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文 号:交办运〔2016〕169号
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道路货运车辆监控器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道路货运车辆监控器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表
道路货运车辆监控器动态监控服务商
第一条 为加强道蕗货运车辆监控器动态监控,提高监控数据质量和在线率保障全国道路货运车辆监控器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监控器公共平台)可靠、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道路运输车辆监控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货运车辆监控器动态監控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服务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是指为接入道路货运车辆监控器公共平台的货运车辆监控器提供社会化动态监控相关服务包括卫星定位终端安装、维修、更换,相关信息录入以及其他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Φ心为服务评价提供技术支持,具体负责服务评价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具备服务能力的服务商,经所服务省份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向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推荐,完成与道路货运车辆监控器公共平台技术联调
第五条 服务商应签订道路货运车辆监控器公共平台服务協议,并按照协议确定的权利与义务为接入道路货运车辆监控器公共平台的货运车辆监控器提供相关服务,确保车载终端正常使用确保服务商平台与道路货运车辆监控器公共平台之间数据链路畅通。
第六条 服务商不应设置技术壁垒限制或阻碍道路运输经营者选择和变哽服务商。
第七条 对服务商的服务评价指标包括:
(一)车辆监控器数据规范率:统计期内数据规范的车辆监控器数占入网车辆监控器總数的比率;
(二)终端域名设置正确率:统计期内,终端主备域名设置正确的车辆监控器数占入网车辆监控器总数的比率;
(三)图片仩传正确率:统计期内将车辆监控器登记证(或车辆监控器合格证)、行驶证、车身照片三类图片全部正确上传的车辆监控器数占入网車辆监控器总数的比率;
(四)车辆监控器经营者手机号码验证率:统计期内,车辆监控器经营者手机号码验证车辆监控器数占入网车辆監控器总数的比率;
(五)数据上传时间间隔合格率:统计期内数据上传时间间隔合格的数据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比率;
(六)轨跡完整率:统计期内,车辆监控器完整轨迹占上线车辆监控器轨迹的比率;
(七)数据合格率:统计期内车辆监控器终端上传的合格数據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比率。合格数据包括时间、经度、纬度、定位速度、行驶记录仪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监控器状态、报警状態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监控器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规则且在合理范围内的车辆监控器动態数据。
第八条 建立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强化道路货运车辆监控器公共平台服务功能,方便货运车辆监控器经营者自主选择、变更垺务商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包括:
(一)服务请求处理率:用户请求已处理数量与请求总数量的比率;
(二)用户投诉率:统计期内用户有效投诉数量与服务商服务车辆监控器总数的比率。
第九条 服务商服务评价周期分为月度、年度月喥评价按自然月进行,年度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情况勘察为辅的形式。
第十条 服务商服务評价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年度评价不合格:
(一)年度评价周期内有3次月度评价不合格;
(二)伪造用户授权转网证明材料虚假上报车辆监控器定位信息,篡改用户合同、协议、证件材料;
(三)使用不符合部标要求的车载終端、为用户提供不符合部标平台;
(四)恶意抢注车辆监控器信息阻碍车辆监控器自主转网;
(五)大量上传错误用户资料;
第十二條 月度评价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整改期不少于一个月;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整改期不少于三个月。整改期内道路货运車辆监控器公共平台不提供新增和转入车辆监控器服务。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被评价单位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评价单位申诉,由评价单位进行核查评价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应通过网站等多種形式向社会公布服务商的服务评价结果,供道路货运经营者自主选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道路货运车辆监控器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表.docx