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卓越优享尊享10月10日退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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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许可证号 京ICP备号买保险就上大家保!& & & & 太平卓越医疗保险太平卓越医疗保险主险?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住院保额与缴费举例: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投保年龄年缴费缴费期保障项目和金额保障期0岁-60岁3407.00元1年住院50.0万1年18岁-55岁3767.00元1年住院津贴3.6万门诊、住院医疗费20.0万1年0岁-60岁4432.00元1年所有住院,费用报销
门急诊报销50.0万1年24岁2656.00元1年住院100.0万1年27岁2735.00元1年住院20.0万1年30岁4598.00元1年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400.0万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400.0万1年30岁17789.00元1年医疗保障10.0万养老保障50.0万人生保障150.0万至65周岁33岁3875.00元1年住院50.0万1年35岁4431.00元1年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0元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万1年40岁6335.00元1年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400.0万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0元1年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保险责任说明条款相关咨询包含本产品的计划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因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医院范围详见释义,下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三天后乘以保单中载明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计算给付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给付的天数累计不超过九十日。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十天内的连续住院诊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诊疗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诊疗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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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卓越医疗保险条款
太平卓越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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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span
lang=EN-US style='color:#天至<span lang=EN-US style='color:#周岁。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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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提供<span lang=EN-US
style='color:#款计划(参见“附表一:保险利益表”),每款计划的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为该款计划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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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被保险人每次住院<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7.0color:#我们对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网络内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其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span
lang=EN-US style='color:#%承担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网络外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其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span
lang=EN-US style='color:#%承担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span
lang=EN-US style='color:#天,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每次以入住医院治疗之日起首<span lang=EN-US
style='color:#天为限。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如果经我们同意续保,该次住院治疗的给付金额按照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发生时间,分别计入前后两个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并受各自的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限额的限制;如果我们不同意续保,我们仅对本合同期满日前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方式承担给付责任。
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各项费用:
1.&&&& 床位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日住院实际发生的床位费按照上述方式给付,但床位费的每日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所选计划对应的床位费每日给付限额(参见“附表一:保险利益表”)。
2.其他与住院有关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其他与住院有关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方式给付。
二、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天(含住院当天)及出院后7天(含出院当天)内,因与住院治疗相同的原因经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对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网络内的医院进行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我们按其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的90%承担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网络外的医院进行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我们按其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的70%承担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医院进行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上述两项保险责任因被保险人妊娠、分娩、由妊娠或分娩引发或导致的并发症所致的,在每个保单年度内的累计给付不超过生育给付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住院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在每个保单年度内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您与我们约定的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限额。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仍然有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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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保险人酗酒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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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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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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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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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保险人患有性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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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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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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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或安装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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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实验性的治疗以及非医疗必须的,以疗养、保健为目的的医疗;包括一般身体检查、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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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美容手术、变性手术、整形手术、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或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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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堕胎,节育(含绝育),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个月内的妊娠(含宫外孕),以及由以上一个或多个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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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发生特定疾病或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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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如果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单位、个人给付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的剩余部分按第四条所述方式承担给付责任。
第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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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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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核定的费率计算。
第九条 续保与保证三年续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个保单年度内,在每个本合同期满日,如果被保险人符合我们规定的续保条件,我们将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除非您已申请终止本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个保单年度后,在每个三年区间27开始时,经我们审核同意,且您已交付续期保险费,则我们在该个三年区间内的每个本合同期满日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并且不得??为被保险人单个个体的健康状况而改变或免除我们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除非您已申请终止本合同。否则,在该个三年区间内的每个本合同期满日,如果被保险人符合我们规定的续保条件,我们将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除非您已申请终止本合同。
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应超过64周岁。
如果我们接受续保,自本合同期满日的当天零时起60天为交费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自本合同期满日的当天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我们有权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费,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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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受益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对于自该次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所作出的保证续保决定或续保决定,我们有权进行调整,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或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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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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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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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包括必要的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账单明细表(如有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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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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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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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color:#.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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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color:#.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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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span
lang=EN-US style='color:#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7.0
color:#。但是在您要求解除本合同之前,如果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span
lang=EN-US style='color:#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span lang=EN-US style='color:#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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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color:#.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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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color:#.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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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color:#.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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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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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保单年度,我们累积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保单年度的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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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且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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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指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或中止,则自该指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或中止之日起本合同的最近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果本合同保证续保,则在保证续保最后一天当天24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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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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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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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地域限制
本合同有效地区为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由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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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选??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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