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信息泛滥成灾的时代,我们需要多少知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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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信息选择
  信息时代的信息选择
  作者:林坚& 主题类号:B2/科学技术哲学 【 文献号 】1-789
  【原文出处】《科技导报》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101
  【原刊页号】6~9
  【分 类 号】B2
  【分 类 名】科学技术哲学
  【复印期号】200102
  【 标 题 】信息时代的信息选择
  【英文标题】Information Option in the Information Era
  【 作 者 】林坚
  【作者简介】林坚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副编审、博士 北京 100080
  【 正 文 】
  现代社会信息量极为丰富,有“知识爆炸”、“信息海洋”之说。据估计,现在世界上每天产生科技论文上万篇,科技图书上千部,申请专利也达千余件。科技信息的容量每10~15年翻一番。预计到2005年人类知识比现在要翻一番,到2020年人类知识将比现在增加3~4倍,而到2050年,今天运用的科技知识可能只占2050年拥有量的1%。全世界每天约有近百亿信息单元的信息量在传递,并以年递增15%~20%的速度发展。
  现代社会不仅信息量极大增长,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深入发展,信息的内容也极其复杂,有许多信息并不是科学认识的结果,而是错误、偏见和迷信导致的。所以,需要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和筛选。正如OECD报告所指出的:“选择相关信息,忽略不相关的信息,识别信息的形式,理解和释读信息以及学习新的忘掉旧的技艺,所有这此能力日益显得越加重要。”[1]
  一、信息社会需要进行信息选择
  在信息社会,信息量极其巨大,人们能够接收的只是信息海洋中的一部分。如果用一个圆来比喻,人们所接触到的信息仅在圆内,而圆外的信息是无穷的。
  面对数量巨大、专业性强的科技信息,科技人员即使夜以继日地工作,所能阅读的资料也不会超过总量的5%。而且,未经利用的科技信息量也在增长,全世界每年的信息利用量也仅为当年信息生产量的10%~15%。这种情况下,如果正从事的相同工作的信息均能为人们事先掌握,那么10%~20%重复性的科学研究和设计工作可以节省下来。由此可知,一方面,重复劳动造成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财力的浪费,另一方面,则是大量的科技信息处于闲置状态,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据报道,仅仅由于没有充分利用已有信息情报,致使科研项目重复而造成的损失,在美国是10亿美元/年以上,在英国约3 000万英镑。我国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也有相当大的部分在国外早已有成果,只是由于信息不灵而造成重复劳动甚至无效劳动。科技人员在一个科研项目中,用于查找和阅读相关资料的时间已占到整个项目完成时间的一半以上,而且还不能快速、准确地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有效信息。
  由于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在电子网络环境下信息爆炸式地激增,随之出现了信息污染,包括信息泛滥或信息过剩、信息垃圾、信息失真、信息病毒等,这对人们接受信息是一种严重干扰和制约。
  信息泛滥是指信息数量急剧上涨,流速不断加快,个人或系统所接受的信息超过其处理能力或有效应用的情况,这又叫信息超载或信息过剩,往往使信息用户无所适从。信息本来是用以消除不确定性的,但过量的信息却增加了人们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感,影响人们对信息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带来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浪费。
  信息泛滥给许多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引发各种各样的“信息病”。如,“信息超载焦虑症”:当人们接受的信息超过其所能消化的信息量时,往往会因压力过度吸收信息的效率低下而焦虑;“信息神经不安症”:因找不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而烦燥不安;“信息过敏症”:对一般正常信息也产生异常反应;“信息紧张症”:由于信息数量过大、流速过快而致使选择的压力加大。而且,信息超载又常使人们面临新的信息匮乏,即由于信息量太大,身处信息的海洋却找不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致使社会信息吸收利用率反而下降,在网络信息技术十分发达的美国和日本,近年来的信息吸收率仅为10%左右。
  信息垃圾包括冗余信息、过时老化信息、虚假信息、污秽信息等,根据资料分析,在全球信息环境中,信息垃圾比例不低于50%,有的学科领域甚至占到80%!冗余信息即多余的、重复的、无价值的信息,有的是剽窃、抄袭、拼凑之作,有的是多次重复发布,成为人们信息处理的负担。过时老化信息,即失去时效、老化无用的信息,文献信息老化速度要远快于知识本身的老化速度。虚假信息是信息发布者有意识地传递的虚假错误信息,还有一些不老实的研究人员编造虚假数据,没有任何根据地宣称作出“重大发现”。近年来一些厂家和媒体制造虚假广告,哗众取宠,徒有虚名。污秽信息主要指带有色情、巫术、迷信等内容的信息,还有无从证实的传闻、流言、诽谤等恶意传递的污垢信息,这类东西就像一付付毒剂,腐蚀着人们的灵魂,污染了社会文明。
  网络信息污染中最严重的要算计算机病毒,它给整个互联网乃至整个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世界上已有几千种计算机病毒传播流行,它们被指令插入磁盘引导区、引导程序或应用程序中,捣乱甚至销毁系统中的数据、文件等,不仅造成电子信息污染,更严重的是引发计算机犯罪,威胁着人类的正常活动和社会发展。
  为了有效地传播信息和接收信息,必须对信息内容进行取舍、加工处理,也就是必须进行信息选择。所谓信息选择,是指对大量的原始信息以及经过加工的信息材料进行筛选和判别,有效地排除其他不需要的信息,选取所需要的信息。现代信息社会已从提供信息进步到选择信息的阶段。信息选择能力是决定人们创造性和应变能力的重要因素,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人类社会发展史,也是信息技术以及人们的信息选择能力不断发展的历史。提高信息选择能力,既同信息技术的发展有关,更同人们的思想方法、知识结构等密切相关。
  二、信息选择的原则
  根据选择主体的不同,信息选择可分为个体选择、团体选择、社会选择和国家选择等。由于每个人的职业、兴趣、年龄、性别、民族、国家出身、知识背景等的不同,对于信息需求当然有不同的选择。对于社会团体、民族、国家等来说,选择也会各有不同。信息选择的主体不同,动机、需求不同,其选择的原则和方法就会有所不同。但从一般的意义上说,也有一些共同的选择原则。人们有选择信息的自由。当然,这种“自由”也是有条件的,是在一定范围之内的。受众选择信息时,受选择性定律的支配,往往还按照最小努力原则,故具有个性化特征。
  1.选择性接收(或称选择性接触、选择性注意)
  所谓选择性接收,指人们对外界信息刺激有选择地注意和接受,只选择自己感兴趣或希望了解的信息,而排斥不喜欢的媒体和内容。按照“知行不和谐”理论,任何人都有一种倾向,即让自己接触与原有态度和价值观念相吻合的信息,而避开那些与己不合的信息。影响其注意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客观方面的因素有信息刺激的强度、对比度、重复率、变化率、新颖性等;主观方面的因素有接受者的个性、兴趣、爱好、价值观、需要与动机、经验与知识背景、情绪与精神状态等。
  “注意”的选择性是由于,在信息加工系统的不同水平上,经常出现对信息的过滤或阻断,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内只能允许部分信息输入。一些信息能通过信息加工系统达到让人“意识”到的作用,也有些信息没有被注意就滤掉了。
  受众选择信息传播渠道要受到以下几个因素影响:(1)渠道的方便程度;(2)这种渠道提供的信息的文本价值及吸引程度;(3)传播信息的速度及准确度;(4)获取信息的习惯;(5)经济条件及成本效益等。而且,受众的先验信息决定着对外来信息的取舍。特别是欲获取科技信息时,多是出于研究、开发和应用的需要,必然会对某些方面的信息给予特别注意或专门收集和接收。
  “选择性接收”是受众选择信息的第一道关口,经过这道关口的信息才能进入受体。在这一选择过程中,受众的习惯性、主观性、随意性都较大。
  2.选择性理解
  选择性理解,指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信息可以有不同的加工处理方式,产生不同的反应,得出不同的结论。人们对外界信息的理解,要受特定的环境因素,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以及自身经历、素质、态度、知识结构和心理特征等的影响。受众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生活经验对所接收的信息作出独特的个人解释,对信息进行比较、过滤、整合,剔除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受众对引起自己注意的信息,往往会按照自己的知识结构、心理习惯等作出自己的理解或解释。
  英国有句谚语:有1 000个读者,就有1 000个“哈姆雷特”。也就是对同样的信息文本,有着不同的理解。信息到达接受者那里,未必能达到信息发出者所设想的意图,接受者往往会有自己的不同的解释。
  3.选择性记忆
  人们根据各自的需求、情感和兴趣,挑选出对自己有用、有利、有价值的信息,储存在大脑之中。受者储存对自己有价值的信息,包括知识性信息和实用性信息,这是由个人的种种个人因素决定的。
人们注意并感知信息后,不可能在短期完全吸收信息,而必须对信息内容有选择地进行记忆。人脑的记忆过程总伴随着遗忘过程,遗忘也体现了记忆的选择性。一般地,对人影响最大、最需要的信息比较容易被识记、保持、再现或重认,而意义不大或与记忆者价值意识不相符的信息较易被遗忘。遗忘并非都对人不利,它能排除一些无用信息的干扰。
受众从大量信息中选择记忆对象,有时是无意识的,如对某次特别精彩的科学实验留下深刻印象;有时是有意识的,如对某种实用性很强的科技成果有意“储存”,所记忆的信息都与受众的心理结构相吻合。
  4.选择性实践
  受众会从进入记忆中的信息里选取可以应用或实践的内容,进行选择性实践,使信息意识转变为行动。
  把记忆信息付诸实践,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可能获益。即选择可以实践的信息,其必定是实用性信息目的在于希望受益,这也是信息增值的体现。(2)具有可行性或可操作性。即欲要把某些信息投入实践,就必须考虑现实的可行性,并且可操作性强。(3)风险程度小。实践可能会有风险,因而要选择风险小的信息内容进行实践。或者,对可获益性与可能的风险作出权衡和比较后再选择。
  选择性定律表明受众对信息的译码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由于每个人的生活经验、价值取向、文化修养、知识背景、心理结构、性格特征等各不相同,译码行为就千姿百态、各具特色,这就是对信息进行选择性处理。
  受众选择信息的原则,除了效用、效益、时效外,还有便利、经济、安全等都是考虑因素。这里主要指出几点。
  第一,选择中的个性。每个人的选择都有所不同,以自己的价值观念为标准,而一个人的文化素质也决定着其信息意识和信息素养,接受信息以及开发利用信息的能力也各有不同,并且,人的气质和性格、兴趣和爱好等也决定了选择必然是多种多样的。现代“信息人”则更具有批判意识、怀疑精神以及独立意识、创新精神。他们不会被动地毫无保留地接受外界所有的信息,而是首先进行判断、评判,发现问题,敢于怀疑,勇于批判,喜欢形成不同于别人的新见解,面临选择时自己做主,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
  第二,最小努力、最大成效的信息经济原则。人们一方面希望获得可靠、完整、新鲜的信息,以对自己有利和有用;另一方面又总有一种作出最小努力的倾向,即以最小的成本、最少的时间去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一般地,人们在信息活动中,尽量避繁就简,弃难从易,而选择那些方便、易用、可行的信息,特别表现在对传播媒介的选择上,更注重实效性和便利性以及经济性。
  第三,寻求适度满足的信息行为和心理特征。信息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够用就行,也就是信息要适度。信息过多造成负担、增加压力,导致不知如何选择;信息量过少,不能解决问题。因而,对信息的需求只能适可而止,最重要的是适应需要。
  在信息选择过程中,认知、情感、意志等心理因素都起作用,还与人们一定的知识背景、兴趣、爱好等有关,并且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信息传播也有“马太效应”(Matthew Effect),这是一种社会心理,即已经有的还要加强,没有的总是处于弱势。经由名人透露和传播的信息往往具有较高的“含金量”,人们会交相传播,甚至添油加醋,而使信息走样和失真。而即使是重要信息,如果出自无名之辈,也会被打折扣。由于人们的认识水平和思维创造能力影响心理活动的转化过程,在接受和利用信息的活动中,每个人都有差异,因而个人的选择也有不同。
  每个人都会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不同的时期去做不同的选择,因此,要培养自己健全、准确的判断能力,掌握便利的信息处理工具,选择有效信息。信息选择过程,贯穿信息活动的始终。今后,人们面临的信息选择的压力会越来越大,因而信息的价值将越来越成为选择的首要标准;同时,将更加注意避免零价值和负价值。
  三、信息选择的途径和方式
  信息选择是外界新信息与人脑内部原有信息相互影响和作用的过程,要通过人脑中的认知图式与心理结构对信息进行一定的处理加工后,才得以完成。人们选择信息的活动可以视为以意识为中介的自觉活动。人们的信息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是对信息的收集、选择、综合、吸收和利用的能力基础。人们在接收和利用信息的过程中,必须选择一定的途径和方法,以利于达到意志、行为的目的。信息传播必须有通畅的信息通道,信息选择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利用必要的工具。从选择的方式来说,可分为自选择和他选择。
  所谓“自选择”,即自主选择,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主动地搜寻、筛选所需要的信息,在做好准备的状态下,利用模式辨认和注意从众多的输入信息中挑选出有用的信息。所谓“他选择”则是指在外界的特定干预下进行的一种被动的选择,是指在人脑处于毫无准备的状态中,外界的刺激被人的感官感知后通过神经系统传入人的大脑。人脑没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这种信息意外地、突然地、强制性地进入大脑,实际上构成了信息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选择能力不强的话,就会被这类信息牵着鼻子走。自选择是基本的,他选择也要通过自选择而起作用。实际的信息选择过程中,自选择和他选择是共同起作用的。
  无论是自选择和他选择,都需要利用各种信息技术或传播媒介,多方面获取信息。有效选择信息的方法多种多样,如:(1)分类搜索,又叫树状图,即从宏观着眼,先选大类,逐步缩小范围,好比树分枝、枝分杈,一直分下去,直到搜索目标;(2)标题、关键词索引,这在数据库查询、网上搜索时经常要用到;(3)存储辐射,即积累知识储备,查找信息时运用联想、类比等方法,由点向面辐射,快速、广泛地搜寻信息。
  信息选择的工具或载体主要有:文献资料(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媒体(包括广播、电视、音像制品)、互联网络等。现代社会形成了专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如科技信息中心、科技情报机构、图书馆等,提供咨询和服务,使信息服务专业化、产业化,并向智能化方向努力。
  目前全世界范围涌动着多媒体热潮,它所代表的信息产业革命在本世纪将对现代社会产生根本性影响。所谓多媒体,就是采用数字方式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借以实现对图像、声音、文字、数据信息的统一综合处理以至混合传送的媒体形态。它的出现意味着广播、电视、通信、信息业的相互融合;而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有线电视和有线广播网络,则掌握着进入多媒体时代的钥匙。
  计算机是现代信息社会不可或缺的工具。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结合,使人类获取信息和传播信息的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计算机联成网络,将实现全球信息高速传递和共享。因特网上的信息极其丰富,形态多样,传播迅速及时,传送和接收自由,交互利用,形成一个全球网络。网上传播,已经打破了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体由传播者一统天下的局面,而实现了双向传播甚至多向传播。
  互联网好比一个信息大海,需要有“导航者”,信息检索就起到这样的作用。Internet是“网络的网络”,即“网中网”,网际互联。网络传播具有通畅、容量大、信息损耗小、不易受干扰等诸多优点。从传播方式看,网络不仅融合了以往各种大众传媒的优势,能以文字、图像、声音同时发送信息,而且还具备了各种大众传媒所不具备的特点:跨时空、可检索、超文本、交互性等。特别是对感兴趣的信息,点击鼠标,就可以下载、录音、录像,还可以进行存储、整理、评说、复制、剪裁,并可以自由地调用和发送信息,更加接近自然的人际传播,使传统传媒带来的传播距离感大大减小。网络突破了大众传媒使受众被动接收信息的局限,实现了受众驱动式传播,网民将在信息传播系统中逐渐占主导地位。网络、多媒体必须千方百计围绕网民的需求转,网络给予了网民前所未有的主动权。
  四、从信息处理(选择)迈向知识处理
  现代社会日渐向知识社会发展,知识创新、知识分配、知识交流和知识应用是一个环环相扣、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其中有大量的、复杂的信息需要处理,但仅进行信息处理还不够,必须进行知识处理。
  现代信息革命向人类社会提出了挑战,随着脑科学、认知科学、计算机技术及纳米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从信息处理向知识处理的转换成为可能。信息处理包括语言处理和图像处理两个方面,但还处于信息的表层处理或浅层处理。知识处理则是计算机理解了语言基础上的深层处理,是比信息处理更高层次的内容处理。要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消除不需要的信息,筛选所需要的信息,光靠信息处理不能完成,必须进行知识处理。因而,必须让计算机具有智能,这就必须解决计算机理解语言的问题。目前,这个领域已有重大突破,这就是HNC(Hierarchical Network of Concept,概念层次网络)理论的创立及其应用。HNC是面向整个自然语言理解的理论框架,以语义表达为基础,对语义表达概念化、层次化和网络化。HNC理论的要点是:(1)把自然语言所表达的知识划分为概念、语言、常识及专业三个独立的层面,对不同层面采取不同的知识表示策略和学习方式,形成各自的知识库系统;(2)建立网络式概念基元符号体系,即概念表述数学表示式;(3)建立语句的语义表述模式,即语句表述的数学表示式。[2]
  由我国信息处理专家和语言专家合作研究、共同推动,取得了计算机理解语言的重大突破,已完成了从理论到技术实现的基本过程,为信息处理向知识处理的转换创造了基本条件。具体做法是,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HNC的语言理解创新技术相互结合,创立新型的面向网络的“知识处理加工基地”,在网站上实现智能汉英双向机器翻译(90%以上正确率,有自知之明的能力)、智能知识提取等高新技术服务,并逐步开发多种多样的知识处理服务。面对即将来临的信息时代高级阶段,知识处理大有用武之地。在这方面,全球处在同一起跑线上,这对中国的科学发展是十分难得的前所未有的机遇。中国应抢占信息时代高级阶段的知识处理制高点,为中华文明的再次腾飞夺取先机。[3]
  可以说,知识处理就是知识选择和利用。值得注意的是,信息库的建立对于科技知识来说并非完美,因为有些知识是不能编码和度量的,人的知识系统中包含许多非精确性、常识性、不确定性、无限度性的知识,这些用信息库是无法囊括的。不能把确定的、可数字化的知识当做知识的全部,人们接受知识必须通过自己的头脑,不仅要进行信息选择,而且要进行知识选择。  【参考文献】
  [1]OECD.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7,12
  [2]黄曾阳.NHC(概念层次网络)理论概要.载黄顺基主编,信息革命在中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林杏光.抢占信息时代高级阶段的制高点.中国人民大学校刊,周金钢: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类已经步入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互联网
(Internet)的诞生和迅速拓展,构建起蔚为壮观、前景无限的网络信息资源空间。网络冲击了各国的政治、经济、科技和法律,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受到严峻挑战。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理论界产生许多争论,甚至有人提出网络知识产权的说法,但至今没有形成让人信服的理论。本文试就网络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典型问题以及应对措施做初步分析和探讨。
一、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内涵
(一)概念的界定
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是网络空间下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
传统的知识产权,通常可以分为两个类别,即“工业产权”和“文学产权”,文学产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相关权
。工业产权是指对工商业和其他产业中做出的创造性构思和使用的商业标记所享有的专有权,它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创造性成果权,如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二是识别性标记权,如商标权、商号权和产地标记权等。
(二)网络信息资源的特点
网络空间下的知识产品依然具有传统知识产品的一般特点,如创造性、非物质性和社会性。知识产品也是信息的一种,在网络时代,信息资源主体为网络信息资源
,同传统的信息资源相比,网络信息资源具有如下特征:
1.存储和传输的数字化,复制和传播速度极大提高。信息资源由纸张上的文字和图形变为磁性介质上的电磁信号或者光介质上的光信号,加上无线电和卫星通讯技术的充分运用,上传到网上的任何信息资源,只需要短短的数秒钟就可能传递到世界任何角落。信息的瞬间传递,大大增加了控制和取证的难度。由于网络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储的信息密度高、容量大,可以无损耗地被重复使用。这一方面有利于知识产品广泛而合法地传播,权利人和公众利益可以得到很好地实现;另一方面也降低了非法复制和传播的成本,侵权变得十分容易。
2.表现形式多样化,作品思想内容和表达形式的界限变得模糊。传统信息资源主要是以文字或图形形式表现出来的信息。而网络信息资源则可以是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软件、数据库等多种形式存在的,涉及领域从经济、科研、教育、艺术,到具体的行业和个体,包含的文献类型从电子报刊、电子工具书、商业信息、新闻报道、书目数据库、文献信息索引到统计数据、图表、电子地图等。这些作品显示在用户终端上,并不一定拥有统一的表现形式,甚至可以根据用户的需要有选择性地呈现出不同形式,可以是文本、图像、音频或视频,也可以是这些形式组合的多媒体形式。以软件和网页为例,软件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是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网页上文字、颜色搭配和图案的组合形式也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其表现出来的形式也跟其内容密切相关。
3.载体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传统的信息存储载体为纸张,磁带,磁盘,而在网络时代,信息的存在是以网络为载体,以虚拟化的姿势状态展示的,人们得到的是网络上的信息,而不必过问信息是存储在磁盘上还是磁带上的,也不必过问是存储在这台电脑上还是另外一台电脑上。也显然不能把某个范围内的的某几台计算机和线路划定为某些信息的载体。信息(网络上的知识产品)也一定存在于存储器上,但网络信息资源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又有其显著特征。首先,这些信息有可能是处理器、内存中转瞬即逝的信息,也可能是路由器、服务器上的缓存信息,也可能是记录在光盘、硬盘、软盘、磁带上的信息:从信息的具体载体而言,是不确定的,是动态变化的。其次,这些信息的载体——存储器不管存入多少信息,从外形和重量方面并不发生改变。人们也无法仅仅通过存储器来观察出里面的信息。实际上,信息消费者并不关心这些信息具体的载体,意识上认为信息来源于“互联网”。
“互联网”这个无形的信息网络成了网络信息资源(包括知识产品)的共同载体。
4.信息量巨大且增长迅猛,信息源复杂且总体缺乏有效管理。截至2008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远超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并保持高速增长。我国上网计算机数量为2083万台,网站数量达到了287.8万个,国际出口带宽总量为Mbps
。仅就中国现状就可以看出网络信息资源的快速增长和海量数据。全球网络信息资源更是难以用公众熟知的单位来衡量。也许正如美国EMC公司研究结果所说的,预计到2010年全球产生的数字化信息总量将接近一万亿吉比特
。巨大的信息量和超高的增长速度,源于网络共享性与开放性,人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索取和存放信息,由于没有质量控制和管理机制,很多信息没有经过严格编辑和整理,良莠不齐,各种不良和无用的信息大量充斥在网络上,形成了一个纷繁复杂的信息世界。网络的非实名制以及信息来源的复杂性,传统的出版发行质量和权利监控体系不能延伸到网络空间。受版权保护的信息和普通的信息鱼龙混杂,不易辨别。信息消费者在网络空间也深知“匿名”实惠,淡漠权利人的权利,肆意侵犯他们知识产权的行为在网络空间得以大行其道。
(三)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特点的新变化
网络信息资源的特性深刻影响了知识产权的特征:
&1.“非物质性”愈加明显
网络信息资源载体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极大地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非物质性也可理解为“无形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如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权的客体——商标,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等等都是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据一定的空间,是人们看不见、摸不着的,在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或控制的无形财产。传统知识产权环境中,得益于知识产权客体的载体——即智力成果所依附的并使该成果得以为人所感知的物体是有形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形式”的根据。具体地说,一个专利产品是有形的;一本图书是有形的;一盘录有视频或歌曲的磁带是有形的。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处分、转移、保护等许多环节中,这些载体的存在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在网络空间,一切智力成果都表现为数字化的信号,人们可感知的只是终端屏幕上显示的数据和影像,知识产品的载体则被人们淡化在茫茫的网络空间里。人们已经习惯了“信息来源于互联网”的说法。如果说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已经给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与保护带来了比有形财产权复杂得多的问题,那么在网络时代,知识产产品的重要载体——网络的无形性让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和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2.冲击了地域性
传统知识产权立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只在被依法确认的国家或地域内受该地域法律的保护。如果需要某一国家或几个国家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必须按这些国家的法律去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得到当地法律保护。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络的迅速普及,各国在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等各个方面更加频繁地发生融会和碰撞。除非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能够完全相互协调,否则国际冲突不可避免。因此,各国希望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利用其所提供的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使知识产权得到更有效的保护,这恐怕是导致知识产权地域性弱化的一个深层次原因。
&3.专有性面临保护难题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但是,在网络空间要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性得以实现难度是很大的。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权利保护期限的参差和信息流跨国高效率传输等特点都深刻地影响到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尤其是网络环境知识产权载体的无形性,给知识产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都带来困难。侵权成本极大地降低,维权成本极大地提高,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保护又跟不上的时候,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变得更加艰难。
二、网络时代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得到了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已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国际竞争的至高点。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制度也成为推动国家发展的基本制度之一。以我国为例,全国网民数量达到了2.98亿,增长数量正呈“井喷”式增长,预示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战略机遇期。网络时代,受冲击最大是著作权保护和商标权保护问题,其他的如专利权保护虽然也受到一定冲击,但不具有典型代表性,对此类问题本文不详细论述。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可以这样划分:
(一)对著作权的侵犯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网络时代,传统著作权保护问题的争论方兴未艾,与网络相关的新问题又层出不穷,以下仅以一些典型的侵权现象为例:
&1.视频网站遭遇版权瓶颈
中国拥有庞大的网络视频消费群体,伴随3G时代来临,网络视频必将成为人们生活娱乐中重要的文化消费。截至2007年12月底,我国使用网络视频的网民高达1.6亿
。饱受侵权困扰的要数影视作品,在互联网上,侵权者无需支付侵权成本就可以随意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影视产品下载或上传,网民可以无成本地观看影视节目,影视作品权利人既得不到尊重也失去了经济收益。如果这种情况肆意蔓延,将给民族影视产业带来灾难性打击
。网络环境下,个人借助网络的便利,摇身变成能量巨大的视频消费者,同时也可能是视频的制作者、上传者、传播者或者下载者。大量受著作权保护的视频未经授权就被上传并广泛传播。权利人对此毫不知情,或者即使知道也难以在网络的汪洋大海中确定某个个人侵权者,更何况,大部分情况下是成千上万的个人侵权者呢!网络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也缺乏对其明确的责任规制。中国国内网络视频行业主流分为视频分享、门户视频、网络电视和网络视频下载等四个大类,这些视频网站的经营模式不尽相同,在侵权和免责的问题上引起诸多争论。可以说,正是侵权者有网络匿名的“隐身衣”,借助网络这个强大的工具,得以肆意践踏他人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游走在法治模糊地带,为侵权行起了直接或间接的帮助作用;权利人不知道如何维权或者惧于维权难度之高,一般无可奈何又只能忍气吞声。矛盾一直没能被化解,反而随着网络视频产业的发展,侵权行为愈演愈烈,权利人愤怒了,难以追究个体侵权者的情况下,视频网站往往就被拉入诉争的中心。权利人联合起来怒告视频网站的事情屡见不鲜,类似“80多家版权方组建的‘反盗版联盟’,对土豆网等视频网站侵犯版权问题进行起诉
”的报道频频爆出。也许正如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吴汉东说“版权问题已成为网络视频产业的致命弱点,如果说之前是山雨欲来风满楼,那如今已是风起云涌,不得不去面对和解决了。”&
&2.网络侵权盗版软件的威胁
以近来倍受关注的“番茄花园”盗版案为例&#年8月,曾一度风靡全国的番茄花园网站因大量盗版和传播微软Windows
XP软件被关闭清理。虽然番茄花园对版权的说法是“本站仅仅提供一个观摩学习的环境,将不对任何资源负法律责任”及“本站所有资源请在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如果您觉得满意,请购买正版”,类似这种只提供免费下载,并不出售盗版光盘的行为是否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呢?类似“番茄花园”的不只一家,以修改版XP出名的还包括深度版、雨林木风版、电脑公司装机版、铂金花园版、萝卜家园版、极速工作室版、诺德尔版、永航技术版等。这只是网络盗版行为的冰山一角,单就“番茄花园”案例而言,它是给微软带来了伤害,但也给本土软件厂商带来更大的伤害,也从一定程度上帮助微软扩大了市场份额。正如网友戏言:“番茄花园真正的功劳是替微软在中国消灭了本可以和微软一较高下的金山,让求伯君、雷军们被迫去开发网游,盗版还消灭了Linux,让Windows打败了本可以红火的开源软件操作系统;同时让做教育软件的洪恩变成了网游公司完美时空”
。可以说网络盗版产业链影响了整个民族软件产业。网民习惯了“免费大餐”,自然而然追逐短期利益。传播盗版软件的网站管理者深谙此道,和广告商联合起来泡制“免费大餐”,谋取不当利益,最终受害的是软件著作权人,残害的是我国软件产业的未来,受伤害的是我国的长远利益。
&3.P2P技术带来的侵权问题
技术的脚步大步向前迈进,个人计算机功能越来越强,一旦连上互联网,电脑的操作者相当于拿起了先进的网络利剑,变得威力无穷,可以方便合法地享用丰富的信息资源,也可以有意无意地侵蚀权利人在网络空间应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如果说,互联网发展初期还十分依赖于大型服务器(针对服务器管理者的侵权认定和追索相对现实可行),但是,现在个人在网络世界崛起,成了网络世界得意的主体,也肯能是侵权的主力军。对于个人的侵权追查、侵权认定以及实际追索一直是法律薄弱环节,更何况,大部分情况下,侵权的是千千万万的个人呢。得益于P2P技术
,个人有可能同时是信息消费者、信息提供者和信息通讯。一方面,令人可喜的是P2P技术除了用于交换文件,还可以实现对等计算、对等存储、协同处理与服务共享等,这必将在互联网各个运用领域产生持久而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运用P2P技术的下载软件也给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了困扰。以运用P2P技术闻名的下载软件要数BT(Bit
软件了。在BT下载的整个过程中,已经不需要固定的服务器,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对等分布式网络。BT下载全过程主要涉及到四类主体:软件平台提供者、种子提供者、下载者和种子汇聚发布网站。由于没有真正的网络控制中心很难依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做侵权认定。BT下载可以在更广的范围,以更快的速度侵权,他给著作权利及相关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已不亚于传统的盗版侵权。
&4.“恶搞”和“山寨”
恶搞的“恶”,不是恶意、恶劣或者恶毒,而是一个程度副词,表示“很夸张、超出常规”。如果用于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未经许可,将海报、剧照任意修改,或者对影视剧进行二次剪辑、改编,是否会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如今,这方面的争议并不少见,而要划清是否合理使用的界限是相当困难的&#年2月,胡戈的一部20分钟的网络视频恶搞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先是吸引了千万网民的关注,后来又引发激烈的争论。争论焦点集中在它是否侵犯了原着电影《无极》的著作权。时至今日,《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没有实际启动诉讼程序,一定程度体现了法律在这些方面的空白。类似的恶搞短片不断推陈出新,更令人担忧的是网络变得犹如被扔到了大街上的桌子,上面放着的大蛋糕(知识产品)被随意取用和涂抹,蛋糕制作人(主要是著作权利人)得不到应有的利益和尊重。
与“恶搞”有密切关系的“山寨”在2008年末彻底红遍大江南北。山寨文化、山寨机、山寨厂商、山寨明星等等,山寨渐渐从一个名词转变为一种现象,从一种现象转变为一种产业,又从一种产业转变为一种文化。“山寨”行为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山寨的确是合理借鉴基础上有自己的创新和改进,而有些行为则很可能涉及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揭开山寨文化的面纱至少可以发现:一方面,“山寨”一般都有其独有的创意,是对主流文化的模仿,也包含着对主流文化的反讽。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山寨行为对促进文化发展是有重大积极意义的。另一方面,以山寨手机为例,有些“山寨手机”与名牌手机外观一模一样,但名字却是其它或与知名产品仅一两个字母之差,这让消费者在购买时无从分辨,容易导致商标误认。很容易陷入侵害他人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漩涡中。“山寨”总体立足于近乎抄袭的模式,其山寨文化作品构成的基本因素都有剽窃的成分,本质上是违背市场道德的,也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冲突。
(二)对商标权的侵犯
& & 网络时代的侵权通常跟网站(Web Site)
相关,人们可以通过网站来发布资讯或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与网站密切相关的,如抢注域名行为,非合理使用超级链接技术行为和埋设关键字技术行为等在理论界引起争论,这些行为跟商标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几种典型代表有:
&1.域名抢注行为
域名抢注是指一些人士抢在商标持有人之前注册相应互联网域名。这也源于网络时代,域名的经济价值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城名是互联网上所专有的地址名称,具有唯一性,是企业经营标记和商标在网络上的表现形式和有效延伸,也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识别性知识产权
。域名抢注所导致的主要结果就是:一方面,被侵权人可能被迫给予高额转让费而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另一方面,抢注行为会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无形资产损害,特别是对知名或驰名商标造成商标淡化问题。因域名抢注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联合国下属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表示,2008年期间,由WIPO负责处理解决的全球域名抢注纠纷数量达到了2329起,增长迅速
。虽然对于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学术界尚未定论,但是域名抢注行为,无论涉嫌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都与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
&2.恶意埋设关键字行为
埋设网络关键词技术一旦被运用到埋设企业驰名商标及其他标识,或者是著名虚构人物、著名企业或上市公司的简称等非驰名商标,当网民在搜索引擎中键入类似关键词时,网页就会被选中而出现在网民面前,从而构成对其他企业的商标、标志的侵犯。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作为经营者的重要无形资产应该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不能漠视原商标权利人损失——商标信誉被此种恶行淡化。商标法应该适当扩张,以便在网络环境下更好地保护商标权利人。
(三)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侵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各种新型侵权方式推陈出新,如私自架设服务器,外挂软件程序,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经营,利用博客、论坛、邮件等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等形式的网络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而在侵权认定上存在着种种困难。这些行为也不一定能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约束,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适当扩张时必然的。
(四)小结
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一些典型现象,可以发现一些特点:
1.侵权成本的低廉、简单便捷。这主要是网络信息资源的特点决定的。
2.维权成本高。这主要是三个因素导致的:(1)取证困难,举证成本高,证明效力有限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权利人取证方式受到限制。根据传统的证据法学理论,任何定案证据都要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而在网络领域里,这一原则受到了挑战。(2)确定权利人、侵权被告困难,人力投入大。一方面,互联网的匿名性起决定作用;另一方面,很多作品直接在互联网上发表,用的还是网名,一旦产生著作权纠纷,很难确定著作权人。确定网络侵权被告的方法主要是看侵权网站的版权标识列明的所有者,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的主办人,把二者共同列为被告。对于公司开办的网站,可以通过向工商局查询该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来进一步明确被告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方式。但是对于那些个人网站,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仅写明网站主办人和网站负责人的姓名,仅凭一个名字去查找一个真实的人无疑是大海捞针;(3)判决赔偿自由裁量空间大,获赔金额低;
3.侵权速度快、范围广。数字化作品很容易被他人简便快速地无损复制,然后再通过网络在全球范围内非法传播,造成权利人的极大损失。
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面临的问题
(一)理论方面的冲击
任何理论或者制度都不会是完美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是如此。网络技术的发展深刻地冲击了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主要的理论冲击有:
1.新型信息作品的形式与内容往往融为一体,殊难界定。版权理论中“只保护作品的形式(或表达),不延及内容(或思想)”的准则,在数字化技术的冲击下面临挑战。在涉及到计算机程序作品时,思想与表达的划分应以作品本身所追求的目的确定。在其他作品中通常被认为“形式”范畴的作品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在计算机程序作品中则是内容的有机组成部份,应同样受版权法保护
2.共享精神对知识产权保护主义的冲击。从法律制定的根本目地来说,知识产权制度的创设,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一定合法期限的对其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垄断权,进而使其公开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正如林肯所言“专利制度给天才之火浇上了利益之油”。严肃地反思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我们一直寻觅着的“社会进步”的推进器,我们认识到专利保护不仅可以防止发明创造被仿制,也能提高自身声望,但是知识共享更利于创造新产品和服务人们也是现实。互联网从诞生以来,飞速地发展也证明了共享精神的强大生命力。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寄希望于专利能够完全阻断他人的仿制行为也是不实际的,所得税规定以及政治文化理念等也可以在保护并激励发明创造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们也应该清晰地看到目前尚没权威研究能充分证明专利能够真正促进技术的创造和传播
。知识产权制度不应仅仅重视保护,更应该注重知识产权的利用和转化。
3.“合理使用”的不适用。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观念,为了个人学习或欣赏,复制一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用户从国际互联网等电子信息网络上复制作品以供自己使用,已经损害并将继续损害著作权人的权益。这主要是由于网络传输的便利造成合理使用的层层转发,给著作权人权益带来极大损害。
4.保护对象的不完全适用。传统知识产权内容通常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著作权包括版权和相关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而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还应该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
。正是由于没能在理论上对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明确化,导致网络上与此相关的侵权行为认定难,侵权者多怀侥幸心理。
(二)实践中的难题
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从理论到实践上暴露出许多不足,各国也一直尝试相对应的措施。各国近年来的版权立法,多是在TRIPs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框架下完成的。其中,WCT和WPPT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门为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而通过的,这使得国际版权保护的深度和力度均迈上了新的台阶。
我国也从立法,行政方面做出努力。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又结合了网络环境下的特殊情况,颁布了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并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国务院、国家版权局、工商局、信息产业部等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互联网版权行政保护办法》、《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规,积极平衡网络发展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其中有些省市尝试“反盗版举报平台”、“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也起到积极作用。可以说,在我国,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比较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入世之前做了很大的改动,现在来看《著作权法》和WTO知识产权的协议是一致的,但我国《著作权法》仍然停留在前数字化时代
,无法预测和规制现在的复杂情况,对暂时复制问题、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问题、网络作品合理使用问题、链接是否侵权等问题都未作明确规定。二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还面临一系列法律难题和争议。主要包括管辖地问题、侵权行为如何确定、数字化证据如何举证、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认定、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界定、侵权的责任和赔偿问题等。
《商标法》是在1982年制定,1983年实施,中间有过两次修改,一次是1993年,一次是在2001年。《商标法》是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增强商标意识,特别是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如今随着我国CN域名的开放、网站数量的迅猛增长、搜索引擎排名的热捧,域名抢注行为和恶意埋设他人商标、商号为网站关键字行为是否应该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呢?
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本质上仍是不正当竞争,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制定的,尽管有一些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来“兜底”,很多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仍难以得到妥当解决。这主要源于当时的立法未对网络不正当竞争加以直接规定,社会发展与法律的滞后性之间的冲突便体现出来。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例如侵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对注册商标的抢注行为、侵犯电话号码等数据库的行为、侵犯作品标题或其他书、刊名称的行为、专门制造或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域名抢注的行为等
理论上和实践上暴露出种种问题不是说知识产权制度已经不相适应、无所作为,而是需要迎接机遇和挑战,适当调整和扩张,网络时代,知识产权法大有作为。
四、网络时代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一)保护的原则性问题
&1.追求更好的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保护只是在法律运行的中间过程,而促进知识创造和知识扩散,促进技术、知识和信息的交流与利用,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科学和文化进步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目的
。如果把知识产品从网络信息资源这种宏观角度来看的话,保护应在信息生产者、信息使用者和信息提供者之间寻求最佳的利益平衡,这种平衡是动态的平衡,即根据技术进步以及权利人和大众利益变化而适当调整。网络技术犹如一个放大器,轻微的行动也可能带来巨大的波动。知识产权制度所追求的各方利益平衡要在网络环境下实现相对复杂得多。因此无论是立法行为还是行政举措,应该紧密结合网络信息资源的特点,审慎地进行。
&2.根据国情循序渐进
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从一个模仿者转成创新者的历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知识产权走过的路非常短&#年,中国刚刚公布第一部商标法;1984年专利法便已问世;到现在为止,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就25年左右的历程而已。中国有四个方面的特色——人口有13亿之多;经济发展速度太快;贫富差距太大;地区差异过大。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做法,但不能盲目嫁接发达国家做法。我们有理由根据现阶段的经济、科技发展状况,并且考虑未来科技发展所需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保护标准和水平。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完全向发达国家看齐。循着我国的发展特色,逐渐建立起适合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3.重视合理使用制度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应构成思想表现和信息交流的障碍。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中的运用主要在于平衡利益。既保证知识信息的自由表达和流通,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又在最大限度下维护对创作者的利益激励。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行为和侵权行为,及保障公众利益,又不致于过度伤害权利人利益。此外,网络环境下,相对个人的合理使用却容易被层层转发,形成著作权人权益的极大损害,这是合理使用制度需要认真解决的。一方面我们看到,新兴的权利运作模式和保护方法最大限度的排挤遏制合理使用制度的发挥,如著作权统一清算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的运行使得市场失灵理论无法发挥作用,“部分权利保留”
和“创意共同公共许可”等全新的权利体系,将合理使用制度内化为互联网和数字时代的著作权的基本内容,而不再是著作权的限制手段;自由使用和开放创作(OAL、GPL/GUN)的兴起,也对于合理使用的内涵做出了不同于传统的理解。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和演变,折射出网络信息时代法律思想和立法精神的变化,由单纯的私权和权利限制逐步过渡到复合权利形态,越来越激烈的利益冲突和平衡需求也使得新时代新环境下的法律制度需要不断突破,不断创新。
(二)保护手段和措施
&1.立法保护
知识产权法必然会延伸到网络环境,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比如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有关法规。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科技、国防等方面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重点应该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不能盲目照搬国外立法。在一些发达国家,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十分全面,其法律也相当健全。比如,对于网上的一些纯数据性资料,如果有人把这种资料或者调查结果窃取,但是由于对于这种资料的权利还没有到达版权的原创性的要求,所以欧盟制订了相应的两项权利即提取权和再利用权来保护这种非版权性质的权利。这是世界上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的保护,但如果照搬到正处于互联网发展初期的我国将不利于资源的共享。所以,延伸知识产权法到网络环境中并不是机械地、简单地延伸,而是要考虑到我国的国情。
(2)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就是要在公众利益和创作者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所以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有合理使用的制度设计。这些基本原则在网络环境下同样适用。
(3)在网络著作权纠纷中的证据取得方式上,应当参照电子商务的模式,确认电子登记制度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4)除了一般的民事法律保护外,刑法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方面意义重大。对于网络空间内著作权的刑法保护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立法的空白与惩治不力是网络侵权泛滥的重要原因,应该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扩张刑事法网,将更多的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和行为方式纳人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中,以遏制网络侵权犯罪
一部法律的制订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它需要社会各个相关部门在充分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共同制订。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的网络经济还不成熟的状态下,许多立法者并不十分熟悉和了解互联网的条件下,制订相关法律法规还是需要我们潜下心来,仔细研究,不断学习,方能找出各方利益的平衡点,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
&2.司法、行政保护
立法固有的滞后性决定了司法要先行一步。目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对现有法律能适用的适用,不能适用的则考虑修改。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最鲜明的特点是公诉、审判任务日益艰巨繁重。中国现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已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在于执法的效果。执法的有效性是版权制度建设的关键,版权人的作品传输权在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法律救济分为民事救济、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济。&
(1)民事救济。在网络环境下,停止侵害这一措施对权利人更加重要,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临时禁令”的措施。由于网络传播的规模化和快速能力,制止侵害的措施在诉前和诉中实施为好,否则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是版权侵权责任中的重要责任形式,数字环境下,权利人的精神权利的伤害变得轻而易举,因此这两种形式必不可少。根据对等原则,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若发生于网络,侵权者必须在网络环境中发表赔礼道歉的公开信,对于给权利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必须赔偿。
(2)刑事救济。对于严重的侵犯版权的行为,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在Trips协议中规定了对于严重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的行为成员,应提供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处以足够威慑作用的监禁或罚款,或二者并处。在我国现行刑法的第3章第7节增加了侵犯知识产权罪,所规定的法律在网络环境中仍然适用。这些年的实践来看,应该加强刑事救济措施的威慑力。
(3)行政救济。由于版权纠纷数量很大,仅靠法院通过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措施处理版权纠纷还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西方许多国家都规定了通过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裁判组织来处理版权纠纷。我国在1997年颁布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该法规定,侵犯了版权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方式。数字环境下,采用行政救济手段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并能缓解审判机关的工作压力,也提高了救济的效率。
总之,司法、行政采取的各种措施都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来实现的,但也要保证新技术能被广泛应用,也需要协调好与公众的利益。比较可行的一些做法还有:对网站进行登记、备案以及规范日常管理。完善了网站管理,犹如在网络空间中建立起行政执法体系,能很大程度上保障网络信息传输的有序性和合法性。
&3.技术保护
相对权利人本身而言,通过对知识产品进行技术防护来预防侵权行为,是非常现实可行的对策。固然,任何技术的保护都可以被破解,但采取了技术措施保护知识产品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7条第7款明确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确定为侵权。这至少可以给予著作权利人一个基本的保障。技术措施主要包括已经比较成熟的防火墙技术、加密解密技术、防复制技术、限定使用次数技术、建立检测识别和跟踪系统等,这些计算机安全技术可加强对网络信息资源的保护,防止被非法访问和盗取。同时,还可以通过入网控制、身份鉴别等技术来加强客户端对资料访问的权限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网络时代保护著作权人的技术措施必须要能有效解决著作权权属问题。这个在在传统出版制度时代看起来十分简单的问题,在网络时代变得棘手。网络的匿名性以及数字化信息的易删改性等特点造成了著作权保护的权属确定难题。这种本身源于技术特点的问题,还是需要依赖技术来解决。以时间戳技术为例,时间戳服务中心为需要申请时间戳服务的作品,盖上一个不可篡改和仿制的代表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章,它是一个独立的标准格式文件,这个文件包括原作品的“指纹”、不可更改的时间信息、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签名等。作品的“指纹”采用了单向散列和可靠的加密技术,就像人的指纹一样,是每个作品所独有的。可信时间戳服务器在进行加盖时间戳时,并不需要用户提交原始信息数据,而是只对用户的原始数据的HASH值(“指纹”)进行时间戳签名,从而保证了用户原始信息(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当作品成功的申请了可信时间戳后,就形成了对作品最基本的保护,具体表现在:①可信时间戳文件一旦生成是不可能被篡改和仿冒的,因为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对其进行了签名,这个签名是无法伪造和篡改的。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使用其私钥对时间戳文件进行签名,私钥是存放在硬件加密机中是唯一的、不可仿冒且不可被复制、导出。②可信时间戳文件中包含了原文的“指纹”,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可以确定原作品是否被篡改。特别的,如果作者在作品中加入作者信息,并申请可信时间戳,那么就文件的归属性问题就得到了解决。因为,哪怕是对作品细小的改动,都会引起指纹的变化,但同一文件的“指纹”永远是相同的。③如果作者在创作完作品后为其申请了可信时间戳,通过可信时间戳文件中包含的时间信息就能证明在此时刻以前文件是真实存在的,试图侵犯著作权的人是不可能申请到比原创更早的时间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肯定了技术措施的法律效力,但是技术措施的法律效力还依赖于权威机构作为中介来进行认证和鉴定,还依赖电子证据制度的完善,只有这样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才不至于与技术的发展背道而驰。同时,技术保护措施不应损害别人正常的浏览,不应妨害公众的合理使用权利。
&4.道德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个体(暂且称为“网民”)一般有如下特点:①习惯于免费午餐。只要说是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潜意识就认为是无需付费的。②借助网络的匿名性,在自然社会里遵纪守法的人,到了网上可能就肆意践踏别人的权利。这可以说是网络道德的失范。
网络媒体有很好的宣传功能,不能只被精明的广告商用来发布广告。许多人缺乏网络权利意识,不仅对自己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缺乏保护的自觉性,对别人的知识产权也缺乏最起码的尊重,这就导致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规制网络侵权行为,首先要加强道德自律,减少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树立以侵权为耻的网络道德尺度。这离不开道德意识的引导,目标是引导公民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法治观念的增强、正确法律观点的确立,都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来完成。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是通过互联网法律信息的共享来进行法治宣传,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性教育,能从源头上杜绝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培育知识产权文化,要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以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努力克服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的保守中庸、重义轻利等与知识产权文化相悖的消极因素。
&5.第三方保护——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想到的。
在我们国家,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的新的《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有了明确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得到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1992年),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实行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从现存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各国的实践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集中的、规模化的、经济的保护和利用著作权的重要的、有效的方式。著作权管理机构,代表著作权与作品使用者洽淡使用许可事宜,负责监督各种侵权行为以及追究法律责任,并提供各类版权信息数据库检索,是协调作者与社会公众关系并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此类型的第三方保护具有很好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未来应予以足够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通过本文的初步探讨,得出的结论是网络深刻影响并将长期影响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传统知识产权制度需要适当扩张和调整,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网络技术发展迅猛、变化多端,未来还可以结合网络技术的本质特征以及发展趋势,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适应性和价值理念做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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