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即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货币或者其他法定投资方式投资,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外国投资者。这使外资企业既区别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区别于完全由中国投资者投资举办的企业。
二、外资企业的基本特征有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这是外资企业区别于外国企业的基本特征。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依据中国法律,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审查批准,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设立,企业的住所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则是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登记设立的,其住所在外国。
(2)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这就有别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其所属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负清偿责任。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论合资、合作,外方可以是个人,中方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可以是个人。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一、注册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3、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4、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组建企业申请报告及当地区县政府的书面答复);
6、经营项目属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或涉及行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3、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一、是国外的是不是属于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即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货币或者其他法定投资方式投资,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外国投资者。这使外资企业既区别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区别于完全由中国投资者投资举办的企业。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这是外资企业区别于外国企业的基本特征。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依据中国法律,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审查批准,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设立,企业的住所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则是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登记设立的,其住所在外国。
(2)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这就有别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其所属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负清偿责任。
二、外资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征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特征是: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相应的,企业的全部利润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外国投资者可以是、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这是它与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明显不同,后者的资本是由中外合营者或中外合作者共同投资的。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1、申请人根据办理审批的内容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报外经委;
2、 外经委受理后根据国家有关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复或答复;
3、带齐资料到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的执照
4、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5、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的的问题,需要向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的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6、最后变更基本户,变更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法人变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工商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1、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须提供);
4、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须提供);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分支机构在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复印件);
8、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工商局: 名称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根据和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当年取得的税前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处理:
①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税务上的亏损,但不得超过法定亏损弥补期限(5年)
④提取法定或储备基金(10%),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不用再提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缴纳合资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需要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一、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现在应按照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具体说来,主要是以下:
(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特别提醒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废止了。
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0个工作日)-----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5个工作日)-----清算组出清算报告(3个月)-----向外资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撤消批准证书-----向税务局、海关部门注销---向工商机关注销----办理银行销户、外汇、财政、技监、统计、公安等部门注销手续。
三、具体文件要求和时限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总结
一、预提所得税:首先分清是否为预提所得税,然后分清是否为协定国(协定国的预提所得税可以按协定税率执行)。
二、预提所得税之外的其他劳务所得:要分清是否在12个月内(预提所得税除外)连续工作是否满6个月(协定国未满6个月的,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协定国无论时间长短,均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1.预提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法定税率为20%,优惠税率10%,如果双边协定中规定了低于优惠税率的,可以按双边协定执行
2.国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提供项目策划,对方不来华,不涉及专有技术,在国内也没有机构,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所得税?
如果该项目策划不涉及特许权使用,且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的,不需要代扣所得税
3.国外企业从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税法规定按10%征税,但是税收协定中规定税率为5%,可不可以执行?
可以按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4.境外公司派人过来,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境内企业需要为境外公司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吗?
主管税务机关首先会根据实际合同进行判断,即看是否涉及特许权使用费。
(1)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需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2)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则要看是否为协定国:
a.如果是协定国,根据在境内提供劳务的时间判断是否构成常设代表机构:若12个月内连续工作超过6个月,达到这个期限的需要按协定国协议,根据合同金额*核定利润率*税率,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在6个月以内的,则不需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
b.如果是非协定国,则跟在境内工作时间没有关系,都需要代扣外国企业所得税。
5.非居民企业的那些所得需要征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
当然公司的在公司的地位肯定是比较特殊的,因为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之下要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也是非常的多的。有些人可能在生活当中担任的所谓的法人代表只是挂了一个名而已,本质上在公司是没有任何的实际权力的,可能有很多人都会考虑在我国有没有的?
一、在我国公司法人代表有没有工资的?
如果不在公司工作,不存在的,可以不发放工资。
为特定事项而授权产生的法人代表,经本人同意,也可以不发工资。
【法律依据】《》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条【劳动者权利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和福利的权利、提请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形式与条款】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二、公司法人代表的责任和义务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法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次,究竟谁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选定,其选定范围只能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这个范围不能扩大。股东选定后在公司章程里明确究竟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最后,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登记,如果法定代表人变更,则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般挂名公司的法人代表肯定是没有工资的,但是法人代表假如说是有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是总经理的兼任的话当然是有工资的。因为法人代表并不一定必须要跟公司存在着才能登记,没有工资的公司的法人代表肯定跟公司的股东都是认识的,普通人不可能再承担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又不领任何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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