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2年结婚民政局怎么会爱上你没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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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初次的女子本想与未婚夫办理的,却被告知要出具。原来女子的身份信息被人冒用,婚姻登记系统显示,该女子&已婚&长达6年。民政局相关人员表示,要撤销被冒用身份的婚姻,需要向法院申请撤销。
  初次领证发现&已婚&6年要想结婚准新娘得先&&
  当事人身份被冒用,彭州民政局称,必须由法院判决之前的婚姻无效
  4月1日,两名未婚青年到彭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女方倪燕却被要求出具离婚证,这让准备结婚的两位新人彻底&昏&了。原来,婚姻登记系统显示,2008年3月,倪燕已与彭州市一名男子领证结婚。
  &我从来没有结过婚,怎么系统显示已婚了呢?&顶着重重疑云,倪燕多次与彭州市民政局交涉,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昨日,在媒体介入下,倪燕带着户籍地资阳市乐至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再次找到彭州市民政局。昨日下午,彭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倪燕要撤销此次婚姻,只能向法院申请。
  初领被要求出示离婚证
  &我没有结过婚,哪来的离婚证?&
  &请出示离婚证。&今年4月1日,倪燕和未婚夫前往彭州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时,工作人员这样要求她。&我没有结过婚,哪来的离婚证?&倪燕满腹狐疑,查询后得知,民政系统显示,日,她已与一名叫&邓刚&的男子登记结婚。
  倪燕说,她跟未婚夫恋爱多年,根本不认识名叫邓刚的男子,与其领证结婚更不可能。倪燕觉得,自己的身份信息肯定被人冒用了,彭州市民政局则要求她到户籍所在地开具证明。
  4月9日,倪燕赶回近200公里外的资阳市乐至县大佛镇,将&倪燕&留存在彭州市民政局的结婚登记材料交给大佛派出所,民警通过鉴定,认定这个&倪燕&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均属伪造,最关键的是,民警告诉记者,这个&倪燕&的照片和眼前的倪燕,看上去并不是一个人。
  大佛派出所为倪燕出具了证明,倪燕带着证明回到彭州市民政局,民政局要求倪燕找到冒用当事人。
  &婚期定到5月17日,请帖都发出去了,现在办不了结婚证,还像二婚一样,喜事没有半点喜庆了。&倪燕说,22日,她和未婚夫前往乐至县民政局,由于彭州市民政局没有撤销婚姻登记,她领证仍未成功。
  &现在彭州市民政局让我去请法院判决婚姻无效,明明是他们办事出错,却要我自己去解决问题。&倪燕在电话中委屈地说,再次回到彭州市民政局,民政局仍不愿出面解决此事,&我受影响的是一辈子的事。&
  民政局:辨别信息真伪手段欠缺
  &是撤销登记,还是判定婚姻无效,还在研究。&
  22日,彭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魏志平说,2008年,由于缺乏技术手段,对领证人身份信息真伪确认受到局限,&连身份证识别器都没有,现在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就很小。&彭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也表示,当时登记时并未发现材料是伪造的。&只要当时拿来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是对应的,就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婚登记。&
  22日下午4时许,倪燕带着乐至县大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找到彭州市民政局要求撤销不实婚姻登记,民政局再次感到为难。&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案例,是撤销婚姻登记,还是判定婚姻无效,我们正在研究。&魏志平说,根据相关规定,只有胁迫登记结婚的,民政局才有权撤销,&胁迫之外的,都由法院来判决,倪燕只有向法院申请,然后由法院判决她与邓刚的婚姻无效。&
  派出所:户籍信息仍显示&未婚&
  &领证&倪燕&的身份证户口本是伪造的&
  &目前冒用女子的身份信息无法找到,邓刚也无法联系上。&22日,乐至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派出所核实了彭州市民政局存档的材料,那位&倪燕&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绝对是伪造的,不是乐至公安机关所颁发。
  乐至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他们查询了倪燕的户籍信息,婚姻状况一栏显示,倪燕目前仍是&未婚&,要更改这栏信息,须本人持结婚证到当地派出所更改。&我们已出具证明,倪燕可携带证明,要求撤销不实婚姻登记。&乐至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倪燕需要帮助,可以继续跟他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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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手脚领到结婚证想分手先告民政局?
  【 】基本案情
  日,饶某与胡某办理了登记。两个月后,男方饶某以其颁证程序违法为由,多次向各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颁证机关撤销为双方办理的结婚证书,遭到拒绝。后饶又在孩子出生四个月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原告饶某称,这桩婚姻不是出于自愿,自己是酒后一时糊涂被胡某拉去办理的手续,民政部门不仅越权异地办证,而且结婚证上所写的日期与进行登记的实际时间也不符。因为结婚证不合法,如果走民事诉讼,法院根本无法立案。而且,孩子不到一岁,就算立了案,法院也会判决不离。所以,他先找到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婚姻关系。遭到拒绝后,他才选择行政诉讼,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
  第三人胡某称,两人准备结婚时她已经有两个月的身孕,为了顺利办理准生证,她与饶某商量,找到民政部门的熟人办结婚证,要求将时间提前了近一年。胡某认为,他们之间婚姻关系的确立符合《婚姻法》的实质条件,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告民政部门说,饶某领证时欢天喜地的,但两个月后却突然翻脸要撤销结婚证,还把他们告上法庭,简直是不可思议。他们认为,饶某的行为是藐视国家职能部门,视婚姻为儿戏。
  一二审判决:2002年9月,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为原告和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对双方提供的证件未予严格审查,且程序违法,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均是出于自愿,且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现女方分娩不到一年,故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涉婚行政案件中,引发专家关注和争议的四个焦点问题:
  一、原告饶某状告民政部门的行政诉讼是否合理,法院驳回有无道理?
  二、如果此案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就不能纠正违法的婚姻登记行为;但如果依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又涉及到财产和子女问题无法随之得到法律处理。
  三、此案是否可试行民事附带行政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程序。
  四、如何看待和处理民政部门的违规办证行为?
  新《婚姻法》确立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以后,一些不符合结婚要件的违法婚姻及时得到了法律的纠正。但是理论永远是灰色的,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不断为我们提出新的问题和思索。近期,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首例欲通过行政诉讼来宣告婚姻无效,最终被法院驳回的案件引起了专家的关注。为此,本报记者日前对他们进行了采访,以下是他们的看法。
  最高人民检察研究室民行处副处长 张步洪:行政违法≠婚姻无效
  法律规则应该相互通用就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而言,选择诉讼种类的权利在原告一方,法院无权拒绝起诉人的起诉。无论他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法院的目标都是一样的,就是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确认的是双方当事人直接的身份关系。对于这类直接涉及当事人民事权益的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如果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结婚条件,应当认定结婚登记行为有效。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尽管按照地域管辖权限规则,这个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管辖权,但这是饶某和胡某双方认可的行政主体。因此,饶某主张登记机关越权的理由不成立。至于结婚证书中记载的时间与实际登记时间不一致,并不必然导致结婚登记无效,而且结婚证书中记载的时间错误实际上并不违背饶某当时的意愿。可以说,饶某和胡某结婚登记的意思表示真实,饶某主张的理由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如果法院满足饶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必然损害胡某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只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饶某却是试图通过行政诉讼实现其提起民事诉讼无法实现的非法利益。好在法院考虑到胡某分娩不足一年,按照婚姻法规定无权提出离婚的事实,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这是合理的。
  附带诉讼实际上是不同性质的诉讼的合并。按照通常的理解,不同性质的诉讼仍然要适用不同的规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适用行政法规范,民事诉讼适用民法规范。如果按照这种思路审理案件,附带诉讼只能在相关法律规范协调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倘若法律规范本身不能相互衔接,附带诉讼也无济于事。事实上,行政法规范也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同样,民法规范也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注意到这一规则,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互相矛盾的现象就可以避免。
  根据“违法必究”的原则,只要行政行为构成违法就应当予以纠正。事实上,法治行政原则之所以要求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主要是因为违法行政行为往往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既不直接涉及公共利益,也不涉及当事人之外的公民、组织的权益,即使它构成违法,也不一定必须予以纠正。如果行政行为违法不侵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撤销该违法行为将侵害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不应撤销该违法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马怀德:涉及不同法律关系时 附带诉讼是最好途径
  民政部门是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权限履行婚姻登记的职责,对该行为不服属于行政争议,原告对此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该案中被告的婚姻登记行为存在越权、程序违法等情形,依法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原告与胡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本案既有行政争议,又有相关的民事纠纷,单独进行任何一种诉讼都无法彻底解决问题,附带诉讼无疑是一个有效途径。
  本案中行政争议的解决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如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行为合法,则原告与其妻胡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成立,原告若要求离婚则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行为违法,则原告与胡某之间的婚姻无效,不存在的关系也就谈不上解除,原告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如前所述,本案属于后一种情况。如果由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则法院确定婚姻登记行为无效之后,可以依据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有关规定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既能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又能有效、及时解决因行政行为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从而避免现实中的矛盾和因矛盾而导致的救济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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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复诊,请问领结婚时民政局发的叶酸怎么吃?_子宫...
状态:就诊前
状态:就诊前
好像是蕴安牌的,上次给您看过,您说可以吃的
冰冰你好!孕前3个月每天一片,0.4mg剂量即可,夫妇同服,孕后再服3个月。祝你好孕!随时欢迎就诊。此外,该叶酸片不含维生素,可以服药开始每天多注重蔬菜和水果的补充,效果更好。
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状态:就诊前
谢谢何博士指导!丈夫经过检查,精子活力还是很低,只有10%的正常活力,男科主任给他开了一些药品,准备半个月后再去复查。据男科主任的意思,像他这种情况很难使我受孕。请问目前我还是继续吃叶酸吗?如果3个月后我没有怀上,还要继续服用叶酸吗?另外,我最近除了吃水果蔬菜,还买了汤臣倍健的维生素E和海利斯唯的多维素片,可以与叶酸一起同服吗?对备孕是否有一定的益处呢?最近每天都在喝豆浆,如果提升了雌激素,对我的子宫肌瘤会有影响吗?
问了这么多的问题,感谢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给予我科学指导!谢谢您!
对丈夫治疗意见:先按男科主任意见开的药去吃,注意不要劳累、不要熬夜、改变长坐的习惯,戒烟酒,生活规律,多运动,多进食有利于精子生成的食物(网上可查询)。可以上传精液检查报告单,我来看看。
叶酸每一天一片服用没有关系,可以长期服用。提升了雌激素,有时候也促进肌瘤生长,是一个矛盾的事情。海利斯唯的多维素片可以暂时停下或少吃,蔬菜水果补充维生素基本够了,补多了也不是好事。
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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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平,男,副研究员,副教授,遗传学博士。2002年获细胞生物学硕士学位,2005年获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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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与产前诊断中心你好,我2002年在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民政办理结婚登记,后把户口迁到女方户籍地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我2002年在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民政办理结婚登记,后把户口迁到女方户籍地,在办理二代身份证时女方名字与结婚证名字不一样(同音不同字)现买房需要身份证和结婚证名字一样应该怎么办理。谢谢
丈夫是异地户口,长期分居,不顾家,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不同意,两人在女方所在地也是男方的出生地登记结婚,但男方户口不在这里,女方要到哪里起诉离婚,女方跪求法律帮助。 男方居无定所,没在户籍地居住过,在流动单位上班,非农业户口,女方要怎么离婚。
你好结婚以后女方户口迁到男方,还能在女方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吗
你好,请问我们两个户口都在永春。现在想在晋江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可以办呢?谢谢。
你好!我想问下,我们是在男方旌德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在想在女方罗山县办理离婚可不可以!
你好我想咨询下我以前跟1个台湾户籍的在武汉办理的结婚登记4个月后又在武汉办理离婚~现在我想跟我老公在襄阳办理结婚登记~这情况在我们办结婚登记时会发现我离过婚吗~在武汉跟台湾人办离婚后我的户口本就换了
你好!请问我和女友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在1女儿两岁了。女方提出和我分手并且她还有把我们女儿带着出嫁,我不同意她把我们的女儿带着出嫁。请问我不同意她带着孩子出嫁,她要是带着孩子出嫁了我能告她吗?
98年未婚同居,后1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户口普查时把女方的户口登记入户,先双方已分开8年,现在女方要把自己户口迁出,或是分户怎么办理?我们是同1镇区人。希望能得到明朗的答复,谢谢
你好?请问外地户口可以在杭州办理结婚吗?需要什么证件?
你好,我想请问1下,结婚是在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的,离婚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可以办理吗?女方的户口还没有签过去的。
你好, 请问异地结婚的夫妻生了小孩在男方上户口需要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开具未入户证明才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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