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他人名誉它任务品侵犯了他人的什么权?

分享到:&&&&「案情」&&&&被告人:李兴华,男,28岁,江苏省扬州市人,原系上海石油化工总厂化工一厂技术员。日被逮捕。&&&&被告人李兴华因女友潘苹向其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而对潘怀恨在心,蓄意报复。日下午,李兴华打电话约潘到其宿舍面谈,并随即准备了一瓶容量约200毫升、浓度为90%以上的硫酸。当晚7时许,潘苹如约来到李兴华的宿舍。李又向潘提出继续保持恋爱关系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即趁潘苹不备,将事先准备的一瓶浓硫酸全部泼到潘的面部等处,致使潘苹的面部、颈部、躯干、四肢等处被严重烧灼伤。其中,被烧灼伤2度的面积约占全身的13%;前额及左面颊烧灼伤为3度,左耳廓软组织坏死、萎缩。经法医鉴定,潘苹受的伤属重伤。&&&&潘苹被硫酸烧灼后感到脸部剧痛,皮肤丝丝作响,眼睛又看不见,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衰求李兴华救救她,李竟恶狠狠地说:“谁来救你,你自己救自己!”当潘苹到厨房打开水龙头冲洗脸部时,李兴华吓唬潘说:“我再给你浇一点!”并端起脸盆里的水朝潘背后未被硫酸烧伤的部位浇去,潘苹以为李兴华又浇了硫酸,吓得跑到门外疾呼“救命!”从而中断了用水冲洗的自救行为。潘苹对李说“你这样对我,还不如杀了我”,并表示要自杀。此时李兴华不顾潘的死活,将潘拉进室内,既不对潘采取急救措施,也不告诉居住在同楼集体宿舍里的同事对潘进行抢救,而是关上房门跑到公安派出所去自首。李到派出所后仍不向民警讲明急待对潘进行抢救,待民警等人用自行车把潘苹推到医院时已错过了急救的时机,伤势更加严重。&&&&「审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兴华因恋爱不成,竟用浓硫酸毁人容貌,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为严重。李兴华作案后虽能投案自首,但其罪行特别严重,依法仍应予以严惩。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日作出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兴华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宣判后,李兴华不服,提出上诉。李兴华在上诉中辩称,他不是预谋犯罪,也不是故意要毁坏潘苹的容貌,准备硫酸的目的是吓唬潘苹,浇硫酸后对潘苹采取过抢救措施,作案后能投案自首。李兴华的辩护人认为,李兴华故意伤害的罪行不属特别严重,犯罪情节也不是特别恶劣,且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原判死刑不当,于立法相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兴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案的事实表明,李兴华所谓“不是预谋犯罪,不是故意要毁坏潘苹的容貌,准备硫酸的目的是吓唬潘苹,浇硫酸后对潘苹采取过抢救措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李兴华犯罪后虽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但其预谋犯罪,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极为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罪不容恕,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日截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即为核准故意伤害犯李兴华死刑,剥夺权利终身的裁定。&&&&「评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情节恶劣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因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情节恶劣,是适用“决定”的法定条件;如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但情节不恶劣的,则不能适用“决定”。&&&&本案适用“决定”判处李兴华死刑,符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情节恶劣的法定条件。李兴华犯罪后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其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罪不容恕,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这是因为:&&&&一、犯罪动机卑劣。李兴华对待恋爱问题极为自私,在潘苹提出与他终断恋爱关系时,先是对潘纠缠不休,当他意识到纠缠无效,和好无望时,即蓄意泄愤报复,毁人容貌,致人重伤。&&&&二、作案手段极为残忍。李兴华为了泄愤,竟用200毫升浓度为90%以上的硫酸全部泼到潘苹的脸部,致使潘的脸部皮肤被烧得丝丝作响,顷刻之间面目全非。其硫酸的用量之大,浓度之高,在毁容案件中是极为恶毒的。&&&&三、作案后能抢救而不抢救。李兴华是从化工专校毕业的大专生,毕业后又在化工厂工作六年多,完全知道人的皮肤沾上硫酸后应当采取什么抢救措施。但他在作案后不但不对被害人采取抢救措施以减轻犯罪后果,反而吓唬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中断了用水冲洗的自救行为,从而加重了危害后果。&&&&四、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李兴华的犯罪行为,造成潘苹容貌严重毁坏,两眼不能闭合,鼻孔变形,左耳廓软组织坏死、萎缩,面容丑陋。据整容专家介绍,潘苹需经3至5年的多次整容治疗后,再经化妆、戴墨镜等,才能走上社会生活。这给潘苹在肉体上、精神上造成终身痛苦。潘苹被害后痛不欲生,几度要自杀,只是由于其父母的苦苦哀求才勉强活着。&&&&五、自首而不悔罪。李兴华为了达到自首后从轻处罚的目的,竟置被害人的死活于不顾,将被害人关在室内,然后跑去自首。而在自首时仍不向民警讲明被害人急待抢救,以致错过了急救时机,进一步扩大了犯罪后果。可见,李兴华的自首不是出于真诚悔罪,而是企图达到既害了别人,又保全自己的卑鄙目的。&&&&根据上述理由,一、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兴华死刑,是正确的。此文章由亲亲影视()收集整理.随机推荐信息资源分类,视频教程网,51自学网视频教程,我要自学网,亲亲网,百度影音视频教程网,51自学网视频教程,我要自学网,亲亲网,我爱百度影音电影电视剧当前位置: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主要告诉人们
A.隐私权和名誉权没什么区别B.最高人民法院是维护公民名誉的机关 C.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D.司法解释是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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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主要考查你对&&隐私权&&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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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尊重他人的隐私权,是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公民必须遵循的公共生活准则。个人隐私权是衡量一个国家个人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标志。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的安定。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因为:保护隐私,尊重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的真谛是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保护正常生活不受干扰,内心世界不被侵扰。公民的住宅属于公民个人的生活领域,未经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入或非法监听、监视,执法人员不得无视法定程序非法搜查。公民有权对个人信息保密。如依法不公开自己的身体状况、家庭关系、储蓄密码等,并禁止他人非法搜集、传播和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公民有权对个人通信内容保密,对的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禁止他人擅自查看、刺探或公开。公民有权自己决定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如将自己特殊的生活经历写成自传,公开自己的信件等。辨析隐私=丑事:点拨:将隐私与丑事等同是错误的。隐私并非丑事,隐私的构成条件决定隐私的特点:一、合法性,这是隐私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二、私人性,仅与个人相关。三、隐秘性,不为人知或不想为人所知。四、主观性,确认某项具体的私人之事是否为隐私,主要取决于权利人的主观感受,即使他人已知权利人的某项信息,但权利人认为该信息仍需保密,那就必须尊重权利人的意愿。隐私简言之就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秘密,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个人的很多方面。而丑事却是违背道德和法律,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所以隐私不等于丑事。尊重自己的隐私权就是对自己的一些私人秘密还要到处宣扬,还包括运用法律制止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包括:未经同意,不私看他人的信件或日记;不私自闯入他人住宅;不私自发布和传播他人的隐私。苏教版:学会尊重他人隐私:①尊重他人隐私,首先表现在不蓄意打听和刺探别人的秘密。②其次表现在当你无意中听到或看到他人的隐私,应当为他人保守秘密。不经本人允许,不得散布他人的隐私。(未成年学生处于被教育者的地位,个别家长和教师为了解学生情况以弃清事实或者加强教育的针对性,采用翻学生抽屉、看学生日记、追问学生交往情况等手段,尽管可能出于善意,但也是不尊重学生隐私的表现。)维护自己的隐私:①个人的姓名等一系列属于个人的信息资料,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本人允许,任何商业机构、个人都不得向别人透露,否则便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者有权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②要有效地保护自己的隐私,这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保持适当的社交距离和适度的情感距离。(“一米线”实际上要求的是对别人隐私权的尊重,它是基于道德标准而提出来的一项措施,是现代社会保护个人权益的文明观念的体现。)③保护个人隐私,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 隐私权受侵犯时的做法: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采用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请示司法保护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若因此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还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权,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应做到:①树立隐私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自觉保护自己的隐私。②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自律,尊重他人的隐私。③当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通信自由权:公民拥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诚信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怎样应对父母或老师私拆我们的信件或偷看日记:父母或老师私自拆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或偷看日记,虽然他们主要是出于善意,但也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利,我们应加以反对和制止。做法:①与父母(或老师)沟通,向其宣传有关的法律知识,要求其停止侵犯自己的隐私权。②向老师或其他人员求助,帮助劝说父母不要侵犯自己的隐私权。③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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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考查相似的试题有:
7351081351524275264969673165390侵犯他人权利,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李洪志非法组织的“法轮大法研究会”,是“法轮功”组织
的全国最高机构,李洪志自任会长。“法轮大法研究会”在全国
各地设有“法轮功”辅导总站39个,辅导站1900个,练功点2800
0个,参加“法轮功”的有200万人(李洪志却信口开河地说有1亿
人)。各“法轮功”辅导总站统一由“法轮大法研究会”指挥,
李洪志的指令通过总会传达到各总站,再由各总站逐级传达到各
辅导站、练功点和修炼者。“法轮功”组织要求修炼者每天到辅
导站或练功点进行“修炼”,还定期举行各种集体活动。“法轮
功”组织实际上已成为李洪志进行各种违法活动的工具。在李洪
志真实面目被揭露后,修炼者中的绝大多数人已幡然醒悟,与“
法轮功”脱离了关系。
  李洪志名为“讲法传功”,实为骗人敛财
  李洪志打坐莲花“法像”,是将照片拼接上莲花瓣剪纸制成的
  李洪志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不允许对李洪志的说教及其
危害持不同看法,谁反对李洪志和“法轮功”,“法轮功”组织
未经任何申请就组织非法聚集,煽动和组织“法轮功”修炼者进
行围攻。1996年以来,不少人发表文章揭露“法轮功”的邪教本
质和严重危害,由此招致“法轮功”组织对学校、新闻出版单位
、政府甚至个人家庭的数百次轮番非法围攻,直至组织1万多人包
围中央政府所在地中南海,进行非法示威。他们置法律于不顾,
妄图钳制舆论,要挟社会,令他人和新闻出版单位不得对其稍有
微词,造成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谁也惹不得的局面,严重
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严重扰乱了公民的正常生活,侵犯了他人
的言论权利和人身安全。这一切,暴露了他们反社会的一面。
  今年4月初出版的天津师范大学校刊《青少年科技博览》,刊
登了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的文章“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
这成为“法轮功”组织煽动闹事的借口,他们组织了对何祚庥院
士的家和天津师范大学的非法围攻。4月22日,李洪志从美国飞到
北京,决定使围攻进一步升级,一手策划了包围中南海的非法示
威事件。事发前李洪志匆匆离开北京去香港。25日,万余“法轮
功”修炼者从各地赶到北京,包围中南海。躲在香港遥控指挥的
李洪志,在一天时间内,同北京的“指挥部”通话29次。事后,
他作贼心虚,在境外接受媒体采访时竟公然撒谎说:“北京发生
的事,事先我一点也不知道,我当时在从美国到澳洲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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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侵犯公民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作了下列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四条 非法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日通过《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作了下列规定: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严禁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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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公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是[]A.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没有违法B.是..
随意公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是
A.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没有违法B.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C.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D.是破坏友谊的行为
题型:单选题难度:偏易来源:同步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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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尊重他人的隐私权,是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公民必须遵循的公共生活准则。个人隐私权是衡量一个国家个人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标志。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的安定。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因为:保护隐私,尊重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的真谛是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保护正常生活不受干扰,内心世界不被侵扰。公民的住宅属于公民个人的生活领域,未经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入或非法监听、监视,执法人员不得无视法定程序非法搜查。公民有权对个人信息保密。如依法不公开自己的身体状况、家庭关系、储蓄密码等,并禁止他人非法搜集、传播和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公民有权对个人通信内容保密,对的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禁止他人擅自查看、刺探或公开。公民有权自己决定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如将自己特殊的生活经历写成自传,公开自己的信件等。辨析隐私=丑事:点拨:将隐私与丑事等同是错误的。隐私并非丑事,隐私的构成条件决定隐私的特点:一、合法性,这是隐私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二、私人性,仅与个人相关。三、隐秘性,不为人知或不想为人所知。四、主观性,确认某项具体的私人之事是否为隐私,主要取决于权利人的主观感受,即使他人已知权利人的某项信息,但权利人认为该信息仍需保密,那就必须尊重权利人的意愿。隐私简言之就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秘密,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个人的很多方面。而丑事却是违背道德和法律,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所以隐私不等于丑事。尊重自己的隐私权就是对自己的一些私人秘密还要到处宣扬,还包括运用法律制止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包括:未经同意,不私看他人的信件或日记;不私自闯入他人住宅;不私自发布和传播他人的隐私。苏教版:学会尊重他人隐私:①尊重他人隐私,首先表现在不蓄意打听和刺探别人的秘密。②其次表现在当你无意中听到或看到他人的隐私,应当为他人保守秘密。不经本人允许,不得散布他人的隐私。(未成年学生处于被教育者的地位,个别家长和教师为了解学生情况以弃清事实或者加强教育的针对性,采用翻学生抽屉、看学生日记、追问学生交往情况等手段,尽管可能出于善意,但也是不尊重学生隐私的表现。)维护自己的隐私:①个人的姓名等一系列属于个人的信息资料,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本人允许,任何商业机构、个人都不得向别人透露,否则便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者有权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②要有效地保护自己的隐私,这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保持适当的社交距离和适度的情感距离。(“一米线”实际上要求的是对别人隐私权的尊重,它是基于道德标准而提出来的一项措施,是现代社会保护个人权益的文明观念的体现。)③保护个人隐私,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 隐私权受侵犯时的做法: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采用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请示司法保护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若因此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还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权,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应做到:①树立隐私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自觉保护自己的隐私。②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自律,尊重他人的隐私。③当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通信自由权:公民拥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诚信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怎样应对父母或老师私拆我们的信件或偷看日记:父母或老师私自拆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或偷看日记,虽然他们主要是出于善意,但也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利,我们应加以反对和制止。做法:①与父母(或老师)沟通,向其宣传有关的法律知识,要求其停止侵犯自己的隐私权。②向老师或其他人员求助,帮助劝说父母不要侵犯自己的隐私权。③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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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随意公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是[]A.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没有违法B.是..”考查相似的试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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