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开专票可以开专票吗

1、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未开专票,可以享受小微免税,开了专票,必须就开专票的部分交税。 2、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了30万元(不考虑销售不动产业务),无论是否开票,开的是什么票,均需全额纳税。 3、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了30万元,未开专票,但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之后仍未超过30万元,则差额部分可享受小微免税,不动产销售额按照5%交税。

一、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共有六大类

(一)提供住宿业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的规定:从2016年8月1日开始,“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附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规定:从2016年11月4日开始,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即不再局限于试点的91个城市了,范围扩大到全国。“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工业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5号公告)的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五)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同上(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5号公告)

(六)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一是属于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的行业范围(转登记的纳税人有点特殊,其转登记前为一般纳税人,已经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后仍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大于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大于9万元)。

纳税人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的哪些应税行为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规定,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货物、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有一种应税行为是不能由试点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的,即: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实务例题】如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属于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某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销售额30万元,同时处置其2016年5月购买的一处不动产,取得销售价款80万元,则当月其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0万元,而其销售不动产的销售收入80万元,应当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进行开具。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5号公告)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实务例题】按照上面例题的内容,纳税人取得的30万建筑服务收入(假定为不含税价格,下同),应当填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而取得的销售不动产销售收入80万元,则应填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对应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

五、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进行财务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自开专票的纳税人和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要求是一致的。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二是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条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三是纳税人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大河号系信息发布平台,大河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开专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