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如何确定公司信息披露合作媒体,如何发布信息?

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本备忘录所指的专业投资机构包括:私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二)本备忘录所指的合作投资事项包括:

1、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以及上市公司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等;

2、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3、其他本所认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相关安排的,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视同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参照本备忘录执行。

(五)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上市公司从事作为日常经营业务的专业投资活动时,不适用本备忘录。

(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及时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进展情况。

(七)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事项筹划和实施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防范利益输送与利益冲突的机制,健全信息隔离机制,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对外披露,并应当以其承担或潜在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上述“最大损失金额”,是指上市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或股份权益或其他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中的孰高者。

(二)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应当及时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2、合作投资相关协议或具体说明材料;

4、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上市公司拟参与投资或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的,除了按照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领域等。如合作方为合伙企业,应披露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信息。如合作方为私募基金等需要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机构,应披露是否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情况简介,包括投资人姓名或名称、投资规模及持股比例、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以及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包括专业投资机构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如有,应当披露股份数量、持股比例、持股目的、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增持或减持计划);

4、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包括基金名称、基金规模、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出资进度、存续期限、退出机制、会计核算方式、投资方向等。如已形成投资计划,应一并披露;

5、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包括管理和决策机制、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机制,上市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是否有一票否决权等;

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是否在投资基金中任职,如有,应当说明认购份额、认购比例、任职情况、主要权利义务安排等;

7、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包括投资领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协调关系、投资失败或亏损的风险、内部管理风险、对外担保风险(如有)等;

8、合作投资事项是否可能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如是,应当说明是否已做出相应安排(如投资基金在收购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资产之后,上市公司具有优先购买权等)。

(四)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参与投资或设立投资基金后的十二个月内(涉及分期投资的,为分期投资期间及全部投资完毕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含节余募集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五)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含节余募集资金);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六)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或者是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本备忘录第二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七)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除应当依据本备忘录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披露专业投资机构基金情况、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合作协议的基本情况,包括签订时间、合作目的、合作模式、合作期限、合作事项的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等;

2、专业投资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或财务顾问、市值管理服务的具体领域、一揽子计划安排、费用或报酬以及其他特别约定事项等;

上市公司应完整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的各项协议,承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

(八)专业投资机构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在公告时应同时说明与该机构是否存在本备忘录所规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九)专业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等业务的,无论参与金额、比例大小,上市公司均应在方案中说明与该机构是否存在本备忘录所规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十)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公告中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等情形。

(一)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1、拟参与投资或设立的投资基金募集完毕或募集失败;

2、投资基金完成备案登记(如涉及);

3、投资基金进行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资产收购事项;

4、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投资运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可能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后,上市公司购买该投资基金所持有的标的资产,或购买该专业投资机构推荐的标的资产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专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的全部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在标的资产中的持股情况,包括持股数量和比例、受让标的资产股份的价格和时间、锁定期安排等;

2、专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的所有产品在最近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时间和锁定期安排等;

3、上市公司、专业投资机构与标的资产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1、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主要措施或计划安排;

2、根据合作协议筹划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合作协议发生重大变更或提前终止。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合作投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上交所披露蚂蚁科技集团回复上市首轮问询函) e公司讯,9月7日,上交

在P2P平台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该如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具体的披露信息又包含哪些内容?

导读:国外媒体周日报道称,中国海外上市企业应当加强信息披露,便利监管机构获取公司财务信息,从而增强投资者信心。

【信息披露】全称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简称《信披指引》),在2017年8月25日由银监会正式发布。

业内专家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公平”与“及时”是其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而李善友7月16日在记者招待会上所透露的重大信息,使得其就职的华友世纪同时涉嫌违反了这两大基本原则。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信息披露是检验一家平台的试金石,也是一个平台合规程度与合规意愿的重要体现。早在2016年下发的网贷暂行管理办法中,信息披露就被列为一项重要的合规内容,而在近期下发的108条合规检查清单中,也明确了信息披露作为备案的要求

作为网贷的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披露标准应当有所了解,可以有效避免踩雷,选择更优质的投资标的。那么,为什么我们需要信息披露,如何看待互金机构的披露信息?

暴风科技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风险提示公告,公告显示,“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公告还表示,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TechWeb报道】4月20日消息,乐视昨晚对外发布《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的公告》,称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已获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原标题:中报披露或成市场“风向标”,收好这份绩优股名单来源:财联社文|财联社吴悠即将进入中报披露阶段,业绩预期进入密集期。截至2020年7月11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已有848

人人公司董事长兼CEO陈一舟透露,网友在人人网每天更新带地址信息的内容超过100万条(即旗下LBS应用人人报到的信息量)。这也是自去年年底发布以来,首次官方披露人人报到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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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信息披露的作用毋庸置疑,是平台为自身增信的方法之一,同时也可以起到树立平台正面、公正的形象,有助于提高用户信赖度。随着监管下发“108条细则”,明确要求平台在信息披露上,做到真实、客观、透明。

P2P平台信息披露不仅是监管要求的合规必备项,也是平台为自身增信的方法之一。可以起到树立平台正面、公正的形象,有助于提高用户信赖度。随着监管下发“108条细则”,明确要求平台在信息披露上,做到真实、客观、透明。

一、 信息披露查询到哪里办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查询可以到证券管理部门办理,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阅读各类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

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化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1、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这里说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2、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负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查询的具体办理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一方面是需要严格基于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而定,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来进行认定,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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