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企业的行政许可都有截止日期?


  “仅发现一瓶产品不合格,质检部门就能查封一批产品吗?”“酒类专卖局有权检查啤酒质量吗?”“获国家免检产品,地方行政执法部门还用抽检吗?”1月16日,在北京举行的一个“啤酒行业非正常投诉专题报告会”上,来自全国啤酒行业的企业家们纷纷向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咨询行政法规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但许多企业对其了解甚少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不少困惑,急需补上有关行政法规的常识课。

  会上,企业家们咨询比较集中的问题包括行政部门的立案依据、处罚程序及标准等。某啤酒厂反映,当地质量技监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该厂生产的一瓶啤酒有质量问题,就扣押了市场上销售的300件产品,并罚款5000元。他特别想了解,这种因个别产品有问题,就处罚一批产品的行为,合法吗?某企业行政主管刘先生反映,对啤酒瓶口裂纹这一类质量问题处罚时,不同部门引用的法规也不同,有的引用《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理》的有关条款,有的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他们不解的是,对同一产品质量问题处罚时,引用的法规却不一致,导致处罚结果也不同,这合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吗?对此,质检总局有关人士解释说,执法合法,首先是执法主体要合法。目前,国家规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是国家质检总局的职权范围,而酒类专卖局应该是从审查资格的角度进行检查。比如,企业具备什么资格才可以进行酒类专卖等。

  这位负责人还进一步解释道,行政执法案件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机构自行开展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情况,根据监督检查结果,立案查明;另一方面,是根据消费者投诉,寻找案源,立案侦查。无论是哪种渠道,发现涉嫌产品质量案件,都有义务查处,但查处过程中,《行政许可法》有严格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对一批产品进行处理,首先要有检测、调查的过程,而且检测要根据相应的标准。没经过检测就进行处理,是事实不清。还有就是,处罚要坚持一个公正的原则,公正就是对一类违法行为处罚的标准要统一,处罚的方式要一致,处罚的条文也要一致,否则说明在处罚过程中存在不严谨的行为。

  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企业对行政处罚产生异议时有申诉权,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本报记者 王娅莉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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