捕捉、销售“八脚物”。因此,销售乌贼、螃蟹也触犯法律,食用乌贼、螃蟹也可能面临治安拘留。胡总总书记在“八荣八耻”的讲话中,强调“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现在,介绍一下几种物品的基本科学知识。尤其是对于玩具枪盲来说,进行扫盲非常有必要。第一大类概要:野战游戏用的“BB枪”,在国际上通用的学术名为“空气软枪”----“AIRSOFTGUN”起源与60年代的美国,大力发展在近年的日本,随着CS----反恐精英类的游戏,渐渐在全世界普及,按照各个国家的生产标准制造,因各国均对其主要承力件材料和结构限制,没有改装成发射制式枪弹的任何可能性,枪口出口威力被限制在各个被出口国法律允许的动能之下,目前各国均以弹丸出膛焦耳数作为法律衡量标准。例如日本为0.9焦耳,香港特别行政区为2焦耳,所发射球型弹丸为塑料环保可降解材料,一般为6毫米或8毫米口径,重量在0.2克到0.36克之间。在7米处直接命中着衬衫的人体仅红肿数十分钟,若穿着夹克、毛衣等服装,则仅轻微有感觉。游戏者在游戏中,须穿着防护装备,尤其是眼部面部。第一大类子类别:第一小类:“电动空气软枪”,作为“BB枪”家族中的主要成员,这个类别以电动机带动齿轮,再带动活塞压缩汽缸中的空气,将BB弹丸推出玩具枪口,可以自动装填弹丸连续发射。这种类别以长枪玩具居多,手枪玩具少数。第二小类:“GAS空气软枪”,作为“BB枪”历史悠久的动力方式,以手枪玩具居多,长枪玩具少数,它是以液化气体储存在气仓内,击锤或击针通过撞击气阀,释放气仓内的液化气体到达汽缸,液化气体到达汽缸被充分汽化,产生压力推动弹丸前进,并且产生反推力,模拟自动手枪滑套退膛的动作,自动装填下一颗弹丸,复进到位。第三小类:“手拉空气软枪”,作为“BB枪”家族中比较低档次的成员,这个类别以手动压缩弹簧,弹簧再带动气缸内的活塞压缩空气,将BB弹丸推出玩具枪口,威力较前两子类别的小,一般为塑料材料,因为档次较为低,因此外观与真枪质感差距较大。第一大类总结:1,目前中国公众对于第一大类的玩具枪存在误解。第一误解:“改装成真枪来进行射击”,这是中国公众经常犯的一个基本常识性错误,也是90年代中期部分代表和群众向政府施压的借口之一,也是中国公众经常问的第一个问题,玩具就是玩具,各个国家在其生产标准规范当中,就对其材料和结构做了明确限制,比如关键部位不能使用钢铁等坚硬材料,而内部结构也与真枪有很大差异,塑料件的大量运用,也使得改装可能为零。主要表现在电动类别的玩具中,原来用来盛放枪机的位置,变成了电动机和齿轮和汽缸的组合体,没有容纳枪机以及固定枪机的任何支点和必要的形状甚至是支撑枪机的坚硬耐磨的部件,没有发射制式弹药所必须使用的镀铬带膛线枪管,玩具枪内部复杂,枪管被分为内外两层管结构,而内部为软性金属的铜或铝管,口径为6或者8毫米,无法通过高压高温的火药气体,也没有对应的弹药,且不具备坚硬的钢制枪膛部件,这个部件的位置被一种叫T型头和HOP-UP的玩具设备取代,所以固定支架和巢口复杂,所以整个枪管结构巨大差异已经完全没有发射弹药的可能性。而击发机构更是与真枪相去十万八千里,扳机连接的是齿轮箱旁边的电源开关,要想将这种东西改成真枪,倒还不如完全重新做把真枪的成本低廉。对于使用液化压缩气体的玩具来说,就更不可能了,是由于为了实现液化气体充分液化,而在原本枪机的位置被完全挖空,而设置了一个大塑料材料的汽缸在里面,而为了支持这个汽缸和活塞,周边的设施已经于真枪差异过远,且材料均为塑料或铝合金、锌合金材料,根本性地完全没有了改装的可能性。第二误解:“发射钢珠,具有巨大杀伤力”。这是目前涉嫌抄做的新闻媒体做出的荒诞言论,这种根本不切合实际的言论遭人唾弃,一般空气软枪,无法发射钢珠,而只能发射重量限制在0.3克以下的塑料材料的原形弹丸,如若将钢珠放入,射出距离不超过1米5左右,且直接掉落地面,在枪口以手即可接住钢珠,如果这样子也能被称为“巨大杀伤力”,那么中国人岂不变成了“软体动物”,造成这种现象的物理学解释是,因为钢珠的质量较大,以空气软枪的膛内压力,要想让钢珠具有较高的初速,就必须拥有足够长时间的持续压力,但是以目前空气软枪的实际结构,根本不具备这种可能性,因为以空气软枪的气体产生原理,在膛内作用的时间都非常短,在钢珠产生较快的飞行速度以前,气体就泄露光了,已经完全丧失压力,所以空气软枪在结构上,就已经限定死了0.3克以下的弹丸,才能产生有相互射击游戏价值的弹丸速度和动能。第三误解:“与真枪无法分辨”。这也是目前,新闻的炒作的焦点,以事实上来分析,我们也参考了许多国家的法律,部分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和台湾地区也要求在销售的玩具枪之中,在部分种类的玩具枪枪口设置红色不可拆卸的帽子,而日本则要求玩具枪不能完全与真实枪支完全没有外观区别,因此我们在国外的有关人员也确认了,在日本以及普遍开放WG游戏的地区,普通百姓对于玩具枪的辨识能力甚至超越了中国警察的能力,是因为广泛普及的结果,就以日本国的几款产品来分辨,我们咨询了日本有关专家和百姓,均表示,分辨空气软枪,即便是比较黑暗的时候,日本产的玩具枪口,因为分为内管和外管结构,而内管普遍为显目的金属制成,比如铝合金和黄铜管,所以当不法人员以枪口指着人的时候,“枪管”里面就会有一圈的内枪管,极易露陷。而电动玩具枪,弹夹下的大拨轮,护木里可以看见的电线,更是非常容易辨识,另外,对于平时不可能出现在本国的外国枪支,以其外观即可在很远的地方辨识是玩具,例如奥地利的AUG步枪,如果在中国街头出现,那绝对是玩具。且玩具枪的外观材料多为塑料或铝合金,视觉质感与真枪相去甚远。在中国已经有太多持玩具枪抢劫因被识破露陷而被抓捕的实例,而随着空气软枪这样的玩具枪在中国渐渐普遍普及,而使得群众辨识水平日益增高,从而给企图利用该玩具外观实施犯案的犯罪分子以沉重打击。2,对于中国来说,因空气软枪不具备实际致伤致残能力,且具备有增强公民军事素养,防微杜渐、居安思危、防止演变成军盲大国,开展野战游戏增强团队精神、可以借此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公民正确的枪械心理观念等的多项积极因素,因此可以允许公民合法持有和进行相关比赛的。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开放此类商品,应该向他们学习管理经验,公民如若用此类器械做不法之事,仍以法律追究。各国法规均不允许公民在公共场合随意携带、公示,不得未经申报而携此类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得随意向宠物和野生动物射击。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在销售过程中,应以身份证件核实年龄。在比赛过程中,必须佩戴合格护具。第二大类概要:CO2类高压瓦斯体育用枪,外观也是模仿真枪的外观,不能用来向人体射击,以二氧化碳产生的超高压气体为动力,发射4.5毫米的钢珠或者有尾铅弹,其动能一般在3焦耳到10焦耳之间,已经能够具有侵彻入人体肌肤的能力,一般作为体育射靶用途,对于这种产品,世界各国均管制较严格,多数国家不允许普通人员自行持有,多为体育竞技场所使用。第二大类总结:对于中国来说,因为其确有一定致伤致残的能力,应该禁止在各种渠道向普通群众兜售此类商品,严格禁止个人持有,并且严格规范应用它进行体育和娱乐射击的管理。第三大类概要:CAP道具枪,外观模拟真实枪支,无任何发射物体。不能进行游戏运动。这种“道具枪”也并不是拍摄影视节目所使用的道具枪的概念,同样,它的材料在日本多为塑料,而台湾也生产少量的铝合金和锌合金软性金属成分的产品,特点是内部结构与真枪几乎相同,但是枪管堵塞,使用的是可以两节螺丝旋开的玩具弹壳,里面填装少量火药子,可以产生声光效果的玩具,台湾前几年,发现有工厂,有组织地利用大型车、削床,通过改装枪管,更换成自制的钢制枪管,发射自制的弹药,所谓弹药也并非军、警用的制式弹药,因为制式弹药爆炸力大,“道具枪”依然无法承受,非法组织使用的是自己做的少量装药的弹药,这种弹药短距离内足以致伤,但难以致命,用来向陈水扁射击的改装玩具枪,就是因为动能不够,无法侵彻入陈的大肚皮,而发生拐弯,转向别处去的。第三大类总结:对于中国来说,应该严厉禁止使用任何金属材料的此类商品出现,不允许进口、制造、销售、和个人持有此类金属材料的成品,一切制造生产和进口此类型玩具,必须严格使用工程塑料,且枪口必须堵塞,枪管头部必须用红色塑料不可拆卸结构,玩具弹壳的装药量必须在国家指定的标准之内,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并且对于个人不允许在除了家庭以外的公共场合随意出示和燃放,在喜庆节日时候,可以在指定时间内在鞭炮爆竹指定燃放区燃放。任何个人和单位企图以金属部件改装此类商品的行为一律为违法行为而制裁。第四大类概要:无发射物操作枪。没有任何结构,几乎就是一种金属块或塑料块,可以装入假子弹,上假弹夹,没有任何击发结构,“枪栓”可以拉,“滑套”可以动,假子弹壳可以一颗颗抛出去,没有枪管,就是一根塑料棒棒。完全就是休闲时无聊把玩的东西.第四大类总结:对于中国来说,应该如同第三大类叙述,严禁采用金属来制作此类商品,只允许塑料。且枪口没有洞,用以标识其身份。对于私自企图改装此类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法律的追究。因气枪与真枪的外观有所差距,也并未在“仿真枪”词汇包含意义内,气枪在中国的法律状态目前比较合理,故不多论述,近来气枪在国内不断开始泛滥,对于野生动物已经产生了一定危害,也对生态平衡造成了一定影响,所以应该加大对个人持有气枪的收缴工作。
问题是:大家能够做到吗?
与其有仿真枪在黑市中流行,执法一方多少睁一眼闭一眼,留有有法不依笑柄的这种现状,不如合法合理的管理,先从不把仿真枪混在枪支法中开始。
你打WG,打着痛了,没事的话当然躲起来啊,你和人家又没有什么仇
首先,玩具枪因为可以打塑料BB弹,而且像真枪,所以就可以算是“仿真枪”。其次,“仿真枪”因为可以用塑料BB弹打穿报纸,所以就是具有“强大杀伤力”。再其次,某部门官员说法是“可以打塑料BB弹,就可以打钢珠”。由此三条推理,玩塑料BB弹玩具枪,就等于玩真枪,玩真枪就应该判刑4年。
6mm塑料弹效果 1发击穿啤酒瓶(绿色的那种),连射一秒5发以上,很容易打出一片弹幕6mm钢珠 这个没连射过,单射一发大穿1cm厚玻璃鱼缸准心 15-20米一发命中1元硬币以上都是在1-2米距离射击的,枪支是改过部件的,刚买来威力小很多
我九月份中旬去香港呀。请问香港边到有D军品背囊卖呀?我唔要内地山寨噶如果可以,我想用广东话同你交谈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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