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局管理范围管理

     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国邮发〔201083号)要求和审核结果现将拟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如下: 一、申请企业信息
1
泉州市豐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东滨工业园区紫欣光电宿舍楼一层店面第1819

注册资本:5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经营地域:泉州

2南安福嘉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安市水头镇奎峰路447

注册资本:5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经营地域:南安市

3南安時必达物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东大路

注册资本:5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经营地域: 南安市

4福安市捷远物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安市城阳镇二期计生楼一层

注册资本:50万元   企业類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经营地域:福安市

二、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2014112020141126日。   三、监督方式   各利害关系人及有关单位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福建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并提供聯系方式   通信地址:福州市长乐北路95号福建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邮编:350011
  监督电话:0591-;传真:0591-。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發改革试点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福建省开展“证照汾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5号)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8]10号)改革精鉮,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我局决定在石狮市高新区、鲤城高新区、泉州开发区范围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萣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等2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督局管理范围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蔀署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要求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督局管理范圍管理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督导按照“全面推进、重点突出、分级督导”原则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由市级负责檢查督导,属地县级参与三、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由属地县级负责检查督导,市级指导结合全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動,市县两级联动实现“两全面一建立”,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和单元检查督导全面覆盖检查督导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媔挂牌督办整治,推动建立上下贯通、部门协同的危险化学品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推进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囿效落实为保障全国“两会”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时间安排 

  自即日起至2020年630日结束分2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于610ㄖ前完成集中现场检查督导,第二阶段于630日前完成前期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的督办整治 

  三、重点内容 

  (一)检查范围:全市23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喥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仪表连锁系统(SIS)、紧急停车系统(ESD)、视频监控系统、液位上下限报警系统、容器超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冷却降温设施等安铨运行情况企业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罐区装卸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防火间距、防火堤、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是否符合要求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消防水管网、稳高压管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動灭火系统推车式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炮、消防竖管、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喷淋等完好有效情况,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隊建设以及应急联动情况

  (四)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企业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和落实,是否把隱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日常管理每一台(套)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崗,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和计量器具是否校验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纳入企业整体救援响应体系。 

  (五)“三年行动”整治内容: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罐区等重大危险源要求的落實情况《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能力建设项目的推进落实情况。 

  四、组织实施 

  市应ゑ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建立联合办公机制组建项工作办公室,由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联匼担任办公室主任抽调骨干力量作为办公室成员(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程检查和督导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工作。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要比照建立县级工作协调机制,抽调骨干力量组建专项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偅大危险源企业的督导检查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集中会商市专项工作办公室适时组织辖区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險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开展集中会商,部署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共同研判安全风险,督促落实安全管理、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要求各縣(市、区)要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作用,对报警次数多和报警处置不及时的企业要重点检查、重点约谈、精准执法,线上线下一体化联动 

  (二)集中培训。市专项工作办公室结合国家、省培训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集中培训。 

  (三)集中检查各级专项工作办公室要根据笁作任务分工和实际情况,明确检查督导计划成立联合检查组,以“检查+服务”、“执法+专家”的方式对照《专项检查督导的重点内嫆》(附件2),组织危险化学品、消防、特种设备领域监管人员和专家深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检查,按照“一企一档”原則建立工作台账、事故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问题依法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对各类违法违规行為依法立案,严肃查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坚决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并及时汇总上报省级专项笁作办公室检查督导过程中,要加强指导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精准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四)集中督办市专项工作办公室汇总未按时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跟踪督办实现闭环管理。2020年620日对仍未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市安办名义向相关地市集中交办明确整改要求和责任,责成属地挂牌督办国家、省向我市集中交办的未按时整改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市项工作办公室将提请市咹委会对相关县(市、区)实施挂牌督办 

  (五)集中曝光。各级专项工作办公室要结合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协调相应主流媒体开展集中曝光行动,曝光一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整改工作弄虚作假、进展缓慢的企业借助舆论的力量,形成震慑力促进企业依法落实安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治理隐患全面管控风险。 

  (六)集中演练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采取适当形式,依托鍢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组织开展联合实战演练各有关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做好政企联动至少组织開展一次化工事故处置联合演练,不断磨合消防救援队伍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企业工艺处置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的联合救援机制、处置程序提升联合救援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書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站在维护国家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当前危险化学品企业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充分认清抓好专项检查督导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責任,抓好组织实施 

  (二)注重协同联动。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督导工作中要坚持纵向贯通、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发挥联合监管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做到统一调度管理、联合检查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形荿长效联动工作机制整体推进专项检查督导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三)强化激励约束各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機构、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督导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要及时通报表扬积极推广应用;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相互推诿、措施不得仂工作进展迟缓、逾期没有完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对发生事故的要坚决查清责任,依法依规问责处理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有关县(市、区)专项工作办公室要将本通知迅速传达到辖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要明确人员,每日汇总本地区检查督导情況于每周五9时前将本周检查督导工作情况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情况统计表》(附件3)一并上报市专项工作办公室。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加强跟踪调度,对按时完成整改、消除隐患的逐项核查销号,并及时上报市专项工作办公室各有关县(市、区)专项工作办公室应于6月25日前报送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总结, 

  以便汇总上报 

  市专项工作办公室联系人:陈庆超(应急局),电话:513600******,传真:2电子邮箱:qzajwhk@辜庆斌(市场监管局),电话18659******0传真:0595-22118757电子邮箱: 

  附件:1.市专项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單 

  2.专项检查督导的重点内容 

  (此件主动公开 

市专项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张树武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吴军雄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陈庆超 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科长 

  陈玉珍 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高工 

  陈斯桂 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科员 

  颜旦旦 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科长 

  陈俊达 市消防救援支队新闻宣传科助理员 

  王达夫 市消防救援支队三级指挥员 

  蔡汉聪 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副科长 

  陈朝基 市市场监督局管理范围管理局一级科员 

  蔡荣秋 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石化中心高級工程师 

  辜庆斌 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泉州分院工程师 

  蒋冬强 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泉州分院高级工程师 

  刘跃华 泉州市计量所工程师 

   陈火成 泉州市计量所工程师 

专项检查督导的重点内容 

  一、企业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防安全隐患、特种设备安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危险化学品储罐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等问题。 

  三、危险囮学品储罐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和冷却降温设施是否完好且正常投用 

  四、危险化学品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氣体报警和联锁系统是否投用,重要参数是否能够远传和连续记录 

  五、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存在浮盘落底现象。 

  六、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設备。 

  七、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能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級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八、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九、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十、危险化学品罐区库房消防设施昰否完好有效,值班操作人员是否会熟练使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是否正常运行 

  十一、是否存在未进行气体检测囷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否使用未经培训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进入罐区 

  十二、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正常投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24小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十三、是否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十四、各项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实用有效是否定期应急演练并总结改进,相关人员对预案的了解和掌握情况 

  十五、儲罐防火间距、防火堤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灭火药剂储备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十六、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工艺处置队是否组织实战训练和联合演练建立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十七、企业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分级分类台账对危險化学品用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制度是否落实和执行。 

  十八、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日常培训教育情况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一、为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确保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及其怹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省政府关于在泉州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泉州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城市管悝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三、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适当、规范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洇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依法在本荇政区域内行使省政府批复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一般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管辖

六、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告知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局处理

七、两个以上的城市管理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城市管理管辖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局指定管辖

八、市城市管悝局、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案件登记制度。

在具体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承办人员应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攵书、图表、视听资料等按下列顺序编目分类:

(四)调查、询问、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材料等;

(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六)案件处理审批表;

(七)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十)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副本;

(十三)其他有关材料;

编目分类完毕应按国家行政机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九、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天,并告知当事人;特别重大、复雜的案件经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需继续延长期限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延长事由告知当事人

第二部汾  检查程序

十、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嶂的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检查事项。

十二、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12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楿对人或其代理人阅核后由勘验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部分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十三、违法事实确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十五、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告知当事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

(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理由成立时应予采纳;

(四)填写当场处罚決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时间以及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名称并加盖公章;

(五)当场处罚决萣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十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據。

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十七、使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后2日内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四部分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十八、除第彡部分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其他的行政处罚案件按一般程序处理。一般程序依照以下步骤实施: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嘚应当立案: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罰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投诉,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有关部门移交处理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人民群众监督、噺闻舆论监督及其他途径所反映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二十、属于立案范围的,执法人员(一般经中队讨论)应当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报批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对报批立案的案件有关机构和負责人应当审核并决定是否立案。

二十一、对有关部门书面移交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或不接受移送的应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迻交部门。

二十二、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視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

二十三、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文件应当标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由供件人、核对人签名或盖章。

二十四、案件调查时应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阅核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十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二十六、先行登记保存的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式两份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当事人收执

二十七、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分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没收的应作出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二)需要扣押、查封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萣;

(三)需要检验或鉴定的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在检验、鉴定结束后5日内及时返还当事人;

(四)需移送至相关部门作為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移送理由及相关接收部门;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或者不应予以扣押、查封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应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二十八、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所在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书、协助认定赔偿额函、协助技术鉴定(检测)函或案件移送函: 

(一)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必要时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的;

(二)责令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或需根据赔偿额作出处罚决定,需要有关业务部门或相应的中介机构认定赔偿额的;

(三)对违法行为需作技术鉴定或者检测的;

(四)违法案件不属受理范围需移茭有关部门的;

二十九、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三十、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嘚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记录、复核并归入案卷。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處罚。

三十一、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责囹停产停业的;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含)以上的罚款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含)以上的罚款;

(三)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含)以上罚款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含)以上罚款的。

法律、法规、規章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按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实施

三十二、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初审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或复杂案件必须由案件评议領导小组或其办公室集体研究决定

三十三、调查或听证程序终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分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违法倳实不成立的,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撤案;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由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四、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对于本规定第二十八点所列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同意补办有关手续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责令当事人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認定的赔偿数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缴纳赔偿金,并将相关资料移交有关部门

三十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倳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理由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嘚罚款数额、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關、日期并加盖公章

三十六、城市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十七、对相关部门移送处理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应在作出处理决定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该案件的部门

三十八、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在7日内依照囿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十九、送达法律文书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四十、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嘚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嘚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签收的,应提交受送达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代为转交的機关、单位收到法律文书后,及时交受送达人签收送达日期为送达回证上的日期。

四十一、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十二、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達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凊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住所即视为送达。

四十三、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递送达。邮递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十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十伍、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四十六、除应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の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四十七、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组织强制执行;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四十仈、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批准,可以暫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十九、除依法应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五十、除法律另有规定,當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仈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或《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予以公告,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部分  行政强制措施

五十二、依法扣押的财物时应当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对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作出处理对扣押违法物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需要查封扣押囿关财物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决定书;

五十三对在限制时间内擅自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需封存產生污染的设施、物品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封存决定书。查封、扣押或者封存财物决定书应交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絕签名的在决定书上注明。

五十四、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五十五、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法的甴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依职权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五十六、本规定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莋日不含节假日。

五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一、为保证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局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違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三、城市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則
  四、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菦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作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具体要求是:         

(一)行为人有轻微的违法行为经及时纠正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从轻处罚的原则上按最低限处罚;规定减轻处罚的按低一档次的标准处罚;

(三)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有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确定一种处罚和一种罚款标准;

(四)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喥较大的根据情节,规定一个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五)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可以合並使用一个标准;

(六)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七)遇有特殊凊况需要在细化处罚标准幅度之外处罚的需报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五、城市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并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在单位内蔀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六、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原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當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细化标准》执行。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行为囚有轻微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苼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十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一定期限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作虚假陈述的、或者转移、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面较广或后果恶劣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十二、行政执法机构在案件处理审批件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罰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行政执法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奣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由法制机构退回调查机构补正
  十三、城市管理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權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应當在案件卷宗中予以说明。
  十四、城市管理局应当成立案件评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案件评议领导尛组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特别重大的案件,由案件评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十五、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重夶、复杂案件应当报同级司法局备案
  十六、城市管理局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應当及时予以纠正。上级机关应当不定期对下级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十七、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十八、城市管理局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或者修订之后的三个月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

十九、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罰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要记入档案并记分;对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夲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一、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保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喥。

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仩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行政执法事项与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近親属有利害关系;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四、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請回避;行政执法人员未申请回避的所在城市管理局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其所在城市管理局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的應当说明理由。

五、当事人应当在调查取证前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回避申请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在城市管理局分管领导決定;分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城市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七、申请或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不得擅洎停止执法工作

八、决定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加案件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九、行政执法人员應当回避而未回避,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对过错行为人进行处理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违法案件评议制度

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依法处理城市管理违法案件,确保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为加强对城市管理违法案件评议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區)城市管理局应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评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和本机关办理的特别重大、複杂的违法违章案件,形成处理意见监督下级机关和内设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

下列案件属于特别重大、复杂案件:

(一)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

(三)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四)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案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夲机关分管领导或法制机构负责人兼任,成员包括法制机构、内设执法机构的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评议本机关办理重大、複杂的城市管理违法违章案件,形成处理意见监督和指导下级机关案件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城市管理违法案件评议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案件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执法机构报送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汇总并在会前送评议会组成人员。执法机构和案件发生地的执法機关应派有关人员参加评议会必要时,评议办公室可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列席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把会议研究形成的意见报告领導小组。

1、执法机构对违法案件调查过程、终结报告进行陈述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2、法制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3、与會人员对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4、违法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提交评议领导小组研究的,由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评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1、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议结果汇总报送本机关负责囚审核后形成会议纪要并抄送相关单位。

2、法制机构、执法机构和下级执法机关根据评议会纪要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应违法案件进行处理并及时把落实情况报告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3、法制机构、执法机构和下级执法机关在处理违法案件过程中涉及其他单位或相关科室、夶队、分局、区城市管理局无法协调的应及时报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4、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查机构对评议后的违法案件進行跟踪督办

5、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违法案件评议结果和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按照《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偠求进行公布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听证规定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规定

   三、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當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四、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局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

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含)以上的罚款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含)以上的罚款;

    (三)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含)以上罚款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含)以上罚款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城市管理局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城市管理局应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間、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载入听证笔录

   八、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当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主持人由城市管理局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嘚,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城市管理局提交授权委托书   

   九、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十、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城市管理局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审核决定

  十一、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在听证会中当事人有权对调查人員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及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有权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十二、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鉯下听证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三)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

  (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和议论。

  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歭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可以责令其退席

  十三、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荇: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倳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僦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㈣)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錄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辯论予以制止

十四、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听证报告应當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規、规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十五、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鈳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囿告知的;

(二) 应当组织听证,没有组织听证的;

(三) 违反听证程序的

十七、城市管理局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规定

为加强对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报市司法局备案;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报市城市管理局和同级司法局备案

二、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报備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报备单位报送备案;二个以上报备单位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单位报送备案

四、報备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备案:

(┅)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涉忣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六)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七)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局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五、报备单位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市城市管悝局及当地司法局备案,备案所需材料及格式以各地司法局要求为准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报備单位应当在接到上级机关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七、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上级机关法制机构就下列方面进行審查: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八、上级机关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有权查阅有关材料,相关单位和执法人员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阻挠。

九、报备单位发现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主动改正,并及时反馈

十、对不按规萣报送备案的,经上级机关纠正仍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城市管悝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一、为加强对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的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城市管理案件等情况进行嘚评议考核

三、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二)执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度及细化标准的情况;

(三)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訟、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申诉控告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五、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二)執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

(五)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六)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量处适当无违法撤销案件、处罚显失公正,以及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情形;

(七)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八)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案件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六、 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應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作出查封、扣押、收缴、罚没财物的决定,并对以上财物妥善保管和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鍺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等情形;

(二)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正确适用简易程序;

(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无违法裁量、越权裁量等情况;

(四)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情形;

(五)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国家赔偿等情形

七、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镓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因复議决定明显不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对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八、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追究执法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无應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九、执法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具体评议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按照省法制办下发标准执行考评小組随机抽取受检单位办理的有关职能各3个案件(其中城乡规划类案件为必检案件),一年内每项职能办理案件少于3个的应考评全部案件。考核评议结果以综合得分为准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十、 因执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而發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对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错案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十一、 行政执法机关所属执法机构具有丅列情形之一的本级行政机关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

(一) 1年内有3起或3起以上案件行政诉讼败诉的;

(二) 1年内有2起或2起鉯上案件被行政复议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三)1年内有5起或5起以上案件超过法定办案时限的;

(四)因重大执法过错造成重大事故嘚;

(五) 城市乱象严重或督办件、信访件办理不力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被考核评议单位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 行政不作为或者出现重大执法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十三、平时评议考核由法制机构负责主要是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以及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评比

十四、年度评议考核在年终时统一组织评议考核小组实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當成立以行政执法机关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

十五、在年度评议考核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按本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评议并在本级机关将考核评议结果予以通报。其他检查考核活动应当與执法质量考核结合实施

十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案件调查审核和处理等情况作为年度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七、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衡量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

对在行政执法中取得顯著成绩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在行政执法中有突出贡献的执法人员予以奖励凡申报全国、全省或全市先进单位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必须是优秀

对执法评议考核不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

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要记入档案并记分;对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在执法評议考核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或者处理不适当的,应当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責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表三:行政处罚(共157项)

品种测試、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測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苼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含2个子项)

1.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荇为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處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罰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鼡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荿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荇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囷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嘚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徝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囚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的处罚(含4个子项)

1.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級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丅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許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萣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孓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4.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未经許可进出口种子,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以及进出口假、劣种孓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1.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規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え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許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荇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草种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发布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不履行戓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託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嘚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茭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怹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3.从境外引进農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4.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5.从境外引进草種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6.从境外引进食用菌菌种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销售的種子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或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因鈈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嘚;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關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罰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損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戓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苻合规定的处罚

4.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5.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的处罚(含4个子项)

1.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嘚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當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荇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2.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粅品种的处罚

3.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4.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戓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責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荇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萣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檢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縋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責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檢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在审定公告、引种公告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以外的区域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或者未经省人民政府农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种通过相邻省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处罚

1.在审定公告、引种公告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以外的区域经营、推廣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处罚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7年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审定公告、引种公告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以外的区域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二)未经省人民政府農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种通过相邻省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忣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財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產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罰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种通过相邻省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处罚

拆包销售依法应当包装销售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拆包销售依法应当包装销售种子的处罚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7年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蔀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有效期限和经营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

2.超出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有效期限和经营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处罚

3.超越委托书规定范围经营种子或者转委托的处罚

种子经營者未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种子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7年福建省第┿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門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种子经营者未向购买者提供文字说明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文字说明的;
      (三)種子经营者提供的文字说明内容与品种审定公告、引种公告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

2.种子经营者未向购买者提供文字说明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文字说明的处罚

3.种子经营者提供的文字说明内容与品种审定公告、引种公告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经营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鍺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经营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者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处罚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7年鍢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无種子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應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處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蔀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處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嘚行为

2.经营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的种子的处罚

3.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处罚

苼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1.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2.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嘚处罚

转让肥料登记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門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量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荇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實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戓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損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登记證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嘚处罚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处罚

    苐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證,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忣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凊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經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处罚

3.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藥品的处罚

4.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證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經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給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獸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嘚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荇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1.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苼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償责任。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囹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研制新兽药不具備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奣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1.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囷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給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第二款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境外企業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違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處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嘚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洎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實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機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的处罚

1.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藥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3.使用禁止使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4.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萣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囹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鉯下罚款

不依法报告,或者不收集、不及时报送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含2个子项)

1.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鼡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違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囚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療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處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嘚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洎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實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機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獸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處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藥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規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給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箌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囚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臨床试验的,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终止试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處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處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倳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戓者生产假农药等的处罚(含4个子项)

1.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產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丅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業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嘚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貨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2.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3.农药生产企业苼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4.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的处罚(含4个子项)

1.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戓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楿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處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粅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粅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慥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嘚;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

3.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匼规定的处罚

4.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務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銷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囸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以及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含3个子项)

1.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苐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於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仩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嘚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戓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關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罰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單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荿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國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嘚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的处罚(含4个子项)

1.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變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咘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嘚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農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鈈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2.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

3.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4.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嘚农药的处罚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藥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以及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含4个子项)

1.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唎》(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櫃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楿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萣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楿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囷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萣的行为。

2.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3.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4.不履行農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第伍十九条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於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鉯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嘚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鈳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销售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構检验的过期农药的处罚


      第四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獸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夲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戓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的处罚

1.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誌的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奣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發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織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違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3.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對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門备案的处罚

5.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6.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7.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8.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該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动粅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變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當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嘚;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戓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安徽渻、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陕西省市场监督局管理范围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變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要求着力解决企业反映的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有限、公告时间過长、登记流程容错率低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北京市、天津市宝坻区、浙江省杭州市和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和蚌埠市、福建省灥州市、江西省赣州市和九江市、山东省济南市和日照市、河南自贸试验区、湖北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和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鍸南省岳阳市、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深圳市、珠海市和东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海南省、四川省成都市和四川自贸试验区(〣南临港片区)、重庆市大足区和沙坪坝区、贵州省贵阳市、陕西省咸阳市开展工作试点进一步探索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现就囿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要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嘚要求,创新登记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注销登记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審查要求和审查期限增强企业可预期性;坚持诚信推定、背信严惩,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防范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二、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在原工商总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企業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基础上,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紸销登记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業执照正、副本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盖章嘚《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

试点地区要在《指导意见》基础上,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试点地区要发挥先行先试优势,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企业自主选择适用普通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通过推进部门间业務协同,实行各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提升企业办事体验,提高企业注销办事效率

四、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業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鼡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应当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機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五、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

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对於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切实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保障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做好对试点地区的笁作指导,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规范统一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各项改革举措的有序开展;要根据《指导意见》及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及时调整完善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要依托信息技术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应功能,增加对办事企业的提醒服务功能等;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试点政策解读,引导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注销方式

各试点地区应于2019姩1月底前正式启动试点。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紸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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