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为按规定发放的职工补助及绩效,应建议如何整改?

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及时出台一系列财税政策措施,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有效发挥作用,是财政部门的重要任务。为帮助社会各界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财政部从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实者角度,分类梳理了出台的政策措施,形成了《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供查阅。 

一、面向个人的政策措施

1.对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有何规定,患者如何申请补助?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有关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患者个人无需提出补助申请,在就诊或出院结算费用时,医疗机构将自动扣除需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可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2.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出台了哪些临时性工作补助规定?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对参加一线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风险程度等因素,分别给予每人每天300元、2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此外,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规定,将湖北省(含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1倍。《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理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例检查、病例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其他一线医务人员执行二档标准。享受补助天数按实际接触到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的天数计算,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同时还明确要求,不得扩大泛化一线医务人员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规定,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由各地负责统计,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月审核,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次月垫付临时性工作补助,中央财政据实结算。

3.在落实医务人员待遇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一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其工作类型,分别给予每天300元、200元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二是根据承担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向承担防控任务重、工作量大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三是疫情防控期间,将湖北省(含援鄂医疗队,下同)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并确保发放到位,中央财政对湖北省全额补助;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4.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以下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答: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以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6.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后,今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将有所减少,但影响总体上可控。养老金等社保待遇不会受降费政策影响,是因为截至2019年底,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9.4万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5万亿元。对于社会上普遍关心的养老金发放问题,财政部也会同有关部门做了预案,将通过加大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和中央财政补助力度,强化地方投入责任等措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其他社保待遇,也可以做到按规定发放。

7.在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请?

答:一是延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对已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若感染新冠肺炎,可展期一年还款,财政给予政策贴息。二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有关规定,向当地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

8.财政部规定的春节休市结束后,彩票代销者是否即可开业销售?

答:彩票代销者的具体营业时间,要参照执行所在地地方政府对公共文化场所、休闲健身场所、娱乐场所或旅游场所疫情期间营业的规定,必须符合所在地地方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

9.受疫情影响,202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有何调整?

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评估疫情防控对202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可能带来的影响,制定政策方案,确保考试平稳进行。

10.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笔试时间推迟到什么时候?

答:财政部将根据疫情情况和各地疫情防控要求,适时确定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笔试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面向企业的政策措施

11.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使用贷款资金有哪些要求?

答: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使用优惠贷款要求:享受贴息支持的贷款企业不得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将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将资金用于非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生产物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名单内企业疫情防控所需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资金规模;不得将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贷款资金用于名单内企业一般性资金需求;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

12.在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请?

答: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企业可向其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13.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哪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答: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一是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衣、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试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二是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三是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四是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五是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14.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如何确定?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分为全国性名单和地方性名单。

全国性名单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地方企业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汇总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地方性名单是湖北省、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10个地区,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15.人民银行再贷款如何发放?

答:人民银行向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企业发放优惠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优惠贷款。

全国性银行: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

16.中央财政贴息条件是什么,贴息力度如何?

答:中央财政贴息条件:一是企业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二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合同申请。贴息力度: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17.如何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中央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汇总一并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结算。

18.暂时没有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如何申请纳入名单和贷款?

答: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19.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予以支持,支持对象有哪些,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是否参照执行,通航企业执行的疫情防控任务如何确定?

答:有两项支持政策,分别是对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给予奖励和对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班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如下:

一是对疫情期间执飞(或复航)往返我境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给予奖励。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参照执行。支持对象不分国内还是国外航空公司,均一视同仁。

二是对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对象是国内航空运输公司。对于通航企业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按照现行《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2〕111号)有关规定执行。

20.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予以支持,支持标准如何确定?

答:一是国际航班奖励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疫情影响程度、航班平均运行成本等因素统筹确定。奖励标准分为共飞和独飞两档,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独飞航线,奖励标准向独飞航班倾斜。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共飞航班的奖励标准为每座公里0.0176元,独飞航班的奖励标准为每座公里0.0528元。

二是重大运输飞行任务补助标准的确定。采用据实结算的方式,即在疫情结束后,根据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实际运输成本给予适当补助。如果任务委派单位有付费,或航班有售票等其他收入来源,在核定补贴时将予以扣除。通航企业执行的疫情防控任务补助标准,按照《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2〕111号)第六条规定的“应急救援作业”补贴标准执行。

21.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予以支持,具体申报审核程序有哪些,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资金申报程序:一是国际航班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各航空公司于每月7日前根据上月国际航班执行情况,向民航局、财政部报送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申请文件应包括执飞航线、班次、机型、可供座公里、物资清单以及有关成本和收入数据等内容。外国航空公司同时还需提供接收资金银行账户的具体信息。二是重大运输飞行任务补助资金申报程序。疫情结束后,国内各航空公司根据疫情防控期间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情况,向民航局、财政部报送资金申请文件。通航企业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补助资金申报程序按照《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2〕111号)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下达程序: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的资金列入中央企业本级预算,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其他国内航空公司的资金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外国航空公司的资金纳入民航局部门预算,由民航局转拨。

其他注意事项:一是除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国内航空公司,应同时将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民航局对各航空公司的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拨资金。二是各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支持资金。审核中发现虚报、瞒报的,将取消该航空公司申请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

22.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疫情防控期间有无相应支持措施?

答: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农业经营主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共度难关,中央财政在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的同时,出台了相应的减免政策,降低相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更好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国家层面,国家农担公司2020年将对全国省级农担公司再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地方层面,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参照出台对政策性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用的减免措施。目前,各地已陆续出台相关具体政策,推动解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题,缓解疫情对农业经营主体造成的影响。

23.在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方面,出台了哪些措施?

答: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比如医用N95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解除企业生产的后顾之忧,鼓励重点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医疗物资生产。物资调配工作具体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实施,财政部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工作,进一步细化兜底收储方案,推动兜底政策落实落地。

24.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5.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6.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复工复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7.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鼓励社会各界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为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8.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出台了哪些免税政策,如何申请?

答: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受赠人范围等,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关于申请方式,由受赠人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29.对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如何处理,如何申请?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含当日)向其所在地海关补办减免税手续后,办理退税手续。

30.对免税进口物资,如何快速办理通关?

答: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31.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答: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具体如下:

一是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冠肺炎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二是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三是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是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该政策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从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中办理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

32.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措施?

答: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配合有关部门制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指导地方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自2020年2月起,湖北以外各省(区、市)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否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34.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措施,各地如何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统筹考虑安排。为应对疫情,此前医保局已发文明确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延期缓缴医保费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二是要指导统筹地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三是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的地区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医保发〔2020〕6号文件精神调整政策,但不得叠加实施降低费率和减半征收措施。

35.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答: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36.经认定的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可否与职工协商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经认定的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7.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有哪些相关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答:《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38.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

答: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39.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如何计算工作日?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40.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做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41.国有金融企业如何确定疫情防控捐赠事项,如何提高捐赠的精准性?

答:一是国有金融企业应在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自身职能定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结合疫情防控需要,确定疫情防控捐赠事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对象、使用方向等。二是为提升捐赠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将疫情防控捐赠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关键处,鼓励国有金融企业实施精准捐赠,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可在捐赠时明确具体要求,包括资金使用对象、使用条件、使用方式等。

42.国有金融企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采取哪些方式实施捐赠?

答: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需要,除现金捐赠外,鼓励国有金融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实施捐赠:一是鼓励大型国有金融企业强化工作统筹,充分发挥境外机构作用,组织采购境内短缺的防疫物资,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以及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二是鼓励保险机构立足主业,发挥风险保障功能,向一线医务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捐赠保险产品。

43.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

答: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办理:一是在现有网上办理的基础上,加大“一网通办”、“全程电子化”工作力度,相关材料可接受电子版,精简审批材料,取消申请材料中的各项证明,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行核验相关信息,实现行政审批“零见面”的要求;二是在疫情期间,根据需要可适当调整审批时限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可采取全流程网上办理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及年度备案业务,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不见面审批”,同时各地区行政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审批时限。

疫情期间其他会计服务工作:会计学会2月10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会员关爱工作的通知》,全额减免湖北省所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缴2020年的会费;推出基于互联网的免费“线上学习”应急方案,鼓励会计人员在家学习;对主动组织或积极参与各种形式捐赠活动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将在相关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和评定。

三、面向机关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44.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出台了哪些免税政策,如何办理?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有关进口单位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45.各省(区、市)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措施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措施,应注意政策执行期限、适用对象、参保企业划型、缓缴处理等事项。

一是政策执行期限方面。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减免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突破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规定的上限。二是政策具体适用对象方面。湖北省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其他省份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三是参保企业划型方面。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共享企业划型信息,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四是缓缴处理方面。各地要严格把握缓缴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46.在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情况下,各省(区、市)在加强基金管理方面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方面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建立医保基金运行分析、预警及约谈机制,实时监控基金运行情况。指导实行阶段性减征政策的统筹地区密切跟踪减征对基金的影响,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二是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和医保基础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是指导目前基金收支平衡困难的统筹地区,努力通过完善政策、加强征管、控制支出来弥补收支缺口,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人正常享受待遇。四是积极稳妥推进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区域统筹和基金抗风险能力。

47.彩票销售机构可否延期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和发行机构业务费?

答:按照现行规定,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上缴上个月应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和发行机构业务费。疫情期间,原定于2020年2月15日前上缴的费用,统一延长至3月15日前上缴。

48.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紧急配置疫情防控资产,如何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资产,各地区、各部门可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后,快速高效配置。需要注意的是:一是简化配置审批程序的仅针对疫情防控资产,其他资产仍按现有规定按程序报批。二是各地区、各部门配置疫情防控资产仍需要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具体按照各地区、各部门现有规定执行。

49.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统筹调配、捐赠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疫情防控资产,如何快速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原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由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财政部门备案。

50.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如何管理疫情防控资产?

答: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调入疫情防控资产时,应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并按规定登记财务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同时,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报损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

51.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处理疫情防控资产?

答: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权限统筹调剂使用、公开拍卖或捐赠;报废、报损的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或备案。已建立“公物仓”等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管理平台的地方,鼓励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疫情防控资产进行集中统一处置。

52.为确保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快捷便利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出台了哪些措施,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保证防疫物资采购的及时性、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是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目标。为解决紧急状态下难以按照正常采购程序执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财政部2020年1月26日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对防疫物资采购依法开启“绿色通道”。全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同时,要求采购单位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凭据要留存备查。

53.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区分轻重缓急?具体如何操作?

答: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与疫情防控不直接相关的采购项目,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

54.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答: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

55.疫情防控期间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如何开展?

答: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56.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如何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

答:加强对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隙、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四、面向地方财政的政策措施

57.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政府履职和各项政策实施的基础条件,如何进一步压实责任?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层“三保”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不断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强化“三保”工作责任担当。总的来说,关于各级“三保”的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疫情对地方财政“三保”造成了较大影响,这种情况下更要遵循“县级为主、省级兜底”的原则,同时中央财政也要积极给予支持和激励,上下共同努力,切实兜住“三保”底线。

对县级来说,要全面落实好保障责任,牢固树立“三保”与疫情防控及经济恢复并重的政策导向,充分认识巩固基层“三保”在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方面的关键作用,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工资发放和机构运转。

对省级来说,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特别是财政困难县区的财力倾斜,市级财政要对所属区加大保障支持力度。各地要组织逐县摸排,对“三保”支出预算安排存在缺口的,要及时调整或调剂预算补足。

58.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中央财政出台了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就是把缴入中央国库的中央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就地直接划入地方国库,留归地方使用。这样做避免了把收入从地方收上来后再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拨付给地方,简化了程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3月1日至6月底,在已核定的各省份当年留用比例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据测算,4个月地方将新增留用资金约1100亿元。实际上是增加了地方留用的现金流,有利于地方财政资金周转。为抓紧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财政部发文通知各地,并明确要求,在此期间各地因提高留用比例增加的现金流,要全部留给县级使用。除了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外,财政部还将密切关注地方库款运行情况,如重点支出保障存在困难,将及时通过加大资金调度力度,支持地方特别是基层财政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需要。

59.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中央财政在加快转移支付下达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是保障基层政府正常运转、增强和改善基本民生的重要财力来源。近年来,为增强地方财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帮助地方提前做好项目实施准备,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对地方转移支付的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财政部门。按照上述要求,2019年四季度已提前下达了2020年转移支付预算6.1万亿元,地方财政部门已经编入了地方预算。

今年以来,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的同时,进一步加快了转移支付预算下达进度,向地方预拨医疗卫生、稳就业、稳投资、财力补助等方面资金1839亿元,支持地方做好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三保”等工作。以上合计,截至目前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已下达6.28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26万亿元。在已下达转移支付中,均衡性转移支付16032亿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2844亿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603亿元、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60亿元、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173亿元、中央基建支出439亿元。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要求,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及时下达剩余部分转移支付预算,同时督促地方尽快分解拨付,保障基层“三保”支出需求。

60.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在强化地方库款运行监测督导方面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财政部已经建立了地方财政库款运行监测机制,有针对性地进行督导和支持。目前,地方财政库款运行总体良好,库款规模持续保持在合理区间,但受减税降费政策翘尾减收、特别是疫情冲击等影响,部分基层财政收入下滑,“三保”存在一定困难。财政部将在加大转移支付和资金调度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地方库款运行的监测督导。

一是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发送有关库款保障水平偏低市县情况的提示函。财政部根据各地财政库款统计监测数据,测算各地区分市县库款保障水平。按月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发函,告知库款保障水平偏低市县财政名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加强监测研判,加大对困难基层支持力度,督促各市县科学组织库款调度,合理安排支出顺序,优先保障“三保”等重点支出。

二是按日开展地方县级工资保障监测预警。会同各地区分析研究,将收支平衡压力较大、以前年度存在工资拖欠、库款保障水平持续偏低的县区纳入财政部重点监测范围。合理设定监测预警参数,对达到预警标准的县区,通过信息系统发送预警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接到预警通知后,及时核实情况并督促指导被预警县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必要时省级财政给予资金调度等支持。

三是提高风险防控前瞻性。加强对地方“三保”形势预研预判,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制度,组织全国各县级财政部门按月对未来3个月的工资保障形势作分析研判,将风险评估情况作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测算的参考依据。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健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适时完善优化,并抓好落实,切实兜牢“三保”底线。

61.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在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方面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中央财政鼓励地方政府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三保”方面急需支出。

一是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清理用好结转结余资金,超过年限的以及受疫情影响难以按原计划支出的,要收回用于急需领域。对疫情防控任务较重、“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允许制定更加严格的盘活存量资金措施,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对2019年及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收回集中用于疫情防控和“三保”方面急需支出,待具备条件时另行安排预算。

二是清理收回各类暂存暂付性款项。地方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暂付性款项新增规模和累计余额,积极清还存量暂付性款项。对于清还有难度的,要综合运用处置闲置资产、扣减财政补助资金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追回。

三是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全年“三保”支出预算未按政策足额安排的,除应急救灾外一律要调减其他项目支出。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工作。

62.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在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方面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大力提质增效,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坚决压缩一般性支出。在编制2020年中央部门预算时,较大力度压减了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和公用经费,并要求地方在编制预算时也要体现这个原则。今年初,财政部专门印发《关于2020年地方压减一般性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等重要指示精神,保障好重点领域支出需求,大力压减非重点、非刚性的一般性支出。在地方重点支出、刚性支出中,首先就是要保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所需的支出。

受疫情影响,2020年地方特别是基层“三保”难度将会加大。对此,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12号)提出了明确要求,地方要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一是厉行勤俭节约,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办可不办的培训坚决不办。二是可暂缓实施的支出项目资金,要及时缴回财政。可统筹、整合的预算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用途,保障“三保”支出需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三是除疫情防控需要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研究出台新的增支政策,必须出台的要充分考虑基层财政可承受能力,合理把握节奏和力度。

63.为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在加快调度拨付资金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及时拨付资金,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代理银行的大力支持下,财政部建立了资金调度拨付绿色通道,按照应急流程办理业务,保持渠道通畅,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疫情防控资金第一时间拨付到位。督促各地区也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加快资金调度拨付。

同时,注重防范地方库款支付保障风险。财政部密切监测各地区库款运行情况,及时提示预警,特别是加大对“重中之重”的湖北省资金调度支持力度,建立了对湖北省3-4月间国库库款周调度机制,3月4日已拨付第一周转移支付资金350亿元。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市县库款情况的监测和风险评估,指导基层财政合理安排支出顺序,必要时予以资金调度支持,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支出需要。

6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测算如何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适当倾斜?中央财政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大幅度增加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并在分配资金时将疫情影响作为一项测算因素,专门予以倾斜支持,尤其是加大对湖北的支持力度。

财政部的工作重点是加大专项扶贫资金等投入力度,针对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工作需要,优化政策供给,督促指导各地管好用好资金。省级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加大本级专项扶贫资金等投入力度,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并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结合实际细化资金使用要求,督促指导市县抓好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工作。

65.各省(区、市)如何调整和优化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重点支持哪些方面?

答: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按照精准施策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脱贫攻坚的支持政策,在现有资金管理制度框架内,允许县级因地制宜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要求。具体的政策措施由省级扶贫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各省(区、市)资金支持重点应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的支持,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强化就业支持,通过一次性生产补贴、贷款贴息支持、临时岗位补助等,支持企业带动贫困户就业。

66.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环保支出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是如何规定的?市县如何申请?

答:2019年底,中央财政已提前下达2020年污染防治类转移支付。近期,中央财政又下达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1亿元,其中湖北省2.58亿元,支持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统筹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缓解因疫情增加的环保支出压力。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可按程序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申请。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号)要求,省级财政要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实际,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污染防治资金需要,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67.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有哪些?

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相关资金明确了重点支出方面:水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废物应急处置,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短板,确保安全处置效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要结合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切实提高卫生水平和环境质量。

68.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推动地方加快项目储备和预算执行,支持如期完成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任务?

答:为统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确保财政生态环保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要求地方统筹做好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加快开展生态环保项目储备,抓紧预算执行,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投资,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对疫情影响进行有效对冲。通知还要求,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中央财政安排的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生态环保资金,原则上均应编报项目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各地编报的项目经入库审核通过后,要抓紧推动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项目储备库建设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绩效管理等工作有效衔接,各地项目申报以及纳入中央储备库的项目情况,作为中央财政生态环保转移支付分配重要参考依据,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为提高预算执行率,积极推动复工复产,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号)要求,抓紧推动项目实施,具备开工条件的生态环保项目,要在保证安全基础上,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提前谋划、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一旦具备条件立即推动项目实施。

69.已经安排下达的污染防治资金,可否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需求,在现有规定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答:考虑到地方的实际困难,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号)明确规定,优化资金安排程序,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需求,在现有规定范围内做适当调整,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同时还明确,对疫情防控重点环保项目,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可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批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统一备案。

70.中央财政在测算分配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时,如何向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倾斜?

答:受疫情影响,湖北省等地区稳定粮油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任务加重、压力加大。为支持湖北省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切实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中央财政在分配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时,将统筹考虑相关地区疫情防控情况,将其作为资金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大相关资金向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更有力地促进相关地区加快恢复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

71.为更好落实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政策,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地方财政部门要做好哪些工作,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把关,精准认定,确保优惠贷款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切实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层层加码叠加贴息支持,避免出现贷款利率过低甚至负利率带来企业套利、行业攀比、管理混乱问题。二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三是省级财政部门每月汇总辖区内贴息资金拨付和支持企业有关情况,通过官网等渠道予以公示,加强正面舆论导向,宣传政策实施效果。四是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汇总一并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结算。五是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周五中午前汇总贴息资金拨付数额、支持优惠再贷款规模、支持企业总数等情况反馈。

72.如何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到实处,地方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疫情发生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当前,抓好政策落实是关键。为此,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11号),从加强政策学习、宣传解释和督促落实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督促相关政策落实落细。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督促当地相关部门和基层财政部门落实好各项财税政策。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积极协助地方财政部门细化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确保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落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相关财税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及时了解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疫情对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影响的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建议。

73.如何强化财政监管,确保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用在实处,地方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防疫经费保障,截至目前,各级财政共安排疫情防控资金超过1100亿元。为确保财政资金用在疫情防控“刀刃上”,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监管,重点关注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患者救助费用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财政贴息、物资采购等有关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使用等情况,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规范疫情防控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切实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资金监管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疫情防控期间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灵活采用线上报送、线上跟踪等“非现场、不见面”的“互联网+监管”方式,有效有序开展监管工作。疫情结束后结合实际适时开展现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央转移支付以及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捐赠等各项资金的统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及时、足额拨付各项疫情防控资金。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及时掌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建立疫情防控资金台账。督促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做好资金调度、垫付,优先保障和拨付疫情防控资金。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反映并提出改进建议,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地方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监管工作既要有所侧重,又要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成效。

74.如何做好绩效评价,提高疫情防控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绩效?

答: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及时对相关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围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的时效性、公平性、有效性开展评价,关注政策和资金是否及时、精准到位,资金补助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资金分配是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防控政策和资金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根据评价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作为调整完善财税政策、加强资金管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国务院就疫情防控和安全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作出的总体部署,按照司法部发布的《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南》,充分发挥为企业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援服务的作用,武汉市总工会、武汉企业联合会、武汉市工商联联合委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武汉市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稳定劳动关系法律服务指南》。该指南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劳动关系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优惠政策逐一梳理并详细解答,帮助企业了解并用好疫情防控期援企稳岗、金融支持、社保、税费减免延缴等各项优惠政策,妥善处理企业劳动关系、防范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供广大企业在疫情应对和复工复产实践中参考。欢迎大家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反映给编写单位,我们将为企业依法规范有序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统  稿:黄诚泽 徐镇华

编委成员:侯志勇 杨亚娟 林辉 陈铭 陈汉君 吴志武 尹长先 孙思邹 洪萍

公益律师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工作邮箱:@/实现“不见面办公”帮助企业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武汉贸促会系中国贸促会授权的地方签证机构,企业可关注“武汉贸促”微信公众号,通过线上办理平台/和实名(企业名+经办人名)添加武汉贸促商事认证群()咨询办理。

1.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优惠政策有哪些?

(1)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

(4)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阶段性减免税负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1)减免相关税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缓交税款。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3.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1)自2020年2月起,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征期结束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2)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核定业务及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照规定依法享受相关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补缴,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4.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什么新规定?

(1)放宽全市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遭遇较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直接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

(2)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照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3)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13日为止)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4)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5.参保单位如何确定企业划型,办理社会保险费减免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时明确,确定企业划型是精准实施减免政策的前提。各地应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划分类型。相关部门已有划定结果的,直接采用现有结果;尚未明确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参保单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并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确认。各地人社、税务部门将优化申报项目,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方便企业依据企业划型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款后进行缴费。

6.参保单位如何及时了解企业社保费减免、减征政策,便捷办理申报缴费?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人社部发〔2020〕11号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时明确,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各地人社、税务部门的网站、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获取相关政策内容及业务操作指南。他们已要求各地人社、税务部门优化申报流程,在系统中添加企业类型标签,方便参保单位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不额外增加参保单位申报负担。同时,也将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功能,方便参保单位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具体工作及业务操作事项答记者问时明确,各地应主动公开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文件,对各方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答。缴费人可以通过本地区医保和税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地医保咨询热线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相关问题,对缴费人在享受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相关部门将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规定,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分别在门户网站开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专栏,集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各省税务局要充分利用12366服务热线以及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解读政策、讲解操作、回答问题,确保缴费人对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应知尽知。要利用视频会议、网络办公以及在线授课等方式,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干部尤其是12366服务热线的坐席人员、缴费窗口的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政策,优质高效为缴费人提供服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7.交通运输物流方面优惠政策有哪些?

(1)交通运输方面降费涵盖了对水运、铁路、空运以及公路多种交通方式的优惠,目的是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

(2)水运方面,2020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进一步细化规定,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上述通知要求,按照法治化原则,加强港航企业与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提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方式收取费用。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进一步规定:1.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2.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3.上述政策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4.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从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中办理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

(3)铁路方面,2020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6月底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

《国铁集团关于降低部分铁路货运杂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对运杂费迟交金、货物保价费、声明价格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货车滞留费实施阶段性减半收费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6月30日。

(4)公路方面具体降费优惠措施:

一是,《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规定,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开放式收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二是,鼓励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服务商,降低或减免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运维费用。(交运明电〔2020〕95号)

(2)空运方面具体降费措施体现在以下方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11号公告规定,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民航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要求落实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等优惠政策,确保惠企政策在行业内落地。除此之外,上述通知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免收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性业务收费和地面服务收费,空管单位免收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降低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外国航空公司机场、空管收费标准。一类、二类机场起降费收费标准基准价降低10%,免收停场费;航路费(飞越飞行除外)收费标准降低10%。境内航空公司境内航班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基准价降低8%。上述降费政策自2020年1月23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该通知鼓励信息、局属企事业等单位适当降低现行收费标准。

(6)湖北省降低物流成本具体举措主要包括

①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

②6月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

依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纾解困难加快恢复发展的措施”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4号)

《国铁集团关于降低部分铁路货运杂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精准有序恢复运输服务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95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民航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8.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享受哪些租金减免政策?

(1)国家层面出台的关于减免物业房租的优惠政策

工信部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工信明电〔2020〕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协调国有物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对较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实行房租减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减免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租金。(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科技部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或缓征租金等,支持初创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健康发展。(国科办函区〔2020〕21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创业孵化机构的支持,对为在孵企业减免办公场地、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以及服务费的创业孵化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国科火字〔2020〕66号)

(2)武汉市具体减免房租的政策包括

①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

②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发展载体减免疫情期间的承租企业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不重复支持)。

③社会资本经营用房运营企业或者业主(房东)为中小企业租户减免租金的,各区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国务院常务会议:“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纾解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困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科学防疫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国科办函区〔2020〕21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创业孵化机构科学防疫推进创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持创新创业活力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6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

9.疫情期间关于工业用水、电、气相关费用优惠政策有哪些?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

(2)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3)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区财政按照销售目录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10.企业组织员工培训,是否可以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者线上职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11.疫情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为支持防疫工作实施的扩大产能技改项目有哪些专项补助?

(1)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为支持防疫工作实施的扩大产能技改项目,按其技改投入给予不超过50%、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

(2)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生产企业,其发生的研发投入不受申报基本条件限制,可申请享受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资助。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1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劳动者在武汉地区实现就业的是否有补贴?

2020年2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劳动者在武汉地区企业实现就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1000元/人。

依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13.在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招聘新员工的是否可以享受补贴?

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新招用各类劳动者就业,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00元/人。

依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14.洪山区实施企业新增贷款贴息补贴对象及方式?

对疫情期间辖区高新技术企业和工业企业2020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50%优先给予贴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补贴额度提高。

依据:武汉市洪山区科经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难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

15.优化营商环境有哪些新政策举措?

(1)优化审批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线上在各级政务服务网开辟复工复产审批专栏,线下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指定地点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审批结果统一反馈。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大力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能评等审批事项,可结合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实行承诺审批制、先建后验。对于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农业生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特事特办,建立招投标特别通道服务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务管理办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需继续办理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准予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加强经济运行监测调控。抓紧创新和完善省内经济调控机制,密切监测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对就业、房地产、金融、财政、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积极实施逆周期调节政策。加强政策措施的预研储备、督办落实和效果评估。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6.知识产权方面国家有哪些减费鼓励措施?

(1)知识产权融资方面:一是,鼓励地方依托线上平台实行“一站式”快速办理,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及评估、保险、担保等有关费用补贴的拨付效率。二是,国家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快速组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及工具库,鼓励有关评估和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或免费评估工具和在线服务。(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2)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方面,鼓励高校院所降低或缓收相关专利实施许可的一次性费用,积极向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免费或低成本许可专利技术。(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3)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措施方面,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动对接服务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科研单位,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提供专利商标代理援助等免费服务。(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大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17.技术服务和招投标方面国家有哪些鼓励性减费措施?

(1)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机构减免的技术服务费包括: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2)招投标方面,国家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发改电〔2020〕170号)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

18.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国家有哪些鼓励性减费措施?

(1)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国家将支持引导相关机构减免公证服务费用、缓缴司法鉴定费和仲裁费,鼓励律师事务所减免或缓收法律服务费用。

(2)减免公证服务费措施具体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公证监督证明、证据保全的职能优势,对因疫情影响、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件、用于免责的商事声明等公证事项的企业,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支持引导公证机构主动为涉疫重点企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中政委〔2020〕13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扩大融资等困难,提供有针对性的公证服务。银行及信贷机构决定延长企业还款期限的,及时提供合同延期、协议变更等公证服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减免公证费用。

(3)缓缴鉴定费和仲裁费的具体规定: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引导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支持困难企业,对确因疫情造成服务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实行缓缴服务费用。(中政委〔2020〕13号)

(4)鼓励律师事务所对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现金流紧张的法律顾问单位和其他企业,酌情减免或缓收法律服务费用。(中政委〔2020〕13号)

(5)减免公证服务费、缓缴鉴定费和仲裁费仅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减免或缓收律师法律服务费用仅针对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现金流紧张的企业。

依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20〕13号)

19.国家在农产品销售方面,有哪些降费措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规定,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要发挥调节器和蓄水池作用,采取减免费用、设立专区、便利证明开具程序等方式,承担起本地区保障市场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的责任。电商企业要通过扶贫频道、专区、直播带货等多种渠道提供流量支持,开通农户入驻绿色通道,拓宽滞销农产品销路;要提供针对性培训课程和服务,加大对疫情严重地区、滞销地区商户的针对性帮扶,减免培训费用,提供运营诊断等服务。物流企业要引导物流资源向滞销地区倾斜,针对滞销产品降低物流配送费用。

20.针对养老服务机构,国家鼓励各地出台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养老服务场地租金减免和临时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联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调度提前拨付补助资金,采取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养老护理员临时岗位补贴等扶持措施,帮助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民办发〔2020〕6号)

21.国家对行业协会商会有哪些减费鼓励?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营中小企业和武汉等地区企业会员,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会费。(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1.加强信贷纾困,具体举措有哪些?

(1)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水平,其中国有大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力争不低于30%,全年增速不低于20%。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考核和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2)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

(3)各金融机构应对接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加大对复工复产、春耕备耕等领域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

(4)各金融机构应通过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采取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湖北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各政策性银行要主动对接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对制造业、外贸、春耕备耕和生猪生产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开展小微企业“百万千亿金惠工程”“首贷专项行动”和“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引导金融机构定向发放低息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丰富融资产品,探索推行应急订单贷、技改支持贷、应急资金循环贷等多种灵活适时的金融产品。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加强融资担保有哪些具体举措?

(1)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

(2)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

(3)建立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单户1000万元以内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地方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风险。

(4)省内保险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复工复产市场主体的疫情防控保障类保险产品。

(5)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照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3.对防疫重点企业可以获得哪些专项金融信贷支持?

(1)积极争取将我省防疫重点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名单,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争取中央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

(2)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3)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废处置、商贸流通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4)对于列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各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能高于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并逐级申请中央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名单内重点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

(5)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我市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4.疫情期间,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如何保障企业贷款的稳定性?

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与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对接,金融机构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1条第2款。

5.对武汉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新举措有哪些?

(1)进一步扩大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合作银行,将支持对象拓展到中小企业,将企业法人或者股东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纳入支持范围,优先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续贷需求,实现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放款。

(2)建立解抵押绿色通道,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解抵押事项时,申请资料完整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

(3)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使用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企业,免收资金使用费。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6.对金融机构扩大融资举措,符合哪些情形将给于奖励政策?

(1)对省级金融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无还本续贷情况进行统计审核,对排名靠前的给予适当奖励;

(2)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根据年度发行和贡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7.金融服务方面,上市公司享有哪些减免鼓励措施?

(1)减免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主要针对湖北地区,具体是指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银发〔2020〕29号)

(2)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2019年年报及2020年一季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

(3)新三板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披露。

(4)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上市意向的,优先纳入我省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名单,进行重点辅导培育。

(5)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及市县财政积极落实好分阶段奖励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8.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政策上有哪些优先支持?

(1)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2)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3)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4)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9.保险费方面,国家有哪些减费鼓励措施?

(1)国家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2)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企业对接,并根据企业停复工及受损情况,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险费。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预防费的适用范围,可根据参保企业申请,将保险公司预防费优先用于参保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扩展预防费适用范围的期限至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结束日期止。(应急厅〔2020〕5号)

除此之外,2020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延长保险期限、续保费用抵扣等方式,适当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车辆、船舶、飞机保险费用。”2020年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降低费率。”

依据:《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加大疫情防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通知》(应急厅〔2020〕5号)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纾解困难加快恢复发展的措施”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等”

10.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如何解决个人以及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

针对疫情导致个人和小微企业失去收入的情况,党中央和各级政府对因疫致贫的家庭应会将其纳入脱贫、扶贫对象进行帮扶,对小微企业也会提供各种帮助。面对疫情带来的损失,全体人民也应当积极自救,充分利用政府和各社会团体、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获得现金流。以下是各商业银行为参加疫情防控出台的具体政策,仅供参考:

(1)参加疫情防控人员个人贷款逾期不视作违规、对湖北地区个人贷款还款宽限期延长为11天,对于湖北地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3—6个月延迟还本安排;

(2)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疑似人员及其配偶,疫情期间在中国银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将给予还款期宽限,不计为违约,不计入个人征信逾期记录。

(信息来源:中国银行官网)

凡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和疑似人员及其配偶,疫情期间在工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计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信息来源:工商银行官网)

(1)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客户,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农户贷款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时间。

(2)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计收罚息。

(3)对其他受疫情影响、非个人主观原因造成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农户贷款发生逾期的,一律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计收罚息。

(信息来源:农业银行官网)

(1)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2)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

(信息来源:建设银行官网)

(1)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疫情期间在交通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2)对于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

(信息来源:交通银行官方微信)

(1)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隔离人员,疫情期间因还款不便造成逾期,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将减免逾期利息和罚息,提供征信修复。

(2)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适时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1)对互联网普惠金融贷款涉及武汉地区的客户,如需申请延期还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宽限期。

(2)对小微企业因银行节假日延长而还款受到影响的,给予三天征信宽限期,且不会额外产生罚息等费用。

(3)对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普惠小微客户(含感染客户和隔离客户),拟通过名单制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单独给予普惠金融政策支持。

(信息来源:广州银行官网)

(1)对于受疫情影响而造成阶段性还款困难的企业,招商银行将采取一户一策,通过贷款主动展期、减免罚息、征信保护等多种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与企业共渡难关。

(2)信用卡与个人贷款:招商银行App支持各家银行信用卡在线免手续费还款。招商银行App“我的贷款”支持在线申请还款账单、结清证明、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及查询房贷报税信息等。

(来源:招商银行官网)

在医疗一线的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客户、因疫情管控耽误还款的湖北客户提供关怀政策,该类客户若因此还款受到影响,可通过平安口袋银行App在线客服、服务热线95511转2/3或向当地分行进行反馈,平安银行会根据客户情况,适当延期还款、减免利息费用、提供征信保护等。

(信息来源:平安银行官方微信)

(1)针对受疫情影响还款不便、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影响还款的人群,广发银行紧急制订相关措施,提供特别关爱服务,包括:利费减免、延时还款、分期还款等。

(2)在疫情期间,上述客户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若因此次疫情有还款上的困难,可主动拨打95508进行咨询和登记受理。

(1)对于因疫情原因导致短期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贷款客户给予一定还款宽限,对于参与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因病隔离的人员的逾期贷款,不计入逾期征信,不收取逾期罚息。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汽车销售、商业物业等行业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客户主动给予还款宽限期。

(来源:中信银行官方微信)

(1)专门为奋战在武汉抗击疫情前线的医护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提供免抵押、免保证、最高30万元额度的个人信用贷款,全部享受优惠贷款利率。

(2)对这些医护人员防疫期间发生的个人贷款和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影响个人征信,且其信用卡终身免年费。

(来源:光大银行官网)

(1)主动加强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2)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抗击疫情相关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

(3)对于经核实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贷款客户,合理采用“调整还款计划、加强续贷支持”等方式缓解客户还款压力;不因疫情原因拒绝受理客户贷款申请;对于客户提出因本次疫情导致贷款逾期影响个人征信的异议申请,将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指导性要求进行相应处理;适度降低部分个人贷款产品的利率水平。

(4)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因还款不便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信用卡客户,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5)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来源:浦发银行官网)

(1)对湖北地区2020年一二季度到期的存量授信业务进行紧急摸排,对因防疫工作影响流动性的企业,提前开展自动展期和无还本续贷业务。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减少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在积极响应政府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基础上,针对疫情防控企业,进一步下调贷款利率,并全额取消各项收费,降成本、保生产。

(2)增加灵活的授信支持,让小微企业免受资金周转之困。对因防控疫情需要紧急增加融资的合格企业,按照从简原则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并适时延长授信期限,全力满足企业资金周转需要。延缓还款期限,加强对受困企业的征信保护。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可与客户协商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暂不视为违约,并且在此期间内新发生逾期的贷款不计罚息。

(3)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小微商户及优质个体经营户,灵活运用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小微贷款产品,做好到期贷款的续贷工作。

(4)延迟还款期限。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部队官兵、政府工作人员,对受到隔离影响的患者及家属、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合理延迟还款期限。

(来源:华夏银行官网)

1.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2.未复工期间,企业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不具备条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未复工期间,企业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企业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3.劳动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隔离或治疗期间,企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不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劳动者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期间,企业能否单方面调岗调薪?

不能。单方调薪调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只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两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单方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而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系非法定可单方调岗之情形,因此,企业不能单方调岗调薪。

此外,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来缓解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生产经营困难。

5.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应为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企业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6.企业通知复工后,劳动者未按时返岗工作的,企业能否认定旷工并进行相应处理?企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岗的,企业不能认定为旷工,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因与疫情无关的理由无法按时返岗又不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可以认定为旷工,企业可以依据法律、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

7.疫情期间,对于已确诊的员工,以及在观察期、隔离期的员工应怎样考勤?

应按照正常出勤进行考勤。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49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依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武汉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武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进一步规定对于前述人员,“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8.劳动者拒绝接受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有关的防控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本次疫情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提前通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国家采取了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本着对个人以及公众负责的态度,在疫情发生时,应该主动就医,积极配合管理,否则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提前通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9.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裁员吗?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不建议企业在此种情形下进行上述经济性裁员。按照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及人社部发〔2020〕8号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同时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文)亦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并提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二)工资、加班、支付

1.因疫情防控,春节假期加班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或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报酬,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先安排补休,并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是否属于“无故拖欠”?

此次疫情为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企业在疫情解除后,应当及时支付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

3.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给予协助,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如武汉市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为避免长期停工带来的法律风险,稳定劳资关系,建议必要的时候将本企业的特殊情向企业工会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备。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武汉市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

4.迟延复工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1)延迟复工期间的定性问题。延期复工通知是地方政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5条和第49条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根据前述法律条文中涉及停工、停业、停课或中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延迟复工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延迟复工期”的说法应该是“停工期”,其目的是要求企业通过停止安排员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达到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目的。因此,发布延迟复工的通知是为了防控疫情而采取的被迫停产措施,不是为了增加员工休息休假,根本上是通过加大对人员流动的约束来减少人群聚集,避免疫情扩散。不能简单地认定延迟复工期等同于休假期,也不能由此来认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属于加班,否则将偏离法律本意。

(2)延迟复工期间的员工的待遇问题。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如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显然,5号文的规定直接把延迟复工期认定为“停工期”。根据武汉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据此,武汉市“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发放,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因为工作需要提前复工或者居家办公的,按照正常出勤处理,企业按照正常薪资支付;对于未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5.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该如何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结束,劳动者返岗后,是否可以选择性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1)《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也对此做了明确,劳动者被隔离、医学观察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也应当支付工作报酬。

(3)如劳动者从外地返回武汉市,劳动者到达之日应主动向居住地或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情况。根据社区(村)要求进行隔离,劳动者将情况反映给企业,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或安排休带薪年假,按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作报酬。如果非上述情况,劳动者自行要求隔离的,建议企业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结合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同意员工的隔离要求并支付工资。

6.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治疗期间,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支付?有无补助?

除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被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企业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7.因疫情交通管制等原因,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时,工资该如何发放?

依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次疫情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如果劳动者确属因疫情交通管制等与疫情有关的原因导致行程安排变更,无法按时返岗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必要性范畴,因自身原因不想返岗工作则不属于必要性的范畴。因此,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时应与企业说明情况,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或安排休带薪年假,按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作报酬。具体建议如下:能够在家办公的可以安排在家办公,企业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带薪年休假。因未返岗时间较长如超过年休假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8.疫情防控期间,如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可以适度降薪吗?

首先需明确一个概念,在家办公,也是办公,劳动者也提供了劳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对于员工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如果企业与员工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应该按照员工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但是,有些企业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在家办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等无法完成,企业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适度降低)合理合法。因为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一些困境,向员工说明情况,员工自愿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

9.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安排员工在假期加班或安排员工复工,员工因疫情增加的交通等费用是否应该由企业承担?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员工在假期加班或复工是企业为工作需要给员工所做的工作安排,因为工作需要增加的合理费用,企业应当承担。另外,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建议企业报销员工因此增加的部分或全部交通等费用,如果费用难以控制的话,可以一定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员工,这样也能促使劳动者更加积极的工作。

10.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此,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工作场所以及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冠病毒,是否算工伤?

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为工伤的三种情形。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另外,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法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按照一般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个案认定,一般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一般情况较难认定为工伤。

3.疫情期间,在家办公时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或受到其他伤害,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家办公是否满足“视同工伤”的条件,是否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关键在于职工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与履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有无因果关系。劳动者在家办公如果受到了身体伤害,例如工作过于劳累引发心肌梗塞导致中风,有可能构成工伤,而遭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显然与履职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不构成工伤。

4.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职工,企业或个人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个人负担部分有补助,不需要单位或者员工个人承担。

依据:根据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规定,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四)复工复产企业内部防疫管理

1.企业复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生产过程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洗手等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清洁与消毒,尽量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餐和集体活动。

2.武汉市实行有序推进分区分级分类分时复产复工,有什么具体安排?

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药品、防护品、消杀用品生产销售以及原材料配套等)、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热、油气、通讯、环卫、医废处理等)、群众生活必需(蔬菜水果生产经营,粮油食品、肉蛋奶、水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超市卖场、母婴用品销售、农副产品批发、快递物流、周转仓储、电商、配送制餐饮等)、农业生产必需(种子种苗生产、畜禽水产养殖和茶叶加工、饲料加工、磷复肥化肥农膜农药兽药生产和销售、农机生产与服务等相关企业及合作社)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可以复工复产。对全国、全球产业链配套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在防控措施到位、防控责任落实的前提下,按程序批准后可以复工复产。春节以来未停工停业的企业可以继续生产。其他企业先按不早于3月20日24时前复工复产。

3.疫期复工,员工防控义务有哪些?

员工返岗前,应主动向单位进行申报个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行动轨迹、接触人员状况。

勤洗手、戴口罩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不到人多的地方聚集。

一旦有感冒、咳嗽、发烧、腹泻、乏力等情况,应立即主动报告。如未主动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任何补偿。

4.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强制复工吗?若强制复工,会有什么后果?

(1)不可以。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系各级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江苏省南通市已行政处罚了因提前复工的某企业老板,为全国首例。除非是符合规定,属于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的行业。

(2)企业或个人如果违反,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行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复工后,如何避免人员聚集,发生疫情风险?

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1.因疫情影响,企业涉诉案件能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采用什么方式行使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确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但应当注意,虽然目前处于疫情防控期间,但鉴于现今通讯条件便利,人民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亦具备网上立案、缴纳诉讼费、网上开庭等便民功能,企业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通过其他方式与人民法院及时沟通,以免影响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

2.不受本次疫情限制,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不变的诉讼活动期间包括哪几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面临下列诉讼活动的情况下,仍应当按照原期间自行或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活动,尽早安排避免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诉讼程序风险: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

(2)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间;

(3)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异议期间;

(4)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间;

(5)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期间;

(6)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7)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8)利害关系人申请除权判决的期间。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怎么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9年11月26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政府高度重视2018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2019年8月29日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强化审计成果运用,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在2018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共反映5637个问题,截至2019年10月底,已整改4773个,整改率8467%。通过整改,应上缴财政资金1292亿元中已上缴资金1252亿元,应追回资金或归还被挤占挪用资金896亿元中已追回资金或归还资金571亿元。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后,已追责问责2691人次,其中判刑8人、拘役或管制3人。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1.省教育厅等47个部门和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6个部门所属18家单位未足额将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实有资金账户余额1035亿元编入年初预算问题。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编制2020年省级部门预算及部门年支出规划的通知》(赣财预〔2019〕42号),要求省直部门将包括单位自有账户在内的所有结转结余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为解决预算编制不科学造成支出进度慢、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等问题,先行选择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本级等3个省直部门作为编制2019年度零基预算试点单位。开展省级单位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共清理收回资金36亿元。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财政存量资金全面清理工作,初步清理存量资金约1亿元,其中局本级近06亿元。
        2.江西卫生职业学院中专部等学校退回的国家助学资金等112亿元未及时缴入国库问题。省财政厅已将112亿元收缴至国库,并调整有关账务。
        省财政厅严格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收回制度,明确从2020年起,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结转结余资金、项目支出结余和一年以上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省财政统筹使用。省直部门加快项目支出进度,如原省粮食局加快推进优质粮食工程项目,2018年底结转资金2119万元中已支出942万元。
        省财政厅积极督促省直有关部门加快中央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进度。截至目前,结存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389亿元已全部下达;结存的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442亿元,已支出37亿元,剩余072亿元已全部收回省级预算统筹安排。
        (四)关于省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省财惠通实业有限公司受托管理的省级服务业风险补偿金和投资资金未收回的问题
2019年3月26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8号),提出力争到2022年,基本建成具有江西特色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江西省省级一次性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19〕7号),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绩效目标,作为资金申请的前置条件。从2019年起,省直有关部门申请追加省级一次性经费500万元以上的,应对申报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资金总量要达到本部门项目支出的60%以上,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自评实现全覆盖。
        (六)关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3家单位200万元以下项目未按规定集中采购和江西师范大学等5家单位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未按规定招标的问题
        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的通知》(赣财购〔2019〕16号),针对200万元以下集中采购项目,要求省直各预算单位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集中采购,不得采取部门集中采购等其他形式规避集中采购,同时要求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公开招标。
        针对未将国家部委等单位拨付的资金、所属预算单位收支纳入预决算管理问题,省商务厅等7家单位通过调整账目、纳入部门决算管理、经营性收入上缴财政等措施进行整改;对少反映决算问题,省化学工业研究所等5家单位通过调整账目、强化预决算草案编制管理等措施进行整改。
对以拨代支或虚列支出问题,原省文化厅等5家单位通过规范预付款项管理、严格制度执行、强化决算编制管理等措施进行整改;对无预算超预算支出问题,省卫生健康委等9家单位通过严格预算管理、完善制度、调整账目等措施进行整改;对往来款长期挂账未清理问题,原省文化厅等20家单位通过清理债权债务、调整账务等措施进行整改;省司法厅本级待处理资产87425万元未及时清理问题,经与省财政厅协商,正重新申报审批。对信息系统未进行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及备案问题,原省政府法制办等4家单位通过制定测评方案、聘请保护服务单位等措施进行整改。
对53家单位未足额将“三公”经费支出录入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问题,截至2019年7月底,省财政厅已完成补录“三公”经费支出46554万元,并要求发生违规行为的30家省直预算单位进行整改;同时督促省直有关部门对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和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并采取定期通报等措施,确保数据及时录入。对无计划或计划外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问题,原省委农工部等4家单位严格执行会议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对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或转由其他单位承担会议费、培训费问题,省管局等6家单位通过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制度等措施进行整改。
江西工程高级技工学校等26家单位已将收取的非税收入410914万元及时上缴国库。对违规设置“账外账”、公款私存、挪用财政资金用于贷款质押等问题,省地矿局等5家单位采取追缴资金、加强财务监管、严肃追责问责等措施进行整改。如省地矿局九二一地质大队对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路桥分院违规设置“账外账”问题立案审查,给予该院院长杨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院长刘火华党内警告处分、5人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对违规收费问题,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和省围棋协会等单位已停止相关收费行为;对违规发放、超标准发放津贴补贴或部分人员重复领取工资问题,民盟江西省委员会、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等12家单位已清退16962万元。
对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违规收取学生平安保险佣金问题,11个设区的市追回相关资金86262万元;对部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将收取的学生平安保险佣金132433万元私设“小金库”问题,南昌市等6个设区的市采取追回资金、清零销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措施进行整改。如南昌市青云谱区追回资金18867万元缴入区财政;对部分高中学校违规收取择校费、补课费822亿元问题,九江市等10个设区的市追回资金208278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142亿元;对助学金存在被套取骗取、发放审批不严等问题,11个设区的市追回资金1607万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挤占教育资金问题,南昌市等7个设区的市追回资金280078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92768万元。
南昌市、宜春市等10个设区的市已终止与原中福在线彩票销售厅承包方协议,收回中福在线彩票经营权。全省中福在线彩票销售厅均实现福彩机构自主经营,代销费从2019年6月1日起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省民政厅专门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中福在线视频型彩票回收经营权后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民电〔2019〕32号),对收回经营权后的彩票销售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民政等部门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用于支付彩票销售佣金、发放奖金福利等问题,新余市等6个设区的市追回资金及归还原资金渠道1988万元。
对民政等部门挤占、挪用民政资金391132万元问题,上饶市等6个设区的市追回资金及归还原资金渠道350669万元;对民政等部门套取、骗取民政资金307451万元问题,新余市等9个设区的市追回资金及归还原资金渠道288264万元。对民政部门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民生资金195215万元问题,11个设区的市追回民政资金84322万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原濂溪区社会救助局局长徐进以不符合条件人员名义为他人申报骗取五保金问题移送后,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相关违规资金2123万元已追缴。
11个设区的市追回就业补助资金及归还原资金渠道128亿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南昌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人力资源开发科科长王刚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并侵吞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4738万元问题移送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南昌宸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刘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江西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余正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11个设区的市追回创业担保贴息资金及归还原资金渠道20705万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新余市追回103名不符合条件人员利用虚假资料套取骗取的创业贷款本金581949万元、贴息资金22612万元,涉案人员李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新余市高新区小贷中心工作人员傅建利被判处拘役6个月,其他17人均受到党纪政纪等处分。
        上饶市等10个设区的市追回资金762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109亿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上饶市对112人以虚假购房资料违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390450万元问题,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已追回资金或归还原资金渠道335312万元,原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玉山管理部主任倪美球被开除公职。
        7.关于文化、体育、科协等部门存在挤占挪用公共文化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科普经费资金,公款私存,资金闲置等问题
        11个设区的市追回资金32017万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抚州市临川区针对第一、二文化馆违规设置“小金库”问题,追责问责20人次,其中给予区第一文化馆馆长兼支部书记杨云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第二文化馆负责人饶倬葱党内警告处分。
对部分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把关不力问题,萍乡市等5个设区的市追回相关资金,健全完善项目管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部分公开招投标项目涉嫌串通投标问题,九江市等8个设区的市归还原资金渠道708926万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部分设区的市惠民项目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372277万元问题,南昌市等9个设区的市追回资金32587万元;对部分单位存在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172亿元用于单位经费支出和发放奖励等问题,萍乡市等7个设区的市追回资金及归还原资金渠道169亿元;对部分单位骗取、套取上级补助资金106亿元问题,萍乡市等4个设区的市追回资金8336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1122万元;对部分单位违规设置“小金库”问题,吉安市等6个设区的市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赣州市章贡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山路新建工程项目涉嫌串通投标问题移送后,主犯杨长淦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从犯郑娟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吉安市市政工程公司违规套取工程款、违规设置“小金库”问题移送后,公司副经理熊建平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熊荣辉和副经理何跃海被给予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任务未完成问题,修水县等11个县(市、区)对不规范健康档案进行梳理完善,及时清理死亡人员档案、重复档案;对将不符合要求人员纳入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死亡后仍以伪造服务记录和虚报服务人数等问题,临川区等11个县(市、区)组织对虚报的管理人数进行核查和重新比对,保证准确完整录入系统。
吉安市等10个设区的市追回因省居民健康档案系统存在漏洞导致多拨付的补助资金224427万元;上饶市等7个设区的市已追回街道社区卫生院(服务站)通过编造虚假居民健康档案、重复计费等方式骗取的补助资金3976万元;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挪用补助资金用于日常经费开支问题,南昌市等4个设区的市追回资金及归还原资金渠道3746万元;南昌市等3个设区的市追回未按规定结算多支付的补助资金22797万元。南昌县等8个县(市、区)追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个人套取骗取的补助资金210917万元。如南昌县追回10个乡镇卫生院套取的补助资金13913万元上缴财政,并给予1人行政记过处分并免职、2人行政警告处分、1人开除。丰城市、贵溪市追回被挪用和账外运行的补助资金62803万元,并对账外运行资金调整发放方式;渝水区等3个县(市、区)结余两年以上未使用的补助资金14835万元已由当地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安源区等11个县(市、区)未按规定在30日内下达的补助资金325亿元,已按要求拨付到位。
鄱阳县等11个县(市、区)已与系统开发商对接优化系统。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与服务的意见》(赣卫基层字〔2019〕24号),整合完成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居民健康信息查询应用等系统,优化服务流程。对系统操作员权限过大问题,南昌县等6个县(市、区)采取规范系统管理、强化档案审核等措施进行整改;对上报数据与居民健康档案系统数据不一致问题,乐平市等11个县(市、区)安排专人负责,加强上报数据审核,提高数据质量。
对股权质押比例超过全部股权20%的问题,22家农商银行制定股权质押贷款三年压降计划并报监管部门核准同意,逐年逐步压缩存量股权贷款,力争在2020年将股权出质比例压降到20%以内,九江农商银行等大部分农商银行已有显著降低;对股东违规使用贷款资金入股问题,赣昌农商银行等12家农商银行收回到期贷款;对人为调整贷款五级分类形态、将不良资产调整为正常类贷款等问题,萍乡农商银行等31家农商银行不良贷款形态全部调整到位,全面真实反映不良贷款。
对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违规发放贷款问题,鹰潭农商银行等29家农商银行通过加强与法院沟通对接、将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调整为非扶贫贷款等措施进行整改;对未对信贷资金投向和用途进行有效跟踪和检查问题,新建农商银行等23家农商银行贯彻落实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加强贷后跟踪检查,防控重点领域信贷风险;对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业务问题,新余农商银行等14家农商银行加强承兑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并对已形成的承兑垫款,及时做好债权保全和依法清收工作。
对违规将非涉农贷款作为涉农贷款、不符合规定贷款作为小微贷款统计问题,广信农商银行等28家农商银行、高安农商银行等24家农商银行按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要求,分别在报送2018年年终结转报表时进行调整;对信贷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上饶农商银行等28家农商银行通过督促限期归还、下发管理提示、加强对关联企业及关联人审核等措施进行整改;对信贷资金违规投向“两高一剩”行业问题,上高农商银行等12家农商银行落实名单动态跟踪管理制度,严禁将表内外资金违规投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领域;对违规向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问题,景德镇农商银行等12家农商银行强化贷后管理,严禁新发放地方政府性债务贷款,严禁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债务。
截至2019年10月底,审计在摸清地方政府债务底数的同时,反映的地方政府债务和省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等60个问题已整改7个,推进整改36个。由于部分地方政府违规举债、隐性债务短期偿债压力较大等问题是长期形成的,需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环境及财力改善逐步化解。相关市县正积极采取规范债务资金使用、严控新增债务等措施,稳妥有序推进债务化解。
新余市和余干县、安源区通过偿还贷款、规范贷款资金使用等措施规范104亿元资金用途。如新余市投控集团归还国家开发银行等贷款71亿元;余干县将融资的2亿元债务资金全部拨付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于路网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吉安市和丰城市等3个县(市、区)通过制定债务风险化解方案、规范贷款资金使用管理等措施进行整改。
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省直单位2015年至2018年地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的通报》(赣财债〔2019〕50号),督促省直有关单位加快地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截至2019年10月底,省直有关单位2015年至2018年地方债券资金已使用2093亿元,进度为807%。如江西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省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446亿元已全部投入使用;省卫生健康委督促所属15家预算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2019年1月至9月,已完成支出1395亿元,比2018年同期增加771亿元。
截至2019年10月底,上饶市等7个设区的市和临川区等7个县(市、区)通过制定债务风险化解方案、项目市场化运作、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严控新增债务等措施,稳妥推进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如上饶市本级2019年应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908亿元,已化解1702亿元(含提前化解794亿元);抚州市临川区2019年计划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68亿元,截至目前,已化解543亿元。
截至2019年10月底,审计反映的1747个问题已整改1002个,部分整改304个。因部分乡镇政府资金困难、部分工程超概算及存在争议等原因,需要履行相关程序,有计划分批、分期偿还。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正积极采取措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截至2019年10月底,已偿还拖欠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72亿元,尚未偿还372亿元。如赣州市、宜春市已分别偿还089亿元、163亿元;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854946万元中已偿还5175万元;省文旅厅通过沟通协调,加快江西艺术中心基建工程整体验收进度,推动账款清欠工作。
鄱阳县已拨付闲置1年以上的扶贫资金211604万元;莲花县将以虚假项目资料套取骗取的扶贫资金6323万元上缴县财政,剩余1797万元责令相关乡镇调账处理;对扶贫资金违规投向非农业企业或未按要求使用问题,莲花县、上犹县通过与相关企业签订还款协议等措施进行整改;上犹县、遂川县收回扶贫资金和融资贷款548934万元;原上饶县将2018年产业扶贫结转资金3804万元用于村级光伏扩面工程项目;对滞留涉农专项资金和惠农补贴问题,靖安县等4个县(区)通过上缴国库、拨付使用、统筹盘活等措施整改64346万元。
        4.关于部分县(区)有关部门或行政村通过虚报耕地面积或将集体山林、公田以个人名义申报等方式,违规申报或骗取套取惠农补贴资金40795万元的问题
        靖安县等3个县通过追回补贴资金、缴入村财乡代管账户、加强惠农补贴资金管理等措施进行整改,追回资金25357万元、缴入村财乡代管账户7124万元。
        截至2019年10月底,审计反映的104个问题已整改59个。因部分地区污水设施及配套管网改造需各地不断加大财力投入,分阶段推进才能有效解决,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11个设区的市和11个县(市、区)正通过制定整治方案、加快项目进度等措施积极组织整改。
南昌市、鹰潭市通过制定整治方案、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水环境治理、完善定期水质监测制度等措施进行黑臭水体治理。新余市开展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确保2020年底完成治理任务;上饶市中心城区3个黑臭水体已整治完成2个,另1个预计2020年底完成;九江市中心城区2个黑臭水体已启动整治工作。分宜县、上栗县完成污水配套管网改造项目建设,宁都县积极推进污水配套管网改造,预计2020年6月底完成。新余市和分宜县、余干县通过实施工程截流、新建完善污水管网建设等措施完成重点区域违规排放污水治理。
鹰潭市完成龙虎山风景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营;九江市等4个设区的市和浮梁县等3个县(市)通过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升级改造污水管网、建设污水截污干管、实施道路雨污分流改造等措施,解决污水配套管网项目和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闲置问题;对存在污水直排现象,上饶市等10个设区的市、吉安县等9个县通过推进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整治污水排污口、加快城区雨污管网改造等措施进行整改;对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进度滞后问题,宜春市等4个设区的市和宁都县通过加快工程进度、新建改造配套管网、加强日常管护等措施进行整改。如宜春市完成方科污水处理公司提标扩建项目。
        抚州市等6个设区的市和彭泽县等4个县采取下发通知单、送达工作函等措施追缴污水处理费;南昌市等5个设区的市和上栗县等7个县将滞留的污水处理费176亿元上缴同级财政;新余市等3个设区的市和安义县、分宜县将挪用或未缴国库的污水处理费72341万元上缴国库。
宜春市将袁州区西村镇等8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表层生活垃圾压缩,统一运往南郊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覆盖泥土绿化;高安市等4个县(市)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赣州市等3个设区的市和余干县通过清理整治、覆土复绿、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整改违规处理生活垃圾问题。鹰潭市等4个设区的市和浮梁县、广昌县完成垃圾处理设施环保达标;吉安市和彭泽县采取实施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渗沥液处理站等措施进行整改。对生活垃圾处理场实际日处理超出设计能力问题,吉安市、上饶市通过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筑垃圾消纳场、配置垃圾渗滤液处理应急设备等措施进行整改;赣州市等5个设区的市和宁都县等3个县积极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垃圾焚烧项目二期工程建设等。
针对698亿元财政资金未及时分配问题,南昌市本级、万载县等10个市县已收回、补充安排或盘活资金691亿元;对挪用安居工程资金用于办公经费等问题,宜春市本级、泰和县等10个市县已追回资金或归还原资金渠道134616万元;对安居工程资金776057万元账外管理或未缴入财政问题,樟树市等9个市县已追回资金或归还原资金渠道608908万元;对178亿元财政资金闲置两年以上未使用问题,进贤县等7个市县已追回资金或归还原资金渠道99029万元,补充安排或盘活资金145亿元;对银行贷款闲置一年以上未使用问题,南昌县等4个县区已追回资金或归还原资金渠道765967万元,补充安排或盘活资金45亿元。
宜春市本级、泰和县已清退违规分配的安居工程住房1053套。1127套安居工程住房被挪用于办公等问题,吉安市本级、高安市等6个市县已取消保障对象资格或调整保障待遇11户,清退违规分配使用的住房294套,其他途径整改822套。违规转借的36套住房,靖安县等6个县(市)已清退住房35套,以提高租金、补收差价等方式整改住房1套。
        2.关于江西财经大学与瑞典达拉那大学合作办学收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转入江西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未通过预算的问题
        江西财经大学通过沟通协调,于2019年5月上旬向省教育厅行文报批《关于批复软件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江财字〔2019〕42号);截至2019年10月底,已追回2017年转入江西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资金200万元。
        省财政厅于2018年10月底函复同意东华理工大学将政府债券资金用于2018年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基建项目(实验大楼项目),已完成支出715万元;对历年代扣税费73698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问题,经与抚州市税务局沟通,已补缴个人所得税83745万元。
        针对审计反映的问题,省人民医院等2所医院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整改。如针对违规留存各单位体检费并将部分资金存入个人就诊卡、用不合规发票列支出问题,省人民医院已将不符合规范的个人就诊卡余额全部注销清零,加强不定期督查指导,同时严格审核发票合法性,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从整改情况看,审计项目查出的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有地方政府债务、部分政府债券资金、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主要原因是由于需一定时间和程序,或客观条件所限等,一时难以整改到位,仍在持续推进,相关单位已制定后续整改计划或方案。下一步,审计机关将继续加强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进一步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推动有关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强化对审计成果的整合挖掘,推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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