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城北海村镇银行是什么性质靠谱吗

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福利待遇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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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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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存款安全吗... 村镇银行存款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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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用担心,风险不大。
2村镇银行不是骗人的。很多人可能会误解为是私人银行或者小机构。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它们也属于正规的国家银行。它们由商业银行发起,和其他大型银行一样,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它是非常可靠的。如果出现管理不善,导致存款不能及时兑现,发起银行也要对此负责。
3.村镇银行实际上是经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所以村镇银行存款很靠谱。
4.村镇银行存款安全,放心。因为村镇银行也是正规银行,是经过相关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银行,村镇银行和其他银行一样,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所以是安全的。而村镇银行规模不是很大,资本基础薄弱,风险控制能力不如大型商业银行。如果从理论上讲,村镇银行也可能倒闭。但村镇银行的存款产品和其他银行一样,属于《存款保险条例》的保障范畴。村镇银行就算倒闭了,50万以内的存款还是可以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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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镇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是非常安全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村镇银行属于存款保险的投保人。但只限于个人存款,不包括理财产品及其他产品。
村镇银行也是经过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委员会依法批准的,在农村地区设立主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村镇银行的规模往往较小。截止到2018年12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有4588家,其中已开业的村镇银行1616家,占总数的近三分之一。
虽说村镇银行的数量庞大,但无论是在资产规模、还是品牌知名度上,与其他商业银行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其整体的规模约只有1.51万亿,负债端资产总额仅为1.33万亿,平均每家尚不足10亿元。
村镇银行并非私人银行,而是经银保监会批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并控股,受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正规银行。
村镇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当地农民、农业和中小型企业,主要是为了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村镇银行具备存款、贷款、交易结算等金融服务资质,且存款利率相对大型商业银行要更高。
网点少、规模小、实力弱,是村镇银行典型的特征!因此,其揽储的力度一直够比较大,存款利率在基准上浮50%很是普遍,甚至存款金额越大,其利率也会越高。
村镇银行规模小,资金基础较薄弱,且风控能力也不及大型商业银行,理论上来说村镇银行是存在倒闭风险的。但村镇银行的存款产品与其他银行一样,属于《存款保险条例》保护的范畴,50万元以内的存款也是可以得到赔付的。
任何银行都会存在倒闭的分享,只是存款金额在50万以下都是可以赔付的。所以村镇银行存款相对来说也是安全的,而且存款收益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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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W某某、L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98GL85,驻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月河楼商业街B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W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L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W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W某某、L某某、W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W某某、W某某到庭参加诉讼。L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W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4778.79元,共计:74778.79元。(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本息全部偿清日);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L某某、W某某对以上贷款的偿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4日,第一被告从原告处贷款7万元,双方签订编号为潍城村银个借字2018年第j0002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3日。同时,第二、第三被告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贷款本金汇入了第一被告账户。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一被告在贷款到期时,并未按照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截止至2020年5月22日,被告一W某某已经逾期偿还本息共计74778.79元。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W某某辩称,从银行借款属实,钱打到我的银行卡上了,对本金及利息未还无异议。银行把钱达到我的卡上之后,L某某和S某某把我的银行卡骗走了,也跟他说了银行卡密码,L某某和S某某把我卡里的7万元全部提走了。

W某某辩称,同被告一答辩意见一致,去过派出所报过警但是未受理,派出所未出具书面通知。

L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借款人及共同债务人:W某某。

二、借款时间及还款时间: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3日。

三、借款金额:70000元。

四、约定利息:贷款年利率为9.135%,月利率为7.612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1日。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

五、款项交付:划入指定银行账户。

六、借款用途:购买瓷砖、水泥。

L某某、W某某为W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期限为主合同届满之日起2年。

八、尚欠本息:截止至2020年5月22日欠本金70000元,利息4778.79元未付,及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W某某、L某某、W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借款人发生违约事项未及时足额还款构成违约,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潍坊市潍城区北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5月22日利息为4778.79元,自2020年5月23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二、L某某、W某某对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L某某、W某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W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财产保全费768元,共计1185.5元,由W某某、L某某、W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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